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共有公證協議書(通用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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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共有公證協議書 篇1
甲方:
身份證號碼(後附身份證複印件):
乙方:
身份證號碼(後附身份證複印件):
甲乙雙方現已自由戀愛,確立關係,並已明確結婚意向,願共築愛巢,白頭偕老。在無任何逼迫、雙方無任何精神不正常現象的情況下,經雙方理智平等的協商,就婚前一處房產達成協議如下:
一、 婚前甲乙雙方同意以甲方單方名義在 按揭住房一套;房屋的詳情況如下:
1、 住房產權地址位置:
2、 房屋户型:
3、 房屋建築面積:
4、 購房合同款:
5、 購房合同編號:
6、 附件一《商品房購買合同》複印件
7、 附件二 購房發票複印件
二、 由於雙方暫時未辦理結婚手續,因此購房合同上暫時只有甲方的簽署;但對於房產經後的權利歸屬及其相關責任等事宜,雙方一致協商並同意:
1、住房歸雙方共同所有;財產所有權的分配比例:甲乙雙方各佔50%;
2、甲方不得私自將此屋進行轉讓、贈送、抵押、拍賣、租憑、借用等其它用途;
3、婚前貸款由甲方還,此部分作為甲方個人財產;
4、婚後甲乙雙方共同具有還貸的義務和責任;
三、 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四、 此協議雙方無任何爭議;
五、 本協議經丙丁見證(或公證機關公證後生效)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見證律師:
簽訂時間:
房屋共有公證協議書 篇2
甲方:
乙方:
甲、乙雙方根據《婚姻法》的有關規定,自願對各自婚前財產作如下約定:
一、房產
甲方擁有座落於_________房產一處,面積_________平方米,由_________方式取得。
乙方擁有座落於_________房產一處,面積_________平方米,由_________方式取得。
婚後若對該房產進行處置,重置財產中如包含該部份財產價值,仍屬原產權人,不視作夫妻共同財產。
婚後若該房產另行添附,其增值部份視作夫妻共同財產。
二、動產
1.貨幣存款
甲方擁有貨幣存款人民幣_________元,外幣_________元,股票市值_________元。
乙方擁有貨幣存款人民幣_________元,外幣_________元,股票市值_________元。
婚後,貨幣存款不因存單到期另行轉存而視作共同財產,因存款取得的利息收益仍歸原存款人所有,購買的股票在婚後交易中的取得的收益或虧損均視作婚後夫妻共同財產,而不歸原股票持有人,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2.貴重物品
甲方擁有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擁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婚後若對該部分財產變現,現金歸原所有人。
三、其它約定
婚後因婚前取得的知識產權或股權而取得的收益歸知識產權人或股權人所有;
婚後雙方繼承或接受的贈予歸各自所有,被繼承人和贈予人有明示的遵照明示。
甲方:
乙方:
時間:
房屋共有公證協議書 篇3
甲方(父母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兒子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女兒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為促進家庭和諧,保持家庭和睦,防止家庭糾紛,甲、乙、丙三方為座落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房屋今後的分配歸屬問題,達成如下協議,以共同遵守:
第一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房屋為房改房,房屋登記證書號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登記的房屋所有權人為甲方具體為乙丙之父(該房屋系乙丙之父單位分配給甲方夫妻的房改福利房)。
第二條、本協議所述房屋,原甲乙丙三方曾有口頭協議,由丙方出資兩萬元整以甲方名義購買後,由甲丙雙方共同居住,其所有權歸甲方享有。待甲方百年之後,該房屋所有權由丙方繼承,與乙方無關。由於丙方長期在外工作,且目前出現了困難,急需錢週轉,故三方共同協商一致,並徵求女婿與兒媳意見後,共同決定改變原口頭協議。
第三條、本協議所述房屋,由乙方出資八萬元交付丙方,房屋所有權仍歸於甲方;但甲方百年之後,該房屋所有權由乙方繼承,丙方對本協議所述房屋無繼承權。
第四條、甲方本着平等對待每個兒女的原則承諾,在享有該房屋所有權與使用權期間,不對該房屋作出任何處置行為(包括但不限於出賣、抵押、贈送等行為)。
第五條、該房屋在甲方使用居住期間,如需維修、裝璜等,在甲方條件許可的情況下,由甲方承擔;如費用過大,甲方徵得乙丙雙方同意後,由三方共同出資。
第六條、該房屋在甲方在世之年,乙方不得以出資為由,未經甲、丙兩方同意,對本協議所述房屋作出任何處置行為。
第七條、本協議不改變乙、丙雙方對甲方應盡的法定贍養義務,也不改變乙丙雙方對甲方除房屋之外的任何財產繼承份額的權利。
第八條、本協議訂立後,乙、丙雙方每年都應抽出一定時間,帶上家人,到此房屋內陪甲方居住一段時間,以盡精神贍養之義務。
第九條、本協議一式三份,每方各執一份,自三方共同簽名之日起成立,自乙方給付丙方人民幣八萬元整時生效。女婿與兒媳作為見證人在本協議上簽名。
第十條、本協議效力約定:除新的三方書面協議可以改變本協議約定內容之外,任何協議或單方指定均不得改變本協議內容。本協議法律效力高於除新三方協議之外的任何協議及其他指定行為(包括公證文書在內)。
甲方:
乙方:
丙方:
訂立時間:
房屋共有公證協議書 篇4
甲方: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
乙方: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
丙方: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
經甲乙丙三方協商一致,依據《合同法》、《物權法》等法律,現訂立如下共有協議,以維護三方權利。
鑑於歷史原因,甲乙丙三方共同繼承父母一處房產,位置處於__小區__棟__單元__號,由於辦理房產證時只登記辦理了__方的名字(原因:__________)但是,根據法律的規定,該處房產應當歸甲乙丙三方共同擁有,三方都享有該房屋使用權、收益權、處分權。
甲乙丙三方現將今後該房屋的產權及歸屬達成以下協議。
一、房屋產權,該房屋所有權為甲乙丙三方共同擁有,且各享有三分之一的產權,三方對於該房屋享有共同的使用及處分權。
二、房屋處分。共有產權房屋未經共有產權人三方同意並簽字,任何一方及第三人不得擅自轉讓該共有房屋。任何人在沒有經過共有人一致同意並簽字的情況下,轉讓房屋的行為無效,由此給共有人造成的損失,應當由處分人進行賠償。
三、房屋共有產權人的繼承人可繼承該共有房產,且擁有對此處共有房產的共有權,繼承人共同享有該房產的使用、收益、處分等產權。
四、共有產權房屋爭議解決方式:如在共有產權房屋轉讓、居住等過程中發生爭議,應由三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以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五、本協議一式 份。
房屋產權共有人簽字:
甲方(簽名)__
乙方(簽名)__
甲方(簽名)__
簽訂日期:____年__月__日
房屋共有公證協議書 篇5
甲方:
乙方:
丙方:
丁方:
甲乙丙丁方是房屋的按份共有人,為維護友好的共有關係,經各方友好協商,依據《物權法》,訂立如下共有人協議,並承諾共同遵守。
一、房屋的基本情況。
甲乙丙丁各方共有的房屋座落於縣街 號,建築面積 平方,計人民幣元(大寫) 佰 拾 萬 仟 佰 拾元整。
二、房屋的出資方式
甲乙丙丁各方均以現金的方式出資,甲方出資人民幣元(大寫) 佰 拾 萬 仟 佰 拾元整,乙方出資人民幣元(大寫) 佰 拾 萬 仟 佰 拾元整,丙方出資人民幣元(大寫) 佰 拾 萬 仟 佰 拾元整,丁方出資人民幣元(大寫) 佰 拾 萬 仟 佰 拾元整,共計 元。
三、房屋共有方式。
房屋為按份共有,甲方佔總份額的 %,乙方佔總份額的 %,丙方佔總份額的 %,丁方佔總份額的 %。
四、房屋税費分擔。
有關該房屋應分擔的一切税費,按四方各佔該房屋總份額的'比例份額承擔。
五、房屋負債、收益。
有關該房屋的債務、收益按四雙方各自佔該房屋的份額承擔、享有。
六、房屋產權。
有關該房屋的產權,由四方按出資的份額比例共同共有。有關產權證書由方辦理,其餘三方協助,所需費用按出資的份額比例承擔。
七、房屋產權保護。
有關該房屋的產權,不經甲乙丙丁各方協商同意不得轉讓、變更。
八、違約責任。
甲乙丙丁各方任何一方違反本協議書的相關規定,將承擔該房總造價即20%的違約責任。
九、協議書效力。
本協議書一式四份,各持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自四方簽字時生效。
十、爭議解決。
在履行本協議的過程中如發生糾紛,各方應本着友好的精神協商解決,不能解決時,可通過法律途徑解決。
甲方:
年 月 日
乙方:
年 月 日
丙方:
年 月 日
丁方:
年 月 日
房屋共有公證協議書 篇6
甲方: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為維護友好的房屋產權共有關係順利履行,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就雙方共同出資購房的相關事宜,依據,訂立如下共有人協議,以便雙方共同遵守。
鑑於上述甲、乙雙方共同出資________________元整(大寫)(出資比例甲、乙雙方各佔百分之五十),購買座落於__市__縣__街__小區__房__樓__單元__室(__室__廳__平米)的房屋及其附屬設施一處,該房屋所有權為甲、乙雙方共同擁有,雙方共同擁有該處房屋的經營、管理、居住、出租、使用的權利。
雙方在自願、平等、互利的基礎上,就共有產權房屋的經營、管理、居住、出租、使用等相關事宜,達成以下協議:
一、房屋產權,該房屋所有權為甲、乙雙方共同擁有,且各享有百分之五十的產權,雙方對於該房屋享有共同的使用及處分權。
二、房屋處分。共有產權房屋未經共有產權人雙方同意並簽字(所有共有人必須一致同意並簽字,即使是大多數共有人同意簽字也無效。),任何一方及第三人不得擅自將共有產權房屋出租、轉讓或私自無償讓第三人居住、使用,不得為自己或第三人提供抵押擔保及作為實物出資。任何人在沒有經過共有人一致同意並簽字的情況下出租、轉讓或私自無償讓第三人居住、使用,為自己或第三人提供抵押擔保及作為實物出資的行為無效,由此給共有人造成的損失,應當由無權處分權人進行賠償。任何一方不得因個人的債務導致共有房產的所有權、使用權受到影響,否則,應賠償另一方所產生的損失。
三、全部税費由承擔並及時繳納。全部税費包括但不限於購房及按揭貸款、產權登記所支出的公共費、保險費、房產交易税費、產權登記税費、律師費、維修基金、物業管理費、水電煤有線電視開通或入户費、中介費(委託中介出租物業)、房屋租金税費等。雙方如在共有產權房屋居住,由承擔共有產權房屋的水費、電費、煤氣、包燒費、維修、裝修費、物業費等居住所產生的全部費用。
四、共有房屋產權人共同擁有此處房產的經營、管理權,共有產權房屋對外出租,所得收益分配,按照購買房屋出資比例,各得50%。如共有產權房屋轉讓,須經房屋共有產權人雙方同意,並共同簽字後,方可處置,所得收益各50%,一方對外轉讓房產份額的,另一方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如經協商,房屋共有產權人一方全資收購此房產,應按照收購時間的市場評估價格出資購買,雙方有義務共同辦理轉讓等相關手續。共有房屋產權證件,由共有房屋產權人(姓名:___________)代為保管,保管人不得私自將共有房屋進行抵押、轉讓等損害另一方產權人利益的事情。
五、對外出租或共同經營,需要裝修或改造,應由雙方共同出資,出資比例各佔50%。因本房產的市場增值部分,屬於雙方共同享有。因不可抗力或政策原因,導致的房產滅失、被徵收等情形出現,風險有雙方共擔,所得補償有雙方按出資比例分配。
六、未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協議不得變更或解除。本協議正本一式兩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名或蓋章)__________
年 月 日
乙方(簽名或蓋章)__________
年 月 日
房屋共有公證協議書 篇7
甲方:
乙方:
甲乙雙方於 年 月 日共同協商,現甲方購買位於 市 區 街(路道) 號 小區 號樓 單元 號房產(以下簡稱房產),乙方按公司有關文件規定給甲方提供購房補貼,現就購買該房產的費用分擔及產權歸屬等事宜,雙方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 房產概況
1、位置: 市 區 街(路道) 號 小區 號樓 單元 號房;
2、結構: ,户型: ,建築面積: (以房屋產權證件載明面積為準);
3、價款及付款方式:該房產單價 元每平方米,總價款 元,乙方提供給甲方 萬元,乙方選擇按揭貸款方式付款,其中首付款為 元,向 銀行貸款 元,年利率 %,採用等額本息法還款,每月本息還款額為 元。
4、購置該房產所需的其他各項税費:以實際發生為準。
5、房產價款及購置該房產所需的其他各項税費之和以下稱為該房產的總價。
第二條 甲乙雙方已於 年 月 日與 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合同文本複印附後作為本協議書的附件。
第三條 甲乙雙方就房產總價的分擔
1、甲方負擔該房產的首付款及其他各項税費 元;
2、甲方負責償還該房產銀行貸款本息;
第四條 該房產為甲乙雙方共同所有,房產所有權登記在甲乙雙方名下並體現於房產管理部門的房屋所有權登記簿及頒發的房屋所有權證上。
第五條 甲乙雙方對該房產享有的所有權比例為:
1、甲方的所有權比例=甲方所付款項/房產總價*100%;
2、乙方的所有權比例=公司提供的購房補貼款/房產總價*100%;
3、如甲乙雙方償還的銀行貸款本息數額與本協議約定不符,則應以各方實際償還的銀行貸款本金數額計算前述比例。
第六條 甲乙雙方未經任何一方書面同意,不得單獨將該房產出租、出借、轉讓、抵押或設定其他形式的擔保保證,不得單獨改變該房產的建築結構、裝飾裝修及其他附屬設施。
如發生前款事項,過錯一方應負責將該房產恢復原狀、維修維護,撤銷出租、出借、轉讓、抵押及其他形式的擔保保證並單方承擔因此所致各種法律責任。因此給無過錯方造成損失的,過錯方應當予以賠償。
第七條 如發生但不限於以下情形,甲乙雙方應依照本協議書第七條規定的比例確定各自份額:
1、自房產證領取之日起甲方在乙方服務期十年,乙方將所擁有的房產份額過户給甲方;
2、一方去世確定遺產份額;
3、甲乙雙方共同出賣該房產後分割所得款項;
4、該房產被徵收徵用拆遷後分割補償款物;
5、該房產被損壞分割所得賠償款項;
6、其他涉及分割該房產價值的情形。
第八條 甲方在負擔除與該房產無關的個人債務時,負有向債權人明示本協議書的義務,並應取得債權人確認知悉本協議書內容的書面憑證,否則一方因償還另一方的個人債務給自身利益造成損失的,另一方應當予以賠償。
第九條 本協議書未定事項或約定不明的事項,甲乙雙方可協商簽訂書面補充協議,補充協議為本協議書的附件,構成本協議書的一部分,與本協議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條 本協議履行過程中,甲乙雙方如發生爭議,應當友好協商解決;雙方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可向該房產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解決。
第十一條 本協議書籤字過程由甲乙雙方共同申請公證,並自雙方簽字按印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條 本協議書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一份公證存檔,一份於辦理房屋產權登記時交產權登記部門存檔備查。
甲方: 乙方:
身份證號: 身份證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房屋共有公證協議書 篇8
甲方姓名:性別: 男
出生日期:年月日
身份證號碼:
乙方姓名:性別: 女
出生日期:年月日
身份證號碼:
為維護友好的房屋產權共有關係順利履行,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依據《物權法》,訂立如下共有人協議,以便雙方共同遵守。
鑑於上述甲乙雙方共同出資人民幣 元(大寫) 佰 拾萬 仟 佰 拾元整(出資比例甲佔 、乙佔 ),購買座落於 市 縣街小區房樓單元 室(室廳 平米,車庫 平米)的房屋及其附屬設施一處,該房屋所有權為甲乙雙方共同擁有,二人共同擁有該處房屋的經營、管理、居住、出租、使用的權利。
雙方在自願、平等、互利的基礎上,就共有產權房屋的經營、管理、居住、出租、使用等相關事宜,達成以下協議:
一、雙方在共有產權房屋沒有對外出租或者產權人一方在此經營、居住,由經營方或居住方,承擔共有產權房屋的水費、電費、煤氣、包燒費、物業費等經營或居住所產生的費用。產權人一方在共有產權房屋單獨經營,應給付另一方產權人相關費用,費用由雙方協商,具體給付金額、給付時間、給付方式,應單獨訂立協議。
二、共有房屋產權人,共同擁有在此處房產居住的權利,產生費用由雙方共同承擔,居住房間由雙方協商。如一方產權人在此處居住,應承擔房屋居住時的維修、裝修費用,如對外出租或共同經營,需要裝修或改造,應由雙方共同出資,出資比例各佔50%。
三、共有房屋產權人共同擁有此處房產的經營、管理權,共有產權房屋對外出租,所得收益分配,按照購買房屋出資比例,各得50%。任何一方產權人,不得將共有產權房屋擅自出租或私自無償讓第三人居住、使用。
四、如共有產權房屋轉讓,須經房屋共有產權人雙方同意,並共同簽字後,方可處置,所得收益各50%,房屋產權人一方擁有優先購買權,如經協商,房屋共有產權人一方全資收購此房產,應按照收購時間的市場評估價格出資購買,雙方有義務共同辦理轉讓等相關手續。共有房屋產權證件,由共有房屋產權人(姓名: )代為保管,保管人不得私自將共有房屋進行抵押、轉讓等損害另一方產權人利益的事情。
五、在共有產權房屋經營、出租中,共有房屋產權人一方對外簽訂的出租合同,應視為有效,對外簽訂合同一方,有義務將房屋出租時間、價格收益等情況,通報另一房屋共有產權人,並將房屋出租費用的50%,給付另一共有房屋產權人。如共有產權房屋在經營、出租過程中,房屋共有產權人一方在外地、國外或需共同辦理相關手續時,不能及時趕回,為避免利益損失,雙方共有房屋產權人任何一方,可以書面委託第三人代為辦理,委託第三人代理的法律文書,簽訂的協議,應視為房屋共有產權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六、房屋共有產權人的法定繼承人,擁有對此處共有房產的繼承權,共有房屋產權人任何一方如發生意外,一方房屋共有產權人有義務協助另一方房屋共有產權人,辦理共有房屋的產權過户、繼承等相關手續,此訂立的協議繼續發生法律效率,不影響此協議的繼續有效執
七、共有房屋產權人如一方在此經營、居住,另一方不在此經營、居住,任何一方產權人不得將共有產權房屋擅自出租或無償讓第三人居住、使用,必須經共有房屋產權人雙方協商同意方可。
七、共有產權房屋爭議解決方式:如在共有產權房屋經營、居住、出租、轉讓過程中發生爭議,應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以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因甲方特殊原因不能辦理房產證姓名登記手續,房產證及土地使用證只能由乙方姓名登記,故立此協議。房屋及配套設施全部歸甲乙雙方共同擁有。 該協議一式兩份,共兩頁,七條。雙方產權人簽字有效,協議自雙方共有產權房屋人簽字之日起生效,協議一經簽訂,終身有效。
房屋產權共有人簽字:
甲方(簽名或蓋章)
乙方(簽名或蓋章)
簽訂日期: 年月日
房屋共有公證協議書 篇9
甲方: (女方)
乙方: (男方)
甲乙雙方於 年 月 日登記結婚,現雙方共同購買位於 市 區 街(路道) 號 小區 號樓 單元 號房產(以下簡稱房產),就購買該房產的費用分擔及產權歸屬等事宜,雙方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 房產概況
1、位置: 市 區 街(路道) 號 小區 號樓 單元 號房;
2、結構: ,户型: ,建築面積: (以房屋產權證件載明面積為準);
3、價款及付款方式:該房產單價 元每平方米,總價款 元,甲乙雙方選擇按揭貸款方式付款,其中首付款為 元,甲乙雙方共同向 銀行貸款 元,年利率 %,採用等額本息法還款,每月本息還款額為 元。
4、購置該房產所需的其他各項税費:以實際發生為準。
5、房產價款及購置該房產所需的其他各項税費之和以下稱為該房產的總價。
第二條 甲乙雙方已於 年 月 日與 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合同文本複印附後作為本協議書的附件。
第三條 甲乙雙方就房產總價的分擔
1、甲方負擔該房產的首付款及其他各項税費 元;
2、甲方負責償還該房產銀行貸款本息的50%;
3、乙方負責償還該房產銀行貸款本息的50%;
4、甲乙雙方各負擔該房產銀行貸款本息每月還款額的50%。
第四條 該房產為甲乙雙方共同所有,房產所有權登記在甲乙雙方名下並體現於房產管理部門的房屋所有權登記簿及頒發的房屋所有權證上。
第五條 甲乙雙方對該房產享有的所有權比例為:
1、甲方的所有權比例=(首付款+銀行貸款本金*50%+其他各項税費)/房產總價;
2、乙方的所有權比例=銀行貸款本金*50%/房產總價;
3、如甲乙雙方償還的`銀行貸款本息數額與本協議約定不符,則應以各方實際償還的銀行貸款本金數額計算前述比例。
第六條 甲乙雙方未經任何一方書面同意,不得單獨將該房產出租、出借、轉讓、抵押或設定其他形式的擔保保證,不得單獨改變該房產的建築結構、裝飾裝修及其他附屬設施。
如發生前款事項,過錯一方應負責將該房產恢復原狀、維修維護,撤銷出租、出借、轉讓、抵押及其他形式的擔保保證並單方承擔因此所致各種法律責任。因此給無過錯方造成損失的,過錯方應當予以賠償。
第七條 如發生但不限於以下情形,甲乙雙方應依照本協議書第七條規定的比例確定各自份額:
1、甲乙雙方離婚分割該房產;
2、一方去世確定遺產份額;
3、甲乙雙方共同出賣該房產後分割所得款項;
4、該房產被徵收徵用拆遷後分割補償款物;
5、該房產被損壞分割所得賠償款項;
6、其他涉及分割該房產價值的情形。
第八條 甲乙雙方在負擔除與該房產無關的個人時,均負有向債權人明示本協議書的義務,並應取得債權人確認知悉本協議書內容的書面憑證,否則一方因償還另一方的個人給自身利益造成損失的,另一方應當予以賠償。
第九條 本協議書未定事項或約定不明的事項,甲乙雙方可協商簽訂書面補充協議,補充協議為本協議書的附件,構成本協議書的一部分,與本協議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條 本協議履行過程中,甲乙雙方如發生爭議,應當友好協商解決;雙方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可向該房產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解決。
第十一條 本協議書籤字過程由甲乙雙方共同申請公證,並自雙方簽字按印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條 本協議書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一份公證存檔,一份於辦理房屋產權登記時交產權登記部門存檔備查。
甲方: 乙方:
號: 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房屋共有公證協議書 篇10
甲方:
乙方:
為維護友好的房屋產權共有關係順利履行,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依據《物權法》,訂立如下共有人協議,以便雙方共同遵守。
鑑於上述甲乙雙方共同出資人民幣 元(大寫) 佰 拾萬 仟 佰 拾元整(出資比例甲佔 、乙佔 ),購買座落於 市 縣街小區房樓單元 室(室廳 平米,車庫 平米)的房屋及其附屬設施一處,該房屋所有權為甲乙雙方共同擁有,二人共同擁有該處房屋的經營、管理、居住、出租、使用的權利。
雙方在自願、平等、互利的基礎上,就共有產權房屋的經營、管理、居住、出租、使用等相關事宜,達成以下協議:
一、雙方在共有產權房屋沒有對外出租或者產權人一方在此經營、居住,由經營方或居住方,承擔共有產權房屋的水費、電費、煤氣、包燒費、物業費等經營或居住所產生的費用。產權人一方在共有產權房屋單獨經營,應給付另一方產權人相關費用,費用由雙方協商,具體給付金額、給付時間、給付方式,應單獨訂立協議。
二、共有房屋產權人,共同擁有在此處房產居住的權利,產生費用由雙方共同承擔,居住房間由雙方協商。如一方產權人在此處居住,應承擔房屋居住時的維修、裝修費用,如對外出租或共同經營,需要裝修或改造,應由雙方共同出資,出資比例各佔50%。
三、共有房屋產權人共同擁有此處房產的經營、管理權,共有產權房屋對外出租,所得收益分配,按照購買房屋出資比例,各得50%。任何一方產權人,不得將共有產權房屋擅自出租或私自無償讓第三人居住、使用。
四、如共有產權房屋轉讓,須經房屋共有產權人雙方同意,並共同簽字後,方可處置,所得收益各50%,房屋產權人一方擁有優先購買權,如經協商,房屋共有產權人一方全資收購此房產,應按照收購時間的市場評估價格出資購買,雙方有義務共同辦理轉讓等相關手續。共有房屋產權證件,由共有房屋產權人(姓名: )代為保管,保管人不得私自將共有房屋進行抵押、轉讓等損害另一方產權人利益的事情。
五、在共有產權房屋經營、出租中,共有房屋產權人一方對外簽訂的出租合同,應視為有效,對外簽訂合同一方,有義務將房屋出租時間、價格收益等情況,通報另一房屋共有產權人,並將房屋出租費用的50%,給付另一共有房屋產權人。如共有產權房屋在經營、出租過程中,房屋共有產權人一方在外地、國外或需共同辦理相關手續時,不能及時趕回,為避免利益損失,雙方共有房屋產權人任何一方,可以書面委託第三人代為辦理,委託第三人代理的法律文書,簽訂的協議,應視為房屋共有產權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六、房屋共有產權人的法定繼承人,擁有對此處共有房產的繼承權,共有房屋產權人任何一方如發生意外,一方房屋共有產權人有義務協助另一方房屋共有產權人,辦理共有房屋的產權過户、繼承等相關手續,此訂立的協議繼續發生法律效率,不影響此協議的繼續有效執
七、共有房屋產權人如一方在此經營、居住,另一方不在此經營、居住,任何一方產權人不得將共有產權房屋擅自出租或無償讓第三人居住、使用,必須經共有房屋產權人雙方協商同意方可。
八、共有產權房屋爭議解決方式:如在共有產權房屋經營、居住、出租、轉讓過程中發生爭議,應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以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因甲方特殊原因不能辦理房產證姓名登記手續,房產證及土地使用證只能由乙方姓名登記,故立此協議。房屋及配套設施全部歸甲乙雙方共同擁有。 該協議一式兩份,共兩頁,七條。雙方產權人簽字有效,協議自雙方共有產權房屋人簽字之日起生效,協議一經簽訂,終身有效。
甲方(簽名或蓋章)
年 月 日
乙方(簽名或蓋章)
年 月 日
房屋共有公證協議書 篇11
甲方:__
乙方:__
丙方:__
經甲乙丙三方協商一致,依據《合同法》、《物權法》等法律,現訂立如下共有協議,以維護三方權利。
鑑於歷史原因,甲乙丙三方共同繼承父母一處房產,位置處於__小區__棟__單元__號,由於辦理房產證時只登記辦理了__方的名字(原因:__________)但是,根據法律的規定,該處房產應當歸甲乙丙三方共同擁有,三方都享有該房屋使用權、收益權、處分權。
甲乙丙三方現將今後該房屋的產權及歸屬達成以下協議。
一、房屋產權,該房屋所有權為甲乙丙三方共同擁有,且各享有三分之一的產權,三方對於該房屋享有共同的使用及處分權。
二、房屋處分。共有產權房屋未經共有產權人三方同意並簽字,任何一方及第三人不得擅自轉讓該共有房屋。任何人在沒有經過共有人一致同意並簽字的情況下,轉讓房屋的行為無效,由此給共有人造成的損失,應當由處分人進行賠償。
三、房屋共有產權人的繼承人可繼承該共有房產,且擁有對此處共有房產的共有權,繼承人共同享有該房產的使用、收益、處分等產權。
四、共有產權房屋爭議解決方式:如在共有產權房屋轉讓、居住等過程中發生爭議,應由三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以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五、本協議一式__份。
甲方(簽名)__
年 月 日
乙方(簽名)__
年 月 日
房屋共有公證協議書 篇12
甲方:
乙方: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依據《合同法》、《物權法》等法律,現訂立如下共有協議,以維護雙方權利。
鑑於歷史原因,甲乙雙方共同繼承老宅宅基地一處(位置:寫清楚),由於辦理土地使用權時只登記辦理了一方的名字(為什麼?原因寫明白,比如你伯伯家的哥哥當時一個人去辦理的,並且怎麼怎麼樣?),但是,根據法律的規定,該處宅基地應當歸甲乙雙方共同擁有,雙方都享有該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權。
於某年某月某日,甲乙雙方共同出資,在該處繼承的宅基地上修建了現在的房子(小別墅,具體寫清楚),坐落於某市謀區某街道某村房屋一處。因為土地使用權是雙方共同繼承的,房屋是共同出資建設的。甲乙雙方現將今後該房屋的產權及歸屬達成以下協議。
一、房屋產權,該房屋所有權為甲乙雙方共同擁有,且各享有百分之五十的產權,雙方對於該房屋享有共同的使用及處分權。
二、房屋處分。共有產權房屋未經共有產權人雙方同意並簽字,任何一方及第三人不得擅自轉讓該共有房屋。任何人在沒有經過共有人一致同意並簽字的情況下,轉讓房屋的行為無效,由此給共有人造成的損失,應當由無權處分權人進行賠償。
三、房屋共有產權人的繼承人你、你姐姐、你伯伯家的哥哥、(名字寫清楚),四人(人數確定)繼承該共有房產,且擁有對此處共有房產的共有權,四繼承人共同享有該房產的使用、收益、處分等產權。
四、共有產權房屋爭議解決方式:如在共有產權房屋轉讓、居住等過程中發生爭議,應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以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五、本協議一式2份,
甲方(簽名或蓋章)
年 月 日
乙方(簽名或蓋章)
年 月 日
房屋共有公證協議書 篇13
甲方: 身份證號:
乙方: 身份證號:
鑑於甲乙雙方共同購買房屋一事,雙方經過平等、充分協商,就雙方共同投資購買房屋並處分之相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以資信守:
第一條
甲乙雙方於 年 月 日共同出資購買位於 的房屋一套(以下簡稱“合夥房屋”),該合夥房屋合同面積為 平方米,總價款 元(大寫: )。
第二條
甲乙雙方享有該合夥房屋的產權份額如下:甲方 %,乙方 %。雙方按各自的產權份額比例承擔該房屋總價款。該合夥房屋的總價款採用“首付款+按揭貸款”的方式支付,其中首付款(包含定金) 元(大寫: ),由甲、乙雙方分別支付 %即 元(大寫: );餘款 (大寫: )。
雙方約定將該合夥房屋登記在甲方名下。該產權登記並非合夥房屋真實的權利歸屬,合夥房屋之所有權由甲、乙雙方按份享有,兩人分別享有的 %和 %的權屬。乙方有權利隨時要求甲方將乙方所有份額的房屋過户到乙方及乙方指定人名下,甲方應積極配合(因變更登記產生的各項税費由甲乙雙方按產權份額共同承擔)。若甲方不履行該項義務,則甲方返還乙方在該合夥房屋中支付的所有費用,並按發生爭議時該合夥房屋總價的20%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購房、按揭貸款及產權登記所支出的公證費、保險費、律師費、税費、維修經費、物業管理費、水電煤有線電視開通費、房屋租金税費等相關費用由甲乙雙方各承擔50%。
第三條
物業管理費、裝修費、税費等經營合夥房屋時所產生相關費用由甲乙雙方各承擔50%。
甲乙雙方對該合夥房屋的管理、出租等經營事務享有同等的權利,甲乙雙方共同執行合夥房屋的管理、出租等經營事務。如將合夥房屋出租給第三人,則《房屋租賃合同》必須由甲乙雙方共同與第三人簽署,否則不予出租。合夥房屋的租金可以由乙方收取,但乙方收取承租人的房屋租金後應及時歸還銀行貸款本息,餘額視為房產收益由甲乙雙方按其所佔的房屋產權份額分配,不足支付銀行貸款本息部分由甲乙雙方按其所佔的房屋產權份額予以補足支付。如採用其它方式經營合夥房屋,則由甲乙雙方另行協商。
第四條
甲乙雙方共同行使所購房產佔有、使用、出租、收益、處分等權利,除下列情況外,如有一方書面授權,另一方也可代為行使:
(一)合夥房屋的轉讓;
(二)合夥房屋的經營事項;
(三)合夥房屋的抵押、擔保事項;
(四)其他有關合伙房屋的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等重大事項。
因一方單獨對合伙房屋做出的上述事項均屬無效,一方違反本條約定而給另一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全額賠償另一方的經濟損失並按該損失額的百分之二十支付違約金。
若雙方對前款所述事項不能達成一致意見而影響該房屋經營時,雙方可按下列約定執行:
(一)雙方可另行書面約定各自產權份額的區域,並依照約定各自獨立經營; (二)雙方解除本協議,對合伙房屋進行產權分割並辦理產權變更登記(因變更登記產生的各項税費由雙方按產權份額共同承擔),各自獨立經營;
(三)雙方解除本協議,合夥一方可按該房屋當時的市值受讓另一方的全部產權(因變更登記產生的各項税費由雙方按產權份額共同承擔)。
第五條
房屋所有物權出賣及優先購買權
如甲乙雙方共同決定出售該合夥房屋,應依法進行並辦理相關手續,盈利或虧損均由甲乙雙方按其所佔房屋產權份額享有或承擔。
本協議生效期間,一方轉讓其房屋產權份額時,另一方在同等價格下有優先受讓權利。 若甲乙一方決定出售該合夥房屋,應書面通知另一方,並取得其書面同意。不同意出售該合夥房屋的一方應按合理公平的價格(市場價或評估價)購買同意出售一方的房產份額。接到售房通知書15天不予書面答覆的則視為同意出售該合夥房屋。接到售房通知書後既不同意出售又不願購買,或在15天內不以實際行動履行購買承諾的,視為同意出售該合夥房屋,並應當予以積極配合。
第六條
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可以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或解除本協議。
第七條
本協議生效、履行等發生的一切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交由該合夥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審理。
第八條
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兩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條 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房屋共有公證協議書 篇14
甲方: 身份證號:
乙方: 身份證號:
鑑於甲乙雙方共同購買房屋一事,雙方經過平等、充分協商,就雙方共同投資購買房屋並處分之相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以資信守:
第一條 甲乙雙方於 年 月 日共同出資購買位於 的房屋一套(以下簡稱“合夥房屋”),該合夥房屋合同面積為 平方米,總價款 元(大寫: )。
第二條 甲乙雙方享有該合夥房屋的產權份額如下:甲方 %,乙方 %。雙方按各自的產權份額比例承擔該房屋總價款。該合夥房屋的總價款採用“首付款+按揭貸款”的方式支付,其中首付款(包含定金) 元(大寫: ),由甲、乙雙方分別支付 %即 元(大寫: );餘款 (大寫: )。
雙方約定將該合夥房屋登記在甲方名下。該產權登記並非合夥房屋真實的權利歸屬,合夥房屋之所有權由甲、乙雙方按份享有,兩人分別享有的 %和 %的權屬。乙方有權利隨時要求甲方將乙方所有份額的房屋過户到乙方及乙方指定人名下,甲方應積極配合(因變更登記產生的各項税費由甲乙雙方按產權份額共同承擔)。若甲方不履行該項義務,則甲方返還乙方在該合夥房屋中支付的所有費用,並按發生爭議時該合夥房屋總價的20%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購房、按揭貸款及產權登記所支出的公證費、保險費、律師費、税費、維修經費、物業管理費、水電煤有線電視開通費、房屋租金税費等相關費用由甲乙雙方各承擔50%。
第三條 物業管理費、裝修費、税費等經營合夥房屋時所產生相關費用由甲乙雙方各承擔50%。
甲乙雙方對該合夥房屋的管理、出租等經營事務享有同等的權利,甲乙雙方共同執行合夥房屋的管理、出租等經營事務。如將合夥房屋出租給第三人,則《房屋租賃合同》必須由甲乙雙方共同與第三人簽署,否則不予出租。合夥房屋的租金可以由乙方收取,但乙方收取承租人的房屋租金後應及時歸還銀行貸款本息,餘額視為房產收益由甲乙雙方按其所佔的房屋產權份額分配,不足支付銀行貸款本息部分由甲乙雙方按其所佔的房屋產權份額予以補足支付。如採用其它方式經營合夥房屋,則由甲乙雙方另行協商。
第四條 甲乙雙方共同行使所購房產佔有、使用、出租、收益、處分等權利,除下列情況外,如有一方書面授權,另一方也可代為行使:
(一)合夥房屋的轉讓;
(二)合夥房屋的經營事項;
(三)合夥房屋的抵押、擔保事項;
(四)其他有關合伙房屋的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等重大事項。
因一方單獨對合伙房屋做出的上述事項均屬無效,一方違反本條約定而給另一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全額賠償另一方的經濟損失並按該損失額的百分之二十支付違約金。
若雙方對前款所述事項不能達成一致意見而影響該房屋經營時,雙方可按下列約定執行:
(一)雙方可另行書面約定各自產權份額的區域,並依照約定各自獨立經營;
(二)雙方解除本協議,對合伙房屋進行產權分割並辦理產權變更登記(因變更登記產生的各項税費由雙方按產權份額共同承擔),各自獨立經營;
(三)雙方解除本協議,合夥一方可按該房屋當時的市值受讓另一方的全部產權(因變更登記產生的各項税費由雙方按產權份額共同承擔)。
第五條 房屋所有物權出賣及優先購買權
如甲乙雙方共同決定出售該合夥房屋,應依法進行並辦理相關手續,盈利或虧損均由甲乙雙方按其所佔房屋產權份額享有或承擔。
本協議生效期間,一方轉讓其房屋產權份額時,另一方在同等價格下有優先受讓權利。 若甲乙一方決定出售該合夥房屋,應書面通知另一方,並取得其書面同意。不同意出售該合夥房屋的一方應按合理公平的價格(市場價或評估價)購買同意出售一方的房產份額。接到售房通知書15天不予書面答覆的則視為同意出售該合夥房屋。接到售房通知書後既不同意出售又不願購買,或在15天內不以實際行動履行購買承諾的,視為同意出售該合夥房屋,並應當予以積極配合。
第六條
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可以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或解除本協議。
第七條
本協議生效、履行等發生的一切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交由該合夥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審理。
第八條
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兩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條 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日期:
房屋共有公證協議書 篇15
甲方姓名:
乙方姓名:
甲乙雙方共同出資購買座落於邵陽縣中宏商業步行街1棟1107號臨街門面,該房屋所有權為甲乙雙方共同擁有,二人共同擁有該處房屋的經營、管理、出租、使用的權利。雙方在自願、平等、互利的基礎上,就共有產權房屋的經營、管理、出租、使用等相關事宜,達成以下協議:
一、產權人一方在共有產權房屋單獨經營,由經營方承擔共有產權房屋的水費、電費、煤氣、物業費等經營所產生的費用,並應給付另一方產權人相關費用,費用由雙方協商,具體給付金額、給付時間、給付方式,應單獨訂立協議。
二、共有房屋產權人共同擁有此處房產的經營、管理權,共有產權房屋對外出租,所得收益分配各得50%。任何一方產權人,不得將共有產權房屋擅自出租或私自無償讓第三人使用。
三、在共有產權房屋經營、出租中,簽訂合同一方,有義務將房屋出租時間、價格收益等情況,通報另一房屋共有產權
人,並將房屋出租費用的50%,給付另一共有房屋產權人。如共有產權房屋在經營、出租過程中,房屋共有產權人一方在外地、國外或需共同辦理相關手續時,不能及時趕回,為避免利益損失,雙方共有房屋產權人任何一方,可以書面委託第三人代為辦理,委託第三人代理的法律文書,簽訂的協議,應視為房屋共有產權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四、任何一方產權人不得私自將共有房屋進行抵押、轉讓等損害另一方產權人利益的事情。房屋共有產權人的法定繼承人由雙方婚內生育的兒子張騫所有。
五、共有產權房屋爭議解決方式:如在共有產權房屋經營、出租、轉讓過程中發生爭議,應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以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該協議一式兩份,雙方產權人簽字有效,協議自雙方共有產權房屋人簽字之日起生效,協議一經簽訂,終身有效。
甲方(簽名或蓋章):
年 月 日
乙方(簽名或蓋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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