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萬佳範文網 >

合同 >合同樣本 >

詐騙罪控告書(精選5篇)

詐騙罪控告書(精選5篇)

詐騙罪控告書 篇1

控告人:_______________,住所地:_______________

詐騙罪控告書(精選5篇)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被控告人:_______________詐騙男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

被控告人:_______________詐騙女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

控告請求:

被控告人涉嫌詐騙,請求公安機關對本案立案偵查,依法追求被控告人治安責任和刑事責任。

控告事實與理由:_______________

事情經過:_______________

基於以上事實,控告人認為被控告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騙取控告人的財產。控告人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打擊違法與犯罪,特向貴所提出控告,請求貴局依法追究被控告人詐騙罪的治安責任與刑事責任。

此致

_______________派出所:

控告人: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詐騙罪控告書 篇2

甲方:________________公民身份號碼: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公民身份號碼:________________

鑑於:

1、20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時許,甲方於______附近用餐,因______,因言語不和,甲方與乙方發生爭吵並於爭執過程中造成乙方受傷;

2、甲方的過錯行為,已經給乙方造成了身體上的創傷及財產損失,對此,甲方深表歉意並決心悔改。

有鑑於此,現甲方與乙方就本案的賠償等相關事宜,經過誠懇、友好的協商,訂立如下協議,以茲雙方共同信守履行:

1、甲方對自己的違法行為給乙方造成的損害,深感歉意,並致以誠懇的道歉,請求乙方予以寬恕。

2、甲方一次性賠償乙方財產損失(包括但不限於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傷殘賠償金、精神損害賠償金等)合計人民幣______萬元(大寫:______整)。

5、乙方本着化解矛盾的態度,對甲方的行為給予諒解,並同意請求公安機關對本案作調解處理,不再請求公安機關追究甲方的刑事責任。

7、本協議自雙方當事人簽字之日起生效。本協議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雙方各執一份,公證處留存一份、呈交

區公安局存檔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詐騙罪控告書 篇3

控告人:_________________,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被控告人:_________________詐騙男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

被控告人:_________________詐騙女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

控告請求:

被控告人涉嫌詐騙,請求公安機關對本案立案偵查,依法追求被控告人治安責任和刑事責任。

控告事實與理由:_________________

事情經過:_________________

基於以上事實,控告人認為被控告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騙取控告人的財產。控告人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打擊違法與犯罪,特向貴所提出控告,請求貴局依法追究被控告人詐騙罪的治安責任與刑事責任。

此致

派出所:_________________

區公安分局:_________________

市公安局:_________________

省公安廳:_________________

____ 年 _____ 月 _____ 日

詐騙罪控告書 篇4

上訴人:______________,性別: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生,漢族,住址: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

上訴人因盜竊一案,不服____________人民法院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_______)蘇刑初字第28號刑事判決,現提出上訴。

上訴理由和上訴請求:

對於判決書所述事實和定罪部分,上訴人並無爭議。但是對於量刑部分,上訴人認為量刑過重,理由如下:

1、上訴人盜走被害人現金後,在不到四個小時的時間內,上訴人便主動攜帶所盜全部贓款到公安機關投案,並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據《刑法》第六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上訴人的該行為應認定為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2、因全部贓款及時由公安機關發還給了被害人,對被害人生活影響不大,沒有給被害人造成嚴重後果,依據罪行相適應原則,上訴人所犯罪行應為輕罪,故不應當對上訴人判得這麼重。

3、 上訴人是初次犯罪,比起累犯來講對社會危害不大。且上訴人一貫表現較好,上訴人在蘇仙賓館任保安期間,還因拾金不昧,多次受到務工單位的通報表揚,故不應該判這麼重。

4、 上訴人認罪態度較好,有悔罪表現。

5、 上訴人在看守所積極配合改造,有悔罪表現。

上訴人年紀尚輕,從農村到城市務工時間不長,只是因一時糊塗才犯罪,且所犯罪行並非暴力犯罪,民憤不大,犯罪之後積極改造,痛悔前非,對上訴人予以輕判不致造成嚴重後果,但是卻能給上訴人一個重新做人的機會。  綜上所述,上訴人認為這些都是可以給上訴人輕判的理由,但是原審人民法院對上訴人投案自首、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等均沒認定,判處上訴人三年徒刑,這是不符合懲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刑事政策及罪行相適應的原則,也不符合構建和諧社會的政策精神,因此上訴人不服原判,特提出上訴,請求撤銷原判,依法改判,給我以寬大處理。

此 致

_________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詐騙罪控告書 篇5

合同詐騙罪與合同糾紛是兩種不同性質的現象,但二者的客觀表現卻有着相同或相似之處

合同詐騙犯罪,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以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合同詐騙罪與合同糾紛是兩種不同性質的現象,但二者的客觀表現卻有着相同或相似之處。合同中的一方當事人沒有履行或者沒有完全履行合同,使對方受到損失,並且一方在簽訂合同時可能有某些欺騙性的因素,則前者是合同詐騙罪,而後者是合同糾紛,二者有着本質的不同。然而,在實踐中,區別二者分界限往往是比較困難的,二者的根本不同點,在於行為人有沒有履行合同的誠意,也就是説是否具有非法佔有對方當事人財物的目的。如果沒有這一非法佔有的目的,只是因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因遇天災人禍或市場變化等不可抗力的客觀因素,使當事人沒有能力繼續履行合同的,只能定性為合同糾紛。比如,在簽訂合同時有虛構事實或隱瞞事實的行既可能是合同詐騙犯罪的一種形式,也可能是合同糾紛中的民事糾紛。又如,合同簽訂後不履行合同的行為,既可能是行為人出於經營困難造成的,也可能是行為人見利起意,在履行中滋生非法佔有的目的而拒絕履行自自己的合同義務,也就是説既可能是合同糾紛,也可能是合同詐騙罪。

合同糾紛,是指行為人有履行或基本履行合同的誠意,只是由於客觀原因而未能完全履行合同。合同糾紛,以當事人的違法行為為前提,其侵害的是合同產生的債權。而合同詐騙罪,行為人實施詐騙行為,其侵犯的是財產所有權。兩者區分的關鍵是行為人有無履行合同的誠意亦即是否具有非法佔有對方當事人財物或騙子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目的。對行為人主觀目的認定是非常困難的,例如虛設擔保固然是合同詐騙的種手段,但不能據此認為凡是虛構擔保的行為都是合同詐騙罪。行為人雖然虛設了擔保,但目前是為了通過合同的履行來實現商業上利潤的,則仍屬於合同糾紛的範圍。行為人簽訂合同後,事實上沒有履行,但沒有履行並不一定是合同詐騙,可能是行為人的經營困難造成的。 因此,對兩者界限的關鍵是行為人的主觀目的,行為人是以騙取財物為目的,還是通過履行約定的民事法律行為而獲得經濟利益。而要判斷行為人的主觀目的,必須從是否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是否採用欺騙手段以及履行合同的行為,違約後的表觀等幾個方面分析、判斷。

1、 行為人有無實際履行能力

實際存在的履行行為,必須是真實的履行合同義務的行為。(1)在司法實踐中,應如何判斷行為人是否具有履行合同的實際能力呢下列情況應視為行為人有履行合同的實際能力:①行為人在簽訂合同時即己具備履行合同所需要的資金、物資源共享或技術力量。②行為人在簽訂合同時雖不具備履約能力,但在合同履行期限內能夠合法地籌集到履行合同所需要的資金和物品。③ 即使行為人不能按照合同規定實際履行合同義務時,自己或他人能夠提供足夠擔保(包括代為履行和賠償損失)。

行為人明知自己沒有履行合同的實際能力,而且也根本不去創造條件履行合同,非法將他人財物佔為己有的,應以合同詐騙罪論處。但是僅僅以此根據去判斷,也會有失偏頗。因為履行合同能力的有無和大小是受主客觀各種因素制約的,並且處於一種可變狀態。⑵因此正確區分合同詐騙罪與合同糾紛是非常複雜的,必須從案件的主客觀方面進行全面的分析,行為人是否存在非法佔有他人公私財物的目的,對二者的區分是至關重要的。

2、行為人是否採取了欺騙手段

利用合同進行詐騙的人,其手段一般是①無中生有,編造成虛偽的事實。如,根本沒有對方所需要的貨物、貨源,卻謊稱有貨,能及時供應;②有意隱瞞真相,以假充真。如,假冒經理、採購員等身份,甚至偽造銀行憑證等證件使對方上當。③規避法律,利用對方的疏忽或不熟悉民法典,夥同對方代理人,代表人在合同條款中大做手腳,通過這些手法,以合同的合法形式掩蓋騙取對方財物的實質。

在合同糾紛中,一方當事人也會有某 些虛假的成分或者可能存在某些欺騙因素,只是在履行合同中違反合同的個別條款,但行為人客觀上有一定的履約能力。

3、行為人是否有履行合同的實際行為

一般來説,凡是有履行合同誠意的,在合同簽訂以後,總會積極創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條件去履行合,即使不能履行,也會承擔違約責任。而利用合同進行詐騙的人,在合同簽訂後,根本不會有履行合同實際行動的,即使有履行合同的行為,也只是象徵性的為了騙取對方信任。簽訂合同後得到的財物一到手,即逃之夭夭,或大肆揮霍,根本不履行合同,或作與合同毫不相干的其它用途,根本無力償還,對於這種情況,不論其有無履行合的實際條件,均以合同詐騙罪論處。

4、標的物的處理情況

在行為人己經履行了合同義務的情況下,行為人己經合法取得了依法轉移的財物所有權,當事人對其處分,雖然無實際意義。但若當事人沒有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只履行一部分合同,則當事人對其佔有他人財物的處置情況,一定程度上反應了他當時的主觀心理態度。不同的心理態度,對合同標的地處置也必然不同。合同詐騙罪由於具備非法佔用他人財物的故意,因此,行為人一旦取得了他人財物的控制權,則通常將其全部或大部分任意揮霍,或從事非法活動,償還他人債務,有的則攜款潛逃,根本不採算歸還。

5、行為人的違約後有無承擔責任的表現

一般來説,具有履行合同誠意的人,在發現自己違約或經對方出自己違約時,雖然從其自身利益出發,可能進行辯解,以減輕自己的責任。在自己違約確鑿後,會有承擔責任的表現,並有一定的承擔行為,而利用合同進行詐騙的人由於明知在自己根本不可能履行合同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也根本沒有履行合同或全部履行合同的誠意,在糾紛發生後,行為人往往會想方設法逃避承擔責任,使對方無法挽回自己遭受的損失。

合同詐騙罪的本質特徵就是在主觀上具有非法佔有為目的,在客觀上利用合同騙取他人財物。行為人主觀上以及實際行動中為履行合同作努力是否為履行合同作努力是確定其行為,性質的關鍵,這更明確了合同詐騙罪與合同糾紛之間的本質區別。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wjfww.com/hetong/yangben/pzm7o9.html
專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