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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願者合作協議範本3篇

志願者合作協議範本3篇

志願者協議,是“學問·公益”提供的服務,適用於所有志願者與求助者,所有註冊志願者的會員須接受本協議的各項條款聲明及制約,否則不得成為學問·公益平台的志願者;同時意味着所有註冊志願者的會員都已接受本協議的規定事項,否則請放棄使用。以下是本站小編為大家精心準備的:志願者合作協議範本3篇,歡迎參考閲讀!

志願者合作協議範本3篇
志願者合作協議範本一

甲方:

乙方:

甲方(志願服務單位): 地址:

郵政編碼: 電話: 傳 真:

網址: 電子信箱:

乙方(志願者):姓名: ,國籍:

性別: ,民族: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職業: , 單 位: 身份證號碼:

志願服務期間住址:

固定電話: 手機: 電子郵箱:

緊急聯繫人: 聯繫電話:

户籍地址: 通信地址: 郵政編碼:青年志願者協會活動甲方是經 批准成立的非盈利性社會公益組織,接受乙方作為志願者提供的志願服務;乙方自願作為志願者,為甲方提供無報酬的志願服務活動。

為弘揚“奉獻、友愛、互助、進步”的志願服務精神,規範雙方在志願服務期間的權利和義務,保障雙方目標順利實現和達成,現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在自願、平等、誠信、合法原則下,達成以下一致條款,以資共同遵守執行。

一、甲乙雙方簽約資格及履行能力

1、甲方承諾具備以下資質:

(1)依法經民政部門批准成立,能夠以自己的名義進行民事活動的非法人組織。

(2)具有招募志願者的資質。

2、乙方承諾具備以下志願服務條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

二、志願服務的主要內容及方式

三、志願者服務期限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提供服務的具體時間由甲方與乙方依據甲方制定的活動計劃商定。

四、志願服務的地點

五、服務成本支付承擔

1、因甲方是社會團體,是經國家政府批准的非盈利性機構,因此對乙方不產生任何工薪支出,但在本協議約定的志願服務期間,甲方為乙方承擔以下志願服務成本:

(1)甲方對乙方給予 元/(日/小時)的志願服務津貼;

(2)甲方為乙方每日提供 元/餐的用餐補助;

(3)甲方為乙方每次 元/次的交通補助;

(4)甲方為乙方購買受益人為乙方的 保險;

(5)甲方為乙方提供其他補助:

2、在本協議約定的志願服務期間,乙方自願承擔以下志願服務成本:

(1)

(2)

六、甲方權利義務

1、權利

(1)有權就志願服務要求乙方提供真實的身份資料、證件及學歷、專長證書等資以證明其服務能力和水平的的個人信息文件和證書;

(2)有權按照自身需求和選用標準對乙方資質、服務能力及是否適合在甲方從事志願服務活動進行遴選和考查;

(3)有權按照自身的管理要求對乙方進行統一的註冊登記,要求乙方給予相應的配合;

(4)有權制定統一的組織計劃和活動安排,對乙方所進行的活動進行整體調配和管理;

(5)有權根據自身情況制定財務計劃,在服務期內對乙方給予志願服務津貼;

(6)有權根據乙方的服務情況,對其服務進行評估。如不符合甲方要求的能力、服務測試未能達標者予以勸退終止志願服務;或因其行為嚴重違反甲方聲譽、利益,已明顯不適合作為甲方誌願者時對其予以除名;

2、義務

(1)向乙方告知與志願服務內容相關的背景、目標等真實、準確、完整的信息及從事志願服務活動可能的風險;

(2)在協議約定的志願服務範圍內為乙方從事志願服務提供相應的工作條件;

(3)對乙方進行必要的培訓和指導,並及時協助乙方解決在志願服務活動中遇到的客觀困難;

(4)量力給乙方提供一定的用餐、交通等必要津貼補助;

(5)以乙方誌願服務活動為基礎,對外開展符合本機構宗旨要求的公益事業;

(6)對乙方從事的志願服務活動進行評估,並依據乙方服務績效,給予其相應的激勵和表彰。

七、乙方權利義務

1、權利

(1)有權瞭解甲方概況、得知與志願服務內容相關的背景、目標等真實、準確、完整的信息及從事志願服務活動可能的風險,自主決定是否參加志願活動,有權拒絕參加與志願服務無關的活動;

(2)有權要求作為志願者在甲方註冊登記;

(3)有權要求參加甲方基於志願服務所進行的必要教育和培訓;

(4)有權要求甲方提供從事志願服務的必要條件和安全保障,並可請求協助解決在志願服務活動中遇到的實際問題和困難;

(5)有權在志願活動中,要求保持自己的人格尊嚴和獲得尊重,維護和保障自身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6)有權就志願服務工作對甲方提出意見和建議。

2、義務

(1)配合甲方就志願服務進行的資格審查和能力檢測;按甲方要求進行註冊登記;

(2)遵照協議約定,履行志願服務承諾,按照甲方統一要求和規範參加志願服務活動,為甲方提供專業、合格的志願服務,而無報酬要求和任何營利性目的,不以志願者的身份或者志願服務的名義從事任何以營利為目的或者違背社會公德的活動;

(3)遵守甲方相關規章制度,服從甲方基於志願服務和活動而進行的統一管理、安排和部署;

(4)按照甲方要求,參加甲方提供的相關教育、培訓及活動,並達到甲方服務要求;

(5)誠信對待其所參與的志願服務活動,在服務期內連續不間斷地完成承諾的志願服務工作;

(6)在志願活動中不得侵害服務對象的合法權益,自覺維護甲方、志願者身份及所從事的志願服務活動對外的聲譽,不做任何與此相悖的事情。

八、工作原則

1、甲方不能大量利用乙方提供的志願服務達到服務以外的目標;乙方在提供志願服務時應始終堅持利他與公益為基本目標,不能私自向服務對象進行計劃以外的服務內容,不得在活動時間宣傳與公益活動無關的事務

2、乙方在提供志願服務的過程中對服務對象應持互相幫助的平等精神,要尊重服務對象的隱私權,充分考慮服務對象的權益不因提供服務受到侵害,不得向服務對象變相索取報酬,不得接受服務對象的財物。

3、甲方應對活動的安全狀況進行評估,不能將乙方置於危險的境地,制定安全紀律;乙方在活動時遇到威脅自身安全的情形,應立即停止活動,並通知甲方,絕不能冒險行事。

九、責任承擔

1、在志願服務中,因甲方的過錯給乙方造成損害的,甲方應當依法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2、志願服務對象或者其他相關人員對乙方造成損害的,甲方應當協助受損害的乙方依法獲得賠償或補償。

3、乙方在志願服務中因提供服務的行為對志願服務對象造成損害的,由甲方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乙方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甲方可依法向乙方追償。

十、風險防範

1、甲方為乙方採取其他風險保障措施如下:

(1)志願者服務期間,甲方為乙方投保人身意外傷害、身故(含疾病身故)保險責任、住院醫療保險責任、疾病門診責任等綜合保障險。

(2)

十一、保密事項

1、甲方不得以志願活動以外的目的公開乙方提供的個人情況或資料。

2、乙方確認,在提供志願服務的過程中,乙方可能會得到甲方的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於:財務和人員信息、接受捐贈與資助信息、戰略規劃等的運營、發展信息以及服務對象隱私信息。

3、乙方同意,所有保密信息均具有保密性質,併為甲方專有,乙方只能以提供服務之目的使用保密信息,不得為任何其他目的使用或授權使用全部或部分的保密信息。本協議終止後,乙方在本協議項下的保密義務並不隨之終止。

十二、違約責任

1、 甲、乙任何一方在履約中,違反本協議約定的義務性規定,或者擅自變更本協議任意一條款規定,均構成違約,需向守約方承擔違約責任。

2、如甲、乙任何一方因違反本協議項下的規定,導致守約方面臨任何第三方的索賠、訴訟或仲裁等要求,或使守約方因此遭受任何名譽、聲譽或經濟上的、直接或間接的損失,守約方有權要求違約方採取足夠而適當的措施,以保證守約方免受上述索賠、訴訟或仲裁等要求的任何影響;同時,守約方有權就其因此而遭受的任何名譽、聲譽或經濟上的、直接或間接的損失向違約方索賠。

3、本協議規定的“違約責任”之承擔,以賠償給守約方造成的

實際損失為限,違約方在承擔違約責任後,守約方有權要求違約方繼續履行本協議。

十三、免責事由

1、乙方作為志願者為甲方組織、安排的志願活動中,按照甲方統一要求,在正常情況下提供無償志願服務期間,因地震、颱風、水災、暴風雪、瘟疫、政治、暴亂、戰爭及其他不能預見並且對其發生和後果不能避免也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導致本協議無法繼續履行或者無法完全履行,本協議自動解除。雙方可根據不可抗力事件對履行協議的影響程度,決定是否延期履行、免除或者部分免除解除協議的責任。

十四、協議變更

1、本協議履行中,根據乙方的年齡、身體、相關知識技能條件及個人興趣,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就志願服務內容、時間和方式予以調整和變更,雙方通過簽訂補充協議予以確認,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未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對本協議約定的內容進行單方擅自變更,否則即構成違約。

十五、協議解除和終止

1、協議履行期間,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協議可以協議解除。

2、基於志願服務的質量要求與服務對象的現實需求,甲方根據統一部署及服務對象反饋,無需乙方繼續提供志願服務時,或乙方因

個人原因無法繼續提供志願服務時,應至少提前 日向乙方書面提出,本協議即行終止履行。

3、甲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乙方有權單方隨時解除本協議,而不為違約;即使因解除協議給甲方造成損害,也無需給予甲方任何形式的賠償或補償:

(1)甲方組織乙方參與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的活動的;

(2)甲方組織乙方以志願服務的名義參與任何以營利為目的的活動的;

(3)甲方違反國家、甲方所在地或者本單位的志願者管理規定的;

(4)甲方組織乙方從事的志願活動有損於乙方人格形象的;

(5)甲方因自身原因明顯不需要志願服務的。

4、乙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甲方有權單方隨時解除本協議,而不為違約;即使因解除協議給乙方造成損害,也無需給予乙方任何形式的賠償或補償:

(1)乙方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行為的或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2)乙方有違反本協議或者甲方相關規章制度的行為,給甲方造成聲譽、經濟損失的;

(3)乙方違反本協議約定,不履行志願服務承諾或其服務在接受甲方評估時,未能通過或達標的;

(4)乙方以志願服務的名義開展任何營利為目的的活動,用於為自己或他人謀取利益,違背社會公德的;

(5)發現乙方隱瞞協議簽定前已患重大疾病或提供其它重大虛假信息等情況,並導致其不宜繼續從事志願服務的,乙方可單方面解除本協議,不承擔任何責任;

(6) 乙方其他與志願者身份、志願服務性質明顯不符的行為,情節嚴重的。

5、本協議履行中,本協議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或因簽訂本協議所依據的法律政策變更,致使原協議無法履行,甲、乙雙方經協商不能達成變更協議的,雙方可以協議解除本協議。

6、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協議自動終止:

(1)本協議約定的期限屆滿的;

(2)本協議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的;

(3)甲方因不可抗拒的原因以破產、解散、註銷等形式不復存在的。

協議終止履行,甲方應及時為乙方結清應為乙方承擔的志願服務成本,乙方應妥善處理完畢其當次志願服務,不致因此給甲方或服務對象帶來不必要的損失。

十六、爭議解決及法律適用

1、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協議發生爭議,應首選協商解決;協商無效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註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本協議適用現行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規定。

十七、解釋

1、本協議採用中、英文文本同時簽署時,中、英文不一致時,以中文文本為準。

十八、補充與附件

1、甲方與本協議有關的規章制度作為本協議附件;簽署本協議時,甲方已向乙方出示,乙方已閲悉確認,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具體如下:

(1)

(2)

2、經乙方簽章認可,甲方蓋章確認的《志願服務承諾書》作為本協議附件,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九、協議效力

1、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2、本協議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雙方簽字、蓋章之日不一致的,以最後簽字、蓋章的日期為準);至本協議約定的服務期滿時失效。

3、 本協議履行中,如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需對本協議修訂或變更,雙方應另行簽訂補充協議。

甲方: 乙方:

簽約代表(加蓋單位章): 簽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志願者合作協議範本二

甲方(志願服務單位):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 網址:____________

電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志願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國籍:________________ 性別:____________

民族:________________ 職業:____________

單位:________________ 手機:____________

居民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護照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生日期:_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固定電話:____________ 電子郵箱:________

緊急聯繫人: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

户籍地址: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

通信地址: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

志願服務期間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作為民間公益機構,接受乙方作為志願者提供的志願服務;乙方自願作為志願者,為甲方提供無報酬的志願服務活動。為保障雙方目標順利實現和達成,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同意,在自願、平等、誠信、合法原則下,達成以下一致條款,以資共同遵守執行。

一、志願服務內容

為弘揚奉獻、友愛、互助、進步的志願服務精神,乙方現自願申請作為甲方的志願者,無償為甲方提供志願服務;甲方經審核確認乙方符合從事志願服務條件,同意接受乙方申請。現結合甲方自身現實需求及乙方申請、自身專長及服務能力等服務條件,確認以下內容:

乙方承諾具備以下志願服務條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同意並安排乙方從事以下志願服務內容:__________________

志願服務期限: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每日自_______時至_______時。

志願服務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甲方權利與責任

1.權利

1.1 有權按照自身需求和選用標準對乙方資質、服務能力及是否適合在甲方從事志願服務活動進行遴選和考查;

1.2 有權就志願服務要求乙方提供真實的身份資料、證件及學歷、專長等資以證明其服務能力和水平的的個人信息文件和證書;

1.3 有權按照自身的管理要求對乙方進行統一的註冊登記,要求乙方給予相應的配合;

1.4 有權制定統一的組織計劃和活動安排,對乙方所進行的活動進行整體調配和管理;

1.5 有權根據自身情況制定財務計劃,在服務期內對乙方給予志願服務津貼;

1.6 有權根據乙方的服務情況,對其服務進行評估。如不符合甲方要求的能力、服務測試未能達標者予以勸退終止志願服務;或因其行為嚴重違反甲方聲譽、利益,已明顯不適合作為甲方誌願者時對其予以除名;

2.責任

2.1 有責任應乙方要求對其作為志願者進行註冊登記,並向乙方告知與志願服務內容相關的背景、目標等真實、準確、完整的信息及從事志願服務活動可能的風險;

有責任在本協議約定的志願服務範圍內為乙方從事志願服務提供相應的工作條件;

2.2 有責任在乙方從事志願服務活動過程中盡最大能力保障乙方的人身安全和人格尊嚴,並根據實際需要為乙方辦理必要的保險;

2.3 有責任對乙方進行必要的培訓和指導,並及時協助乙方解決在志願服務活動中遇到的客觀困難;

2.4 有責任向乙方公示或告知其財務狀況,並量力給乙方提供一定的用餐、交通等必要津貼補助;

2.5 有責任以乙方誌願服務活動為基礎,對外開展符合本機構宗旨要求的公益事業;

2.6 有責任對乙方從事的志願服務活動進行評估,並依據乙方服務績效,給予其相應的激勵和表彰。

三、乙方權利與責任

1.權利

1.1 有權瞭解甲方概況及目前志願服務需求狀況,自主決定是否參加志願活動;

1.2 有權要求作為志願者在甲方註冊登記;

1.3 有權要求參加甲方基於志願服務所進行的必要教育和培訓;

1.4 有權要求甲方提供從事志願服務的必要條件和安全保障,並可請求協助解決在志願服務活動中遇到的實際問題和困難;

1.5 有權在志願活動中,要求保持自己的人格尊嚴和獲得尊重,維護和保障自身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1.6 有權就志願服務工作對甲方提出意見和建議。

2.責任

2.1 有責任配合甲方就志願服務進行的資格審查和能力檢測;按甲方要求進行註冊登記;

2.2 有責任遵照協議約定,履行志願服務承諾,按照甲方統一要求和規範參加志願服務活動,為甲方提供專業、合格的志願服務,而無報酬要求和任何營利性目的,不以志願者的身份或者志願服務的名義從事任何以營利為目的或者違背社會公德的活動;

2.3 有責任遵守甲方相關規章制度,服從甲方基於志願服務和活動而進行的統一管理、安排和部署;

2.4 有責任按照甲方要求,參加甲方提供的相關教育、培訓及活動,並達到甲方服務要求;

2.5 有責任誠信對待其所參與的志願服務活動,在服務期內連續不間斷地完成承諾的志願服務工作;

2.6 有責任在志願活動中不侵害第三方合法權益,自覺維護甲方、志願者身份及所從事的志願服務活動對外的聲譽,不做任何與此相悖的事情。

四、志願服務成本承擔與風險保障措施

1.在本協議約定的志願服務期間,甲方為乙方承擔以下志願服務成本:

1.1 甲方對乙方給予_______元/(日/小時)的志願服務津貼,於_______時發放;

1.2 甲方為乙方購買受益人為乙方的______________保險;

1.3 甲方為乙方每日提供_______元/餐的用餐補助;_______元/次的交通補助;

1.4 甲方為乙方提供其他補助:_____________________

2.在本協議約定的志願服務期間,乙方自願承擔以下志願服務成本:_____________________

3.甲方為乙方採取其他風險保障措施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不可抗力與責任免除

1.乙方作為志願者為甲方組織、安排的志願活動中,按照甲方統一要求,在正常情況下提供無償志願服務期間,因地震、颱風、水災、暴風雪、瘟疫、政治、暴亂、戰爭及其他不能預見並且對其發生和後果不能避免也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導致本協議無法繼續履行或者無法完全履行,本協議自動解除。雙方可根據不可抗力事件對履行協議的影響程度,決定是否延期履行、免除或者部分免除解除協議的責任。

2.基於志願服務的質量要求與服務對象的現實需求,甲方根據統一部署及服務對象反饋,無需乙方繼續提供志願服務時,甲方應至少提前 _______日向乙方書面提出,本協議即行終止履行,甲方不承擔違約責任;但甲方應及時為乙方結清應為乙方承擔的志願服務成本。

3.基於志願服務的自願原則,乙方因個人原因無法繼續提供志願服務時,應至少提前_______日向甲方書面提出,本協議即行終止履行,乙方不承擔違約責任;但乙方應妥善處理完畢其當次志願服務,不致因此給甲方或服務對象帶來不必要的損失。

六、協議變更

1.本協議履行中,根據乙方的年齡、身體、相關知識技能條件及個人興趣,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就志願服務內容、時間和方式予以調整和變更,雙方通過簽訂補充協議予以確認,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未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對本協議約定的內容進行單方擅自變更,否則即構成違約。合同範本

七、協議解除與終止

1.協議履行期間,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協議可以協議解除。

2.甲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乙方有權單方隨時解除本協議,而不為違約;即使因解除協議給甲方造成損害,也無需給予甲方任何形式的賠償或補償:

2.1 甲方組織乙方參與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的活動的;

2.2 甲方組織乙方以志願服務的名義參與任何以營利為目的的活動的;

2.3 甲方違反國家、甲方所在地或者本單位的志願者管理規定的;

2.4 甲方組織乙方從事的志願活動有損於乙方人格形象的;

2.5 甲方因自身原因明顯不需要志願服務的。

3.乙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甲方有權單方隨時解除本協議,而不為違約;即使因解除協議給乙方造成損害,也無需給予乙方任何形式的賠償或補償:

3.1 乙方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行為的或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3.2 乙方有違反本協議或者甲方相關規章制度的行為,給甲方造成聲譽、經濟損失的;

3.3 乙方違反本協議約定,不履行志願服務承諾或其服務在接受甲方評估時,未能通過或達標的;

3.4 乙方以志願服務的名義開展任何營利為目的的活動,用於為自己或他人謀取利益的;

3.5 乙方其他與志願者身份、志願服務性質明顯不符的行為,情節嚴重的。

4.本協議履行中,本協議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或因簽訂本協議所依據的法律政策變更,致使原協議無法履行,甲、乙雙方經協商不能達成變更協議的,雙方可以協議解除本協議。

5.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協議自動終止

5.1 本協議約定的期限屆滿的;

5.2 本協議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的;

5.3 甲方因不可抗拒的原因以破產、解散、註銷等形式不復存在的。

八、違約責任

1.甲、乙任何一方在履約中,違反本協議約定的義務性規定,或者擅自變更本協議任一條款規定,均構成違約,需向守約方承擔違約責任。

2.如甲、乙任何一方因違反本協議項下的規定,導致守約方面臨任何第三方的索賠、訴訟或仲裁等要求,或使守約方因此遭受任何名譽、聲譽或經濟上的、直接或間接的損失,守約方有權要求違約方採取足夠而適當的措施,以保證守約方免受上述索賠、訴訟或仲裁等要求的任何影響;同時,守約方有權就其因此而遭受的任何名譽、聲譽或經濟上的、直接或間接的損失向違約方索賠。

3.本協議規定的“違約責任”之承擔,以賠償給守約方造成的實際損失為限。

九、其他特別約定

本協議採用中、英文本同時簽署時,中、英文不一致時,以中文文本為準(示例條款);___________________

十、爭議解決

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協議發生爭議,應首選協商解決;協商無效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註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一、適用法律

本協議適用現行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規定。

十二、協議效力

1.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2.本協議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雙方簽字、蓋章之日不一致的,以最後簽字、蓋章的日期為準);至本協議約定的服務期滿時失效。

3.本協議履行中,如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需對本協議修訂或變更,雙方應另行簽訂補充協議。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

乙方(簽章):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志願者合作協議範本三

甲方: 乙方:

姓名 性別

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

居民身份證號碼 地址:

家庭住址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電 話: 電 話

乙方認同這一使命,自願申請加入“志願者”團隊,以志願服務的形式參與甲方的有關活動。

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為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就有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定義

“志願者”是指:由甲方組織招募,接受甲方管理,不計物質利益,基於良知、信念和責任,自願為甲方的活動提供服務和幫助的個人或團體。

第二條 志願服務工作內容

2.1 根據乙方的意願,甲方安排乙方在下列活動中擔任志願者:

□ 提供短期志願者服務

□ 提供長期志願者服務合同協議□ 提供培訓志願者服務

□ 其他:

2.2 乙方從事志願服務工作的內容為:

門急診温馨服務。由志願者為門急診患者提供包括導醫、導診、諮詢、費用查詢、護送、控煙、秩序維護等服務。提供符合甲方宗旨和業務範圍的其他公益服務。

2.3 乙方參加志願服務工作的時間從____年____月____日開始,至____年____月____日結束。提供服務的具體時間由甲方與乙方商定。

第三條 甲方的權利義務

3.1 甲方負責對乙方提供培訓和相關服務,並對乙方的志願服務工作進行適當的管理、指導和監督。

3.2 從乙方正式參加志願服務工作之日起,至乙方誌願服務工作結束之日止,甲方應負責乙方參加志願服務所需要的必要工作保障:

(1)根據需要提供必要的制服、裝備;

(2)提供參加志願服務工作期間的餐飲與交通補助;

3.3 根據乙方的工作表現,甲方將給予乙方相應的工作獎勵與表彰。

3.4 對於不履行義務的志願者,甲方將視情況採取提醒、教育直至取消其志願者資格的措施。

第四條 乙方的權利義務

4.1 乙方從獲得志願者資格至志願服務工作結束,享有以下權利:

(1)參加甲方提供的培訓;

(2)要求獲得從事志願服務的必需條件和必要保障;

(3)就志願服務工作向甲方提出建議和意見;

(5)申請退出志願服務;

(6)相關法律、法規所賦予的其他權利。

4.2 乙方從獲得志願者資格至志願服務工作結束,履行以下義務:

(1)遵守法律、法規,不違反道德準則;

(2)遵守甲方的相關規定,不得以志願者身份從事任何以贏利為目的或違背甲方章程和宗旨的活動;

(3)服從甲方對志願服務工作崗位的安排;

(4)服從甲方的指揮和調配,認真完成志願服務工作任務;

(5)服從志願服務期間所在團隊的管理;

(6)履行志願者服務承諾,維護甲方和志願者形象;

(7)服務時應尊重受服務者的權利,對因服務而獲取的信息應予以保密;

(8)相關法律、法規及甲方規定的其他義務。

4.3 乙方不在甲方領取勞務報酬。

根據志願服務項目的情況,甲方可以向乙方提供一定的生活補助、交通補助,並可以為乙方辦理意外傷害保險。甲方不為乙方繳納社會保險和公積金。

乙方在工作期間生病醫療費用自理,醫療期內甲方不支付勞務費。如屬工傷,則按國家對工傷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五條 保密

乙方確認,在提供志願服務的過程中,乙方可能會得到甲方的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於:財務和人員信息、接受捐贈與資助信息、戰略規劃等新聯源社工事務所的運營、發展信息。

乙方同意,所有保密信息均具有保密性質,併為甲方專有,乙方僅為提供服務之目的使用保密信息,不得為任何其他目的使用或授權使用全部或部分的保密信息。

本協議終止後,乙方在本協議項下的保密義務並不隨之終止。

第六條 保證陳述

雙方互相陳述、保證和承諾如下:

6.1 雙方均具有完全的權利和法律權限或有效的授權簽訂和履行本協議;

6.2 本協議經雙方簽署,即依其中條款構成對雙方合法、有效和有約束力的責任。

第七條 違約責任

7.1 甲、乙雙方同意,未經對方書面允許,任何一方均不對外透露本協議和其他往來文件的內容,但為履行本協議或主張協議權利所需要的正當披露除外;違約方應向守約方賠償由此造成的實際損失。

7.2 甲、乙雙方應本着誠信的原則共同遵守本協議,認真履行各自應盡的義務。任何一方如果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義務時,違約方應向守約方賠償由此造成的實際損失。

第八條 有效期和終止

8.1 本協議自雙方簽署蓋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協議終止或者雙方權利義務均履行完畢之日(以較晚發生者為準)。

8.2 除了本協議中或根據法律規定的補救方法以外,在不影響提出終止的一方的其他法律權利的前提下,任何一方有權在出現下列情況時終止本協議,自另一方收到終止通知時生效:

(1)另一方在執行本協議條款時發生重大違約,而且在違約方收到違約通知的5日內未能糾正。

(2)另一方在本協議中的任何陳述或保證被證明有重大的不正確或不準確。

8.3 本協議因上述原因而終止,都不解除任何一方履行至終止日前的責任,或者是履行終止後仍然有效的條款的責任。

第九條 遵守法律

如果有合理的原因相信本合同的任何條款違反了國家或地方的法律、法規,那麼雙方須及時修改本協議以遵守法律、法規。如果修改令本協議喪失了其根本目的,那麼將認同雙方同意終止。

第十條 不可抗力

10.1 由於水災、火災、地震、暴亂、罷工、勞工運動、疾病或政府部門頒佈的命令等不可預見、無法避免和無法控制,不是由於一方的過失而引起的情況(不可抗力事件),致使無法履行或延遲履行本協議,遇有上述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不應被視為違約和應對另一方就無法履行或延遲履行負責。

10.2 受不可抗力影響的一方須及時將不可抗力的性質、影響程度通知另一方並提供證據。雙方在所有合理情況允許下為減輕影響或制定替代安排而進行真誠的協商。

第十一條 其他

11.1 所有根據本合同要求和許可發出的通知都必須是書面的,在親手送達,或以電子郵件發出3日後,或以特快專遞發出5日後視為正式生效。

11.2 本合同構成雙方之間就本合同所述內容的全部理解,取代所有先前其他或同期的有關所述內容的合同。

11.3 本合同附件構成本合同的一部分,與合同條款同樣有效,對合同雙方構成約束力。 11.4 志願服務期間的相關政策由甲方祕書處負責解釋。

11.5 本合同正本一式兩份,甲方持一份,乙方持一份。

11.6 本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另行協商解決。

甲方(蓋章): 乙方(簽字捺印):

電話: 電話:

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標籤: 範本 志願者 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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