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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房租賃合同注意事項

廠房租賃合同注意事項

簽訂廠房租賃合同是常見的一項法律活動,為了儘可能保護企業承租廠房中的合法、合理利益,避免在租用過程中產生不必要爭議,對於相關條款應明確約定,所以合同的簽訂一定要慎之又慎。

廠房租賃合同注意事項

一、 審查承租方與出租方的基本情況

1、對出租方主要應瞭解內容:

① 租賃場所相關手續是否齊全。例:廠房是否有合法的產權證件?是否屬於共有產權?是否能正常使用,不屬於危險房屋之列?是否屬於違規建築等。

② 租賃物基本情況,如:租賃場所的位置、租賃場所實際有效使用面積、租賃場所功能、租賃場所設施設備等。

2、對承租方主要應瞭解的內容有:

①法律地位; ②經營範圍; ③ 社會信譽; ④ 財務情況;⑤履約能力即資金問題。

上述內容是雙方基本情況的指標,應認真分析和判斷。

二、訂立租賃合同前應儘可能瞭解對方當事人的有關信息

訂立租賃合同前應對對方的法律地位、經營範圍、資信狀況以及履約能力、商業信譽進行必要的考察,如當事人自己進行了解有困難,可以向對方當事人所在地的工商部門進行查詢,並且可以通過對方同行業或相關企業進行了解。

三、 租賃合同之租金及相關費用的條款

(一) 租金

1、明確約定租金的支付方式,如以現金、匯票或是支票;實行按季支付制。

2、明確約定租金支付時間,每期於每季的幾月幾日支付租金。如果承租方在一定寬限期內沒有按時支付,應支付遲延租金或違約金,或出租方有權解除合同。

3、約定出租方在租賃期間不得擅自提高租金。

(二) 相關日常費用

租賃期間,承租方使用該租賃場所發生的水、電、燃氣、通訊、設備、物業管理等費用的承擔進行明確約定。

四、對代理人簽訂合同應對其代理權進行了解

對於對方業務員或經營管理人員代表其單位訂立的合同,應注意瞭解對方的授權情況,包括授權範圍、授權期限、所開立介紹信的真實性,對非法定代表人的高級管理人員,如副總經理、副董事長等,應瞭解其是否具有代表權。

五、 租賃合同之維修責任條款

為避免風險,應特別注意租賃合同中出租方對租賃物的維修責任,以及租賃場所及相關的配套設施和經營條件,以保障承租方正常經營。

出租方應負責租賃場所固有配套設施設備等的免費維修,在一定時間內未派 員維修或未恢復正常使用的情況下,承租方自行維修產生的費用可直接從應付租金中予以扣除。

六、對於租賃合同中的條款,制訂應儘量詳盡明確。在訂立租賃合同中當事人應注意如下事項:

a.合同條款應當儘量全面,尤其是主要條款不能遺漏,否則易出現糾紛。

b.對合同字句應當認真斟酌,字句表述應清晰具體,避免模稜兩可,易產生多種解釋的語句出現。

c.在租賃合同中,對於租賃物的使用、租賃物的維修保養應當予以明確規定,以避免出現糾紛。

d.在租賃合同中制訂明確的違約條款及賠償數額。

e.為避免合同欺詐,當事人可以附加一些條款,如,擔保條款、附期限條款、附條件條款等,以保證合同順利履行。

f.訂立租賃合同,期限在六個月以上的應採用書面形式,未採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對於不定期租賃,我國《合同法》規定,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七、 租賃合同之拆遷補償歸屬條款

當前由於規劃原因導致的拆遷經常發生,租賃合同中應對拆遷中相關補償費進行詳細約定,如一次性經營補助、搬遷補助等。

八、對租賃合同履行中欺詐行為的防範

a.對出租人不按期交付租賃物致使承租人無法實現合同預期的目的,承租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支付違約金或賠償損失。

b.對技術要求較高的出租物,出租人應交付有關使用説明、裝配圖紙、操作規程等,這些在制訂租賃合同時就應加以明確約定。

c.租賃物上存在權利瑕疵,第三人對租賃物主張權利致使承租人不能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免交租金。

d.承租人無正當理由不支付或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交付,逾期不交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e.承租人擅自改變租賃物現狀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賠償損失。如徵得出租人同意並因此增加了租賃物的價值,返還租賃物時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支付一定開支。

f.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將租賃物轉租他人的,出租人有權解除合同。

九、 租賃合同之押金條款

在廠房租賃合同訂立中,合同雙方當事人都儘量避免風險,預防欺詐,承租方應在合同訂立前交給出租方一定的押金,應根據實際情況在租賃物價值範圍內決定押金的數額。

十、對利用押金進行合同欺詐的防範

在租賃合同訂立中,合同雙方當事人都儘量避免風險,而主要工作都應在合同訂立前進行。出租人一般希望承租人能提供押金或擔保並希望金額能與租賃物價值相當,以防止合同欺詐的發生。承租人則希望不交押金或少交押金。對出租人來説除要求承租人提供一定數額押金外,還應對承租人的身份情況、資信能力等方面進行綜合考察以免損失。對承租人來講,則應對租賃物的價值有清楚瞭解,根據不同情況在租賃物價值範圍內決定押金的多少。

十一、 其他事項

簽訂廠房租賃合同時,建議根據實際情況對租賃用途、租賃期限、免租期裝修期、轉租、違約責任、訴訟管轄地等約定清楚,以降低合同履行風險和保證合同順利履行,並儘可能保障承租方的合法、合理利益。

十二、如果有以下8種情況的房屋是不準出租:

①凡新建住宅,在未經國家有關部門綜合驗收和未取得出售或租賃許可證的房屋不準出租。產權證是房屋權屬唯一的證件,不具備“房屋所有權證”的房屋不準出租。

②產權屬於二人以上共有的房屋,在共有人意見不一致和產權權屬有爭議的情況下,不準出租。

③未簽訂書面《房屋租賃合同》(租房用途、租期、租金、租賃雙方的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等)和未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手續的房屋不準出租。

④承租人住用房管部門的公有房屋或是其他企事業單位″自管房″的房屋不準轉租、出租。

⑤未經原出租人同意,承租人現住的全部或是部分房屋不準出租。

⑥已經抵押的房屋,在未得到抵押權人的同意之前不準出租。

⑦未經國家規劃部門批准的違章建築或是私自建造的″無證房″不準出租。

⑧有倒塌危險的破舊房屋或是臨時性建築不準出租。

合同範本

出租方: ________ 承租方: ________(身份證複印件張貼處)

雙方經友好協商,根據《合同法》及國家、當地政府對廠房租賃的有關規定,就租賃廠房一事達成以下協議。

第一條 廠房座落、間數、面積、質量

1、出租方保證向承租方出租的廠房系本人共有,擁有完全所有權和使用權。

2、出租廠房概況:

出租廠房座落地址:________

出租廠房用途: ________

出租廠房間數:________

出租廠房建築面積:________(平方米)

出租廠房使用面積:________(平方米)

出租廠房質量: ________

第二條 租賃期限

廠房租賃期限:租賃期共________年零________月,承租方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起將出租廠房交付承租方使用,至 年 月 日收回。

第三條 租金和保證金條款

1、租金每(季度)人民幣 元(大寫:________元整)。

2、租金按(季度)支付;自本合同生效之日內,承租方應支付給出租方1個季度的租金;以後應在每季度最後一個月的28日前付清下一季度的租金。

3、租金支付方式:

4、出租方收取租金時只提供普通收據,如承租方要求支付有效發票,則由承租方自行負責發票税。

5、出租方和承租方雙方在簽定本合同書時,出租方收取承租方保證金每年人民幣 元正(大寫: 元整)。

第四條 相關費用

1、廠房在租賃期間產生的税收由承租方承擔,不因本租賃合同無效,或撤銷,或變更而變動,除非雙方對此達成書面變更協議。

2、租賃期間,承租方因正常生活之需要的煤氣費、水電費、電話費、有線電視費、網絡使用費、環境衞生費、治安費、裝修費用等由承租方自行承擔。

3、租賃期間,廠房的使用權歸承租方,包括出租方有所有權或獨立使用權的廠房外牆、屋頂、及廠房的附屬配套設施(廠房內的空地、汽車車位)等。

第五條 廠房變更與設立他項權利

1、租賃期間,出租方如將房產所有權轉移給第三方,應提前1個月通知承租方,承租方有以同等價格的優先購買權。房產所有權轉移給第三方後,該第三方即成為本合同的當然出租方,享有舊出租方的權利和承擔舊出租方的義務,舊出租方不再承擔本合同約定的權利與義務。

2、租賃期間,承租方如欲將廠房轉租給第三方使用,須徵得出租方書面同意,並與出租方重新簽定新的合同書,出租方有權沒收原承租方的保證金。

3、租賃期間,出租方欲對廠房設立抵押權,須提前1個月告知承租方,承租方有權決定是否繼續承租。如承租方在7日內無異議或不作為,則視為認可出租方的行為。如承租方作出決定終止本合同,則租賃關係自終止本合同通知到達出租方的次日起計算。出租方沒有按以上約定告知承租方,承租方有隨時單方面解除本合同的權力,並追究出租方違約責任。

4、出租方設立其它他項權利,可以不徵得承租方同意,但應提前1個月告知承租方。

第六條 廠房修繕

1、租賃期間,出租方應負責廠房的正常維修,或委託承租方代行維修,維修費由出租方承擔。出租方只保證廠房能滿足承租方正常使用和居住之需要。

2、租賃期間,如廠房發生非因承租方原因造成的自然損壞,或屋面漏水等,影響承租方正常居住生活事由的,出租方應在接到承租方通知之日起20天內予以修繕,超過20天的,承租方有權自行修繕。

3、租賃期間,如廠房有傾倒危險,或其它嚴重妨礙承租方正常居住的,或威脅到承租方的生命財產安全的,出租方應在接到承租方的通知後立即進行修繕或暫時補救,如果出租方對此怠慢,或不予以理睬,或採取維修保養措施不力,承租方可以退租或代出租方修繕。

第七條 出租方權利與義務

1、出租方保證如實向承租方解釋和説明廠房情況和周邊概況,應包括廠房權屬、廠房維修次數、物業管理、治安、環境等,及如實回答承租方的相關諮詢,否則視為欺詐行為。

2、出租方要按本合同規定時間向承租方提供租賃廠房。

3、租賃期間,如出租方確需收回廠房自用,必須提前2個月通知承租方。解除合同後,出租方應支付違約金共計人民幣5000元正,並如數退還保證金。

4、租賃期間,如有政府或經正常合法程序審批的拆遷行為,則按照國家拆遷條例和當地的拆遷有關規定執行,出租方不作任何賠償給承租方。

第八條 承租方權利與義務

1、承租方按本合同約定交付租金,出租方如無正當理由拒收,承租方不負遲延交租的責任。

2、租賃期間,如承租方需要退房,必須提前1個月通知出租方。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合同,承租方應付給出租方違約金,違約金以剩餘租期內應交租金總額的50%計算,出租方有權沒收承租方的全部保證金。

3、租賃期間,承租方未經出租方同意改變廠房的結構及用途,故意或過失造成租用廠房和設備的毀損、倒塌,應負責恢復原狀或賠償廠房當年市場價值的經濟損失。承租方如需裝修牆、安裝窗和防盜門等,須事先徵得出租方同意,如需要經政府審批的,則應經有關部門批准方能施工。

4、承租方在廠房內的裝修,在合同期滿搬出時全部均屬出租方,但安裝的設備、物品除外。雙方如無法達成協議,則承租方應自合同期滿之日起7天內自行拆除,恢復至廠房原狀。超過7天,出租方有權無償保留或自行拆除,拆除費用由承租方在合理數額內承擔。

5、根據本合同約定提前終止合同或合同期滿,承租方應在收到出租方正式通知之日起15天內搬出全部設備、物件,但雙方另有協商除外。如承租方短期內另找廠房確實有困難或另有其它特殊情況,則出租方應允許承租方延期20天,但承租方應按本合同約定的租金一次性交清租金。搬遷後5日內廠房裏如仍有餘物,如雙方無約定,視為承租方放棄所有權,由出租方處理。

6、租賃期滿,承租方需續租,應提前10天通知出租方,出租方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0天內應提出異議或與承租方協商續約;如在接到承租方通知之日起10天內出租方不予以答覆,則視為默認同意承租方續租,本合同自動延長半年,自10天期滿次日起計算。

7、租賃期滿,承租方在同等租金下有優先承租權。

第九條 不可抗力和例外

1、不可抗力意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自然情況。

2、因不可抗力導致雙方或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協議約定的有關義務時,雙方相互不承擔違約責任。但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或雙方應於不可抗力發生後10日內將情況告之對方,並提供當地有關部門的證明。在不可抗力影響消除後的合理時間內,一方或雙方應當繼續履行合同。不可抗力影響如持續2個月以上,任一方均有權單方面終止合同。

3、合同履行期間,如非因承租方原因,廠房發生漏水、倒塌,或廠房被認為危房原因致使承租方無法正常居住生活的,則由出租方負責維護或修繕。

4、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本合同則自然終止,出租方應在本合同終止之日起20天內返還承租方支付的保證金和多支付的租金,其它有關問題按國家相關規定處理。

第十條 爭議解決

對於因本協議履行而發生的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應向廠房所在地法院訴訟。

第十一條 合同生效

本協議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本合同另有約定或法律、行政法規有規定的,則從其約定或規定。

第十二條 違約責任

1、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協議約定的任何一項條款均被視為違約。

2、任何一方在收到對方的具體説明違約情況的書面通知後,應在10天內對此確認或提出書面異議或補充説明。如果在10天內不予以書面回答,則視為其接受書面通知所述內容。在此情形下,雙方應對此問題進行協商,協商不成的,按本協議爭議條款解決。違約方應承擔因自己的違約行為而給守約方造成的經濟損失。

第十三條 索賠

1、如果因出租方非正當原因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出租方應返回承租方多交付的租金及承租方交納的保證金,並無償給予承租方1個月內的時間搬遷。

2、如果因承租方非正當原因致使合同無法履行,承租方應在合同無效之日起7天內一次性支付給出租方補償金人民幣5000元正。作為對出租方的間接損失補償,否則,出租方有權扣留承租方已經交付的租金和保證金。承租方基於信賴而先期投入的各類費用,出租方不作任何補償。

4、承租方逾期支付應支付的租金,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應交付租金的10%向出租方支付違約金,但違約金累計不超過1個月的租金。承租方如拖欠租金達30天以上的,則屬違約,出租方有權收回廠房並追究承租方的違約責任。

5、如果雙方在履行本合同中產生糾紛無法協商一致解決的,則違約方應承擔守約方為維護自己權益支出的包括但不限於差旅費、訴訟費、取證費、律師費等費用。

第十四條 附則

1、本協議一式兩份(複印件無效),出租方、承租方雙方各存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協議如有未盡事宜,可經雙方協商作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協議具有同等效力。如補充規定與本合同有條款不一致,則以補充規定為準。

3、本協議中的“法律”指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委會制訂頒佈的條文;“法規”是指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規章”是指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制訂的規章。

出租方簽字:__________(蓋印);住址:_________;身份證件號碼:__________;電話:____

承租方簽字:__________(蓋印);住址:_________;身份證件號碼:__________;電話:____

籤合時間:________年 ________月________日; 第三方證明人: ________(蓋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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