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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3篇大綱

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3篇大綱

本文目錄2017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省外就業學生)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

用人單位對畢業生的約定:

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3篇大綱

畢業生籤

年 月 日畢業生對用人單位的約定:

用人單位籤

年 月 日

學 校審核意見學校聯繫人聯繫電話郵政編碼學校通訊地址網 址電子郵箱院(系)審核意見:

簽章 年 月 日學校畢業生就業部門審核意見:

簽章 年 月 日

編號:

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

畢業生姓名:

用人單位:

學校名稱:

國家教育部高校學生司製表

簽約須知

根據國家的規定,普通高校畢業生就業實行“市場導向、政府調控、學校推薦、學生與用人單位雙向選擇 ”的就業機制,為維護國家就業方案的嚴肅性,規範畢業生、用人單位、學校三方在畢業生就業工作中的權利和義務, 特制定本協議書:

一、簽約各方必須遵守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教育部的有關規定,堅 持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守信原則。

二、畢業生應按國家和省畢業生就業政策規定就業,向用人單位如實 介紹自己的情況,瞭解單位的用工意圖,表明自己的就業意向,對用人單位 的要求,可在“畢業生對用人單位約定”一欄註明。

三、用人單位要如實介紹本單位的情況,明確對畢業生的要求及使用意圖,做好各項接收工作。凡取得畢業資格的畢業生,用人單位不得以學習成 績為由提出違約,未取得畢業資格的結業生若與用人單位簽定本協議,用 人單位應同時出具同意接收結業生的證明。用人單位如對畢業生有其他要 求可在“用人單位對畢業生約定” 一欄註明。

四、學校要如實向用人單位介紹畢業生的情況,做好推薦工作,用人單 位簽定協議後,由學校審核彙總並報省畢業生就業主管部門鑑證或國家教 育部批准,列入就業方案下達執行,學校負責到省畢業生就業就業主管部門辦理派遣手續。

五、學校應在學生畢業前安排體檢,不合格者不派遣,本協議自行取 消,由學校通知用人單位。如用人單位對畢業生身體條件有特殊要求,原則 上應在簽訂協議前進行單獨體檢,否則,以學校體檢為準。

六、本協議經各方籤、蓋章後生效。三方都應嚴格履行本協議,若有 一方提出變更協議,須徵得另兩方同意,由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

七、本協議一式四份,畢業生、用人單位、學校、省畢業生就業主管部門各執一份,複印無效。此協議經鑑定後方可納入就業方案,予以派遣。

畢 業 生 情 況 及 應 聘 意 見姓 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政治面貌培養方式健康情況專 業學制學歷家庭地址e-mail固定電話移動電話應聘方式學校招聘會( ) 政府舉辦招聘會( ) 人才市場( ) 網絡簽約( )其他( )應聘時間應聘地點應聘意見:

  畢業生簽名:

 年

日 用 人 單 位 情 況 及 接 收 意 見單位名稱單位隸屬聯 系 人聯繫電話郵政編碼通訊地址網

址單位性質國有企業()非國有企業()黨政機關()事業單位()科研()學校()部隊()其它()畢業生

檔案户口黨團關係接

收檔案接收單位名稱郵編檔案轉寄詳細地址户口接收地址(單位)黨.團組織關係接收單位用人單位意見:

簽章 年 月 日用人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意見:

(有用人自主權的單位此欄可略)

簽章 年 月 日用人單位所在地畢業生就業主管部門意見:

籤 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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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 )

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

畢業生

用人單位

學校名稱

教 育 部 高 校 學 生 司 制 表

大中專學校畢業生就業指導中心印製

畢業生情況及意見姓名性別年齡民族政治面貌培養方式並軌、定向健康情況專 業學制學歷家庭地址應聘意見:

畢業生簽名:

年 月 日用人單位情況及意見單位名稱單位隸屬聯繫人聯繫電話郵政編碼通訊地址e-mail所有制性質全民、集體、合資、股份制、其它單位性質黨政機關、科研事業單位、學校、醫療衞生、金融單位、國有企業、三資企業、商貿公司、廠礦企業、部隊、其它檔案轉寄詳細地址用人單位意見:

簽章

年 月 日用人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意見:

(有用人自主權的單位此欄可略)

簽章

年 月 日

學校意見學校聯繫人聯繫電話郵政編碼學校通訊地址院(系、所)意見:

簽章

年 月 日學校畢業生就業部門意見:

簽章

年 月 日

注:上述各項必須逐填寫,不得空白。學歷指本科生、專科生和高職。

簽約須知

按《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暫行規定》和教育部的有關要求,為維護國家就業計劃的嚴肅性,明確畢業生、用人單位、學校三方在畢業生就業工作中的權利和義務,經協商,畢業生、用人單位、學校三方簽訂如下協議:

一、畢業生、用人單位、學校在簽訂協議時要嚴格之星國家關於畢業生就業的方針、政策。

二、畢業生應按國家規定就業,向用人單位如實介紹自己的情況,瞭解單位的使用意圖,表明自己的就業意見,在規定的時間內到用人單位報到,若遇到特殊情況不能按時報到,需徵得用人單位同意。

三、用人單位要如實介紹本單位的情況,明確對畢業生的要求及使用意圖,做好各項接收工作。凡取得畢業資格的畢業生,用人單位不得以學習成績為由提出違約,未取得畢業資格的結業生,本協議無效。

四、學校要如實向用人單位介紹畢業生的情況,做好推薦工作。用人單位同意錄用後,經學校審核列入建議就業計劃,報省廳批准,學校負責辦理就業手續。

五、學校應在學生畢業前安排體檢,不合格者不予辦理就業手續,本協議自行取消,由學校通知用人單位。如用人單位對畢業生身體條件有特殊要求,原則上應在簽訂協議前進行單獨體檢,否則,以學校體檢為準。

六、畢業生、用人單位、學校三方如有其它約定,應在備註欄註明,並視為本協議的一部分。

七、本協議經各方籤、蓋章後生效。三方都應嚴格履行本協議,若有一方提出變更協議,須徵得另兩方同意,由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

八、本協議一式三份,畢業生、用人單位、學校各執一份,複印無效。

簽訂協議書注意事項

一、到省轄市事管或區管單位就業的,需經省轄市畢業生就業主管部門(非師範經市人事部、師範經市教育局)蓋章同意;到縣及縣以下單位就業的,只需經縣畢業生就業主管部門蓋章同意。

二、到省直、部屬單位就業的,需經其主管部門蓋章同意。部屬單位主管部門係指在魯的主卦部門;在省工商局註冊的非國有單位接受畢業生,須到省就業辦辦理審核備案手續。

三、在省外落實接收單位的,按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畢業生就業主管部門的規定辦理。原則上到山東省外各省區直或部屬單位就業的,經省畢業生就業主管部門蓋章同意;到市(地)以下單位就業的,經市(地)畢業生就業主管部門蓋章同意;到省轄市單位就業的,需經直轄市畢業生就業主管部門同意。

四、到在京中央單位的,需經國家人事同意。

省畢業生就業辦網址: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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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名稱: 編號:

學生姓名:

用人單位名稱單位隸屬聯 系 人聯繫電話e-mail通 訊 地 址郵政編碼單 位 性 質□國家機關[公務員] □國家、地方基層項目 □部隊

□高等學校 □其他教學單位 □醫療衞生單位 □其他事業單位

□國有企業 □外資企業 □民營企業 □其他企業檔 案 接 收1.單位接收【 】 2.單位不負責接收【 】檔案接收單位名稱郵政編碼檔案轉寄詳細地址*特別提醒:請畢業生務必在畢業後3個月內通過學校就業網查詢檔案去向及接收單位是否收到。户 口 遷 移1.單位接收【 】 2.單位不負責接收【 】户口遷入

地址乙

方姓 名性別出生日期 年 月政治

面貌學 號院系學 歷專業名稱學制家庭地址郵政編碼本人聯繫

電話e-mail學校通訊地址郵政編碼學校聯繫部門學生工作處聯繫人聯繫電話

甲乙雙方按照國家畢業生就業政策及相關規定,遵守誠實、信用的原則,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甲方已如實向乙方介紹本單位情況,以及乙方工作崗位情況,並通過對乙方的瞭解、考核,同意接收乙方到本單位工作;乙方已如實向甲方介紹自己的情況,並通過對甲方的瞭解,願意到甲方就業並在規定或約定期限內報到。如遇特殊情況不能按時報到,需徵得用人單位的同意。

第二條 無用人自主權的甲方應負責辦理上級主管部門和相應人事部門備案、登記、簽章等手續。本協議簽訂後,甲方不得以未能取得相應主管部門和人事部門同意為由拒絕接收乙方到單位就業,否則應承擔相應違約責任。

第三條 乙方因升學(留學)、考取公務員,或參加(選調生、大學生志願服務西部計劃、“三支一扶”、農村特崗教師計劃、入伍等)國家及地方政府項目就業等無法履行本協議的,甲乙雙方達成以下處理辦法(在選擇欄內打“√”):

1.本協議自動解除( ); 2.需取得甲方書面同意後方可解除本協議( )。

第四條 學校應在乙方畢業前安排常規體檢,不合格者不派遣,本協議自行解除。如甲方對乙方身體條件有特殊要求,原則上應在簽訂協議前進行單獨體檢,否則,以學校體檢為準。

第五條 乙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甲方可解除協議,不承擔違約責任:

1.報到時未取得畢業資格;2.經體檢未達到國家規定的行業從業人員健康標準的;3.提供的自薦材料內容存在弄虛作假行為。

甲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乙方可解除協議,不承擔違約責任:

1. 經當地縣級以上勞動、衞生部門確認其勞動安全、衞生條件惡劣,嚴重危害人身安全與健康的;2.不履行本協議,侵犯乙方合法權益的;3.所介紹的本單位情況嚴重失實;

第六條 本協議經甲乙雙方籤蓋章後生效。雙方簽訂就業協議書後,用人單位即可留存一份並報主管(或)人事部門。另兩份原則上應在15個工作日內返回乙方所在學生工作辦公室(學生科)簽章後,送學校就業主管部門登記簽章。

第七條 甲乙雙方須全面履行協議。一方提出違約,須徵得另一方的書面同意,並承擔相應違約責任。雙方約定違約金額為人民幣 元(大寫: 元)。

第八條 乙方向甲方提出解除協議的申請後,甲方如果同意乙方的申請,則應向學校就業管理部門出具同意解除本協議的書面證明。

第九條 乙方到甲方報到後,本協議自行終止。雙方應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及時訂立勞動合同(聘用合同)並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條 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協議發生爭議,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或提請備案、登記部門協調解決,也可直接提出訴訟。

第十一條 本協議書一式三份,甲方、乙方、學校各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協議需在編號處填寫乙方學號並加蓋學校就業指導中心公章(鮮章)方可生效,複印件無效。

甲乙雙方補充條款(有無用人自主權説明及其它約定事項):

乙方(畢業生)意見:

畢業生簽名: 年 月 日甲方意見甲方上級主管部門意見(由甲方負責辦理)地、市、州或區縣主管就業的人事部門意見(由甲方負責辦理)

負責人:

(單位公章)

年 月 日

負責人:

(單位公章)

年 月 日

負責人:

(單位公章)

年 月 日學生工作辦公室(學生科)意見學校畢業生就業主管部門意見

負責人:

(單位公章)

年 月 日

負責人:

(單位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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