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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申請傷殘鑑定

個人申請傷殘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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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申請傷殘鑑定
個人申請傷殘鑑定篇一

申請人:河南光速網絡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聯繫方式:

申請請求

申請法院委託司法鑑定機構對司百靈的傷予以重新鑑定

事實與理由

一、法醫臨牀司法鑑定所對原告司百靈的護理期評估意見超出了傷殘鑑定的範圍。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和河南省司法廳的有關規定,禁止對交通事故受傷人員的護理期作出鑑定,河南同一法醫臨牀司法鑑定所對原告司百靈的護理期評估意見超出了傷殘鑑定的範圍,違反有關法律規定

二、河南同一法醫臨牀司法鑑定所對原告司百靈百靈需終生護理的評估意見缺乏法律根據,適用評估標準錯誤。

經過庭審質詢,河南同一法醫臨牀司法鑑定所對司百靈護理期的評估意見依據的是《勞動能力鑑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我們國家目前有任何規定允許交通事故可以參照工傷標準的規定。工傷與交通事故傷殘鑑定標準的評定程序、評定依據及價值取向截然不同。本案的原告司百靈是交通事故受傷,對於交通事故受傷人員的傷殘評定評估以專門的《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為依據,以《勞動能力鑑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作為本案評估的法律依據顯然是錯誤的

三、河南同一法醫臨牀司法鑑定所對原告司百靈百靈需終生護理的評估意見結論明顯錯誤。

雖然河南同一法醫臨牀司法鑑定所對司百靈護理期的評估適用了《勞動能力鑑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但是根據此規範5.7-5.10之規定,五級至十級傷殘均無護理依賴。在無護理依賴的前提下卻做出司百靈需終生護理的結論顯然是錯誤的。

四、經過庭審質詢本鑑定結論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

首先,為確保本次鑑定的客觀性,鑑定人應當分別接受質詢,因為鑑定人在民事訴訟中有着與證人相同的證明意義和價值,不分別接受質詢定會影響鑑定結論的客觀性。其次,本案的鑑定人之一薛長年拒絕回答被告方的質詢,這和只有一個鑑定人出庭接受質詢沒有實質性的區別。

綜上所述,申請人認為河南同一法醫臨牀司法鑑定所的鑑定結論依據不足,違反法律規定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特向貴院申請重新鑑定,望貴院予以批准。

此致

鄭州市管城回族區人民法院

申請人:河南光速網絡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個人申請傷殘鑑定篇二

傷殘鑑定申請書

申請人:姓名、性別、民族、出生年月日、住址、聯繫電話

申請事項:傷殘等級鑑定

事實與理由:

貴院依法受理的申請人與×××、×××等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一案,為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現特申請貴院委託相關鑑定機構對申請人是否構成傷殘及傷殘等級(賠償指數)進行鑑定。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請人:

年  月 日

個人申請傷殘鑑定篇三

申請人:苟銀波,男,生於20XX年10月5日,漢族,住南充市延安路絲綢廠宿舍,系南充一中學生

請求目的:

因不服南充鼎正司法鑑定所作出的南鼎司鑑所〔20XX〕法臨鑑字第140號司法鑑定意見書(以下簡稱鑑定書),特申請對苟銀波的傷殘等級評定進行重新鑑定。

事實與理由:

一、《司法鑑定程序通則》第二十九條第二款“接受重新鑑定委託的司法鑑定機構的資質條件,一般應當高於原委託的司法鑑定機構。”本鑑定書作出機構是南充市營山縣鑑定機構,而第一次鑑定機構是南充市鑑定機構“通正司法鑑定中心”,因此本鑑定書嚴重違背程序,應當無效。並且該鑑定書並沒有嚴格按照《司法鑑定程序通則》對被申請人進行鑑定,存在嚴重程序違法行為:做出鑑定時並無兩個在場人員見證,明顯違法。

二、病情摘要部分避重就輕,任意片面理解。

如:修正診斷4“右膝前後交叉韌帶挫傷”,病歷上是“挫裂傷”。法醫臨牀檢查部分説:“步態正常……右膝關節外觀正常,內側有輕壓痛,右膝關節活動正常”。被鑑定人苟銀波目前還是跛行,只是比第一次鑑定時稍輕,如果病情不好轉,就不會是十級的最輕傷殘等級了。

分析説明部分(一)“確診為頭皮裂傷……右膝挫傷,右膝前後交叉韌帶挫傷。”,明顯違背依法客觀公正中立鑑定原則,因為病歷是 “確診為腦外傷、頭皮裂傷……右膝骨挫傷,右膝前後交叉韌帶挫裂傷。”

故意遺漏重要病情:中心醫院MR報告單診斷意見“右膝關節創傷性關節炎伴內、外側半月板、前後交叉韌帶挫裂傷。”該鑑定書遺漏的“右膝關節創傷性關節炎”才是評殘最主要的。經查,《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九)具有下列殘情之一,器官部分缺損,形態明顯異常,有輕度功能障礙的,為九級:12.關節外傷或因傷手術後,殘留創傷性關節炎,無積液。”所以第一次鑑定在綜合基礎上評定為十級應該是公平合理的。

三、在醫療費審查部分,該鑑定書明顯越權鑑定:明顯不合理的檢查費215元,作為被鑑定人是中學生,醫療機構所做的檢查是根據交通事故人員創傷臨牀診療指南所作,是否合理,鑑定人應對醫療機構質疑,被鑑定人保留索賠權利。自費藥品認定,也是委託鑑定項目以外,是法院裁判及保險公司的權利,該鑑定書越權鑑定應當無效。

四、因為我國司法鑑定機構並無從屬關係,也沒有在後鑑定意見書自動取代在先鑑定意見書。在二者有矛盾衝突時,法院也應綜合鑑定機構所在地和辦理鑑定數量和鑑定人員資質、資歷等方面,認定沒有違法違反程序的鑑定報告。

綜上所述,南鼎司鑑所〔20XX〕法臨鑑字第140號司法鑑定意見書在程序和實體上均嚴重違背合法公正中立之鑑定準則,損害了被鑑定人合法權利。特請求法院委託高資質鑑定機構重新鑑定或者直接認定第一次司法鑑定“南通司鑑中心臨鑑字第1500號司法鑑定意見書”,維護法律尊嚴,保護被鑑定人的合法權利。

此致

南充市順慶區人民法院

申請人

20XX年12月27日

標籤: 傷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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