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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租賃合同必須留意的法律問題

簽訂租賃合同必須留意的法律問題

一、房屋租賃合同屬於不動產租賃合同,是租賃合同的一種。

簽訂租賃合同必須留意的法律問題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條: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二、房屋租賃合同是一種承諾合同。

合同一經簽訂,即對雙方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出租人不僅應按時交付作為標的物的房屋,而且交付的房屋應符合約定的使用目的。

三、房屋租賃合同中的出租人一般是房屋的所有人,但並不限於所有人。

凡對標的物享有合法的使用權的人,都有權將其使用的標的物轉由他人使用,成為出租人。承租人不得以出租人不享有房屋的所有權為由主張合同無效,拒絕支付租金,只能要求出租人承擔不履行合同的違約責任。同時,《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條: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這一條款規定了承租人的轉租權,説明承租人只要有出租人的合法授權,也可以行使部分出租人的權利,只是其權利的行使要受到一定的限制。

四、租賃合同的備案。

根據我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房屋租賃不僅須由雙方當事人簽訂租賃合同,而且應向房產管理部門備案。房屋租賃中如一方系房地產經營公司,則其租賃活動應在當地房地產交易所進行。

五、租賃合同中標的物質量與數量的約定。

由於房屋是特定物,雙方應在租賃合同中明確約定標的物的質量和數量。質量指房屋的內部構造、使用的建材、相應的配套設施等,數量則指房屋的面積、間數等。這是房屋租賃合同的主要條款,也是出租方收取租金的依據。如果出租方不能按照約定交付標的物或交付的標的物不符合約定條件,例如房屋面積與合同約定有誤差,應視為出租方交付的標的物有瑕疵,承租人可要求追究對方的違約責任,可以採取書面形式通知對方要求解除合同,也可以雙方經協商減少租金,變更合同內容。

六、租賃期間新增資產的歸屬

1、在租賃期間,出租方為幫助承租方而投入的資產,屬全民或集體所有。

2、個人租賃時,承租方用個人財產投資形成的資產,屬該投資者所有。

3、合夥租賃時,承租方投資形成的資產,歸承租成員共有。

4、全員租賃時,承租方用其收入新增產,產權屬全體職工。

5、企業承租企業時,承租方用其收入新增資產屬承租企業所有(集體企業)或經營管理(全民企業)。

租賃期滿時這些資產如何處理,合同中應明確約定。沒有約定的,可以折價賣給出租方,並對利用承租方新增資產創造的利潤,可以從中提取適當比例的分成,歸承租方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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