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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站供電整治框架合同(精選3篇)

基站供電整治框架合同(精選3篇)

基站供電整治框架合同 篇1

發包方: (以下簡稱甲方)

基站供電整治框架合同(精選3篇)

承建方: (以下簡稱乙方)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和《建築工程承包合同條例》的原則,根據甲方“ 施工採購項目公開比選文件”約定和乙方對應答文件的承諾,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特簽訂本框架合同。合同條款如下:

第一條:施工概況

(一) 項目名稱: ;

(二) 施工地址: 境內的自有通信基站和傳輸機房的交流電故障搶修、交流電線路遷改、轉交流電改直交流電等。

(三)施工方式: (1)施工方提供施工及相關服務;(2) 等主要維修材料由維修需求方根據公司集採相關規定進行集採。

(四)框架合同有效期:合同簽訂後之日起一年;

(五)單個維修施工訂單施工工期:自接到甲方維修施工訂單之日起 20日內完工。

第二條:合同價款

(一)合同價款:暫定框架合同總金額為¥ 元,人民幣大寫: ;其中不含税金額:¥ 元,人民幣大寫: ;增值税税額:¥ 元,人民幣大寫: ;最終實際發生的採購金額不突破框架合同總金額。

(二)維修施工費結算依據

1.定額依據:20KV及以下配電網工程預算定額(國能電力【20__】123號)

2.材料價格依據:框架合同簽訂之日前 天 市造價部門發佈的材料動態價。

(三)維修施工費折扣(含材料費): %。維修施工協調費用包含在維修施工費內。乙方為甲方代支的相關費用和安全生產費不進行折扣。

(四)維修施工費結算公式:甲方應支付的單筆訂單維修施工費(含乙供材料費)=按照維修施工費結算依據應計取的單筆訂單維修施工費用* %。

(五)單筆訂單的安全生產費按照單筆訂單維修施工費的2.0 %取定,安全生產費在開工前發包方收到承包方開具的合規發票後支付。維修完工後,安全生產費根據實際發生的維修施工費按照取費標準據實結算。

(六)開户、報裝由承包方負責辦理,承包方辦理開户、報裝手續費用,據實結算。

(七)決算方式:維修施工完工後由甲乙雙方共同到場驗收,確認工作量,經甲方委託審計並經甲乙雙方確認。

(八)乙方必須根據實際發生的工程量編制維修施工決算表,如乙方所報送的決算金額超出審計後金額的10%,超出部分的審計費用由乙方承擔(甲方有權直接從施工費中扣除)。審計費用以甲方省公司招標價格為準。

(九)甲方將乙方送審資料遞交甲方指定審計單位進行審計,審計結果出來10日內甲方通知乙方進行確認,如乙方對於審計結果有異議,卻無法在7日內找出相關證明材料,將視同乙方認可。

(十)發票開具要求

1. 甲乙雙方各自承擔因執行訂單結算所發生的銀行費用及各項税費。

2. 乙方在甲方支付訂單款項時,應按各期付款數額以及甲方的要求向甲方開具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標準的增值税專用發票,乙方承諾其開具發票的形式與內容均合法、有效、完整、準確,不開具或開具不合格的,甲方有權遲延支付應付款項直至乙方開具合格票據之日且不承擔任何違約責任,且乙方的各項義務仍按框架協議約定履行。

3. 乙方應在接到甲方開票要求後開具發票,並須在開具發票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增值税專用發票送達至甲方,甲方簽收發票的日期為發票的送達日期。乙方開具的增值税專用發票不合格的,應在接到甲方要求後的【7】個工作日內重新開具合格的增值税專用發票並送達至甲方,乙方自行承擔相關費用。

4. 由於乙方未足額繳納應繳税款和開具發票不真實、不合格而引起的一切責任(包括商業責任和法律責任)和損失,由乙方承擔。

5.賣方無法開具增值税專用發票或開具增值税專用發票税率與約定税率不符,造成買方不能抵扣或少抵扣增值税進項税的,賣方應向買方支付合同約定税款金額或少抵扣税款金額作為違約金。違約金不足以彌補買方損失的,賣方還應予以賠償。賣方未按買方要求支付違約金的,買方有權終止合同。

第三條:質量要求

(一)採用的設備、器材及材料符合國家現行技術標準的規定,並應有合格證件、標誌齊全。

(二)拉線坑宜設防沉層。拉線盤的埋設深度和方向,應符合設計要求。拉線棒與拉線盤應垂直,連接處應採用雙螺母,其外露地面部分的長度應為500~700mm。拉線坑應有斜坡,回填土時應將土塊打碎後夯實。拉線的製作和安裝符合標準,沿線的障礙物、應砍伐的樹及樹枝等雜物應清除完畢。

(三)驗收標準:達到以下標準合格要求

50168-20__ 電氣裝置安裝工程電纜線路施工及驗收規範;

50169-20__ 電氣裝置安裝工程接地裝置施工及驗收規範;

50173-20__ 電氣裝置安裝工程35KV及以下架空電力線路施工及驗收規範;

50217-20__ 電力工程電纜設計規範;

5219-20__ 架空送電線路基礎設計技術規定;

5221-20__ 城市電力電纜線路設計技術規定。

第四條:安全要求

1、乙方在項目實施過程中,應確保維修施工工藝、所用材料符合國家、行業、地方的質量、消防標準,如因乙方維修施工工藝不合格、使用材料不符合標準而造成的一切損失均由乙方負責。

2、乙方在維修實施過程中,如需在維修施工現場使用明火,應按消防管理機構相關要求,進行報備或審批,確保安全生產。

3、乙方在維修實施過程中,應規範施工,確保電路部分不存在私拉亂接、電路超負荷等導致電氣電路存在安全隱患的行為。

第五條:材料供應

乙方提供的材料、設備如不符合質量要求,或規格有差異,應禁止使用。如已使用,對維修施工造成的損失均由乙方負責;對於部分隱蔽材料必須由甲方派代表現場檢驗合格,簽字確認後方可使用。

第六條:付款

(一)甲方通過採購訂單發起施工通知,乙方憑採購訂單安排維修施工。

(二)單筆訂單完成驗收,憑甲乙雙方共同簽署的驗收證書,支付至審計結算金額的95%;

(三)單筆訂單維修施工驗收合格,進入質保期,質保一年後,支付審計結算金額剩餘的5%尾款。

(四)甲乙雙方帳户:

甲方名稱:

户 名:

帳 號:

開户行:

税 號:

地 址:

電 話:

乙方名稱:

户 名:

帳 號:

開 户 行:

地 址:

(五)甲方未按合同規定期限支付價款的,每逾期一天按未付維修項目款的千分之三支付違約金給乙方。

第七條:維修施工工期

(一)單個維修施工訂單工期:自接到甲方開工通知之日起 15日內完工。

(二)如果因乙方原因而延遲完工,每日按預算價款的1%作為違約金罰款支付給甲方,直至維修施工款扣完為止;如因甲方原因導致乙方未能按時完工的,則工期順延。

(三)施工中如果因甲方原因要求重新返工的,或因甲方更改施工內容而延誤工期的,均需簽證,甲方承擔返工費用,工期順延;如因乙方的原因造成返工,所需費用由乙方承擔,工期不變。

(四)施工中,乙方未經甲方同意,擅自更改維修施工內容所引起的質量問題和工期延誤,乙方自負責任。

第八條:保修事項

(一)單個採購訂單維修施工保修期為兩年,保修期從單個訂單維修施工驗收合格證書籤發之日起算。

(二)保修期內,甲方如發現質量問題應及時通知乙方,乙方應在接到甲方通知的2日內維修完畢;對因甲方通知不及時而造成的後果乙方不承擔責任。

第九條:違約責任

(一)合同生效後,在合同履行期間,擅自解除合同方,應按合同實際發生金額的5%作為違約金付給對方。違約金不足以彌補實際損失的,解除合同方應就不足部分進行賠償。

(二)保修期內乙方維修不及時的,乙方按每次1000元賠償甲方違約金。

(三)乙方使用材料不符合比選文件或甲乙雙方認可的規格、質量,在維修施工中每發現一處按1000元追究乙方違約責任,同時甲方有權解除合同。

第十條:爭議解決

本合同履行期間,雙方如發生爭議,在不影響改造項目進度的前提下,雙方應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時,雙方均可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一條:合同的變更和終止

合同經雙方簽字生效後,必需嚴格遵守。任何一方需變更合同的內容,應經雙方協商一致後重新簽訂補充協議。如需終止合同,提出終止合同的一方要以書面形式提出,應按合同實際發生價款的10%交付違約金,並辦理終止合同手續。

第十二條:合同生效

1、本合同有效期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算,有效期一年。

2、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雙方各執貳份。

3、本合同及合同附件(施工安全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乙方遞交至甲方處的比選應答文件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為合同簽字頁及施工安全協議】

甲方(蓋章):

甲方代表簽字:

日期:

乙方(蓋章):

乙方代表簽字:

日期:

基站供電整治框架合同 篇2

單位名稱:單位名稱:

法定地址: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負責)人:法定代表(負責)人:

授權代理人:授權代理人:

電話:電話:

電傳:電傳:

郵編:郵編:

開户銀行:開户銀行:

賬號:賬號:

税務登記號:税務登記號:

為明確供電企業(以下簡稱供電方)和用電單位(以不簡稱用電方)在電力供應與使用中的權利和義務,安全、經濟、合理、有序地供電和用電,根據忡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和《供電營業規則》的規定,經供電方、用電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共同信守,嚴格履行。

一、用電地址、用電性質和用電容量

1.用電地址:.

2.用電性質

(1.)行業分類:.

(2)用電分類:.

(3)生產班次:,週休日.

3.用電容量

供電方認定用電方用電設備總容量為千瓦(具體用電設備清單見附表)。

二、供電方式

1.供電方向用電方提供交流50赫茲、220/3既伏電壓的電源向用電方供電。

2.供電方式採用:

(1)供電方從線路公用變號低壓桿接線,向用電方供電。供電容量為千瓦。

(2)用電方對供電可靠性有較高要求時,備用電源採用:

a.供電方從線路公用變號低壓桿接線向用電方供電。供電容量為千瓦。

b.由用電方自備電源。自備發電機(或不停電電源UPS)容量為千瓦。

3.具體供電接線方式見附圖《供電接線及產權分界示意圖》。

三、供電質量

1.在電力系統正常狀況下,供電方按《供電營業規則》規定的電能質量標準向用電方供電。

2.如用電方用電功率團數達不到0.85以上,或用電方諧波注入量、衝擊負荷、波動負荷、非對稱負荷等產生的干擾與影響超過國家標準時,供電方無義務保證其電能質量。用電方應負責採取措施治理,並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四、用電計量

1.供電方根據用電方不同電價類別的用電,分別安裝用電計量裝置。用電計量裝置的產權屬供電方。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作為向用電方計算電費的依據。

(1)用電計量裝置安裝在處,安裝的有功電能表為安培,無功電能表為安培,電流互感器變比為.用於計量用電量。

(2)用電計量裝置安裝在處,安裝的有功電能表為安培,無功電能表為安培,電流互感器變比為.用於計量用電量。

2.用電方未按電價分類裝表計量時,供電方對難以裝表計量的用電量,約定按每月千瓦時計算,或按每月總用電量的%計算。隨用電構成比例和數量的變化,供電方每年至少對其核定一次,用電方應當予以配合。

五、電價及電費結算方式

1.計價依據與方式

(1)供電方按照有管理權的物價主管部門批准的電價和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定期向用電方結算電費及隨電量徵收的有關費用。在合同有效期內,發生電價和其他收費項目費率調整時,按調價文件規定執行。

(2)用電方用電容量在100千瓦及以上時,按國家規定加裝無功電能計量裝置,實行功率因數調整電費。功率團數調整電費考核標準為.

(3)按國家規定,供電方對用電方執行(分時電價)。

2.電費結算方式

(1)供電方應按規定日期抄表,按期並向用電方收取電費。

(2)用電方應在供電方規定的期限內全額支情電費。交付電費的方式為:

a.用電方每月日定期交付。

b.供電方委託銀行向用電方收取電費。

3.按國家規定,用電方向供電方存出電費保證金額元和電能表保證金額元。用電終止時,供電方按規定退還保證金。

4.用電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拒付電費。用電方對用電計量、電費有異議時,應先交清電費,然後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可請求電力管理部門調解。調解不成時,雙方可選擇申請仲裁或提起訴訟其中一種方式解決。

六、供電設施維護管理責任

1.經供電方、用電方雙方協商確認,供電設施運行管理責任分界點設在處,屬於.分界點電源側供電設施局供電方,由供電方負責運行維護管理,分界點負荷側供電設施屬用電方,由用電方負責運行維護管理。

2.供電方、用電方分管的供電設施,除另有約定者外,未經對方同意,不得操作或更動。如通緊急情況(當危及電網和用電安全,或可能造成人身傷亡或設備損壞)而必須操作時,事後應在24小時內通知對方。

3.在供電設施上發生的法律責任以供電設施運行維護管理責任分界點為基準劃分。供電方、用電方應做好各自分管的供電設施的運行維護管理工作。並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七、約定事項

1.為保證供電、用電的安全,供電方將定期或不定期對用電方的用電情況進行檢查,用電方應當予以配合。用電檢查人員在執行查電任務時,應向用電方出示(用電檢查證),用電方應派員隨同並配合檢查。

2.在用電方受電裝置上作業的電工,必須取得電力管理部門頒發的《電工進網作業許可證),方準上崗作業。

3.安裝在用電方的用電計量裝置及電力負荷管理裝置由供電方維護管理,由用電方負責保護其完好和正常運行。如有異常,用電方應及時通知供電方處理;如私自遷移、更動和擅自操作的,按(供電營業規則》第一百條第5項處理。

4.用電方的自備發電機組要保證與電網閉鎖。經供電方檢查認定的接線方式不得自行變動。用電方不得自行引入(供出)電源。否則,按《供電營業規則》第一百條第6項處理。

八、違約責任

1.用電方不按期交清電費的,應承擔電費滯納的違約責任。電費違約金從逾期之日起計算至交納日止,電費違約金按下列規定計算:

a.當年欠資部分,每日按欠費總額的千分之二計算;

b.跨年度欠費部分,每日按欠費總額的千分之三計算。

經供電方催交,用電方仍未付清電費的,供電方可依法按規定的程序停止供電,並追收所欠電費和電費違約金。

2.雙方商定,除本合同另有約定者外,造成本合同不能屬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責任,按《供電營業規則》相關條款處理。

九、爭議的解決方式

供電方、用電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時,應依本合同之原則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雙方共同提請電力管理部門行政調解。調解不成時,雙方可選擇申請仲裁或提起訴訟其中一種方式解決。

十、本合同效力及未盡事宜

1.本合同未盡事宜,按《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供電營業規則》等有關法律、規章的規定辦理。如遇國家法律、政策調整時,則按規定修改、補充本合同有關條款。

2.本合同有效期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3.供電方、用電方任何一方欲修改、變更、解除合同時,按《供電營一規則》第九十四條辦理,在修改、變更、解除合同的書面協議簽訂前,本合同繼續有效。

4.本合同自供電方、用電方簽字,並加蓋公章後生效。

5.本合同正本一式份。供電方、用電方各執份。效力均等。副本一式份,供電方、用電方各執份。

6.本合同附件包括:

上述附件為本合伺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供電方:(蓋章)用電方:(蓋章)

簽約人:(簽名蓋章)簽約人:(簽名蓋章)

簽約時間: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簽約時間: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表

用電設備清單

序號設備名稱設備規範共計

相電壓(伏)每台容量(千瓦)台數

合計

附圖

基站供電整治框架合同 篇3

甲方:

乙方:

甲方自願將甲方所有位於_________供電大樓宿舍_________ 號房產轉賣給乙方。現雙方協議如下:

一、甲方同意將其所有的_________榮街供電大樓宿舍_________號房產及屋內所有傢俬(沙發一套、飯桌椅一套、牀3張、衣櫃3只、桌3張、熱水器及廚房設施若干)一同轉賣給乙方。轉買價為人民幣_________整。

二、過户費由乙方負責,甲方同意全程無償陪同乙方辦理公證手續和過户手續。

三、付款方式:分兩期付清,第一期: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年___月______日止付拾_________萬元。第二期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年___月___日付清尾款人民幣_________整。

四、付清房款之日,房產權、房產證及屋內傢俬歸乙方所有。

五、乙方交付甲方定金人民幣_________元整(¥_________元),交付甲方購房定金兩個月內,甲方不得再次轉賣房屋。如甲方再次轉賣須賠償乙方人民幣_________元整。

六、如乙方到期未付清房款,甲方有權重新處理房產,並扣除乙方貳_________萬元整)。

此合同一式四份,雙方兩位證人各執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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