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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人經紀人合同

藝人經紀人合同

甲方:

藝人經紀人合同

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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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

甲方是依法註冊成立併合法存續經營的影視文化傳媒公司;乙方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在演藝經紀業務方面具有豐富的娛樂資源和專業操作管理經驗。

甲乙雙方本着自願、平等、公平、互利的原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經雙方充分協商,達成如下協議,並誓言共同信守。

一、合作內容

1、甲方聘請乙方為甲方經紀人,乙方為甲方推薦藝人,促使藝人與甲方簽訂《演藝經紀合同》。

2、乙方有權代理甲方所有藝人在全球範圍內的演藝活動,包括但不限於影視劇演出、舞台演出、主持、歌唱、唱片、廣告代言、商業活動等領域內的演藝活動和業務的策劃、聯絡、談判、簽約、履約等事宜,並有權獲取報酬。

二、合作期限

自__年__月日 起 至__年_月__日止,為期_年,自簽約後立即生效。合同期滿,如雙方均有意續簽,應在本合同期限屆滿前一個月發出書面通知。

三、甲方權利和義務

1、甲方應為乙方提供必要的開展業務活動的支持。乙方因開展甲方藝人活動的相關費用(如活動經費、交通費、通訊費等)由乙方自行承擔。

2、甲方有義務為乙方提供相關證明資料,配合乙方完成與第三方的洽談等活動。

3、甲方有權代表甲方藝人與乙方所聯絡的第三方進行洽談、簽約等事宜,並有權就演出內容、演出形式、演出時間及演出酬勞等內容提出建議。

4、甲方有權監督指導乙方工作,協助乙方完成所定任務指標。

5、甲方有義務按照合同約定支付乙方酬金,若甲方不按時支付的,乙方自發出書面的支付通知之日起30日內未獲支付的,乙方有權解除本合同,並採取訴訟方式解決酬金糾紛。

四、乙方權利和義務

1、乙方保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現行法律、法規及甲方的工作管理制度,保證不實施賭博、吸毒、打架鬥毆、酗酒及其他違反社會公序良俗和其他有可能間接影響甲方聲譽及形象的行為。

2、乙方保證以自由身份與甲方簽訂該協議,若因此與第三方產生任何糾紛,一切後果由乙方承擔。

3、乙方有義務為甲方引進藝人,並促使雙方簽訂《演藝經紀合同》;乙方有義務協調甲方與其所推薦藝人之間的關係。

4、乙方有權代理甲方所簽署藝人在全球範圍內的演藝活動,包括但不限於影視劇演出、舞台演出、主持、歌唱、唱片、廣告代言、商業活動等領域內的演藝活動和業務的策劃、聯絡、談判、管理等事宜,並有權獲取報酬,因此產生的個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費,由乙方自行負擔。

5、乙方為甲方藝人所聯絡的演藝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並且不應以任何方式要求藝人從事違背法律、法規和違背公認社會道德的事宜。

6、乙方在各種媒體及所有公開場合,必須竭力維護甲方及甲方藝人的良好形象,不得有詆譭、誹謗等現象。

7、乙方在代理甲方藝人的演藝活動中,因乙方過錯造成甲方及其他任何第三方損失的,乙方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與甲方無涉。

8、乙方保證不以個人身份收取由乙方代理的甲方藝人的演藝收入,若發生此類情況,甲方有權以各種方式追回代理費 ,並要求乙方承擔違約責任。

9、乙方保證其一年內經紀業務總額度不低於50萬元。

五、甲乙雙方收益的分配

1、業務提成政策:(業務總額按照藝人演藝合同標的額計算)

a. 若乙方所代理甲方藝人演藝活動一年內業務總額低於50萬元,則不享有獲取佣金的權利。

b.若乙方所代理甲方藝人演藝活動一年業務總額達到100萬元,則甲方將淨利潤的15%作為佣金支付給乙方;

c.若乙方所代理甲方藝人演藝活動一年業務總額達到100萬元至200萬元,則甲方將淨利潤的20%作為佣金支付給乙方;

d.若乙方所代理甲方藝人演藝活動一年業務總額達到200萬元至300萬元,則甲方將淨利潤的25%作為佣金支付給乙方。

e.若乙方所代理甲方藝人演藝活動一年業務總額達到300萬元以上,則甲方將淨利潤的30%作為佣金支付給乙方。

2、本條第1款所述淨利潤是指乙方所代理甲方藝人演藝活動每年的業務總額減去應付藝人酬金及甲方應負擔的税費後的餘額。

3、甲方將在每年最後一日前30個工作日內,將乙方的佣金按乙方指定付款方式予以支付。

六、違約責任

1、如乙方未有違約,甲方未按合同約定支付乙方報酬,每逾期一日,應按所欠酬金的1%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2、乙方對外聯絡的演藝活動,未經甲方同意,乙方私自與該第三方簽訂合作協議,將視為乙方違約,乙方須按合約費用的十倍向甲方賠償。

3、乙方保證不以個人身份收取由乙方代理的甲方藝人的演出收入,若發生此類情況,甲方有權以各種方式追回代理費 ,並要求乙方支付相當於所涉金額五倍的違約金。

七、合同的變更與解除

1、如因乙方原因使得不能繼續為甲方提供服務時,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

2、甲乙雙方可以協商變更或解除本合同。變更時應採取書面形式。

3、任何一方有嚴重的根本違約行為,非違約方有權通知對方解除本合同。

八、保密條款

1、甲乙雙方保證對在討論、簽訂、執行本合同過程中所獲悉的屬於對方的且無法自公開渠道獲得的文件及資料(包括商業祕密、公司計劃、運營活動、財務信息、技術信息、經營信息及其他商業祕密)予以保密。未經該資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漏該商業祕密的全部或部分內容,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2、上述保密義務不因本合同終止而解除。

九、不可抗力

1、本合同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無法預料或即使可預料也無法避免,並於合同簽訂日之後出現的,使該方對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觀成為不可能或不實際的任何事件,包括並不限於自然災害以及戰爭、動亂、罷工、政府行為或法律規定等。

2、主張不可抗力一方有義務在最短的時間內通知另一方並在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後15日內向另一方提供關於此種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續時間的適當證據及合同不能履行或需遲延履行的書面材料,並且盡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減輕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響。

3、不可抗力事件發生時,雙方應立即友好協商如何執行本合同,待事件終止或消除後,雙方須立即恢復履行各自在合同項下的義務。如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人一方喪失繼續履行合同的能力,則雙方可協商解除或遲延履行合同,雙方無需承擔違約責任。

十、 爭議的處理

合同的理解與解釋應本着合同訂立目的和文本原義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進行。雙方於合同執行期間均應嚴格遵守合同規定事項,如有任何法律糾紛,雙方同意向甲方註冊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一、其他

1、本合同未盡事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執行,雙方也可就未盡事宜達成補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補充合同均為本合同的一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本合同自雙方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均為打印頁,手寫無效。本合同正本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系甲乙雙方協商一致而簽訂的,故乙方已經對合同的權利義務、違約責任等條款的含義以及法律後果充分理解,並且已經經過甲方的講解再無異議。

4、乙方需提供本人身份證複印件作為本協議附件。

(以下無正文)

甲 方: 乙方:

代表人(簽字):

20xx年月日 20xx年月日

標籤: 經紀人 藝人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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