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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

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

學校名稱: 編號:

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

學生姓名:

用人單位名稱單位隸屬聯 系 人聯繫電話e-mail通 訊 地 址郵政編碼單 位 性 質□國家機關[公務員] □國家、地方基層項目 □部隊

□高等學校 □其他教學單位 □醫療衞生單位 □其他事業單位

□國有企業 □外資企業 □民營企業 □其他企業檔 案 接 收1.單位接收【 】 2.單位不負責接收【 】檔案接收單位名稱郵政編碼檔案轉寄詳細地址*特別提醒:請畢業生務必在畢業後3個月內通過學校就業網查詢檔案去向及接收單位是否收到。户 口 遷 移1.單位接收【 】 2.單位不負責接收【 】户口遷入

地址乙

方姓 名性別出生日期 年 月政治

面貌學 號院系學 歷專業名稱學制家庭地址郵政編碼本人聯繫

電話e-mail學校通訊地址郵政編碼學校聯繫部門學生工作處聯繫人聯繫電話

甲乙雙方按照國家畢業生就業政策及相關規定,遵守誠實、信用的原則,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甲方已如實向乙方介紹本單位情況,以及乙方工作崗位情況,並通過對乙方的瞭解、考核,同意接收乙方到本單位工作;乙方已如實向甲方介紹自己的情況,並通過對甲方的瞭解,願意到甲方就業並在規定或約定期限內報到。如遇特殊情況不能按時報到,需徵得用人單位的同意。

第二條 無用人自主權的甲方應負責辦理上級主管部門和相應人事部門備案、登記、簽章等手續。本協議簽訂後,甲方不得以未能取得相應主管部門和人事部門同意為由拒絕接收乙方到單位就業,否則應承擔相應違約責任。

第三條 乙方因升學(留學)、考取公務員,或參加(選調生、大學生志願服務西部計劃、“三支一扶”、農村特崗教師計劃、入伍等)國家及地方政府項目就業等無法履行本協議的,甲乙雙方達成以下處理辦法(在選擇欄內打“√”):

1.本協議自動解除( ); 2.需取得甲方書面同意後方可解除本協議( )。

第四條 學校應在乙方畢業前安排常規體檢,不合格者不派遣,本協議自行解除。如甲方對乙方身體條件有特殊要求,原則上應在簽訂協議前進行單獨體檢,否則,以學校體檢為準。

第五條 乙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甲方可解除協議,不承擔違約責任:

1.報到時未取得畢業資格;2.經體檢未達到國家規定的行業從業人員健康標準的;3.提供的自薦材料內容存在弄虛作假行為。

甲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乙方可解除協議,不承擔違約責任:

1. 經當地縣級以上勞動、衞生部門確認其勞動安全、衞生條件惡劣,嚴重危害人身安全與健康的;2.不履行本協議,侵犯乙方合法權益的;3.所介紹的本單位情況嚴重失實;

第六條 本協議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雙方簽訂就業協議書後,用人單位即可留存一份並報主管(或)人事部門。另兩份原則上應在15個工作日內返回乙方所在學生工作辦公室(學生科)簽章後,送學校就業主管部門登記簽章。

第七條 甲乙雙方須全面履行協議。一方提出違約,須徵得另一方的書面同意,並承擔相應違約責任。雙方約定違約金額為人民幣 元(大寫: 元)。

第八條 乙方向甲方提出解除協議的申請後,甲方如果同意乙方的申請,則應向學校就業管理部門出具同意解除本協議的書面證明。

第九條 乙方到甲方報到後,本協議自行終止。雙方應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及時訂立勞動合同(聘用合同)並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條 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協議發生爭議,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或提請備案、登記部門協調解決,也可直接提出訴訟。

第十一條 本協議書一式三份,甲方、乙方、學校各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協議需在編號處填寫乙方學號並加蓋學校就業指導中心公章(鮮章)方可生效,複印件無效。

甲乙雙方補充條款(有無用人自主權説明及其它約定事項):

乙方(畢業生)意見:

畢業生簽名: 年 月 日甲方意見甲方上級主管部門意見(由甲方負責辦理)地、市、州或區縣主管就業的人事部門意見(由甲方負責辦理)

負責人:

(單位公章)

年 月 日

負責人:

(單位公章)

年 月 日

負責人:

(單位公章)

年 月 日學生工作辦公室(學生科)意見學校畢業生就業主管部門意見

負責人:

(單位公章)

年 月 日

負責人:

(單位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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