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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轄異議申請書2篇

管轄異議申請書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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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轄異議申請書格式

管轄異議申請書2篇

1.首部。

(1)註明文書名稱。

(2)申請人的基本情況。

(3)寫明案由:申請人因何案件,提出管轄權異議。

2.正文。

(1)請求事項:明確、清楚地寫出申請人請求人民法院駁回對方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或將本案移送至有管轄權的法院審理的主張。

(2)事實和理由。

3.尾部。

(1)致送人民法院名稱。

(2)申請人簽名。

(3)申請日期。

(4)附項。

管轄異議申請書範例

訴狀

上訴人(原異議申請人)xx公司,住所地yy縣。

法人代表xx,總經理。

被上訴人(原異議被申請人)xx公司,住所地淮南。

法人代表xx,經理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xx人民法院(XX)民一初第390號民事裁定,依法提起上訴。

請求事項:

請求撤銷xx人民法院(XX)民一初第390號民事裁定,裁定將案件移送至yy人民法院審理。

事實與理由

上訴人認為,xx人民法院(XX)民一初第390號民事裁定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理由如下:

一、被上訴人起訴的工程款並非僅是雙方XX年8月26日簽訂的合同(以下簡稱2#合同)項下的,應該包含了XX年8月7日簽訂的合同(以下簡稱1#合同)。這從四個方面得到印證:一是1#合同明確約定餘款10%一年後一次性付清,而該工程被上訴人訴稱是XX年11月19日完工,上訴人餘款並未付清,現被上訴人起訴的是全部下餘工程款,當然包括1#合同項下的餘款;二是從被訴人所舉證據來看,序號1-8證據均是1#合同項下的,既然其僅起訴2#合同項下款項,那又何必牽扯進1#合同之事?實際上,被上訴人所稱上訴人已付的300多萬元工程款均系1#合同項下,也只是其一面之辭,雙方並沒有“協議”改變1#合同付款方式。三是1#、2#合同工程款相互交織,無論是上訴人,還是被上訴人,均未將其明確分開。被上訴人所謂的部分附屬工程如辦公樓加層等,正是1#合同項下的調整工程,理應按1#合同結算方法結算,扣除10%質保金,一年後付清。在這種情況下,1#合同豈不是法院需要審理的範圍?四是本案尚未進行實體審查,1#合同工程款是否已全部付清是本案雙方爭議的一個焦點,也是本案需要查明的一個重要事實,而在此之前,法院不能僅憑一方當事人的陳述即予認定。因此,xx法院認為被上訴人起訴的僅是2#合同項下工程款是錯誤的,應該包含1#合同,據此認為僅根據2#合同確定管轄法院同樣是錯誤的。

二、不管是1#合同、還是2#合同,當事人的本意只能被理解為:約定兩個不同的管轄法院供原告起訴時選擇。其中1號合同第十八條約定的管轄地為法人所在地或工程所在地法院,2號合同第九條約定為法人所在地或施工單位所在地法院。根據經驗法則,作通常理解,兩份合同約定的管轄法院應該分別是兩個不同的法院,而不是如xx法院所理解的是兩個相同的法院,這從合同用語“或”中完全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再從面上理解,《合同》中法人所在地的“法人”是合同當事人是無疑問的,但關鍵是合同雙方均是法人,從合同有關條款中又界定不出是哪個法人,只能理解為上訴人、被上訴人所在地均可。但令人不可思議的是,xx法院非常肯定地認為,此處的“法人”即為被上訴人,而不是上訴人,卻又未説明認定理由。上訴人認為,xx法院的理解違背常理,違背雙方訂立合同時約定的本意,是非常牽強附會的,也是錯誤的。實際上,雙方約定的管轄法院是不明確的,且不是唯一的,應該包含了兩個以上的法院。

三、從雙方當事人對管轄法院的爭議事實來看,也恰恰表明了管轄法院雙方約定不明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4條規定,合同的雙方當事人選擇管轄的協議不明確或者選擇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人民法院中的兩個以上人民法院管轄的,選擇管轄的協議無效,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確定管轄。由於本案的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均在yy,因此本案由人民法院管轄為宜。

上訴人認為,法院管轄正確是當事人行使訴權、維護好自身合法權益的基礎與前提,否則,判決將處於不確定狀態,從而影響當事人實現訴訟權益。懇請中院重視上訴人的上訴意見,予以依法裁決。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

申請日期: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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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基本情況)

請求事項:

將χχχχ糾紛一案,你院已於χ年χ月χ日受理。我們認為,你院對此案沒有管轄權,現提出異議。

事實與理由:

(簡單寫明事情經過、合同約定的管轄內容以及涉及的法律、法規依據等)……

綜上所述,請你院依法裁定將此案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即χχ市人民法院審理。

此致

 χχ人民法院

 申請人: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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