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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志願者註冊協議(通用3篇)

青年志願者註冊協議(通用3篇)

青年志願者註冊協議 篇1

_________正式註冊登記學生和正式青年教職工,滿足以下條件的可以申請註冊_________青年志願者:

青年志願者註冊協議(通用3篇)

1.具有奉獻精神;

2.具備志願服務活動相適應的基本素質;

3.根據自身願望和條件至少選擇一個志願服務項目,從事一定時間的志願服務工作

4.遵紀守法。

一、註冊青年志願者的權利

1.參加我校共青團組織,青年志願者組織提供的培訓。

2.申請成為各院系基層志願者協會,各青年志願服務性質社團的個人會員。

3.優先獲得學校各級青年志願者組織和其他青年志願者提供的服務。

4.就青年志願服務工作對共青團組織,青年志願者組織提出建議和意見。

5.相關法律、法規及團組織,青年志願者組織所制訂的有關規定賦予的其它權利。

二、註冊青年志願者的義務

1.履行我校青年志願服務承諾。

2.不得以青年志願者身份從事任何以贏利為目的或違背社會公德,損害學校形象的活動。

3.自覺維護共青團組織,青年志願者組織和青年志願者的形象。

4.相關法律法規及共青團組織,志願者組織規定的其它義務。

5.原則上每週志願服務時間不得低於1小時,但可靈活處理,每月服務時間達到4小時亦可。

志願者(簽字)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青年志願者註冊協議 篇2

甲方:

乙方:

甲方(志願服務單位): 地址:

郵政編碼: 電話: 傳 真:

網址: 電子信箱:

乙方(志願者):姓名: ,國籍:

性別: ,民族: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職業: , 單 位: 身份證號碼:

志願服務期間住址:

固定電話: 手機: 電子郵箱:

緊急聯繫人: 聯繫電話:

户籍地址: 通信地址: 郵政編碼:青年志願者協會活動甲方是經 批准成立的非盈利性社會公益組織,接受乙方作為志願者提供的志願服務;乙方自願作為志願者,為甲方提供無報酬的志願服務活動。

為弘揚“奉獻、友愛、互助、進步”的志願服務精神,規範雙方在志願服務期間的權利和義務,保障雙方目標順利實現和達成,現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在自願、平等、誠信、合法原則下,達成以下一致條款,以資共同遵守執行。

一、甲乙雙方簽約資格及履行能力

1、甲方承諾具備以下資質:

(1)依法經民政部門批准成立,能夠以自己的名義進行民事活動的非法人組織。

(2)具有招募志願者的資質。

2、乙方承諾具備以下志願服務條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

二、志願服務的主要內容及方式

三、志願者服務期限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提供服務的具體時間由甲方與乙方依據甲方制定的活動計劃商定。

四、志願服務的地點

五、服務成本支付承擔

1、因甲方是社會團體,是經國家政府批准的非盈利性機構,因此對乙方不產生任何工薪支出,但在本協議約定的志願服務期間,甲方為乙方承擔以下志願服務成本:

(1)甲方對乙方給予 元/(日/小時)的志願服務津貼;

(2)甲方為乙方每日提供 元/餐的用餐補助;

(3)甲方為乙方每次 元/次的交通補助;

(4)甲方為乙方購買受益人為乙方的 保險;

(5)甲方為乙方提供其他補助:

2、在本協議約定的志願服務期間,乙方自願承擔以下志願服務成本:

(1)

(2)

六、甲方權利義務

1、權利

(1)有權就志願服務要求乙方提供真實的身份資料、證件及學歷、專長證書等資以證明其服務能力和水平的的個人信息文件和證書;

(2)有權按照自身需求和選用標準對乙方資質、服務能力及是否適合在甲方從事志願服務活動進行遴選和考查;

(3)有權按照自身的管理要求對乙方進行統一的註冊登記,要求乙方給予相應的配合;

(4)有權制定統一的組織計劃和活動安排,對乙方所進行的活動進行整體調配和管理;

(5)有權根據自身情況制定財務計劃,在服務期內對乙方給予志願服務津貼;

(6)有權根據乙方的服務情況,對其服務進行評估。如不符合甲方要求的能力、服務測試未能達標者予以勸退終止志願服務;或因其行為嚴重違反甲方聲譽、利益,已明顯不適合作為甲方誌願者時對其予以除名;

2、義務

(1)向乙方告知與志願服務內容相關的背景、目標等真實、準確、完整的信息及從事志願服務活動可能的風險;

(2)在協議約定的志願服務範圍內為乙方從事志願服務提供相應的工作條件;

(3)對乙方進行必要的培訓和指導,並及時協助乙方解決在志願服務活動中遇到的客觀困難;

(4)量力給乙方提供一定的用餐、交通等必要津貼補助;

(5)以乙方誌願服務活動為基礎,對外開展符合本機構宗旨要求的公益事業;

(6)對乙方從事的志願服務活動進行評估,並依據乙方服務績效,給予其相應的激勵和表彰。

七、乙方權利義務

1、權利

(1)有權瞭解甲方概況、得知與志願服務內容相關的背景、目標等真實、準確、完整的信息及從事志願服務活動可能的風險,自主決定是否參加志願活動,有權拒絕參加與志願服務無關的活動;

(2)有權要求作為志願者在甲方註冊登記;

(3)有權要求參加甲方基於志願服務所進行的必要教育和培訓;

(4)有權要求甲方提供從事志願服務的必要條件和安全保障,並可請求協助解決在志願服務活動中遇到的實際問題和困難;

(5)有權在志願活動中,要求保持自己的人格尊嚴和獲得尊重,維護和保障自身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6)有權就志願服務工作對甲方提出意見和建議。

2、義務

(1)配合甲方就志願服務進行的資格審查和能力檢測;按甲方要求進行註冊登記;

(2)遵照協議約定,履行志願服務承諾,按照甲方統一要求和規範參加志願服務活動,為甲方提供專業、合格的志願服務,而無報酬要求和任何營利性目的,不以志願者的身份或者志願服務的名義從事任何以營利為目的或者違背社會公德的活動;

(3)遵守甲方相關規章制度,服從甲方基於志願服務和活動而進行的統一管理、安排和部署;

(4)按照甲方要求,參加甲方提供的相關教育、培訓及活動,並達到甲方服務要求;

(5)誠信對待其所參與的志願服務活動,在服務期內連續不間斷地完成承諾的志願服務工作;

(6)在志願活動中不得侵害服務對象的合法權益,自覺維護甲方、志願者身份及所從事的志願服務活動對外的聲譽,不做任何與此相悖的事情。

八、工作原則

1、甲方不能大量利用乙方提供的志願服務達到服務以外的目標;乙方在提供志願服務時應始終堅持利他與公益為基本目標,不能私自向服務對象進行計劃以外的服務內容,不得在活動時間宣傳與公益活動無關的事務

2、乙方在提供志願服務的過程中對服務對象應持互相幫助的平等精神,要尊重服務對象的隱私權,充分考慮服務對象的權益不因提供服務受到侵害,不得向服務對象變相索取報酬,不得接受服務對象的財物。

3、甲方應對活動的安全狀況進行評估,不能將乙方置於危險的境地,制定安全紀律;乙方在活動時遇到威脅自身安全的情形,應立即停止活動,並通知甲方,絕不能冒險行事。

九、責任承擔

1、在志願服務中,因甲方的過錯給乙方造成損害的,甲方應當依法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2、志願服務對象或者其他相關人員對乙方造成損害的,甲方應當協助受損害的乙方依法獲得賠償或補償。

3、乙方在志願服務中因提供服務的行為對志願服務對象造成損害的,由甲方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乙方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甲方可依法向乙方追償。

十、風險防範

1、甲方為乙方採取其他風險保障措施如下:

(1)志願者服務期間,甲方為乙方投保人身意外傷害、身故(含疾病身故)保險責任、住院醫療保險責任、疾病門診責任等綜合保障險。

(2)

十一、保密事項

1、甲方不得以志願活動以外的目的公開乙方提供的個人情況或資料。

2、乙方確認,在提供志願服務的過程中,乙方可能會得到甲方的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於:財務和人員信息、接受捐贈與資助信息、戰略規劃等的運營、發展信息以及服務對象隱私信息。

3、乙方同意,所有保密信息均具有保密性質,併為甲方專有,乙方只能以提供服務之目的使用保密信息,不得為任何其他目的使用或授權使用全部或部分的保密信息。本協議終止後,乙方在本協議項下的保密義務並不隨之終止。

十二、違約責任

1、 甲、乙任何一方在履約中,違反本協議約定的義務性規定,或者擅自變更本協議任意一條款規定,均構成違約,需向守約方承擔違約責任。

2、如甲、乙任何一方因違反本協議項下的規定,導致守約方面臨任何第三方的索賠、訴訟或仲裁等要求,或使守約方因此遭受任何名譽、聲譽或經濟上的、直接或間接的損失,守約方有權要求違約方採取足夠而適當的措施,以保證守約方免受上述索賠、訴訟或仲裁等要求的任何影響;同時,守約方有權就其因此而遭受的任何名譽、聲譽或經濟上的、直接或間接的損失向違約方索賠。

3、本協議規定的“違約責任”之承擔,以賠償給守約方造成的

實際損失為限,違約方在承擔違約責任後,守約方有權要求違約方繼續履行本協議。

十三、免責事由

1、乙方作為志願者為甲方組織、安排的志願活動中,按照甲方統一要求,在正常情況下提供無償志願服務期間,因地震、颱風、水災、暴風雪、瘟疫、暴亂、戰爭及其他不能預見並且對其發生和後果不能避免也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導致本協議無法繼續履行或者無法完全履行,本協議自動解除。雙方可根據不可抗力事件對履行協議的影響程度,決定是否延期履行、免除或者部分免除解除協議的責任。

十四、協議變更

1、本協議履行中,根據乙方的年齡、身體、相關知識技能條件及個人興趣,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就志願服務內容、時間和方式予以調整和變更,雙方通過簽訂補充協議予以確認,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未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對本協議約定的內容進行單方擅自變更,否則即構成違約。

十五、協議解除和終止

1、協議履行期間,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協議可以協議解除。

2、基於志願服務的質量要求與服務對象的現實需求,甲方根據統一部署及服務對象反饋,無需乙方繼續提供志願服務時,或乙方因

個人原因無法繼續提供志願服務時,應至少提前 日向乙方書面提出,本協議即行終止履行。

3、甲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乙方有權單方隨時解除本協議,而不為違約;即使因解除協議給甲方造成損害,也無需給予甲方任何形式的賠償或補償:

(1)甲方組織乙方參與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的活動的;

(2)甲方組織乙方以志願服務的名義參與任何以營利為目的的活動的;

(3)甲方違反國家、甲方所在地或者本單位的志願者管理規定的;

(4)甲方組織乙方從事的志願活動有損於乙方人格形象的;

(5)甲方因自身原因明顯不需要志願服務的。

4、乙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甲方有權單方隨時解除本協議,而不為違約;即使因解除協議給乙方造成損害,也無需給予乙方任何形式的賠償或補償:

(1)乙方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行為的或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2)乙方有違反本協議或者甲方相關規章制度的行為,給甲方造成聲譽、經濟損失的;

(3)乙方違反本協議約定,不履行志願服務承諾或其服務在接受甲方評估時,未能通過或達標的;

(4)乙方以志願服務的名義開展任何營利為目的的活動,用於為自己或他人謀取利益,違背社會公德的;

(5)發現乙方隱瞞協議簽定前已患重大疾病或提供其它重大虛假信息等情況,並導致其不宜繼續從事志願服務的,乙方可單方面解除本協議,不承擔任何責任;

(6) 乙方其他與志願者身份、志願服務性質明顯不符的行為,情節嚴重的。

5、本協議履行中,本協議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或因簽訂本協議所依據的法律政策變更,致使原協議無法履行,甲、乙雙方經協商不能達成變更協議的,雙方可以協議解除本協議。

6、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協議自動終止:

(1)本協議約定的期限屆滿的;

(2)本協議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的;

(3)甲方因不可抗拒的原因以破產、解散、註銷等形式不復存在的。

協議終止履行,甲方應及時為乙方結清應為乙方承擔的志願服務成本,乙方應妥善處理完畢其當次志願服務,不致因此給甲方或服務對象帶來不必要的損失。

十六、爭議解決及法律適用

1、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協議發生爭議,應首選協商解決;協商無效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註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本協議適用現行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規定。

十七、解釋

1、本協議採用中、英文文本同時簽署時,中、英文不一致時,以中文文本為準。

十八、補充與附件

1、甲方與本協議有關的規章制度作為本協議附件;簽署本協議時,甲方已向乙方出示,乙方已閲悉確認,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具體如下:

(1)

(2)

2、經乙方簽章認可,甲方蓋章確認的《志願服務承諾書》作為本協議附件,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九、協議效力

1、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2、本協議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雙方簽字、蓋章之日不一致的,以最後簽字、蓋章的日期為準);至本協議約定的服務期滿時失效。

3、 本協議履行中,如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需對本協議修訂或變更,雙方應另行簽訂補充協議。

甲方: 乙方:

簽約代表(加蓋單位章): 簽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青年志願者註冊協議 篇3

甲方:

乙方:

甲方(志願服務單位):

地址:

郵政編碼:

電話:

傳 真:

網址:

電子信箱:

乙方(志願者):

國籍:

性別:

民族: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職業:

單 位:

身份證號碼:

志願服務期間住址:

固定電話:

手機:

電子郵箱:

緊急聯繫人:

聯繫電話:

户籍地址:

通信地址:

郵政編碼:

青年志願者協會活動甲方是經 批准成立的非盈利性社會公益組織,接受乙方作為志願者提供的志願服務;乙方自願作為志願者,為甲方提供無報酬的志願服務活動。

為弘揚“奉獻、友愛、互助、進步”的志願服務精神,規範雙方在志願服務期間的權利和義務,保障雙方目標順利實現和達成,現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在自願、平等、誠信、合法原則下,達成以下一致條款,以資共同遵守執行。

一、甲乙雙方簽約資格及履行能力

1、甲方承諾具備以下資質:

(1)依法經民政部門批准成立,能夠以自己的名義進行民事活動的非法人組織。

(2)具有招募志願者的資質。

2、乙方承諾具備以下志願服務條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志願服務的主要內容及方式

三、志願者服務期限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提供服務的具體時間由甲方與乙方依據甲方制定的活動計劃商定。

四、志願服務的地點

五、服務成本支付承擔

1、因甲方是社會團體,是經國家政府批准的非盈利性機構,因此對乙方不產生任何工薪支出,但在本協議約定的志願服務期間,甲方為乙方承擔以下志願服務成本:

(1)甲方對乙方給予 元/(日/小時)的志願服務津貼;

(2)甲方為乙方每日提供 元/餐的用餐補助;

(3)甲方為乙方每次 元/次的交通補助;

(4)甲方為乙方購買受益人為乙方的 保險;

(5)甲方為乙方提供其他補助:

2、在本協議約定的志願服務期間,乙方自願承擔志願服務成本.

六、甲方權利義務

1、權利

(1)有權就志願服務要求乙方提供真實的身份資料、證件及學歷、專長證書等資以證明其服務能力和水平的的個人信息文件和證書;

(2)有權按照自身需求和選用標準對乙方資質、服務能力及是否適合在甲方從事志願服務活動進行遴選和考查;

(3)有權按照自身的管理要求對乙方進行統一的註冊登記,要求乙方給予相應的配合;

(4)有權制定統一的組織計劃和活動安排,對乙方所進行的活動進行整體調配和管理;

(5)有權根據自身情況制定財務計劃,在服務期內對乙方給予志願服務津貼;

(6)有權根據乙方的服務情況,對其服務進行評估。如不符合甲方要求的能力、服務測試未能達標者予以勸退終止志願服務;或因其行為嚴重違反甲方聲譽、利益,已明顯不適合作為甲方誌願者時對其予以除名;

2、義務

(1)向乙方告知與志願服務內容相關的背景、目標等真實、準確、完整的信息及從事志願服務活動可能的風險;

(2)在協議約定的志願服務範圍內為乙方從事志願服務提供相應的工作條件;

(3)對乙方進行必要的培訓和指導,並及時協助乙方解決在志願服務活動中遇到的客觀困難;

(4)量力給乙方提供一定的用餐、交通等必要津貼補助;

(5)以乙方誌願服務活動為基礎,對外開展符合本機構宗旨要求的公益事業;

(6)對乙方從事的志願服務活動進行評估,並依據乙方服務績效,給予其相應的激勵和表彰。

七、乙方權利義務

1、權利

(1)有權瞭解甲方概況、得知與志願服務內容相關的背景、目標等真實、準確、完整的信息及從事志願服務活動可能的風險,自主決定是否參加志願活動,有權拒絕參加與志願服務無關的活動;

(2)有權要求作為志願者在甲方註冊登記;

(3)有權要求參加甲方基於志願服務所進行的必要教育和培訓;

(4)有權要求甲方提供從事志願服務的必要條件和安全保障,並可請求協助解決在志願服務活動中遇到的實際問題和困難;

(5)有權在志願活動中,要求保持自己的人格尊嚴和獲得尊重,維護和保障自身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6)有權就志願服務工作對甲方提出意見和建議。

2、義務

(1)配合甲方就志願服務進行的資格審查和能力檢測;按甲方要求進行註冊登記;

(2)遵照協議約定,履行志願服務承諾,按照甲方統一要求和規範參加志願服務活動,為甲方提供專業、合格的志願服務,而無報酬要求和任何營利性目的,不以志願者的身份或者志願服務的名義從事任何以營利為目的或者違背社會公德的活動;

(3)遵守甲方相關規章制度,服從甲方基於志願服務和活動而進行的統一管理、安排和部署;

(4)按照甲方要求,參加甲方提供的相關教育、培訓及活動,並達到甲方服務要求;

(5)誠信對待其所參與的志願服務活動,在服務期內連續不間斷地完成承諾的志願服務工作;

(6)在志願活動中不得侵害服務對象的合法權益,自覺維護甲方、志願者身份及所從事的志願服務活動對外的聲譽,不做任何與此相悖的事情。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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