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保密協議書(通用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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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保密協議書 篇1
為維護國家的安全和利益,加強我所和公司涉密會議的保密管理,z所、z鉑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與(以下簡稱乙方),簽訂以下保密工作協議:
一. 甲方責任
1. 負責進行保密教育,強化保密管理,增強與會人員的保密意識。
2. 負責組織會場的驗證和警衞工作,嚴禁與會無關人員進入會場。
3. 負責對會場的手機信號進行屏蔽,落實涉密會議的技術防範。
4. 負責落實會議祕密載體的管理確保國家祕密安全。
5. 負責會前對會場及場內相關設備進行防竊密、泄密安全檢查。
6. 負責對會議人員涉及場所的保密檢查。
7. 負責對違反保密規定和不接受保密管理的人和事進行批評教育,對會議期間失、泄密事件及時上報,並採取相應的保密防範和控制措施。
二. 乙方責任
1. 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保密工作的法令、法規及各項方針、政策,積極協助甲方做好涉密會議的保密工作。
2. 負責會議服務人員的審查,確保人員在政治上可靠。
3. 負責對會議服務人員進行保密教育,提高服務人員的保密意識。
4. 配合甲方會前對會場及場內相關設備進行防竊密、泄密安全檢查。
5. 配合甲方做好會場驗證和警衞工作,嚴禁與會無關人員進入會場。
6. 對與會人員遺忘在會議涉及場所的文件、資料、筆記本以及寫有文字、數據的紙張,要妥善保管,並及時通報甲方,嚴防泄密。
7. 承擔因服務人員政治上不可靠,會議涉及場所管理不嚴而造成失、泄密事件的法律責任。
三. 本保密協議書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四. 本協議書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20xx年X月XX日
公司保密協議書 篇2
甲方:
乙方:
雙方經平等協商同意,自願簽訂本協議,共同遵守本協議所列條款。
1.保密的內容和範圍 涉及甲方會議中的信息及服務過程中無意聽到的會議信息。
2. 乙方的權利與義務
(1)提高政治思想覺悟,加強保密工作意識。
(2)嚴格遵守昆明市市級行政中心新區會堂及公司保密制度和相關規定,保證保密措施逐一落實。
(3)在會議服務過程中堅決做到不該説的祕密,絕對不説;不該問的祕密,絕對不問;不該看的祕密,絕對不看;不該記錄的祕密,絕對不記錄。
(4)不得擅自擴大參會人員的範圍,嚴禁無關人員進入會場。
(5)因工作需要進入會議現場服務的,服務過程中決不偷看文件、資料。
(6)會議結束後,在收拾會場中發現文件、刊物、信件等物品及時與承辦會議相關人員聯繫並歸還,決不私藏。
(7)凡規定屬於保密會議的,會議服務人員不得記錄,不得攜帶錄音機、錄像機、手機等相關工具進入會場。
(8)不得擅自擴大參會人員的範圍。
(9)會議結束後,得到承辦會議相關人員確認無保存價值的文件、刊物,應認真進行銷燬或碎紙處理,決不擅自出售。
(10)因本人工作失職或管理不善,違反承諾發生泄密事件,應負相關法律責任。
3. 本《協議》項下的保密義務不適用於如下信息:非由於乙方的原因已經為公眾所知的;由於乙方以外其他渠道被他人獲知的信息;由於法律的適用、法院或其他國家有權機關的要求而披露的信息。此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至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法定代表人或 甲方代表人(簽名):
單位蓋章
20xx年X月XX日
乙方法定代表人或 乙方代表人(簽名):
單位蓋章
20xx年X月XX日
公司保密協議書 篇3
保密協議
甲方:中國聯通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西城區西單北大街甲133號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王建宙
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
鑑於:
1.甲乙雙方(以下簡稱“雙方”)正在進行移動數據業務項目(以下簡稱“項目”);
2.甲乙雙方對該項目進行具體研究工作(以下簡稱“合作”);
3.雙方就該項目的實施以及合作過程中,向對方提供有關保密信息,且該保密信息屬提供方合法所有;
4.甲乙雙方均希望對本協議所述保密信息予以有效保護。
經雙方協商,達成本協議。
一、本協議所指保密信息是指:
甲方向乙方提供:
在合作過程中,乙方從甲方(或其母公司、子公司、關聯公司)獲得的與合作有關或因合作產生的任何商業、營銷、技術、運營數據或其他性質的資料,無論以何種形式或載於何種載體,無論在披露時是否以口頭、圖像或以書面方式表明其具有保密性。
乙方向甲方提供:
在合作過程中,甲方從乙方(或其母公司、子公司、關聯公司)獲得的與合作有關或因合作產生的任何商業、營銷、技術、運營數據或其他性質的資料,無論以何種形式或載於何種載體,無論在披露時是否以口頭、圖像或以書面方式表明其具有保密性。
上述保密信息可以以數據、文字及記載上述內容的資料、光盤、軟件、圖書等有形媒介體現,也可通過口頭等視聽形式傳遞。
二、雙方權利與義務
1.雙方保證該保密信息僅用於與合作有關的用途或目的。
2.雙方各自保證對對方所提供的保密信息予以妥善保存。
3.雙方各自保證對對方所提供的保密信息按本協議約定予以保密,並至少採取適用於對自己的保密信息同樣的保護措施和審慎程度進行保密。
4.任何一方在提供保密信息時,如以書面形式提供,應註明“保密”等相關字樣;如以口頭或可視形式透露,應在透露前告知接受方為保密信息,並在告知後5日內以書面形式確認,該確認應包含有所透露的信息為保密信息的內容。
5.雙方保證保密信息僅可在各自一方從事該項目研究的負責人和僱員範圍內知悉。在雙方上述人員知悉該保密信息前,應
向其提示保密信息的保密性和應承擔的義務,並保證上述人員以書面形式同意接受本協議條款的約束,確保上述人員承擔保密責任的程度不低於本協議規定的程度。
經保密信息披露方提出要求,接受方應按照保密信息披露方的指示將含有保密信息的所有文件或其他資料歸還給保密信息的披露方,或者按照保密信息披露方的指示予以銷燬。項目終止後,保密信息披露方有權向接受方提出書面要求將保密信息資料交還。
6.上述限制條款不適用於以下情況:
(1)在簽署本協議之時或之前,保密信息已以合法方式屬接受方所有;
(2)保密信息在通知給接受方時,已經公開或能從公開領域獲得;
(3)保密信息是接受方從與其沒有保密或不透露義務的第三方獲得的;
(4)在不違反本協議項下約定責任的前提下,保密信息已經公開或能從公開領域獲得;
(5)保密信息是接受方或其關聯或附屬公司獨立開發,而且未從披露方或其關聯或附屬公司獲得的信息中獲益;
(6)接受方應法院或其它法律、行政管理部門要求披露的信息(通過口頭提問、詢問、要求資料或文件、傳喚、民事或刑事調查或其他程序)因而透露保密信息,在該種情況發生時,接受方應立即向披露方發出通知,並作出必要説明。
7.雙方均不保證保密信息的精確性與合理性。
8.保密信息披露方提供的保密信息,如涉及侵犯第三方知識產權的情況,接受方不對此侵權行為負責,且免於由此產生的索賠。
三、違約責任
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協議項下的條款均被視為違約。作出違約行為的一方應承擔因自己的違約行為而給守約方造成的損失。如果守約方確認,對違反本協議的行為僅採取賠償的補救措施是不夠的,則守約方還有權採取禁令、實際履行或其他合理的救濟措施。
四、免責條款
由於地震、水災、火災或政策變化等人力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不能抗拒的原因,導致甲乙雙方或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協議項下的有關義務時,甲乙雙方相互不承擔違約責任;在不可抗力影響消除後的合理時間內,一方或雙方應當繼續履行本協議。
五、本協議有效期五年。
六、爭議的解決
本協議受中華人民共和國(以下簡稱“中國”)的法律管轄並按照中國的法律進行解釋。由於本協議的履行或解釋而產生的或與之有關的任何爭議,如雙方無法協商解決,應提交北京仲裁委員會並按照其當時有效的仲裁規則和仲裁程序進行最終裁決。仲裁應用中文進行。上述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對雙方均有約束力。除仲裁裁決另有裁定外,仲裁費用應由敗訴方承擔。
七、經雙方書面確認,任何一方不得變更或修改本協議,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八、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可簽訂補充協議。本協議的補充協議為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十、本協議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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