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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除非法證據申請書

排除非法證據申請書

申請人:××律師事務所律師

排除非法證據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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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事項:

排除下列非法證據:

(一)被告人翟××XX年4月16日14時37分至17時23分的供述;

(二)含有翟××唾液的煙蒂。

事實與理由:

翟××涉嫌搶劫一案,××市人民檢察院已向你院提起公訴,作為被告人翟××的辯護人,申請人認為翟××XX年4月16日14時37分至17時23分的供述、含有翟××唾液的煙蒂不能作為本案判決的依據,應當依法予以排除。

一、被告人供述的排除理由及相關線索、材料

被告人翟××因涉嫌搶劫於XX年4月11日被刑事拘留,至4月16日之前,偵查人員對翟××進行數次訊問,翟××並未承認自己搶劫了被害人瞿××。XX年4月15日,偵查員武××、沈××以指認現場為名,將翟××從××縣看守所提出,帶至××縣公安局刑警隊審訊室,在沒有錄音錄像的情況下對翟××進行審訊。翟××不承認自己實施了搶劫,武××、沈××和另外兩名偵查人員輪番上陣,用警棍電擊、老虎鉗夾手指、不讓吃飯、不讓睡覺、不讓上廁所等方法對翟××進行刑訊逼供,同時還恐嚇翟××:一時不供述“搶劫”經過,一時不送回看守所。由此可見,翟××XX年4月16日14時37分至17時23分的供述是偵查人員刑訊逼供的結果,偵查人員的行為違反了《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一百二十一條“嚴禁刑訊逼供”、“偵查人員訊問已送交看守所羈押犯罪嫌疑人應當在看守所內進行”、“對於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應當對訊問過程進行錄音或者錄像”的規定,翟××的此份供述屬於偵查人員採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

申請排除此份證據的相關線索、材料有;

(一)XX年4月15日、16日,翟××被提出、送回看守所的相關手續和出所、入所時間記錄;

(二)XX年4月16日,翟××被送回看守所時的體檢記錄;

(三)翟××手上因刑訊逼供留下的傷痕;

(四)訊問過程沒有錄音、錄像。

二、煙蒂的排除理由及相關線索、材料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六條和《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二百一十條的規定,對案發現場的勘驗、檢查,應當由偵查人員進行,必要時,指派或者聘請具有專門知識的人也應在偵查人員的主持下進行勘驗、檢查。公安機關對案件現場進行勘查不得少於二人。勘查現場時,應當邀請與案件無關的公民作為見證人。本案中,公安機關勘查現場雖然不少於二人,但最先進入現場的胡××先於他人四十多秒,而且此人還是××縣公安局聘用的協警;整個勘查過程沒有邀請與案件無關的公民作為見證人;説煙蒂是在現場提取,但提取煙蒂既沒有製作提取筆錄,也沒有將其列入現場提取物品清單,現場錄像也看不出這一過程,煙蒂來源不明。公安機關如此勘查現場、提取物證的行為不符合法定程序,嚴重影響司法公正,且無法進行補正。

申請排除此份證據的相關線索、材料有;

(一)偵查人員進入現場時的錄像;

(二)證明胡××系協警身份的照片;

(三)沒有煙蒂提取筆錄。

基於上述事實和理由,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五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申請人申請你院排除上述非法證據,請予准許。

此致

××市中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

申請日期:

標籤: 申請書 非法 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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