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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糾紛民事答辯狀(通用5篇)

勞動糾紛民事答辯狀(通用5篇)

勞動糾紛民事答辯狀 篇1

答辯人:,女,生於x年10月19日,漢族,住xx縣xx鎮路二段209號1棟15號,身份證號碼。電話。

勞動糾紛民事答辯狀(通用5篇)

被答辯人:養殖場,住所地:xx縣xx鎮北郊村四組,法定代表人羅(場長),電話。

x年4月23日,答辯人收到xx縣人民法院送的由被答辯人制作的《民事訴狀》副本及()長民初字第x號《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開庭傳票》等法律文書,根據本案的客觀事實和法律規定,就被答辯人在訴狀中涉及到的問題,簡要答辯如下:

一、答辯請求:

(一)依法駁回被答辯人的本訴理由和請求。

(二)依法確認和維持xx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會()1號長勞人仲案《仲裁裁決書》的仲裁決定的內容。

(三)依法確認和判決在勞人仲裁案()1號《仲裁裁決書》基礎增加遺漏仲裁費用156075萬元。

(四)依法判決被答辯人支付答辯人借款20萬元。

(五)依法判決被答辯人賠償侵害人身權益精神撫慰金10萬元。

(六)涉訴訟損失費由全部由被答辯人承擔。

事實和理由:

一、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勞動關係依法成立。

(一)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事實勞動關係不可否認。

1、x年3月12日經介紹為被答辯人從事餵豬、做飯、修建豬場、魚塘的工作及其它雜活並約定月工資為3000元。

(二)答辯人在被答辯人處工作,早上4點起牀,上班至晚12點是眾所周知、無需證明的客觀事實。

(三)除正常上班外,答辯人在節假日也同不分白日晝夜加班加點勞動。

(四)在上班期間被答辯人還向被答辯人借款20萬元是用於投入養殖場週轉資金。

(五)被答辯人捏造事實,啡謗答辯人。

在答辯人勞動期間被答辯人是具有欺騙答辯人感情不法行為。根椐《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未辦結婚凳記及以夫妻名義同居的若干問題意見》明確規定:除婚姻關係不受法律保護外其人身關係和財產關係適用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如果被答辯人認為這個是客觀事實,那請求被答辯人按共有財產分割,在存續期取得財產折款200萬元,分半分割撒?

二、被答辯人拖欠答辯人工資、加班工資、節假日工資、保險費共計227475元。

(一)答辯人x年3月13日起在被答辯人養殖場上班期間工資按19個月,按約定期每月3000元為54000元。

(二)答辯人超時加班、節假日加班156075元,事實清楚,證據充分。

(三)仲裁裁決時遺漏57118.75元。被答辯人因為未簽訂勞動合同,侵犯了答辯人的合法權益,按勞動部關於未籤勞動合同應承擔賠償答辯人造成經濟損失的25%,也就是損失227475×25%=56868.75元。

三、被答辯人拖欠答辯人x年3月至x年11月基本養老保險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必須依法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用,而被答辯人卻居然對法律不顧,侵犯了答辯人的合法權益。

四、xx縣勞動爭議仲裁會,勞動人仲裁()第1號仲裁申請書明顯偏袒被答辯人。

在答辯人申請仲裁過程中,依法提出227475元的申請要求,而僅有養老保險金、上班基本工資54000元得了支持,尚有加班工資、節假日加班也是重要勞動報酬156075元,這個應以涉及加班工資和節假日照常上班沒有給予支持。被答辯人未簽訂勞動合同25%處罰賠償金也遺漏。對此答辯人也表示不服。請求人民法院依法保護答辯人合法權益。

五、被答辯人與答辯人有感情糾紛實屬捏造,這是被答辯人侵犯答辯人人身合法權益行為。請求被答辯人立即停止人身侵害。

綜上所述:答辯依法登記養殖企業,依法擁有的用工權。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關於及時按約支付職工工資(約定)、加班工資(雙倍)、節假日工資(三倍)和勞動保險費與違法勞動合同25%勞動處罰賠償金,給答辯人造成嚴重損失。另外,由於被答辯人採用欺騙手段,向答辯人借款近20萬元(有帳可查),故意捏造事實,直接損害答辯榮譽和利益。為此,答辯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規章和司法解釋之規定,駁回被答辯人訴訟請求和答辯理由,責令被答辯人補充仲裁委員會遺漏和支持答辯人各項賠償費用為謝。

證據和來源:

1、身份證複印件一份一頁;

2、xx縣宏星養殖場營業執照複印件一份一頁;

附:本狀副本共貳份。

勞動糾紛民事答辯狀 篇2

答辯人:楊某勝,男,x年4月14日生,漢族,湖北省遠安縣舊縣鎮董家村一組人,現住武漢市青山區武東鎮陸家咀村劉家堂房33號。身份證號420xxx55

被答辯人:武漢某某鋁塑門窗廠。住所地: 投資人:謝某。

答辯人就被答辯人不服武漢市東湖新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20xx)東開民二初字第240號判決書提起上訴一案,針對對方上訴請求,結合案件事實與證據,提出以下答辯意見:

一、武漢市東湖新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20xx)東開民二初字第240號判決,程序合法,實體認定正確,應予以維持。

一審法院作出的“原告武漢某某鋁塑門窗廠與被告楊某勝之間構成勞動關係”的判決,是一審法院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結合案件證據,作出的認定,合法有效,應當予以維持。

二、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之間存在勞動關係。

在一審過程中,答辯人向法院提供的被投資人謝某簽字的住院發票、答辯人與謝某的談話錄音資料以及一審法院以答辯人申請在東湖生態旅遊風景區公安分局吹笛派出所調取的出警證明,足以證明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之間存在勞動關係。況且,在湖北電視台“新聞360”節目中,被答辯人的投資人謝某在記者採訪中,表示答辯人事故系答辯人違規操作造成,實際上已經認可了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之間的勞動關係。因而,對兩者之間的勞動關係應予以確認。

三、被答辯人負擔案件上訴費用。

綜上,被答辯人作為用人單位刻意否認與答辯人的勞動關係,是在逃避自己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特要求貴院依法駁回被答辯人的上訴請求,維持一審判決,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楊

勞動糾紛民事答辯狀 篇3

答辯人:楊某勝,男,1x年4月14日生,漢族,xx省xx縣xx鎮董家村一組人,現住xx市xx區xx鎮xx村堂房號。身份證號

被答辯人:武漢某某鋁塑門窗廠。住所地: 投資人:謝某。

答辯人就被答辯人不服武漢市東湖新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東開民二初字第240號判決書提起上訴一案,針對對方上訴請求,結合案件事實與證據,提出以下答辯意見:

一、武漢市東湖新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東開民二初字第240號判決,程序合法,實體認定正確,應予以維持。

一審法院作出的“原告武漢某某鋁塑門窗廠與被告楊某勝之間構成勞動關係”的判決,是一審法院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結合案件證據,作出的認定,合法有效,應當予以維持。

二、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之間存在勞動關係。

在一審過程中,答辯人向法院提供的被投資人謝某簽字的住院發票、答辯人與謝某的談話錄音資料以及一審法院以答辯人申請在東湖生態旅遊風景區公安分局吹笛派出所調取的出警證明,足以證明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之間存在勞動關係。況且,在電視台“新聞360”節目中,被答辯人的投資人謝某在記者採訪中,表示答辯人事故系答辯人違規操作造成,實際上已經認可了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之間的勞動關係。因而,對兩者之間的勞動關係應予以確認。

三、被答辯人負擔案件上訴費用。

綜上,被答辯人作為用人單位刻意否認與答辯人的勞動關係,是在逃避自己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特要求貴院依法駁回被答辯人的上訴請求,維持一審判決,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楊

勞動糾紛民事答辯狀 篇4

答辯人(被告):餘,男,x年11月13日出生,漢族,住南寧市興寧區路號X座X單元房,公民身份號碼:4501。

就原告南寧市機電有限公司訴被告餘勞動爭議一案,餘特作如下答辯:

一、餘高度懷疑並且有合理的理由懷疑南寧市機電有限公司(以下簡稱X公司)的起訴已超過15日的法定起訴期限,請審判員審查、核實,把好關,駁回X公司的起訴。

X公司20xx年7月31日簽收《仲裁裁決書》,依據《仲裁裁決書》與有關法律的規定,其起訴的法定期限至20xx年8月15日止。X公司的《民事起訴狀》與《證據清單》的落款時間都落20xx年8月10日,可是,人民法院在《證據清單》上加蓋的簽收章表明,X公司是20xx年9月10日提供證據,因此,餘高度懷疑X公司是在20xx年9月10日才提交《民事起訴狀》與《證據清單》,也就是説,其起訴時已超過法定的15日的期限,而為掩人耳目,其《民事起訴狀》與《證據清單》的時間特意落上20xx年8月10日這一時間。難道X公司在法定期限內先提交了民事起訴狀,人民法院受理後,它20xx年9月10日再提供證據?可是,這是勞動爭議案件,作為了原告,X公司起訴時是要提供《仲裁裁決書》與《送達回證》證實該勞動爭議案件已經過勞動仲裁這一前置程序並且它的起訴沒有超過15日的法定期限的。但是,餘看到的卻是:20xx年9月10日X公司才提供《仲裁裁決書》與《送達回證》等證據。

餘高度懷疑:立案窗口的工作人員對X公司超過法定期限的起訴睜一隻眼閉一隻眼,讓X公司在本案審理過程中能矇混過關就矇混過關,如果並非如此,則是立案窗口的工作人員疏忽大意致使X公司超過了法定期限仍能起訴。餘希望真實情況是後者,而非前者,因為,前者是違法違紀行為,是餘可以對工作人員進行投訴的行為。

如果餘高度懷疑無法得到合理的解釋並有相應的材料證實,可以想象,一審判決之後,X公司超過法定期限起訴的問題,仍會成為有可能存在的二審面對的一個問題。

《民事起訴狀》與《證據清單》的落款時間可以倒籤,但有的東西是倒不了的。由於目前可接觸的材料有限,能瞭解到的信息有限,所以一審時餘隻能高度懷疑,但相信到二審時應當可以弄個明白,當然,案件不進入二審程序除外。

二、20xx年12月及20xx年後,X公司都告知餘説20xx年勞動合同條款發生變化,職務及薪酬待定,餘不同意降低薪酬,認為20xx年工作期間的工資待遇須按20xx年訂立勞動合同的薪酬標準執行,並且仍從事綜合管理部部長的工作。之後,X公司又告知餘説餘20xx年年薪調整為50000元,餘不同意。不能續簽書面勞動合同的原因不在餘。

三、餘於20xx年3月10日辭職,辭職後雙方已不存在勞動關係,無所謂什麼曠工不曠工,要曠工也是餘自己曠自己的工,而不是曠X公司的工。工作交接是需要雙方配合,不是餘一方的事,X公司不能把工作交接的責任全部推到餘頭上。

四、由於X公司要降低餘年薪,不支付餘工資(自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3月9日共兩個多月的時間裏,X公司沒有支付過餘勞動報酬),也未為餘繳納20xx年1月的社會保險費,對其違法行為,餘不得已於20xx年3月10日辭職。餘辭職,依法根本就不需要什麼提前30日通知X公司。

五、對於勞動爭議案件,一審程序是勞動仲裁的延續。請看X公司在勞動人事仲裁委開庭時,對某些事項是如何陳述的,從中也可以看出一些端倪。勞動人事仲裁委庭審筆錄:(1)第9頁,其認為餘考核分數屬實,對餘XX20xx年年度年終獎22800元無異議,只是認為單位沒有明確的發放時間……,並且,第15頁其表明同意支付餘XX20xx年度年終獎;(2)第11頁,X公司認為原崗位餘已經不適合,單位要求餘簽訂合同,餘不同意,並且,第12頁其陳述關於合同續簽問題,其要求餘在同部門從事人力資源專員工作,還沒有下文。

以上的二、三、四、五點的答辯意見,餘認為是多餘的,但也囉嗦一下。由於X公司的起訴已超過15日的法定起訴期限,請人民法院駁回其起訴。

此致

南寧市XX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被告):

年 月 日

勞動糾紛民事答辯狀 篇5

答辯人:徐,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址:煙台市芝罘區號。電話:186

答辯人徐就與山東工程有限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一案,根據本案事實和相關法律規定,提出答辯意見如下:

一、答辯人與山東工程有限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係,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煙台萊山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煙萊勞人仲案字【】第號裁決書,對答辯人與原告之間的勞動關係的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符合相關法律規定,該裁決結果正確,應予維持。

二、山東工程有限公司作為合法用工單位,存在拖欠被答辯人薪資的事實,有違我國《勞動法》等相關法律規定。答辯人的勞動者合法權益被侵害,煙萊勞人仲案字【】第號裁決書裁決山東工程有限公司應支付答辯人被拖欠薪資,符合法律規定,應予維持。

綜上,答辯人認為山東工程有限公司之訴請沒有事實依據,懇請人民法院對山東工程有限公司之訴請依法予以駁回。

此致

萊山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徐

年 月 日

相關知識

勞動爭議糾紛仲裁指引流程

當事人申請仲裁與仲裁委審查流程

所要提交的申請材料

(1)申請書(按照被申請人人數提交副本);申請書應當記明下列事項:①申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繫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繫方式;②被申請人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③申請請求和所依據的事實與理由。

(2)申請人、被申請人主體資格證明材料:申請人提交自然人身份證或其他身份證明,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並提交被申請人自然人的身份或其他身份證明、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營業執照或其他材料如工商查詢信息;如有委託代理人應提交授權委託書和受託人的身份證明,當事人可委託1~2人作為委託代理人。

(3)證據材料:需製作證據清單,列明證據名稱、證據來源和證明目的。

申請與受理的仲裁委

(1)勞動爭議仲裁由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基層仲裁機構管轄。

(2)勞動合同履行地不明確的,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基層仲裁機構管轄。

(3)外商合資、合作企業和外商獨資企業(含港澳台合資、合作和獨資企業)的勞動爭議案件一般由市級仲裁機構管轄。

仲裁機構的立案審查

(1)申請材料登記審查

(2)是否符合申請條件

申請主體符合勞動關係雙方的主體資格要件,企業一方需為我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

符合條件——立案受理

不符合立案條件——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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