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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賃合同税金應該由誰來繳納

房屋租賃合同税金應該由誰來繳納

問:去年底,我租了幢臨街的房子開酒店,租期3年,租金按市場行情定為每年2萬元。合同是由房東擬的,其中有一條專門規定:“本合同租金所應交納的税金由承租方繳納。”我從沒想過自己租房子還要交什麼税,所以當時也就沒在意。沒想到,前不久,税務部門找房東收出租房屋的營業税和個人所得税時,房東卻找到我,他説這筆税金按合同應由我繳納。請問,這樣合法嗎?

房屋租賃合同税金應該由誰來繳納

答:《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税收是國家以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形式授權實施的行政徵收活動。税收項目、納税義務人(或稱納税人)、税率等均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税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三條規定:“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作出的與税收法律、行政法規相牴觸的決定一律無效……納税人應當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履行納税義務;其簽訂的合同、協議等與税收法律、行政法規相牴觸的,一律無效。”根據營業税暫行條例和個人所得税法的相關規定,對出租房屋獲取租金所應繳納的營業税、個人所得税的納税人是出租人,且營業税的計税基數是出租人向承租人所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

你房東在合同中規定“本合同租金所應交納的税金由承租方繳納”,明顯具有偷税、漏税意圖,不僅企圖非法轉移納税義務,而且有非法降低計税基數以便漏税的嫌疑,違反了税收徵管規定,屬無效的合同條款。根據《合同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無效的合同條款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房東無權要求你承擔他自己應繳的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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