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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存款合同(精選3篇)

金融機構存款合同(精選3篇)

金融機構存款合同 篇1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金融機構存款合同(精選3篇)

負責人: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根據___________號文件精神,促進雙方經營順利開展,甲乙雙方經過充分協商,簽訂如下約期存款合同:

一、本合同書籤訂之日起____日內,乙方通過轉帳方式向甲方存入單筆不低於人民幣______萬元的約期存款;

二、甲方在存款到帳當日,按照乙方存入款項的金額開具約期存款定單交付乙方。

三、約期款項存入期限為______個月,自存單記載日當日開始計息。

四、雙方約定存款利率為月利率______‰,合同履行期間,在無國家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情況下,該利率不得變更。

五、甲方按季向乙方支付存款利息,特殊情況徵得乙方同意也可到期支付存款利息,存款利息由甲方直接轉入乙方在甲方開立的結算賬户。

六、約期存款乙方在到期時一次性支取,特殊情況經提前通知甲方也可提前支取,提前支取的,按照同業往來利率支付存款利息。

七、乙方利用約期存款定單為本單位及乙方客户進行質押、提供擔保時,甲方應當積極協助辦理核押等相關手續。

八、本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予以補充,補充協議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九、甲乙雙方就本合同履行而發出通知、徵得同意、達成補充協議等,均須採用書面形式,並加蓋本單位公章或者業務專用章。

十、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章之日起生效,存款支取後自動終止。

十一、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報人民銀行備案一份。

甲方:___________(蓋章)

負責人(委託代理人)(簽字):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蓋章)

法定代表人(委託代理人)(簽字):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金融機構存款合同 篇2

甲方:銀行:___________縣支行

負責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行長

乙方:_______縣農村信用合作社聯合社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主任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銀行復[20__]90號文件精神,促進雙方經營順利開展,甲乙雙方經過充分協商,簽訂如下約期存款合同:

一、本合同書籤訂之日起______日內,乙方通過轉帳方式向甲方存入單筆不低於人民幣______萬元的約期存款;

二、甲方在存款到帳當日,按照乙方存入款項的金額開具約期存款定單交付乙方。

三、約期款項存入期限為______個月,自存單記載日當日開始計息。

四、雙方約定存款利率為月利率______‰,合同履行期間,在無國家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情況下,該利率不得變更。

五、甲方按季向乙方支付存款利息,特殊情況徵得乙方同意也可到期支付存款利息,存款利息由甲方直接轉入乙方在甲方開立的結算賬户。

六、約期存款乙方在到期時一次性支取,特殊情況經提前通知甲方也可提前支取,提前支取的,按照同業往來利率支付存款利息。

七、乙方利用約期存款定單為本單位及乙方客户進行質押、提供擔保時,甲方應當積極協助辦理核押等相關手續。

八、本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予以補充,補充協議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九、甲乙雙方就本合同履行而發出通知、徵得同意、達成補充協議等,均須採用書面形式,並加蓋本單位公章或者業務專用章。

十、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章之日起生效,存款支取後自動終止。

十一、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報人民銀行備案一份。

甲方中國農業銀行:_________縣支行(蓋章)

負責人(委託代理人)(簽字):___________

乙方:_____縣農村信用合作社聯合社(蓋章)

法定代表人(委託代理人)(簽字):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

金融機構存款合同 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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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設立登記提交材料規範

1.《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備案)申請書》。

2.外國(地區)企業住所證明和存續2年以上的合法營業證明。指隸屬外國(地區)企業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有關部門出具的外國(地區)企業存續2年以上的主體資格證明或其他有關營業證明。

3.外國(地區)企業的章程或者組織協議。

4.外國(地區)企業出具的對有權簽字人的授權或證明文件。

5.外國(地區)企業對首席代表、代表的任命文件。

6.同外國(地區)企業有業務往來的金融機構出具的資信證明。

7.首席代表、代表的簡歷和身份證明。

8.代表機構駐在場所的合法使用證明。自有房產提交產權證複印件,並提交原件核對;租賃房屋提交租賃協議原件及出租方的產權證複印件,以上不能提供產權證複印件的,提交能夠證明產權歸屬的其他房屋產權使用證明覆印件。

9.批准機關的批准文件。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代表機構從事的業務活動須經批准的,應當取得批准。

注:

1.根據《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管理條例》等規定,外國企業申請在中國境內設立從事與該外國企業業務有關的非營利性活動辦事機構適用本規範。

2.第2至6項的文件應經外國企業所屬國家或地區公證機關及其有權機構認證,並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或代管該地區)使領館認證。如其本國與我國沒有外交關係,則應當經與我國有外交關係的第三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再由我國駐該第三國使(領)館認證。某些國家的海外屬地出具的文書,應先在該屬地辦妥公證,再經該國外交機構認證,最後由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港澳台地區企業代表機構有關文件的公證認證按現行規定辦理。

3.按照中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規定設立從事營利性活動的代表機構,還應當依法提交相應文件。

4.代表機構設立登記,外國(地區)企業應當在登記機關指定的媒上向社會公告

5.以上未註明提交複印件的,均應提交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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