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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方協議(通用3篇)

金融方協議(通用3篇)

金融方協議 篇1

甲方:_______________

金融方協議(通用3篇)

乙方: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本着平等互利、優勢互補的原則,就結成長期共同發展,併為以後在其他項目上的合作建立一個堅實的基礎,經友好協商達成以下共識:

(一)權利與義務

1.甲乙雙方皆承認對方為自己的戰略合作伙伴,並在彼此互聯網站的顯著位置標識合作方的旗幟徽標鏈接或文字鏈接。

2.甲乙雙方授權合作方在其互聯網站上轉載對方網站上的相關信息,該信息將由雙方協商同意後方可引用(具體合作項目另籤協議)。3.甲乙雙方在彼此互聯網站中轉載引用合作方的信息時須註明"該信息由_______________(合作方網站)提供"字樣,並建立鏈接。

4.甲乙雙方必須尊重合作方網站信息的版權及所有權,未經合作方同意,另一方不得采編其站點上的任何信息,且不得在其網站以外媒體發佈來自合作對方站點的信息,否則構成侵權。被侵害方有權單方面終止合作並視情節選擇要求對方承擔損害賠償的方式。

(二)相互宣傳

1.甲乙雙方應在彼此站點追蹤報道合作方的市場推廣計劃及相關營銷活動。

2.甲乙雙方都認可的適當時間甲方: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

代表簽字:_______________代表簽字: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年月日日期:_______________年月日

蓋章:_______________蓋章:_______________

金融方協議 篇2

雙方同意相互協助履行金融監督管理與貨幣管理職責,加強金融領域廣泛合作,共同維護金融穩定。

(一)金融監督管理

雙方同意由兩岸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就兩岸銀行業、證券及期貨業、保險業分別建立監督管理合作機制,確保對互設機構實施有效監管。

雙方銀行業、證券及期貨業、保險業等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得依行業慣例,就合作事宜作出具體安排。

(二)貨幣管理

雙方同意先由商業銀行等適當機構,通過適當方式辦理現鈔兑換、供應及迴流業務,並在現鈔防偽技術等方面開展合作。逐步建立兩岸貨幣清算機制,加強兩岸貨幣管理合作。

(三)其他合作事項

雙方同意就兩岸金融機構准入及開展業務等事宜進行磋商。

雙方同意鼓勵兩岸金融機構增進合作,創造條件,共同加強對雙方企業金融服務。 交換資訊

雙方同意為維護金融穩定,相互提供金融監督管理與貨幣管理資訊。對於可能影響金融機構健全經營或金融市場安定的重大事項,雙方儘速提供。

提供資訊的方式與範圍由雙方商定。

保密義務

雙方同意對於所獲資訊,僅為金融監督管理與貨幣管理目的使用,並遵守保密要求。 有關第三方請求提供資訊之處理方式,由雙方監督管理機構另行商定。互設機構

雙方同意在本協議生效後,由兩岸金融監督管理機構考量互惠原則、市場特性及競爭秩序,儘快推動雙方商業性金融機構互設機構。

有關金融機構赴對方設立機構或參股的資格條件以及在對方經營業務的範圍,由雙方監督管理機構另行商定。

雙方同意對於金融機構赴對方設立機構或參股的申請,相互徵求意見

檢查方式

雙方同意依行業慣例與特性,採取多種方式對互設金融機構實施檢查。檢查方式由雙方監督管理機構另行商定。

業務交流

雙方同意通過人員互訪、培訓、技術合作及會議等方式,加強金融監督管理與貨幣管理合作。

文書格式

雙方資訊交換、徵詢意見等業務聯繫,使用雙方商定的文書格式。

聯繫主體

(一)本協議議定事項,由雙方金融監督管理機構、貨幣管理機構指定的聯絡人相互聯繫實施。必要時,經雙方同意得指定其他單位進行聯繫。

(二)本協議其他相關事宜,由海峽兩岸關係協會與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聯繫。 協議履行及變更

雙方應遵守協議。

協議變更,應經雙方協商同意,並以書面形式確認。

爭議解決

因執行本協議所生爭議,雙方應儘速協商解決。

十一、未盡事宜

本協議如有未盡事宜,雙方得以適當方式另行商定。

十二、簽署生效

本協議自簽署之日起各自完成相關準備後生效,最遲不超過六十日。

本協議於四月二十六日簽署,一式四份,雙方各執兩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金融方協議 篇3

債權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

保證人:

身份證號碼:

住所:

保證人:

身份證號碼:

住所:

鑑於: 公司與 (以下簡稱“債務人”)已簽訂《 》(合同編號: ,以下簡稱“主合同”)。

為確保主合同切實履行,保證人同意依照本合同的約定為主合同項下的全部債務提供保證。現債權人、保證人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經平等協商,就下列條款達成一致,特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本合同項下的主債權為主合同項下的貨款義務。

第二條 保證人的保證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

第三條保證擔保的範圍包括但不限於主債權及違約金、手續費、損害賠償金和實現擔保權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律師費、審計費、評估費、鑑定費、變(拍)賣費、公證費、執行費、差旅費等)以及其他相關費用。

第四條保證人的保證期間為主合同債務人債務履行期間屆滿之日起兩年。主合同債務人履行債務屆滿之日包括主合同債務人分期支付貨款情況下,每個貨款支付日,也包括依主合同約定,債權人提前解除合同或宣佈債務提前到期之日。

第五條 保證人接受債權人對其資信情況、財產狀況及履約能力的調查瞭解,保證及時並如實提供相關情況和資料。

第六條 主合同雙方當事人變更主合同內容時,保證人同意在變更後的保證範圍內提供保證擔保。

第七條 本合同履行期間,未經債權人書面同意,保證人不向第三方提供其他任何形式的擔保,不出售、轉讓或以其他方式處置任何重大資產。

第八條如除本合同約定的擔保方式外,主合同項下還存在其他擔保(包括債務人以自己的財產向債權人提供的擔保)的,保證人對債權人承擔的擔保責任不受任何影響,也不因之而免除或減少。

債權人有權選擇優先行使本合同項下的擔保權利,保證人放棄任何其他擔保的優先抗辯權;債權人因任何原因放棄對主合同債務人或其他擔保人享有的擔保權或變更擔保權順位,造成債權人在上述擔保權項下的優先受償權喪失或減少時,保證人承諾對債權人承擔的擔保責任不因之而免除或減少。

第九條 對於債權人實現本合同擔保權時所得的款項按下列順序清償其債權:

(1)實現債權和擔保權利的費用;

(2)損害賠償金 ;

(3)違約金;

(4)逾期付款利息;

(5)貨款。

第十條 本合同簽訂後,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所約定義務、保證及承諾的,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並賠償由此給對方造成的損失。

第十一條 本合同由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條 本合同的'效力獨立於主合同並且不可撤銷,主合同的無效、被撤銷不影響本合同的效力。

第十三條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債權人將主合同項下的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本合同項下的擔保權利隨之轉移,保證人應依本合同的約定繼續承擔保證責任。

第十四條 雙方有關本合同的一切爭議,可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向債權人住所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法定代表人(簽字):

X年X月X日

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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