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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出租委託協議範本

房屋出租委託協議範本

託人: (系房屋出租人)【本人】

房屋出租委託協議範本

【法定代表人】姓名:

國籍: 【身份證號】

【護照號】

【營業執照註冊號】

住所: 郵政編碼:

聯繫電話:

受託人: (系房地產經紀機構)

法定代表人:

營業執照註冊號:

房地產管理部門備案號:

住所:

郵政編碼:

聯繫電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其他法律法規,委託人和受託人本着平等、自願、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經協商一致,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委託事項委託人為出租《標的房屋信息》(見本協議附件)所特指的房屋(以下簡稱標的房屋),委託受託人提供本協議第三條約定的服務。【受託人指派】【委託人選定】註冊在受託人名下的下列房地產經紀人為本協議委託事項的承辦人,執行委託事項: 承辦人姓名: 性別: 身份證件號碼: 房地產經紀人註冊號: 。承辦人選派註冊在受託人名下的下列房地產經紀人協理為本協議委託事項的協辦人,協助承辦人執行委託事項: 協辦人姓名: 性別: 身份證件號碼: 。 第二條 標的房屋信息簽訂本協議時,受託人應憑藉自己的專業知識和經驗,向委託人全面、詳細詢問為促成委託人與第三人進行標的房屋租賃所必需的標的房屋情況,要求委託人如實提供相應的資料;委託人應對其提供的情況和資料的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受託人應根據委託人提供的情況和資料,到標的房屋現場及有關部門進行必要的調查、核實,並與委託人共同如實填寫《標的房屋信息》。《標的房屋信息》為本協議的重要組成部分。 第三條 服務內容委託人委託受託人提供下列第 項服務(可多選):(一)提供與標的房屋租賃相關的法律法規、政策、市場行情諮詢。(二)尋找承租人。(三)在本協議第四條約定的期限內代管標的房屋。(四)協助委託人與承租人達成房屋租賃合同。(五)為委託人代辦税費繳納事務。(六)代理交接房屋、附屬設施及傢俱設備等。(七)代辦各種收費設施的交接手續。(八)其他(請註明) 。受託人為完成委託代辦事項而向委託人收取證件、文件、資料時,應向委託人開具規範的收件清單,並妥善保管;完成委託代辦事項後,應及時將上述證件、文件、資料退還委託人。 第四條 委託期限與方式(一)委託期限按照下列第 種方式確定(只可選一項): 1.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期限屆滿,本協議自行終止。 2.自本協議簽訂之日起,至委託人與承租人簽訂房屋租賃合同之日止。 3.其他(請註明) 。(二)委託人【承諾】【不承諾】在委託期限內本協議約定的委託事項為委託。 第五條 委託出租價格委託人要求標的房屋的【月】【季】【年】【 】租金不低於【人民幣】【 】大寫 元(小寫 元)。實際租金高於前款約定最低租金的,高出部分屬委託人所有。 第六條 服務費用支付(一)佣金在本協議第四條約定的期限內委託人與承租人達成房屋租賃合同的,委託人應向受託人支付佣金。 1.佣金的支付標準及金額按照下列第 種方式確定(只可選一項):(1)按房屋租賃合同中載明的【月】【季】【年】【 】租金的大寫百分之 (小寫 %)計付佣金。(2)按固定金額【人民幣】【 】大寫 元(小寫 元)支付佣金。(3)其他(請註明) 。 2.佣金的支付時間按照下列第 種方式確定:(1)自房屋租賃合同簽訂之日起 日內支付。(2)其他(請註明) 。 3.在本協議第四條約定的期限內未能達成房屋租賃合同的,對受託人為完成委託事項已支出的必要費用,按照下列第 種方式處理(下列選項只有一項有效,填寫兩項或兩項以上者,按照有利於委託人的選項執行):(1)由受託人承擔。(2)以【人民幣】【 】大寫 元(小寫 元)為限,自委託期限屆滿之日起 日內支付。(3)按上列約定佣金支付標準的大寫百分之 (小寫 %)計算,自委託期限屆滿之日起 日內支付。(4)由委託人和受託人根據受託人完成的工作量另行議定。(5)其他(請註明) 。 4.受託人收取佣金後,應向委託人開據正式發票。(二)代辦事項服務費受託人完成本協議第三條約定的代辦事項的,委託人應按照下列第 種方式向受託人支付服務費(下列選項只有一項有效,填寫兩項或兩項以上者,按照有利於委託人的選項執行): 1.由受託人承擔。 2.按受託人經營場所明示的收費標準,自委託事項完成之日起 日內或 支付。 3.按受託人經營場所明示的收費標準的大寫百分之 (小寫 %),自委託事項完成之日起 日內或 支付。 4.按固定金額【人民幣】【 】大寫 元(小寫 元),自委託事項完成之日起 日內或 支付。 5.其他(請註明) 。受託人收取代辦服務費後,應向委託人開據正式發票。(三)代繳税費受託人在完成委託事項中,代委託人向第三方繳納的税費,按照下列第 種方式處理(下列選項只有一項有效,填寫兩項或兩項以上者,按照有利於委託人的選項執行): 1.委託人按委託人和受託人認同的估算金額預付給受託人,待約定的代繳税費事項完成、委託期限屆滿或者本協議終止(以先者為準)時,受託人憑繳納税費收據與委託人結算,如有差額多退少補。 2.由受託人提供收費標準與金額,委託人按代辦進程將應繳税費付給受託人,委託其代為向第三方繳納。 3.其他(請註明) 。 第七條 交易過錯責任承擔委託人因與本項委託直接關聯的交易與承租人發生房屋租賃權糾紛且委託人屬過錯方的,除受託人能證明屬於委託人過錯、應由委託人承擔責任的外,受託人作為專業機構應承擔過錯責任,對委託人應承擔的民事責任承擔連帶責任。受託人不得在本協議以外的補充約定中,設立明示或者暗示與本條款相沖突的免除受託人責任的條款。 第八條 違約責任(一)委託人違約責任1.委託人故意提供虛假的標的房屋情況和資料的,受託人有權單方解除本協議,給受託人造成損失的,委託人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2.委託人泄露由受託人提供的承租人資料,給受託人、承租人造成損失的,委託人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3.委託人在委託期限內自行與第三人達成交易的,應按照本協議約定的標準向受託人支付佣金。但委託人在本協議第四條第二款中不承諾為委託,並能證明該項交易與受託人的服務沒有直接因果關係的除外。(二)受託人違約責任 1.受託人違背執業保密義務,不當泄露委託人商業祕密或個人隱私,給委託人造成損害的,應按照 標準支付違約金,約定違約金不足以彌補委託人損失的,委託人有權要求補充賠償。 2.受託人有隱瞞、虛構信息或惡意串通等影響委託人利益的行為,委託人除有權解除本協議、要求退還已支付的相關款項外,受託人還應按照 標準,向委託人支付違約金。 3.在委託代辦事項中,受託人因工作疏漏,遺失委託人的證件、文件、資料、發票等,應給予相應經濟補償。(三)委託人與受託人之間有付款義務而延遲履行的,應按照遲延天數乘以應付款項的大寫百分之 (小寫 %)計算遲延付款違約金支付給對方,但不超過應付款總額。 第九條 協議變更與解除(一)協議變更在本協議履行期間,任何一方要求變更本協議條款,應書面通知對方。經雙方協商一致,可達成補充協議。補充協議為本協議的組成部分,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如經雙方協商一致,無需簽訂補充協議的,應將變更事項簡記於本協議的附註欄內。(二)協議解除 1.委託人有確鑿證據證明受託人有與其執業身份不相稱的行為且將影響委託人利益的,可於委託期限屆滿前,書面通知受託人解除本協議,受託人應在收到通知之日起 日內將預收的費用退還委託人。 2.受託人有確鑿證據證明委託人隱瞞重要事實且足以影響交易安全的,可於委託期限屆滿前,書面通知委託人解除本協議,已收費用不予退還,並可依法追償約定的或已發生的費用。 第十條 爭議處理因履行本協議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雙方【同意】【不同意】由標的房屋所在地的房地產經紀行業組織調解。調解不成或者不同意調解的,按照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 1.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一條 協議生效本協議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託人 份,受託人 份。本協議自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 委託人(簽章): 受託人(簽章): 承辦人(簽章): 協辦人(簽章): 簽訂地點:簽訂日期:年 月 日

北京出租汽車駕駛員勞動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自願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第一條 本合同期限類型為_________期限合同。本合同生效日期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其中試用期_______個月,本合同_________終止。

第二條 乙方同意根據甲方工作需要從事出租汽車駕駛員崗位工作。乙方應按照營運任務承包合同以及崗位責任制要求,按時完成規定的營運任務。

第三條 甲方為乙方提供符合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和出租汽車管理局規定的營運車輛,建立健全駕駛員服務規程、勞動安全等有關規章制度。

第四條 甲方負責對乙方進行政治思想、職業道德、遵章守紀、業務技術、勞動安全及有關規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訓。按國家和北京市的有關規定組織安排乙方進行健康檢查。

第五條 乙方應遵守勞動紀律和甲方的規章制度,乙方違反勞動紀律或規章制度,甲方可依據本單位的規章制度處理,直到解除本合同。

第六條 甲方安排乙方執行不定時工作制,乙方在保證安全行車、完成甲任務的前提下,工作、休息和休假由乙方自行安排。

第七條 乙方完成規定的工作任務,甲方每月_________日支付乙方工資,工資不低於_______元;其中試用期內工資_________元。乙方的其他勞動報酬按駕駛員營運任務承包合同辦理。因甲方原因造成車輛停運的,在停運期間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資,不得低於北京市最低工資標準。

第八條 甲乙雙方應按國家和北京市社會保險的規定繳納職工養老、失業、大病醫療統籌及其它社會保險費用。

第九條 乙方因工負傷的工資和醫療保險待遇按國家和北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其醫療和病假工資待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甲方按照國家和北京市有關規定,保障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工資、保險和有關福利待遇。

第十二條 乙方應保證完成甲方擔負的外事、搶險、主要客運集散點供車及其它特殊任務。

第十三條 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經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本合同相關內容。

第十四條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五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甲方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有關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出租汽車準駕證》、《出租汽車駕駛員監督卡》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符合本合同第十三條規定,雙方不能就變更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十七條 甲方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全體職工説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職工的意見,並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十八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據本合同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的規定終止、解除勞動合同:

1.因工負傷被確認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2.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3.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4.復員轉業軍人和國家建設徵地農轉工人員初次參加工作未滿三年的;

5.義務服兵役期間的;

6.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條 乙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局面形式通知甲方。乙方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尚未處理完畢或因其他問題正在被審查或處理期間,乙方不得依據第一款解除勞動合同。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隨時通知甲方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的;

2.甲方以暴力、威脅、監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3.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規定提供勞動條件或者支付勞動報酬的。

第二十一條 本合同期限屆滿,勞動合同即終止。在本合同工期滿前三十日甲方向乙方表明終止或續訂意向,經雙方協商同意續訂勞動合同。

第二十二條 甲方違反本合同約定或依據本合同第十四條、第十六條解除勞動合同,應按國家和北京市有關經濟補償的規定,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金。

第二十三條 甲乙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違反勞動合同規定,給對方造成損失或損害的,應當説依據國家和_________市有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四條 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內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五條 因履行本合同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_________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六條 北京市出租汽車駕駛員營運任務承包合同及甲方以下規章制度_________作為本合同附件。

第二十七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或與國家、北京市有關規定相悖的,按國家、北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簽字):______________

乙方(簽字):__________________

鑑(公)證意見:________________

經辦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鑑(公)證機關(章)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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