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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格式合同造就霸王條款

商業格式合同造就霸王條款

“本人已詳細閲讀了上述條款,並完全接受條款內容。”在現實生活中,銀行、保險、網上購物等商業格式合同比比皆是,事實上,消費者在辦理各類業務時,往往來不及閲讀或者無法完全理解條款內容,只能被動接受。遇到糾紛時,經營者往往以消費者已經“簽字同意”為由,推卸責任……

商業格式合同造就霸王條款

簽訂合同就是讓人“擺佈”

“説是訂合同的雙方是平等的,但合同是按照中介方的意願訂的,租房户只能就範,完全是一方支配另一方,人家説什麼你就得聽什麼。”一提起租房,省會張先生就來氣。中介帶着看房後,張先生表示出了租房意向。當張先生和中介公司籤合同時,中介方拿了出一套事先擬好條文並已印刷好的合同書

按照合同規定,張先生每月租金1500元。第一次交3000元,其中1500元是押金,1500元是一個月的預付款。每月1至3日來交款,晚交一天要罰1%的滯納金,如果超過1個月不來交款,將收回租住的房屋,押金不退。退房須提前一個月來登記,在沒找到下一個租房住户前,房屋仍是張先生的,房租仍由張先生交納。落款印着“本人已詳細閲讀了上述條款,並完全接受條款內容。”張先生提出了對合同的質疑,要求更改部分合同內容,中介公司表示,這份合同是公司統一發放的,如果張先生想要租房,就必須按照合同簽字。

無奈之下,張先生只能簽字併入住,過了一個月,張先生找到了新的住址,找到中介要求退房。中介表示:按照合同規定,我們在你提出申請後20天才能找到新住户,因此押金只退500元。另外,總公司是月底結賬,上個月底結賬期已過,要到本月底才能去公司結賬,因此該退的500元要到下個月初才能退還。另外,張先生必須把手裏的合同交回來,否則不予結賬……

生活處處皆“格式”

去銀行開設賬户,銀行會拿出“個人銀行結算賬户管理協議”;去證券營業部辦理證券交易手續,營業部會拿出“證券交易委託代理協議書”;在網上求職、購物、交易等,一份協議先展示出來,你不“同意”就不能往下進行……像張先生這樣被動地接受格式合同的現象在現實生活中比比皆是,其中不少還是消費者無法“逃避”的。

“1999年10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39條規定: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複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採用此類格式條款訂立的合同即為格式合同。現實生活中普通人所訂立的合同總數中,格式合同的數量佔了很多。”一位業內人士表示,“如車票、船票、飛機票、保險單、提單、倉單、出版合同、停車場與劇院的收據、百貨商場的售貨小票、加油站的加油收據等都是格式合同。”

“由於在格式合同擬訂中,使用人佔有決定的經濟、政策、行政、市場規模、身份等優勢,使用人就將預定的格式條款強加於相對方,這一不平等現象催生了大量的霸王條款,嚴重損害了消費者權益。”

完善《消法》明確專門機構的格式合同審查資格

“在實踐中,格式合同中的霸王條款主要有以下幾種方式:免除一方責任,加重對方責任。如,旅館的登記卡上印有‘丟失貴重物品本店蓋不負責’;郵局的發報須知上有‘由於郵局原因造成電報稽延錯誤以至失效的,郵電局應按規定退還報費,但不承擔賠償責任’;發生爭議的情況下,只能到合同的制定方所在地尋求法律救濟;賦予自己任意解釋合同和解除合同的權利。在網絡格式合同中,面臨的問題更多,還包括合同提供方系統的設置不完備等。”河北馬倍戰律師事務所律師孟輝分析説。

“目前,我國針對格式合同的立法主要包括《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海商法》、《保險法》、《合同法》,其中以《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4規定最為明確,該條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孟輝表示,“但是,這些法律法規並不能保證格式合同的有效施行,要從法律完善上解決問題,應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制定專門規範格式合同的章節,包括實體和程序兩方面的內容,形成完整的法律體系,並完善消費者協會的職責,加大對格式合同提供方違法的懲處力度。同時,應當明確專門機構的格式合同審查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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