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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所實習日記25篇大綱

司法所實習日記25篇大綱

10月22日

司法所實習日記25篇大綱

今天是到司法所實習的第一天。我實習的xx司法所一共只有兩工作人員——許所長和楊小姐。我這之前我也瞭解到基層司法所人員配置少,但怎麼也沒想到只有兩個人,他們的工作量可想而知。在瞭解了司法人員、環境等基本情況後,許所長向我介紹了司法工作的規章制度及司法所的主要工作職能:一、人民調解;二、矛盾排查;三、普法宣傳;四、行使幫教(對刑釋解教人員);五、開展基層法制工作等。其中人民調解和普法宣傳是其中的主要工作。龐大的工作量,有限的人員,看來我今後的實習將會很艱苦。同時,會有更的機會,讓我檢驗自己的所學,為以的工作積累更的經驗。我會努力的。

10月23日

實習的第二天。經過昨天的實習基本瞭解了司法所的工作。在去司法所的路上不禁地想像:自己手持法律的光茫寶劍,維護世間的公平與正義,讓法律的陽光普照世間。望着擁護、敬慕自己的世人自是洋洋得意,呵呵。可可事實卻往往不盡人意。剛上班,所長就指着電腦桌上的大摞文件吩咐,我今天的工作就是整理一桌子的資料。一天的工作就在密密麻麻的文字和“噠噠”的鍵盤敲擊聲中度過。或許是內容太多,在整理完資料後竟想不起有什麼內容了。只記得好像有許多案例。這麼好學習機會就這樣錯過了。看來在以後的實習工作中得處處留心才行。要加油哦!

10月24日

“xx,你把這些資料打印6份出來,今天所長説要帶你下鄉。”今天剛一進司法所就聽見楊小姐的交代。這不是我昨天整理資料中的一部分嗎?太好了,這回我可得用心看清究竟是什麼再説。原來昨天準備的是給調委會成員學習的關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的學習資料(裏面包括了許多詳盡的案例分析)還有人民調解卷宗的歸檔工作的學習資料。我們今天下鄉就是把這些資料都送到全鎮的6個行政村去並組織學習。雖説第一次下鄉有些興奮,但全鎮6個行政村跑下來即使配備了摩托車還是很累。不過當看到調委會成員的那份熱情和迫切、渴望學習的精神,也就為自己的辛勞感到欣慰了。

10月25日

今天的主要工作是把昨天下鄉帶回來的人民調解卷宗進行整理。調委會成員把矛盾糾紛消滅在萌芽狀態,為維護社會穩定打下了堅實的基礎。其中大都是村民日常生活中的小矛盾、小摩擦。“這麼鎖碎的調解也要歸檔嗎?”我不解的問“雖然這大都是鎖碎事,但如果沒有調解員的從中調解就有矛盾激化以至發生違法犯罪行為的可能。再有,產生矛盾的雙方存在着強烈的牴觸情緒,對調解往往很難聽得入耳,不是你講點大道理或説兩條法律條文就能得到解決的。調解員的工作不是那麼容易的,即使是鎖碎事要調解成功也很困難。調解員要做到耐心,不温不燥,努力在雙方矛盾中找一調解停的平衡點,挺難的。你在以後的工作中就會體會到了。”楊小姐的一翻話讓我明白了調解工作的意義、難處,也明白了實際工作並不像在學校時想的那麼簡單,把學識用到工作中還需要許多的技巧,工作經驗的積累只有從實踐中來。

10月26日

今天是實習以來較為輕鬆的一天,沒有多大的工作量。倒是我今天實習的時候碰到的一個案例,讓人深思.昨天傍晚的時候,王某工作下班騎摩托車回家時,李某不足8歲的小兒子突然從出現在路中央,王某由於車速較快,將李某的小兒子撞倒在地,雖然沒有生命危險,但因為粉碎性骨折需入院治療.王某也未逃避責任,表示願意承擔醫藥費,但他同時也認為事故的責任並不完全在他自己,李某也負有監護不當的責任,他不能放任自己的兒子在明知有危險的街道上亂跑.

我們歷來處理交通事故的時候,總是將着眼點放在肇事這身上,尤其是機動車駕駛者,而對於行人的責任沒有作過多的考慮.雖然,基於行人在交通事故中處於弱勢地位,法律理當予以保護,即使有時事故的責任完全在於行人方,駕駛司機往往也要承擔大量的醫療和賠償費用。但是,法律講究公平、正義同時法律體現的是權利和義務的對等。當我們在保護行人(在交通事故中處於弱勢地位的一方)的權利同時,是否應當強調其在交通行為上的義務。再者,.例如上面的事故中,李某在可遇見的危險情況下,放任自己的小還在車來車往的街道上奔跑,本身是否也應是一種責任的欠缺呢?因此,對於事故發生的糾紛問題,一味的指責車輛駕駛人是否明顯是有失公允呢?這都值得我們去探討。.

10月29日

今天許所長和楊小姐都得去參加鎮政府辦公會議,我理所當然的成了留守司法所的“看家人了”。第一次獨自上班,會遇到什麼情況真讓人期待。可過了大半天,也沒什麼事,連電話都沒響一下。閒來無事,將司法所以前的人民調解卷宗出來翻閲。發現大都是有關:婚姻家庭、計劃生育、土地管理等與羣眾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的矛盾。看到這些時我在想農村需要怎樣的法律?而我們在談到送法下鄉時應該問送什麼樣的法到農村去。送刑法?送經濟法?送最需要的法——與人民羣眾自身生產、生活密切相關的法律、法規。

10月30日

許所長向我傳達昨天會議的內容是關於協助做好計劃生育檢查的,並安排我和楊小姐一組協助計生辦人員下鄉檢查計劃生育工作。下鄉檢查計生工作進行的很順利,效果也不錯。同時還利用這個時機宣傳了有關計劃生育的法律、法規。在宣傳中一位老太太的話讓我觸動很大,她説:“法律還管生仔?這可以傳宗接代的事,法律還讓不讓人活?”在農村宣傳法律,單宣讀法律條文是起不了什麼作用的。改變其思想意識才是關鍵,法律和思想道德都在起着規範人們行為的做用,所不同的是法律被賦予了國家強制力。老太太正是遵守着“為人不孝,無後為大”的道德觀才會説出這翻話。農民的法律意識應該怎麼樣去培養?中國農村是具有幾千年農村文明的地方,其固有的農村道德能夠起到像法律一樣作用,特別是在應付家族式的人際關係上。如果在普法宣傳中對農民進行一場思維傳播,從其思想認識入手,讓法律成為農民思想上固有的道德規範,將會達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10月31日

下鄉的第二天,在檢查工作中發現一農婦懷有計劃外身孕。計生辦工作人員勸説其前去做人流。我們也努力地從法律層面做其思想工作。希望她能認識到自己的行為已觸犯了法律,以及將為此而必須承擔的後果。《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四十一條“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條規定生育子女的公民,應當依法繳納社會撫養費。”雖然勸説工作最終了得成效,但其的她的一句卻讓人深思。“有錢人交得起罰款就能超生,這不是明擺着欺負窮人嗎?” 在貧富差距進一步拉大的今天,如果我們的法律將其強制手段只簡單的設定為經濟上的懲罰的話。這勢必會由於財富的不均衡而造成法律的天平出現傾斜,立法上的缺失,卻有失了法律的公平與正義。這已成為我們法律工作者不得不面對的一個問題。

11月1日

今天的計生檢查工作進行提很順利。在下鄉過程中發現村民對計生工作檢查隊的態度很友好,對檢查工作也都很理解和配合。同時發現此次下鄉檢查計生工作的計生工作人員不只對強調對違反計生政策的村民進行處罰。更多的是進行計生政策的教育。加大計生政策的宣傳工作,尤其是對發放獨生子女父母獎勵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二十三條“國家對實行計劃生育的夫妻,按照規定給予獎勵。” 政策的宣傳。一改計生工作人員已往只知罰款動不動“上房揭瓦”粗暴行為。政府工作人員這一執法觀念的轉變,讓我們看到了我們的政府正逐步由只知強制手段的粗暴型政府向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法治型政府邁進。這裏面飽含了司法工作者的許多辛勞,“組織開展基層依法治理工作,為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提供法律意見和建議”是司法工作的重要工作職能。從司法所往年的工作總結中我知道他們為此做了不少努力。基層司法工作任重而道遠!

11月2日

今天的主要工作是為下星期到學校舉法制宣傳準備資料。下星期要去做法制宣傳的對像是在校國中生,為此主要準備了以下兩方面的內容:

一、針對青少年一方面好奇心重、渴望步入社會;辨別事非的能力相對較弱,容易為社會上的各種表象所矇騙的情況。精心準備了有關犯罪構成的資料,讓青少年認清楚罪與非罪的界線,從而明讓其明白什麼該做,什麼不該做達到讓其遠離犯罪的目的。

二、青少年遇事易衝動,凡事不能冷靜思考,容易受人唆使,其中許多不良社會青年常以“未成年犯罪不用判刑”為理由進行唆使。為此特別準備了刑法中有關涉及到未成年人犯罪年限的規定的資料和有關法律責任的資料。希望能讓他們明白並不是所有的未成年人犯罪都不被判刑;明白除了刑事責任還有民事責任不判刑也不意味着不用承擔法律責任。當把準備好的資料交給許所長得到他的讚許時,心裏得意洋洋的。

11月5日

今天的主要工作任務是開展普法宣傳活動。上午主要工作,書寫法制宣傳標語。標語因其具有通俗、易懂、方便、經濟、宣傳時效持久等特點而在各式的宣傳活動中得到廣泛應用。可在準備好書寫標語的材料後我卻犯了愁,壓根不會寫毛筆字呀。沒辦法只能請所長親自出馬了,看着許所長盡情揮毫潑墨咱也不能幹站着吧。用大頭筆寫,看到辦公桌上的大大頭筆讓我靈機一動。用大頭筆寫標語雖不怎麼樣,但還能湊合着吧。毛筆字,國粹呀,到我們這一代怎麼就...唉!真讓人汗顏。

中午利用休息時間完成了,司法所內每月一期的普法宣傳牆報。

下午到學校開展普法宣傳。昨天精心準備的資料取得了良好效果,還得到了校領導的誇獎,真不錯。

11月6日

由於上次準備的資料受到好評,許所長交代今天我的工作就是再準備一份,不過這次的對象是國小生了。對國小生的法制講座資料叫我怎麼準備呀?正向楊小姐抱怨着。“國小生呀很單純,可能犯什麼罪?不成為犯罪的犧牲品就不錯了” 楊小姐的一名話激發了我的靈感。法制宣傳並非只預防犯罪呀,如果能培養人的法律意識,學會運用法律的武器保護自己不也很好嗎?尤其是國小生這樣的弱勢羣體,國家還專門針對性的出來了像《婦女兒童權益保護法》、《義務教育法》等保障其權益的法律。培養國小生法律意識,讓他們瞭解法律中保護兒童的有關規定,讓他們學會用法律的來捍衞自己的權利等成為了我準備資料中的主要內容。也許並沒法達到預見性效果,但我認為這種法律意識的從小培養對我們構建法治社會意義深遠。

11月7日

剛一上班就有位阿姨找到司法所望人民調解能夠為她保障權益。這是一件財產歸屬糾紛案件,由於女方沒有做好證據保全工作,法院以證據不足為由拒絕立案。她找上男方家去,被棒打出門,打電話過去,男方故意不接。由於無法以訴訟手段解決爭端,只能冀望人民調解能夠為她保障權益。

然而她所理解的人民調解卻有失偏頗。她認為調解和訴訟解決糾紛的方式是一樣的,認為人民調解委員會也具有法律上的強制力,甚至提出要讓調解員上門幫她評理,把一直躲着她的男方揪出來。她還認為,在調解中應當和訴訟一樣,只有是與非的概念,既然她是有理的,那就必須按她的要求,把事情解決,一點也不進行讓步。

其實象這位阿姨一樣,對人民調解有所誤解的人還是挺多的,這也和我國長期以來,對調解工作的宣傳和推廣未到家的有一定的關係,更重要的是,單純的訴訟解決糾紛的模式已經在我國人民心中紮根,這些因素無疑使更多的人民願意直接用訴訟這種更具有強制力的手段來解決糾紛。

11月8日

主要工作是檢查在全鎮6個行政村中開展的“民主法治村”的創建工作。並在此基礎上協助各行政村進一步健全和完善民主自治章程和村規民約。通過創建“民主法治村”的工作,各村的法治情況有了很的大的改觀。村民各諧相處,尤其民主自治章程和村規民約的健全和完善極大的減小了村民之間的糾紛與摩擦,增強了村民的法律意識。村規民約源息農村千百年來形成的道德觀,它對解決應付簡單的人際關係,特別是這種家族式的人際關係往往行之有效。要完善我們的法治工作,傳統道德在其中起到相當的作用。只有將法律與道德更好的結合我們的社會才能更合諧。

11月9日

行政村調委會來電話要求司法所協助調解一債務糾紛,於是和楊小姐一同前往。具體糾紛是:韓某兩年前借給陳某XX元,由於韓某一直外出打工未曾主張過自己的權利。最近韓某持借條(借條沒有註明還款期限)向陳某追討債款,卻遭陳某以債務已滿兩年已過訴訟時效不怕打官司為由拒不還債。 按照有關的法律規定:對於沒有還款期限的借條,出借人可以隨時向借款人要求還款,訴訟時效從權利人主張權利之時開始計算。權利人再次主張權利的,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但是如果出借人在借款人出具借條的20年內不主張權利,則訴訟時效不再起算。

也就是説本案中,韓某是第一次主張自己的權利,那麼訴訟時效從“最近”才開始計算,並未超過訴訟時效。有説明有關的法律規定後調解成功:欠債還錢。

11月12日

今天的主要工作:整理全鎮XX年11名刑滿釋放人員的個人檔案。整理中發現他們當中大部分都是本分人,只是在遇到問題時不懂訴諸於法律至使在處理問題過程中行為過激才犯下罪行。其實在我國尤其是農村地區村民的法律意識並不是很強烈,在很多地方依然存在着刑事案件私了等等一些情況,還有就是不知道問題怎麼樣去訴諸於法律,遇到問題就想到武力解決和選擇忍氣吞聲。總體來講就是法律問題基本沒有,法律意識淡薄。經過改革開放搞活經濟,人民生活水平是提高了可是法律意識並沒有得到相應的提升。農民的法律意識應該怎麼樣去培養?經濟發展了,法律意識才能上去嗎?這更顯示了層司法工作的重要性、普法教育的迫切性。要改變這一現狀還得靠司法工作的不懈努力。

11月13日

根據檔案逐個落實檢查幫教工作,完善刑滿釋放人員年度幫教考察記錄。通過幫教人的實施幫教使刑釋人員更快地融入社會。個別幫教人不僅在心理上認可,還在資金上支持、技術上幫扶。通過幫助刑釋人員學會種養技術,承包荒山通過其自身的努力走上致富之路。刑釋人員在“迴歸”社會後掌握致富的本領就能安下心來生產、生活。刑釋人員的及時融入社會能有效的減少社會的不安定因素。這一切需要我們做的有很多,消除你歧視的眼光,給他們一個機會,在必要是拉一把、幫一把。這都是在為構建和諧社會做出自己的努力。在此要特別感謝各位具體的幫教人所做出的努力。

11月14日

今天的主要工作是採用電話形式對外出打工的刑釋人員落實幫教考察。雖説在前兩天的工作中對刑釋人員的情況有了一定的瞭解,但第一次通過電話落實幫教考察心情還是很緊張。可他們的熱情很緩解了我的緊張,只要聽到是司法所的工作人員時,他們都很熱情、很健談。談話中他們説得最多的就是“總之謝謝你們”從他們的話語中我可以感覺到他們對重新融入社會的渴望,更渴望得到人們的關心。我們一句尋常關心的話語卻能使他們的“迴歸之路”變得更平坦。在談話中還了解他們的打工生活,向他們講解些法律知識尤其是有關新勞法的諮訊。從他們連聲的謝語中我覺得我今天的工作完成的還不錯。

11月15日

今天許所長和楊小姐都有事外出,留我在司法所説有人會來諮詢些法律問由我負責接待。快中午時王某來到司法所講明他所要諮詢的問題:王某在XX年元月在某地甲房地產公司新開發的商品房以分期付款的方式購的一套113m2的住房。房產公司承諾XX年5月交付使用。XX年4月,房產公司通知王某,房屋可以交付使用,但由於相關工作人員出差,王某元月已賣過的房屋卻被售於李某,李某是在XX年3月一次性付款購得。該公司表示,這是由於工作人員疏忽造成的,他們可以讓王某在他們下一期房屋中挑選一套並給與100元優惠。對於王某已從元月到4月承擔了4個月的貸款利息,房產公司則表示不承擔。王某找到李某説明請況,李某以自己已全部交清房款為由不答應王某要求讓房的請求。王某現想通過法律途徑主張自己的權利,挽回損失。但由於對法律相關的規定不瞭解,不知道這個官司能否達到預期的目的,所以來諮詢。 聽完這個事件,我想起了最近剛看到過《最高法院關於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的司法解釋》。該司法解釋中指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這一規定所指的具體由以下兩種情形:(一)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有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二)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有將該房屋賣給第三人。王某的情形正好符全司法解釋中規定的第二種情形相同。 看來書本的學的知識和實際工作還是有一定和差距,在今後的工作中要不斷的學了充實自己。尤其是要注意法律最新動態。

11月16日

為構建和諧社會把村民的矛盾糾紛解決在村,把衝突消滅在萌芽狀態。司法所決定組織一次年底矛盾排查工作進入鄉村解糾紛、化解矛盾維護社會的穩定。今天第一天入村排查發現一糾紛陷患:甲年幼是時曾過繼給沒有成親的叔叔乙,按村裏規矩過繼後甲是要給乙養老送終的。但甲乙之間並沒有形成法律上的收養關係,沒有到民政部門辦理收養手續(現行《收養法》第15條第1款明確規定:“收養應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係自登記之日起成立”)。在甲年幼時乙也沒有撫養過甲沒有形成事實上的收養關係。現甲取媳婦後在其妻的鼓動下不願瞻養年邁的乙。

雖然甲沒法律上的瞻養義務,但無論道德還是親情上甲對乙的瞻養卻在情理之中。經調解甲表示以後願意盡瞻養的義務;同時,通過民政部門為甲申請最低生活保障金。事情雖得到完美解決,但這卻是一個讓人深省的教訓。有法治社會的今天,要保障自己的權益只能通過合法的法律程序,千百年來形成的傳統並不能起到保障作用。

11月19日

沒想到在排查的第二天就遇上棘手的事:趙某(男)與李某(女)倆人未婚同居。一日龍某(男)與李某在李住所處私通被趙某當場抓獲。趙某逼龍某寫下“認罪書”,並提出私了還是公了。龍某表示願意麼了並寫下5000元的欠條,並將身上近1000元現金給了趙某。事後趙某害怕自己的行為構成敲詐罪,特到司法所進行諮詢。

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對被害人使用威脅和要挾的方法,強行索取公私財物的行為,構成敲詐勒索罪。本案中趙某提出私了視為有索要財物的意思表示,其中更逼龍某寫下“認罪書”顯然使有威脅的方式。趙某的行為符合敲詐罪犯罪構成。但趙某事後已認識錯誤碼主動到司法所尋求幫助,且在這事件中龍某也有過錯在先。調解後:趙某退回已收取龍某的現金和欠條、“認罪書”。至於龍某的行為,由於趙某與李某不是夫妻關係,其同居關係在現行法律中並不受到保護。龍某和李某的行為屬道德作風問題,對此予以警告處分。

事情至此完結,但它折射出一個問題:在講究法治的今天,人們以法律來約束自己的行為本無可非議。但如果一切只求不違法,對於社會公俗良德便肆意踐踏。使得我們不得不去反思法律道德的關係,在我們大力宣傳法制的同時是否應加強公民思想道德的教育。在法律求涉及的地方我們就更需要道德來維持我們的社會秩序了。

11月20日

我們都不在饒有興趣的談論昨天的案例,今天又遇到了財產糾紛。怎麼一下子出來這麼多糾紛呢?據楊小姐説,目前主動調解的情況出現得比較少,更多的調解是在問題擴大化後,由司法所工作人員主動出面進行調解的。所以矛盾排查工作是司法所必不可少的定期工作。 糾紛事由:張女士夫婦購買了一套商品房,當時由於種種原因,這套由夫妻倆出資的房屋,產權人僅登記了未成年女兒一人的名字。現因張女士夫婦出現感情不合,雙方協議離婚。但就這套商品房的所有權發生爭議,丈夫認為這是夫妻共同財產,應予以進行財產分割;張女士則認為只登記了女兒的名字,就是女兒一人的財產,不應計入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我國新出台的《物權法》第九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不動產物權,實行嚴格的登記制度,登記才生效,不登記不生效,即登記才有物權,不登記沒有物權,而且登記在誰名下,就是誰的物權。這套房屋雖然由張女士夫婦出資購買,但他們自願將房屋所有權登記在他們未成年的女兒名下,所以他們的未成年女兒就是這套房屋的唯一的所有權(物權)人,張女士夫婦不是權利人,也不是共有權利人。 還是那句話要確保自己的權利,就得按法律規定辦事。尤其是在辦理相關的法律手續、程序中更應認真考慮清楚方可行事。

11月21日

今天下訪的村子是聞名的果樹種植村。進入秋冬季節正是收穫的時節,村民的熱情我可是解了饞。同時秋冬季也是準備來年生產的時節,秋冬季節果樹的管理直接影響來年的結果。就為此也不時有矛盾產生,如甲乙兩人承包相鄰的兩片坡地種果。兩地共用同一水源甲處在高處,乙處於低處。由於秋冬季節水源不足,甲基便為自身利益截阻水流,斷絕低處乙的用水。但這些村民之間都能自行協調處理好。

根據《民法通則》第83條規定:“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種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採光等方面的相鄰關係。”在處理時應遵循以下原則:一、兼顧各方的利益,互諒互讓、互助團結二、有利生產、方便生活,三、公平合理。當我們遇到問題都能從法律的角度出發考慮問題,用法律去解決問題,那麼生活中的很多矛盾都很容易化解,我們的社會將更安定、和諧。

11月22日

最後的一個排查區,維期近一週的矛盾排查工作即將結束。但就在這還是遇到了糾紛問題:樑某隻生有一女已外嫁,今樑某去世只留有房屋3間。樑某女兒回家料理後事,並將樑某留下的房屋賣出得款1500元,當孫某聽到消息前來找樑某女兒要求其替父償還樑某生前欠他的XX元。樑某女兒認為其生前債務屬其父個人與她無關,要償還也只能用其父留下財產償還。即用賣房的1500元還孫某的債。孫某卻不願意,要求必需償還他XX元。

《繼承法》第33條第1 款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税款和債務,繳納税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要了解了相關的法律規定後孫某再沒異議,雙方糾紛得以解決。

11月23日

今天許所長總結這個星期以來的下鄉排查解決矛盾糾紛工作。通過這次的排查工作了解了全鎮司法工作的現狀;解決一部分發現的矛盾糾紛促進全鎮社會治安的穩定;發現個別村調委會業務水平急待提高,未能起到“第一首防線”的作用。同時還總解了人民調解工作的方法:首先,法律知識要系統撐握,知識面要廣才能應對各種複雜矛盾糾紛;其次,在調解工作中要做到動之以情、曉之以“法”調解工作是一種比較人性化、和氣且有效的解決糾紛方式,尤其是在民事訴訟方面,私法賦予了人民自由處分的權利,調解工作的設置將解決機制放下了基層,通過調解員主持,通常在雙方各退一步,達成各自的利益最大化,既解決了糾紛,又不傷雙方的和氣,更重要的是,改善了司法方面的資源宂煩狀況。

因為今天是我實習的最後一天,許所長還特別在會上舉行了一個簡單的告別儀式。乘着這個機會我好好的感謝許所長、楊小姐。從他們身上我學會了不少的東西,他們教會了我不少的專業知識和法律知識,同時在他們的幫助下自己也積累了許多寶貴的實踐經驗。這些都是我在實習中的收穫在日後的工作中將受用不盡!

標籤: 大綱 實習 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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