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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應避免四個誤區大綱

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應避免四個誤區大綱

隨着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逐步建立和市場競爭的日益激烈,職工與企業之間的多種利益矛盾紛紛以勞動爭議的形式顯現出來,並趨日漸增多的態勢。勞動爭議逐步顯現和日漸增多,一方面説明企業的管理、經營中還存在許多問題,另一方面説明職工的法制觀念和維權意識逐步增強。如何處理和解決職工與企業之間的勞動爭議呢?相當一部分當事人因法律意識淡薄、法律知識不足、圖省事而步入勞動爭議仲裁誤區,從而導致自己失利。為此,我們希望職工和企業都能走出誤區,依法為自己維權。

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應避免四個誤區大綱

誤區之一:靠關係打贏官司

在發生糾紛引起勞動爭議時,一些企業或者職工不是積極準備證據,而是期待着通過各種社會關係走法律“後門”,其結果必定是產生很強的依賴心理,自認為有“關係”,什麼也不怕。而事實上,他們所稱的“關係”無非是個別與此案有關的領導。其實,這些“關係”中,真正能接觸案子的並不多,即使這些領導指派仲裁部門的某個人從中“幫忙”,其本人的作用也相當有限。要知道,法律為當事人設置了平等的訴訟平台,對仲裁員的個人作用作了諸多的限制,如:合議制就是不讓一個人説了算,讓仲裁委或仲裁庭的所有成員説了算,聽多數人的意見,在仲裁過程中,多數人的意見才是裁決的結果;再如一裁二審終審制,除勞動爭議仲裁委外,還有一審法院、二審法院。當這些訴訟程序都進行完畢後,要有許多仲裁員及法官參與其中,你能“打通”所有的仲裁員和法官嗎?所以,不管是企業或是職工,當決定訴諸法律的時候,不妨先檢查一下自己是否擁有充分的證據。

誤區之二:有理包贏官司

在勞動爭議仲裁實踐中,一些當事人往往有理卻輸了官司,究其原因:一是對訴訟的時效把握不準。相對於民事官司,處理勞動爭議對時效要求的時間相對短一些,有些當事人並不瞭解這些,往往因申訴時效已過而失去打官司的機會。二是訴訟主體錯誤。一些申訴人所指的被訴人不是義務主體,仲裁員告知變更後,又不願變更被訴人,其結果只能敗訴。三是民事行為的法律效力問題。當事人的民事活動必須嚴格遵循法律規定,法律不僅不支持違反法律規定的民事行為,而且還要依照法律制裁。當事人之間訂立的勞動合同違背國家強制性規定而被確認無效時,就會導致當事人“有理”輸官司。四是漫天要價,請求不當。雖説勞動爭議仲裁不像法院那樣以標的多少確定仲裁費用,但不着邊際地漫天要價,對申訴人還是有影響的,既有可能多繳仲裁費,又可能給仲裁爭議的處理人為設置阻力,最終導致申訴人的期望值過高而“雖贏尤敗”。

誤區之三:仲裁員包打天下

仲裁案件處理中,仲裁員處於居中地位,依法、公正、及時地調解或裁決每一件案子是仲裁員的神聖職責。依法維護雙方當事人的利益,除了仲裁員的職業道德、認知能力、敬業精神外,還有很重要的一條是當事人與仲裁員的配合。當事人與仲裁員的配合主要表現在當事人的訴訟能力上。當事人必須嚴格依法參與仲裁活動,依法、適時、適度地提出自己的仲裁請求。但仲裁實踐中,一些當事人認為仲裁員包打天下,因此出現了許多怪現象:一些當事人將申訴書交給仲裁委後便一走了之,認為萬事大吉;有的申訴人不懂法,又不願請律師,全權“委託”仲裁員處理;有的當事人出庭時,提供不了對自己有利的證據,反而讓仲裁員去查;有的當事人不會表達仲裁請求,讓仲裁員看着辦;甚至有的當事人認為,我向仲裁委交了錢,仲裁員就應把我的事情全包下來並且辦妥,否則,[1][2]下一頁

就是你仲裁委的錯。這種完全依賴並“神化”仲裁員的做法,不僅對當事人自己不利,也與仲裁員履行的職責不符,往往使仲裁員陷入難堪境地。

誤區之四:贏了官司全部兑現

客觀地説,確有部分當事人贏了官司兑現不了的,甚至還出現贏了官司卻賠錢的個別現象。主要表現在執行方面:有的敗訴方確無可供執行的財產,失去履行能力;有的隱藏財產,逃避執行;有的下落不明,無法查找;有的對立情緒強烈,矛盾易激化,需暫緩一下;有的財產是一個整體,一時無法分割;有的雖有財產,但環境不利於執行,等等。要防止出現不能執行的問題,當事人必須從源頭上做起。如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起訴;實事求是地向仲裁委提出仲裁請求;按照訴訟規定正常取證;請求有法律知識的人幫助;必要時可向仲裁委申請執先行部分裁決等,以最大限度地實現自己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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