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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合同範本十篇

土地使用合同範本十篇

土地使用合同範本 篇1

甲方(土地方):

土地使用合同範本十篇

乙方(土地使用方):

108國道路面工程改建中,乙方需要佔用甲方土地,經甲、乙雙方商定,達成如下合同條款:

第一條 使用土地範圍、面積:

東西長 米,南北長 米,共計 平米,合計 畝。

第二條 使用土地用途:

乙方在修108國道工程建設中,設水穩,瀝青拌合站。

第三條 時間計價:

①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土地使用期; ② 費用每畝 元/年,合計 元,人民幣大寫 。

第四條 雙方責任,及土地使用費支付方式:

① 乙方在土地使用期間,甲方要保證乙方正常施工使用及範圍內的道路暢通,如出現社會及地方干擾由甲方很快出面協調解決,不能給乙方造成工程損失,否則由甲方負責。

② 乙方設備進場後支付土地使用費總價50%,退場之日一次性全部結清。

第五條 因此協議發生爭議,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雙方同意向當地法院申請仲裁。

第六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另行協商,並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此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土地使用合同範本 篇2

用地單位(稱甲方):

被用地單位(稱乙方):

甲方因生產建設需要,需臨時使用乙方土地 平方米,地類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甲乙雙方經過共同協商,簽訂如下合同:

一、甲方需臨時使用 土地 平方米,作於 用地,具體位置以勘測定界圖標準為準。

二、雙方商定該宗地使用期限為 年,自 年 月 日起到 年 月 日止。如確需延長使用期限的,可在使用期滿前 日內,向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延期申請,經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准後,重新續辦臨時用地手續。

三、在使用期限內,甲方應向乙方支付的臨時用地補償標準:

四、甲方及時交清土地補償費用後,嚴格按照批准位置、範圍、面積和用途使用,不得擅自轉讓、變更和改變批准用途,乙方應按時移交土地,不得影響、阻擾甲方使用。並不得在該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築物。

五、使用期滿後,甲方不按期復墾和期滿不按時退還土地或未經批准延期使用土地的,依據《土地管理法》、《土地復墾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依法處理。

六、本合同載明雙方的權利、義務,簽訂後,具有法律效力,雙方要嚴格遵守本合同,任何一方不得違背合同約定內容。

七、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雙方各一份,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歸檔保存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土地使用合同範本 篇3

甲方: (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 (以下簡稱乙方)

為使 項目(以下簡稱本項目)在區實現產業化,根據國家及土地相關法律法規,本着平等、自願、有償的原則,經雙方協商達成一致,訂立本合同。

乙方在乙方實際使用面積為準,經甲乙雙方共同友好協商,訂立本合同:

1、依照國家及地方土地使用權限土地法律法規合法使用土地規則,由乙方合法建修 產業。

2、甲方提供相應的土地並明確指出土地使用範圍: 為實計建築面積,由乙方承擔建修,經雙方共同協議反還甲方本項目建設以二樓以上為反還平方面積為(小寫) ㎡(大寫) 平方米 。

3、本項目由甲方提供合法的土地使用權相關證件證明,包括支付本項目土地出讓金及相關應繳費用,涉及本項目土地權有關部門要求交納的費用概由甲方自行支付。

4、乙方在該土地上的建設建築(房屋、堡砍等)必須有建築

工程師的設計圖(施工圖等),所有建築施工只能交有建築資質的施工單位承包建築施工,施工現場必須設立質量、安全監督人員,建築施工操作規範,有安全施工防範措施,發生事故及其經濟責任及法律責任由乙方承擔。

5、建設同時的真實性,如因甲方其它因素反固,應對乙方實施投資費用做出賠償。

6、以建設之日起至竣工結束,本項目土地使用合法權及受權人(甲方)必須提供與陪同辦理相關產權證件、證明。

7、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可另行約定後作為本協議為本協議附件,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經雙方簽字蓋章即可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土地使用合同範本 篇4

甲方:

乙方:

乙方在_______租用甲方土地,按乙方實際使用面積為準,經甲乙雙方共同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1.用地期限從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年____月____日。乙方向甲方交納土地使用費每年每畝人民幣(或按鄉政府租賃標準)______元( )。土地面積_______,共計人民幣_______元。每年交納一次。(最多不得妥欠一個月)如國家徵用該地時,土地使用權歸甲方,建築物附屬物歸乙方所有,使用土地期滿,乙方有權優先使用續簽合同。

2.乙方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如有違反,造成後果由乙方全部負責。

3.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協商解決。

4.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經雙方簽字後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土地使用合同範本 篇5

甲方: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

經各方友好協商,本着平等、自願、有償、誠實信用原則,就土地轉讓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一、地塊概況

1、該地塊位於海口市______,土地面積為______平方米(折______畝)。宗地四至及界址點座標詳見附件《土地使用權座落及現狀》。

2、現該地塊的用途為商住用地,屬開發用地。

二、轉讓方式

1、甲方與乙方共同出資成立______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合作公司),甲方以所售賣的土地作價470萬入股認繳註冊資本,佔70%股權;乙方以貨幣出200萬一次性出資註冊資本,佔30%股權。

2、甲方所出讓的土地保證在合作公司營業執照下發後,一個月內辦理完成土地過户至合作公司名下事宜。並確保該地塊的容積率大於等於2.0,綠化率不少於30%,建築密度不小於25%,土地用途為商業、住宅用地。

3、土地的轉讓價為______萬元/畝[包括級差地租、市政配套費、開發補償費、建築物和構築物的拆遷安置費、青苗補償費、空中或地下的管線(水、電、通訊等)遷移費和土地管理費],轉讓總價為人民幣670萬元。

4、乙方同意按以下時間和金額分四期向甲方支付土地價款:第一期定金,地價款的5%,計人民幣33.5萬元,付款時間及條件:雙方簽訂協議書,且已辦好合作公司營業執照手續和完成貨幣入資。第二期,轉讓土地在國土局登記受理辦理過户於合作公司名下時,雙方簽訂股份轉讓協議,乙方再行支付地價款的 30%,計人民幣200萬元。第三期,辦結該土地的國有土地使用證後10個工作日內支付地價款的55%,計人民幣368.5萬元,餘下10%的尾款待土地辦理完規劃許可證後十天內付清。

5、為保證前款第一期地價款的及時支付,甲方應先行辦理合作公司購買轉讓土地的出讓協議,以確保過户等工作的實施進度與本協議相吻合。

6、該項目由乙方獨立運作,盈虧自負。甲方願意幫助乙方解決有關開發指標、税費返還及政策協調。

三、違約責任

1、甲方誠邀乙方參與其______畝土地的第三方轉讓事宜,並承諾創造條件讓乙方取得該塊土地,若乙方未能取得該地塊,甲方願意雙倍返還定金,計67萬元,甲方應在確認乙方不能取得該土塊的土地使用權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支付此款。

2、乙方未能按時支付地價款,應以每日未付部分的萬分之二點一作滯納金支付給甲方。如未能按時付款超過20個工作日,視同終止履行本協議,並有權處置已付定金。

3、甲方、乙方分別承擔合作公司註冊的相關費用。

四、其他

1、在土地出讓過程中,乙方僅承擔應由受讓方承擔的土地契税和交易費用,其他有關營業税等均由甲方另行承擔。

2、乙方的開發建設應依法律、法規和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3、本協議未盡事宜,須經各方協商解決,並簽訂相應的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協議在執行過程中發生矛盾、爭議,經協商無效時,提請法院裁決。

5、本協議經各方代表簽字蓋章後生效。

6、本協議一式四份,雙方各執兩份。

甲方: 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

____ 年 _____ 月 _____ 日

土地使用合同範本 篇6

甲方(受讓方):_____________

公司乙方(轉讓方):_____________

公司甲、乙雙方就乙方所有的________________工廠的轉讓事項達成以下協議,供雙方共同遵守:

第一條轉讓標的:乙方所有坐落_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______路________________號廠房連同基地,全部生產設備及原料、半成品、製成品,其數目暫以乙方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庫存清單所載名稱、數量為準。

第二條本件讓售價及計算方法:

1.廠房場地、生產設備原料、半成品、製成品細目,總折價為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萬元整。

2.上列原料,經盤點如有增減變化數量,則依乙方原料進料成本價格計算:半成品如有超過或不足的,則視加工程度,在50%以內的,按原料成本價格計算;逾50%的,依成品市面批發價計算;成品如有超過或不足之數,依成品市面批發價格計算,由雙方以現金給付或補足。

3.生產設備如有短缺、滅失的,得依乙方帳面所列設備殘值計算,由甲方於尾款中予以扣除。

4.乙方應收未收款約計________________萬元,除在本年10月份以前的帳款由乙方自理外,________________月份起的帳款均由九折計算由甲方承受,至交割後所有發生一切的損失,乙方不負任何責任。乙方並負責通知各廠商,並於甲方收受帳款給予一切必要的協助。

第三條付款方法:

1.前條在第一項的價格,於本協議成立同時,甲方交付乙方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萬元,餘款________________萬元,在原料、成品、廠房房地、生產設備點交清楚同時,一次付清。

2.前條第四項應收款的價格,甲方應於交收後給付乙方折淨數的半數;其餘數由甲方開立一個日期的支票交付乙方。

第四條交收日期及地點:雙方定於________月________日為交收日期。定於____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______路________________號廠房現場為交接地點。

第五條特約事項:

1.交收之日,雙方均須派代表兩人以上,負責辦理。

2.本件交收以前,所有乙方對外所欠一切務或其他糾紛,概由乙方負責理清,與甲方無涉。

3.本件交收以前,所有積欠一切税捐及水費、電費、瓦斯、電話費用等概由乙方負擔。

4.廠房場地移轉,除土地增值税由乙方負擔,其餘契税、代書費及其他費用概由甲方負擔。

5.乙方現有僱用的職工,除甲方同意留用外,其餘均應由乙方負責遣散。

土地使用合同範本 篇7

轉讓方:________________(甲方)

受讓方:________________(乙方)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及《天津港保税區土地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本着自願、平等、有償的原則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甲方依據本合同轉讓土地使用權,土地所有權屬中華人民共和國。

地下資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設施不在本合同的土地使用權轉讓範圍。

第二條甲方將位於________區________號宗地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給乙方(具體見附圖)。

甲方轉讓給乙方的土地使用權總面積為:________平方米,其中

1、共有土地使用權面積為:________平方米,其中分攤土地面積_______平方米;2、獨自土地使用權面積為:_______平方米。

土地使用期限自____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__年___月___日止。

土地用途為:_______。

第三條乙方應於_______年___月___日前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權轉讓金元(美元)。

甲方於乙方付清土地使用權轉讓金後交付土地使用權。

甲方承諾交付給乙方的該土地無權屬及經濟糾紛,該宗土地無他項權和法院查封等情況。

第四條本協議簽訂後20日內雙方依據有關土地法規的規定,到________土地局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過户手續,乙方按有關規定交納土地登記費、契税後領取《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用證》。

第五條本宗土地涉及《________區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出讓合同(________字第________號)》(見附件)所規定的受讓方權利、義務關係一併轉移,乙方承擔_______字第________號出讓合同中受讓方的原有權利和義務。

第六條當本合同所指宗地的土地使用權連同地上建築物發生轉讓、出租或因抵押等事由出現土地使用權發生轉移時,合同乙方所有後繼者受讓人都是本合同中乙方權益和責任的承受人。

第七條乙方在受讓土地使用權範圍內的活動,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以及天津市、天津港保税區的法規及規定,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八條本合同的訂立、生效、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保護和管轄。

第九條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後作為合同附件。

本合同一式________份,雙方各執一份,土地局、公證機關各一份。

第十條:本合同於雙方法定代表人簽字並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

乙方: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

(簽字)_______

(簽字)_______

(蓋章)_______

(蓋章)_______

土地使用合同範本 篇8

根據《深圳經濟特區土地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深圳市國土局為一方(以下簡稱“市國土局”),深圳*田建設開發有限公司為另一方(以下簡稱“用地者”)(“用地者”一詞在本土地使用合同以及附件一的土地使用規則中的上下文許可的情況下亦包括用地者的繼承人或受讓人)。雙方達成如下協議,於___年___月___日在_____簽訂本土地使用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一條 本土地使用合同簽訂日期起三十(30)天內,由市國土局將編號為福田壹號地段,土地面積約_____平方米的地塊(以下簡稱“甲地段”)的土地使用權,連同其上的權益,一次性出讓和轉移給用地者使用。甲地段位置圖見本土地使用合同附件二宗地圖紅線範圍。甲地段之面積以實際批出的宗地圖為準。 

土地使用年限伍拾(50)年從簽署本土地使用合同日期起計,即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 

土地用途如附件四之發展大綱圖,包括標準廠房、專業廠房、單身職工宿舍以及商業樓宇(上述各項定義見土地使用規則)。 

第二條 用地者同意支付下列款項成交甲地段:(i)地價總額為_____萬港幣;(ii)徵地費總額_____萬港幣;以及(iii)為單身職工宿舍用地另付_____萬港幣。上述(i)、(ii)和(iii)之總和稱為“用地價款”。 

第三條 本土地使用合同所附之土地使用規則是本土地使用合同的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用地者願意遵守土地使用規則。 

第四條 雙方同意按土地使用規則第二條和第三條的方式支付上述第二條的款項。 

第五條 在用地者付清上述第二條的用地價款後,市國土局應即發給國有土地使用證,並將甲地段的空地佔有交付給用地者。 

第六條 用地者應每年向國土局支付土地使用費,根據土地使用規則第四條界樁定點所確定的甲地段的確實面積,每平方米支付人民幣_____元。 

第七條 當用地者取得國有土地使用證後,可以按照土地使用規則規定的規劃用途和程序,進行贈與、出售、交換、抵押和出租其全部或部分土地,無論上蓋建築物完成與否。 

第八條 市國土局及一切屬下部門於行使土地使用規則項下的任何有關之權力或採取任何行動前,必須提前二十一日發出書面通知用地者為有效。 

第九條 交付於用地者的必須是空地佔用,沒有任何未經授權的建築物或任何其他非法佔有。 

第十條 用地者取得國有土地使用證後可即按本土地使用合同附件二的土地使用規則,開發建設甲地段。 

第十一條 本地區使用合同的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和爭議的解決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公佈的法律的保護和管轄。如果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對有關本合同的某一事項未加以規定時,應參照國際商業慣例。 

第十二條 本土地使用合同經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第十三條 本土地使用合同正本一式三份,市國土局一份、用地者一份、市公證處一份。本合同副本八份,市計劃局一份,市國土局一份,市税務局一份,市建設局一份,市財政局一份,用地者兩份。 

深圳市國土局:

用地者: 

代 表:_____

代 表:_____ 

簽訂日期:___年___月___日 

深圳市*證處:_____ 

公證員(簽字):_____ 

公證日期:_____ 

附件 

附件一:土地使用規則 

附件二:宗地圖(略) 

附件三:工業村的地理位置圖(略) 

附件四:發展大綱圖(略) 

附件一: 

土地使用規則 

為了切實履行市國土局和深圳*田建設開發有限公司簽訂的日期為___年___月___日的土地使用合同(編號:深地合字_____號)(以下簡稱“土地使用合同”),保證深圳經濟特區城市規劃的實施,合理利用土地,明確用地者的權利和義務,訂立本規則(以下簡稱“規則”) 

第一章 定義 

第一條 除本規則的條款或內容另有規定外,下列名詞應有如下的定義: 

1.“工業村”指為創造按國際慣例運作的投資環境,發展外向型經濟而設置的、面積約為1,669,140平方米的稱為福田國際工業村的全封閉式國際工業村。該工業村四周設置圍網與深圳經濟特區其他地方隔開,但沒有二個行人通道通往工業村外並將有引橋與皇崗落馬州大橋相連接。工業村的地理位置圖見土地使用合同附件三的地理位置圖。 

2.“甲地段”指工業村中劃定並標準明為甲地段的約665,000平方米的土地。甲地段的範圍見土地使用合同附件二宗地圖。 

3.“乙地段”指工業村內劃定並標明為乙地段的土地。乙地段的地理位置圖見土地使用合同附件三工業村位置圖。 

4.“分地段”指甲地段分割成小塊後的地段。 

5.“管委會”指深圳市人民政府設立的福田國際工業村管理委員會,管委會的組織、職權等見工業村管理規定。 

6.“宗地圖”指按一定比例製作,用以標示一宗地的位置、界線和麪積的地形平面圖。 

7.“發展大綱圖”指深圳市政府批准的甲地段的包括分期開發計劃在內的總體規劃發展藍圖。該發展大綱圖作為土地使用合同附件四。 

8.“土地使用權”指市國土局依法將國有土地按指定的地塊、年限、用途和其他條件劃給土地使用權受讓人使用,土地使用權受讓人由此獲得對該地進行開發、經營、管理的權利。 

9.“土地使用權轉讓”指土地使用權出讓後,土地使用權受讓人將土地使用權再轉移的行為。 

10.“使用年限”指土地使用權受讓人享有出讓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年限。 

11.“生地”指甲地段中未平整亦未完成配套工程之土地。 

12.“半熟地”指甲地段中已平整及完成配套之道路及排水、排污工程的土 

地。 

13.“標準廠房”指在甲地段上興建的、適合一般用途的、可分層分單位租售的廠房或貨倉。 

14.“專業廠房”指按工業村各企業的規定要求,特別為該企業設計興建的廠房或貨倉。 

15.“單身職工宿舍”指在甲地段內興建以便租售給工業村企業供其僱用的單身職工居住的宿舍及附屬小型生活區,包括戲院、飯堂、門診所、商店、游泳池、球場及其他康-樂活動設施等配套設施。 

16.“商業樓宇”指在甲地段上興建的樓房建築,供行政及商業之用,包括(但不限於)辦公樓、商業鋪位、酒店、餐廳及商場。 

上述標準廠房、專業廠房、單身職工宿舍和商業樓宇合稱為“建築物”。 

17.“樓面建築面積”指按每層計算的建築物外牆的外表面所圍住的面積,包括建築物的每一個陽台的面積(該陽台的面積的計算包括陽台各面的厚度)。 

18.“公用使用工程”指位於工業村內的下列建築物和設施: 

(i)海關、邊檢、監察之辦公樓、住宿樓; 

(ii)工業村管理委員會辦公樓; 

(iii)主幹道、人行隧道和皇崗落馬州大橋至工業村的引橋及道路以及連接工業村與深圳經濟特區的二號高架橋及道路; 

(iv)污水處理廠、消防站; 

(v)分隔工業村與深圳經濟特區的全部工程(其中包括全部圍網、崗樓及巡邏道路)。 

19.“特區土地登記發證細則”指一九八八年三月八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公佈的深圳經濟特區土地登記發證實施細則。 

20.“工業村管理規則”指深圳市人民政府為管理工業村而制定的深圳市福田國際工業村暫行管理規定。 

21.“不可抗力”指地震、颱風、水災、火災、戰爭以及其他不能預見並且對其發生和後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事件而直接影響合同履行或不能按約定的條件履行。 

第二章 用地價款之給付 

第二條 土地使用合同經雙方簽字後,用地者必須在三天以內以支票或現金向市國土局給付用地價款10×即_____港幣(HKS)作為履行合同的定金。合同履行時,此定金可以抵作用地價款。(用地者不履行合同時,無權請求退還定金。) 

第三條 給付定金後的用地價款餘額,用地者必須於簽訂土地使用合同之日起九十天內一次付清。 

第三章 土地登記發證 

第四條 土地使用合同簽訂後並在付清用地價款後,用地者按特區土地登記發證細則第二十六條規定,在十五天內到市國土局辦理土地登記。 

第四章 界樁定點 

第五條 土地使用合同簽訂後(三十(30))天內,市國土局應會同用地者實地依圖驗明宗地圖所標示座標各拐點埋設的混凝土界樁。核定面積無誤後,雙方在宗地圖上簽字認定。用地者必須妥為保護界樁,不得私自改放。界樁遭受破壞或移動時,應及時書面報告市國土局,請求重新埋設,所需費用由用地者支付。 

第五章 法律管轄 

第六條 用地者及其受讓人在甲地段及下述第八條所述之分地段上的一切活動,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廣東省深圳經濟特區的法律、法令和有關規定以及工業村管理規定。 

第六章 土地利用要求 

第七條 甲地段土地之用途必須符合土地使用合同中所述之土地用途。若需要改變土地使用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必須報市國土局審批。用地者在宗地圖紅線範圍內進行開發建設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1.主體建築物的性質:如發展大綱圖。 

2.建築密度:按發展大綱圖之建築密度表設計。 

3.建築容積:為建築總體的1.8。 

4.總建築面積:不超過_____平方米。 

其中:專業廠房:_____平方米。 

標準廠房:_____平方米。 

單身職工宿舍:_____平方米。 

商業樓宇:_____平方米。 

5.主體建築的裝飾要求:內外部裝飾均按批准的建築設計確定。 

6.按發展大綱圖,用地者將留出不少於_____平方米的空地,其中_____平方米為地面空地,_____平方米為在建成的建築物上的空地。 

7.所有建築物的設計均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建築法規。國土局不得無理由地不批准發展大綱圖。如果日後發展大綱圖有小小的改動,則不可經國土局批准即生效。 

第八條  

1.在轉讓後的分地段上興建的專業或標準廠房、單身職工宿舍或商業樓宇,必須符合發展大綱圖的規定以及土地使用合同之土地用途。 

2.在甲地段之分地段轉讓後上興建專業或標準廠房、單身職工宿舍或商業樓宇必須符合發展大綱圖之規定以及土地使用合同之土地用途。 

第九條 用地者對甲地段的建設開發以及其受讓人項目的建設與生產過程中均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頒佈的環境保護法律、條例和法令,廣東省建設項目環境保護實施細則以及深圳市人民政府頒發的土地污染物排放標準以及工業村管理規定中有關環保的規定。執行防治污染、防止公害的設施,要採取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的“三同時”制度。 

第七章 設計、施工圖紙、施工、竣工 

第十條 用地者應在簽訂土地使用合同後二(2)個月內向管委會按發展大綱圖提交第一期發展建設規劃設計圖紙、施工設計圖紙及施工計劃。管委會應在收到上述圖紙和計劃之日起一(1)個月內作出書面審批。若上述一(1)個月期間屆滿而不批覆的,則用地者的圖紙和計劃視為已經被批准。 

用地者的受讓人在與用地者簽訂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後二(2)個月內向管委會按發展大綱圖提交其所受讓的土地的規劃設計圖紙、施工設施及施工計劃。管委會在接到上述圖紙、設計和計劃之日起一(1)個月內作出書面審批。若上述一個月期間屆滿而不批覆的,則該受讓人的圖紙、設計和計劃視為已經被批准。 

第十一條 宗地圖範圍內的詳細規劃、建築設計、建築用途等必須符合上述第七條的土地利用要求及發展大綱圖規定的設計要點,涉及交通、管線、消防、環保、綠化、邊防、航道等問題,必須報管委會批覆。 

第十二條 用地者應自簽訂土地使用合同起十二(12)個月內按批准的規劃設計圖紙和施工設計圖紙以及申請並取得了打樁和上蓋工程執照,動土施工。 

第十三條 規模大的、特殊的、複雜的工程,其規劃圖紙、施工設計圖紙和動土施工時間按上述第十條、第十二條規定辦理報批或進行有困難的,經用地者申請,管委會可按情形斟酌放寬時限。 

第十四條 用地者應於___年___月___日或以前建成不少於_____萬(_____)平方米的標準和專業廠房、單身職工宿舍以及商業樓宇。如果用地者延期竣工或有部分土地建設開發未完成或轉讓,按未發展之土地市價的百分之_____(_____%)向市國土局繳納延期罰金,可從繳納罰金後延期一年。

在市場銷售情況許可下,用地者應按下列時間表進行建設下列樓面建築面積的標準廠房、專業廠房、單身職工宿舍和(或)商業樓宇: 

(Ⅰ)於___年___月___日或之前,需建成不少於_____萬(_____)平方米; 

(Ⅱ)於___年___月___日或之前,需建成不少於_____萬(_____)平方米; 

(Ⅲ)於___年___月___日或之前,需建成不少於_____萬(_____)平方米; 

(Ⅳ)於___年___月___日或之前,需建成不少於_____萬(_____)平方米; 

(Ⅴ)於___年___月___日或之前,需建成不少於_____萬(_____)平方米。 

如果因不可抗力事件,使用地者無法遵守本第十四條的規定,則市國土局和用地者應該按本規則第四十七條規定協商處理。 

第十五條 用地者建成的標準和(或)專業廠房和(或)單身職工宿舍和(或)商業樓宇在竣工之日後十(10)天內,管委會應會同有關部門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發給《建築物合格證書》;不合格的,限期糾正。領取《建築物合格證書》後,標準廠房、專業廠房、單身職工宿舍、商業樓宇得正式交付使用。 

第八章 市國土局的責任 

第十六條 除其在土地使用合同項下的義務外,市國土局還應有下列責任: 

1.負責提出宗地圖紅線範圍外各配套工程進度表,實施紅線區外各項配套工程主支付連接紅線區內配套工程的有關費用; 

2.市國土局進行上述第十六條第1款項下的工程以及下述第十七條項下的連接工程時,有責任先向用地者提供建設方案,包括(但不限於)工程的範圍、詳細工程內容、工程進度表等以便配合用地者的建設方案,並經用地者書面認可(除非不符合用地者開發建設的一般要求外,用地者不得無理由地不予認可)方可施行。上述市國土局的建設方案若有任何變更應事先經用地者書面同意方能生效(用地者不得無理地不同意); 

3.市國土局應通知用地者可能影響甲地段開發建設或經營的法律責任的任何變更;應盡其最大努力確保任何法律變更不影響或改變土地的開發或經營。 

第九章 公共使用工程 

第十七條 市國土局應委託用地者認可的國內外專業顧問,規劃及統一設計及建設甲、乙地段之公共使用工程,其資金由用地者和乙地段的發展商(若在當時尚無乙地段的發展商則由市國土局)按甲地段與乙地段的面積比例就實際費用與用地者共同分擔。 

第十八條 公共使用工程竣工後的產權應無償交給管委會按工業村管理規定經營管理。公共使用工程的有關管理費支付方法如下: 

環繞工業村的公路、圍網維修和污水處理:由用地者和乙地段的發展商平均分 

擔。 

政府部門功能、公安和邊防:由深圳市政府負責。 

第十九條 市國土局進行上述第十六條第1款和第十七條項下的工程,可以准許深圳經濟特區內外(包括香港)的承包商參加投標。公開招標文件應由用地者書面同意,而且用地者應有權參與評標,若無法決定中標承包商時,應由市國土局和用地者共同選定的獨立聲譽良好的香港或中國測量師決定。若是深圳經濟特區外的承包商中標,則該承包商在動土施工前,必須向深圳市有關部門申請登記註冊或與在深圳市已登記的承包商一起進行施工工程。 

第二十條 用地者按上述第十七條應支付給國土局的費用及其他款項必須事先得到用地者對該費用及款項的預算的書面認可。在實際支付時,市國土局必須提出經審核的有關文件證明,費用或其他款項以發生有關費用或款項時的貨幣支付。 

第十章 供水、供電、電話線、市政服務 

第二十一條 市國土局負責向甲地段提供足夠的不間斷食用水和工業用水供應並負責在土地使用合同簽訂前或同時向深圳市供水單位取得必需的批准,准許用地者和(或)其受讓人繳納的水費與深圳市國營企業繳納的水費相等而且不用繳納任何附加費。 

第二十二條 市國土局負責在土地使用合同簽訂前或同時申請該地段為特別區域並取得批准用者申請由香港之中華電*有限公司直接供電,並負責取得廣東省供電局或有關當局之批准向中華電*有限公司購買充足及電壓穩定之電量並取得必需的批准,用地者和其受讓人不用向上述供電局或有關當局繳納任何附加費。 

第二十三條 市國土局負責在土地使用合同簽訂前或同時取得深圳市有關當局同意供應足夠由甲地段直撥至_____及其他外國和地區所需之電話線以及傳真線路不少於_____(_____)條,到_____年底需不少於約_____(_____)條;並且負責向有關單位取得必要的批准,准許用地者和(或)其受讓人按深圳市國營企業電話收費標準繳納電話費(包括裝置費用);而且免繳任何附加費用。 

第二十四條 甲地段內之市政服務由管委會負責,管委會有權向用地者及其受讓人收取下列費用:_____。但對上述各項以外的費用,用地者及其受讓人有權拒絕繳納。 

第十一章 建築維修活動 

第二十五條 用地者在用地地界範圍內進行建設及維修管理時,對周圍環境及設施應承擔的責任,包括: 

1.所屬建築物品或廢棄物(如泥土、碎石、建築垃圾等)不得侵佔或破壞宗地圖以外的土地及設施。

如需臨時佔用市政道路,應報請市公安部門批准。 

如需臨時使用宗地圖以外土地,應與該土地的使用者協商;若屬市政府未批土地,應報市國土局批准,並按規定交納土地臨時佔用費。 

2.未經有關部門批准,不得在公共用地上傾倒、儲存任何材料或進行任何工程活動。 

3.按照國務院關於發佈《徵收排污費暫行辦法》的通知,用地者在土地使用範圍內的污水、污物、惡臭物或影響環境的排泄物均應有可靠的排除方法以便執行當地排放標準,不得損害周圍的環境。 

4.在土地使用期限內,用地者對甲地段內的所有市政設施,均應妥善保護,避免損壞,否則,應承擔修復工程的一切費用。 

第二十六條 用地者須得到環保局之書面承諾才能於用地範圍內或建築物內裝設將會發放厭惡性物體的機械、爐灶或其他設備等。 

第二十七條 用地者因工程需要在開闢、剷除或挖掘毗鄰地段的土地前必先取得管委會的書面批准(管委會不得無理由地不批准)。 

第二十八條 在進行建築或維修工程之前,用地者必須摸清甲地段或相鄰地段的明渠、水道(包括水管)、電纜、電線以及其他設施位置,並向有關部門呈報處理上述設施的計劃;用地者在未獲批准之前,不得動工。其中需改道、重新鋪設或裝設的費用,均由用地者負擔。 

第十二章 消防設備 

第二十九條 用地者須負責提供適當及充足之救火通道使消防局之人員及器具在任何時間內通過以便抵達任何在甲地段內之建築物,並保持此等通道暢通無阻。 

第三十條 用地者須在甲地段內負責提供救火專用的水龍頭,滅火工具及其他消防設備,並保持此等設備於良好情況以便使用。 

第十三章 接受檢查 

第三十一條 在土地使用期間,市國土局有權對用地者在甲地段內的土地使用情況進行檢查,用地者不得拒絕和阻撓。 

第三十二條 在遵守第二十五條第1款的規定的條件下,用地者不得以任何理由佔用甲地段(或分地段)以外的土地(包括堆放物品、器材等),否則,按違法佔地處理。 

第三十三條 用地者在甲地段(或分地段)內,應按規定的土地用途和工程設計圖紙的要求進行建設。 

第三十四條 除在土地使用合同中准許的土地用途範圍內重新開發地段外,用地者對甲地段(或分地段)內的建築物,未經市建設局批准,不得任意拆除和改建、重建。否則,市建設局有權責令其恢復原狀或拆除。拒不執行的,市建設局可強制執行,所需費用由用地者負責支付。 

第十四章 土地使用權轉讓 

第三十五條 用地者在土地使用合同期限不得轉讓生地之土地使用權;用地者有權轉讓不超過甲地段內百分之_____(_____%)之“半熟地”之土地使用權。

用地者有權轉讓上述之半熟地分地段(每一個分地段的面積不得少於_____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權。〔用地者應向國土局繳納下列土地使用權轉讓費〕: 

(a)在完成開發建設前,則為成交價格的百分之____(____%); 

(b)在完成開發建設後,則為成交價格的百分之____(____%)。

用地者亦有權分層分單位租售甲地段上建成的標準廠房和(或)專業廠房和(或)單身職工宿舍和(或)商業樓宇(連同轉讓該層、該單位所佔的相應比例的土地使用權)。但上述轉讓或租售的條件是其土地使用權被轉讓的分地段的土地用途或分層分單位租售的標準廠房和(或)專業廠房和(或)單身職工宿舍和(或)商業樓宇之土地用途必須在土地使用合同所准許的土地用途範圍內。 

第三十六條 如果用地者選擇轉讓半熟地之土地使用權,則用地者應與其受讓人簽訂的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中規定該受讓人必須在四(4)年內建成該半熟地上的標準和專業廠房和(或)單身職工宿舍和(或)商業樓宇;但在滿足下列條件後該受讓人亦可提前轉讓該半熟地的土地使用權: 

(1)領有《建築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 

(2)有經審核批准的工程設計圖紙。 

(3)除有地價款外,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已達投資總額的百分之_____(_____%),或由管委會認可之銀行或財務機構保證該受讓人有能力承擔上述之責任。 

第三十七條 為第三十五條第2款目的,用地者應與其受讓人簽訂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並於該合同簽訂之日起十五(15)日內,向市國土局辦理變更登記,換領國有土地使用證。 

第三十八條 在轉讓土地使用權或轉讓標準和(或)專業廠房和(或)單身職工宿舍和(或)商業樓宇時,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以及登記文件中所登記的權利、義務和責任一起移轉。 

用地者按第三十五條第2款分割甲地段轉讓時應訂立管理甲地段內發展工業村之公共契約。 

用地者分層分單位租售甲地段建成的標準廠房和(或)專業廠房和(或)單身職工宿舍和(或)商業樓宇時,應訂立一份大廈內各單位之使用者共同使用大廈公眾使用地方之公共契約,向市建設局指定之機構備案。在備案後,用地者必須遵守該公共契約。 

第三十九條 轉讓土地使用權或租售標準、專業廠房、單身職工宿舍或商業樓宇時,可以在中國境內進行,也可以在中國境外進行,但沒有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外交關係或沒有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設立商務代表處的國家和地區除外。轉讓在中國境外進行的,應取得所在國或地區的公證、外交機構的認證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或商務代表處的認證。在中國境內進行的,應經深圳市*證處公證。 

第十五章 抵押 

第四十條 甲地段土地使用權及甲地段上建成的標準廠房、專業廠房、單身職工宿舍以及商業樓宇可以抵押。 

抵押權的設定應向市國土局登記處登記。 

第四十一條 抵押人與抵押權人各自的權利、義務等必須在抵押合同中訂明。抵押合同不得違背合同書、土地使用合同、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如有的話)以及其他有關用地者發展甲地段之合同或文件的規定。 

第四十二條 抵押權人有優先受償權。抵押權人之間的優先順序以在市國土局登記處的登記順序為準。 

第十六章 土地使用期限屆滿 

第四十三條 土地使用年限屆滿,土地連同建築物,分別按情況,作如下處理: 

1.如果甲地段的土地用途與當時的城市規則相矛盾的,則由市國土局無償收回甲地段的土地使用權(連同其上的建築物)並吊銷用地者的國有土地使用證。 

2.如果甲地段的土地用途與當時的城市規劃不相矛盾,但是用地者不需繼續使用甲地段,則由市國土局無償收回甲地段的土地使用權(連同其上的建築物)並吊銷用地者的國有土地使用證。 

3.如果甲地段的土地用途與當時的城市規劃不相矛盾而用地者亦需繼續使用甲地段,則用地者必須於土地使用年限屆滿前六(6)個月向國土局提出續用申請,續用年限〔由用地者和國土局協商確定。〕用地者必須按〔當時土地市場的價格〕向國土局繳付地價並簽訂有關合同辦理續用甲地段的手續。 

第十七章 終止 

第四十四條 土地使用合同應於合同期限屆滿時終止。如果發生下列事件之一,任何一方可在土地使用合同期限屆滿前將旨在終止的書面通知交付另一方面終止本合同: 

1.另一方實質性地違反土地使用合同,並且在書面通知違約之後九十(90)天內仍未糾正該違約行為; 

2.用地者所有或任何實質部分的資產被任何政府當局沒收(在此情況下只有用地者能終止土地使用合同); 

3.如果中國或深圳市政府當局要求對土地使用合同的任何條款或管理辦法的任何規定進行修改,以致對用地者造成不利的重大後果; 

4.不可抗力的情況或後果持續超過六(6)個月,而且雙方未能按照第四十五條找到公平的解決辦法; 

5.因土地使用合同有關法律及條例規定的任何其他原因。 

第十八章 土地使用年限屆滿和土地使用合同終止的後果 

第四十五條 (1)在土地使用年限屆滿時,用地者應免予履行其在土地使用合同和本規則項下所有義務的履行。 

(2)在土地使用合同終止和土地使用年限終止時,用地者毋需把甲地段或分地段回覆到轉讓當時的狀態。用地者亦毋需拆除甲地段或分地段上的一切建築物或向市國土局交付空地佔有。 

第十九章 違約責任 

第四十六條 如果一方未能履行其於本合同項下的任何義務或如果一方在土地使用合同項下的聲明或保證不真實或實質上是錯誤,該方應被視為違反土地使用合同。違約方從另一方收到具體説明違約情況的通知後應有三十(30)天的時間糾正該違約。如果該三十(30)天期後,違約沒有糾正,則違約方應向另一方負責賠償違約引起的一切直接和可預見的損害。 

第二十章 不可抗力 

第四十七條 遇有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受影響方”),應立即將事故情況電告另一方,並應在電告後十五(15)天內,提供事故詳情及土地使用合同不能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關證明文件。土地使用合同各方按照事故對履行土地使用合同影響程度協商決定是否解除土地使用合同,或延期履行土地使用合同。受影響方應迅速通知另一方,並應盡一切合理的努力來終止不可抗力。

在發生不可抗力時,雙方應立即互相協商以尋找一項公平的解決方法並應盡一切合理的努力減輕這種不可抗力的後果。 

第二十一章 適用法律 

第四十八條 本規則的有效性、解釋和實施,應為中國公佈的法律所管轄,如果上述法律對與本規則有關的一項特定事項沒有加以規定時,則應由雙方參照一般國際商業慣例協商解決。 

第二十二章 爭議的解決 

第四十九條 1.市國土局和用地者雙方就土地使用合同和本規則的解釋或施行發生爭議時,首先應爭取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果在協商開始後六十(60)日內爭議不能以這種方式解決,則任何一方可將爭議提交仲裁。 

2.仲裁應提交位於中國北京的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按照該仲裁委員會的仲裁規則進行最終裁決。 

3.在下列情況下,土地使用合同各方放棄主權豁免權:(i)在與土地使用合同有關的任何仲裁程序中;(ii)在為執行與土地使用合同有關的任何仲裁裁決程序中;(iii)在與土地使用合同有關的雙方之間的法律訴訟中。 

4.仲裁裁決應是終局的,對土地使用合同雙方都有約束力。仲裁費用應由敗訴方負擔或由仲裁團另行決定,仲裁員的任何裁決由對敗訴方行使司法權或對敗訴方資產所在地行使司法權的任何法院強制執行。 

5.在仲裁期間,除正在仲裁的事項下,土地使用合同雙方應繼續履行土地使用合同。 

第二十三章 其他條款 

第五十條 土地使用合同任何一方未能或延遲行使土地使用合同或與土地使用合同有關的任何其他協議所規定的任何權利、權力或特權時,不應作為放棄這些權利、權力和特權;任何單獨或部分地行使任何權利、權力或特權亦不應妨礙將來進一步行使這些權利、權力和特權。 

第五十一條 本規則某條款的無效不應影響本規則其他條款或土地使用合同任何條款的效力。 

第五十二條 如果由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頒佈新法律、規則或條例,或由於現有法律、規則或條例的修改、解釋或執行方式,使得國土局和用地者的經濟利益受到重大不利的影響,雙方應迅速協商,努力實施把他們的利益維持在新法律、規則或條例未頒佈時或未修改、未那樣解釋或執行前的水平所需的調整。 

第五十三條 本規則規定由任何一方向另一方發出的任何通知或書面通訊,均應以中文書寫,以電報或電傳發出,並用掛號信加以確認。本規則規定的通知或通訊,如用掛號信寄出,郵戳日期後的七(7)日應視為收件日期;如用電報或電傳發出,電文發出後的兩(2)個工作日應視為收件日期。直到向另一方發出書面通知更改地址前,土地使用合同雙方的法定地址如下: 

市國土局: 

地 址:中國深圳市_____ 

電 話:_____ 

傳 真:_____ 

用地者: 

地 址:_____ 

電 話:_____ 

傳 真:_____ 

第五十四條 對本規則的修改,必須經市國土局和用地者雙方簽署書面協議,並報審批機關批准,方能生效。 

第五十五條 本規則是土地使用合同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土地使用合同附件一、二、三和四是土地使用合同的不可分割的部分,具有與土地使用合同相同的效力。 

(附件二、三、四略。)

土地使用合同範本 篇9

甲方(轉讓方): 住所: 聯繫電話: 乙方(受讓方): 住所: 聯繫電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辦法》等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的規定,甲乙雙方本着平等、自願、有償的原則,經雙方協商一致,就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事宜,訂立本合同。

一、轉讓土地基本情況及用途

甲方願意將其承包的位於 鎮 村 組的 畝土地(詳見下表)承包經營權轉讓給乙方,從事(主營項目) 生產經營。流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為甲方通過以下方式取得: 1、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耕地;

2、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其他農村土地,並已經依法登記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證;

3、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號為 。

轉讓土地基本情況表

二、轉讓期限

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期限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最長不得超過土地承包期剩餘期限)。甲方應於 年 月 日之前將土地交付乙方。

三、轉讓價款與支付方式 1、付款方式

乙方採取下列第 種方式支付轉讓金。

(1)以實物形式支付。即乙方交給甲方 (填黃谷、玉米或者雙方議定的其他實物) 公斤(大寫: )作為轉讓金。

(2)以現金形式支付。即乙方支付甲方 元人民幣作為轉讓金。

2、付款時間

乙方採取下列第 種方式支付轉讓金:

(1)一次性支付,即於 年 月 日之前全部支付完畢。 (2)分期支付:

第一期支付,即於 年 月 日之前支付 (金額); 第二次支付,即於 年 月 日之前支付 (金額); 第三次支付,即於 年 月 日之前支付 (金額); 四、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和使用的特別約定

1、在本合同簽訂前甲方應當向發包方提出轉讓申請,並經發包方同意。

2、轉讓合同生效後甲方終止與發包方在該轉讓土地上的承包關係,變更、註銷土地承包經營權證。

3、地上附着物及相關設施的處理: 。 4、甲方交付的承包經營土地必須符合雙方約定的標準。 5、乙方必須與發包方簽訂新的土地承包合同,經依法登記獲得轉讓土地的承包經營權證。

6、乙方獲得土地承包經營權後,不得用於非農建設,不得損壞農田水利設施,不得給土地造成永久性損害。有權依法享有該土地的使用、收益、自主組織生產經營和產品處臵權。

7、乙方必須按時向甲方支付約定的轉讓費,同時承擔與發包方簽訂的承包合同所約定的義務。

8、乙方有權享受國家和政府提供的各項支農惠農政策與服務。

9、土地被依法徵用、佔用後補償費的分配約定: 。

10、其他約定: 。 五、違約責任

1、乙方不按時支付流轉費,每延遲一天,按應支付費用總額的 %承擔違約金。

2、甲方不按時交付土地,每延遲一天,按流轉費用的 %承擔違約金。

3、因變更或解除本承包合同使一方遭受損失的,除依法可免除責任外,應由責任方負責賠償。

4、一方當事人違約,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不履行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違約金不足以補償經濟損失的,還應支付賠償金。

六、其他約定

1、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調解,不願調解或調解不成的,雙方當事人一致同意選擇以下第 方式解決糾紛:(1)提交土地所在地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2)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3、經協商,決定 (是或否)鑑證。未盡事宜,雙方經協商一致後可訂立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其他需説明的事項: 。 5、本合同一式 份,雙方各執一份,發包方和鄉(鎮、街道)農村經營管理部門各備案一份(如有鑑證,相應增加一份)。

甲方(簽字):

身份證號:

年 月 日

發包方(章):

負責人(簽字):

年 月

乙方(簽字): 身份證號: 年 月 日 鑑證單位:(簽章) 鑑證人:(簽章) 年 月 日 日

土地使用合同範本 篇10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出讓方(甲方):受讓方(乙方):  身份證:  身份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甲、乙雙方本着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簽訂本合同,以示共同遵守。

第一條:甲方將位於的  平方米的土地轉讓給乙方,甲方不干預乙方對該土地的使用權。實際方位以面向鳳小公路為準,左致建住房滴水外 40公分,右致小公路,前致地堪腳,後致地堪頭。

第二條:歸屬問題

該土地轉讓成立後,甲方必須將擁有該土地的所有權益移交給乙方,其中包括:

1,...........................

2,................................

3, 永久使用權; 在該土地範圍內建築房屋; 國家或集體徵用土地後的賠償款(限於政策因素,甲方應無條件協

助乙方獲取該權益);

4, 繼承、再次轉讓及與它人置換的權利。

第三條:轉讓費及付款方式

1、該土地轉讓費共計180000元(大寫:拾捌萬元)人民幣。乙方在雙方簽訂合同之日先付 80000元(大寫:捌萬元)人民幣。

2、其餘款項在20xx 年 12  月30日前交清。

第四條、雙方權益、義務

1、甲方一次性收取人民幣180000元轉讓費後,不再收取任何費用。甲方應確保擁有該土地的所有權、使用權為其所有,如果甲方再向第三方轉讓土地所有

人並索要該土地所有權、使用權時,乙方有權向甲方追索本合同所產生轉讓費本金、利息及由此造成的所有損失。

2、本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為家庭單位所有,轉讓成立後甲方任何家庭成員不再享有該土地權益的所有權、使用權、繼承權。甲方子女應該在本合同書籤字並接受本合同條款。

3、甲方有義務在本辦事處內協助乙方完善本土地使用時的配套設施,如水、電供應等,費用無需甲方支付。

4、若甲方出售本土地外的土地,甲方有責任協調好道路問題,不得收取任何費用,以保證乙方道路通暢。道路要保持現有的寬度,保證大車能同行。

第五條、違約責任

甲、乙雙方必須遵守合同條款,任何一方不得單方面無故解除合同。如有違約行為,違約方賠償由此而給對方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

第六條、本合同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本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執行中,如發生糾紛,經甲、乙雙方協商不成,可通過當地人民法院訴訟解決。

第七條,本合同一式貳份,甲、乙雙方各持壹份,本合同經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甲方:

甲方家庭成員簽字:  乙方簽字:

公證人簽字:

簽字日期: 年  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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