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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傷殘鑑定需要哪些材料

個人傷殘鑑定需要哪些材料

個人傷殘鑑定需要的材料有很多,到底需要哪些材料,一定要準備充足!下面由本小編精心整理的個人傷殘鑑定需要哪些材料,希望可以幫到你!

個人傷殘鑑定需要哪些材料
個人傷殘鑑定材料篇一

細分為以下幾種:

1、工傷認定申請書(單位名義、或個人名義);

2、目擊事故發生的證人(兩人以上);

3、《職工工傷認定申請表》;

4、初次治療工傷的病例、診斷證明書或職業病診斷證明;

5、工傷職工的身份證明覆印件;

6、勞動關係證明;

7、用人單位的營業執照複印件或工商登記;

另外由其直系親屬或者工會組織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應同時提交提交申請人身份證明及申請人與傷亡職工關係的證明。

有下列情形之一併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還應當同時提交相關部門出具的證據材料:

(一)屬於交通事故的,提交公安交警管理部門確定的事故責任結論證明;

(二)從事搶險救災、救人等維護國家、社會和公眾利益活動的,提交市民政、公安部門出具的證明;

(三)因公、因戰致殘的軍人復員轉業到企業工作後舊傷復發的,提交傷殘證件及指定醫院的舊傷復發診斷證明;

(四)因公外出期間失蹤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證明;

(五)因履行職責遭致人身傷害的,提交公安機關或人民法院出具的證明;

(六)特殊情況需提交的其他證明材料。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申請材料。

交通事故傷殘鑑定材料篇二

當事人進行傷殘鑑定,應攜帶以下材料:

1、本人的身份證或居民户口簿

2、診斷證明書

3、加蓋院章的病歷複印件(包括住院病歷和門診病歷)

4、本人原始的和最近的片子(如x光片、ct片)及報告單

5、事故責任認定書

6、法院或交警隊的委託函等

交通事故傷殘評定必須等你康復後才可以評定的,要看你的鋼板材了以後的情形啊。交通事故傷殘傷殘鑑定是在客觀檢驗的基礎上,評價確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程度的過程。傷殘等級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十級。它們各有不同的標準。但一般來説,這樣的至少九級,也很可能十級。那交通事故傷殘鑑定項目有哪些呢?

交通事故傷殘鑑定項目有哪些:

傷殘鑑定包括交通事故傷殘、工傷事故傷殘、意外傷害傷殘、打架鬥毆傷殘。

臨牀法醫鑑定項目

1.損傷程度鑑定

即輕傷、重傷、輕微傷鑑定或稱傷情鑑定。

2.傷殘程度鑑定

包括交通事故傷殘、工傷事故傷殘、意外傷害傷殘、打架鬥毆傷殘。

3.因果關係鑑定

指損傷與疾病的關係鑑定。

4.醫療糾紛司法鑑定

醫療行為中是否存在過錯,若有,與患者死亡或殘疾之間的關係。

5.保險理賠鑑定

是否意外傷殘、重大疾病、全殘、失能達到保險理賠規定。

6.影像學資料的同一認定

所提供x光片、ct等資料是否為同一人。

7.損傷後誤工時間的審查

損傷後休息時間長短的合理性判斷。

8.護理依賴程度鑑定、醫療依賴程度鑑定

損傷致殘後對護理及醫療的依賴情況判斷。

9.致傷物推斷或損傷機理分析

從損傷形態推測致傷物或分析損傷形成機理。

10.保險調查

交通事故處理

傷殘鑑定賠償標準

工傷賠償標準,又稱工傷保險待遇標準。是指工傷職工、工亡職工親屬依法應當享受的賠償項目和標準。未參加工傷保險期間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

一般工傷

具體賠償項目、標準

(一)醫療費

1、要求: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

2、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29條第3款。

3、備註:用人單位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的,不是必須到簽有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治療。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

1、標準:本單位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

2、要求:住院期間。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29條第4款

4、備註:單位沒有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參考當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出差伙食補助金標準。

(三)交通費、食宿費

1、標準:本單位職工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

2、要求:醫療機構出具診斷證明,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29條第4款。

(四)康復治療費

1、標準: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

2、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29條第6款。

3、備註:依地方規定,康復治療需經辦機構組織專家評定。

(五)輔助器具費

1、標準:各省、直轄市工傷輔助器具限額標準。

2、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

(六) 停工留薪

1、標準: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

2、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1條。

4、備註:停工留薪期根據醫療機構的診斷證明和各地的停工留薪期分類目錄確定,但確定的部門和程序,依地方規定。

(七)護理費

1、標準:(1)停工留薪期內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2)評定傷殘後需要護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 ;

2、要求:生活護理費需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工傷職工按月享受。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1條第3款、第32條。

(八)傷殘補助金

一級至四級傷殘待遇

1、標準: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級傷殘為24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2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0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 按月享受傷殘津貼: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補足差額;

2、要求:保留勞動關係,退出工作崗位。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補足差額。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3條。

4、備註: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應當認定為工傷、視同工傷、不得認定為工傷的情形有以下幾種情況:

一、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二、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三、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

(二)醉酒導致傷亡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20xx年十級傷殘賠償標準:

一、醫療費

醫療費是指受害人接受醫學上的檢查、治療和康復所必需的費用主要包括:掛號費、檢驗費、醫藥費、治療費、住院費及其他 必要的醫療費用。因侵權行為誘發受害人其他疾病的醫療費用,應當根據侵權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的因果關係和原因力比例 等實際情況,予以適當賠償對因果關係和原因力大小難以確定的,參照專業鑑定機構的鑑定結論由人民法院自行確定。

(一)掛號費。一般以就診治療單位的掛號憑據為憑證進行賠償。

(二)檢驗費。基於診斷和治療傷情的需要,應經治單位的要求進行檢驗所支出的費用,均應進行賠償。賠償數額根據經治單位的檢查單據、診斷證明和相應的收費憑證進行確認,但有證據證明受害人進行不必要檢驗所支出的費用,致害人不予賠償。

未經治療單位允許擅自進行檢驗所支付的費用不予賠償,但受害人有正當理由的除外

(三)醫藥費。基於傷情治療和康復的需要,按經治單位的處方購買藥品所花的費用,均應予以賠償。賠償數額根據經治單位的處方單據、診斷證明和相應的收費憑據加以確認,但有證據證明受害人購買與傷情治療和身體康復無關的藥品或其他物品所支出的費用,致害人不予賠償。

(四)治療費。一般以就診治療單位的診斷證明和治療單據為憑進行賠償

(五)住院費。一般以就診治療單位的診斷證明和 住院單據為憑進行賠償,但有證據證明受害人傷情顯著輕微不需住院或傷情已經痊癒應當出院而仍然住院所支付的住院費,致害人不予賠償。

未經初診治療單位允許,擅自轉院接受治療和購買藥品所支付的費用不予賠償,但受害人有正當理由的除外。

二、誤工費

誤工費是指受害人因身體受到傷害不能正常工作所減少的正當收入。計算誤工費應考慮誤工時間和受害人的正當收入標準:

(一)誤工時間。指受害人因受傷害而耽誤工作的時間量。誤工時間一般應當參照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或者法醫鑑定予以認定,也可以按照受害人的實際損害程度、恢復狀況等情況來確定。

受害人傷情顯著輕微不影響正常工作的,僅計算就診、換藥當日的誤工費;

受害人傷情輕微無須住院治療的,誤工時間自因傷情停止工作之日起至實際痊癒之日計算; 受害人出院時傷情仍末痊癒的。誤工時間自因傷情停止工作之日起至傷情實際痊癒之日計算。

受害人受傷致殘的,誤工時間一般自因傷情停止工作之日起至定殘之日止計算。

受害人因受害經醫療無效死亡的,誤工時間自因傷停止工作,之日起至死亡之日止計算。

(二)受害人的正當收入標準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按實際喪失的田定收入額計算;但實際收入超過受訴法院所在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五倍以上的,按五倍計算

受害人無固定收入或除固定收入外還有其他不固定正當收入的,應參照受害前一年至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

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一年至三年的平均收入的,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同行業或相近行業同等勞動力上一年度的平均收入計算。

受害人因沒有工作或因離退休而主要從事家庭勞動的,參照當地縣(市)級統計部門公佈的上年度居民平均收入計算。

從事農業生產因傷害導致農忙期間誤工的,其誤工費參照當地縣(市)級統計部門公佈的上年度農村居民平均收入的兩倍計算。

三、護理費

護理費是指因護理受害人而造成的誤工損失或僱用必要的護理人員所支出的費用。

計算護理費應考慮護理人數護理時間和護理人員的正當收入標準:

(一)護理人數。一般不得超過二人,未住院或出院之後仍有護理必要的,護理人員為1人。

(二)護理時間。限於受害人因傷害所導致生活不能自理或不能完全自理的期限。

(三)護理人員的正當收入標準。一般應參照受害人誤工費正當收入標準進行計算;僱人護理的,護理費的賠償額按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確認。但勞務費賠償數額最高不得超過受害人所在地縣(市)級統計部門公佈的上年度服務業平均收入的兩倍;

對於要求護理費的,在住院期間一定要求醫生出具需要護理的證明,如果需二人護理的一定要在護理證明上註明需要二人護理。

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請求賠償今後護理費的,可以按照其定殘時的實際年齡與受訴法院所在地人均期望壽命的差額年限計算護理期限,但最低不少於五年,最長不超過20xx年。已判付安裝功能性假肢費用的,不考慮今後護理費。

根據司法解釋:受害人定殘後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並結合配製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

四、住院伙食補助費

住院伙食補助費是指對受害人住院治療期間伙食費支出的合理補償。

住院伙食補助費以實際住院時間為基礎,參照受害人所在地一般國家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進行計算。

五、營養費

營養費是指受害人在遭受損害後,為輔助治療或使身體儘快康復而購買日常飲食以外的營養品所支出的費用。

法院應當根據其傷殘情況以及治療機構的意見確定是否賠償。

營養費的賠償數額一般為每天二十至三十元;計賠營養費的時間,以恢復傷情需要補充營養的實際期限計算。但計賠時間最長不超過六個月。

六、交通費、住宿費

就醫交通費、住宿費是:指在治療傷情的過程中,受害人及必要的護理人員必須乘車、乘船和住宿所支出的費用。

(一)就醫交通費一般以交通費票.據的實際數額予以確認,交通費的票據應與就醫及轉院的:時間和次數相一致

對硬卧以上火車票費及飛機票費,按硬卧票費認定;對二等艙以上船票費,按二等艙船票費認定;但受害人因傷情嚴重需緊急搶救而必須乘坐飛機或包車入院或轉院所支付的交通費,應當給予合理賠償

(二)就醫住宿費。一般以住宿費票據的實際數額予以確認,住宿費的票據應與就醫及轉院的時間和次數相一致。

住宿費每日的賠償數額,最高不得超過受害人所在地一般國家工作人員出差的每日住宿費標準。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接受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發生的實際費用,包括受害人本人以及護理人員的住宿費和伙食費,其合理部分應予賠償。

根據各省財政廳《**省直機關和事業單位差旅費管理辦法》可以參照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費報銷標準每人每天限額**元憑發票賠償。

七、殘疾用具費

殘疾用具費是指殘疾者為恢復肢體功能或彌補傷害所造成的身體缺陷而配置功能性或裝飾性殘疾用具所支出的費用。

受害人請求殘疾用具費賠償的,應當提供醫療單位或假肢配製單位的證明或鑑定意見。殘疾用具費的計賠數額一般按普通型國產器具的同類產品的合理價額確認;更換殘疾用具的次數,應參考有關部門的專家證明,並結合當地實際生活情況及受害人的餘命年限加以確認。

為配備殘疾用具所必須支出的交通、住宿等相關合理費用,亦應予以適當補償

身體傷殘的程度已喪失安裝假肢的條件而要求賠償安裝假肢費的,不予支持。

要求賠償的安裝假肢費數額,必須以受害人就地就近的殘疾用具配製單位的普通性國產器具的價格為準加以確認;以大陸以外生產或進口的產品價格為準確認的賠償數額一般不予支持,但該數額低於普通性國產器具價格的除外。

八、十級傷殘賠償金

工傷十級傷殘賠償標準:

(一)一次性工傷傷殘補助金

計算公式:一次性工傷十級傷殘賠償金=本人工資*7個月(工資為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

(二)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計算公式: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償金=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各省有各自的標準)個月;

(三)一次性工傷就業補助金

計算公式:一次性工傷就業補助金=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各省有各自的標準)個月;

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

十級傷殘賠償金,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受害人定殘時年齡超過六十週歲的,每增加一歲便在二十年的基礎上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傷殘賠償金的賠償標準, 一般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

九、精神損害撫慰金

侵害自然人健康權但末致殘以及侵害自然人其他權利或法益有必要進行精神損害賠償的,統稱為精神撫慰金;精神撫慰金的數額應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依侵權人的過錯、侵權行為的情節、影響和後果以及給受害人造成精神損害的程度並結合當事人雙方的特定社會狀況及加害人的認錯態度等因素酌定。

根據各省各地法院在實際案例中判決的情況,為充分維護交通事故受害人一方的合法權利,本建議因交通事故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所考慮一下因素:

(一)、賠償義務人是單位還是個人,對方是單位的特別是從事經營的單位可以考慮要求對方多賠償一些;如果對方是個人還有考慮對方的收入水平,對方收入高的可以要求對方多賠償一些。

(二)、賠償義務人在交通事故中責任的大小。根據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對方在交通事故中所負責任的大小,賠償義務人負全責、負主要責任或者負同等責任的,可以考慮要求對方多賠償一些;賠償義務人負次要責任的或者不負責任的,可以考慮要求對方少賠償一些。

(三)、受訴法院所在地的生活水平。受訴法院所在地的生活水平比較高的或者較大城市的,可以考慮要求對方多賠償一些;受訴法院所在地的生活水平比較低的或者縣城的,可以考慮要求對方少賠償一些。

(四)、交通事故受害人是屬於城鎮居民還是農村居民。交通事故受害人是屬於城鎮居民的可以考慮要求對方多賠償一些;交通事故受害人是農村居民可以考慮要求對方少賠償一些。

律師建議,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十級傷殘的精神損害賠償可以考慮在5000—10000元之間要求。

十、定殘後的治療費用

受害人定殘後,請求今後治療費的,一般不予支持。受害人雖未定殘但以出院後尚須繼續治療為由僅憑醫院證主張賠償今後治療費,依該證明不足以確定今後治療費用的,一般不予支持;但其起訴後在訴訟期間又發生的治療費用,有相應證據支持的,可按醫療費的標準審查計算。

十一、除以上各項費用外,受害人請求賠償的其他費用,經審查確定。

工傷賠償標準,又稱工傷保險待遇標準。是指工傷職工、工亡職工親屬依法應當享受的賠償項目和標準。未參加工傷保險期間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

一般工傷

具體賠償項目、標準

(一)醫療費

1、要求: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

2、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29條第3款。

3、備註:用人單位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的,不是必須到簽有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治療。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

1、標準:本單位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

2、要求:住院期間。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29條第4款

4、備註:單位沒有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參考當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出差伙食補助金標準。

(三)交通費、食宿費

1、標準:本單位職工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

2、要求:醫療機構出具診斷證明,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29條第4款。

(四)康復治療費

1、標準: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

2、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29條第6款。

3、備註:依地方規定,康復治療需經辦機構組織專家評定。

(五)輔助器具費

1、標準:各省、直轄市工傷輔助器具限額標準。

2、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

(六) 停工留薪

1、標準: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

2、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1條。

4、備註:停工留薪期根據醫療機構的診斷證明和各地的停工留薪期分類目錄確定,但確定的部門和程序,依地方規定。

(七)護理費

1、標準:(1)停工留薪期內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2)評定傷殘後需要護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 ;

2、要求:生活護理費需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工傷職工按月享受。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1條第3款、第32條。

(八)傷殘補助金

一級至四級傷殘待遇

1、標準: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級傷殘為24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2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0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 按月享受傷殘津貼: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補足差額;

2、要求:保留勞動關係,退出工作崗位。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補足差額。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3條。

4、備註: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應當認定為工傷、視同工傷、不得認定為工傷的情形有以下幾種情況:

一、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二、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三、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

(二)醉酒導致傷亡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20xx年十級傷殘賠償標準:

一、醫療費

醫療費是指受害人接受醫學上的檢查、治療和康復所必需的費用主要包括:掛號費、檢驗費、醫藥費、治療費、住院費及其他 必要的醫療費用。因侵權行為誘發受害人其他疾病的醫療費用,應當根據侵權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的因果關係和原因力比例 等實際情況,予以適當賠償對因果關係和原因力大小難以確定的,參照專業鑑定機構的鑑定結論由人民法院自行確定。

(一)掛號費。一般以就診治療單位的掛號憑據為憑證進行賠償。

(二)檢驗費。基於診斷和治療傷情的需要,應經治單位的要求進行檢驗所支出的費用,均應進行賠償。賠償數額根據經治單位的檢查單據、診斷證明和相應的收費憑證進行確認,但有證據證明受害人進行不必要檢驗所支出的費用,致害人不予賠償。

未經治療單位允許擅自進行檢驗所支付的費用不予賠償,但受害人有正當理由的除外

(三)醫藥費。基於傷情治療和康復的需要,按經治單位的處方購買藥品所花的費用,均應予以賠償。賠償數額根據經治單位的處方單據、診斷證明和相應的收費憑據加以確認,但有證據證明受害人購買與傷情治療和身體康復無關的藥品或其他物品所支出的費用,致害人不予賠償。

(四)治療費。一般以就診治療單位的診斷證明和治療單據為憑進行賠償

(五)住院費。一般以就診治療單位的診斷證明和 住院單據為憑進行賠償,但有證據證明受害人傷情顯著輕微不需住院或傷情已經痊癒應當出院而仍然住院所支付的住院費,致害人不予賠償。

未經初診治療單位允許,擅自轉院接受治療和購買藥品所支付的費用不予賠償,但受害人有正當理由的除外。

二、誤工費

誤工費是指受害人因身體受到傷害不能正常工作所減少的正當收入。計算誤工費應考慮誤工時間和受害人的正當收入標準:

(一)誤工時間。指受害人因受傷害而耽誤工作的時間量。誤工時間一般應當參照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或者法醫鑑定予以認定,也可以按照受害人的實際損害程度、恢復狀況等情況來確定。

受害人傷情顯著輕微不影響正常工作的,僅計算就診、換藥當日的誤工費;

受害人傷情輕微無須住院治療的,誤工時間自因傷情停止工作之日起至實際痊癒之日計算; 受害人出院時傷情仍末痊癒的。誤工時間自因傷情停止工作之日起至傷情實際痊癒之日計算。

受害人受傷致殘的,誤工時間一般自因傷情停止工作之日起至定殘之日止計算。

受害人因受害經醫療無效死亡的,誤工時間自因傷停止工作,之日起至死亡之日止計算。

(二)受害人的正當收入標準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按實際喪失的田定收入額計算;但實際收入超過受訴法院所在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五倍以上的,按五倍計算

受害人無固定收入或除固定收入外還有其他不固定正當收入的,應參照受害前一年至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

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一年至三年的平均收入的,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同行業或相近行業同等勞動力上一年度的平均收入計算。

受害人因沒有工作或因離退休而主要從事家庭勞動的,參照當地縣(市)級統計部門公佈的上年度居民平均收入計算。

從事農業生產因傷害導致農忙期間誤工的,其誤工費參照當地縣(市)級統計部門公佈的上年度農村居民平均收入的兩倍計算。

三、護理費

護理費是指因護理受害人而造成的誤工損失或僱用必要的護理人員所支出的費用。

計算護理費應考慮護理人數護理時間和護理人員的正當收入標準:

(一)護理人數。一般不得超過二人,未住院或出院之後仍有護理必要的,護理人員為1人。

(二)護理時間。限於受害人因傷害所導致生活不能自理或不能完全自理的期限。

(三)護理人員的正當收入標準。一般應參照受害人誤工費正當收入標準進行計算;僱人護理的,護理費的賠償額按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確認。但勞務費賠償數額最高不得超過受害人所在地縣(市)級統計部門公佈的上年度服務業平均收入的兩倍;

對於要求護理費的,在住院期間一定要求醫生出具需要護理的證明,如果需二人護理的一定要在護理證明上註明需要二人護理。

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請求賠償今後護理費的,可以按照其定殘時的實際年齡與受訴法院所在地人均期望壽命的差額年限計算護理期限,但最低不少於五年,最長不超過20xx年。已判付安裝功能性假肢費用的,不考慮今後護理費。

根據司法解釋:受害人定殘後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並結合配製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

四、住院伙食補助費

住院伙食補助費是指對受害人住院治療期間伙食費支出的合理補償。

住院伙食補助費以實際住院時間為基礎,參照受害人所在地一般國家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進行計算。

五、營養費

營養費是指受害人在遭受損害後,為輔助治療或使身體儘快康復而購買日常飲食以外的營養品所支出的費用。

法院應當根據其傷殘情況以及治療機構的意見確定是否賠償。

營養費的賠償數額一般為每天二十至三十元;計賠營養費的時間,以恢復傷情需要補充營養的實際期限計算。但計賠時間最長不超過六個月。

六、交通費、住宿費

就醫交通費、住宿費是:指在治療傷情的過程中,受害人及必要的護理人員必須乘車、乘船和住宿所支出的費用。

(一)就醫交通費一般以交通費票.據的實際數額予以確認,交通費的票據應與就醫及轉院的:時間和次數相一致

對硬卧以上火車票費及飛機票費,按硬卧票費認定;對二等艙以上船票費,按二等艙船票費認定;但受害人因傷情嚴重需緊急搶救而必須乘坐飛機或包車入院或轉院所支付的交通費,應當給予合理賠償

(二)就醫住宿費。一般以住宿費票據的實際數額予以確認,住宿費的票據應與就醫及轉院的時間和次數相一致。

住宿費每日的賠償數額,最高不得超過受害人所在地一般國家工作人員出差的每日住宿費標準。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接受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發生的實際費用,包括受害人本人以及護理人員的住宿費和伙食費,其合理部分應予賠償。

根據各省財政廳《**省直機關和事業單位差旅費管理辦法》可以參照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費報銷標準每人每天限額**元憑發票賠償。

七、殘疾用具費

殘疾用具費是指殘疾者為恢復肢體功能或彌補傷害所造成的身體缺陷而配置功能性或裝飾性殘疾用具所支出的費用。

受害人請求殘疾用具費賠償的,應當提供醫療單位或假肢配製單位的證明或鑑定意見。殘疾用具費的計賠數額一般按普通型國產器具的同類產品的合理價額確認;更換殘疾用具的次數,應參考有關部門的專家證明,並結合當地實際生活情況及受害人的餘命年限加以確認。

為配備殘疾用具所必須支出的交通、住宿等相關合理費用,亦應予以適當補償

身體傷殘的程度已喪失安裝假肢的條件而要求賠償安裝假肢費的,不予支持。

要求賠償的安裝假肢費數額,必須以受害人就地就近的殘疾用具配製單位的普通性國產器具的價格為準加以確認;以大陸以外生產或進口的產品價格為準確認的賠償數額一般不予支持,但該數額低於普通性國產器具價格的除外。

八、十級傷殘賠償金

工傷十級傷殘賠償標準:

(一)一次性工傷傷殘補助金

計算公式:一次性工傷十級傷殘賠償金=本人工資*7個月(工資為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

(二)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計算公式: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償金=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各省有各自的標準)個月;

(三)一次性工傷就業補助金

計算公式:一次性工傷就業補助金=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各省有各自的標準)個月;

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

十級傷殘賠償金,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受害人定殘時年齡超過六十週歲的,每增加一歲便在二十年的基礎上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傷殘賠償金的賠償標準, 一般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

九、精神損害撫慰金

侵害自然人健康權但末致殘以及侵害自然人其他權利或法益有必要進行精神損害賠償的,統稱為精神撫慰金;精神撫慰金的數額應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依侵權人的過錯、侵權行為的情節、影響和後果以及給受害人造成精神損害的程度並結合當事人雙方的特定社會狀況及加害人的認錯態度等因素酌定。

根據各省各地法院在實際案例中判決的情況,為充分維護交通事故受害人一方的合法權利,本建議因交通事故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所考慮一下因素:

(一)、賠償義務人是單位還是個人,對方是單位的特別是從事經營的單位可以考慮要求對方多賠償一些;如果對方是個人還有考慮對方的收入水平,對方收入高的可以要求對方多賠償一些。

(二)、賠償義務人在交通事故中責任的大小。根據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對方在交通事故中所負責任的大小,賠償義務人負全責、負主要責任或者負同等責任的,可以考慮要求對方多賠償一些;賠償義務人負次要責任的或者不負責任的,可以考慮要求對方少賠償一些。

(三)、受訴法院所在地的生活水平。受訴法院所在地的生活水平比較高的或者較大城市的,可以考慮要求對方多賠償一些;受訴法院所在地的生活水平比較低的或者縣城的,可以考慮要求對方少賠償一些。

(四)、交通事故受害人是屬於城鎮居民還是農村居民。交通事故受害人是屬於城鎮居民的可以考慮要求對方多賠償一些;交通事故受害人是農村居民可以考慮要求對方少賠償一些。

律師建議,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十級傷殘的精神損害賠償可以考慮在5000—10000元之間要求。

十、定殘後的治療費用

受害人定殘後,請求今後治療費的,一般不予支持。受害人雖未定殘但以出院後尚須繼續治療為由僅憑醫院證主張賠償今後治療費,依該證明不足以確定今後治療費用的,一般不予支持;但其起訴後在訴訟期間又發生的治療費用,有相應證據支持的,可按醫療費的標準審查計算。

十一、除以上各項費用外,受害人請求賠償的其他費用,經審查確定。

標籤: 傷殘 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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