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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

全國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

編號:

全國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

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

畢 業 生

用人單位

學校名稱

國家教育部高校學生司製表

省 教 育 廳 翻 印

按《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暫行規定》的要求,為維護國家就業方案的嚴肅性,明確畢業生、用人單位、學校三方在畢業生就業工作中的權利和義務,經協商,畢業生、用人單位、學校三方面簽訂如下協議:

一、 畢業生應按國家規定就業,向用人單位如實介紹自己的情況,瞭解單位的使用意圖,表明自己的就業意見,在規定的時間內到用人單位報到,若遇到特殊情況不能按時報到,需徵得用人單位同意。

二、 用人單位要如實介紹本單位的情況,明確對畢業生的要求及使用意圖,做好接收工作,凡取得畢業資格的畢業生,用人單位不得以學習成績為由提出違約,未取得畢業資格的畢業生,本協議無效。

三、 學校要如實向用人單位介紹畢業生的情況,做好推薦工作,用人單位同意錄用後,經學校審核列入建議就業方案,報國家教育部批准,學校負責辦理派遣手續。

四、 學校應在學生畢業前安排體檢,不合格者不派遣,本協議自行取消,由學校通知用人單位。如用人單位對畢業生身體條件有特殊要求,原則上應在簽訂協議前進行單獨體檢,否則,以學校體檢為準。

五、 畢業生、用人單位、學校三方如有其他約定,應有備註欄註明,並視為本協議書的一部分。

六、 本協議經各方簽字、蓋章後生效。三方都應嚴格履行本協議,若有一方提出變更協議,須徵得另兩方同意違約,由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並在備註欄註明。

本協議一式三份,畢業生、用人單位、學校各執一份,複印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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