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萬佳範文網 >

策劃書 >策劃書精選 >

大學生社會實踐實施條例

大學生社會實踐實施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大學生社會實踐實施條例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對我院社會實踐活動的組織、領導、管理和考核,使之制度化、規範化,特制訂本條例。

第二條:社會實踐活動是指在寒、暑假和平時課餘時間,學生有組織進行的規定學習課程以外的學術科技、社會服務、社會考察調研、就業實踐等活動。

第三條:社會實踐活動是課內教學、校內教育的有益延伸和必要補充,是加強學生思想政治教育,提高學生政治素質,增強學生實踐能力,提高學生綜合素質,促進學生健康成長成才的重要途徑。

第四條:社會實踐活動堅持校內校外相結合,平時和假期相結合,組織和分散相結合的原則,重在受教育,長才幹,做貢獻。一般分為省級及省級以上重點團隊、校級重點團隊、院系組織團隊以及學生回原籍就近就便獨立開展活動四個實踐活動層次。

第二章 組織機構和職責範圍

第五條:全院學生社會實踐活動由温州大學甌江學院社會實踐領導小組領導,共青團温州大學甌江學院委員會作為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組織協調,各項具體工作分別由院團委實踐中心、各系團總支及院系同學組織等組織實施。

第六條:各系團總支負責本單位學生社會實踐活動的組織、培訓及組隊工作,佈置落實學院關於社會實踐工作的有關安排。系團隊由系團總支負責組織,做好項目申報等工作,並向院團委統一申報。各社團團隊需得到社團主管部門同意,填寫項目申請等相關材料交至團委。

第七條:院團委對申報的項目及活動方案進行審核,最終確定實踐項目名單

第八條:院團委負責對學生在校內外社會實踐中取得的成果(包括教師共同完成的)進行論證、鑑定和評選,對於有價值的論文積極向有關刊物推薦。

第三章 內容、方式和要求

第九條:社會實踐活動的內容除積極圍繞經濟社會發展、有關社會熱點及有關教育的主題和內容外,應重點結合大學生所學專業特點和學生實際,有針對性地開展活動。

第十條:社會服務活動。

根據社會需求和學生能力,有目的地組織各種服務團隊,面向社會特別是農村貧困地區,受災地區等開展科技諮詢、知識培訓、公益勞動、義務支教等志願服務。

第十一條:社會考察調研活動。

根據一定的主題有計劃、有重點地對社會對象的歷史和現狀進行系統的調查瞭解,在此基礎上進行分析、研究,合理闡述自己的見解、建議、意見,撰寫調查報告等,內容主要包括參與實踐實地調查、專題考察、參觀訪問、追蹤調查、人物專訪等形式。

第十二條:建立和鞏固社會實踐基地。

各系與有條件開展活動的企業、農村基層等單位按互惠、互利的原則簽訂有關合同,形成固定的實踐基地,定期派團隊去開展活動。

第十三條:省級及以上重點團隊根據需要組隊;各校級團隊、院系級團隊以及社團團隊每支隊伍原則上10—15人(不得超過15人), 每個團隊必須有一位隨隊實踐指導老師。

第十四條:為了更好地指導實踐,在實踐過程中做到有目的、有計劃,各團隊應根據自身情況制定相應的實踐方案,並預先聯繫有關單位。將填寫好的“社會實踐活動重點團隊申報書”等相關材料及時報校團委。

第十五條:各系要把學生社會實踐活動作為學生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來抓,高度重視,精心組織,確保安全,講究實效。實踐過程中,注意積累有關素材,寫好時間日記,積極與新聞媒體聯繫,撰寫新聞報道材料,並及時將有關情況報送校團委。活動結束後要及時做好總結工作,通過彙報、座談、演講、評比等方式,進一步深化社會實踐活動的成果。

第四章 獎勵與表彰

第十六條:社會實踐活動結束後,學院將根據各系上報材料,結合各單位開展社會實踐的實際情況進行審核,並評選出各團體獎項和個人獎項,並擇優上報上級團委評優。

共青團温州大學甌江學院委員會

二○○九年五月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wjfww.com/jingxuan/4d04lv.html
專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