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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賃合同要分清定金與訂金

房屋租賃合同要分清定金與訂金

“我一天都沒入住,房主為什麼不給我退預付的500元定金呢?”今天,李女士給本報打來電話,講述自己租房過程中遇到的困擾和煩惱。

房屋租賃合同要分清定金與訂金

前天,李女士通過一家中介,在火車站附近租了一套一室一廳的房子,房租為每月550元。李女士先付了500元定金,和房主説好7月26日正式入住。但昨天,李女士得知父親生病,想盡快趕回老家,就對房主説她不能租這個房子了,然而房主拒絕退還她的500元定金。李女士提出拿100元做補償,但房主仍然拒絕。“我一天都沒住,還得賠上500元嗎?”她很是不解。

就此,記者諮詢了律師,問題的關鍵在於李女士手裏的那張收條,根據李女士提供的情況,收條上寫的是“定金500元”。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定金”是指當事人約定由一方向對方給付的,作為債權擔保的一定數額的貨幣,它屬於一種法律上的擔保方式,目的在於促使債務人履行債務,保障債權人的債權得以實現。交付定金的一方如果要求解除合同,對方可以不返還;接受定金的一方如果要求解除合同,則必須雙倍返還。

而“訂金”就不同了。如果寫的是“訂金”,那麼一方違約,另一方雖無權要求其雙倍返還,但可以要求原額返還。

市民們在籤合同時,一定要搞清楚預先交付的是“定金”還是“訂金”;訂金是可以退還的,但定金則賣方不一定會退回給買方。所以,籤合同或收據時都要釐清字眼,以免出現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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