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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出租委託協議書

房屋出租委託協議書

託人: (系房屋出租人)【本人】

房屋出租委託協議書

【法定代表人】姓名:

國籍: 【身份證號】

【護照號】

【營業執照註冊號】

住所: 郵政編碼:

聯繫電話:

受託人: (系房地產經紀機構)

法定代表人:

營業執照註冊號:

房地產管理部門備案號:

住所:

郵政編碼:

聯繫電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其他法律法規,委託人和受託人本着平等、自願、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經協商一致,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委託事項委託人為出租《標的房屋信息》(見本協議附件)所特指的房屋(以下簡稱標的房屋),委託受託人提供本協議第三條約定的服務。【受託人指派】【委託人選定】註冊在受託人名下的下列房地產經紀人為本協議委託事項的承辦人,執行委託事項: 承辦人姓名: 性別: 身份證件號碼: 房地產經紀人註冊號: 。承辦人選派註冊在受託人名下的下列房地產經紀人協理為本協議委託事項的協辦人,協助承辦人執行委託事項: 協辦人姓名: 性別: 身份證件號碼: 。

第二條 標的房屋信息簽訂本協議時,受託人應憑藉自己的專業知識和經驗,向委託人全面、詳細詢問為促成委託人與第三人進行標的房屋租賃所必需的標的房屋情況,要求委託人如實提供相應的資料;委託人應對其提供的情況和資料的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受託人應根據委託人提供的情況和資料,到標的房屋現場及有關部門進行必要的調查、核實,並與委託人共同如實填寫《標的房屋信息》。《標的房屋信息》為本協議的重要組成部分。

第三條 服務內容委託人委託受託人提供下列第 項服務(可多選):

(一)提供與標的房屋租賃相關的法律法規、政策、市場行情諮詢。

(二)尋找承租人。

(三)在本協議第四條約定的期限內代管標的房屋。

(四)協助委託人與承租人達成房屋租賃合同。

(五)為委託人代辦税費繳納事務。

(六)代理交接房屋、附屬設施及傢俱設備等。

(七)代辦各種收費設施的交接手續。

(八)其他(請註明) 。受託人為完成委託代辦事項而向委託人收取證件、文件、資料時,應向委託人開具規範的收件清單,並妥善保管;完成委託代辦事項後,應及時將上述證件、文件、資料退還委託人。

第四條 委託期限與方式

(一)委託期限按照下列第 種方式確定(只可選一項):

1.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期限屆滿,本協議自行終止。

2.自本協議簽訂之日起,至委託人與承租人簽訂房屋租賃合同之日止。

3.其他(請註明) 。

(二)委託人【承諾】【不承諾】在委託期限內本協議約定的委託事項為獨家委託。

第五條 委託出租價格委託人要求標的房屋的【月】【季】【年】【 】租金不低於【人民幣】【 】大寫 元(小寫 元)。實際租金高於前款約定最低租金的,高出部分屬委託人所有。

第六條 服務費用支付

(一)佣金在本協議第四條約定的期限內委託人與承租人達成房屋租賃合同的,委託人應向受託人支付佣金。

1.佣金的支付標準及金額按照下列第 種方式確定(只可選一項):

(1)按房屋租賃合同中載明的【月】【季】【年】【 】租金的大寫百分之 (小寫 %)計付佣金。

(2)按固定金額【人民幣】【 】大寫 元(小寫 元)支付佣金。

(3)其他(請註明) 。

2.佣金的支付時間按照下列第 種方式確定:

(1)自房屋租賃合同簽訂之日起 日內支付。

(2)其他(請註明) 。

3.在本協議第四條約定的期限內未能達成房屋租賃合同的,對受託人為完成委託事項已支出的必要費用,按照下列第 種方式處理(下列選項只有一項有效,填寫兩項或兩項以上者,按照有利於委託人的選項執行):

(1)由受託人承擔。

(2)以【人民幣】【 】大寫 元(小寫 元)為限,自委託期限屆滿之日起 日內支付。

(3)按上列約定佣金支付標準的大寫百分之 (小寫 %)計算,自委託期限屆滿之日起 日內支付。

(4)由委託人和受託人根據受託人完成的工作量另行議定。

(5)其他(請註明) 。

4.受託人收取佣金後,應向委託人開據正式發票。

(二)代辦事項服務費受託人完成本協議第三條約定的代辦事項的,委託人應按照下列第 種方式向受託人支付服務費(下列選項只有一項有效,填寫兩項或兩項以上者,按照有利於委託人的選項執行):

1.由受託人承擔。

2.按受託人經營場所明示的收費標準,自委託事項完成之日起 日內或 支付。

3.按受託人經營場所明示的收費標準的大寫百分之 (小寫 %),自委託事項完成之日起 日內或 支付。

4.按固定金額【人民幣】【 】大寫 元(小寫 元),自委託事項完成之日起 日內或 支付。

5.其他(請註明) 。受託人收取代辦服務費後,應向委託人開據正式發票。

(三)代繳税費受託人在完成委託事項中,代委託人向第三方繳納的税費,按照下列第 種方式處理(下列選項只有一項有效,填寫兩項或兩項以上者,按照有利於委託人的選項執行):

1.委託人按委託人和受託人認同的估算金額預付給受託人,待約定的代繳税費事項完成、委託期限屆滿或者本協議終止(以先者為準)時,受託人憑繳納税費收據與委託人結算,如有差額多退少補。

2.由受託人提供收費標準與金額,委託人按代辦進程將應繳税費付給受託人,委託其代為向第三方繳納。

3.其他(請註明) 。

第七條 交易過錯責任承擔委託人因與本項委託直接關聯的交易與承租人發生房屋租賃權糾紛且委託人屬過錯方的,除受託人能證明屬於委託人過錯、應由委託人承擔責任的外,受託人作為專業機構應承擔過錯責任,對委託人應承擔的民事責任承擔連帶責任。受託人不得在本協議以外的補充約定中,設立明示或者暗示與本條款相沖突的免除受託人責任的條款。

第八條 違約責任

(一)委託人違約責任

1.委託人故意提供虛假的標的房屋情況和資料的,受託人有權單方解除本協議,給受託人造成損失的,委託人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2.委託人泄露由受託人提供的承租人資料,給受託人、承租人造成損失的,委託人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3.委託人在委託期限內自行與第三人達成交易的,應按照本協議約定的標準向受託人支付佣金。但委託人在本協議第四條第二款中不承諾為獨家委託,並能證明該項交易與受託人的服務沒有直接因果關係的除外。

(二)受託人違約責任

1.受託人違背執業保密義務,不當泄露委託人商業祕密或個人隱私,給委託人造成損害的,應按照 標準支付違約金,約定違約金不足以彌補委託人損失的,委託人有權要求補充賠償。

2.受託人有隱瞞、虛構信息或惡意串通等影響委託人利益的行為,委託人除有權解除本協議、要求退還已支付的相關款項外,受託人還應按照 標準,向委託人支付違約金。

3.在委託代辦事項中,受託人因工作疏漏,遺失委託人的證件、文件、資料、發票等,應給予相應經濟補償。

(三)委託人與受託人之間有付款義務而延遲履行的,應按照遲延天數乘以應付款項的大寫百分之 (小寫 %)計算遲延付款違約金支付給對方,但不超過應付款總額。

第九條 協議變更與解除

(一)協議變更在本協議履行期間,任何一方要求變更本協議條款,應書面通知對方。經雙方協商一致,可達成補充協議。補充協議為本協議的組成部分,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如經雙方協商一致,無需簽訂補充協議的,應將變更事項簡記於本協議的附註欄內。

(二)協議解除

1.委託人有確鑿證據證明受託人有與其執業身份不相稱的行為且將影響委託人利益的,可於委託期限屆滿前,書面通知受託人解除本協議,受託人應在收到通知之日起 日內將預收的費用退還委託人。

2.受託人有確鑿證據證明委託人隱瞞重要事實且足以影響交易安全的,可於委託期限屆滿前,書面通知委託人解除本協議,已收費用不予退還,並可依法追償約定的或已發生的費用。 第十條 爭議處理因履行本協議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雙方【同意】【不同意】由標的房屋所在地的房地產經紀行業組織調解。調解不成或者不同意調解的,按照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

1.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一條 協議生效本協議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託人 份,受託人 份。本協議自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

委託人(簽章): 受託人(簽章): 承辦人(簽章):

協辦人(簽章): 簽訂地點:

簽訂日期: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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