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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礦轉讓合同十篇

煤礦轉讓合同十篇

煤礦轉讓合同 篇1

雙方當事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國家法律有關規定,在平等自願、等價有償、互惠互利、誠信公平的原則下,經過充分協商,訂立如下煤礦轉讓合同書以共同遵守。

煤礦轉讓合同十篇

第一條合同雙方當事人

(一) 轉讓方:

法人地址: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二)受讓人 ﹙以下簡稱乙方﹚

法人地址: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

第二條 轉讓公司煤礦概況

(一)轉讓煤礦的名稱:__________有限責任公司煤礦

(二)轉讓煤礦的採礦許可證號:_____________

(三)轉讓煤礦的地點及位置:該煤礦位於以區國土資源廳劃定界限為準。轉讓煤礦的座標範圍,該煤礦的座標為:採礦許可證劃定的範圍。

第三條 轉讓煤礦的財產及人員

(一)轉讓煤礦的地面及井下全部建築物,構建物及其他附着物,供電﹑供水﹑排水﹑通風﹑通訊﹑生活﹑生產設施。

(二)轉讓煤礦的現有人員,本着去留自願的原則,由轉讓方一次性結清工人賬目。甲方留_名人員協助乙方工作,每人每月工資____元由乙方負責至公司完成交接事務。

第四條 轉讓煤礦的總價款

甲方轉讓給乙方的煤礦財產的總轉讓價款為____萬元(大寫;____拾萬)。

第五條 轉讓煤礦價款的支付

(一)於____年_月__日前向甲方支付轉讓金(即定金)___萬元(大寫;__萬)。

(二)於____年_月__日前向甲方支付轉讓金____萬元(大寫;____萬)同時完成煤礦的交接事宜。

(三)於____年_月__日前公司法人和全部股東更改同時向甲方支付轉讓金___萬元(大寫;___拾萬)

(四)前一次轉讓金以莎車縣喀拉圖孜煤業有限責任公司帳號;中國工商銀行莎車縣支行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收到並開具收據為準,第二,三次轉讓金轉存公司指定帳户,並同時於____年_月__日前完成法人及股東更改。

第六條 煤礦移交後的風險責任

(一)甲方於____年_月__日前將煤礦移交給乙方以後,該煤礦的全部風險責任均由乙方承擔,甲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二)前項風險責任是指如下風險:

1﹑因乙方經營管理而要關閉該煤礦;

2﹑因乙方經營不善造成該煤礦的水災﹑火災﹑爆炸燬損事故; 3﹑因國家政策調整造成煤礦停﹑關﹑轉的;

4﹑因地震等不可抗力造成煤礦滅失的。

(三)乙方接受煤礦後所發生的風險由乙方承擔,並不免除應向甲方支付的轉讓金。

第七條 煤礦轉讓移交前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甲方在未收到乙方煤礦轉讓金____萬元前,有權繼續以原煤礦的名譽對自己的礦井進行經營管理生產銷售。

(二)甲方自行承擔移交前煤礦生產經營中發生的債權債務,乙方不承擔。

(三)甲方在煤礦移交前應當愛護好雙方已清點盤點的建築物,構建物及各種設備設施,保證移交財產的準確性,完好性。

(四)甲方在收到乙方第二次付款後應着手做好全礦的移交工作準備,並配合乙方做好接收準備,甲方收到乙方第二次付款後應配合乙方做好煤礦的有關手續,變更手續費用由乙方自理。

(五) 甲方在收到乙方第二次付款後,甲方應向乙方提供其礦井的採掘工程平面圖,供電系統圖,通風系統圖等技術資料和印章,證件。

第八條 煤礦轉讓移交前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乙方在接受甲方煤礦前必須履行如期交付轉讓金。

(二)乙方有權對甲方在煤礦前,雙方清點﹑核實﹑登記造表,確認轉讓的全部地面,地下建築物及設備明細,便於移交時核對無誤。

(三)乙方在接收甲方礦井後,自行組織礦井的生產經營人員配備,自行承擔移交後經營中發生的債權債務及經營生產責任,如在此期間因重大事故或者其他原因造成礦井的損失,影響到本合同的履行時,乙方乃應按本合同承擔違約責任。

第九條 煤礦轉讓後雙方的責任

(一)在甲方收到乙方首付轉讓金後於____年_月__日前必須停止一切生產經營活動,在甲方收到乙方第二次轉讓金後向乙方提供煤礦的生產圖紙資料,清理原煤礦的債權債務,協助乙方原公司法人更改及股東變更手續,。

(二)乙方於____年_月__日接收公司煤礦後,該礦的一切風險責任由乙方承擔,乙方自行完成煤礦的改擴建及技改,乙方必須按期足額繳納甲方的轉讓費。

第十條 違約責任

(一)乙方未按本合同規定按時交納轉讓費,造成本合同不能生效時,應賠償甲方損失。

(二)乙方在交納首付轉讓金後於____年_月__日沒法繼續交納第二次轉讓金,甲方所收取的乙方轉讓金不予退還,同時合同作廢。

(三)乙方不按本合同規定的期限交納轉讓費價款時,應按未交價款的兩倍支付甲方的違約損失。如到期____年_月__日乃未交清全部轉讓價款,除按上述規定支付違約損失外,甲方有權收回轉讓礦井的經營權和全部財產。

(四)甲方在移交前後悔,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應按已交價款兩倍支付乙方違約損失。

第十一條:在辦理營業執照的法人和股東更改的正常手續費均由乙方負責,採礦證的資源價款,植被恢復費除甲方已交外其餘未交部分均由乙方負責,與甲方無關。

第十二條 其他約定

(一)本合同經公證處公證,公證時對乙方應付的轉讓價款由乙方向甲方另行出具“付款保證書”,並賦予強制執行的效力公證。

(二) 本合同一式八份,雙方各執四份,本合同生效條件成熟時生效,解除條件成熟時解除,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另行協商。

(三)本合同履行時出現糾紛,雙方可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時,根據本座標的額,應向新疆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解決。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煤礦轉讓合同 篇2

甲方(整合主休):貴州____礦業投資有限公司

企業地址:貴州省__縣_____號

註冊號:

乙方(原煤礦):__煤礦

地址:貴州省__縣____號

採礦許可證號:

根據國務院“關於促進企業兼併重組的意見”國發〔20xx〕27號文件、國家安監總局等十四個單位“關於深化煤礦整頓關閉工作的指導意見”(安監總煤監【20xx】157號)、國土資源部等十二個單位“關於進一步推進礦產資源開發整合的通知”(國土資發【20xx】141號)和貴州省人民政府關於切實加強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意見(黔府發(20xx)18號)等相關文件精神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經甲乙雙方充份協商,本着平等、自願、合法和優化煤炭產業結構、促進煤礦企業健康發展原則,乙方自願與甲方進行兼併重組,並達成整體轉讓協議如下:

一、兼併重組和整體轉讓

由甲方以整體收購的方式對乙方進行兼併重組,將其煤礦納入甲方的統一管理中;乙方將礦權整體轉讓給甲方。

甲方收購乙方煤礦企業資產包括如下:

1.礦業權:採礦權名稱貴州__集團礦業投資有限公司__縣__煤礦,採礦許可證號________,採礦權發證機關貴州省國土資源廳,採礦權所涉及的採礦區的面積是10.4186平方公里,生產規模:9萬噸採礦權,採礦許可證的有效期至20xx年9月。保有儲量___萬噸。

2.集體土地使用權:已經與村民簽訂了徵地協議。

3.收購煤礦現狀:煤礦現在處於生產建設後期,因政策因素現在暫時

停建停工。

4.地上建築物:含已經建設和正在建設的所有建築物。

5.乙方所有機器設備、設施(包括礦井設備資料,含資源利用方案和礦山環境影響報告等檔案資料、備件備品及辦公用品)。

6.其它和煤礦有關的所有技術資料,證照等。

二、轉讓價款及支付方式條款

1.轉讓價款:乙方煤礦所有資產作價人民幣伍仟萬元正(RMB5,000萬元正)。

2.付款方式:

3.乙方煤礦為___先生全資擁有,___先生為___集團法人,___同意集團100%收購煤礦,並可以於合同簽訂後三年內付清轉讓款。

三、債權債務處理條款

1.乙方企業在本合同簽訂前所發生的一切債權債務不在本次合同簽訂的轉讓資產以內,由乙方自行處理。如發生由此所引起的訴訟和糾紛,由乙方予以處理。

2.乙方招聘的原有所有工作人員在本協議簽訂後,由乙方自行妥善處理。乙方轉讓後,煤礦所有工作人員由甲方重新招聘。

3.抵押與擔保-雙方承諾未以所屬礦井名義對外提供任何的抵押和擔保。

4.地質災害-雙方所屬礦井目前的`生產活動沒有發生。

5.欠繳税費-雙方承諾,所屬礦井無任何欠繳税費的情況。如其中一方違反本條規定,所產生的相關責任和損失均由當事方承擔。

四、履行條款

1.甲乙雙方在約定日期內對乙方企業資產進行資產清點工作。

2.乙方於集團兼併重組主體資格申報核准後,必須配合甲方負責辦理證照變更登記的同時,乙方將煤礦(包括相關資料和資產等)移交甲方,由甲方開始進行煤礦建設。

五、保證條款

1.乙方保證以上轉讓的資產權屬無爭議、無抵押並無查封,並且乙方

對該資產擁有完全的所有產權,如發生由此引起的有關所購資產產權的一切糾紛,由乙方負責處理,並負擔由此所造成的甲方損失;

2.關於乙方資產轉讓事宜,乙方企業所有合夥人(如果有合夥人)已做出同意轉讓目標資產的決議。

3.甲方在進行生產地質勘探期間產生的民事糾紛與乙方無關,由甲方負責處理。

4.合同簽訂後至轉讓款付清期間,甲方組織的各項建設工作不得對乙方礦產資源、地質地貌、地理環境和設備、設施造成破壞,否則乙方有權對破壞程度進行評估,要求甲方承擔損失。

六、保密條款

對於在本次資產轉讓中甲乙雙方獲取的關於對方一切商業文件、數據和資料等信息,雙方負有保密義務,除法律強制性規定外,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

七、違約責任

1.本合同生效後,雙方均應誠信履約,如有任何一方違反合同約定,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2.若因乙方原因不能完成上述資產轉讓的(包括導致甲方不能辦理和取得采礦許可證、生產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等國家法律規定煤礦生產經營所須具備的相關證件),甲方有權要求乙方返還已支付的轉讓款,並要求乙方返還甲方已投入的所有費用,或者甲、乙雙方通過合夥人合夥份額轉讓的方式進行企業收購,即由乙方合夥人將所佔乙方企業合夥份額轉讓給甲方指定的自然人或法人,轉讓價款及付款方式同本合同一致。

3.若因甲方不具備受讓條件或因法律規定和政策原因或因不可抗力,導致甲方不能完成上述資產轉讓的,已經支付乙方的金額將作為股金投入,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從新制訂合作方式。

4.若甲方不能按本合同約定準時支付轉讓價款,每遲延一個工作日,需支付乙方每筆到期應付款項0.2%的違約金。

八、爭議解決

若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糾紛,雙方協商解決,不能協商解決的,則任何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訴。

九、其他

1.甲、乙雙方在辦理相關證照證件等一系列變更過户登記手續或審批手續時所簽訂的協議和其他書面文件,與本協議不一致的,以本協議為準。

2.本合同未盡事宜及需變更事項,經協商後以補充合同形式確定,補充合同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3.本協議一式四份,經甲乙雙方蓋章簽名後生效,各執二份。

日期:

甲方:貴州___集團礦業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乙方:___集團__縣___煤礦

煤礦轉讓合同 篇3

第一條 本合同當事人雙方:

出讓人:中華人民共和國湖南省長沙市國土資源局

受讓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礦業權出讓轉讓管理暫行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當事人雙方本着平等、自願、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出讓人根據法律的授權出讓採礦權,出讓礦產資源的所有權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對其擁有憲法和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轄權、行政管理權以及其他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規定由國家行使的權力和因社會公眾利益所必需的權益。礦產資源的國家所有權,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的不同而改變。礦產資源所依附的土地使用權不屬於採礦權出讓範圍。

第二條 本合同項下出讓給受讓人的礦產資源位於,礦區範圍拐點座標 個,詳見附件,

礦區面積 平方公里,開採深度 米—— 米。

第四條 本合同項下出讓礦產資源開採主礦種為 ,開採方式為 開採,開採方法為 法。

第五條 出讓人同意在 年 月 日前將出讓的礦產資源交付給受讓人。根據地質

勘查單位提供的資源儲量評審報告,本合同項下出讓的資源儲量為可採儲量 噸。

第六條 根據批准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及開採範圍內礦產資源儲量,本合同項下出讓礦山的服務年限為 年,礦山生產規模為 噸/年。

第七條 根據有關採礦權價款繳納的規定,本合同項下出讓採礦權價款為人民幣

(小寫 元)。其中包括上繳省國土資源廳 元;上繳長沙市國土資源局 元;上繳 縣(市)

元。但本合同約定的採礦權價款,不包括辦證登記費、採礦權使用費和礦產資源補償費,已扣除礦業權交易支出。

第八條 受讓人同意按照本條第( )款的規定向出讓人支付採礦權價款,並按出讓人確定的數額分別繳納。

(一)本合同簽訂之日起 日內,一次性付清上述採礦權價款。

(二)按以下時間和金額分期向出讓人支付上述採礦權價款。

第一期 人民幣大寫 (小寫 ),付款時間 年 月 日之前。

第二期 人民幣大寫 (小寫 ),付款時間: 年 月 日之前。

第三期 人民幣大寫 (小寫 ),付款時間: 年 月 日之前。

第四期 人民幣大寫 (小寫 ),付款時間: 年 月 日之前。

如遇政策調整,按新政策執行。

第九條 受讓人同意在 年 月 日之前完成礦山基建,動工開採礦產資源。 不能按期開採礦產資源的,應提前向出讓人報告。

第十條受讓人必須嚴格按經批准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規定的礦區範圍、開採礦種、礦山生產規模、開採方式、開採方法組織生產,確保礦產資源合理、有效利用,確保礦山安全生產。

第十一條 受讓人在採礦許可證有效期內有下列情況之一,應到原發證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一)擴大或者縮小礦區範圍;

(二)變更主要開採礦種;

(三)變更開採方式;

(四)變更礦山企業名稱。

第十二條 受讓人不得將採礦權以承包等方式轉讓給他人開採經營。需轉讓採礦權的,轉讓雙方必須向原發證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查批准後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三條受讓人必須主動接受出讓人的監督管理,主動向出讓人提交年度報告。採礦許可證期滿,受讓人需繼續採礦的,應在採礦許可證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向原發證機關申辦延續登記手續。

第十四條受讓人在採礦過程中發現安全生產隱患或造成地質環境破壞的,應立即停止生產,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及有關主管部門報告,做好礦山安全隱患整改及地質環境治理工作。

第十五條出讓人對受讓人依法取得的採礦權,在本合同約定的服務年限屆滿前不收回。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採礦權的,出讓人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報批,並給予受讓人相應的補償。

第十六條任何一方對由於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不負責任,但應在條件允許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當事人延遲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第十七條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在48小時內將事件的情況以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並且在事件發生後3日內,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延期履行理由的報告。

第十八條受讓人必須按照本合同約定,按時支付採礦權價款。如果受讓人不能按時支付採礦權價款的,自滯納之日起,每日按遲延支付款項的3‰向出讓人繳納滯納金,延期付款超過6個月,出讓人有權解除合同,收回採礦權。受讓

人無權要求返還已繳納的價款,出讓人並可請求受讓人賠償因違約造成的其他損失。

第十九條受讓人按合同約定支付採礦權價款的,出讓人必須按合同約定,按時提供可供開採的礦產資源。由於出讓人原因不能提供採礦權超過約定期限6個月的,受讓人有權解除合同,出讓人應雙倍返還已繳納的價款,受讓人可請求出讓人賠償因違約造成的其他損失。

出讓人特別提示:採礦投資風險較大,出讓人代表國家出讓的是採礦的權利,因而有關礦體的規模、形態、儲量、品位等可能與實際開採有差距,對此,出讓人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二十條 受讓人違反本合同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的規定,出讓人有權解除合同,並追究受讓人的相關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二十二條 本合同自出讓人頒發採礦許可證給受讓人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三條 本合同一式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讓人、受讓人各執貳份。 第二十四條 本合同於 年 月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湖南省長沙市國土資源局簽訂。

第二十五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後作為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日期:

煤礦轉讓合同 篇4

出讓人:

受讓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礦業權出讓轉讓管理暫行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當事人雙方本着平等、自願、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出讓人根據法律的授權出讓採礦權,出讓礦產資源的所有權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對其擁有憲法和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轄權、行政管理權以及其他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規定由國家行使的權力和因社會公眾利益所必需的權益。礦產資源的國家所有權,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的不同而改變。礦產資源所依附的土地使用權不屬於採礦權出讓範圍。

第二條 本合同項下出讓給受讓人的礦產資源位於 ,礦區範圍拐點座標 個,詳見附件, 礦區面積 平方公里,開採深度 米—— 米。

第四條 本合同項下出讓礦產資源開採主礦種為 ,開採方式為 開採,開採方法為 法。

第五條 出讓人同意在 年 月 日前將出讓的礦產資源交付給受讓人。根據地質勘查單位提供的資源儲量評審報告,本合同項下出讓的資源儲量為可採儲量噸。

第六條 根據批准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及開採範圍內礦產資源儲量,本合同項下出讓礦山的服務年限為 年,礦山生產規模為 噸/年。

第七條 根據有關採礦權價款繳納的規定,本合同項下出讓採礦權價款為人民幣 (小寫 元)。其中包括上繳省國土資源廳 元;上繳長沙市國土資源局 元;上繳縣(市) 元。但本合同約定的採礦權價款,不包括辦證登記費、採礦權使用費和礦產資源補償費,已扣除礦業權交易支出。

第八條 受讓人同意按照本條第( )款的規定向出讓人支付採礦權價款,並按出讓人確定的數額分別繳納。

(一)本合同簽訂之日起 日內,一次性付清上述採礦權價款。

(二)按以下時間和金額分期向出讓人支付上述採礦權價款。

第一期 人民幣大寫 (小寫 ),付款時間 年 月 日之前。

第二期 人民幣大寫 (小寫 ),付款時間: 年 月 日之前。

第三期 人民幣大寫 (小寫 ),付款時間: 年 月 日之前。

第四期 人民幣大寫 (小寫 ),付款時間: 年 月 日之前。

如遇政策調整,按新政策執行。

第九條 受讓人同意在 年 月 日之前完成礦山基建,動工開採礦產資源。

不能按期開採礦產資源的,應提前向出讓人報告。

第十條受讓人必須嚴格按經批准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規定的礦區範圍、開採礦種、礦山生產規模、開採方式、開採方法組織生產,確保礦產資源合理、有效利用,確保礦山安全生產。

第十一條 受讓人在採礦許可證有效期內有下列情況之一,應到原發證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一)擴大或者縮小礦區範圍;

(二)變更主要開採礦種;

(三)變更開採方式;

(四)變更礦山企業名稱。

第十二條 受讓人不得將採礦權以承包等方式轉讓給他人開採經營。需轉讓採礦權的,轉讓雙方必須向原發證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查批准後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三條受讓人必須主動接受出讓人的監督管理,主動向出讓人提交年度報告。採礦許可證期滿,受讓人需繼續採礦的,應在採礦許可證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向原發證機關申辦延續登記手續。

第十四條受讓人在採礦過程中發現安全生產隱患或造成地質環境破壞的,應立即停止生產,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及有關主管部門報告,做好礦山安全隱患整改及地質環境治理工作。

第十五條出讓人對受讓人依法取得的採礦權,在本合同約定的服務年限屆滿前不收回。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採礦權的,出讓人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報批,並給予受讓人相應的補償。

第十六條任何一方對由於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不負責任,但應在條件允許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當事人延遲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第十七條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在48小時內將事件的情況以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並且在事件發生後3日內,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延期履行理由的報告。

第十八條受讓人必須按照本合同約定,按時支付採礦權價款。如果受讓人不能按時支付採礦權價款的,自滯納之日起,每日按遲延支付款項的3‰向出讓人繳納滯納金,延期付款超過6個月,出讓人有權解除合同,收回採礦權。受讓人無權要求返還已繳納的價款,出讓人並可請求受讓人賠償因違約造成的其他損失。

第十九條受讓人按合同約定支付採礦權價款的,出讓人必須按合同約定,按時提供可供開採的礦產資源。由於出讓人原因不能提供採礦權超過約定期限6個月的,受讓人有權解除合同,出讓人應雙倍返還已繳納的價款,受讓人可請求出讓人賠償因違約造成的其他損失。

出讓人特別提示:採礦投資風險較大,出讓人代表國家出讓的是採礦的權利,因而有關礦體的規模、形態、儲量、品位等可能與實際開採有差距,對此,出讓人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二十條 受讓人違反本合同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的規定,出讓人有權解除合同,並追究受讓人的相關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 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二十二條 本合同自出讓人頒發採礦許可證給受讓人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三條 本合同一式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讓人、受讓人各執貳份。

第二十四條 本合同於 年 月 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湖南省長沙市國土資源局簽訂。

第二十五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後作為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讓人:

受讓人:

煤礦轉讓合同 篇5

出讓人:

受讓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礦業權出讓轉讓管理暫行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當事人雙方本着平等、自願、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出讓人根據法律的授權出讓採礦權,出讓礦產資源的所有權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對其擁有憲法和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轄權、行政管理權以及其他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規定由國家行使的權力和因社會公眾利益所必需的權益。礦產資源的國家所有權,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的不同而改變。礦產資源所依附的土地使用權不屬於採礦權出讓範圍。

第二條本合同項下出讓給受讓人的'礦產資源位於,礦區範圍拐點座標個,詳見附件,

礦區面積平方公里,開採深度米——米。

第四條本合同項下出讓礦產資源開採主礦種為,開採方式為開採,開採方法為法。

第五條出讓人同意在__年__月__日前將出讓的礦產資源交付給受讓人。根據地質

勘查單位提供的資源儲量評審報告,本合同項下出讓的資源儲量為可採儲量噸。

第六條根據批准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及開採範圍內礦產資源儲量,本合同項下出讓礦山的服務年限為年,礦山生產規模為噸/年。

第七條根據有關採礦權價款繳納的規定,本合同項下出讓採礦權價款為人民幣

(小寫元)。其中包括上繳省國土資源廳元;上繳長沙市國土資源局元;上繳縣(市)

元。但本合同約定的採礦權價款,不包括辦證登記費、採礦權使用費和礦產資源補償費,已扣除礦業權交易支出。

第八條受讓人同意按照本條第( )款的規定向出讓人支付採礦權價款,並按出讓人確定的數額分別繳納。

(一)本合同簽訂之日起日內,一次性付清上述採礦權價款。

(二)按以下時間和金額分期向出讓人支付上述採礦權價款。

第一期人民幣大寫(小寫),付款時間__年__月__日之前。

第二期人民幣大寫(小寫),付款時間:__年__月__日之前。

第三期人民幣大寫(小寫),付款時間:__年__月__日之前。

第四期人民幣大寫(小寫),付款時間:__年__月__日之前。

如遇政策調整,按新政策執行。

第九條受讓人同意在__年__月__日之前完成礦山基建,動工開採礦產資源。不能按期開採礦產資源的,應提前向出讓人報告。

第十條受讓人必須嚴格按經批准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規定的礦區範圍、開採礦種、礦山生產規模、開採方式、開採方法組織生產,確保礦產資源合理、有效利用,確保礦山安全生產。

第十一條受讓人在採礦許可證有效期內有下列情況之一,應到原發證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一)擴大或者縮小礦區範圍;

(二)變更主要開採礦種;

(三)變更開採方式;

(四)變更礦山企業名稱。

第十二條受讓人不得將採礦權以承包等方式轉讓給他人開採經營。需轉讓採礦權的,轉讓雙方必須向原發證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查批准後辦理變更登記手續。第十三條受讓人必須主動接受出讓人的監督管理,主動向出讓人提交年度報告。採礦許可證期滿,受讓人需繼續採礦的,應在採礦許可證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向原發證機關申辦延續登記手續。

第十四條受讓人在採礦過程中發現安全生產隱患或造成地質環境破壞的,應立即停止生產,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及有關主管部門報告,做好礦山安全隱患整改及地質環境治理工作。

第十五條出讓人對受讓人依法取得的採礦權,在本合同約定的服務年限屆滿前不收回。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採礦權的,出讓人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報批,並給予受讓人相應的補償。

第十六條任何一方對由於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不負責任,但應在條件允許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當事人延遲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第十七條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在48小時內將事件的情況以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並且在事件發生後3日內,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延期履行理由的報告。

第十八條受讓人必須按照本合同約定,按時支付採礦權價款。如果受讓人不能按時支付採礦權價款的,自滯納之日起,每日按遲延支付款項的3‰向出讓人繳納滯納金,延期付款超過6個月,出讓人有權解除合同,收回採礦權。受讓

人無權要求返還已繳納的價款,出讓人並可請求受讓人賠償因違約造成的其他損失。

第十九條受讓人按合同約定支付採礦權價款的,出讓人必須按合同約定,按時提供可供開採的礦產資源。由於出讓人原因不能提供採礦權超過約定期限6個月的,受讓人有權解除合同,出讓人應雙倍返還已繳納的價款,受讓人可請求出讓人賠償因違約造成的其他損失。

出讓人特別提示:採礦投資風險較大,出讓人代表國家出讓的是採礦的權利,因而有關礦體的規模、形態、儲量、品位等可能與實際開採有差距,對此,出讓人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二十條受讓人違反本合同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的規定,出讓人有權解除合同,並追究受讓人的相關法律責任。第二十一條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二十二條本合同自出讓人頒發採礦許可證給受讓人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三條本合同一式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讓人、受讓人各執貳份。第二十四條本合同於__年__月__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湖南省長沙市國土資源局簽訂。

第二十五條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後作為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日期:

煤礦轉讓合同 篇6

出讓人:

受讓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礦業權出讓轉讓管理暫行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當事人雙方本着平等、自願、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出讓人根據法律的授權出讓採礦權,出讓礦產資源的所有權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對其擁有憲法和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轄權、行政管理權以及其他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規定由國家行使的權力和因社會公眾利益所必需的權益。礦產資源的國家所有權,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的不同而改變。礦產資源所依附的土地使用權不屬於採礦權出讓範圍。

第二條 本合同項下出讓給受讓人的礦產資源位於 ,礦區範圍拐點座標 個,詳見附件, 礦區面積 平方公里,開採深度 米—— 米。

第四條 本合同項下出讓礦產資源開採主礦種為 ,開採方式為 開採,開採方法為 法。

第五條 出讓人同意在 年 月 日前將出讓的礦產資源交付給受讓人。根據地質勘查單位提供的資源儲量評審報告,本合同項下出讓的資源儲量為可採儲量噸。

第六條 根據批准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及開採範圍內礦產資源儲量,本合同項下出讓礦山的服務年限為 年,礦山生產規模為 噸/年。

第七條 根據有關採礦權價款繳納的規定,本合同項下出讓採礦權價款為人民幣 (小寫 元)。其中包括上繳省國土資源廳 元;上繳長沙市國土資源局 元;上繳縣(市) 元。但本合同約定的採礦權價款,不包括辦證登記費、採礦權使用費和礦產資源補償費,已扣除礦業權交易支出。

第八條 受讓人同意按照本條第( )款的規定向出讓人支付採礦權價款,並按出讓人確定的數額分別繳納。

(一)本合同簽訂之日起 日內,一次性付清上述採礦權價款。

(二)按以下時間和金額分期向出讓人支付上述採礦權價款。

第一期 人民幣大寫 (小寫 ),付款時間 年 月 日之前。

第二期 人民幣大寫 (小寫 ),付款時間: 年 月 日之前。

第三期 人民幣大寫 (小寫 ),付款時間: 年 月 日之前。

第四期 人民幣大寫 (小寫 ),付款時間: 年 月 日之前。

如遇政策調整,按新政策執行。

第九條 受讓人同意在 年 月 日之前完成礦山基建,動工開採礦產資源。

不能按期開採礦產資源的,應提前向出讓人報告。

第十條受讓人必須嚴格按經批准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規定的礦區範圍、開採礦種、礦山生產規模、開採方式、開採方法組織生產,確保礦產資源合理、有效利用,確保礦山安全生產。

第十一條 受讓人在採礦許可證有效期內有下列情況之一,應到原發證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一)擴大或者縮小礦區範圍;

(二)變更主要開採礦種;

(三)變更開採方式;

(四)變更礦山企業名稱。

第十二條 受讓人不得將採礦權以承包等方式轉讓給他人開採經營。需轉讓採礦權的,轉讓雙方必須向原發證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查批准後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三條受讓人必須主動接受出讓人的監督管理,主動向出讓人提交年度報告。採礦許可證期滿,受讓人需繼續採礦的,應在採礦許可證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向原發證機關申辦延續登記手續。

第十四條受讓人在採礦過程中發現安全生產隱患或造成地質環境破壞的,應立即停止生產,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及有關主管部門報告,做好礦山安全隱患整改及地質環境治理工作。

第十五條出讓人對受讓人依法取得的採礦權,在本合同約定的服務年限屆滿前不收回。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採礦權的,出讓人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報批,並給予受讓人相應的補償。

第十六條任何一方對由於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不負責任,但應在條件允許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當事人延遲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第十七條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在48小時內將事件的情況以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並且在事件發生後3日內,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延期履行理由的報告。

第十八條受讓人必須按照本合同約定,按時支付採礦權價款。如果受讓人不能按時支付採礦權價款的,自滯納之日起,每日按遲延支付款項的3‰向出讓人繳納滯納金,延期付款超過6個月,出讓人有權解除合同,收回採礦權。受讓人無權要求返還已繳納的價款,出讓人並可請求受讓人賠償因違約造成的其他損失。

第十九條受讓人按合同約定支付採礦權價款的,出讓人必須按合同約定,按時提供可供開採的礦產資源。由於出讓人原因不能提供採礦權超過約定期限6個月的,受讓人有權解除合同,出讓人應雙倍返還已繳納的價款,受讓人可請求出讓人賠償因違約造成的其他損失。

出讓人特別提示:採礦投資風險較大,出讓人代表國家出讓的是採礦的權利,因而有關礦體的規模、形態、儲量、品位等可能與實際開採有差距,對此,出讓人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二十條 受讓人違反本合同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的規定,出讓人有權解除合同,並追究受讓人的相關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 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二十二條 本合同自出讓人頒發採礦許可證給受讓人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三條 本合同一式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讓人、受讓人各執貳份。

第二十四條 本合同於 年 月 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湖南省長沙市國土資源局簽訂。

第二十五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後作為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讓人:

受讓人:

日期:

煤礦轉讓合同 篇7

轉讓方:(以下簡稱“甲方”)

法定住所:

法定代表人:

受讓方:(以下簡稱“乙方”)

法定住所:

法定代表人:

本合同由甲方和乙方於年月日在地訂立。

鑑於甲方在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合法擁有%的股權,該公司於年月日在深圳市工商局行政管理局登記註冊,由甲方、和共同出資設立,註冊資金為人民幣萬元。甲方佔%的股權,應出資萬元人民幣,實際出資萬元人民幣;佔%的股權,應出資萬元人民幣,實%的股權,並且甲方轉讓股權的要求已獲得公司股東會及甲方上級有關部門的批准,其他股東均放棄優先購買權。

鑑於乙方同意受讓甲方在公司擁有的%的股權。

鑑於股東會也同意乙方受讓甲方在該公司擁有的%的股權。

基於上述條款,甲乙雙方當事人經友好協商,本着公平互利的原則,就甲方在公司擁有的%的股權轉讓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股權轉讓的價格及價格的支付方式

1、甲方同意根據本合同所規定的條件以號評估報告所列的評估範圍、評估結果為依據,以萬元人民幣的價格將其在公司擁有的.%的股權轉讓給乙方,乙方同意以此價格受讓該股權,上述資產評估報告作為本合同的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乙方同意以下列方式將合同價款支付給甲方(下列1、2條任選一條)

(1)乙方同意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按將本條第一款所規定的價款一次性支付給甲方。

(2)乙方同意在本合同雙方簽字之日起向甲方支付總價款的%作為保證金,在向深圳國際高新技術產權交易所辦理交易鑑證前向甲方支付總價款的%,在甲乙雙方辦理完工商變更登記前向甲方支付剩餘的%的價款。

第二條保證(下列1、2條任選一條)

1、甲方保證其按本合同第一條第一款規定轉讓給乙方的股權是甲方合法擁有的股權,甲方擁有完全、有效的處分權。甲方保證對其所轉讓的股權沒有設置任何質押權或其他擔保責任,並免遭任何第三人追索。否則,甲方承擔由此引起的所有經濟和法律責任。

2、甲方已將所擁有的在被轉讓企業的%的股權於年月日向作質押,但現在甲方已徵得質押權人的書面同意,同意甲方將該股權按本合同的規定轉讓給乙方。

3、乙方保證按本合同第一條第二款規定的條件支付價款,作為保證,乙方應在合同生效之日起天內一次性向甲方支付本合同第一條第一款所規定價款的%作為保證金,該保證金視為乙方支付給甲方的價款的一部分。

第三條債權債務的承擔

本合同生效後,若發現屬於本次股權轉讓前資產評估報告以外的被轉讓企業的債權債務,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或由乙方先予代收或墊付,最終應由甲方承受。

第四條職工安置條款(100%股權轉讓時適用)

(當事人雙方可自行約定被轉讓企業職工的安置方式,或按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執行,但雙方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及相關的政策。)

第五條產權交接方式

(雙方當事人應約定股權交接的時間、地點和方式等)

第六條股權轉讓有關費用的負擔

雙方同意與本合同規定的股權轉讓有關的費用,由公司承擔,或由甲乙雙方各承擔50%。

第七條違約責任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未按本合同的規定適當地、全面地履行其義務,應該承擔違約責任。

2、如果乙方未能按本合同第一條第二款的規定按時支付股權價款,則除按本合同第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向甲方支付保證金外,每遲延一天,應按遲延部分價款的‰支付滯納金。乙方向甲方支付保證金或滯納金後,如果乙方的違約給甲方造成的損失超過保證金或滯納金數額,或因乙方違約給甲方造成其他損害的,不影響甲方就超過部分或其他損害要求賠償的權利。

第八條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可變更或解除本合同,但甲乙雙方需簽訂變更或解除合同書,並經有關部門批准後生效。

1、由於不可抗力或由於一方當事人雖無過失但無法防止的外因,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

2、一方當事人喪失實際履約能力;

3、由於一方違約,嚴重影響了另一方的經濟利益,使合同履行成為不必要;

4、因情況發生變化,當事人雙方經過協商同意;

5、當事人約定的其他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情況出現。

第九條爭議的解決

1、與本合同的有效性、履行、違約及解除等有關的爭議,甲、乙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

2、經協商不能解決爭議的,則任何一方可向深圳市仲裁委員會或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深圳分會申請仲裁,或向深圳市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條合同生效的條件和日期

本合同由雙方合法代表簽字、蓋章,並經深圳國際高新技術產權交易所鑑證後,自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變更登記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條其他條款

(當事人可根據具體情況約定其他條款,有雙方當事人商定)

第十二條附則

本合同正本一式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存檔一份,其他報有關部門備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煤礦轉讓合同 篇8

第一條 本合同當事人雙方:

出讓人:

受讓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礦業權出讓轉讓管理暫行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當事人雙方本着平等、自願、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 出讓人根據法律的授權出讓採礦權,出讓礦產資源的所有權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對其擁有憲法和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轄權、行政管理權以及其他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規定由國家行使的權力和因社會公眾利益所必需的權益。礦產資源的國家所有權,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的不同而改變。礦產資源所依附的土地使用權不屬於採礦權出讓範圍。

第二條 本合同項下出讓給受讓人的礦產資源位於,礦區範圍拐點座標 個,詳見附件,

礦區面積 平方公里,開採深度 米—— 米。

第四條 本合同項下出讓礦產資源開採主礦種為 ,開採方式為 開採,開採方法為 法。

第五條 出讓人同意在 年 月 日前將出讓的礦產資源交付給受讓人。根據地質

勘查單位提供的資源儲量評審報告,本合同項下出讓的資源儲量為可採儲量 噸。

第六條 根據批准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及開採範圍內礦產資源儲量,本合同項下出讓礦山的服務年限為 年,礦山生產規模為 噸/年。

第七條 根據有關採礦權價款繳納的規定,本合同項下出讓採礦權價款為人民幣

(小寫 元)。其中包括上繳省國土資源廳 元;上繳長沙市國土資源局 元;上繳 縣(市)

元。但本合同約定的採礦權價款,不包括辦證登記費、採礦權使用費和礦產資源補償費,已扣除礦業權交易支出。

第八條 受讓人同意按照本條第( )款的規定向出讓人支付採礦權價款,並按出讓人確定的數額分別繳納。

(一)本合同簽訂之日起 日內,一次性付清上述採礦權價款。

(二)按以下時間和金額分期向出讓人支付上述採礦權價款。

第一期 人民幣大寫 (小寫 ),付款時間 年 月 日之前。

第二期 人民幣大寫 (小寫 ),付款時間: 年 月 日之前。

第三期 人民幣大寫 (小寫 ),付款時間: 年 月 日之前。

第四期 人民幣大寫 (小寫 ),付款時間: 年 月 日之前。

如遇政策調整,按新政策執行。

第九條 受讓人同意在 年 月 日之前完成礦山基建,動工開採礦產資源。 不能按期開採礦產資源的,應提前向出讓人報告。

第十條 受讓人必須嚴格按經批准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規定的礦區範圍、開採礦種、礦山生產規模、開採方式、開採方法組織生產,確保礦產資源合理、有效利用,確保礦山安全生產。

第十一條 受讓人在採礦許可證有效期內有下列情況之一,應到原發證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一)擴大或者縮小礦區範圍;

(二)變更主要開採礦種;

(三)變更開採方式;

(四)變更礦山企業名稱。

第十二條 受讓人不得將採礦權以承包等方式轉讓給他人開採經營。需轉讓採礦權的,轉讓雙方必須向原發證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查批准後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三條 受讓人必須主動接受出讓人的監督管理,主動向出讓人提交年度報告。採礦許可證期滿,受讓人需繼續採礦的,應在採礦許可證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向原發證機關申辦延續登記手續。

第十四條 受讓人在採礦過程中發現安全生產隱患或造成地質環境破壞的,應立即停止生產,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及有關主管部門報告,做好礦山安全隱患整改及地質環境治理工作。

第十五條 出讓人對受讓人依法取得的採礦權,在本合同約定的服務年限屆滿前不收回。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採礦權的,出讓人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報批,並給予受讓人相應的補償。

第十六條 任何一方對由於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不負責任,但應在條件允許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當事人延遲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第十七條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在48小時內將事件的情況以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並且在事件發生後3日內,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延期履行理由的報告。

第十八條 受讓人必須按照本合同約定,按時支付採礦權價款。如果受讓人不能按時支付採礦權價款的,自滯納之日起,每日按遲延支付款項的3‰向出讓人繳納滯納金,延期付款超過6個月,出讓人有權解除合同,收回採礦權。受讓

人無權要求返還已繳納的價款,出讓人並可請求受讓人賠償因違約造成的其他損失。

第十九條 受讓人按合同約定支付採礦權價款的,出讓人必須按合同約定,按時提供可供開採的礦產資源。由於出讓人原因不能提供採礦權超過約定期限6個月的,受讓人有權解除合同,出讓人應雙倍返還已繳納的價款,受讓人可請求出讓人賠償因違約造成的其他損失。

出讓人特別提示:採礦投資風險較大,出讓人代表國家出讓的是採礦的權利,因而有關礦體的規模、形態、儲量、品位等可能與實際開採有差距,對此,出讓人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二十條 受讓人違反本合同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的規定,出讓人有權解除合同,並追究受讓人的相關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 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二十二條 本合同自出讓人頒發採礦許可證給受讓人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三條 本合同一式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讓人、受讓人各執貳份。 第二十四條 本合同於 年 月 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湖南省長沙市國土資源局簽訂。

第二十五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後作為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煤礦轉讓合同 篇9

轉讓方(以下簡稱甲方):__x法定代表人:_x住址:__x

受讓方(以下簡稱乙方):_x法定代表人:_x住址:__x

根據國務院《探礦權採礦權轉讓管理辦法》和國家及地方有關規定,雙方本着平等、自願、有償的原則,通過友好協商,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受讓採礦權的基本情況1、甲方轉讓給乙方的採礦權名稱:2、甲方轉讓的採礦權的許可證號:3、甲方轉讓的採礦權發證機關:4、甲方轉讓的採礦權所涉及的採礦區的地理座標(附地理位置圖):5、甲方轉讓的採礦權所涉及的採礦區的面積是:6、甲方轉讓的採礦權的採礦許可證的有效期:7、甲方轉讓的採礦權權屬情況:

第二條轉讓方式及轉讓價格8、甲方應將採礦許可證規定的全部採礦區塊的採礦權、礦山資產一次性轉讓,甲方和乙方在簽訂書面轉讓合同後,共同向申報。9、乙方同意按本合同規定向甲方支付採礦權轉讓金。該採礦權轉讓金為每平方公里元人民幣,總價款為元人民幣。馬永順團隊代理探礦證,採礦證諮詢辦理;部委項目審批10、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後,經審批部門批准後日內,乙方須以現金支票或現金向甲方繳付採礦權出讓金總額的%,共計元人民幣,作為履行合同定金,定金抵作轉讓金。乙方在審批部門批准後日內,支付完全部採礦權轉讓金。11、除合同另有規定外,乙方應在合同規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將合同要求支付的費用匯入甲方的銀行帳户內。銀行名稱:銀行分行,帳號為。12、甲方銀行、帳號如有變更,應在變更後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由於甲方未及時通知此類變更而造成誤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遲收費,乙方均不承擔違約責任。13、因本合同採礦權轉讓所發生的税、費由合同雙方平均分擔。

第三條不可抗力14、任何一方由於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負責任。但應在條件允許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15、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在小時內將事件情況以信件或電報(電傳或傳真)的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並且在事件發生後日內,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的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報告。

第四條違約責任16、如果一方未履行本合同規定的義務,應承擔違約責任。17、如果由於甲方的過失到使乙方損失,甲方應賠償乙方已付出轉讓金%的違約金。

第五條通知18、本合同要求或允許的通知和通訊,不論以何種方式傳遞,均自實際收到時起生效。雙方約定各自的通訊方式為:甲方乙方住所地住所地郵政編碼郵政編碼電話號碼電話號碼:19、任何一方可變更以上通知和通訊地址,在變更後日內應將新的地址通知另一方。

第六條適用法律及爭議解決20、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保護和管轄。21、因執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雙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第七條附則22、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授權委託代理人)簽字,並經國家主管部門批准後生效。23、合同正本一式份,雙方各執份。24、本合同於年月日在__x簽訂。25、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後作為合同附件。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委託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委託代理人)

(簽字) (簽字)

簽約日期:年月日 簽約日期:年月日

煤礦轉讓合同 篇10

第一條 本合同當事人雙方:

出讓人:

受讓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礦業權出讓轉讓管理暫行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當事人雙方本着平等、自願、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 出讓人根據法律的授權出讓採礦權,出讓礦產資源的所有權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對其擁有憲法和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轄權、行政管理權以及其他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規定由國家行使的權力和因社會公眾利益所必需的權益。礦產資源的國家所有權,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的不同而改變。礦產資源所依附的土地使用權不屬於採礦權出讓範圍。

第二條 本合同項下出讓給受讓人的礦產資源位於,礦區範圍拐點座標 個,詳見附件,

礦區面積 平方公里,開採深度 米—— 米。

第四條 本合同項下出讓礦產資源開採主礦種為 ,開採方式為 開採,開採方法為 法。

第五條 出讓人同意在 年 月 日前將出讓的礦產資源交付給受讓人。根據地質

勘查單位提供的資源儲量評審報告,本合同項下出讓的資源儲量為可採儲量 噸。

第六條 根據批准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及開採範圍內礦產資源儲量,本合同項下出讓礦山的服務年限為 年,礦山生產規模為 噸/年。

第七條 根據有關採礦權價款繳納的規定,本合同項下出讓採礦權價款為人民幣

(小寫 元)。其中包括上繳省國土資源廳 元;上繳長沙市國土資源局 元;上繳 縣(市)

元。但本合同約定的採礦權價款,不包括辦證登記費、採礦權使用費和礦產資源補償費,已扣除礦業權交易支出。

第八條 受讓人同意按照本條第( )款的規定向出讓人支付採礦權價款,並按出讓人確定的數額分別繳納。

(一)本合同簽訂之日起 日內,一次性付清上述採礦權價款。

(二)按以下時間和金額分期向出讓人支付上述採礦權價款。

第一期 人民幣大寫 (小寫 ),付款時間 年 月 日之前。

第二期 人民幣大寫 (小寫 ),付款時間: 年 月 日之前。

第三期 人民幣大寫 (小寫 ),付款時間: 年 月 日之前。

第四期 人民幣大寫 (小寫 ),付款時間: 年 月 日之前。

如遇政策調整,按新政策執行。

第九條 受讓人同意在 年 月 日之前完成礦山基建,動工開採礦產資源。 不能按期開採礦產資源的,應提前向出讓人報告。

第十條 受讓人必須嚴格按經批准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規定的礦區範圍、開採礦種、礦山生產規模、開採方式、開採方法組織生產,確保礦產資源合理、有效利用,確保礦山安全生產。

第十一條 受讓人在採礦許可證有效期內有下列情況之一,應到原發證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一)擴大或者縮小礦區範圍;

(二)變更主要開採礦種;

(三)變更開採方式;

(四)變更礦山企業名稱。

第十二條 受讓人不得將採礦權以承包等方式轉讓給他人開採經營。需轉讓採礦權的,轉讓雙方必須向原發證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查批准後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三條 受讓人必須主動接受出讓人的監督管理,主動向出讓人提交年度報告。採礦許可證期滿,受讓人需繼續採礦的,應在採礦許可證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向原發證機關申辦延續登記手續。

第十四條 受讓人在採礦過程中發現安全生產隱患或造成地質環境破壞的,應立即停止生產,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及有關主管部門報告,做好礦山安全隱患整改及地質環境治理工作。

第十五條 出讓人對受讓人依法取得的採礦權,在本合同約定的服務年限屆滿前不收回。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採礦權的,出讓人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報批,並給予受讓人相應的補償。

第十六條 任何一方對由於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不負責任,但應在條件允許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當事人延遲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第十七條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在48小時內將事件的情況以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並且在事件發生後3日內,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延期履行理由的報告。

第十八條 受讓人必須按照本合同約定,按時支付採礦權價款。如果受讓人不能按時支付採礦權價款的,自滯納之日起,每日按遲延支付款項的3‰向出讓人繳納滯納金,延期付款超過6個月,出讓人有權解除合同,收回採礦權。受讓

人無權要求返還已繳納的價款,出讓人並可請求受讓人賠償因違約造成的其他損失。

第十九條 受讓人按合同約定支付採礦權價款的.,出讓人必須按合同約定,按時提供可供開採的礦產資源。由於出讓人原因不能提供採礦權超過約定期限6個月的,受讓人有權解除合同,出讓人應雙倍返還已繳納的價款,受讓人可請求出讓人賠償因違約造成的其他損失。

出讓人特別提示:採礦投資風險較大,出讓人代表國家出讓的是採礦的權利,因而有關礦體的規模、形態、儲量、品位等可能與實際開採有差距,對此,出讓人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二十條 受讓人違反本合同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的規定,出讓人有權解除合同,並追究受讓人的相關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 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二十二條 本合同自出讓人頒發採礦許可證給受讓人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三條 本合同一式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讓人、受讓人各執貳份。 第二十四條 本合同於 年 月 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湖南省長沙市國土資源局簽訂。

第二十五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後作為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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