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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在情先辯論賽辯詞

理在情先辯論賽辯詞

辯論賽(情在理先)正方一辯的陳述詞:

理在情先辯論賽辯詞

情在理先 情與理在大多數情況下是一致的,因此,一般來説,情在先理在後,也就是“情在理先”。 1.理是情的集中表現。比如,孝敬父母這是個理的問題,但實質是情的問題,是情在人心中的凝結,以至於成了公理。 2.追求忠貞的愛情這是理,沒有誰會公開反對這個理。而這種理恰恰是建立在情的基礎上的。出賣朋友的行為是可恥的,這是理,為什麼會有這樣的理?因為友情是可貴的! 3.人們常説:法不容情!其實,法也是建立在情的基礎之上的。他體現的是多數人在常規情況下的情。違法的行為,多數是對他人構成傷害的行為,實質就是踐踏情的行為 情與理在大多數情況下是一致的,因此,一般來説,情在先理在後,也就是“情在理先”。 1.理是情的集中表現。比如,孝敬父母這是個理的問題,但實質是情的問題,是情在人心中的凝結,以至於成了公理。 2.追求忠貞的愛情這是理,沒有誰會公開反對這個理。而這種理恰恰是建立在情的基礎上的。出賣朋友的行為是可恥的,這是理,為什麼會有這樣的理?因為友情是可貴的! 3.人們常説:法不容情!其實,法也是建立在情的基礎之上的。他體現的是多數人在常規情況下的情。違法的行為,多數是對他人構成傷害的行為,實質就是踐踏情的行為

情與理在大多數情況下是一致的,因此,一般來説,情在先理在後,也就是“情在理先”。

1.理是情的集中表現。比如,孝敬父母這是個理的問題,但實質是情的問題,是情在人心中的凝結,以至於成了公理。

2.追求忠貞的愛情這是理,沒有誰會公開反對這個理。而這種理恰恰是建立在情的基礎上的。出賣朋友的行為是可恥的,這是理,為什麼會有這樣的理?因為友情是可貴的!

3.人們常説:法不容情!其實,法也是建立在情的基礎之上的。他體現的是多數人在常規情況下的情。違法的行為,多數是對他人構成傷害的行為,實質就是踐踏情的行為

這個辯題的自由度非常之高,"理""情"“先“每一個字都可以有多種理解,所以選取定義就是重要的。

那麼什麼算一個合理的定義,即定義中性,不偏頗。

這解決你的第二問題,如果對方把這三個字定義出來以後他們直接贏了,那説明定義有問題,因為辯題不會是一個不用論證的東西。就是説,

其實在定義中可以選擇一個較為公允的,比如 理:理性判斷 情:感性判斷 先:優先考慮

這樣定義之後,最後一個問題,就可以引申到處事態度之類的了,理性還是感性

那你就把這個理説成是真正的真理,事物的真正規律。

所謂真正,事物就是事物本身。無錯無對,就是那麼擺着。所有的不同和區別只是產生於情,也就是我們的意識,我們的喜好。比如,辣,有人喜歡,就説她好,有人吃不慣,就説她不好。所以,她本身只是辣,無好無壞,只是人自己去分別她而已。

而如果沒有事物就沒有東西可以去分別,也就沒有所謂的情。

過程是,有事物,出現可以被喜好或不喜好的事實(理),然後再有去喜好或不去喜好的情。

理不過就是個事實。

比如先有理和情兩字和這個事實,才有我們一方去肯定理前情後,另一方去肯定情前理後。其實理和情不過就是理和情,他們兩無所謂先後,分別的只是我們。也因為有了理和情兩字,才有人會喜歡出這個辯題,才有我們在這裏辯論。如果本來沒有理和情,我們辯題都沒有,辯什麼?愛什麼?肯定什麼?否定什麼?有能説的才能被説,這本身就是真理和規律,就是理。對方辯友,如果沒有文字本身,你們説的話有任何意義嗎?意義本身也依靠在能被意義上。你們説,大家肯定你們或否定你們的基礎就是你們説的是能被我們聽懂意義的話語。有了這個規律和真理,才有我們談話和辯論的基礎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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