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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鑑定標準集錦(通用24篇)

工傷鑑定標準集錦(通用24篇)

工傷鑑定標準集錦 篇1

1人格改變;

工傷鑑定標準集錦(通用24篇)

2單肢體癱肌力4級;

3單手全肌癱肌力4級;

4雙手部分肌癱肌力4級;

5雙足部分肌癱肌力4級;

6單足部分肌癱肌力≤3級;

7腦葉切除術後無功能障礙;

8符合重度毀容標準之一項者;

9面部燒傷植皮≥1/5;

10面部輕度異物沉着或色素脱失;

11雙側耳廓部分或一側耳廓大部分缺損;

12全身瘢痕面積≥20%;

13女性一側乳房缺損或嚴重瘢痕畸形;

14一側或雙側眼瞼明顯缺損;

15脊椎壓縮骨折,椎體前緣總體高度減少1/2以上者;

16一手除拇、食指外,有兩指近側指間關節離斷;

17一手除拇、食指外,有兩指近側指間關節無功能;

18一足拇趾缺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缺失;

19一足拇趾畸形,功能完全喪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畸形;

20一足除拇趾外,其他三趾缺失;

21因開放骨折感染形成慢性骨髓炎,反覆發作者;

22四肢大關節創傷性關節炎,無積液;

23急性放射皮膚損傷ⅳ度及慢性放射性皮膚損傷手術治療後影響肢體功能;

24放射性皮膚潰瘍經久不愈者;

25一眼矯正視力≤0.2,另眼矯正視力≥0.5;

26雙眼矯正視力等於0.4;

27雙眼視野≤80%(或半徑≤50°;

28一側或雙側瞼外翻或瞼閉合不全者;

29上瞼下垂蓋及瞳孔1/3者;

30瞼球粘連影響眼球轉動者;

31外傷性青光眼行抗青光眼手術手眼壓控制正常者;

32雙耳聽力損失≥41db或一耳≥91db;

33體力勞動時有呼吸困難;

34發聲及言語困難;

35牙槽骨損傷長度≥6cm,牙齒脱落8個及以上;

36舌缺損2 cm2;

3全身瘢痕面積50cm2,並有明顯瘢痕;

9手掌、足掌植皮面積>30%者;

10除拇趾外,餘3~4指末節缺失;

11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節缺失;

12足背植皮面積>100 cm2;

13膝關節半月板損傷、膝關節交叉韌帶損傷未做手術者;

14身體各部位骨折癒合後無功能障礙;

15一手或兩手慢性放射性皮膚損傷ⅱ度及ⅱ度上以者;

16一眼矯正視力≤0.5,另一眼矯正視力≥0.8;

17雙眼矯正視力≤0.8;

18一側或雙側瞼外翻或瞼閉合不全行成形手術後矯正者;

19上瞼下垂蓋及瞳孔1/3行成形手術後矯正者;

20瞼球粘連影響眼球轉動行成形手術後矯正者;

21職業性及外傷性白內障術後人工晶狀體眼,矯正視力正常者;

22職業性及外傷性白內障ⅰ~ⅱ(或輕度、中度,矯正視力正常者;

23晶狀體部分脱位;

24眶內異物未取出者;

25眼球內異物未取出者;

26外傷性瞳孔放大;

27角鞏膜穿通傷治癒者;

28雙耳聽力損失≥26 db,或一耳≥56 db;

29雙側前庭功能喪失,閉眼不能並足站立;

30鉻鼻病(無症狀者;

31嗅覺喪失;

32牙齒除智齒以外,切牙脱落1個以上或其他牙脱落2個以上;

33一側顳下凳關節強直,張口困難ⅰ度;

34鼻竇或面頰部有異物未取出;

35單側鼻腔或鼻孔閉鎖;

36鼻中隔穿孔;

37一側不完全性面癱;

38血、氣胸行單純閉式引流術後,胸膜粘連增厚;

39開胸探查術後;

40肝外傷保守治療後;

41胰損傷保定治療後;

42脾損傷保定治療後;

43腎損傷保定治療後;

44膀胱外傷保守治療後;

45卵巢修補術後;

46輸卵管修補術後;

47乳腺修修補術後;

48免疫功能輕度減退;

49慢性輕度磷中毒;

50工業性病ⅰ期;

51煤礦井下工人滑囊炎;

52減壓性骨壞死ⅰ期;

53一度牙酸蝕病;

54職業性皮膚病久治不愈

工傷鑑定標準集錦 篇2

1 重度智能損傷;

2三肢癱肌力3級;

3偏癱肌力≤2級;

4截癱肌力≤2級;

5雙手全肌癱肌力≤3級;

6完全感覺性或混合性失語;

7全身重度瘢痕形成,佔體表面積≥80%,伴有四肢大關節中3個以上活動功能受限;

8全面部瘢痕痕或植皮伴有重度毀容;

9雙側前臂缺失或雙手功能完全喪失;

10雙下肢高位缺失;

11雙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喪失;’

12雙膝雙踝僵直於非功能位;

13雙膝以上缺失;

14雙膝、踝關節功能完全喪失;

15同側上、下肢瘢痕痕畸形,功能完全喪失;

16四肢大關節(肩、髖、膝、肘中四個以上關節功能完全喪失者;

17一眼有或無光感,另眼矯正視力≤0。02,或視野≤8%(或半徑≤5°

18無吞嚥功能,完全依賴胃管進食;

19雙側上領骨完全缺損;

20雙側下領骨完全缺損;

21一側上頜骨及對側下領骨完全缺損,並伴有顏面軟組織缺損>30 cm2(注:2是平方

22一側全肺切除並胸廓成形術,呼吸困難ⅲ級;

23心功能不全三級;

24食管閉鎖或損傷後無法行食管重建術,依賴胃造痰或空腸造瘻進食;

25小腸切除3/4,合併短腸綜合症;

26肝切除3/4,並肝功能重度損害;

27肝外傷後發生門脈高壓三聯症或發生budd-chiari綜合徵;

28膽道損傷致肝功能重度損害;

29胰次全切除,胰腺移植術後;

30孤腎部分切除後,腎功能不全失代償期;

31肺功能重度損傷及/或重度低氧血癥;

32塵肺ⅲ期伴肺功能中度損傷及/或中度低氧血癥;

33塵肺ii期伴肺功能重度損傷及/或重度低氧血癥[po2450 μ

(5 mg/dl;

41職業性膀胱癌;

42放射性腫瘤。

工傷鑑定標準集錦 篇3

1人格改變;

2單肢體癱肌力4級;

3單手全肌癱肌力4級;

4雙手部分肌癱肌力4級;

5雙足部分肌癱肌力4級;

6單足部分肌癱肌力≤3級;

7腦葉切除術後無功能障礙;

8符合重度毀容標準之一項者;

9面部燒傷植皮≥1/5;

10面部輕度異物沉着或色素脱失;

11雙側耳廓部分或一側耳廓大部分缺損;

12全身瘢痕面積≥20%;

13女性一側乳房缺損或嚴重瘢痕畸形;

14一側或雙側眼瞼明顯缺損;

15脊椎壓縮骨折,椎體前緣總體高度減少1/2以上者;

16一手除拇、食指外,有兩指近側指間關節離斷;

17一手除拇、食指外,有兩指近側指間關節無功能;

18一足拇趾缺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缺失;

19一足拇趾畸形,功能完全喪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畸形;

20一足除拇趾外,其他三趾缺失;

21因開放骨折感染形成慢性骨髓炎,反覆發作者;

22四肢大關節創傷性關節炎,無積液;

23急性放射皮膚損傷ⅳ度及慢性放射性皮膚損傷手術治療後影響肢體功能;

24放射性皮膚潰瘍經久不愈者;

25一眼矯正視力≤0.2,另眼矯正視力≥0.5;

26雙眼矯正視力等於0.4;

27雙眼視野≤80%(或半徑≤50°;

28一側或雙側瞼外翻或瞼閉合不全者;

29上瞼下垂蓋及瞳孔1/3者;

30瞼球粘連影響眼球轉動者;

31外傷性青光眼行抗青光眼手術手眼壓控制正常者;

32雙耳聽力損失≥41db或一耳≥91db;

33體力勞動時有呼吸困難;

34發聲及言語困難;

35牙槽骨損傷長度≥6cm,牙齒脱落8個及以上;

36舌缺損707 }imal/l(8 mg/dl。

注:po2中的2是下角

工傷鑑定標準集錦 篇4

1-10級工傷鑑定賠償標準: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係,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4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2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0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三)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三十四條 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五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4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 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並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五條 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2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0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8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6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工傷鑑定標準集錦 篇5

1、國家標準

20xx年,國家發佈了《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標準》(GB/T 16180-20xx ),這是新的工傷鑑定的國家標準,標準共分10級。

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標準(GB/T 16180—20xx)

2、最新標準

為使勞動能力鑑定適應我國當前社會經濟發展的要求,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勞動者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對工傷或患職業病勞動者的傷殘程度做出更加客觀、科學的技術鑑定,在總結分析10餘年工傷評殘實踐經驗基礎上,對GB/T 16180 —1996進行了修訂與完善,並與我國勞動能力鑑定法規制度相配套,將原標準更名為《勞動能力鑑定 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並對以下技術原則作了調整:

——增加了總則中4. 1. 3醫療依賴的分級判定;

——取消了總則中關於工傷、職業病證明的規定;

——取消了總則中關於重新鑑定的規定;

——傷殘類別增加了十二指腸的損傷,同時取消了單列的耳廓缺損;

——智能減退改為智能損傷,增加記憶商(MQ)判定指標;

——取消了利手與非利手的表述;

——增加了低氧血癥的判斷標準;

——增加了活動性肺結核診斷要點的判定;

——增加了大血管的界定;

——增加了瘢痕診斷的界定;

——增加了貧血診斷標準與分級;

——修訂了6. 4. 1肝功能損害的判定與分級;

——修訂了6. 5. 4中毒性腎病和6. 5. 5腎功能不全的判定指標;

——取消了輔助器具如安裝假肢的表述;

——修訂了人格改變的判定基準指標;

——全身瘢痕的最低下限由≤30%修改為2mm或錯位變形影響外觀者;

27一眼矯正視力≤0.3,另眼矯正視力>0.6;

28雙眼矯正視力等於0.5;

29淚器損傷,手術無法改進溢淚者;

30雙耳聽力損失≥31db或一耳損失≥71db;

31發聲及言語不暢;

32鉻鼻病有醫療依賴;

33牙槽骨損傷長度>4cm,牙脱落4個及以上;

34上、下頜骨骨折,經牽引、固定治療後無功能障礙者

工傷鑑定標準集錦 篇6

《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保障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工傷鑑定賠償標準。

用人單位未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可以直接向單位所在地勞動保障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當地勞動部門領取);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書(包括門診病歷、急診病歷、住院病歷的複印件);

勞動保障部門收到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書》,並通知單位和職工或親屬。職工憑《工傷認定書》可以申請工傷傷殘鑑定和享受工傷待遇。

a)一級

1)極重度智能損傷;

2)四肢癱肌力≤3級或三肢癱肌力≤2級;

3)頸4以上截癱,肌力≤2級;

4)重度運動障礙(非肢體癱);

5)面部重度毀容,同時伴有表B? 2中二級傷殘之一者;

6)全身重度瘢痕形成,佔體表面積≥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關節活動功能基本喪失;

7)雙肘關節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

8)雙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

9)雙下肢及一上肢嚴重瘢痕畸形,活動功能喪失;

10)雙眼無光感或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準者;

11)肺功能重度損傷和呼吸困難Ⅳ級,需終生依賴機械通氣;

12)雙肺或心肺聯合移植術;

13)小腸切除≥90%;

14)肝切除後原位肝移植;

15)膽道損傷原位肝移植;

16)全胰切除;

17)雙側腎切除或孤腎切除術後,用透析維持或同種腎移植術後腎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18)塵肺Ⅲ期伴肺功能重度損傷及/或重度低氧血癥〔PO2707μmol/L(8 mg/dL),工傷鑑定《工傷鑑定賠償標準》。

b)二級

1)重度智能損傷;

2)三肢癱肌力3級;

3)偏癱肌力≤2級;

4)截癱肌力≤2級;

5)雙手全肌癱肌力≤3級;

6)完全感覺性或混合性失語;

7)全身重度瘢痕形成,佔體表面積≥80%,伴有四肢大關節中3個以上活動功能受限;

8)全面部瘢痕或植皮伴有重度毀容;

9)雙側前臂缺失或雙手功能完全喪失;

10)雙下肢高位缺失;

11)雙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喪失;

12)雙膝雙踝僵直於非功能位;

13)雙膝以上缺失;

14)雙膝、踝關節功能完全喪失;

15)同側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喪失;

16)四肢大關節(肩、髖、膝、肘)中四個以上關節功能完全喪失者;

17)一眼有或無光感,另眼矯正視力≤0.02,或視野≤8%(或半徑≤5°);

18)無吞嚥功能,完全依賴胃管進食;

19)雙側上頜骨完全缺損;

20)雙側下頜骨完全缺損;

21)一側上頜骨及對側下頜骨完全缺損,並伴有顏面軟組織缺損>30cm2;

22)一側全肺切除並胸廓成形術,呼吸困難Ⅲ級;

23)心功能不全三級;

24)食管閉鎖或損傷後無法行食管重建術,依賴胃造瘻或空腸造瘻進食;

25)小腸切除3/4,合併短腸綜合症;

26)肝切除3/4,並肝功能重度損害;

27)肝外傷後發生門脈高壓三聯症或發生Budd-chiari綜合徵;

28)膽道損傷致肝功能重度損害;

29)胰次全切除,胰腺移植術後;

30)孤腎部分切除後,腎功能不全失代償期;

31)肺功能重度損傷及/或重度低氧血癥;

32)塵肺Ⅲ期伴肺功能中度損傷及/或中度低氧血癥;

33)塵肺Ⅱ期伴肺功能重度損傷及/或重度低氧血癥〔PO2450μmol/L(5 mg/dL);

41)職業性膀胱癌;

42)放射性腫瘤。

c)三級

1)精神病性症狀表現為危險或衝動行為者;

2)精神病性症狀致使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

3)重度癲癇;

4)偏癱肌力3級;

5)截癱肌力3級;

6)雙足全肌癱肌力≤2級

7)中度運動障礙(非肢體癱);

8)完全性失用、失寫、失讀、失認等具有兩項及兩項以上者;

9)全身重度瘢痕形成,佔體表面積≥70%,伴有四肢大關節中2個以上活動功能受限;

10)面部瘢痕或植皮≥2/3並有中度毀容;

11)一手缺失,另一手拇指缺失;

12)雙手拇、食指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

13)一側肘上缺失;

14)一手功能完全喪失,另一手拇指對掌功能喪失;

15)雙髖、雙膝關節中,有一個關節缺失或無功能及另一關節伸屈活動達不到0°~90°者。

工傷鑑定標準集錦 篇7

一、未死亡工傷待遇

1、醫療費

醫療費=醫藥費+住院費+診療費+其他費用(注:需要有正規發票)

(1)要求: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

注:實務中只有醫保部分才予以支付及報銷。(福建省工傷醫療費支付的相關規定:福建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於印發《福建省基本醫療保險和工傷保險藥品目錄》的通知、《關於福建省調整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乙類藥品目錄意見的函》、《關於刪除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中部分藥品品種及調整規範部分藥品名稱的通知》)

(2)備註:用人單位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的,不是必須到簽有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治療。

2、住院伙食補助費

根據福建省《關於印發省本級工傷職工住院伙食補助費和異地就醫所需交通食宿費標準的通知》,住院伙食補助費的支付標準為:

(1)工傷職工在用人單位所在縣(市、區)行政區域內就醫的,其住院伙食補助費按每人每天20元標準計發;

(2)工傷職工轉本省行政區域以外或本省行政區域內跨縣(市、區)就醫的,其住院伙食補助費按每人每天35元標準計發。

3、交通費、食宿費

根據福建省《關於印發省本級工傷職工住院伙食補助費和異地就醫所需交通食宿費標準的通知》,住院伙食補助費的支付標準為:

(1)往返交通費用。憑工傷職工提供的公共交通工具的車票(據)核銷,每次就醫核銷一次往返交通費。公共交通工具限於火車硬席(包括硬座和硬卧)、城市軌道交通列車、城際軌道交通列車(二等票及以下)、普通客輪三等艙、公共客運汽(電)車;乘坐飛機按火車票硬卧票標準報銷。乘坐出租小汽車的費用不得報銷。

(2)住宿費。工傷職工到外省或本省跨縣(市、區)就醫等待住院的期限最長不超過7天,憑住宿費票據向省本級經辦機構報銷。具體標準為:省內跨縣(市、區)就醫日報銷限額150元;省外就醫日報銷限額200元。

4、康復治療費(後續治療費)

標準: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實務中,需經過鑑定才予以支付。

5、輔助器具費

殘疾輔助器具費=普通器具合理費用*器具數量

(1)標準:各省、直轄市工傷輔助器具限額標準。(同時注意:《福建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於企業職工工傷致殘需要安裝假肢等輔助器具的費用能否一次性支付的覆函》)

(2)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

6、停工留薪

(1)支付標準: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2)支付期限:

A、經過鑑定機構鑑定的,則以鑑定機構的鑑定結論確定停工留薪期限;

B、沒有經過鑑定的,則根據《福建省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分類目錄》來確定停工留薪期限;

C、既沒有鑑定又沒有列入《福建省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分類目錄》的,則以臨牀治癒或者傷情相對穩定的時間確定停工留薪期,有多部位或者多組織器官遭受傷害的,應以治療所需時間最長部位或者器官的期限作為該職工的停工留薪期。若停工留薪期未到期限,經醫療機構證實傷情已經治癒的,可以終止停工留薪期;停工留薪期已到期限,經醫療機構證實傷情尚未治癒的,可以在原發性損傷的基礎上延長停工留薪期,但延長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

若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社保經辦機構因停工留薪期發生爭議的,可以由當事人任何一方向設區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申請確認,未向設區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申請確認的視為同意;當事人對設區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的停工留薪期期限不服的,可以向省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申請再次確認,確認程序按照《條例》規定執行。

(3)備註: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7、護理費

(1)標準:

A、停工留薪期內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B、評定傷殘後需要護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

(2)要求:生活護理費需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工傷職工按月享受。

(3)備註:福建省20xx年職工平均工資38989元/年。

8、一級至四級傷殘待遇

(1)標準: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按月享受傷殘津貼: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補足差額;

(2)要求:保留勞動關係,退出工作崗位。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補足差額。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3)備註: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注:詳見《福建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於一至四級因工傷殘農民工工傷保險長期待遇一次性支付有關問題的通知》、《關於一至四級因工傷殘農民工工傷保險長期待遇一次性支付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

9、五級、六級傷殘待遇

(1)標準: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五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並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

(2)要求: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經職工本人提出,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由用人單位分別以其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時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3)、備註: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10、七級至十級傷殘待遇

(1)標準: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第二十六條職工因工緻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一)被鑑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工傷職工本人書面提出自願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聘用)關係的;

(二)被鑑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用人單位不再續簽勞動(聘用)合同而終止勞動(聘用)關係的,或者工傷職工本人書面提出自願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三十九條規定解除勞動(聘用)關係的;

工傷職工領取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應當與用人單位、所在地經辦機構簽定終止工傷保險關係書面協議,不再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2)要求: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分別按其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支付本人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3)、備註: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第二十七條五級至十級工傷職工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分別計算。其標準分別按照所在統籌地區最後一次公佈的人口平均預期壽命與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時年齡之差以及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時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計算:

(一)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為:五級,每滿一年發給0.7個月;六級,每滿一年發給0.6個月;七級,每滿一年發給0.4個月;八級,每滿一年發給0.3個月;九級,每滿一年發給0.2個月;十級,每滿一年發給O.l個月。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五至六級工傷職工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低於15個月的,按15個月支付;七至八級工傷職工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低於10個月的,按10個月支付;九級工傷職工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低於5個月的,按5個月支付;十級工傷職工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低於3個月的,按3個月支付。

患職業病的工傷職工,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發30%。

(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為:五級,每滿一年發給0.7個月;六級,每滿一年發給0.6個月;七級,每滿一年發給0.4個月;八級,每滿一年發給0.3個月;九級,每滿一年發給0.2個月;十級,每滿一年發給0.l個月。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五至六級工傷職工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低於15個月的,按15個月支付;七至八級工傷職工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低於10個月的,按10個月支付;九級工傷職工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低於5個月的,按5個月支付;十級工傷職工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低於3個月的,按3個月支付。

患職業病的工傷職工,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發30%。

二、工亡待遇標準

1、喪葬補助金

標準: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福建省20xx年職工平均工資38989元/年)

2、供養親屬撫卹金

(1)、按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工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

(2)、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

(3)、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卹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

供養親屬範圍:

(1)、職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

(2)、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撫養關係的繼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遺腹子女;(3)、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撫養關係的繼父母;

(4)、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撫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申請供養親屬撫卹金條件

依靠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並有下列情形之一:(一)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二)工亡職工配偶男年滿6O週歲、女年滿55週歲的;(三)工亡職工父母男年滿60週歲、女年滿55週歲的;(四)工亡職工子女未滿18週歲的;(五)工亡職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滿60週歲,祖母、外祖母年滿55週歲的;(六)工亡職工子女已經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孫子女、外孫子女未滿18週歲的;(七)工亡職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滿18週歲的。

停止享受撫卹金待遇的情形

(1)、年滿18週歲且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2)、就業或參軍的;

(3)、工亡職工配偶再婚的;

(4)、被他人或組織收養的;

(5)、死亡的。

確定是否符合被供養資格時間

職工因工死亡,其供養親屬享受撫卹金待遇的資格,按職工因工死亡時的條件核定。

辦理供養親屬撫卹金的手續

用人單位或因工死亡職工近親屬辦理享受供養親屬撫卹金手續的,應當向經辦機構提交被供養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證、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門出具的近親屬關係證明以及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出具的被供養人經濟狀況證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還應當分別提交相應材料:

(一)被供養人屬於孤寡老人、孤兒的,提交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出具的有效證明;

(二)被供養人屬於養父母、養子女或屬近親屬户口簿無法證明的,提交公證書;

(三)被供養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提交勞動能力鑑定機構的鑑定結論書。

3、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1)標準: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備註:20xx年中國城鎮居民全年人均可支配收入21810元/年)

(2)要求:第一、傷殘職工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直系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待遇;第二、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其直系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的喪葬補助金、第(二)項規定的供養親屬撫卹金的待遇。

三、因工外出時發生事故或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待遇標準

1、職工因工外出期間發生事故或者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從事故發生當月起3個月內照發工資;

2、從第4個月起停發工資,由工傷保險基金向其供養親屬按月支付供養親屬撫卹金。

3、生活有困難的,可以預支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50%。

4、職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職工因工死亡的規定處理

本文若有錯誤之處,忘各位讀者、同行多多批評、指正。

工傷鑑定標準集錦 篇8

1極重度智能損傷;

2四肢癱肌力≤3級或三肢癱肌力≤2級;

3頸4以上截癱,肌力≤2級;

4重度運動障礙(非肢體癱;

5面部重度毀容,同時伴有表b。 2中二級傷殘之一者;

6全身重度瘢痕形成,佔體表面積≥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關節活動功能基本喪失;

7雙肘關節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

8雙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

9雙下肢及一上肢嚴重瘢痕畸形,活動功能喪失;

10雙眼無光感或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準者;

11肺功能重度損傷和呼吸困難ⅳ級,需終生依賴機械通氣;

12雙肺或心肺聯合移植術,

13小腸切除≥

14肝切除後原位肝移植;

15膽道損傷原位肝移植;

16全胰切除;

17雙側腎切除或孤腎切除術後,用透析維持或同種腎移植術後腎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18塵肺ⅲ期伴肺功能重度損傷及/或重度低氧血癥[po2707 }imal/l(8 mg/dl。

注:po2中的2是下角

工傷鑑定標準集錦 篇9

1符合中度毀容標準之一項者;

2面部有瘢痕,植皮,異物色素沉着或脱失>2 cm2;

3全身瘢痕面積50cm2,並有明顯瘢痕;

9手掌、足掌植皮面積>30%者;

10除拇趾外,餘3~4指末節缺失;

11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節缺失;

12足背植皮面積>100 cm2;

13膝關節半月板損傷、膝關節交叉韌帶損傷未做手術者;

14身體各部位骨折癒合後無功能障礙;

15一手或兩手慢性放射性皮膚損傷ⅱ度及ⅱ度上以者;

16一眼矯正視力≤0.5,另一眼矯正視力≥0.8;

17雙眼矯正視力≤0.8;

18一側或雙側瞼外翻或瞼閉合不全行成形手術後矯正者;

19上瞼下垂蓋及瞳孔1/3行成形手術後矯正者;

20瞼球粘連影響眼球轉動行成形手術後矯正者;

21職業性及外傷性白內障術後人工晶狀體眼,矯正視力正常者;

22職業性及外傷性白內障ⅰ~ⅱ(或輕度、中度,矯正視力正常者;

23晶狀體部分脱位;

24眶內異物未取出者;

25眼球內異物未取出者;

26外傷性瞳孔放大;

27角鞏膜穿通傷治癒者;

28雙耳聽力損失≥26 db,或一耳≥56 db;

29雙側前庭功能喪失,閉眼不能並足站立;

30鉻鼻病(無症狀者;

31嗅覺喪失;

32牙齒除智齒以外,切牙脱落1個以上或其他牙脱落2個以上;

33一側顳下凳關節強直,張口困難ⅰ度;

34鼻竇或面頰部有異物未取出;

35單側鼻腔或鼻孔閉鎖;

36鼻中隔穿孔;

37一側不完全性面癱;

38血、氣胸行單純閉式引流術後,胸膜粘連增厚;

39開胸探查術後;

40肝外傷保守治療後;

41胰損傷保定治療後;

42脾損傷保定治療後;

43腎損傷保定治療後;

44膀胱外傷保守治療後;

45卵巢修補術後;

46輸卵管修補術後;

47乳腺修修補術後;

48免疫功能輕度減退;

49慢性輕度磷中毒;

50工業性病ⅰ期;

51煤礦井下工人滑囊炎;

52減壓性骨壞死ⅰ期;

53一度牙酸蝕病;

54職業性皮膚病久治不愈

工傷鑑定標準集錦 篇10

工傷賠償標準,又稱工傷保險待遇標準。是指工傷職工、工亡職工親屬依法應當享受的賠償項目和標準。未參加工傷保險期間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一、調整時間

從20xx年1月1日起調整提高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和供養親屬撫卹金標準。

二、調整對象

(一)20xx年12月31日前,已按月領取傷殘津貼的一至四級工傷職工(已領取職工基本養老金或退休金的工傷退休人員不享受工傷津貼的調整)。

企業和非參公管理各類事業單位五至六級工傷職工傷殘津貼以所在單位在職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率同步提高,傷殘津貼發放金額不得低於統籌地區最低工資標準。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平均工資負增長的,傷殘津貼不降低。

(二)20xx年12月31日前,已按月領取生活護理費的一至四級工傷職工(含已領取職工基本養老金或退休金的工傷退休人員);

(三)20xx年12月31日前,按照《因工死亡職工供養範圍規定》(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8號)規定,已按月領取供養親屬撫卹金的工亡職工供養親屬。若已領取職工基本養老金的,不再享受供養親屬撫卹金待遇。

(四)20xx年12月31日前,已依法作出傷殘等級或生活護理等級鑑定結論並生效的一至四級工傷職工,與此同時被認定為工亡情形的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按照本通知享受待遇調整。

(五)已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管理的國家機關和參公管理事業單位,20xx年12月31日前已領取長期待遇的工傷職工、工亡職工供養親屬,以及20xx年12月31日前已依法作出傷殘等級或生活護理等級鑑定結論並生效的一至四級工傷職工、被認定為工亡情形的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按照本通知享受待遇調整,但不得雙重享受工(公)傷待遇。

三、賠償計算

一、一級至四級傷殘待遇標準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一、一級至四級傷殘待遇標準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1、一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27個月

2、二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25個月

3、三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23個月

4、四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21個月

按月享受傷殘津貼(按月支付)

1、一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90%

2、二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85%

3、三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80%

4、四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75%

(注: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二、五級、六級傷殘待遇標準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1、五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18個月

2、六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16個月

傷殘津貼

1、五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70%

2、六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60%

(注:難以安排工作的工傷職工由用人單位按照月發給傷殘津貼,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三、七級至十級傷殘待遇標準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1、七級傷殘=本人工資×13個月

2、八級傷殘=本人工資×11個月

3、九級傷殘=本人工資×9個月

4、十級傷殘=本人工資×7個月

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如《河北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第33條。

工亡待遇標準

1、喪葬補助金=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個月。

2、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20xx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9547元)的20倍。一次性工亡補助金計算公式:29547元×20=590940元,20xx年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比20xx年提高了很多。

3、供養親屬撫卹金標準

配偶=工傷職工生前本人工資×40%,其他親屬=工傷職工生前本人工資×30%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直系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其直系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因工外出時發生事故或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待遇標準

1、職工因工外出期間發生事故或者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從事故發生當月起3個月內照發工資。

2、從第4個月起停發工資,由工傷保險基金向其供養親屬按月支付供養親屬撫卹金。

3、生活有困難的,可以預支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50%。

4、職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職工因工死亡的規定處理。

四、賠償項目

工傷索賠的賠償項目有以下幾種情況:

1、造成一般傷害(未達到殘疾)的賠償

醫療費、傷者住院期間的伙食補助費、生活護理費、工傷期間的工資、交通食宿費。

2、造成傷殘的賠償

醫療費、傷者住院期間的伙食補助費、生活護理費、工傷期間的工資、交通食宿費、輔助器具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3、造成死亡的賠償

喪葬補助金、一次性傷亡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

4、職工下落不明的情況

職工外出或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賠償項目,要分不同情況而定。職工沒有被宣告死亡的,其直系親屬可以獲得的賠償項目有:供養親屬撫卹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50%(生活有困難的);職工被宣告死亡的,其直系親屬可以獲得的賠償項目有:喪葬費、供養親屬撫卹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工傷鑑定標準集錦 篇11

據是《工傷傷殘等級鑑定標準》(請注意下面的第32條):

十級

1)符合中度毀容標準之一項者;

2)面部有瘢痕,植皮,異物色素沉着或脱失>2 cm2(注:2為平方);

3)全身瘢痕面積50 cm2(注:2為平方),並有明顯瘢痕;

9)手掌、足掌植皮面積>30%者;

10)除拇指外,餘3~4指末節缺失;

11)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節缺失,

12)足背植皮面積>100 cm2(注:2為平方);

13)膝關節半月板損傷、膝關節交叉韌帶損傷未做手術者;

14)身體各部位骨折癒合後無功能障礙;

15)一手或兩手慢性放射性皮膚損傷II度及Ⅱ度以上者;

16)一眼矯正視力≤0,5,另一眼矯正視力≥0. 8 ;

17)雙眼矯正視力≤0. 8 ;

18)一側或雙側瞼外翻或瞼閉合不全行成形手術後矯正者;

19)上瞼下垂蓋及瞳孔1/3行成形手術後矯正者,

20)瞼球粘連影響眼球轉動行成形手術後矯正者,

21)職業性及外傷性白內障術後人工晶狀體眼,我不知道工傷傷殘鑑定程序,工傷殘等級鑑定標準。矯正視力正常者;

22)職業性及外傷性白內障,矯正視力正常者;

23)晶狀體部分脱位;

24)眶內異物未取出者;

25)眼球內異物未取出者,

26)外傷性瞳孔放大,

27)角鞏膜穿通傷治癒者;

28)雙耳聽力損失≥26 dB,或一耳≥56 dB;

29)雙側前庭功能喪失,閉眼不能並足站立;

30)鉻鼻病(無症狀者);

31)嗅覺喪失;

32)牙齒除智齒以外,切牙脱落1個以上或其他牙脱落2個以上;

《工傷保險條例》第35條規定,十級傷殘為6個月的本人工資,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金,傷殘鑑定《工傷殘等級鑑定標準》。具體標準由盛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工傷鑑定標準集錦 篇12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三十七條 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規定進行賠償。

工傷鑑定標準集錦 篇13

1偏癱肌力4級;

2截癱肌力4級;

3單手部分肌癱肌力3級;

4雙足部分肌癱肌力3級;

5單足全肌癱肌力3級;

6中毒性周圍神經病重度感覺障礙;

7不完全性失用、失寫、失讀和失認等具有一項者;

8符合重度毀容標準之二項者;

9燒傷後顱骨全層缺損≥30 cm2 ,或在硬腦膜上植皮面積≥10 cm2 ;

10頸部瘢痕攣縮,影響頸部活動;

11全身瘢痕面積≥30%;

12面部瘢痕、異物或植皮伴色素改變佔面部的10%以上;

13女性兩側乳房部分缺損;

14骨盆骨折後遺產道狹窄(未育者;

15骨盆骨折嚴重移位,症狀明顯者;

16一拇指指間關節離斷;

17一拇指指間關節畸形,功能完全喪失;

18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指近側指間關節離斷;

19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指近側指間關節功能喪失

20肩、肘、腕關節之一損傷後活動度未達功能位者;

21一足1~5趾缺失;

22一足除拇趾外,其他四趾瘢痕畸形,功能完全喪失;

23一前足缺失;

24四肢大關節人工關節術後,基本能生活自理;

25四肢大關節創傷性關節炎,長期反覆積液;

26下肢傷後短縮>2cm,但2mm或錯位變形影響外觀者;

27一眼矯正視力≤0.3,另眼矯正視力>0.6;

28雙眼矯正視力等於0.5;

29淚器損傷,手術無法改進溢淚者;

30雙耳聽力損失≥31db或一耳損失≥71db;

31發聲及言語不暢;

32鉻鼻病有醫療依賴;

33牙槽骨損傷長度>4cm,牙脱落4個及以上;

34上、下頜骨骨折,經牽引、固定治療後無功能障礙者

工傷鑑定標準集錦 篇14

工傷死亡鑑定的賠償標準

1、喪葬補助金 標準為6個月的單位所在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工傷保險基金在直轄市和設區的市實行全市統籌,其他地區的統籌層次由盛自治區人民政府確定)石家莊市20xx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為2281元,政府信息第61期。

2、供養親屬撫卹金

配偶,每月按工亡職工本人月工資的40%;其他親屬,每月按工亡職工本人月工資的30%。

“其他親屬”,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發布的《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範圍規定》是指遇難職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

上述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請供養親屬撫卹金:

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工亡職工配偶男年滿60週歲、女年滿55週歲的;工亡職工父母男年滿60週歲、女年滿55週歲的;工亡職工子女未滿18週歲的;工亡職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滿60週歲,祖母、外祖母年滿55週歲的;工亡職工子女已經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孫子女、外孫子女未滿18週歲的;工亡職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滿18週歲的。

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

3、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國家統計局20xx年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7175元)

以上就是工傷死亡賠償範圍以及賠償標準等的有關內容。對於死者的家屬來説除了主張相關的賠償以外,還可以主張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如果您在主張相關的賠償的時候遇到阻礙或者困難,歡迎諮詢網站的律師為您提供幫助。

工傷鑑定標準集錦 篇15

1癲癇輕度;

2中毒性周圍神經病輕度感覺障礙;

3腦挫裂傷無功能障礙;

4開顱手術後無功能障礙者;

5顱內異物無功能障礙;

6頸部外傷致頸總、頸內動脈狹窄,支架置入或血管搭橋手術後無功能障礙;

7符合中度毀容標準之二項或輕度毀容者;

8髮際邊緣瘢痕性禿髮或其他部位禿髮,需戴假髮者;

9頸部瘢痕畸形,不影響活動;

10全身瘢痕佔體表面積≥5%;

11面部有≥8 cm2或三處以上≥1 cm2的瘢痕;

12兩個以上橫突骨折後遺腰痛;

13三個節段脊柱內固定術;

14脊椎壓縮前緣高度2mm或錯位變形影響外觀者;

27一眼矯正視力≤0.3,另眼矯正視力>0.6;

28雙眼矯正視力等於0.5;

29淚器損傷,手術無法改進溢淚者;

30雙耳聽力損失≥31db或一耳損失≥71db;

31發聲及言語不暢;

32鉻鼻病有醫療依賴;

33牙槽骨損傷長度>4cm,牙脱落4個及以上;

34上、下頜骨骨折,經牽引、固定治療後無功能障礙者

工傷鑑定標準集錦 篇16

(一)醫療費

1、要求: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

2、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29條第3款。

3、備註:用人單位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的,不是必須到簽有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治療。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

1、標準:本單位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

2、要求:住院期間。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29條第4款

4、備註:單位沒有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參考當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出差伙食補助金標準。

(三)交通費、食宿費

1、標準:本單位職工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

2、要求:醫療機構出具診斷證明,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29條第4款。

(四)康復治療費

1、標準: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

2、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29條第6款。

3、備註:依地方規定,康復治療需經辦機構組織專家評定。

(五)輔助器具費

1、標準:各省、直轄市工傷輔助器具限額標準。

2、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

(六) 停工留薪

1、標準: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

2、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1條。

4、備註:停工留薪期根據醫療機構的診斷證明和各地的停工留薪期分類目錄確定,但確定的部門和程序,依地方規定。

(七)護理費

1、標準:(1)停工留薪期內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2)評定傷殘後需要護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 ;

2、要求:生活護理費需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工傷職工按月享受。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1條第3款、第32條。

(八)傷殘補助金

一級至四級傷殘待遇

1、標準: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級傷殘為24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2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0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 按月享受傷殘津貼: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補足差額;

2、要求:保留勞動關係,退出工作崗位。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補足差額。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3條。

4、備註: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通常説的工傷鑑定等級是不包括工傷死亡這種情況的,因此,在上文中介紹的賠償標準的內容,也是不包括對工亡的賠償內容。要是你想了解工傷死亡是如何進行賠償的話,不妨到網站的相關欄目進行深入瞭解。

延伸閲讀

工傷傷殘鑑定費用

工傷事故傷殘鑑定後如何賠償

工傷傷殘鑑定期限是多久?

工傷認定與賠償的標準是什麼

工傷的認定與賠償問題一直是司法實踐中常見的問題,也是人們關注的焦點。為了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本文整理了相關內容,為您提供關於工傷認定與賠償的標準是什麼的參考。

一、工傷的認定

《工傷保險條例》關於工傷認定的相關規定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第十六條 職工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20xx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通報《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發佈司法解釋,明確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工傷的四種情形。根據規定,職工在合理時間內往返於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發生事故的,亦可認定為工傷。並公佈4起工傷保險行政糾紛典型案例。

對於廣受社會關注的上下班途中的工傷認定,這部將於20xx年9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明確了四種認定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規定: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在合理時間內往返於工作地與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時間內往返於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三)從事屬於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二、工傷賠償的種類

醫療費

1.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

2.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3.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引發的疾病,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處理。

4.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以及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誤工費

(停工留薪期待遇)

1.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原單位按月支付。

2.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3.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護理費

1.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2.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並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

致殘後的傷殘賠償金

一)一至四級

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係,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1.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

2.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3.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二)五至六級

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1.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五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

2.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並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三)七至十級

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1.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2.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因工死亡

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1.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2.供養親屬撫卹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卹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範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3.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護理費如何計算

大家都知道一般受了工傷很多都是比較嚴重的,需要請一些專業的護理人員來精心的護理,這邊涉及到了護理費如何計算的問題。畢竟是關係各位看官錢包的事,瞭解清楚一些對自身是有很多好處的。

一、不構成護理依賴的情況下,護理費的計算方法:

護理費是指因為交通事故身體受到損害,在治療期間生活不能自理,或者受傷致殘後一定程度上生活依賴護理,需要有人進行護理而造成的財產損失,即支付給護理人員的費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1條規定,“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僱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受害人定殘後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信賴程度並結合配製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

護理費的賠償涉及到的根本問題是人身損害後暫時或一段時間內喪失生活自理能力的問題,正確合理地確定生活能力的喪失程度和期限是確認賠償費的關鍵。人身損傷後傷者本人的生活能力能否自理、是否需要他人幫助,應通過其對護理依賴的程度來判斷。所謂護理依賴程度,是指因傷致殘者因生活不能自理,而需依賴他人護理的程度。生活自理範圍主要包括以下五項:一是進食;二是翻身;三是大小便;四是穿衣、洗澡;五是自我移動。護理依賴的程度分為三級,上述五項均需護理者為完全護理依賴,五項中有三項需要護理者為大部分護理依賴,五項中有一項需要護理者為部分護理依賴,對於完全護理依賴和大部分護理依賴應當給予護理費,部分依賴者可以給予護理費。

需要注意的問題:

(1)特別需要提醒的是,在定殘後如生活不能自理的,也可以主張護理費,這和以前是不同的。定殘後的護理,要根據傷者的護理依賴程度並結合配製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再根據護理級別確定護理費用。而護理級別的確定,有人建議採用鑑定的方式。

(2)護理人員無收入的或者僱傭護工的,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此處所謂“無收入”,是指本人生活來源主要或者全部依靠他人供給,或者偶然有少量收入但不足以維持本人正常生活者,主要指城鎮待業人員和鄉村未參加勞動的人員,包括在校的大中專學生、各類中國小校在校學生、其他未參加工作的16歲以下的少年,以及鄉村已達勞動年齡但喪失勞動能力的人等。

(3)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如確需二人或以上,則需要醫療機構的相關證明或通過鑑定的方式加以確定。

二、構成護理依賴的情況下,護理費的計算方法:

護理依賴程度就是指被護理人對護理人在生活上的幫助的依賴程度。依照1996年國家技術監督局頒佈的《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的規定,護理依賴指傷、病致殘者因生活不能自理需依賴他人護理。生活自理範圍主要包括下列五項:(1)進食;(2)翻身;(3)大、小便;(4)穿衣、洗漱;(5)自我移動。護理依賴的程度分為三級:完全護理依賴,指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上述5項均需護理者;大部分護理依賴,指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上述5項中有3項需要護理者;部分護理依賴,指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上述5項中有1項需要護理者。

配製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是指致殘的受害人在配製殘疾輔助器具後,在多大的程度上恢復了生活自理的能力。根據最高法院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十七條的規定,在受害人致殘後,賠償義務人要承擔殘疾輔助器具費的賠償責任,因此,當配製了殘疾輔助器具後,當時能夠不同程度地恢復一定的生活自理能力。其護理依賴程度降低,護理級別也相應較低,護理費相應減少。

365小編為您整理編輯本篇文章,小編還是希望各位看官看過之後自己能多留一個心眼,同時也祝願給看官一生都用不着計算護理費。

工傷死亡賠償金由誰支付

工作時受了傷,需要有人替勞動者買單,畢竟勞動者是在為用人單位創造經濟效益的時候受傷的。那麼,工傷死亡賠償金由誰支付呢?這個問題涉及到受工傷死亡之後家屬向誰討要賠償的問題。接下來小編為你一一揭祕。

死亡賠償支付的三種方式:

工傷死亡賠償金是指職工因工死亡,其直系親屬按照法律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1、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的,喪葬補助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及供養親屬撫卹金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2、用人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的,喪葬補助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及供養親屬撫卹金由用人單位支付;

3、根據各省安全生產條例,除上述工傷保險待遇外的死亡賠償金,由用人單位支付。

未定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1、醫療費。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2、住院伙食補助費。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發給住院伙食補助費。

3、交通、食宿費用。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所需交通、食宿費用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4、康復性治療的費用。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康復性治療的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5、輔助器具費用。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

6、護理費。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並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7、工資福利。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沒有人願意在工作的時候受傷,但有時候受傷又是無可避免的。在這種情況下需要各位勞動者懂得如何降低自己的工傷風險。

工傷死亡賠償金應該怎樣計算

還記得剛入職的時候用人單位跟我們講的“五險一金”麼?其中有一項工傷保險,應該大家都知道工傷之後的賠償都是由工傷保險賬户支付的,但是有多少人知道工傷死亡賠償金應該怎樣計算

工傷死亡賠償金定義

工傷死亡賠償金是指職工因工死亡,其直系親屬按照法律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工傷死亡賠償金-計算

可以申請工亡,要求支付喪葬費、撫卹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喪葬費標準為6個月的單位所在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是指該職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

依靠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規定申請供養親屬撫卹金:

1、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工亡職工配偶男年滿60週歲、女年滿55週歲的;工亡職工父母男年滿60週歲、女年滿55週歲的;工亡職工子女未滿18週歲的;工亡職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滿60週歲,祖母、外祖母年滿55週歲的;

工亡職工子女已經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孫子女、外孫子女未滿18週歲的;工亡職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滿18週歲的。

2、供養親屬撫卹金標準為:配偶,每月按工亡職工本人月工資的40%;其他親屬,每月按工亡職工本人月工資的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48個月到60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小編為您整理編輯本篇文章,希望能對您有所幫助,同時小編也衷心的希望各位勞動者在工作時能多注意自己或者別人的安全。

工傷賠償和解協議書怎麼寫

工傷賠償是指工傷職工、工亡職工親屬依法應當享受的賠償項目。那麼怎麼寫工傷賠償和解協議書呢?針對這個問題,小編整理了相關內容,請閲讀下面的文章進行了解。

工傷賠償和解協議書

甲方: 公司

乙方: 身份證號:

為了解決乙方工傷事宜,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條“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和《工傷保險條例》的相關規定規定,雙方方本着平等協商、互諒互讓的原則,經充分協商達成協議如下:

一、乙方被甲方聘為職工, 年 月 日乙方在工作時因自己不慎 受傷。乙方經治療現在已經花費住院費 元、醫院收據 元、生活補助 元、護理費 元、交通費 元,共計 元,上述款項已由甲方全部支付。

二、乙方同意對沒有完成的治療事項自己負責。

三、甲乙雙方一致同意:由甲方一次性賠償給乙方工傷期間工資、交通食宿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以及本協議簽訂後的後續治療中發生的掛號費、住院費、醫療費、交通食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護理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輔助器具費、就業補助金等各項費用共計 元整;該款於本協議簽訂 日內一次性付清。

四、乙方領取上述各項費用後,雙方勞動關係即為解除,雙方不存在因勞動關係解除而產生的糾紛,因勞動關係解除而產生的相應權利已經包含在第三項中。

五、乙方領取上述各項款項後,乙方自願放棄其他各項權利,關於本次工傷賠償及勞動關係解除全部解決完畢,以後互不相擾。

六、乙方自願放棄基於雙方勞動關係發生及解除所產生的其他各項權利。

七、以上協議的達成,完全出於甲乙雙方的自願,是真實意思的表示,不存在威脅等情況。本協議經雙方簽字生效,任何一方均不得以任何理由進行翻悔。本協議一式肆份,雙方各持一份,見證人留存兩份。

甲 方:

乙 方:

見證人:

年 月 日

以上內容有小編為您整理,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還有其他方面的法律問題,歡迎免費諮詢我們的專業律師。

工傷鑑定標準集錦 篇17

(一)醫療費

1、要求: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

2、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第3款。

3、備註:用人單位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的,不是必須到簽有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治療。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

1、標準:由各工傷保險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2、要求:住院期間。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第4款。

(三)交通費、食宿費

1、標準:由各工傷保險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2、要求:醫療機構出具診斷證明,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第4款。

(四)康復治療費

1、標準: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

2、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第6款。

3、備註:依地方規定,康復治療需經辦機構組織專家評定。

(五)輔助器具費

1、標準:各省、直轄市工傷輔助器具限額標準。

2、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1條。

(六) 停工留薪

1、標準: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2、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3條。

4、備註:停工留薪期根據醫療機構的診斷證明和各地的停工留薪期分類目錄確定,但確定的部門和程序,依地方規定。

(七)護理費

1、標準:

(1)停工留薪期內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2)評定傷殘後需要護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

2、要求:生活護理費需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工傷職工按月享受。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3條第3款、第34條。

(八)一級至四級傷殘待遇

1、標準: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按月享受傷殘津貼: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補足差額。

2、要求:保留勞動關係,退出工作崗位。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補足差額。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5條。

4、備註: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九)五級、六級傷殘待遇

1、標準: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五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並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

2、要求: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經職工本人提出,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由用人單位分別以其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時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6條。

4、備註: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十)七級至十級傷殘待遇

1、標準: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2、要求: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分別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7條。

4、備註: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十一)工亡待遇標準

1、喪葬補助金 標準: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2、供養親屬撫卹金

(1)、按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工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

(2)、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

(3)、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卹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

3、供養親屬範圍:

(1)、職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

(2)、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撫養關係的繼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遺腹子女:

(3)、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撫養關係的繼父母:

(4)、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撫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4、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1)、標準: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2)、要求:第一、傷殘職工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直系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待遇:第二、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其直系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的喪葬補助金、第(二)項規定的供養親屬撫卹金的待遇。

工傷鑑定標準集錦 篇18

一、醫療保險待遇

(一)醫療費 第29條第3款

1、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2、要求:

(1)在簽有服務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治療;

(2) 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

(二) 伙食補助費 第4款

1、標準:本單位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

2、要求: 住院期間。

(三)食宿交通費 第4款

1、標準: 本單位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2、要求:

(1)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

(2)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

(四)康復治療費 第6款

1、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2、要求:

( 1)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

(2)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

(五)輔助器具費 第30條

1、標準: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2、要求:

( 1)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

(2)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

(六) 停工留薪 第31條

1、標準: 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

2、要求:

(1)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 12個月。

(2)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七)生活護理費 第31條

1、標準: 完全不能自理,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

大部分不能自理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

部分不能自理,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

2、要求:

(1)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2)已評定傷殘等級並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 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八)工傷復發的費用 第36條

1、標準:享受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和第三十一條規定的工傷待遇。

2、要求:工傷職工工傷復發確認需要治療的

二、傷殘保險待遇

(一)傷殘補助金

1、標準:一級 24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級 22個月的本人工資 三級 20個月的本人工資 四級 18個月的本人工資

2、要求:

(1)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醫療待遇。

(2)致殘被鑑定一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係,退出工作崗位。

(3)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 級一次性支付

(二)傷殘津貼

1、標準:一級 本人工資的90% ; 二級 本人工資的85% ;三級 本人工資的80% ;四級 本人工資的75%。

2、要求:

(1)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按月支付;

(2)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3)到退休年齡並辦理 退休手續後,停發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

(4)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三)傷殘補助金

1、標準: 五級 16個月的本人工資 ;六級 14個月的本人工資。

2、要求: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一次性支付。

(四)傷殘津貼

1、標準:五級 本人工資的70% ;六級 本人工資的60%。

2、要求:

(1)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

(2)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並由用人單位按照規 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

(3)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工傷鑑定標準集錦 篇19

很多人在日常的工作中難免受到工傷。在經過一般程序的工傷鑑定後,又該怎麼賠償呢?這些賠償的標準又是怎麼樣的呢?為了讓更多人有這一方面的認識,在本文中將會介紹工傷鑑定後的賠償標準。

工傷賠償標準,又稱工傷保險待遇標準。是指工傷職工、工亡職工親屬依法應當享受的賠償項目和標準。未參加工傷保險期間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 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1、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2、供養親屬撫卹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卹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範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3、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20xx年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9109元,20xx年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17175元)。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以上就是在工傷鑑定後賠償的一些具體標準。如果需要進一步瞭解到工傷鑑定賠償方面的信息,可以到律師事務所,向相關專業人員諮詢,根據專業人士所給予的建議和幫助,進一步採取相關措施以解決問題。

工傷鑑定標準集錦 篇20

勞動者在工作過程中,可能會因為工作原因受到損害。在遇到這種情況時,應該積極地向有關部門做工傷認定。在做完工傷認定之後,再做勞動能力鑑定。那麼關於十級工傷的賠償標準法律是如何規定的呢?十級工傷的賠償的計算方式是什麼呢?下面就由小編為您解答這些問題。

十級工傷賠償標準是指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經過工傷認定,由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依據GB/T 16180-20xx《勞動能力鑑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分級》作出十級傷殘的評定後,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享由的工傷保險待遇和標準。

一、醫療費

醫療費實報實銷,包括住院期間、康復訓練期間、工傷復發期間的醫療費用。

1、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

2、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食宿費

1、住院伙食補助費=地方規定標準(元)×住院天數;

2、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可以要求支付交通費、食宿費;交通費根據地方標準規定;

食宿費=地方規定標準(元)×人數×天。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

三、輔助器具費用

1、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

2、輔助器具費用參照地方工傷職工輔助器具配置項目及費用限額標準;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2條。

四、停工留薪期工資

1、停工留薪期內工資=職工原來的工資福利待遇

2、停工留薪期時間長短的確定,參看地方停工留薪期分類目錄或由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其確定的部門和程序依地方規定。

3、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

4、法律依據20xx《工傷保險條例》第33條。

五、停工留薪期護理費

1、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2、護理費標準參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或各省、市實施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

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1、十級傷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為7個月本人工資。

2、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第六十四條。

七、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1、十級傷殘解除勞動關係可以享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2、具體標準參照各省市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的具體規定。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

工傷鑑定標準集錦 篇21

1中度智能損傷;

2精神病性症狀致使缺乏社交能力者;

3單肢癱肌力≤2級;

4雙手部分肌癱肌力≤2級,

5一手全肌癱肌力≤2級;

6腦脊液漏伴有顱底骨缺損不能修復或反覆手術失敗;

7面部中度毀容;

8全身瘢痕面積≥60%,四肢大關節中1個關節活動功能受限;

9面部瘢痕或植皮≥1/2並有輕度毀容;

10雙拇指完全缺失或無功能;

11一側手功能完全喪失,另一手部分功能喪失;

12一側膝以下缺失,另一側前足缺失;

13一側膝以上缺失;

14一側踝以下缺失,另一足畸形行走困難;

15雙膝以下缺失或無功能;

16一眼有或無光感,另眼矯正視力20 cm2(注:2為平方

22下領骨缺損長6cm以上的區段,伴口腔、顏面軟組織缺損>20 cm2(注:2為平方

23雙側顳下頜關節骨性強直,完全不能張口;

24面頰部洞穿性缺損>20 cm2(注:2為平方;

25雙側完全性面癱;

26一側全肺切除術;

27雙側肺葉切除術;

28肺葉切除後並胸廓成形術後;

29肺葉切除並隆凸切除成形術後;

30一側肺移植術;

31心瓣膜置換術後;

32心功能不全二級;

33食管重建術後吻合口狹窄,僅能進流食者;

34全胃切除;

35胰頭、十二指腸切除;

36小腸切除

37小腸切除2/3,包括回盲部切除;

38全結腸、直腸、肛門切除,迴腸造瘻;

39外傷後肛門排便重度障礙或失禁;

40肝切除

41肝切除1/2,肝功能輕度損害;

42膽道損傷致肝功能中度損害;

43甲狀腺功能重度損害;

44腎修補術後,腎功能不全失代償期,

45輸尿管修補術後,腎功能不全失代償期;

46永久性膀胱造瘻;

47重度排尿障礙;

48神經原性膀胱,殘餘尿≥

49尿道狹窄,需定期行擴張術;

50 雙側腎上腺缺損;

51未育婦女雙側卵巢切除;

52塵肺ii期;

53塵肺i期伴肺功能中度損傷或中度低氧血癥;

54塵肺ⅰ期伴活動性肺結核;

55病態竇房結綜合徵(需安裝起搏器者;

56腎上腺皮質功能明顯減退;

57免疫功能明顯減退。

工傷鑑定標準集錦 篇22

近日,全國勞動能力鑑定工作座談會在南寧召開,重點對如何學習把握好從5月1日起正式實施的《勞動能力鑑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進行了研究部署,要求通過貫徹執行新標準,更好地保障傷殘勞動者的權益。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副部長鬍曉義在會上講話,自治區副主席穆虹到會並致辭。

勞動能力鑑定標準是工傷職工享受待遇的依據,關係工傷職工的切身利益,是工傷保險制度建設的重要內容。此前我國勞動能力鑑定標準執行的是1996年國家技術監督局發佈的《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下稱96標準)。隨着社會的發展,96標準科目與科目之間規定不夠平衡、規定過於原則、實踐中不好操作等問題日漸突出。為此,國家在對96標準進行修訂的基礎上,頒佈了《勞動能力鑑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下稱06新標準)並於今年5月1日起正式實施。

據悉,與96標準相比,06新標準在很多方面作了調整,按器官損傷、功能障礙、醫療依賴及護理依賴4個方面,將工傷、職業病致殘等級分解為5個門類,劃分為10個等級共573個條目,比96標準的傷殘條目增加了103條,分級標準更細化,更具可操作性,並且在總體上放寬了鑑定尺度,更能保障傷殘勞動者的權益。

本次會議指出,勞動能力鑑定標準的調整和變化直接影響着工傷職工的待遇水平,對新標準的學習和把握也直接關係着勞動保障部門的工作質量。會議要求各級勞動保障部門抓好06新標準的學習與培訓,認真做好新舊標準的銜接工作,以確保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客觀、公正、準確,維護傷殘職工的合法權益。

工傷鑑定的範圍包括:

1、勞動能力鑑定,包括傷殘等級鑑定和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鑑定;

2、停工留薪期鑑定確認;

3、護理等級鑑定;

4、傷殘輔助器具配置鑑定等。

有關工傷鑑定辦理的具體流程

第一條為規範工傷認定程序,依法進行工傷認定,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按照前款規定應當向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根據屬地原則應向用人單位所在地設區的市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

第四條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受傷害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按本辦法第三條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第五條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填寫《工傷認定申請表》,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勞動合同文本複印件或其他建立勞動關係的有效證明;

(二)醫療機構出具的受傷後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

工傷認定申請表的樣式由勞動保障部統一制定。

第六條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當場或者在1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一次性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

第七條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的申請材料完整,屬於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管轄範圍且在受理時效內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受理。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並説明理由。

第八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後,根據需要可以對提供的證據進行調查核實,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協助。用人單位、醫療機構、有關部門及工會組織應當負責安排相關人員配合工作,據實提供情況和證明材料。

第九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在進行工傷認定時,對申請人提供的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不再進行調查核實。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格式和要求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要求出具證據部門重新提供。

第十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後,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委託其他統籌地區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相關部門進行調查核實。

第十一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作人員進行調查核實,應由兩名以上人員共同進行,並出示執行公務的證件。

第十二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作人員進行調查核實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根據工作需要,進入有關單位和事故現場;

(二)依法查閲與工傷認定有關的資料,詢問有關人員;

(三)記錄、錄音、錄像和複製與工傷認定有關的資料。

第十三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人員進行調查核實時,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保守有關單位商業祕密及個人隱私;

(二)為提供情況的有關人員保密。

第十四條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用人單位拒不舉證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根據受傷害職工提供的證據依法作出工傷認定結論。

第十五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認定決定包括工傷或視同工傷的認定決定和不屬於工傷或不視同工傷的認定決定。

第十六條工傷認定決定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用人單位全稱;

(二)職工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身份證號碼;

(三)受傷部位、事故時間和診治時問或職業病名稱、傷害經過和核實情況、醫療救治的基本情況和診斷結論;

(四)認定為工傷、視同工傷或認定為不屬於工傷、不視同工傷的依據;

(五)認定結論;

(六)不服認定決定申請行政複議的部門和期限;

(七)作出認定決定的時間。

工傷認定決定應加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傷認定專用印章。

第十七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工傷認定決定作出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將工傷認定決定送達工傷認定申請人以及受傷害職工(或其直系親屬)和用人單位,並抄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工傷認定法律文書的送達按照《民事訴訟法》有關送達的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工傷認定結束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將工傷認定的有關資料至少保存20年。

第十九條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用人單位對不予受理決定不服或者對工傷認定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條進行工傷認定調查核實時,用人單位及人員拒不依法履行協助義務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工傷鑑定包括哪些內容

?什麼是工傷鑑定?工傷鑑定包括哪些內容?或許很多勞動者對此都不是很清楚,甚至連進行過工傷鑑定的勞動者都不是太瞭解。接下來,小編將帶大家一起了解一下工傷鑑定的相關知識。

工傷鑑定是在申請工傷鑑定的職工被認定為工傷的基礎上,在其醫療終結或醫療期滿之後,由設區的市以上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對其工傷有關事宜進行鑑定的行為。工傷鑑定的範圍包括:勞動能力鑑定,停工留薪期鑑定確認,護理等級鑑定,傷殘輔助器具配置鑑定等。

廣義的工傷鑑定包括勞動能力鑑定和致殘等級鑑定。窄義的工傷鑑定指致殘等級鑑定。

勞動能力鑑定也稱勞動鑑定,是指勞動者在生產工作中因種種原因造成勞動能力不同程度的損害,致使勞動者在部分、大部分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時,有關部門在醫學方面對其做出的鑑別和評定。通常情況下,我國的勞動能力鑑定工作只負責因工傷或因病而導致的勞動能力鑑定問題。

殘等級鑑定也稱工傷評殘,是勞動鑑定委員會在勞動能力鑑定技術小組認為工傷職工喪失勞動能力,需要評殘的基礎上,依據《職工工傷和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對因工負傷或患職業病的職工傷殘後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和依賴護理的程度作出的判別和評定。一共有十個級別。

勞動鑑定與工傷評殘既有聯繫又有區別。從性質上來説,勞動鑑定是工傷評殘的基礎。從程序上來説,是先鑑定後評殘。從範圍來説,勞動鑑定更大一些,即除對工傷(含職業病)進行鑑定外,還包括對因病或非因工負傷導致的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的鑑定,其主要職能是從醫務方面對勞動者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的狀況進行鑑定。而工傷評殘相對來説更專業、更嚴格,其職能是對工傷和患職業病職工永久喪失勞動能力的狀況進行的鑑定。二者的工作程序和判別依據也不同。但對於明顯的工傷(含職業病)案例來説,工傷評殘可以與勞動鑑定同時進行。

在我國工傷鑑定是由專門的工傷鑑定機構進行的,同時工傷鑑定也包含了廣義和狹義之分,一般情況下我們所説的工傷鑑定都是指的狹義的工傷鑑定。

工傷鑑定原件丟失怎麼辦

許多人丟三落四,很多重要的東西經常找不到,有的甚至連工傷鑑定的原件都弄丟了。那麼在工傷鑑定原件丟失時怎麼辦呢?相信很多人一定會急的團團轉,但是小編要告訴您是有比較好的解決辦法的。詳細內容請閲讀下文。

在處理工傷賠償案件中,一部分當事人由於各種原因致使工傷認定決定書原件遺失,在這種情形下,當事人焦急萬分。

1、對工傷認定書原件及其他相關資料原件應妥善保存。

2、在發生工傷認定書原件遺失的情形下,可以委託律師到工傷認定辦公室查詢認定書資料。按我國法律規定:工傷認定結束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將工傷認定的有關資料至少保存20年。因此,即使認定書原件遺失也不要太急。

工傷鑑定標準集錦 篇23

一級:雙眼無光感或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準者;

二級:一眼有或無光感,另眼矯正視力≤0.02,或視野≤8%(或半徑≤5°);

三級:1)一眼有或無光感,另眼矯正視力≤0.05或視野≤16%(半徑≤10°);

2)雙眼矯正視力2mm或錯位變形影響外觀者;

2)一眼矯正視力≤0.3,另眼矯正視力>0.6;

3)雙眼矯正視力等於0.5;

4)淚器損傷,手術無法改進溢淚者;

十級:1)一眼矯正視力≤0.5,另一眼矯正視力≥0.8;

2)雙眼矯正視力≤0.8;

3)一側或雙側瞼外翻或瞼閉合不全行成形手術後矯正者;

4)上瞼下垂蓋及瞳孔1/3行成形手術後矯正者;

5)瞼球粘連影響眼球轉動行成形手術後矯正者;

6)職業性及外傷性白內障Ⅰ~Ⅱ(或輕度、中度),矯正視力正常者;

7)晶狀體部分脱位;

8)眶內異物未取出者;

9)眼球內異物未取出者;

總而言之,眼睛工傷鑑定分為十個等級,每一個等級所對應的傷害等級是不同的,等級越低,損失程度越重。

工傷鑑定標準集錦 篇24

1偏癱肌力4級;

2截癱肌力4級;

3單手部分肌癱肌力3級;

4雙足部分肌癱肌力3級;

5單足全肌癱肌力3級;

6中毒性周圍神經病重度感覺障礙;

7不完全性失用、失寫、失讀和失認等具有一項者;

8符合重度毀容標準之二項者;

9燒傷後顱骨全層缺損≥30 cm2 ,或在硬腦膜上植皮面積≥10 cm2 ;

10頸部瘢痕攣縮,影響頸部活動;

11全身瘢痕面積≥30%;

12面部瘢痕、異物或植皮伴色素改變佔面部的10%以上;

13女性兩側乳房部分缺損;

14骨盆骨折後遺產道狹窄(未育者;

15骨盆骨折嚴重移位,症狀明顯者;

16一拇指指間關節離斷;

17一拇指指間關節畸形,功能完全喪失;

18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指近側指間關節離斷;

19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指近側指間關節功能喪失

20肩、肘、腕關節之一損傷後活動度未達功能位者;

21一足1~5趾缺失;

22一足除拇趾外,其他四趾瘢痕畸形,功能完全喪失;

23一前足缺失;

24四肢大關節人工關節術後,基本能生活自理;

25四肢大關節創傷性關節炎,長期反覆積液;

26下肢傷後短縮>2cm,但2 cm2;

3全身瘢痕面積50cm2,並有明顯瘢痕;

9手掌、足掌植皮面積>30%者;

10除拇趾外,餘3~4指末節缺失;

11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節缺失;

12足背植皮面積>100 cm2;

13膝關節半月板損傷、膝關節交叉韌帶損傷未做手術者;

14身體各部位骨折癒合後無功能障礙;

15一手或兩手慢性放射性皮膚損傷ⅱ度及ⅱ度上以者;

16一眼矯正視力≤0.5,另一眼矯正視力≥0.8;

17雙眼矯正視力≤0.8;

18一側或雙側瞼外翻或瞼閉合不全行成形手術後矯正者;

19上瞼下垂蓋及瞳孔1/3行成形手術後矯正者;

20瞼球粘連影響眼球轉動行成形手術後矯正者;

21職業性及外傷性白內障術後人工晶狀體眼,矯正視力正常者;

22職業性及外傷性白內障ⅰ~ⅱ(或輕度、中度,矯正視力正常者;

23晶狀體部分脱位;

24眶內異物未取出者;

25眼球內異物未取出者;

26外傷性瞳孔放大;

27角鞏膜穿通傷治癒者;

28雙耳聽力損失≥26 db,或一耳≥56 db;

29雙側前庭功能喪失,閉眼不能並足站立;

30鉻鼻病(無症狀者;

31嗅覺喪失;

32牙齒除智齒以外,切牙脱落1個以上或其他牙脱落2個以上;

33一側顳下凳關節強直,張口困難ⅰ度;

34鼻竇或面頰部有異物未取出;

35單側鼻腔或鼻孔閉鎖;

36鼻中隔穿孔;

37一側不完全性面癱;

38血、氣胸行單純閉式引流術後,胸膜粘連增厚;

39開胸探查術後;

40肝外傷保守治療後;

41胰損傷保定治療後;

42脾損傷保定治療後;

43腎損傷保定治療後;

44膀胱外傷保守治療後;

45卵巢修補術後;

46輸卵管修補術後;

47乳腺修修補術後;

48免疫功能輕度減退;

49慢性輕度磷中毒;

50工業性病ⅰ期;

51煤礦井下工人滑囊炎;

52減壓性骨壞死ⅰ期;

53一度牙酸蝕病;

54職業性皮膚病久治不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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