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離婚需要的證件
- 協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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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協議離婚需要攜帶哪些證件和證明材料?
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證;
2.本人的結婚證;
3.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另外,雙方當事人還需要攜帶二寸近期半身免冠單人照片各兩張。
軍人辦理離婚登記還需要提交軍人身份證件、部隊團以上單位政治機關出具的同意離婚的證明。
辦理離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華僑、外國人除應當出具前述第2項、第3項規定的證件、證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華僑、外國人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國際旅行證件。
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如果相關證件、證明材料是外文的,當事人應當同時提交有正規翻譯資質的翻譯機構提供的中文翻譯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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