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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所實習日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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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所實習日記10篇

司法所實習日記

10月30日

許所長向我傳達昨天會議的內容是關於協助做好計劃生育檢查的,並安排我和楊小姐一組協助計生辦人員下鄉檢查計劃生育工作。下鄉檢查計生工作進行的很順利,效果也不錯。同時還利用這個時機宣傳了有關計劃生育的法律、法規。在宣傳中一位老太太的話讓我觸動很大,她説:“法律還管生仔?這可以傳宗接代的事,法律還讓不讓人活?”在農村宣傳法律,單宣讀法律條文是起不了什麼作用的。改變其思想意識才是關鍵,法律和思想道德都在起着規範人們行為的做用,所不同的是法律被賦予了國家強制力。老太太正是遵守着“為人不孝,無後為大”的道德觀才會説出這翻話。農民的法律意識應該怎麼樣去培養?中國農村是具有幾千年農村文明的地方,其固有的農村道德能夠起到像法律一樣作用,特別是在應付家族式的人際關係上。如果在普法宣傳中對農民進行一場思維傳播,從其思想認識入手,讓法律成為農民思想上固有的道德規範,將會達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10月31日

下鄉的第二天,在檢查工作中發現一農婦懷有計劃外身孕。計生辦工作人員勸説其前去做人流。我們也努力地從法律層面做其思想工作。希望她能認識到自己的行為已觸犯了法律,以及將為此而必須承擔的後果。《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四十一條“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條規定生育子女的公民,應當依法繳納社會撫養費。”雖然勸説工作最終了得成效,但其的她的一句卻讓人深思。“有錢人交得起罰款就能超生,這不是明擺着欺負窮人嗎?” 在貧富差距進一步拉大的今天,如果我們的法律將其強制手段只簡單的設定為經濟上的懲罰的話。這勢必會由於財富的不均衡而造成法律的天平出現傾斜,立法上的缺失,卻有失了法律的公平與正義。這已成為我們法律工作者不得不面對的一個問題。

11月1日

今天的計生檢查工作進行提很順利。在下鄉過程中發現村民對計生工作檢查隊的態度很友好,對檢查工作也都很理解和配合。同時發現此次下鄉檢查計生工作的計生工作人員不只對強調對違反計生政策的村民進行處罰。更多的是進行計生政策的教育。加大計生政策的宣傳工作,尤其是對發放獨生子女父母獎勵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二十三條“國家對實行計劃生育的夫妻,按照規定給予獎勵。” 政策的宣傳。一改計生工作人員已往只知罰款動不動“上房揭瓦”粗暴行為。政府工作人員這一執法觀念的轉變,讓我們看到了我們的政府正逐步由只知強制手段的粗暴型政府向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法治型政府邁進。這裏面飽含了司法工作者的許多辛勞,“組織開展基層依法治理工作,為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提供法律意見和建議”是司法工作的重要工作職能。從司法所往年的工作總結中我知道他們為此做了不少努力。基層司法工作任重而道遠!

11月2日

今天的主要工作是為下星期到學校舉法制宣傳準備資料。下星期要去做法制宣傳的對像是在校國中生,為此主要準備了以下兩方面的內容:

一、針對青少年一方面好奇心重、渴望步入社會;辨別事非的能力相對較弱,容易為社會上的各種表象所矇騙的情況。精心準備了有關犯罪構成的資料,讓青少年認清楚罪與非罪的界線,從而明讓其明白什麼該做,什麼不該做達到讓其遠離犯罪的目的。

二、青少年遇事易衝動,凡事不能冷靜思考,容易受人唆使,其中許多不良社會青年常以“未成年犯罪不用判刑”為理由進行唆使。為此特別準備了刑法中有關涉及到未成年人犯罪年限的規定的資料和有關法律責任的資料。希望能讓他們明白並不是所有的未成年人犯罪都不被判刑;明白除了刑事責任還有民事責任不判刑也不意味着不用承擔法律責任。當把準備好的資料交給許所長得到他的讚許時,心裏得意洋洋的。

11月5日

今天的主要工作任務是開展普法宣傳活動。上午主要工作,書寫法制宣傳標語。標語因其具有通俗、易懂、方便、經濟、宣傳時效持久等特點而在各式的宣傳活動中得到廣泛應用。可在準備好書寫標語的材料後我卻犯了愁,壓根不會寫毛筆字呀。沒辦法只能請所長親自出馬了,看着許所長盡情揮毫潑墨咱也不能幹站着吧。用大頭筆寫,看到辦公桌上的大大頭筆讓我靈機一動。用大頭筆寫標語雖不怎麼樣,但還能湊合着吧。毛筆字,國粹呀,到我們這一代怎麼就...唉!真讓人汗顏。

中午利用休息時間完成了,司法所內每月一期的普法宣傳牆報。

下午到學校開展普法宣傳。昨天精心準備的資料取得了良好效果,還得到了校領導的誇獎,真不錯。

11月6日

由於上次準備的資料受到好評,許所長交代今天我的工作就是再準備一份,不過這次的對象是國小生了。對國小生的法制講座資料叫我怎麼準備呀?正向楊小姐抱怨着。“國小生呀很單純,可能犯什麼罪?不成為犯罪的犧牲品就不錯了” 楊小姐的一名話激發了我的靈感。法制宣傳並非只預防犯罪呀,如果能培養人的法律意識,學會運用法律的武器保護自己不也很好嗎?尤其是國小生這樣的弱勢羣體,國家還專門針對性的出來了像《婦女兒童權益保護法》、《義務教育法》等保障其權益的法律。培養國小生法律意識,讓他們瞭解法律中保護兒童的有關規定,讓他們學會用法律的來捍衞自己的權利等成為了我準備資料中的主要內容。也許並沒法達到預見性效果,但我認為這種法律意識的從小培養對我們構建法治社會意義深遠。

11月7日

剛一上班就有位阿姨找到司法所望人民調解能夠為她保障權益。這是一件財產歸屬糾紛案件,由於女方沒有做好證據保全工作,法院以證據不足為由拒絕立案。她找上男方家去,被棒打出門,打電話過去,男方故意不接。由於無法以訴訟手段解決爭端,只能冀望人民調解能夠為她保障權益。

然而她所理解的人民調解卻有失偏頗。她認為調解和訴訟解決糾紛的方式是一樣的,認為人民調解委員會也具有法律上的強制力,甚至提出要讓調解員上門幫她評理,把一直躲着她的男方揪出來。她還認為,在調解中應當和訴訟一樣,只有是與非的概念,既然她是有理的,那就必須按她的要求,把事情解決,一點也不進行讓步

其實象這位阿姨一樣,對人民調解有所誤解的人還是挺多的,這也和我國長期以來,對調解工作的宣傳和推廣未到家的有一定的關係,更重要的是,單純的訴訟解決糾紛的模式已經在我國人民心中紮根,這些因素無疑使更多的人民願意直接用訴訟這種更具有強制力的手段來解決糾紛。

11月8日

主要工作是檢查在全鎮6個行政村中開展的“民主法治村”的創建工作。並在此基礎上協助各行政村進一步健全和完善民主自治章程和村規民約。通過創建“民主法治村”的工作,各村的法治情況有了很的大的改觀。村民各諧相處,尤其民主自治章程和村規民約的健全和完善極大的減小了村民之間的糾紛與摩擦,增強了村民的法律意識。村規民約源息農村千百年來形成的道德觀,它對解決應付簡單的人際關係,特別是這種家族式的人際關係往往行之有效。要完善我們的法治工作,傳統道德在其中起到相當的作用。只有將法律與道德更好的結合我們的社會才能更合諧。

11月9日

行政村調委會來電話要求司法所協助調解一債務糾紛,於是和楊小姐一同前往。具體糾紛是:韓某兩年前借給陳某XX元,由於韓某一直外出打工未曾主張過自己的權利。最近韓某持借條(借條沒有註明還款期限)向陳某追討債款,卻遭陳某以債務已滿兩年已過訴訟時效不怕打官司為由拒不還債。 按照有關的法律規定:對於沒有還款期限的借條,出借人可以隨時向借款人要求還款,訴訟時效從權利人主張權利之時開始計算。權利人再次主張權利的,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但是如果出借人在借款人出具借條的20年內不主張權利,則訴訟時效不再起算。

也就是説本案中,韓某是第一次主張自己的權利,那麼訴訟時效從“最近”才開始計算,並未超過訴訟時效。有説明有關的法律規定後調解成功:欠債還錢。

11月12日

今天的主要工作:整理全鎮XX年11名刑滿釋放人員的個人檔案。整理中發現他們當中大部分都是本分人,只是在遇到問題時不懂訴諸於法律至使在處理問題過程中行為過激才犯下罪行。其實在我國尤其是農村地區村民的法律意識並不是很強烈,在很多地方依然存在着刑事案件私了等等一些情況,還有就是不知道問題怎麼樣去訴諸於法律,遇到問題就想到武力解決和選擇忍氣吞聲。總體來講就是法律問題基本沒有,法律意識淡薄。經過改革開放搞活經濟,人民生活水平是提高了可是法律意識並沒有得到相應的提升。農民的法律意識應該怎麼樣去培養?經濟發展了,法律意識才能上去嗎?這更顯示了層司法工作的重要性、普法教育的迫切性。要改變這一現狀還得靠司法工作的不懈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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