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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春節元宵節期間煙花爆竹燃放規定

海口春節元宵節期間煙花爆竹燃放規定

海口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2019年春節元宵節期間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通告

海口春節元宵節期間煙花爆竹燃放規定

為加強2019年春節、元宵節期間我市煙花爆竹的安全管理,防止發生爆炸、火災、人身傷害等安全事故,保障國家、集體和公民人身財產安全,確保廣大市民、遊客度過歡樂、祥和的新春佳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海口市銷售和燃放煙花爆竹管理規定》及國家環境保護部關於做好2019年春節期間煙花爆竹禁限放工作的有關要求,經市政府研究,通告如下:

一、本市城市建城區禁止銷售、燃放煙花爆竹。

二、本市非城市建成區下列區域禁止銷售、燃放煙花爆竹:國家機關、寄宿制學校、醫院、商場(市場)、賓館(飯店)、體育館、會堂、公共娛樂場所、民用機場、客運車站、碼頭、加油站、液化石油氣站等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場地及周邊安全距離以內區域;法律法規禁止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

三、本市下列地點嚴禁燃放煙花爆竹。

(一)文物保護單位;(二)車站、碼頭、機場等交通樞紐以及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三)易燃易爆物品生產、儲存單位;(四)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五)醫療機構、幼兒園、中國小校、敬老院;(六)山林、草原等重點防火區。

四、燃放煙花爆竹,應當按照燃放説明燃放,不得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

五、14週歲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煙花爆竹時,應當由監護人或其他成年人陪同看護。

六、在禁止燃放的區域燃放煙花爆竹,或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燃放,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七、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非法生產、運輸、儲存、銷售煙花爆竹。對攜帶煙花爆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郵寄煙花爆竹以及在託運的行李、包裹、郵件中夾帶煙花爆竹的,由公安機關予以沒收,並可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八、歡迎廣大市民、遊客對非法生產、經營、運輸、儲存和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進行舉報,舉報電話:68591013。

特此通告。

海口市人民政府

2019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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