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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合同中的一些注意事項

租賃合同中的一些注意事項

合同法》第212條規定:“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在租賃合同中,出租人作為租賃物的所有權人或者處分權人,將租賃物交付給承租人,承租人在一定期限內使用租賃物並支付租金,並且於租賃期限屆滿時返還租賃物給出租人。

租賃合同中的一些注意事項

1、租賃合同以承租人取得租賃物的使用收益權為目的,因而是轉移標的物用益權的合同,這是它與買賣合同相互區別的最主要標誌。承租人可以對承租物使用收益,但卻無權處分。出租人交付租賃物,在其自己不再佔有、使用租賃物的同時,卻並未失去對租賃物的所有權或者處分權。租賃合同是轉移財產用益權的合同。

2 、租賃合同的標的物為有形的、非消耗的特定物。

承租人取得租賃物的目的,在於對租賃物進行使用以及利用它獲得收益,並且在租賃期限屆滿時還要返還租賃物,因此,作為租賃合同標的物的租賃物只能表現為有形物、非消耗物、特定物。只有這樣,才能與租賃合同的性質和目的相符。

3、在租賃合同中,出租人提供租賃物,收取租金,承租人使用租賃物,交付租金。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相互對應,取得租賃物的使用收益權與交付租金之間存在着對價關係。租賃合同是雙務有償合同。

4、租賃合同自租賃人與承租人達成協議時成立,不以實際交付標的物作為合同成立的要件。

5 、租賃合同一般是要式合同。租賃合同的形式主要取決於租賃期限的長短。租賃期限在6個月以上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租賃合同的內容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租賃物維修等條款。

承租商鋪之前,應當赴該商鋪所在房地產交易中心進行產權調查,確認以下幾個重大信息:

1、房屋的用途和土地用途,必須確保房屋的類型為商業用房性質、土地用途是非住宅性質方可承租作為商鋪使用,否則,將面臨無法辦出營業執照以及非法使用房屋的風險。

2、房屋權利人,以確保與房屋權利人或者其他由權利人簽署租賃合同。

簽訂租賃合同,租房協議時應注意的事項

在出租人和出租房屋符合資格與條件後,簽署租賃合同前,律師要核對原件、確認雙方當事人的主體身份:

個人審核身份證或護照、港澳居民往來內地通行證、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企業、其他組織審核登記註冊證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簽約代表的授權委託證明,若是境外企業、其他組織,前述證明還應經公正或認證。

標籤: 租賃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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