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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律師事務所實習日記(精選15篇)

2022律師事務所實習日記(精選15篇)

2022律師事務所實習日記 篇1

今天下午,有幾個人來諮詢方律師離婚問題。他們諮詢了一個下午,他們也沒有決定是否要方律師服務。平日我們看香港電視講到律師的時間是用秒來計算。但事實顯然不同於電視劇。當然,老師上課時也曾經説過這是中國人所謂的重情而導致的。迴歸此次離婚案上,我覺得法條我也懂。但是,真正面臨如何取證,判斷證據力度的大小,如何遊走法律的灰色地帶……這都是我所不懂的,也是需要實踐累積的。儘管我不是很贊同遊走於法律的灰色地帶,但我不可否認現實中存在這樣的事實。只有體驗多,我們的思想才能夠成熟,真正判斷法律這個行業是否適合自我。

2022律師事務所實習日記 篇2

實習日記

一大早我就坐公車來到了律師事務所,希望給事務所的其他同事、領導留下好印象。推門進到走廊,卻已經看到幾個人在辦公室見奔走忙碌,我不禁感歎律所工作的繁忙。在一個工作人員的接待下,我找到了負責為我介紹工作的尚律師。他是這家律所的合夥人之一,同時也是律所的負責人。

他熱情的接待了我,並和我聊起了我的專業學習情況。尚律師由於工作較為繁忙,他特別指定了一個有豐富知道實習生經驗的律師助理來幫助我儘快適應工作環境。

這位律師助理姓劉,是個很熱情風趣的姐姐,她和我談起她當年到律所實習的經歷,鼓勵我要自信應對實習中面臨的各種問題,遇到疑難一定要積極請教,才能更快進步。也許是同齡人的關係,和她聊天非常輕鬆愉快,我也從她的介紹中對律所的工作內容、流程有了基本瞭解。

實習日

我十分幸運地發現律所裏不只有我一個大三生在實習。今天來了一位廣西大學法學院的大三生,他也和我一樣希望到律所接受鍛鍊和挑戰。劉師姐帶我們到專門存放結案卷宗的辦公室,讓我們通過閲讀並整理卷宗來儘快找到法律文書的感覺。

我出於對民法的興趣選擇了民事代理案件的卷宗。結果發現最多的是債務糾紛,其次是一些侵權索賠糾紛,其中有不少當事人竟然是未成年人。劉師姐告訴我,這類案子總是很棘手,一般雖能以雙方和解告終,但過程總是反反覆覆。有些時候,往往“犯事”的未成年人往往來自疏於管教的家庭,遊離於學校之外,甚至與家庭基本沒有斷絕關係,導致受害人家庭索賠艱難。我覺得,如今青少年違法犯罪率連年上升,一個孩子的錯誤,賠上兩個甚至幾個家庭的痛苦,不能不説是家庭教育責任和社會幫扶責任的缺失造成。

2022律師事務所實習日記 篇3

我十分幸運地發現律所裏不只有我一個大三生在實習。這天來了一位廣西大學法學院的大三生,他也和我一樣期望到律所理解鍛鍊和挑戰。劉師姐帶我們到專門存放結案卷宗的辦公室,讓我們透過閲讀並整理卷宗來儘快找到法律文書的感覺。

我出於對民法的興趣選取了民事代理案件的卷宗。結果發現最多的是債務糾紛,其次是一些侵權索賠糾紛,其中有不少當事人竟然是未成年人。劉師姐告訴我,這類案子總是很棘手,一般雖能以雙方和解告終,但過程總是反反覆覆。有些時候,往往“犯事”的未成年人往往來自疏於管教的家庭,遊離於學校之外,甚至與家庭基本沒有斷絕關係,導致受害人家庭索賠艱難。我覺得,如今青少年違法犯罪率連年上升,一個孩子的錯誤,賠上兩個甚至幾個家庭的痛苦,不能不説是家庭教育職責和社會幫扶職責的缺失造成。

2022律師事務所實習日記 篇4

昨天接到陳翰老師的電話,我跟他回顧了我的實習過程,談了我的實習感受。説真的,自己談話的要點覺得經過老師的口説出來感覺就是不一樣,那可我所説的要簡潔有力多了。這種簡單而有力的擊中要點的語言能力是我們要好好學習的。不知這是天賦還是經驗的累積而成就的呢?我不知道,但我知道的是我們現在必然不斷加倍地努力——我們這一輩人似乎總是能夠為自己的懶惰找到最佳的藉口,我們的勤奮努力度遠遠不夠。作為一名應屆畢業生,我終於懂了大學生活是應該如何過、如何享受這個過程。但諷刺的是,我即將不是一名在校的大學生了。

2022律師事務所實習日記 篇5

快五了,而我也將要結束實習。阿藍整個人都顯得懶洋洋的,對事情完全沒有幹勁,一心等待五一假期的到來。這間律師事務所在放假和社保這兩方面是徹底地貫徹國家的規定。這可以説是相當不錯!據我所瞭解,其實還存在着大量的工作單位是不買社保,一年只有幾天的假期。而且我還在網上看見即使是律師事務所也是有的不按照國家規定購買社會保險的。其實,這些都是法律規定必須履行的義務,但是人們在現實中可能還是未能做到全部實現。

2022律師事務所實習日記 篇6

今天,方律師同樣沒有進辦公室。其實我感到很困惑——在律師事務所裏,我基本沒有看見律師們在辦公室裏辦公。而我又常聽聞方律師要出差。如此頻繁地出差,地域涉及的範圍如此廣。讓我感覺地域差異似乎完全不存在。無論是出市還是出省,這好像一般上班族上下班那樣自然,似乎已成為他們呼吸的一部分。也許這就是律師與平常人的其中一個區別。當代的律師涉及的業務範圍不僅僅是訴訟業務,更多的是非訴訟業務。非訴訟業務的開展就要求我們具備更泛更為豐富的知識面。

2022律師事務所實習日記 篇7

這天是週五,明天是週末了,所以早上尚律師抽空把我們實習生叫到跟前,和藹地詢問我們實習一週來的感受和遇到的難題。他還讓我們討論了一個律所最近理解的一個離婚訴訟代理案件,考驗我們的邏輯思維和法律知識儲備。我十分緊張,説來一些自我的觀點。在聽取了尚律師的代理意見後,我感到了我的應試思維與他的靈活經驗和閲歷之間的巨大差距,暗下決心今後要注重實際案例的分析。

2022律師事務所實習日記 篇8

今天,我如常到律師事務所實習。九時許,林哥突然進辦公室問我方律師是否有交待過司法局的事。我困惑不已,方律師根本一丁兒都沒有談及。後來林哥叫我接方律師的電話。原來方律師忘了叫我替他到司法局的法律援助那裏代班。就這樣,我在什麼都不知道的情況下來到法律援助那裏。我簽到時看了看簽到這個月分配的簽到表,發現江門其實有挺多的律師事務所的,只是我沒有發現而已。整整一個早上,只有一通來電來諮詢。他諮詢問如何到警察局拿證據,坦率説一句我根本就不知道。在這種情況下,我叫那個實習律師來聽。這應該沒有關係吧?不過,我就這樣因此浪費了一次寶貴的經驗。

2022律師事務所實習日記 篇9

今天阿娟跑進來問我買哪些司法考試資料比較好。林哥、阿娟與我在這方面的交流時非常融洽。並不是我平常跟大家有矛盾,只是我感覺自己始終跟男性有溝通有問題。其實,我跟女性總不能保持一個長遠的聯繫。總之,我的溝通交際就是存在着一個致命的缺點。這究竟是我的性格、習慣還是別的原因而導致我現在所面臨這種困窘呢?我很困惑,也很想改變這樣的狀況。這是很迫切而重要的問題!人不可能永遠生活在自己建造的象牙塔裏!我深信只有改變才能迎來我生命裏的機遇!

2022律師事務所實習日記 篇10

實習日記11

今天,一切如常地平靜地開展。自律師事務所開工的第一天後,方律師已連續好幾天沒有踏進辦公室。他當然也沒有再吩咐我要幹什麼。為了熟悉案情,我再三地看案件以準備後天的開庭。

看完後,無聊的我不禁開始漫遊太空,心想:這不會又是一次浪費時間的虛度吧!畢竟在這之前的法院實習已給足了我足夠的教訓。想想要是那樣的話,那真的那可怕,而我又是會為此感到深深的不甘以及時失落。雖説我們的青春還揮霍得起,但我們又有多少個這樣的青春可以供我們揮霍呢?我也希望自己能過一個充實而有意義的實習日子。

2022律師事務所實習日記 篇11

今天早上,有一宗案件在江海區開庭——我看方律師的日曆裏圈寫着。我以為他會帶我去開庭。結果,卻不然。心裏有點淡淡的失落。雖然實則觀看開庭沒有什麼了不起的地方,但是每一次開庭過後,方律師都會跟我談談這個案件出現的一些情況及現在法律界的一些現實情況。每一次旁聽,我都會有點不多但是總有不同的感受利益。這與以前在學校裏的法庭模擬課甚至是真實地到法院旁聽的情況不同,似乎存在着一種名叫真實有聯繫的感覺,不再像以前那樣冷冰冰的,一點兒交流真切的感覺也沒有。今天很難得才有機會開庭,方律師都沒有帶我去旁聽。我看方律師開庭的日程表暫時只有四月九日的潮蓮那件案件了。歎息呀!

2022律師事務所實習日記 篇12

今天有一位客户帶他的妹妹來諮詢方律師關於合夥合同的問題。正如方律師所説的,正是大家都是好朋友才會一起合夥做生意的。如果相互間都不是好朋友,才不會一起合夥做生意。但合夥問題涉嫌的不僅是生意問題,還是朋友關係的和諧。涉及到金錢,我總覺得朋友關係很脆弱——不知道是否因為我深受電視劇的毒害呢。先小人後君子成為了合夥的必要。簽訂合夥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有利於避免合夥糾紛的發生。即使將來真的發生糾紛也可以擁有有力的證據。因此,簽訂合夥合同時要慎重注重合同的內容——想像我們處於最糟的情況下該如何保護自我的權益。

2022律師事務所實習日記 篇13

今天是第一天來到河南洛陽王城律師事務所上班。在一個工作人員的接待下,我找到了負責為我介紹工作的劉律師。他是這家律所的合夥人之一,同時也是律所的負責人。在他熱情的招待之下,我的心情就放鬆了很多,並向他了解我實習的主要工作和律所的基本業務。而後,我就在自己的辦公桌上研究公司業務的介紹資料。廣東衡韻律師事務所的業務服務包括:法律顧問服務及訴訟;還有涉及從事私人財富法律業務,包括婚姻遺產法律規劃及房地產買賣抵押;各類民事侵權;在知識產權方面提供全面的法律和技術支持,包括:商標申請、專利申請、國際商標申請、國際專利諮詢;註冊商標的變更、續展、轉讓、許可備案、駁回複審、異議、爭議以及專利諮詢等。等我基本瞭解了公司業務範圍之後發現,在學校四年學習的內容並不足以研究目前的業務,所以打算下班後查找相關的資料以作準備。

2022律師事務所實習日記 篇14

今年暑假,我在十堰市一家律師事務所——十堰市茅箭區法律援助服務中心實習。我先想向所有為我的實習提供幫助和指導的的十堰市茅箭區法律援助服務中心工作人員和我的指導律師致謝,感謝你們為我的順利實習所作的幫助和努力。通過實習,我在我的專業法學領域獲得了實際的工作經驗,鞏固並檢驗了自己兩年本科學習的知識水平。實習期間,我瞭解並參與了大量民事訴訟的調查以及和當事人的談判過程,在一些案件的審理中還作為案件的代理人出庭工作,並且對部分參與案件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在此期間,我進一步學習了民法及民事訴訟法,對程序問題有了更深的理解,將理論與實踐有機結合起來。我的工作得到了實習單位充分的肯定和較好的評價。現將此次 實習 活動的情況報告如下:

十堰市茅箭區法律援助服務中心是一家合夥性質的律師事務所.在實習期間,指導我的是一位辦案經驗豐富,年過五十的老律師。他待人謙遜,對法律這項工作充滿熱情。在整個實習期間,所辦的案件不多,其中一件我參與最多也是較為複雜的一件,是高某訴鄖西縣人民醫院醫療侵權糾紛案。我在參與這個案件的過程中,發現了在醫療侵權糾紛中存在很多的法律問題——法律規定模糊、矛盾、漏洞,諸如民法通則與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與今年5月1日開始實行的《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之間的矛盾,醫院病歷制度的混亂,法院認定證據時的隨意性等等。我在這篇實習報告中不打算就各個問題都展開論述,而今就我在案件中感觸最深的也是高某訴鄖西縣人民醫院醫療侵權糾紛案的焦點問題——非法行醫行為主體的界定略談一二。

一、案情經過

200X年10月19日早晨7:00張某即本案患者騎摩托車從十堰市回鄖西老家9:00左右途經鄖縣境內某路段,其右前方突然出現一輛三輪車停於路邊,張某即左拐避讓。這時正好左前方駛過來一輛東風大汽車,張某在避讓過三輪車後迅速右拐,但由於摩托車速太快,撞在路邊一棵樹上,摩托車倒過來壓在張某身上。張某感到腹部劇烈疼痛,用隨身攜帶的手機兩次撥打120無人應答後,見三輪車車主回到車上,遂教起把自己連同摩托車一起託到鄖縣青曲鎮衞生院,時值上午11:00左右。在青區衞生院經過胸腹聯透、腹部穿刺,以及各種常規檢查,患者除腹部疼痛外,其他處無任何疼痛和任何皮外傷,被診斷為腹腔閉全性損傷。由於不能明確診斷腹腔內具體何部位受傷,應患者要求,衞生院將患者留在衞生院繼續觀察,以明確診斷。。至夜晚11:00時,患者血壓開始明顯下降。經患者家屬同意,於200X年10月20日1:00時轉往鄖西縣人民醫院。20日3:40分左右,進入鄖西縣人民醫院。在門診部經過檢查,被診斷為腹腔閉全性損傷和失血性休克?5:患者轉入住院部,經過短期觀察後,當班醫生雷某即決定對患者實施破腹探查術。20日早晨6:00,患者自己步入手術室,由實習人員柯某單獨對患者實施術前麻醉手術。在實施麻醉的過程中,患者血壓突然降低以至停止呼吸而宣告死亡。由於患者死亡突然,在此後的一天半的時間裏,患者家屬一直要求議員對患者的死亡給一個明確的答覆,但醫院作為專業機構,面對對醫學毫無知情的患者家屬一味地推脱責任。到21日中午,患者家屬只好將患者屍體運回村裏埋葬。

200X年11月5日,患者妻子高某將此事告訴我後,我感覺此案中有其蹊蹺,雖參與此案。經本人建議,高某也於兩日後委託十堰市茅箭區法律援助服務中心的李律師——即本文開始所提到的我的指導律師。11月12日,作為第一步,我和李律師一起,到鄖西縣人民醫院進行調查取證工作——調取醫院有關患者的病歷資料。經過案發時當時在患者身邊的家屬陳述和對病歷資料認真分析,認為醫院的責任很大。12月在與醫院和解的過程中,醫院一開始否認其有任何過錯,後來雖承認其有一定過錯,但總是一億元財政困難等種種藉口拒絕我們所提出的合理請求。我方遂於12月26日將鄖西縣人民醫院告上法庭。

為了能實現民事上的順利賠償,我們於200X年4月5日到鄖西縣公安局報案,案由是:獨立對患者張模式是麻醉手術的柯某既沒有通過醫師資格考試,又不具有醫師執業證書,其獨立實施麻醉手術違反了《刑法》、醫療法律、醫療行政法規以及相關醫療常識的規定,構成非法行醫罪。但報案後公安機關不予立案,理由是柯某是正規大學畢業的實習生,並且其在合法醫療機構從事醫療行為,依法不構成非法行醫罪。我方只好審行政複議後向檢察院申訴。目前尚未有結果。

到200X年5月14日,即法庭確定的此案第一次開庭前日,醫院既沒有向法庭提供答辯狀,也沒有向法庭提供任何證據。囿於200X年5月1日開始實施的《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最規定的人身侵權損害賠償標準比以往較高。為了此案能適用這個司法解釋。我們在當日對此案作了撤訴的處理。最近一次開庭是在7月14日,法庭上醫院和我方向法庭提交了。法院沒有采納我方此案的性質是非法行醫的主張,而認定此案需要委託醫療檢定機構鑑定。此案現在尚在我鑑定之中。

二、法律問題

本案中引起我興趣的也即本案的焦點問題:柯某的行為是否構成非法行醫行為,抑或非法行醫罪?非法行醫罪自被1997年刑法確立以來,在實踐和理論中仍存在許多問題。其中的犯罪主體就是一個很有爭議的問題,正像本案所產生的問題一樣,在本報告中就此提出一些自己的看法。

如何判斷醫生已具備了執業資格、可以在合法的醫療機構從事診療、預防、 保健業務?由於刑法沒有對醫生的執業資格作出明確的界定,因而導致了學者在理解時產生了不同的觀點。有人認為,應以具體的特定的從醫證書來衡量其執業資格;有人則認為,應以“行為人是否具備了在醫療機構中從事診斷和治療業務的條件” 的抽象標準來衡量,至於行為人是否具備資格證書與執業證書在所不問。

我國的醫療人員為數眾多,技術水平有高有低、參差不齊,不同的專業對醫生的水平要求不一致,不同的地區在衡量醫療人員的醫學知識和技能時,其標準也不同,即使是同樣具有合法執業資格的人,其醫學技術水平也是千差萬別,因此,如果以是否具備了在醫療機構從事診斷和治療業務條件來判斷,則顯得過於抽象,難以把握。以高水平和高技能的醫療人員的標準,去衡量低水平的醫療人員,會過於嚴厲和苛刻,反之,則會放縱犯罪。所以,國家在取捨時,選擇以是否取得國家授予的從業證書,作為是否具備執業資格的基礎性條件,不論行為人在其他人的評價標準裏,其技能是高是低,但在國家評判層面,行為人特定的從醫證書的擁有,也就表明行為人具備了行醫的最基本的素質,同時也意味着其技術水平得到了國家的認可,避免抽象化的操作產生評價標準的不公平性與異質化,防止出入人罪。

那麼,衡量醫生從業的具體標準又是什麼?對此,理論界有不同看法。一種觀點認為:“有醫生執業資格而未取得開業執照行醫的,不屬於非法行醫”; 另一種觀點則認為:“醫生執業資格是‘醫師資格’和‘執業資格’的統一”。

綜合上述兩種觀點,可以看出二者的分歧集中在醫生執業資格的界定,是採用單一標準,還是採用複合標準,也即醫生執業資格是指僅取得執業醫師資格證書呢?還是指既包括取得執業醫師資格證書又同時取得執業註冊證書。我顯然贊同最後一種觀點。

醫生要從事醫療執業活動,首先必須是本人有能力從事該種職業,而一個人能力的具備與否,最客觀、最公平的標準是以行為人是否通過了醫師資格考試並取得醫師資格證書。但是,執業醫師資格證書的取得,只表明行為人具備了從事醫療業務的最基本的知識,並不代表行為人因此可以從事診療業務。因為,取得執業醫師資格的人,必須經過一定的考核期,由相關醫療機構出具醫療業務水平的鑑定,並申請取得醫師執業證書,行為人才有可能實際從事診療、預防、保健活動。

國家設定的執業醫師註冊制度,一方面是從形式上將國家的權利賦予給了個人,使醫生取得一種能力與資格的形式表徵,醫生因此而被准入到相關的醫療活動中,國家不再對其加以主體資格方面的限制。與此同時,醫師執業證的取得也會產生一種對內與對外的效力。就對內效力而言,除非有法定的被吊銷執業證書的事由以及不適宜從事該醫療業務的情況的存在,醫療部門與醫療機構不能隨意剝奪醫生從事相應的診療、預防、保健活動的權利,醫生有權在合法的醫療機構為一定的醫療行為;就對外效力而言,醫生執業證書的存在與取得,從形式上證明了該醫生執業的合法性與有效性,廣大公民也就能夠從外觀上判斷行為人的能力,並加以選擇。“雖然具有醫師的實質能力,卻未取得形式表徵者,仍不能以醫師身份執行醫療業務。理由是不具有公信外觀(如未取得醫師證書或執業執照),很難讓外界相信其具有執行醫療行為的能力。” 另一方面,從執業醫師資格證書的取得,到醫生取得執業證書並從事診療、預防、保健活動,並不是一個必然的過程,只有具備了一定的業務能力(這裏主要以醫療機構的實習水平鑑定為標準)的人,才有可能被批准取得醫生執業證書。因此,醫師執業註冊制又在一定程度上審查了行為人的實質能力,並將不合格的人剔除出局,切實保證醫療人員的業務水平能夠保障廣大患者的生命與健康安全,這也體現了國家權利賦予的封閉性與限制性。所以,醫生執業證書不僅具有形式上的意義,也具有實質上的意義;同時它也是國家賦予權利的開放性與封閉性、准入性與限制性的有機統一。《醫師註冊暫行辦法》第7條第

2、3款規定:重新申請註冊……還應提交衞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或組織出具的業務水平考核結果證明;獲得執業醫師資格或執業助理醫師資格後2年內未註冊者,申請註冊時,還應提交省級以上衞生行政部門指定的機構接受經6個月的培訓,並經考核合格的證明。因此,醫生執業資格的界定宜採用複合標準,行為人只有既具備醫師執業資格證書,又具備醫師執業證書,才能在合法的醫療機構從事相應的醫療業務活動。

《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12條規定:醫師資格考試成績合格,取得執業醫師資格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第13條第1款規定:國家實行醫師執業註冊制度;第14條第2款規定:未經醫師註冊取得執業證書,不得從事醫師執業活動。《醫師執業註冊暫行辦法》第2條規定:醫師經註冊取得醫師執業證書後,方可按照註冊的執業地點、執業類別、執業範圍,從事相應的醫療、預防、保健活動。從以上的相關規定可以看出,我國的醫生執業,不僅要求取得執業醫師資格,同時也要求進行註冊登記並取得醫師執業證書,我國的醫生執業資格是執業醫師資格證與醫師執業證的統一,它統一於在合法的醫療機構的醫療活動之中。

值得注意的是,對於未取得合法的醫師執業資格的人員,如果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允許其在執業醫師指導下實施一定的醫療行為,結果其行為造成了患者人身重大傷亡,該行為人的行為不成立非法行醫罪。在處理時,只能以意外事件或醫療事故罪來對待。但如果非法定的未取得合法醫師執業資格的人員,在執業醫師的默許、同意下,從事醫療活動,情節嚴重時,二者可以成立非法行醫罪的共犯。

但本案的問題似乎不在這裏,若僅以以上的討論所確定的判斷標準,柯某的行為當構成非法行醫罪無疑。但本案似乎有其特殊性,即合法醫療機構負責人招聘沒有醫生執業資格的人開設專科門診或者有醫生執業資格的人勾結、夥同沒有取得執業資格的人進行非法行醫是否可作為共犯追究?從理論上講,取得了醫生執業資格的人是不可能獨立實行非法行醫行為的,但是有可能成為沒有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非法行醫行為的共同犯罪人。我主張,合法醫療機構的負責人明知他人沒有醫生執業資格而招聘、僱傭其從事醫療活動,或者有醫生執業資格的人擅自到非法開設的醫療機構從業或勾結沒有醫生執業資格的人,從事醫療活動,應按非法行醫罪的共同犯罪追究其責任。

在本案中,鄖西縣人民醫院在聘用柯某作為其單位的實習人員本身是沒有過錯,但是其卻安排此實習人員單獨承擔重大麻醉手術,這顯然是有過錯的,其應該為其過錯承擔法律責任.也正像我在代理詞中所堅持的理由,柯某明知其不具備執業醫師資格,卻單獨實施重大麻醉手術,其主觀具有故意性,其錯誤地實施麻醉手術的行為直接導致導致了患者的死亡,柯某的行為當構成非法行醫罪.

這種觀點在理論上的成立是沒有問題的,作為任何一個當事人的律師或者一個法律理論工作者接受這種觀點毫無遲疑,但要是讓公安機關或者法院工作者接受還是很難的.在這裏,我看到了法律工作者之間的交鋒和法律內部的裂痕.但我並沒有灰心,我一直在繼續思考這些問題,雖然現在在心裏還不甚明朗.我對法學的嚮往與追求,緣於對事實與規則二元衝突的認識,並希冀從社會與法律的協調中勾勒出完滿的法治之制。是法學將我從農村的土地深處帶至理性的思維空間。我將以所學、所思、所感,致力於法律與社會的融合。

2022律師事務所實習日記 篇15

接下來的星期六就是公務員考試。而我也報名了公務員考試。趁着今天律師事務所沒有什麼事情趕快複習公務員考試。我感覺自己不斷在重複臨急抱佛腳的行為。其實這樣的行為很令人懊惱、討厭。但我卻周而復始地不斷呈現這樣的行為。我真的要下定決心改掉這種不良的習慣。尤其是準備當一名律師,事前的準備是很重要的,一切皆馬虎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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