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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勞動能力鑑定申請書

關於勞動能力鑑定申請書

勞動鑑定機構根據國家鑑定標準,運用有關政策和醫學科學技術的方法、手段確定勞動者傷殘程度和喪失勞動能力程度的一種綜合評定。下面是小編整理的勞動能力鑑定申請書,希望可以幫助大家!

關於勞動能力鑑定申請書

【勞動能力鑑定申請書1】

申請人:陳××,女,漢族,19××年×月×日出生,浙江某公司職工,住址:浙江××縣××鎮××村;

請求事項:

1、請求鑑定申請人左尺骨損傷為9級傷殘;

2、請求鑑定申請人左第5、6肋骨損傷為10級傷殘;

3、請求鑑定申請人肝損傷為8級傷殘;

4、請求鑑定申請人膽損傷為8級傷殘;

5、請求確認延長申請人停工留薪期,從 20xx年10月20日至20xx年12月30日為申請人停工留薪期。

事實與理由:

20xx年10月22日,申請人在浙江某公司工作中受傷,已經過113醫院、南雅三醫院、湘雲康復醫院、南雅醫院的治療。20xx年7月29日,××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做出了××市勞(工傷)鑑(20xx年)564號《勞動能力鑑定結論書》,結論為:“工傷直接導致的其他疾病”。××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於20xx年7月30日作出了×勞社工傷認決字(20xx)107號《工傷認定決定書》,對申請人左肝葉化膿性炎、膽道術後腹壁竇道形成並感染、肝形態失常、肝內膽管積氣、左尺骨骨折、左第5、6肋骨骨折、以及其他相關病患,予以認定為工傷。

一、申請人左尺骨骨折應鑑定為9級傷殘。

申請人在163醫院實行了“左尺骨骨折開放復位鈦板內固定術”及“左尺骨骨折內固定取出術”。根據《勞動能力鑑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分級》(GB/T 16180-20xx ):“i)9級:23)骨折內固定術後,無功能障礙者;”之規定,申請人左尺骨損傷應鑑定為9級傷殘。

二、申請人左第5、6肋骨骨折應鑑定為10級傷殘。

申請人左第5、6肋骨骨折,根據《勞動能力鑑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分級》(GB/T 16180-20xx ):“j)十級:14)身體各部位骨折癒合後無功能障礙;”之規定,申請人左第5、6肋骨損傷應鑑定為10級傷殘。

三、申請人左肝外葉部分切除應鑑定為8級傷殘。

申請人在南雅醫院實行了“左肝外葉部分切除術”。根據《勞動能力鑑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分級》(GB/T 16180-20xx ):“h)8級:52)肝部分切除;”之規定,申請人肝損傷應鑑定為8級傷殘,

四、申請人膽總管切開、膽道吻合術後應鑑定為8級傷殘。

申請人在南雅醫院實行了“膽總管切開,T管引流術。”及“膽道術後腹壁竇道切除術。”根據《勞動能力鑑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分級》(GB/T 16180-20xx ):“h)8級: 53)膽道修補術;”之規定,申請人膽損傷應鑑定為8級傷殘。

五、依法確認延長停工留薪期,確認申請人從20xx年10月20日至20xx年12月30日為停工留薪期。

20xx年10月20日~20xx年11月28日,申請人在163醫院住院治療;20xx年11月28日~20xx年12月15日,申請人在南雅三醫院住院治療;20xx年12月15日~20xx年12月18日,申請人出院後服藥治療;20xx年12月18日~20xx年1月8日,申請人在湘陰縣康復醫院住院治療;20xx年1月8日~20xx年6月26日,申請人出院後服藥治療;20xx年6月26日~20xx年7月30日,申請人在南雅醫院住院治療;20xx年7月30日~20xx年12月8日,申請人出院後服藥治療;20xx年12月8日~20xx年1月25日,申請人在南雅醫院住院治療;20xx年1月25日~20xx年9月22日,申請人出院後服藥治療;20xx年9月22日~20xx年10月6日,申請人在163醫院住院治療;20xx年10月6日~20xx年12月30日,申請人出院後服藥治療至今(此期間:20xx年2月25日,南雅醫院診斷為:肝內膽管積氣,膽囊右移,處方服藥治療;20xx年4月24日,南雅醫院診斷為肝內膽管積氣,處方服藥治療,半年後複查;20xx年9月23日,南雅醫院診斷為:肝內多發鈣化灶,處方服藥治療,3個月後複查,建議全休。)

申請人認為:從20xx年10月20日至20xx年12月30日,申請人一直處於住院治療、出院服藥治療、及病休期間,屬於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的情況。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1條之規定,依法應確認延長申請人停工留薪期,從20xx年10月20日至20xx年12月30日均為申請人停工留薪期。

申請人經過治療,目前傷情已相對穩定,但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21條、第31條之規定,特此提出勞動能力鑑定申請,請求依法鑑定傷殘等級及確認延長停工留薪期。

此致

××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

申請人:陳××

【勞動能力鑑定申請書2】

工傷職工姓名: 工傷職工姓名:XXX;性別:男;年齡:35 歲 ;籍貫: 雲南省麗江 市;職業:吊車裝卸工;身份證件號碼:5332221; 家庭住址:雲南省麗江市永勝縣大安鄉光美村委會下梓里村 21 號 申請人名稱: 申請人名稱:XXX 申請人聯繫電話: 申請人聯繫電話: 用人單位名稱及地址: 用人單位名稱及地址: 工傷職工所在單位是否參加工傷保險: 工傷職工所在單位是否參加工傷保險:否 工傷認定時間: 工傷認定時間:20xx 年 9 月 21 日 收到初次鑑定結論時間及等級: 收到初次鑑定結論時間及等級:20xx 年 7 月 26 日,傷殘玖 級

申請再次鑑定的事實與理由20xx 年 1 月 8 日 11 時左右,申請人在開縣水電建築開發 有限公司工作過程中, 因吊車鋼筋擺動致使申請人被撞擊在車箱 板上受傷。 事故發生後, 申請人被送往麗江市人民醫院住院治療。 20xx 年 9 月 21 日,江麗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認定申請人為因工 受傷,並出具麗工認【20xx】552 號工傷認定通知書。 20xx 年 7 月 9 日,麗江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了麗勞 鑑辦【20xx】86 號勞動能力鑑定審批通知,認定申請人傷情如 下:1、左第 2 肋骨折,右第 1 肋骨折;2、雙肺挫傷並胸腔積液,胸壁軟組織挫傷;3、外傷後認知功能損害。該鑑定通知書認定 申請人為玖級傷殘。 申請人認為,麗江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麗勞鑑辦 【20xx】86 號勞動能力鑑定審批通知,未能全面鑑定申請人傷 情,具體表現為:1、申請人肋骨五處受傷,但該鑑定結論只鑑 定申請人肋骨兩處受傷;2、對申請人的認知功能損害、四肢麻 木無力、神經受損、損傷性耳聾症等主要傷情未作鑑定。基於上 述原因,申請人特提出重新鑑定申請。

此致 雲南省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

申請人:

【勞動能力鑑定申請書3】

申請人:孫××,女,漢族,19××年×月×日出生,湖南某公司職工,住址:湖南××縣××鎮××村;

請求事項:

1、請求鑑定申請人左尺骨損傷為9級傷殘;

2、請求鑑定申請人左第5、6肋骨損傷為10級傷殘;

3、請求鑑定申請人肝損傷為8級傷殘;

4、請求鑑定申請人膽損傷為8級傷殘;

5、請求確認延長申請人停工留薪期,從20xx年10月20日至20xx年12月30日為申請人停工留薪期。

事實與理由:

20xx年10月22日,申請人在湖南某公司工作中受傷,已經過163醫院、湘雅三醫院、湘陰康復醫院、湘雅醫院的治療。20xx年7月29日,××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做出了××市勞(工傷)鑑(20xx年)361號《勞動能力鑑定結論書》,結論為:“工傷直接導致的其他疾病”。××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於20xx年7月30日作出了×勞社工傷認決字(20xx)107號《工傷認定決定書》,對申請人左肝葉化膿性炎、膽道術後腹壁竇道形成並感染、肝形態失常、肝內膽管積氣、左尺骨骨折、左第5、6肋骨骨折、以及其他相關病患,予以認定為工傷。

一、申請人左尺骨骨折應鑑定為9級傷殘。

申請人在163醫院實行了“左尺骨骨折開放復位鈦板內固定術”及“左尺骨骨折內固定取出術”。根據《勞動能力鑑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分級》(GB/T 16180-20xx ):“i)9級:23)骨折內固定術後,無功能障礙者;”之規定,申請人左尺骨損傷應鑑定為9級傷殘。

二、申請人左第5、6肋骨骨折應鑑定為10級傷殘。

申請人左第5、6肋骨骨折,根據《勞動能力鑑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分級》(GB/T 16180-20xx ):“j)十級:14)身體各部位骨折癒合後無功能障礙;”之規定,申請人左第5、6肋骨損傷應鑑定為10級傷殘。

三、申請人左肝外葉部分切除應鑑定為8級傷殘。

申請人在湘雅醫院實行了“左肝外葉部分切除術”。根據《勞動能力鑑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分級》(GB/T 16180-20xx ):“h)8級:52)肝部分切除;”之規定,申請人肝損傷應鑑定為8級傷殘,

四、申請人膽總管切開、膽道吻合術後應鑑定為8級傷殘。

申請人在湘雅醫院實行了“膽總管切開,T管引流術。”及“膽道術後腹壁竇道切除術。”根據《勞動能力鑑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分級》(GB/T 16180-20xx ):“h)8級: 53)膽道修補術;”之規定,申請人膽損傷應鑑定為8級傷殘。

五、依法確認延長停工留薪期,確認申請人從20xx年10月20日至20xx年12月30日為停工留薪期。

20xx年10月20日~20xx年11月28日,申請人在163醫院住院治療;20xx年11月28日~20xx年12月15日,申請人在湘雅三醫院住院治療;20xx年12月15日~20xx年12月18日,申請人出院後服藥治療;20xx年12月18日~20xx年1月8日,申請人在湘陰縣康復醫院住院治療;20xx年1月8日~20xx年6月26日,申請人出院後服藥治療;20xx年6月26日~20xx年7月30日,申請人在湘雅醫院住院治療;20xx年7月30日~20xx年12月8日,申請人出院後服藥治療;20xx年12月8日~20xx年1月25日,申請人在湘雅醫院住院治療;20xx年1月25日~20xx年9月22日,申請人出院後服藥治療;20xx年9月22日~20xx年10月6日,申請人在163醫院住院治療;20xx年10月6日~20xx年12月30日,申請人出院後服藥治療至今(此期間:20xx年2月25日,湘雅醫院診斷為:肝內膽管積氣,膽囊右移,處方服藥治療;20xx年4月24日,湘雅醫院診斷為肝內膽管積氣,處方服藥治療,半年後複查;20xx年9月23日,湘雅醫院診斷為:肝內多發鈣化灶,處方服藥治療,3個月後複查,建議全休。)

申請人認為:從20xx年10月20日至20xx年12月30日,申請人一直處於住院治療、出院服藥治療、及病休期間,屬於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的情況。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1條之規定,依法應確認延長申請人停工留薪期,從20xx年10月20日至20xx年12月30日均為申請人停工留薪期。

申請人經過治療,目前傷情已相對穩定,但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21條、第31條之規定,特此提出勞動能力鑑定申請,請求依法鑑定傷殘等級及確認延長停工留薪期。

此致

××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

申請人:孫××

標籤: 申請書 勞動 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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