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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股權轉讓協議(通用3篇)

金融股權轉讓協議(通用3篇)

金融股權轉讓協議 篇1

編號:

金融股權轉讓協議(通用3篇)

年月日

根據我國的法律、法規以及《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河北省企業國有資產產權交易管理暫行規定》等規章的規定,本合同當事人遵循自願、等價有償、誠實信用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經協商一致,訂立條款如下,以資共同遵守。

一、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及其委託的經紀會員

出讓方(以下簡稱甲方):

住所:郵編:

法定代表人:職務:

委託代理人:電話:

-mail:傳真:

委託的會員:

法定代表人:職務:

委託代理人:電話:

受讓方(以下簡稱乙方):

住所:郵編:

法定代表人:職務:

委託代理人:電話:

-mail:傳真:

委託的會員:

法定代表人:職務:

委託代理人:電話:

二、轉讓標的的基本情況:

本合同標的為甲方投資於,該標的賬面價值元,每股賬面價值元;評估價值元,評估後每股價值元。該標的轉讓行為已經同意。

三、職工的安置

本合同標的轉讓後國有股不佔控股地位時所涉及職工的安置,經甲、乙雙方約定並報批覆同意,按如下方式處理:

四、標的轉讓及價款支付情況

甲方通過河北省產權交易中心廊坊辦事處對轉讓標的公開徵集受讓方後,以方式將標的轉讓給乙方,轉讓價款為人民幣

(大寫)元,雙方約定在內,乙方(①一次、②分期)通過河北省產權交易中心廊坊辦事處指定的賬號將合同價款付清。

採用分期付款的,乙方以為保證條件,分次,分別在

付清。

五、交易基準日

經甲、乙雙方一致同意,以年月日為股權出讓與受讓的交易基準日。

六、股權交割

乙方通過河北省產權交易中心廊坊辦事處的指定賬號支付合同價款或首付款後,甲、乙雙方於日之內辦妥有關權證的交割,並及時辦理權證變更事項。

七、税費負擔

經甲、乙雙方約定,本次股權轉讓所涉及的税費按如下方式處理:

八、爭議處理

在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甲、乙雙方發生爭議,經協商無效時,當事人可以向產權交易機構申請調解,也可以依合同的約定雙方選擇

(①依法向所在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②依法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九、違約責任

1、乙方在報名受讓時,通過河北省產權交易中心廊坊辦事處交付保證金人民幣(大寫)元。當合同履行後,乙方交付的保證金退還給乙方或抵作價款。當乙方不履行合同的約定,則無權要求返還保證金;若甲方不履行合同的約定,應當向乙方支付相當於乙方交付保證金數額的補償;若甲、乙雙方要求解除合同的,保證金扣除乙方相應交易費用後返還給乙方。

2、乙方未能按期支付本合同標的的價款,或者甲方未能按期交割本合同標的,每逾期一日應按逾期部分金額的%,向對方支付違約金。

3、一方違約給另一方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且違約方支付違約金的數額不足以補償對方的經濟損失時,違約方應償付另一方所受損失的差額部分。

十、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當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可以變更、解除合同;

1、因情況發生變化,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並訂立了變更或解除協議,而且不因此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

2、由於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的條款不能履行的。

3、由於一方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因故沒有履行合同,另一方予以認同的。

本合同需變更或解除,甲、乙雙方必須簽定變更或解除協議,並報產權交易機構備案後生效。

十一、雙方約定的其他條款:

十二、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由甲、乙雙方當事人簽字蓋章後生效,河北省產權交易中心廊坊辦事處憑本合同及股權交割清單出具產權成交確認書。

十三、其他

本合同共頁,附件件(共頁)。一式份,甲、乙雙方及委託的會員各執份;產權交易機構備存份。

甲方:(蓋章)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法定代表人:(簽字)

簽約地點:

簽約日期:年月日

金融股權轉讓協議 篇2

轉讓方:(以下簡稱甲方)

住所:

身份證號碼:

受讓方:(以下簡稱乙方)

住所:

身份證號碼:(以下簡稱合夥企業)於 年 月 日在 設立,出資總額為人民幣 萬元。其中,甲方佔 %出資額,甲方願意將其佔合夥企業 %的出資額轉讓給乙方,乙方願意受讓。現甲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和《民法典》的規定,經協商一致,就轉讓出資事宜, 達成如下協議:

一、出資轉讓的價格及轉讓款的支付期限和方式:

1、 甲方佔有合夥企業 %的出資,根據原合夥企業合夥人協議規定,甲方應出資人民幣 萬元,實際出資人民幣 萬元。現甲方將其佔合夥企業 %的出資額以人民幣 萬元轉讓給乙方。

2、 乙方應於本協議書生效之日起 日內按前款規定的幣種和金額將股權轉讓款以現金(或銀行轉帳)的方式分 次(或一次性)支付給甲方。

二、甲方保證對其擬轉讓給乙方的出資額擁有完全處分權,保證該出資沒有設定質押,保證其出資未被查封,並免遭第三人追索,否則甲方應

當承擔由此引起一切經濟和法律責任。

三、有關合夥企業盈虧(含債權債務)分擔:

本協議自雙方簽字之日生效,企業自雙方簽字之日起15日內到工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辦理變更登記後,乙方成為上述受讓"企業"財產的合法出資者,本協議書生效後,乙方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的規定和合夥人之間的合夥人協議的約定分享合夥企業的利潤,分擔相應的風險及虧損。

四、違約責任:

1、 本協議書一經生效,各方必須自覺履行,任何一方未按協議書的規定全面履行義務,應當依照法律和本協議書的規定承擔責任。

2、如由於甲方的原因,致使乙方不能如期辦理變更登記,或者嚴重影響乙方實現訂立本協議書的目的,甲方應按照乙方已經支付的轉讓款的萬分之 向乙方支付違約金。如因甲方違約給乙方造成損失,甲方支付的違約金金額低於實際損失的,甲方必須另予以補償。

五、協議書的變更或解除:

甲、乙方經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或解除本協議書。經協商變更或解除本協議書的,雙方應另簽訂變更或解除協議書。

六、有關費用的負擔:

在本次股權轉讓過程中發生的有關費用(如見證、評估或審計、工商變更登記等費用),由 承擔。

七、爭議解決方式: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甲、乙方應友好協商

解決,如協商不成,向企業登記註冊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八、生效條件:

本協議書經雙方簽署生效。雙方應於本協議書生效後15日內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九、本協議書一式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到工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壹份。

轉讓方:

受讓方:

年月日於

金融股權轉讓協議 篇3

甲方:

乙方:

身份證號:

鑑於甲方與包括乙方在內的當事人於20xx年12月共同簽訂了《股權轉讓協議》,乙方通過受讓甲方的股權成為了廣州市有限公司(下稱 “公司”)的股東。為支持公司的持續發展,甲乙雙方自願達成如下補充協議,以資共同遵守:

1. 在公司成功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下稱“上市”)之日起,乙方應根據我國現行有效的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文件的規定及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的有關要求鎖定/轉讓所持公司股份;

2. 如乙方在公司上市之日仍在公司及/或其子公司任職且仍為公司股東,則乙方的如下自願承諾立即生效:乙方須在公司上市之日起繼續服務不少於個月;如乙方在公司上市之日

個月內出現以下情形,乙方應在以下情形發生之日(下稱“發生日”)起的1個月內向甲方支付現金作為補償:

(1) 乙方因不勝任崗位工作,經公司【2】次調整崗位後仍不能勝任崗位工作;

(2) 乙方未經公司書面同意而擅自離職;

(3) 乙方因觸犯法律而被有關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4) 乙方因泄漏公司機密、失職、瀆職等行為嚴重損害公司利益或聲譽而被解僱;

3. 前條所述的現金補償計算方式如下:現金補償金額= (承諾上市後的服務月數-上市後已服務月數)/(承諾上市後的服務月數*【4】) *發生日前十個交易日公司平均收盤價*乙方所持公司股票數(注:“承諾上市後的服務月數”及“上市後已服務月數”均按非自然月計算;超過15天算1個月,15天以下為未滿1個月)

4. 在公司上市前:如乙方因執行公司職務負傷而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其持有的公司股份的權利不受影響,可以繼續持有;如乙方因執行公司職務而死亡,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將由乙方指定的財產繼承人或法定繼承人繼承持有;如乙方非因執行公司職務而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死亡,則按乙方應以初始受讓價格加計銀行同期利息作價,將其所持公司給股份轉讓或過户甲方,乙方的監護人或繼承人須協助完成轉讓或過户手續。

5.本補充協議構成《股權轉讓協議》的補充,與《股權轉讓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補充協議的未盡事宜適用《股權轉讓協議》的有關條款。

6. 本補充協議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另一份交公司留存。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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