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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合同範本(通用16篇)

土地使用合同範本(通用16篇)

土地使用合同範本 篇1

甲方(土地方):

土地使用合同範本(通用16篇)

乙方(土地使用方):

108國道路面工程改建中,乙方需要佔用甲方土地,經甲、乙雙方商定,達成如下合同條款:

第一條 使用土地範圍、面積:

東西長 米,南北長 米,共計 平米,合計 畝。

第二條 使用土地用途:

乙方在修108國道工程建設中,設水穩,瀝青拌合站。

第三條 時間計價:

①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土地使用期; ② 費用每畝 元/年,合計 元,人民幣大寫 。

第四條 雙方責任,及土地使用費支付方式:

① 乙方在土地使用期間,甲方要保證乙方正常施工使用及範圍內的道路暢通,如出現社會及地方干擾由甲方很快出面協調解決,不能給乙方造成工程損失,否則由甲方負責。

② 乙方設備進場後支付土地使用費總價50%,退場之日一次性全部結清。

第五條 因此協議發生爭議,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雙方同意向當地法院申請仲裁。

第六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另行協商,並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此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土地使用合同範本 篇2

甲方:

乙方:

乙方在_______租用甲方土地,按乙方實際使用面積為準,經甲乙雙方共同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1.用地期限從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年____月____日。乙方向甲方交納土地使用費每年每畝人民幣(或按鄉政府租賃標準)______元( )。土地面積_______,共計人民幣_______元。每年交納一次。(最多不得妥欠一個月)如國家徵用該地時,土地使用權歸甲方,建築物附屬物歸乙方所有,使用土地期滿,乙方有權優先使用續簽合同。

2.乙方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如有違反,造成後果由乙方全部負責。

3.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協商解決。

4.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經雙方簽字後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土地使用合同範本 篇3

根據《_________經濟特區土地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_________市國土局為一方(以下簡稱“市國土局”),_________建設開發有限公司為另一方(以下簡稱“用地者”)(“用地者”一詞在本土地使用合同以及附件一的土地使用規則中的上下文許可的情況下亦包括用地者的繼承人或受讓人)。雙方達成如下協議,於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_________簽訂本土地使用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一條 本土地使用合同簽訂日期起三十(30)天內,由_________市國土局將編號為_________壹號地段,土地面積約_________平方米的地塊(以下簡稱“甲地段”)的土地使用權,連同其上的權益,一次性出讓和轉移給用地者使用。甲地段位置圖見本土地使用合同附件二宗地圖紅線範圍。甲地段之面積以實際批出的宗地圖為準。

土地使用年限伍拾(50)年從簽署本土地使用合同日期起計,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土地用途如附件四之發展大綱圖,包括標準廠房、專業廠房、單身職工宿舍以及商業樓宇(上述各項定義見土地使用規則)。

第二條 用地者同意支付下列款項成交甲地段:(i)地價總額為_________萬港幣;(ii)徵地費總額_________萬港幣;以及(iii)為單身職工宿舍用地另付_________萬港幣。上述(i)、(ii)和(iii)之總和稱為“用地價款”。

第三條 本土地使用合同所附之土地使用規則是本土地使用合同的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用地者願意遵守土地使用規則。

第四條 雙方同意按土地使用規則第二條和第三條的方式支付上述第二條的款項。

第五條 在用地者付清上述第二條的用地價款後,_________市國土局應即發給國有土地使用證,並將甲地段的空地佔有交付給用地者。

第六條 用地者應每年向國土局支付土地使用費,根據土地使用規則第四條界樁定點所確定的甲地段的確實面積,每平方米支付人民幣_________元。

第七條 當用地者取得國有土地使用證後,可以按照土地使用規則規定的規劃用途和程序,進行贈與、出售、交換、抵押和出租其全部或部分土地,無論上蓋建築物完成與否。

第八條 _________市國土局及一切屬下部門於行使土地使用規則項下的任何有關之權力或採取任何行動前,必須提前二十一日發出書面通知用地者為有效。

第九條 交付於用地者的必須是空地佔用,沒有任何未經授權的建築物或任何其他非法佔有。

第十條 用地者取得國有土地使用證後可即按本土地使用合同附件二的土地使用規則,開發建設甲地段。

第十一條 本地區使用合同的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和爭議的解決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公佈的法律的保護和管轄。如果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對有關本合同的某一事項未加以規定時,應參照國際商業慣例。

第十二條 本土地使用合同經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第十三條 本土地使用合同正本一式三份,_________市國土局一份、用地者一份、_________市公證處一份。本合同副本八份,_________市計劃局一份,_________市國土局一份,_________市税務局一份,_________市建設局一份,_________市財政局一份,用地者兩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土地使用合同範本 篇4

甲方: (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 (以下簡稱乙方)

為使 項目(以下簡稱本項目)在區實現產業化,根據國家及土地相關法律法規,本着平等、自願、有償的原則,經雙方協商達成一致,訂立本合同。

乙方在乙方實際使用面積為準,經甲乙雙方共同友好協商,訂立本合同:

1、依照國家及地方土地使用權限土地法律法規合法使用土地規則,由乙方合法建修 產業。

2、甲方提供相應的土地並明確指出土地使用範圍: 為實計建築面積,由乙方承擔建修,經雙方共同協議反還甲方本項目建設以二樓以上為反還平方面積為(小寫) ㎡(大寫) 平方米 。

3、本項目由甲方提供合法的土地使用權相關證件證明,包括支付本項目土地出讓金及相關應繳費用,涉及本項目土地權有關部門要求交納的費用概由甲方自行支付。

4、乙方在該土地上的建設建築(房屋、堡砍等)必須有建築

工程師的設計圖(施工圖等),所有建築施工只能交有建築資質的施工單位承包建築施工,施工現場必須設立質量、安全監督人員,建築施工操作規範,有安全施工防範措施,發生事故及其經濟責任及法律責任由乙方承擔。

5、建設同時的真實性,如因甲方其它因素反固,應對乙方實施投資費用做出賠償。

6、以建設之日起至竣工結束,本項目土地使用合法權及受權人(甲方)必須提供與陪同辦理相關產權證件、證明。

7、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可另行約定後作為本協議為本協議附件,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經雙方簽字蓋章即可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土地使用合同範本 篇5

甲方:

乙方:

乙方在_______租用甲方土地,按乙方實際使用面積為準,經甲乙雙方共同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1.用地期限從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年____月____日。乙方向甲方交納土地使用費每年每畝人民幣(或按鄉政府租賃標準)______元( )。土地面積_______,共計人民幣_______元。每年交納一次。(最多不得妥欠一個月)如國家徵用該地時,土地使用權歸甲方,建築物附屬物歸乙方所有,使用土地期滿,乙方有權優先使用續簽合同。

2.乙方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如有違反,造成後果由乙方全部負責。

3.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協商解決。

4.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經雙方簽字後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土地使用合同範本 篇6

用地單位(稱甲方):

被用地單位(稱乙方):

甲方因生產建設需要,需臨時使用乙方土地 平方米,地類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甲乙雙方經過共同協商,簽訂如下合同:

一、甲方需臨時使用 土地 平方米,作於 用地,具體位置以勘測定界圖標準為準。

二、雙方商定該宗地使用期限為 年,自 年 月 日起到 年 月 日止。如確需延長使用期限的,可在使用期滿前 日內,向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延期申請,經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准後,重新續辦臨時用地手續。

三、在使用期限內,甲方應向乙方支付的臨時用地補償標準:

四、甲方及時交清土地補償費用後,嚴格按照批准位置、範圍、面積和用途使用,不得擅自轉讓、變更和改變批准用途,乙方應按時移交土地,不得影響、阻擾甲方使用。並不得在該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築物。

五、使用期滿後,甲方不按期復墾和期滿不按時退還土地或未經批准延期使用土地的,依據《土地管理法》、《土地復墾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依法處理。

六、本合同載明雙方的權利、義務,簽訂後,具有法律效力,雙方要嚴格遵守本合同,任何一方不得違背合同約定內容。

七、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雙方各一份,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歸檔保存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土地使用合同範本 篇7

受讓人簽訂出讓合同是為了在特定的土地上取得佔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政府簽訂出讓合同是為了使國家土地所有權的權能發生分離,由受讓人在支付出讓金的前提下,獲得部分土地所有權權能,實現用益目的。所以,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不僅是民事合同,還是民事合同中的物權合同。

3.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是一種要式合同。

《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16條規定:“土地使用者在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後,應當依照規定辦理登記,領取土地使用證,取得土地使用權。”因此,只有在按規定辦理登記,領取土地使用證後才發生土地使用權轉移的效力。

二、土地使用出讓合同的變更與解除

(一)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變更

《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18條規定:“土地使用者需要改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的,應當徵得出讓方同意並經土地管理部門和城市規劃部門批准,依照本章的規定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調整土地出讓金,並辦理登記。”

(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解除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解除,是指在合同生效之後未全部履行之前,基於法定的原因或出讓人、受讓人一方或雙方的意思表示,使當事人之間的合同關係提前消滅的行為。主要有以下情形:出讓方和受讓方協商解除的;受讓方逾期未全部支付土地出讓金的;出讓方未按合同約定提供土地使用權的;因不可抗力、土地滅失等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受讓方按合同約定的開發日期滿2年未開發,被出讓方收回土地使用權而使合同解除的。

土地使用合同範本 篇8

甲方(轉讓方): 住所: 聯繫電話: 乙方(受讓方): 住所: 聯繫電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辦法》等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的規定,甲乙雙方本着平等、自願、有償的原則,經雙方協商一致,就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事宜,訂立本合同。

一、轉讓土地基本情況及用途

甲方願意將其承包的位於 鎮 村 組的 畝土地(詳見下表)承包經營權轉讓給乙方,從事(主營項目) 生產經營。流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為甲方通過以下方式取得: 1、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耕地;

2、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其他農村土地,並已經依法登記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證;

3、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號為 。

轉讓土地基本情況表

二、轉讓期限

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期限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最長不得超過土地承包期剩餘期限)。甲方應於 年 月 日之前將土地交付乙方。

三、轉讓價款與支付方式 1、付款方式

乙方採取下列第 種方式支付轉讓金。

(1)以實物形式支付。即乙方交給甲方 (填黃谷、玉米或者雙方議定的其他實物) 公斤(大寫: )作為轉讓金。

(2)以現金形式支付。即乙方支付甲方 元人民幣作為轉讓金。

2、付款時間

乙方採取下列第 種方式支付轉讓金:

(1)一次性支付,即於 年 月 日之前全部支付完畢。 (2)分期支付:

第一期支付,即於 年 月 日之前支付 (金額); 第二次支付,即於 年 月 日之前支付 (金額); 第三次支付,即於 年 月 日之前支付 (金額); 四、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和使用的特別約定

1、在本合同簽訂前甲方應當向發包方提出轉讓申請,並經發包方同意。

2、轉讓合同生效後甲方終止與發包方在該轉讓土地上的承包關係,變更、註銷土地承包經營權證。

3、地上附着物及相關設施的處理: 。 4、甲方交付的承包經營土地必須符合雙方約定的標準。 5、乙方必須與發包方簽訂新的土地承包合同,經依法登記獲得轉讓土地的承包經營權證。

6、乙方獲得土地承包經營權後,不得用於非農建設,不得損壞農田水利設施,不得給土地造成永久性損害。有權依法享有該土地的使用、收益、自主組織生產經營和產品處臵權。

7、乙方必須按時向甲方支付約定的轉讓費,同時承擔與發包方簽訂的承包合同所約定的義務。

8、乙方有權享受國家和政府提供的各項支農惠農政策與服務。

9、土地被依法徵用、佔用後補償費的分配約定: 。

10、其他約定: 。 五、違約責任

1、乙方不按時支付流轉費,每延遲一天,按應支付費用總額的 %承擔違約金。

2、甲方不按時交付土地,每延遲一天,按流轉費用的 %承擔違約金。

3、因變更或解除本承包合同使一方遭受損失的,除依法可免除責任外,應由責任方負責賠償。

4、一方當事人違約,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不履行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違約金不足以補償經濟損失的,還應支付賠償金。

六、其他約定

1、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調解,不願調解或調解不成的,雙方當事人一致同意選擇以下第 方式解決糾紛:(1)提交土地所在地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2)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3、經協商,決定 (是或否)鑑證。未盡事宜,雙方經協商一致後可訂立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其他需説明的事項: 。 5、本合同一式 份,雙方各執一份,發包方和鄉(鎮、街道)農村經營管理部門各備案一份(如有鑑證,相應增加一份)。

甲方(簽字):

身份證號:

年 月 日

發包方(章):

負責人(簽字):

年 月

乙方(簽字): 身份證號: 年 月 日 鑑證單位:(簽章) 鑑證人:(簽章) 年 月 日 日

土地使用合同範本 篇9

甲 方:____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____

根據______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快城市建設和______地塊開發的要求,為加快推進______地塊改造進程,甲方通過公開招商和競爭性談判,經篩選並確定乙方作為______地塊拆遷整理的合作方,經甲、乙雙方充分協商,就合作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一、項目概況

1、______地塊位於______市______區,東起______路,南至______,西起______,北至______路(具體區位見附件1——用地紅線圖),建設基地面積約150畝(最終面積以國土部門測繪數據為準),為國有土地。2、______地塊規劃用地性質為居住用地、公共設施用地,______市規劃局已於20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出具了規劃設計條件。

2、______規條【20______】0______號),該地塊的開發改造即嚴格按該規劃設計條件實施。甲方負責於20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協調規劃部門完成該規劃設計條件的延期,涉及規劃設計條件實質性內容的變更必須經乙方認可;如涉及用地面積或容積率的調整,本協議約定的綜合價款按比例調整,雙方另行協商。

二、合作方式

1、甲方負責______地塊的徵地拆遷及掛牌出讓等開發建設前期工作的組織實施;乙方負責投入拆遷整理資金,制訂地塊前期規劃設計方案和回遷房設計方案,為土地出讓提供條件。

2、______地塊設計方案報批由甲方協助摘牌單位完成。

3、甲方負責協調______地塊的土地出讓在本協議簽定兩個月內以毛地掛牌形式完成(即30個日曆天左右進入掛牌程序)。到期未完成土地出讓的,延時期按本協議資金總額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的5倍計算違約金。毛地出讓價以國土部門實際掛牌為準,並應該控制在45萬元/畝以下。

4、甲方於本協議簽定10個日曆天內向乙方提交回遷房户型及面積要求,於本協議簽定兩個月內完成所有徵地拆遷工作,到期未全部完成徵地拆遷的,延時期按本協議資金總額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的5倍計算違約金。地塊上其他所有建築物、構築物、樹木等屆時必須全部拆除完畢,達到淨地要求。

5、甲方負責協調______西路於本協議簽定1個月內正常通車,甲方保證土地出讓時地塊已滿足七通一平。

6、甲方在本協議簽定後即向乙方提供本地塊三分之二以上土地,以先期進場進行場地整理。

7、摘牌單位為甲方的招商引資項目,甲方負責協助摘牌單位辦理臨時用電、臨時用水、規劃報批、施工許可證等手續及各項税、費等優惠政策的落實,並協助乙方和摘牌單位處理因施工噪音、採光權、周邊鄰居、施工環境污染等糾紛的調解;由於徵地拆遷產生的所有糾紛,均由甲方負責處理。

三、價格及付款

2、本協議簽定當日,乙方即開始在______市註冊成立房地產開發公司,保證在工商註冊辦理的承諾時限內完成註冊,並於完成註冊的次日以新公司名義向甲方支付人民幣伍仟萬元(¥50000000.00)作為履約保證金;拆遷過程中所需要的資金由乙方按進度支付,所需要的回遷房由乙方負責提供户型方案。

3、本條第1款約定資金的餘款(拆遷整理綜合費用減去實際毛地掛牌出讓價、回遷房結算價、履約保證金5000萬元的剩餘部分)在該地塊土地出讓金及土地契税繳納完成20個工作日內支付完畢。

4、甲方支持乙方參與苗圃地塊的競價摘牌;如乙方競得該地塊使用權,乙方承諾在苗圃地塊中為甲方整幢提供約10000平方米回遷房,回遷房結算價格在該地塊住宅平均售價的基礎上每平方米下浮200元。

5、如乙方參與競拍,且乙方支付的前期費用已達到本條第1款的約定價格,則乙方競拍時的保證金和摘牌後需繳納的土地出讓金由甲方負責協調,從乙方已支付的前期費用中衝抵;如乙方支付的前期費用未達到本條第1款的約定價格,競拍保證金和摘牌後的土地出讓金由乙方自理。

6、如乙方通過摘牌取得該地塊的使用權,甲方在拆遷工作進行的同時協助乙方在土地摘牌30個日曆天內完成______地塊的土地使用權證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辦理。

四、其他

1、若甲方不能按本協議約定的時間完成拆遷和掛牌,造成延時,延時期按己付資金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的5倍計算違約金,乙方有權在本協議約定的應付總費用中扣除。

2、若乙方資金不能按本協議約定的進度到帳,乙方承擔應付資金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的5倍計算違約金,拆遷完成時間相應順延。

3、為確保該土地順利完成掛牌及確保該項目後期建設預期利益的實現,甲方保證現有的______地塊不作其他用途。

4、由甲方負責實施的宗地周邊基礎設施工程的建設如造成延誤,每延誤一天按該宗地已付資金的萬分之五向乙方賠付違約金。

5、乙方在______市註冊成立新公司後,本協議及相關協議關於乙方的權利義務全部移交至新公司。

6、本協議中甲、乙雙方的地址為約定的有關法律文件的送達地址,如任何一方發生變更,應自變更之日起7日內通知對方,否則應當承擔法律文件不能送達的責任。

7、本協議未盡事宜或履行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雙方另行約定第三方仲裁。

8、本協議一式六份,甲方、乙方雙方各執三份。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 乙方(簽字):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土地使用合同範本 篇10

甲方: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

經各方友好協商,本着平等、自願、有償、誠實信用原則,就土地轉讓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一、地塊概況

1、該地塊位於海口市______,土地面積為______平方米(折______畝)。宗地四至及界址點座標詳見附件《土地使用權座落及現狀》。

2、現該地塊的用途為商住用地,屬開發用地。

二、轉讓方式

1、甲方與乙方共同出資成立______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合作公司),甲方以所售賣的土地作價470萬入股認繳註冊資本,佔70%股權;乙方以貨幣出200萬一次性出資註冊資本,佔30%股權。

2、甲方所出讓的土地保證在合作公司營業執照下發後,一個月內辦理完成土地過户至合作公司名下事宜。並確保該地塊的容積率大於等於2.0,綠化率不少於30%,建築密度不小於25%,土地用途為商業、住宅用地。

3、土地的轉讓價為______萬元/畝[包括級差地租、市政配套費、開發補償費、建築物和構築物的拆遷安置費、青苗補償費、空中或地下的管線(水、電、通訊等)遷移費和土地管理費],轉讓總價為人民幣670萬元。

4、乙方同意按以下時間和金額分四期向甲方支付土地價款:第一期定金,地價款的5%,計人民幣33.5萬元,付款時間及條件:雙方簽訂協議書,且已辦好合作公司營業執照手續和完成貨幣入資。第二期,轉讓土地在國土局登記受理辦理過户於合作公司名下時,雙方簽訂股份轉讓協議,乙方再行支付地價款的 30%,計人民幣200萬元。第三期,辦結該土地的國有土地使用證後10個工作日內支付地價款的55%,計人民幣368.5萬元,餘下10%的尾款待土地辦理完規劃許可證後十天內付清。

5、為保證前款第一期地價款的及時支付,甲方應先行辦理合作公司購買轉讓土地的出讓協議,以確保過户等工作的實施進度與本協議相吻合。

6、該項目由乙方獨立運作,盈虧自負。甲方願意幫助乙方解決有關開發指標、税費返還及政策協調。

三、違約責任

1、甲方誠邀乙方參與其______畝土地的第三方轉讓事宜,並承諾創造條件讓乙方取得該塊土地,若乙方未能取得該地塊,甲方願意雙倍返還定金,計67萬元,甲方應在確認乙方不能取得該土塊的土地使用權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支付此款。

2、乙方未能按時支付地價款,應以每日未付部分的萬分之二點一作滯納金支付給甲方。如未能按時付款超過20個工作日,視同終止履行本協議,並有權處置已付定金。

3、甲方、乙方分別承擔合作公司註冊的相關費用。

四、其他

1、在土地出讓過程中,乙方僅承擔應由受讓方承擔的土地契税和交易費用,其他有關營業税等均由甲方另行承擔。

2、乙方的開發建設應依法律、法規和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3、本協議未盡事宜,須經各方協商解決,並簽訂相應的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協議在執行過程中發生矛盾、爭議,經協商無效時,提請法院裁決。

5、本協議經各方代表簽字蓋章後生效。

6、本協議一式四份,雙方各執兩份。

甲方: 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

____ 年 _____ 月 _____ 日

土地使用合同範本 篇11

甲方:____________村委會,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人代表:____________,職務: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農户名),住_____________

甲方為加強新農村建設,根據村兩委會和村民代表大會決定,收回集體土地使用權,進行村莊布點規劃建設,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經雙方協議,訂立如下如下協議:

一、收回使用權土地的面積及位置:被收回土地共_______________畝,位於大路口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省道南,東起_______________,西到_______________,南起_______________,北到_______________。詳見測量示意圖。

二、收回使用權補償費及安置:

1、根據省、市和_______________政府相關政策及雙方當事人協商,甲方按照_______________元/畝(含收回使用權補償費、人員安置費、青苗費),合計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元,(¥:_______________)。

2、甲方負責給予乙方,(共兩位)按照元標準辦理新型農村養老保險。

三、協議簽訂後,乙方土地使用權歸甲方所有,甲方可隨時使用,乙方必須無條件讓出。

四、違約責任:甲乙雙方本着誠信原則共同遵守雙方約定,違約方按協議金額的20%作為違約金,支付給另一方。

五、付款方式:協議補償款支付方式由雙方協商支付。

六、本協議一式四份,甲乙雙方、見證方和鎮農經站各執一份,每份具備同等效力。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乙方簽字:_______________

單位負責人簽字:_______________見證方(蓋章)

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日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土地使用合同範本 篇12

甲方:(以下簡稱甲方)地址:聯繫方式:

乙方:(以下簡稱乙方)地址:聯繫方式:

為了加強縣鄉公路用地及公路建築控制區內的路政管理工作,維護好路產路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公路安全保護條例》及部《路政管理規定》等相關法律法規,協議如下:

一、甲方同意乙方於年月日至年月日在公路KMM至KMM處臨時佔用,進行(施工)作業。

二、若甲方需要進行公路拓寬(改建)及增設公路附屬設施時,乙方臨時佔用的公路及公路用地(或建築控制區)內的構築物:必須無條件拆除(遷移)。所發生的費用由乙方承擔。

三、乙方同意在取得申報手續的同時向甲方繳納路產費元。

四、甲方有監督乙方按申報批准規定的範圍進行(施工)的權利。乙方同意在取得申報手續的同時向甲方繳納施工現場維護費

元。如乙方不按規定施工且不服從甲方的監督,則甲方有權單方終止本協議並取消本協議第1條對乙方的許可。

五、乙方在施工作業時應當按照國務院相關規定設置施工標誌。乙方不按規定設置施工標誌造成交通(安全)等事故的,乙方承擔全部責任。

六、乙方應在協議書規定的期限內完成施工作業,按期不能完工的必須重臨時佔用縣鄉公路及公路用地(建築控制區)新辦理申報手續;一旦可能逾期或者已經逾期,對於乙方應向甲方繼續支付的逾期賠(補)償費、現場維護費等問題以及其它相關問題,雙方應於重新申報辦理手續的同時,另行書面協議確定。

七、甲、乙雙方一經簽署本協議,即視為雙方對本協議的責、權、利表示認同,並願意承擔相應的民事等法律責任。

八、本協議一式叁份,甲方兩份,乙方一份,自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九、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可另行簽訂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乙方(蓋章):法定代表人(簽名):法定代表人(簽名):

委託代理人(簽名):委託代理人(簽名):

簽定時間:

年月日

土地使用合同範本 篇13

土地使用轉讓合同通用版本

轉讓人: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受讓人: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鑑於本合同甲方為本合同所指地塊土地使用權之合法擁有者,並同意轉讓該地塊的土地使用權;本合同乙方同意受讓本合同所指地塊土地使用權。現甲乙雙方就甲方向乙方轉讓本合同所指地塊土地使用權事宜,經友好協商,特訂立本合同。

1.總則

1.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房地產轉讓管理規定》、《_____________》及其它有關規定,參照國內和_____________市各開發區的通行慣例,由甲方向乙方轉讓_____________號地塊內的部分土地使用權,用於乙方興辦_____________。

1.2甲乙雙方必須遵守國家和地方的有關土地使用權轉讓及與土地使用權轉讓相關的所有法律、法規、規章及_____________與土地管理部門簽訂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以下簡稱“出讓合同”)。

2.雙方法律地位及有關文件

2.1甲方系經國家批准成立,負責_____________土地開發和經營管理的經濟實體,具有中國法人資格。

2.2乙方系經_____________國政府批准成立,從事生產經營_____________的經濟實體,具有_____________國法人資格。

2.3甲方應向乙方提供下列文件: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甲方營業執照(出示原件或提供複印件)。

乙方應向甲方提供下列文件:

(1)投資審批部門簽發的項目批准證書(複印件);

(2)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乙方營業執照(出示原件或提供複印件)。

3.甲方的確認與保證

3.1甲方確認並保證,甲方有權轉讓本合同所定地塊,並具有與乙方簽署本合同的完全能力。

3.2甲方確認並保證,在乙方實際獲得本合同所定地塊的土地使用權之前未設置任何抵押、債權或債務,不被任何第三方追索任何權益。

4.場地位置和麪積

甲方向乙方轉讓________號地塊內的部分土地使用權,作為乙方的工業建設用地。該場地面積共計約_____________平方米(以土地管理部門勘測定界的面積為準),其地理位置詳見《場地位置示意圖》。

5.土地使用權轉讓期限

5.1本合同第4.1條所定場地的土地使用權轉讓期限為自乙方申領的該場地國有土地使用權證載明的起始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止。

自乙方領取該場地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日起,前款所述場地的土地使用權歸乙方所有,其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

5.2在轉讓期限內,除本合同另有規定外,甲方不得收回土地使用權。

6.土地使用權轉讓金和付款方式

6.1土地使用權轉讓金為每平方米_____________美元,_____________平方米合計為_____________美元(usd_____________)。

前款所述土地使用權轉讓金總額最終以土地管理部門勘測定界的面積和前款所述的土地單價的乘積為準,並實行多退少補。

6.2本合同雙方簽字後,乙方須按下述時間要求付清前條規定的土地使用權轉讓金: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雙方簽字日後_____________天內,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前支付_____________%,計_____________美元(usd_____________);

本合同簽字日後_____________日內,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前付清餘額_____________%,計_____________美元(usd_____________)。

乙方應將土地使用權轉讓金支付到甲方指定的銀行帳號:_________________

7.場地交接

7.1甲方應於乙方按本合同第6.2條規定付清全部土地使用權轉讓金後_____________日內,將本合同第4.1條所定場地交付乙方使用。場地交接時,甲、乙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應在場地交接單上簽字,以示場地交接完畢。

7.2甲方應於場地交付日期前_____________天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進行場地交接。若乙方不按甲方書面通知所載日期進行場地交接,逾期超過_____________天的,視作乙方認可本合同第4.1條所定場地已交接。

7.3在乙方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轉讓金,甲方交付用地,乙方具備申辦土地使用權證的全部條件後,由乙方向有關土地主管部門申辦土地使用權證,甲方將積極協助乙方領取土地使用權證,並向_____________市房地產登記處辦理登記手續。

8.場地基礎設施、條件

8.1除另有説明外,本合同所稱基礎設施包括以下部分:

(1)供電、供水、電訊、煤氣設施管道;

(2)雨水、污水管道及接口;

(3)道路。

本合同所稱基礎設施管線的接口的含義如下:

(1)雨水、污水管道的接入點;

(2)經專業管線單位確認的本合同第4.1條所定埸地周邊的其他基礎設施管線的接入點。

8.2本合同第4.1條所定場地為將按該地塊的平均自然標高經過平整、拆除地面建築物和/或構築物、無地下公用設施的_____________用地。

8.3乙方項目建成投產時,甲方應向乙方提供雨水、污水管道的接口、以及其他基礎設施管線和道路。

乙方在受讓地塊內建設施工時,場地應具備供水、供電、進出道路及場地平整之條件,同時甲方應協助乙方辦理好有關臨時用電、用水、電話接入使用的申請和批准手續,從接口引進紅線內的工程費用和容量費用由乙方承擔。

基礎設施管線接口以上(包括接口)的公用設施部分由甲方建造,並承擔全部費用;需要向有關部門辦理各類手續的,由甲方負責。

8.4基礎設施管線接口以下(包括與接口的銜接部分)的乙方自用設施部分由乙方建造,並承擔全部費用。

乙方使用供電、供水、電訊、煤氣、雨污水排放等配套設施,應向有關公用事業單位申請辦理,甲方應提供必要協助,貼費(增容費、初裝費)、接裝費及所需器材和費用均由乙方負責。

8.5乙方在本合同第4.1條所定場地內進行建設時,不得損壞該場地周邊道路及其地上、地下各類公用基礎設施。乙方建設造成該類設施損壞的,應負責恢復原樣,並承擔全部費用及賠償由此而造成的損失。

8.6未經權利人許可,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開挖、佔用本合同第4.1條所定場地以外的任何土地,如需臨時佔用本合同第4.1條所定場地以外的土地和道路,須得到政府主管部門或有關土地使用者的同意。

8.7在轉讓期限內,乙方同意甲方在本合同第4.1條所定埸地內的邊緣地帶敷設熱網管線,並向甲方提供施工方便,但具體實施方案甲方應與乙方協商。

9.其它權利和義務

9.1乙方必須在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前,完成不少於總建安工程量的_____________%,並須在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前竣工。

9.2在轉讓期限內,乙方對依據本合同所取得使用權的土地,有權連同建築物依法自行處置,包括轉讓、出租和抵押。上述事實的發生,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及上海市的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辦理,並不得與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和本合同的有關規定相牴觸。上述事實發生時,乙方須將有關法律文件送交甲方備案。因上述事實的發生而產生的土地使用權後繼者、受讓者,都是本合同所規定的乙方權利和義務的承受人。

9.3乙方在本合同第4.1條所定場地內興建的一切建築和設施,包括改建、擴建等涉及交通、通訊、消防、環保、環衞、綠化等方面的,由乙方報請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批准後實施。乙方的上述活動應符合經政府主管部門批准的_____________區的有關規劃、_____________建設單位規劃、建築管理公約及各類管理要求。

9.4乙方依據本合同9.1條所定內容轉讓、出租本合同第4.1條所定場地時,再受讓人投資興辦的項目須符合_____________區產業導向和整體規劃等要求。

9.5本合同第4.1條所定場地邊界以外的公共衞生、綠化養護、市政養護等事項由園區管理機構承擔,乙方應按_____________區市政市容管理機構公佈的有關規定向甲方交納管理費。該管理費應為合理之費用。

9.6凡涉及土地使用權轉讓、再轉讓、繼承、出租和抵押及有關建築物、附着物的產權變更等的所有經濟合同、契約、憑證等必須進行登記的文件,均應按有關法規的規定辦理登記。

9.7轉讓期限內,乙方應按規定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繳納土地使用金。

10.續期與合同終止

10.1本合同第4.1條所定場地的土地使用權轉讓期滿後,乙方欲繼續使用合同所定場地而甲方仍擁有該場地的土地使用權的,乙方可以申請續期。

乙方申請續期的,應符合下列各項條件:

(1)續期的書面申請至遲於土地使用權轉讓期滿前_____________年送達甲方;

(2)投資審批部門同意乙方延長經營期限的批准文件於土地使用權轉讓期滿前_____________個月送達甲方。

10.2乙方提出續期申請後,甲方在轉讓期限屆滿前不得就本合同第4.1條所定場地的租用或使用權轉讓事宜對任何第三方作出有法律約束力的承諾。

10.3土地使用權轉讓期滿後不續期的,乙方應將本合同第4.1條所定場地完整地交還給甲方。因乙方原因使得甲方不能支配該場地的,乙方應按當時的價格繼續向甲方支付場地使用費用。

10.4本合同第4.1條所定場地的土地使用權轉讓期滿後,乙方欲繼續使用合同所定場地而甲方屆時不擁有該場地的土地使用權的,乙方可以直接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續期。轉讓期滿後,乙方不續期的,地面建築物及附着物的處置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11.違約責任

11.1除本合同另有規定外,甲乙雙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構成違約:

(1)在乙方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權轉讓金後,甲方未按本合同第7.1條規定的時間提供場地的;

(2)乙方對本合同第4.1條所定場地的使用和處置與“出讓合同”、_____________區建設單位規劃、建築管理公約及本合同的有關規定相牴觸的;

(3)乙方未按本合同第10.3條規定將本合同第4.1條所定場地交還甲方的;

(4)雙方違反本合同其它條款的(逾期付款不適用本條款,按照11.4、11.5條處理)。

甲、乙雙方任何一方發生上述違約事項的,違約方應向另一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按日計算,方法如下:

(1)日違約金為_____________美元;

(2)違約天數=自違約事實發生之日起至糾正之日止日曆天數;

(3)違約金金額=日違約金_____違約天數。

11.2違約造成的另一方經濟損失超過違約金的,違約方還應支付超過違約金部分的賠償金。賠償金由雙方根據經濟損失的程度據實計算,共同核定,也可以由雙方共同委託具有專業權威的第三方核定。

11.3違約金、賠償金至遲應於明確違約責任之日起_____________天內償付;違約事實於償付當日及其之後仍在延續的,違約方應繼續支付違約金、賠償金直至違約行為終止。

11.4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應視為逾期付款,每逾期一日按未付金額千分之五的比例支付滯納金。

(1)乙方逾期支付土地使用權轉讓金的;

(2)任何一方逾期支付違約金、賠償金。

11.5乙方逾期付款,除依本合同第11.4條規定每逾期一日按未付金額的千分之五向甲方支付滯納金外,若出現下述情況,同時應以下列方式承擔責任:

(1)乙方任何一期付款逾期超過_____________天的,甲方有權單方面終止本合同,並將乙方已支付的土地使用權轉讓金予以扣除(扣除方式詳見本條第(3)款);但本款前述情況發生時,經乙方書面要求,甲方書面同意可給予乙方寬限期,寬限期自乙方付款逾期第一日起計_____________個月,寬限期內,乙方仍應根據本合同第11.4條之規定向甲方支付前述逾期付款而產生的滯納金。

(2)寬限期內,乙方任何一期付款逾期的,自逾期之日起,甲方就有權單方面終止本合同,並將乙方已支付的土地使用權轉讓金予以扣除(扣除方式詳見本條第(3)款)。

(3)本條第(1)、(2)款所述甲方扣除乙方土地使用權轉讓金具體辦法為:_________________甲方將乙方已支付的土地使用權轉讓金扣除合同總額的30%及本合同規定的滯納金、違約金後餘額退還;同時,甲方有權向乙方追究違約賠償。

11.6如果乙方不能按本合同第9.1條之規定的期限完成建設工程量的,乙方可至遲在建設期限屆滿之日前_____________個月,向甲方提出延建書面申請,且延期不得超過_____________年。

除經甲方書面同意或不可抗力事由引起的遲建外(不可抗力的解釋以中華人民共和國頒佈的法律為準),自9.1條規定的建設期限屆滿之日起,超出_____________個月以內的,罰以本合同轉讓金總額的_____________%,超出_____________個月不到_____________年的,罰以本合同轉讓金總額的_____________%,超出一年不到二年的,罰以本合同轉讓金總額的_____________%,超出_____________年未完成的,由甲方無償收回該地塊的土地使用權以及地塊上全部建築物或其它附着物。

11.7違約事實發生後,守約方有權選擇終止或繼續履行本合同。守約方要求繼續履行本合同的,無論違約方是否已實際支付了違約金或/和賠償金,違約方均應繼續履行本合同。

12.不可抗力

本合同的任何一方,由於戰爭、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的事故,致使不能按約定的條件履行本合同時,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應立即通知另一方,並應在_____________天內,提供不可抗力詳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證明文件,此項證明文件應由不可抗力事故發生地的公證機構出具。雙方可按不可抗力對履行合同影響的程度,協商決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責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前款所稱自然災害僅指嚴重水災、火災、颱風以及地震等自然現象引起的災害。

13.適用法律及爭議的解決

13.1本合同的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和爭議的解決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13.2凡因履行本合同所產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甲乙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本合同任何一方可將爭議提交___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並按其仲裁規則仲裁(或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4.保密

事先未經本合同對方的書面同意,本合同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本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條款,一經查實,披露方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15.以往協議

本合同的效力超過甲乙雙方以往就本合同第4.1條所定場地的土地使用權轉讓事宜或與其相關的事宜所達成的協議,上述協議從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失效。

16.其它

16.1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經雙方協商一致,可另行達成書面協議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經雙方協商一致,可對本合同進行修改。在修改文件生效前,雙方仍應按本合同規定的內容履行。補充協議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簽字並辦理公證手續後生效。

16.2本合同(包括合同正本、附件及補充協議)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簽字並辦理公證手續後生效,公證費用由雙方各自承擔。

16.3本合同生效後,國家或_____________市修改本合同所依據的法律法規或頒佈新的法律法規對本合同有追溯力的,雙方應及時修訂本合同,以確保雙方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

16.4下列文件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效力:

(1)_____________區建設單位規劃、建築管理公約;

(2)場地位置示意圖;

(3)雨水、污水管道接口圖;

(4)_____________區市政基礎設施使用和保護管理辦法。

(5)“出讓合同”(複印件)。

16.5乙方可以自由決定以美元或人民幣支付本合同6.1條所定土地使用權轉讓金,該支付的土地使用權轉讓金由乙方匯入甲方指定的銀行。人民幣兑美元的匯率,按付款當日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人民幣兑美元的賣出與買入價的中間價計算。若付款當日無交易,則以付款前上一個交易日的中間價計算。

本合同履行過程中若發生其它費用的,與前款同。

16.6本合同用中文和_____________文書寫,兩種文本具有同等效力。上述兩種文本如有不同的解釋、理解或不符時,以中文本為準。

16.7本合同雙方用電報、電傳和傳真發送通知時,凡涉及各方權利、義務的,應自用上述方式發送通知之日起_____________天內,隨之以書面信件通知。本合同中所列甲、乙雙方的通訊地址即為甲、乙雙方的收件地址(本合同一方或雙方改變其通訊地址的,應於改變之日起_____________天內通知合同的另一方)。

16.7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____份,甲乙雙方各執_____________份、_____________市公證處及_____________市房地產登記處各執_____________份。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乙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____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

開户銀行及帳號:_________________開户銀行及帳號: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

土地使用合同範本 篇14

甲方:_________________村(居)

乙方:_________________為建設服務,乙方需臨時佔用土地,根據《土地管理法》、《省實施條例》及有關文件規定,經甲、乙、雙方協商,達成以下臨時用地協議:

一、乙方使用的臨時用地位於________鎮(街道)_______村(居),東至_______________西至_____________南至_____________北至_____________。經甲、乙雙方核實,臨時用地面積______________平方米(合_____________畝)。(詳見附圖)

二、臨時用地使用期限__________年,自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日至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日止。

三、臨時用地補償費每畝______________元,合計______________元,地面物補償費合計_________________元,補償費共計_______元,乙方應在約定時間內與甲方結算完畢。

臨時用地補償費的繳納時間和繳納方式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乙方應按規定上繳臨時用地補償費和土地管理費。

五、不準在臨時用地上搞永久性建築物,使用期滿乙方無償拆除,恢復土地原貌,達到種植條件,甲方不進行補償。

六、不準私自買賣、出租和非法轉讓,不準私自改變用途。

七、因國家和集體需要時乙方應無條件退還。

八、臨時用地使用期滿如不歸還或拒不交出的,除責令退還土地外,並處以每平方米__________元以下罰款。

九、乙方使用土地期滿,退還土地後,應負責土地的復墾,為保證復墾義務的履行,在簽訂本協議時,乙方應按每畝元的標準繳納復墾保證金____________________元,如乙方不能復墾或復墾不合格,保證金不予退還。

十、本協議一式四份,需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並經國土資源管理局批准後生效。

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_____日

土地使用合同範本 篇15

出租方:(以下簡稱甲方)

承租方:(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就甲方將土地出租給乙方使用,乙方承租甲方土地事宜,為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土地的坐落、面積。

甲方出租給乙方的土地位於信豐縣工業園工業大道19號院內臨工業大道中間一側。面積約 多平方米。

第二條 租賃期限、用途

1、該土地房屋租賃期共80個月。自20xx年4月10日起至20xx年12月30日止。

2、乙方向甲方承諾,租賃該土地僅作為挖機修理使用。同時必須符合環保要求,並不影響甲方其他房屋出租。

3、租賃期滿,甲方有權收回出租土地,乙方應如期交還。

第三條 租金及支付方式

1、該土地第一年每月完税後租金為人民幣 (下同)計20xx. 00元(大寫人民幣貳仟元整)。第一年完税後租金總額為24000.00元(大寫貳萬肆仟貳佰元整)。第三年起每年完税後租金在上年的基礎上遞增5%。在每年十月份應交土地使用税。

2、土地租金支付方式如下:土地租金每叁個月提前10天交繳,甲方收款後僅提供內部收據不提供給乙方税務發票,乙方自行承擔負責繳納相關税費並開據税務發票。

第四條 租賃期間相關費用及税金

1、以上土地租金均為完税後租金。

2、甲方收取乙方租賃保證金計人民幣20xx.00元。租期滿後,乙方結清應交的費用,經甲方驗收合格後多餘的退還乙方。

3、租賃期間,其一切税費均由乙方承擔並依法交納。

第五條 房屋的轉讓與轉租

1、租賃期間,甲方有權依照法定程序轉讓該出租的土地,轉讓後,本合同對新的土地所有人和乙方繼續有效。

2、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轉租、轉借。

3、甲方出售土地,須在一個月前書面通知乙方。

第六條 合同的變更、解除與終止

1、雙方可以協商變更或終止本合同。

2、土地租賃期間,乙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停水停電,收回出租土地;

(1)未經甲方書面同意,轉租、轉借承租土地。

(2)未經甲方書面同意,改變本合同約定的土地租賃用途。

(3)利用承租土地存放危險物品或進行違法活動。

(4)逾期未交納按約定應當由乙方交納的各項税費,已經給甲方造成嚴重損害的。

(5)拖欠租金累計半個月以上的。

(6)因各種污染、噪聲影響甲方廠房生產、職工宿舍職工生活、休息並造成投訴的。

(7)拖欠工人工資一個月以上的。

3、租賃期滿前,乙方要繼續租賃的,應當在租賃期滿陸個月前書面通知甲方。如甲方在租期屆滿後仍要對外出租的,在同等條件下,乙方享有優先承租權。

4、租賃期滿合同自然終止。

5、因不可抗力因素導致合同無法履行的,合同終止。

第七條土地交付、使用及收回的驗收。

1、土地按現有條件交乙方,乙方自行平整土地,自行搭建廠房;如與他人發生爭議甲方應出面調解。

2、乙方搭建的廠房要求美觀、整齊,並苻合工業園內建設規定要求;

3、搭建廠房須經甲方審核同意。

4、甲方應為乙方提供水、電接口,並提供進出道路通道。但水、電安裝、使用費和修路費用由乙方負責。

5、乙方不得在所租土地內從事違法活動。

第八條違約責任處理規定

1、甲方違反本合同約定,提前收回土地的,應按照合同當年總租金的20%向乙方支付違約金。在租期內甲方違約收回土地使用權須按市場價補償乙方建築費、搬遷費及誤工費。

2、租賃期間,乙方有第八條第二款行為之一的,甲方有權終止合同,收回該土地,乙方應按照合同總租金的2 0%向甲方支付違約金。若支付的違約金不足彌補甲方損失的,乙方還應負責賠償直至達到彌補全部損失為止。

4、在租賃期內,乙方逾期交納本合同約定應由乙方負擔的税費的,每逾期一天,則應按上述税費總額的30%支付甲方滯納金。

5、在租賃期內,乙方未經甲方同意,中途擅自退租的,乙方應該按合同當年總租金20%的額度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6、乙方如逾期支付租金,每逾期一日,則乙方須按日向甲方支付100元滯納金。

7、租賃期滿,乙方應如期交還該土地。乙方逾期歸還,則每逾期一日乙方須按日向甲方支付200元滯納金。乙方還應承擔因逾期歸還給甲方造成的損失。

第九條 免責條件

1、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繼續履行或造成的損失,甲、乙雙方互不承擔責任。

2、因國家政策需要拆除或改造已租賃的房屋,使甲、乙雙方造成損失的,互不承擔責任。

3、因上述原因而終止合同的,租金按照實際使用時間計算,不足整月的按天數計算,多退少補。

4、不可抗力系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第十條其他約定事項

1、乙方水電使用費自理,由此造成的罰款或停水停電乙方自行負責,如與人共用須加公共損耗,並須預交水電費;

2、乙方應安全經營,並承擔經營期間一切安全責任;

3、乙方生產、生活用水、用電、消防、氣象等設施由乙方自行解決;

5、乙方所搭建建築物及安裝的大門租賃結束後不得拆除,歸甲方所有;

第十一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訂立補充條款。補充條款及附件均為本合同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條 爭議解決

本合同項下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或申請調解;協商或調解解決不成的,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三條 本合同自雙方籤(章)付款後生效。

第十四條 本合同及附件一式四份,由甲、乙雙方各執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土地使用合同範本 篇16

根據《_________經濟特區土地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_________市國土局為一方(以下簡稱“市國土局”),_________建設開發有限公司為另一方(以下簡稱“用地者”)(“用地者”一詞在本土地使用合同以及附件一的土地使用規則中的上下文許可的情況下亦包括用地者的繼承人或受讓人)。雙方達成如下協議,於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_________簽訂本土地使用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一條 本土地使用合同簽訂日期起三十(30)天內,由_________市國土局將編號為_________壹號地段,土地面積約_________平方米的地塊(以下簡稱“甲地段”)的土地使用權,連同其上的權益,一次性出讓和轉移給用地者使用。甲地段位置圖見本土地使用合同附件二宗地圖紅線範圍。甲地段之面積以實際批出的宗地圖為準。

土地使用年限伍拾(50)年從簽署本土地使用合同日期起計,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土地用途如附件四之發展大綱圖,包括標準廠房、專業廠房、單身職工宿舍以及商業樓宇(上述各項定義見土地使用規則)。

第二條 用地者同意支付下列款項成交甲地段:(i)地價總額為_________萬港幣;(ii)徵地費總額_________萬港幣;以及(iii)為單身職工宿舍用地另付_________萬港幣。上述(i)、(ii)和(iii)之總和稱為“用地價款”。

第三條 本土地使用合同所附之土地使用規則是本土地使用合同的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用地者願意遵守土地使用規則。

第四條 雙方同意按土地使用規則第二條和第三條的方式支付上述第二條的款項。

第五條 在用地者付清上述第二條的用地價款後,_________市國土局應即發給國有土地使用證,並將甲地段的空地佔有交付給用地者。

第六條 用地者應每年向國土局支付土地使用費,根據土地使用規則第四條界樁定點所確定的甲地段的確實面積,每平方米支付人民幣_________元。

第七條 當用地者取得國有土地使用證後,可以按照土地使用規則規定的規劃用途和程序,進行贈與、出售、交換、抵押和出租其全部或部分土地,無論上蓋建築物完成與否。

第八條 _________市國土局及一切屬下部門於行使土地使用規則項下的任何有關之權力或採取任何行動前,必須提前二十一日發出書面通知用地者為有效。

第九條 交付於用地者的必須是空地佔用,沒有任何未經授權的建築物或任何其他非法佔有。

第十條 用地者取得國有土地使用證後可即按本土地使用合同附件二的土地使用規則,開發建設甲地段。

第十一條 本地區使用合同的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和爭議的解決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公佈的法律的保護和管轄。如果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對有關本合同的某一事項未加以規定時,應參照國際商業慣例。

第十二條 本土地使用合同經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第十三條 本土地使用合同正本一式三份,_________市國土局一份、用地者一份、_________市公證處一份。本合同副本八份,_________市計劃局一份,_________市國土局一份,_________市税務局一份,_________市建設局一份,_________市財政局一份,用地者兩份。

_________市國土局(蓋章):_________  用地者(蓋章):_________

代表(簽字):_________        代表(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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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鑑(公)證意見:                         │

│                                  │

│                                  │

│                                  │

│                                  │

│ 經 辦 人:                鑑(公)證機關(章) │

│                                  │

│                         年  月  日  │

│                                  │

│                                  │

│(注:除國家另有規定外,鑑(公)證實行自願原則)          │

│                                  │

└──────────────────────────────────┘

附件

附件一土地使用規則

為了切實履行市國土局和_________建設開發有限公司簽訂的日期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的土地使用合同(編號:_________號)(以下簡稱“土地使用合同”),保證_________經濟特區城市規劃的實施,合理利用土地,明確用地者的權利和義務,訂立本規則(以下簡稱“規則”)

第一章 定義

第一條 除本規則的條款或內容另有規定外,下列名詞應有如下的定義:

1.“工業村”指為創造按國際慣例運作的投資環境,發展外向型經濟而設置的、面積約為_________平方米的稱為_________國際工業村的全封閉式國際工業村。該工業村四周設置圍網與_________其他地方隔開,但沒有二個行人通道通往工業村外並將有引橋與_________相連接。工業村的地理位置圖見土地使用合同附件三的地理位置圖。

2.“甲地段”指工業村中劃定並標準明為甲地段的約_________平方米的土地。甲地段的範圍見土地使用合同附件二宗地圖。

3.“乙地段”指工業村內劃定並標明為乙地段的土地。乙地段的地理位置圖見土地使用合同附件三工業村位置圖。

4.“分地段”指甲地段分割成小塊後的地段。

5.“管委會”指_________市人民政府設立的_________管理委員會,管委會的組織、職權等見工業村管理規定。

6.“宗地圖”指按一定比例製作,用以標示一宗地的位置、界線和麪積的地形平面圖。

7.“發展大綱圖”指_________市政府批准的甲地段的包括分期開發計劃在內的總體規劃發展藍圖。該發展大綱圖作為土地使用合同附件四。

8.“土地使用權”指市國土局依法將國有土地按指定的地塊、年限、用途和其他條件劃給土地使用權受讓人使用,土地使用權受讓人由此獲得對該地進行開發、經營、管理的權利。

9.“土地使用權轉讓”指土地使用權出讓後,土地使用權受讓人將土地使用權再轉移的行為。

10.“使用年限”指土地使用權受讓人享有出讓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年限。

11.“生地”指甲地段中未平整亦未完成配套工程之土地。

12.“半熟地”指甲地段中已平整及完成配套之道路及排水、排污工程的土地。

13.“標準廠房”指在甲地段上興建的、適合一般用途的、可分層分單位租售的廠房或貨倉。

14.“專業廠房”指按工業村各企業的規定要求,特別為該企業設計興建的廠房或貨倉。

15.“單身職工宿舍”指在甲地段內興建以便租售給工業村企業供其僱用的單身職工居住的宿舍及附屬小型生活區,包括戲院、飯堂、門診所、商店、游泳池、球場及其他康-樂活動設施等配套設施。

16.“商業樓宇”指在甲地段上興建的樓房建築,供行政及商業之用,包括(但不限於)辦公樓、商業鋪位、酒店、餐廳及商場。

上述標準廠房、專業廠房、單身職工宿舍和商業樓宇合稱為“建築物”。

17.“樓面建築面積”指按每層計算的建築物外牆的外表面所圍住的面積,包括建築物的每一個陽台的面積(該陽台的面積的計算包括陽台各面的厚度)。

18.“公用使用工程”指位於工業村內的下列建築物和設施:

(1)海關、邊檢、監察之辦公樓、住宿樓;

(2)工業村管理委員會辦公樓;

(3)主幹道、人行隧道和_________至_________的引橋及道路以及連接工業村與_________的二號高架橋及道路;

(4)污水處理廠、消防站;

(5)分隔工業村與_________的全部工程(其中包括全部圍網、崗樓及巡邏道路)。

19.“特區土地登記發證細則”指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_________市人民政府公佈的_________土地登記發證實施細則。

20.“工業村管理規則”指_________市人民政府為管理工業村而制定的_________市福田國際工業村暫行管理規定。

21.“不可抗力”指地震、颱風、水災、火災、戰爭以及其他不能預見並且對其發生和後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事件而直接影響合同履行或不能按約定的條件履行。

第二章 用地價款之給付

第二條 土地使用合同經雙方簽字後,用地者必須在三天以內以支票或現金向市國土局給付用地價款_________即_________港幣(hks)作為履行合同的定金。合同履行時,此定金可以抵作用地價款。(用地者不履行合同時,無權請求退還定金。)

第三條 給付定金後的用地價款餘額,用地者必須於簽訂土地使用合同之日起九十天內一次付清。

第三章 土地登記發證

第四條 土地使用合同簽訂後並在付清用地價款後,用地者按特區土地登記發證細則第二十六條規定,在十五天內到市國土局辦理土地登記。

第四章 界樁定點

第五條 土地使用合同簽訂後(三十)天內,市國土局應會同用地者實地依圖驗明宗地圖所標示座標各拐點埋設的混凝土界樁。核定面積無誤後,雙方在宗地圖上簽字認定。用地者必須妥為保護界樁,不得私自改放。界樁遭受破壞或移動時,應及時書面報告市國土局,請求重新埋設,所需費用由用地者支付。

第五章 法律管轄

第六條 用地者及其受讓人在甲地段及下述第八條所述之分地段上的一切活動,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_____省_________的法律、法令和有關規定以及工業村管理規定。

第六章 土地利用要求

第七條 甲地段土地之用途必須符合土地使用合同中所述之土地用途。若需要改變土地使用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必須報市國土局審批。用地者在宗地圖紅線範圍內進行開發建設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1.主體建築物的性質:如發展大綱圖。

2.建築密度:按發展大綱圖之建築密度表設計。

3.建築容積:為建築總體的_________。

4.總建築面積:不超過_________平方米。其中:

專業廠房:_________平方米。

標準廠房:_________平方米。

單身職工宿舍:_________平方米。

商業樓宇:_________平方米。

5.主體建築的裝飾要求:內外部裝飾均按批准的建築設計確定。

6.按發展大綱圖,用地者將留出不少於_________平方米的空地,其中_________平方米為地面空地,_________平方米為在建成的建築物上的空地。

7.所有建築物的設計均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建築法規。國土局不得無理由地不批准發展大綱圖。如果日後發展大綱圖有小小的改動,則不可經國土局批准即生效。

第八條

1.在轉讓後的分地段上興建的專業或標準廠房、單身職工宿舍或商業樓宇,必須符合發展大綱圖的規定以及土地使用合同之土地用途。

2.在甲地段之分地段轉讓後上興建專業或標準廠房、單身職工宿舍或商業樓宇必須符合發展大綱圖之規定以及土地使用合同之土地用途。

第九條 用地者對甲地段的建設開發以及其受讓人項目的建設與生產過程中均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頒佈的環境保護法律、條例和法令,_________省建設項目環境保護實施細則以及_________市人民政府頒發的土地污染物排放標準以及工業村管理規定中有關環保的規定。執行防治污染、防止公害的設施,要採取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的“三同時”制度。

第七章 設計、施工圖紙、施工、竣工

第十條 用地者應在簽訂土地使用合同後二(2)個月內向管委會按發展大綱圖提交第一期發展建設規劃設計圖紙、施工設計圖紙及施工計劃。管委會應在收到上述圖紙和計劃之日起一(1)個月內作出書面審批。若上述一(1)個月期間屆滿而不批覆的,則用地者的圖紙和計劃視為已經被批准。

用地者的受讓人在與用地者簽訂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後二(2)個月內向管委會按發展大綱圖提交其所受讓的土地的規劃設計圖紙、施工設施及施工計劃。管委會在接到上述圖紙、設計和計劃之日起一(1)個月內作出書面審批。若上述一個月期間屆滿而不批覆的,則該受讓人的圖紙、設計和計劃視為已經被批准。

第十一條 宗地圖範圍內的詳細規劃、建築設計、建築用途等必須符合上述第七條的土地利用要求及發展大綱圖規定的設計要點,涉及交通、管線、消防、環保、綠化、邊防、航道等問題,必須報管委會批覆。

第十二條 用地者應自簽訂土地使用合同起十二(12)個月內按批准的規劃設計圖紙和施工設計圖紙以及申請並取得了打樁和上蓋工程執照,動土施工。

第十三條 規模大的、特殊的、複雜的工程,其規劃圖紙、施工設計圖紙和動土施工時間按上述第十條、第十二條規定辦理報批或進行有困難的,經用地者申請,管委會可按情形斟酌放寬時限。

第十四條 用地者應於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或以前建成不少於_________萬(_________)平方米的標準和專業廠房、單身職工宿舍以及商業樓宇。如果用地者延期竣工或有部分土地建設開發未完成或轉讓,按未發展之土地市價的百分之_________(_________%)向市國土局繳納延期罰金,可從繳納罰金後延期一年。

在市場銷售情況許可下,用地者應按下列時間表進行建設下列樓面建築面積的標準廠房、專業廠房、單身職工宿舍和(或)商業樓宇:

1.於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或之前,需建成不少於_________萬(_________)平方米;

2.於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或之前,需建成不少於_________萬(_________)平方米;

3.於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或之前,需建成不少於_________萬(_________)平方米;

4.於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或之前,需建成不少於_________萬(_________)平方米;

5.於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或之前,需建成不少於_________萬(_________)平方米。

如果因不可抗力事件,使用地者無法遵守本第十四條的規定,則市國土局和用地者應該按本規則第四十七條規定協商處理。

第十五條 用地者建成的標準和(或)專業廠房和(或)單身職工宿舍和(或)商業樓宇在竣工之日後十(10)天內,管委會應會同有關部門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發給《建築物合格證書》;不合格的,限期糾正。領取《建築物合格證書》後,標準廠房、專業廠房、單身職工宿舍、商業樓宇得正式交付使用。

第八章 市國土局的責任

第十六條 除其在土地使用合同項下的義務外,市國土局還應有下列責任:

1.負責提出宗地圖紅線範圍外各配套工程進度表,實施紅線區外各項配套工程主支付連接紅線區內配套工程的有關費用;

2.市國土局進行上述第十六條第1款項下的工程以及下述第十七條項下的連接工程時,有責任先向用地者提供建設方案,包括(但不限於)工程的範圍、詳細工程內容、工程進度表等以便配合用地者的建設方案,並經用地者書面認可(除非不符合用地者開發建設的一般要求外,用地者不得無理由地不予認可)方可施行。上述市國土局的建設方案若有任何變更應事先經用地者書面同意方能生效(用地者不得無理地不同意);

3.市國土局應通知用地者可能影響甲地段開發建設或經營的法律責任的任何變更;應盡其最大努力確保任何法律變更不影響或改變土地的開發或經營。

第九章 公共使用工程

第十七條 市國土局應委託用地者認可的國內外專業顧問,規劃及統一設計及建設甲、乙地段之公共使用工程,其資金由用地者和乙地段的發展商(若在當時尚無乙地段的發展商則由市國土局)按甲地段與乙地段的面積比例就實際費用與用地者共同分擔。

第十八條 公共使用工程竣工後的產權應無償交給管委會按工業村管理規定經營管理。公共使用工程的有關管理費支付方法如下:

環繞工業村的公路、圍網維修和污水處理:由用地者和乙地段的發展商平均分擔。

政府部門功能、公安和邊防:由_________市政府負責。

第十九條 市國土局進行上述第十六條第1款和第十七條項下的工程,可以准許_________內外(包括香港)的承包商參加投標。公開招標文件應由用地者書面同意,而且用地者應有權參與評標,若無法決定中標承包商時,應由市國土局和用地者共同選定的獨立聲譽良好的香港或中國測量師決定。若是_________外的承包商中標,則該承包商在動土施工前,必須向_________市有關部門申請登記註冊或與在_________市已登記的承包商一起進行施工工程。

第二十條 用地者按上述第十七條應支付給國土局的費用及其他款項必須事先得到用地者對該費用及款項的預算的書面認可。在實際支付時,市國土局必須提出經審核的有關文件證明,費用或其他款項以發生有關費用或款項時的貨幣支付。

第十章 供水、供電、電話線、市政服務

第二十一條 市國土局負責向甲地段提供足夠的不間斷食用水和工業用水供應並負責在土地使用合同簽訂前或同時向_________市供水單位取得必需的批准,准許用地者和(或)其受讓人繳納的水費與_________市國營企業繳納的水費相等而且不用繳納任何附加費。

第二十二條 市國土局負責在土地使用合同簽訂前或同時申請該地段為特別區域並取得批准用者申請由香港之中華電*有限公司直接供電,並負責取得_________省供電局或有關當局之批准向中華電*有限公司購買充足及電壓穩定之電量並取得必需的批准,用地者和其受讓人不用向上述供電局或有關當局繳納任何附加費。

第二十三條 市國土局負責在土地使用合同簽訂前或同時取得_________市有關當局同意供應足夠由甲地段直撥至_________及其他外國和地區所需之電話線以及傳真線路不少於_________(_________)條,到_________年底需不少於約_________(_________)條;並且負責向有關單位取得必要的批准,准許用地者和(或)其受讓人按_________市國營企業電話收費標準繳納電話費(包括裝置費用);而且免繳任何附加費用。

第二十四條 甲地段內之市政服務由管委會負責,管委會有權向用地者及其受讓人收取下列費用:_________。但對上述各項以外的費用,用地者及其受讓人有權拒絕繳納。

第十一章 建築維修活動

第二十五條 用地者在用地地界範圍內進行建設及維修管理時,對周圍環境及設施應承擔的責任,包括:

1.所屬建築物品或廢棄物(如泥土、碎石、建築垃圾等)不得侵佔或破壞宗地圖以外的土地及設施。

如需臨時佔用市政道路,應報請市公安部門批准。

如需臨時使用宗地圖以外土地,應與該土地的使用者協商;若屬市政府未批土地,應報市國土局批准,並按規定交納土地臨時佔用費。

2.未經有關部門批准,不得在公共用地上傾倒、儲存任何材料或進行任何工程活動。

3.按照國務院關於發佈《徵收排污費暫行辦法》的通知,用地者在土地使用範圍內的污水、污物、惡臭物或影響環境的排泄物均應有可靠的排除方法以便執行當地排放標準,不得損害周圍的環境。

4.在土地使用期限內,用地者對甲地段內的所有市政設施,均應妥善保護,避免損壞,否則,應承擔修復工程的一切費用。

第二十六條 用地者須得到環保局之書面承諾才能於用地範圍內或建築物內裝設將會發放厭惡性物體的機械、爐灶或其他設備等。

第二十七條 用地者因工程需要在開闢、剷除或挖掘毗鄰地段的土地前必先取得管委會的書面批准(管委會不得無理由地不批准)。

第二十八條 在進行建築或維修工程之前,用地者必須摸清甲地段或相鄰地段的明渠、水道(包括水管)、電纜、電線以及其他設施位置,並向有關部門呈報處理上述設施的計劃;用地者在未獲批准之前,不得動工。其中需改道、重新鋪設或裝設的費用,均由用地者負擔。

第十二章 消防設備

第二十九條 用地者須負責提供適當及充足之救火通道使消防局之人員及器具在任何時間內通過以便抵達任何在甲地段內之建築物,並保持此等通道暢通無阻。

第三十條 用地者須在甲地段內負責提供救火專用的水龍頭,滅火工具及其他消防設備,並保持此等設備於良好情況以便使用。

第十三章 接受檢查

第三十一條 在土地使用期間,市國土局有權對用地者在甲地段內的土地使用情況進行檢查,用地者不得拒絕和阻撓。

第三十二條 在遵守第二十五條第1款的規定的條件下,用地者不得以任何理由佔用甲地段(或分地段)以外的土地(包括堆放物品、器材等),否則,按違法佔地處理。

第三十三條 用地者在甲地段(或分地段)內,應按規定的土地用途和工程設計圖紙的要求進行建設。

第三十四條 除在土地使用合同中准許的土地用途範圍內重新開發地段外,用地者對甲地段(或分地段)內的建築物,未經市建設局批准,不得任意拆除和改建、重建。否則,市建設局有權責令其恢復原狀或拆除。拒不執行的,市建設局可強制執行,所需費用由用地者負責支付。

第十四章 土地使用權轉讓

第三十五條 用地者在土地使用合同期限不得轉讓生地之土地使用權;用地者有權轉讓不超過甲地段內百分之_________(_________%)之“半熟地”之土地使用權。

用地者有權轉讓上述之半熟地分地段(每一個分地段的面積不得少於_________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權。〔用地者應向國土局繳納下列土地使用權轉讓費〕:

1.在完成開發建設前,則為成交價格的百分之_________(_________%);

2.在完成開發建設後,則為成交價格的百分之_________(_________%)。

用地者亦有權分層分單位租售甲地段上建成的標準廠房和(或)專業廠房和(或)單身職工宿舍和(或)商業樓宇(連同轉讓該層、該單位所佔的相應比例的土地使用權)。但上述轉讓或租售的條件是其土地使用權被轉讓的分地段的土地用途或分層分單位租售的標準廠房和(或)專業廠房和(或)單身職工宿舍和(或)商業樓宇之土地用途必須在土地使用合同所准許的土地用途範圍內。

第三十六條 如果用地者選擇轉讓半熟地之土地使用權,則用地者應與其受讓人簽訂的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中規定該受讓人必須在四(4)年內建成該半熟地上的標準和專業廠房和(或)單身職工宿舍和(或)商業樓宇;但在滿足下列條件後該受讓人亦可提前轉讓該半熟地的土地使用權:

1.領有《建築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

2.有經審核批准的工程設計圖紙。

3.除有地價款外,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已達投資總額的百分之_________(_________%),或由管委會認可之銀行或財務機構保證該受讓人有能力承擔上述之責任。

第三十七條 為第三十五條第2款目的,用地者應與其受讓人簽訂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並於該合同簽訂之日起十五(15)日內,向市國土局辦理變更登記,換領國有土地使用證。

第三十八條 在轉讓土地使用權或轉讓標準和(或)專業廠房和(或)單身職工宿舍和(或)商業樓宇時,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以及登記文件中所登記的權利、義務和責任一起移轉。

用地者按第三十五條第2款分割甲地段轉讓時應訂立管理甲地段內發展工業村之公共契約。

用地者分層分單位租售甲地段建成的標準廠房和(或)專業廠房和(或)單身職工宿舍和(或)商業樓宇時,應訂立一份大廈內各單位之使用者共同使用大廈公眾使用地方之公共契約,向市建設局指定之機構備案。在備案後,用地者必須遵守該公共契約。

第三十九條 轉讓土地使用權或租售標準、專業廠房、單身職工宿舍或商業樓宇時,可以在中國境內進行,也可以在中國境外進行,但沒有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外交關係或沒有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設立商務代表處的國家和地區除外。轉讓在中國境外進行的,應取得所在國或地區的公證、外交機構的認證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或商務代表處的認證。在中國境內進行的,應經_________市公證處公證。

第十五章 抵押

第四十條 甲地段土地使用權及甲地段上建成的標準廠房、專業廠房、單身職工宿舍以及商業樓宇可以抵押。

抵押權的設定應向市國土局登記處登記。

第四十一條 抵押人與抵押權人各自的權利、義務等必須在抵押合同中訂明。抵押合同不得違背合同書、土地使用合同、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如有的話)以及其他有關用地者發展甲地段之合同或文件的規定。

第四十二條 抵押權人有優先受償權。抵押權人之間的優先順序以在市國土局登記處的登記順序為準。

第十六章 土地使用期限屆滿

第四十三條 土地使用年限屆滿,土地連同建築物,分別按情況,作如下處理:

1.如果甲地段的土地用途與當時的城市規則相矛盾的,則由市國土局無償收回甲地段的土地使用權(連同其上的建築物)並吊銷用地者的國有土地使用證。

2.如果甲地段的土地用途與當時的城市規劃不相矛盾,但是用地者不需繼續使用甲地段,則由市國土局無償收回甲地段的土地使用權(連同其上的建築物)並吊銷用地者的國有土地使用證。

3.如果甲地段的土地用途與當時的城市規劃不相矛盾而用地者亦需繼續使用甲地段,則用地者必須於土地使用年限屆滿前六(6)個月向國土局提出續用申請,續用年限〔由用地者和國土局協商確定。〕用地者必須按〔當時土地市場的價格〕向國土局繳付地價並簽訂有關合同辦理續用甲地段的手續。

第十七章 終止

第四十四條 土地使用合同應於合同期限屆滿時終止。如果發生下列事件之一,任何一方可在土地使用合同期限屆滿前將旨在終止的書面通知交付另一方面終止本合同:

1.另一方實質性地違反土地使用合同,並且在書面通知違約之後九十(90)天內仍未糾正該違約行為;

2.用地者所有或任何實質部分的資產被任何政府當局沒收(在此情況下只有用地者能終止土地使用合同);

3.如果中國或_________市政府當局要求對土地使用合同的任何條款或管理辦法的任何規定進行修改,以致對用地者造成不利的重大後果;

4.不可抗力的情況或後果持續超過六(6)個月,而且雙方未能按照第四十五條找到公平的解決辦法;

5.因土地使用合同有關法律及條例規定的任何其他原因。

第十八章 土地使用年限屆滿和土地使用合同終止的後果

第四十五條

1.在土地使用年限屆滿時,用地者應免予履行其在土地使用合同和本規則項下所有義務的履行。

2.在土地使用合同終止和土地使用年限終止時,用地者毋需把甲地段或分地段回覆到轉讓當時的狀態。用地者亦毋需拆除甲地段或分地段上的一切建築物或向市國土局交付空地佔有。

第十九章 違約責任

第四十六條 如果一方未能履行其於本合同項下的任何義務或如果一方在土地使用合同項下的聲明或保證不真實或實質上是錯誤,該方應被視為違反土地使用合同。違約方從另一方收到具體説明違約情況的通知後應有三十(30)天的時間糾正該違約。如果該三十(30)天期後,違約沒有糾正,則違約方應向另一方負責賠償違約引起的一切直接和可預見的損害。

第二十章 不可抗力

第四十七條 遇有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受影響方”),應立即將事故情況電告另一方,並應在電告後十五(15)天內,提供事故詳情及土地使用合同不能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關證明文件。土地使用合同各方按照事故對履行土地使用合同影響程度協商決定是否解除土地使用合同,或延期履行土地使用合同。受影響方應迅速通知另一方,並應盡一切合理的努力來終止不可抗力。在發生不可抗力時,雙方應立即互相協商以尋找一項公平的解決方法並應盡一切合理的努力減輕這種不可抗力的後果。

第二十一章 適用法律

第四十八條 本規則的有效性、解釋和實施,應為中國公佈的法律所管轄,如果上述法律對與本規則有關的一項特定事項沒有加以規定時,則應由雙方參照一般國際商業慣例協商解決。

第二十二章 爭議的解決

第四十九條

1.市國土局和用地者雙方就土地使用合同和本規則的解釋或施行發生爭議時,首先應爭取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果在協商開始後六十(60)日內爭議不能以這種方式解決,則任何一方可將爭議提交仲裁。

2.仲裁應提交位於中國北京的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按照該仲裁委員會的仲裁規則進行最終裁決。

3.在下列情況下,土地使用合同各方放棄主權豁免權:

(1)在與土地使用合同有關的任何仲裁程序中;

(2)在為執行與土地使用合同有關的任何仲裁裁決程序中;

(3)在與土地使用合同有關的雙方之間的法律訴訟中。

4.仲裁裁決應是終局的,對土地使用合同雙方都有約束力。仲裁費用應由敗訴方負擔或由仲裁團另行決定,仲裁員的任何裁決由對敗訴方行使司法權或對敗訴方資產所在地行使司法權的任何法院強制執行。

5.在仲裁期間,除正在仲裁的事項下,土地使用合同雙方應繼續履行土地使用合同。

第二十三章 其他條款

第五十條 土地使用合同任何一方未能或延遲行使土地使用合同或與土地使用合同有關的任何其他協議所規定的任何權利、權力或特權時,不應作為放棄這些權利、權力和特權;任何單獨或部分地行使任何權利、權力或特權亦不應妨礙將來進一步行使這些權利、權力和特權。

第五十一條 本規則某條款的無效不應影響本規則其他條款或土地使用合同任何條款的效力。

第五十二條 如果由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頒佈新法律、規則或條例,或由於現有法律、規則或條例的修改、解釋或執行方式,使得國土局和用地者的經濟利益受到重大不利的影響,雙方應迅速協商,努力實施把他們的利益維持在新法律、規則或條例未頒佈時或未修改、未那樣解釋或執行前的水平所需的調整。

第五十三條 本規則規定由任何一方向另一方發出的任何通知或書面通訊,均應以中文書寫,以電報或電傳發出,並用掛號信加以確認。本規則規定的通知或通訊,如用掛號信寄出,郵戳日期後的七(7)日應視為收件日期;如用電報或電傳發出,電文發出後的兩(2)個工作日應視為收件日期。直到向另一方發出書面通知更改地址前,土地使用合同雙方的法定地址如下:

市國土局:

地址:中國_________市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用地者:

地址: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第五十四條 對本規則的修改,必須經市國土局和用地者雙方簽署書面協議,並報審批機關批准,方能生效。

第五十五條 本規則是土地使用合同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土地使用合同附件一、二、三和四是土地使用合同的不可分割的部分,具有與土地使用合同相同的效力。

附件二宗地圖(略)

附件三工業村的地理位置圖(略)

附件四發展大綱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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