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打架鬥毆處罰條例(精選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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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打架鬥毆處罰條例 篇1
事件的發生,保障員工合法權益,特制定本規定:
一、凡在公司打架的員工,一方動手,另一方未動手的情況下,公司對動手一方罰款500元並開除處理,動手一方承擔對方所有醫療、誤工等費用;未動手一方公司獎勵500元,在動手一方已經賠償誤工費、醫療費
的情況下,動手方當月工資正常發放。
二、凡在公司打架的員工,雙方都動手的情況下,動手雙方均處罰500元並立即開除處理,先動手方承擔後動手方所有醫院治療費用。
三、公司管理人員(組長及中層以上幹部)參與打架鬥毆、打員工,無論是否先動手,一律罰款1000元,並立即開除處理。管理人員之間發生肢體衝突的,先動手一方罰款1000元,並立即開除處理。
四、如有員工叫公司外人員到公司聚鬧、敲詐、欺負、報復本公司員工等行為,公司一律報案處理,並組織全公司人員正當防衞自衞,一切後果由該當事人承擔。
五、在打架鬥毆現場的公司管理人員應第一時間制止打架鬥毆事件的發生和擴大化,對看見打架鬥毆事件發生、擴大化而不作為的公司管理人員視情節嚴重性作出相應的處理;對第一時間制止打架鬥毆事件的發生擴大化的公司管理人員和員工一次性獎勵100-1000元,
員工打架鬥毆處罰條例 篇2
(2001年9月20日雲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 2001年9月20日雲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55號公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集體合同行為,建立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保護職工和企業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和企業全體職工以及對集體合同實施管理、監督的部門應當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集體合同是指以企業職工集體為一方與企業為另一方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衞生、保險福利等事項通過雙方平等協商訂立的書面協議。
第三條 企業應當依法建立健全集體合同制度。
簽訂集體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平等、協商一致的原則。
依法簽訂的集體合同對企業和企業全體職工具有約束力。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標準低於集體合同約定的勞動標準的,按照集體合同約定的標準執行。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屬地管理為主的原則,負責集體合同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工會和產業工會負責指導、幫助職工一方與企業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合同,並對集體合同的履行進行監督。
第二章 集體合同的訂立
第五條 集體合同包括下列內容:
(一)勞動報酬;
(二)工作時間;
(三)休息休假;
(四)勞動安全與衞生;
(五)保險福利;
(六)職工的教育和培訓;
(七)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護;
(八)企業經濟性裁員的條件和程序;
(九)合同的期限;
(十)合同變更、解除、終止的條件和程序;
(十一)違反集體合同的責任;
(十二)解決爭議的方法;
(十三)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集體合同的期限為一至三年。
第六條 企業職工一方或者企業方提出簽訂集體合同書面要求的,另一方應當在十五日內與對方進行平等協商。
第七條 集體合同由雙方平等協商。參加平等協商的雙方代表人數對等,每方三至十一人,包括一名首席代表。每方應當另行確定一名書記員,負責協商過程中的文字工作。
職工協商代表由工會決定,或者由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議定。有女職工的企業,職工一方代表中應當有女職工代表參加。企業方協商代表由企業法定代表人指派。企業工會主席、企業法定代表人分別擔任職工一方和企業方的首席代表;因故不能擔任的,應當書面委託一名代表擔任。
企業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建立工會組織。尚未建立工會組織的企業,由所在地的地方工會或者產業工會指導職工民主推薦職工一方代表,職工一方首席代表從參加協商的代表中推選產生。職工一方首席代表因故變更的,應當從參加協商的代表中重新推選。
企業職工一方和企業方在平等協商中均可以聘請顧問。
第八條 協商代表一經產生,應當書面告知對方。協商代表的任期與集體合同期限相同。協商代表因故缺額的,應當及時補選。
企業職工一方協商代表應當認真履行職責,聽取職工的意見和建議,如實表達職工的要求。
第九條 企業應當保證協商代表履行職責必需的工作時間,協商代表在工作時間履行職責佔用的時間視為正常出勤。
企業職工一方協商代表在勞動合同期內,除有重大過失,嚴重違反企業規章制度、對企業造成重大損害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外,企業不得解除或者變更勞動合同。
第十條 雙方代表在平等協商過程中均有義務向對方提供真實的情況和資料。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經平等協商形成的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討論和表決。
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討論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或者職工出席,經全體職工代表或者全體職工的過半數同意即獲通過。獲得通過的集體合同,由雙方首席代表簽字。
集體合同草案未獲通過的,應當重新協商,雙方達成一致後再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討論和表決。
第十二條 企業集體合同應當自簽字之日起七日內,由企業報有管轄權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核,並送地方工會或者產業工會。
第十三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集體合同的下列內容進行審核:
(一)雙方的主體資格是否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
(二)集體協商是否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原則和程序進行;
(三)合同的內容是否與法律、法規相牴觸。
審核時應當聽取同級地方工會或者產業工會的意見。
審核不合格的,將書面異議送達集體合同雙方代表,雙方應當另行協商。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自收到集體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未提出書面異議的,集體合同即行生效。
第十四條 企業應當自集體合同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全體職工公佈集體合同文本。
第三章 集體合同的變更、解除和終止
第十五條 集體合同在有效期限內,不因雙方首席代表的變動而變更、解除。
第十六條 集體合同有效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雙方協商一致後,應當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一)訂立集體合同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被修改或者廢止的;
(二)企業改制、破產、拍賣或者被兼併等使集體合同不能履行的;
(三)因不可抗力使集體合同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履行的;
(四)集體合同約定的變更或者解除條件出現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集體合同的變更或者解除,應當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七條 集體合同期滿或者雙方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時,該集體合同即行終止。
第十八條 集體合同期滿前六十日內,企業職工一方或者企業方提出續簽集體合同要求的,雙方應當進行協商,簽訂新的集體合同。
第四章 集體合同的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地方工會或者產業工會應當對集體合同的平等協商、簽訂和履行實施監督檢查。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將企業建立集體合同制度的情況納入勞動執法年審的內容。
第二十條 企業和企業工會通過平等協商建立集體合同監督檢查機構,負責對集體合同的履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 雙方首席代表,每年至少應當向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報告一次集體合同的履行情況。
對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提出的問題,雙方應當協商處理。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地方總工會和綜合經濟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勞動關係三方協商機制,對企業簽訂和履行集體合同進行監督、指導和協調。
第五章 集體合同爭議處理
第二十三條 因簽訂集體合同發生爭議,當事人雙方應當協商解決;經協商未達成一致的,可以中止協商,但中止協商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十日。協商解決不成的,由有管轄權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組織有關各方協調處理。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處理簽訂集體合同爭議,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處理完畢。情況複雜需要延期的,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
第二十四條 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當事人協商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五條 簽訂或者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時,雙方應當維護正常的生產和工作秩序。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企業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一)拒絕或者拖延簽訂集體合同的;
(二)不執行集體合同約定的勞動標準或者其他事項的;
(三)不提供或者不如實提供簽訂或者履行集體合同所需真實情況和資料的;
(四)不當變更或者解除職工一方代表的勞動合同的。
第二十七條 企業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八條 企業或者職工一方不履行集體合同或者履行集體合同不符合約定的,應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簽訂集體合同依照本條例執行。
簽訂行業性、區域性集體合同依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十條 本條例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員工打架鬥毆處罰條例 篇3
用人單位(甲方)
地址(住所)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
員工姓名(乙方)
身份證住址:
身份證號碼:
根據、等有關勞動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簽訂本勞動合同,確立勞動關係。
一、勞動合同期限
(一)甲、乙雙方商定,採取下列第____種形式確定勞動合同期:
1、有固定期限:從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無固定期限:從年月日起至法定終止條件出現時止。
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務為期限:從年月日至工作任務完成時止。
(二)試用期的約定,採取下列第_____種形式:
1、無試用期。
2、試用期為_______個月(天),從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勞動合同範本要求註明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一)乙方的工作崗位(部門、工種或職務)為:
(二)乙方的工作任務或職責是:
(三)乙方工作地點是:;如甲方派乙方到外地或外單位工作,應簽訂補充協議。
(四)甲方根據生產經營需要和乙方的能力表現,可以合理調整乙方的工作崗位(包括部門、工種或職務)
三、勞動合同範本要求註明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一)甲乙雙方同意按以下第種方式確定乙方的工作時間:
1、標準工時制,即每日工作小時,每週工作小時,每週至少休息一天。
2、不定時工作制,即經勞動保障部門審批,乙方所在崗位實行不定時工作制。
3、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即經勞動保障部門審批,乙方所在崗位實行以為週期,總工時小時的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二)甲方因生產(工作)需要,經與工會和乙方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
除《勞動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情形外,一般每日不得超過小時,因特殊原因最長每日不得超過小時,每月不得超過小時。
(三)休息日和法定節假日,甲方依法按排乙方休息休假,因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加班的,依法安排補休或支付加班費。
四、勞動合同範本要求註明勞動報酬
(一)乙方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按下列第種形式執行,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1、乙方試用期工資元月(日);試用期滿工資元月(日)
2、其他形式:。
(二)工資必須以法定貨幣支付,不得以實物及有價證券替代貨幣支付。
(三)甲方可以根據企業人力資源的經營狀況和乙方的能力表現,及工作崗位的調整情況,合理調整乙方的工資。
(四)甲方每月日發放乙方上一個月的工資。
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提前到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五)甲方依法安排乙方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按《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支付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
(六)因乙方過錯造成乙方停工,甲方不支付乙方停工期間的工資,並可根據造成的損失,按有關規定相應處理。
(七)非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停工、停產,未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最長三十日)的,甲方應當按照正常工作時間支付工資。
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可以根據乙方提供的勞動,按照雙方新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甲方沒有安排乙方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勞動者生活費,生活費發放至企業人力資源復工、復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
(八)乙方因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進行治療,在國家人力資源規定醫療期內,甲方應當依照國家人力資源有關規定支付病傷假期工資。
甲方支付的病傷假期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八十。
(九)乙方依法享受法定休假日、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產假、看護假、計劃生育假等假期期間,甲方應當視同其正常勞動並支付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
五、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新勞動合同範本
(一)勞動合同期內,甲方應依法為乙方辦理參加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的手續,社會保險費按規定的比例,由甲乙雙方負責。
(二)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甲方應按國家人力資源和地方的規定給予醫療期和醫療待遇,按醫療保險及其他相關規定報銷醫療費用,並在規定的醫療期內支付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
(三)乙方患職業病、因工負傷或者因工死亡的,甲方應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辦理。
六、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一)甲方按國家人力資源有關勞動保護規定提供符合國家人力資源勞動衞生標準的勞動作業場所,切實保護乙方在生產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
如乙方工作
過程中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甲方應按《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保護乙方的健康及其相關權益。
(二)甲方根據乙方從事的工作崗位,按國家人力資源有關規定,發給乙方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並按勞動保護規定免費安排乙方進行體檢。
(三)乙方有權拒絕甲方的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對甲方及其管理人員漠視乙方安全和健康的行為,有權要求改正並向有關部門檢舉、控告。
七、勞動合同範本要求註明勞動紀律
(一)乙方應自覺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企業人力資源依法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服從管理,按時完成工作任務。
(二)乙方應保守甲方的商業祕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頂。
八、勞動合同範本的履行和變更
(一)甲乙雙方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
(二)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
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九、勞動合同範本的解除、終止和續訂
(一)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由甲方提出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應依法支付乙方經濟補償金;由乙方提出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甲方無需支付乙方經濟補償。
(二)乙方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乙方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三)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有權要求甲方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乙方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甲方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乙方權益的;
5、因甲方過錯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乙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且無需支付乙方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甲方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甲方造成重大損害的;
4、乙方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乙方過錯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額外支付員工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應支付乙方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1、乙方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甲方與乙方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按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但應支付乙方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1、依照企業人力資源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2、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用人單位(甲方)
員工姓名(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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