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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王合同(3篇)

霸王合同(3篇)

本文目錄2020霸王合同裝修合同中常見“霸王條款”勞動合同中“霸王條款”無效

裝修具有很多的繁宂的細節,對於沒有裝修經驗和不瞭解行情的消費者來説,在與裝修公司簽訂合同的時候,很可能會遇到“霸王條框”。讓人苦不堪言。遇到這樣的裝修合同霸王條款,我們該如何應對呢?下面,小編就給大家總結了裝修合同中常見到的“霸王條款”,提前知道,提前避免。

霸王合同(3篇)

1保修期出現縮水

在有些合同中我們會有保修期這一項,但是又的裝修公司利用消費者不瞭解行情的漏洞,往往把合同裏的裝修期寫的不夠清楚或籠統寫成保修一年等樣式。

按照國家的相關規定,住宅室內的裝修裝飾工程最低保修期為兩年,具有防水要求的衞生間、廚房和外牆面一般為五年。對於沒有明確保修期和保修期縮短的情況,消費者應立刻提出並與裝修公司進行協商。

2逃避保修的責任

一般有的裝修公司會單方規定,消費者在多少多少天之內沒有結清工程款,將會失去免費保修的資格

按照規定,裝修方如果沒有在規定的時間內收到工程款,是可以通過合法的有效途徑來進行維權,對於單方規定的“不予免費保修”則無法律效力。這裏建議廣大消費者在簽訂合同之前就需要跟裝修施工方協商好,把相關事宜寫的清清楚楚,明明白白。

3轉嫁納税的義務

在簽署的裝修合同中,會出現如果消費者索要發票,就需要承擔税額。

消費者是有權利向裝修公司索要發票的,而且國家也提倡以發票作為日後維權的依據。發票產生的税收是企業應該承擔的義務和責任,制定上述合同條款的施工方必定是有意想要逃税。

4增加額外的條款

有的裝修合同中規定,施工過程當中如果消費者減少施工項目,需要支付該項目的減項費,或者規定施工方在施工過程當中擁有使用房屋的權利等條款。

在施工當中,如果消費者要求減少施工項目,應該按照實際情況(施工方已經付出勞動成果)來收取減項費,在我們簽訂合同之前就應該對於這些細則進行協商。施工當中,施工方只有對房屋施工的權利,並沒有有對房屋的使用權。

5工期未規定明確

在一些不規範的裝修合同當中,有的甚至沒有明確規定工期,也沒有註明工期按照什麼方式來計算。

工期是由消費者和裝修公司兩方人員一起來進行協商的,一般為2個月左右。工期的計算方式一般按照工作日來進行計算。除非遇到特殊的情況需要改變工期的情況下,必須經雙方商議,並寫明工期是按照工作日還是按日曆天數來計算。

6工期預付款條款不明

一些霸王合同條款中會規定,施工預付款開工前支付一部分,施工進度中途支付第二部,施工結束後支付最後的尾款。此處施工方中途沒有確切定義,如果出現爭議,消費者就比較被動

對於這些合同條款,不僅僅要按照範本簽訂,還應該明確標出施工進度具體指那個階段。

裝修合同中常見“霸王條款”2020霸王合同(2) | 返回目錄

裝修看起來容易,但涉及諸多事項,不瞭解“行情”的消費者在簽訂合同時,很可能遭遇“霸王條款”。專家歸納了裝修合同中常見的“霸王條款”,幫您規避風險。

保修期縮水

有些合同中保修期不明晰或籠統寫成保修一年或兩年。

按照國家規定,住宅室內裝修裝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為兩年,有防水要求的廚房、衞生間和外牆面為五年。對於未明確保修期或保修期縮短的情況,消費者要提出並協商更改。

逃避保修責任

有的裝修公司單方規定,消費者在多少天內未結清工程款,將失去免費保修資格。

按規定,裝修方未在規定時間收到工程款,可通過合法途徑維權,對於單方規定的“不予免費保修”則無法律效力。建議消費者在簽訂合同前就與裝修施工方協商,把相關事項寫明。

轉嫁納税義務

有的合同規定,如果消費者索要發票,就要承擔税額。

消費者有權索取發票,而且也提倡以發票作為維權依據。發票產生的税收是企業應承擔的義務,制定上述合同條款的施工方有故意逃税的嫌疑。

增加額外條款

有合同規定,施工過程中消費者減少施工項目,需支付該項目減項費,或者規定施工方在施工過程中擁有使用房屋的權利等條款。

施工中如果消費者要求減少施工項目,應按實際情況(施工方已經付出的勞動)收取減項費,在簽訂合同前就應對這些細則協商。施工中,施工方只有對房屋施工的權力,無房屋使用權。

工期規定未明確

有些不規範合同中,並未明確規定工期,也未註明工期依照什麼方式來計算。

工期由雙方協商,一般為60天。工期的計算方式一般按工作日計算。如果有特殊情況需要改變工期必須經雙方商議,並寫明工期是按工作日還是按日曆天數計算。

工期預付款條款不明

有的合同規定,施工預付款開工前支付一部分,施工進度中途支付第二部分,施工結束驗收後支付餘款。此處施工中途沒有確切定義,若出現爭議消費者較被動。

對於這些合同條款,不僅要按範本簽訂,還應標明施工進度具體指哪個階段。

勞動合同中“霸王條款”無效2020霸王合同(3) | 返回目錄

胡小姐辭職後,公司拿出當初雙方約定的勞動合同條款而拒付其應得報酬,一場官司在所難免,法院判決——勞動合同中“霸王條款”無效

勞動者依法主張自己應得的報酬,而用人單位卻拿出合同條款拒絕支付。最終,一審、二審法院均認定該合同條款為“霸王條款”,判決無效。

用人單位拒付工資不服仲栽

XX年10月起,胡小姐在本市一家機械公司打工。1年後,由於胡小姐工作努力,公司對她較滿意,即於XX年12月31日簽訂了一份勞動合同,期限為1年。合同中有這樣的條款:“公司從員工應得工資中每月提留200元,作年終分配;員工受聘期間辭職或辭退,從離職之日起脱離關係,所提留的基本工資與其他應得報酬全部作為自動放棄,不再享受一切福利待遇。”胡小姐當時對此心存疑慮,但考慮到找份工作不容易,便在合同上籤了。

去年6月15日,胡小姐因感到身體不適,工作起來力不從心,便向公司書面提出辭職,並一直工作到7月中旬離開公司。但在工資結算時,公司剋扣了當年1月至5月的提留工資1000元及六七月份的工資1800元。胡小姐覺得公司的做法沒有道理,幾次催討,但公司都以合同為由拒絕支付。無奈之下,胡小姐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委支持了她的請求。於是,公司不服仲裁向法院起訴,要求駁回支付工資的請求。

辭職員工當初簽約於法無據

法庭上,原告機械公司認為雙方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員工辭職,所提留的工資與其他應得報酬全部作自動放棄”的條款,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且沒有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故對原、被告雙方是具有約束力的。而被告胡小姐則認為雙方有關放棄權利的約定違反了勞動法的基本原則,屬於無效條款,原告應據實支付被告工資報酬。因此,要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認定約定有失公平公正

奉賢區法院審理認為,雙方的勞動關係是不爭的事實,胡小姐理應得到相應的勞動報酬。原、被告雖然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了被告在辭職或被辭退的情況下,放棄被提留的工資和其他福利待遇,但是該約定有失公正,變相剝奪了勞動者的權利,屬無效條款。據此,判決對原告機械公司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並支付被告胡小姐XX年1月至5月的提留工資1000元、6月份工資1360元和7月份工資450元,合計人民幣2810元。

判決後,原告不服,上訴至一中院。一中院審理後認為,原判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準確,於日前作出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記者郭劍烽通訊員萬劍峯)

法官點評

勞動關係的建立有別於一般民事關係,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訂立勞動合同時,雙方地位並不完全平等,用人單位往往處於相對的優勢地位。因此,有關法律法規對用人單位提供的合同文本,作出了應當遵循公平原則,不得損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相應規定。

本案中,公司與胡小姐之間簽訂的上述合同條款,內容顯然加重了勞動者的責任,違反公平合理的原則,據此應認定為無效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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