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監理合同(精選1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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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監理合同 篇1
甲方(聘用單位):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受聘人):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按照自願、平等、協商一致的原則,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合同期限、合同有效期:
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為固定期限合同,合同期滿聘用關係自然終止。本合同期滿後,任何一方認為不再續訂聘用合同的,應在合同期滿前一個月書面通知對方。
第二條、?乙方工作崗位及職責:
1、自合同約定之日起,乙方負責甲方郭店供電所宿辦樓建設工程質量監理。
2、熟悉工程條件、技術規範和設計圖紙,控制施工進度、保證質量要求。
3、嚴格執行現場監督旁站規定,按規範檢查和籤認承包人的每道工序,對不符合規定的部分要及時提出,要求承包人糾正,發現重大質量問題應及時報告甲方。
4、監督承包人的各項試驗工作,包括取樣、試件製備、各種標準試驗和檢驗試驗。對任何有懷疑的試驗結果,應進行證實試驗,督促承包人整理各項試驗記錄、報告並分類歸檔。
5、按期現場核實和檢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計算表。
6、做好監理記錄和監理日記,定期和不定期向甲方報告工作。
7、必須嚴格履行監理職責,不得利用職務之便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損害。
8、合同期間,對自己人身、財產安全負全部責任。
第三條、工作報酬:
甲方每月支付乙方工資人民幣__________元。
第四條、乙方應自覺服從甲方的管理和調遣。
第五條、聘用合同的變更、終止和解除:
1、聘用合同依法簽訂後,合同雙方必須全面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合同。確需變更時,雙方應協商一致,並按原簽訂程序變更合同。雙方未達成一致意見的,原合同繼續有效。
2、聘用合同期滿或者雙方約定的合同終止條件出現時,聘用合同即自行終止。
3、乙方不履行聘用合同的。
4、乙方要求解除聘用合同,應當提前三十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六條、其它事項:
1、本合同一式叁份,甲方二份,乙方一份,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2、本合同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牴觸時,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3、雙方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甲方(蓋章):
代表(簽字):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簽字):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勞動合同簽訂須知:
未籤合同先知法
勞動合同是約束勞動者和用人單位行為以及處理今後糾紛的重要法律依據,勞動合同的每個環節,都需要勞動者有一定的法律常識,所以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之前最好先了解一下都有哪些法律可以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據蔡介紹,我國有關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法律、法規很多,其中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最為全面,是規定勞動關係的主要法律。此外,有關勞動合同的法規主要有《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違反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等。
2022監理合同 篇2
_________________公路工程施工監理合同範本協議書公路工程施工監理合同範本協議書協議書由__________(以下簡稱“業主”)為一方,與__________(以下簡稱“監理單位”)為另一方共同訂立。鑑於業主已委託監理單位為__________工程提供監理服務並已接受了監理單位就此提出的項目建議書,為明確雙方在合同期間的義務、責任、權力和利益.茲就以下事項達成協議:
一、本協議書中的詞句和用語與“公路工程施工監理合同”中通用條件所規定的定義相同。
二、下列文件是本協議書的組成部分,應作為協議書的有效內容予以遵守和執行。
1.公路工程施工監理中標函或委託函。
2.公路工程施工監理合同通用條件
3.公路工程施工監理合同專用條件
4.《公路工程施工監理規範》(jtj077-95)
5.公路工程施工監理招、投標文件
6.雙方籤認的補充或修正文件
7.其它文件
8.附件:附件
a——監理服務的形式、範圍與內容附件
b——業主提供的監理工作條件附件
c——監理服務的費用與支付其它附件
三、業主在此同意按照本監理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方式,向監理單位支付根據監理合同規定應支付的費用和提供監理工作條件。
四、監理單位基於業主的上述保證,在此向業主承諾按照本監理合同的規定履行監理服務。
五、本協議書經雙方簽字蓋章後,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生效,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終止,在按照監理合同的規定結清監理服務費用後自然失效。
六、本協議書正本一式兩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協議書副本______份.雙方各執______份。
業主:____________________(蓋章)監理單位:_____________(蓋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簽字)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簽字)
單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單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郵編: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傳真:_________________
開户銀行: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帳號:_________________
2022監理合同 篇3
項目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託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監理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付款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託方_______________與監理方_______________,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一、委託方委託監理方監理的工程(以下簡稱“本工程”)概況如下:
1.信息系統工程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信息系統工程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信息系統工程總投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本合同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本合同中的有關詞語含義於本合同第二部分《標準條件》中賦予它們的定義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1.本合同標準條件(第二部分);
2.本合同專用條件(第三部分);
3.本合同附加合同條款(第四部分);
4.實施監理方案和內容(第五部分);
5.在實施過程中雙方共同簽署的補充與修正文件。
四、監理方向委託方承諾,按照本合同的規定,承擔本合同專用條件中的議定範圍內的監理業務。
五、委託方向監理方承諾按照本合同註明的期限、方式、幣種,向監理方支付報酬。
本合同自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開始實施,至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完成。
本合同一式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託方______份,監理方_____份。
委託方單位名稱(公章)年月日
法定代表人(簽章)委託代理人(簽章)
聯繫人(簽章)
住所(通信地址)
電話傳真
開户銀行
帳號郵政編碼
監理方單位名稱(公章)年月日
法定代表人(簽章)委託代理人(簽章)
聯繫人(簽章)
住所(通信地址)
電話傳真
開户銀行
帳號郵政編碼
付款方單位名稱(公章)年月日
法定代表人(簽章)委託代理人(簽章)
聯繫人(簽章)
住所(通信地址)
電話電掛
開户銀行
帳號郵政編碼
2022監理合同 篇4
甲方:
乙方:
應甲方要求,在原甲方與乙方__年__月__日簽訂合同的基礎上,做相應增項。
根據原施工合同,經雙方協商,做如下補充協議:
一、工程範圍
__年__月__日乙方根據甲方要求做出相應的增項工程製做與安裝。
二、工期要求
__年__月__日至__年__月__日。
三、新增工程量
詳見附表。
四、質量要求
按原合同承諾履行與參考甲方設計師提供施工標準。
五、付款方式
按原合同執行。
六、其它
1、本協議其它內容仍按原合同執行。
2、本協議1式2份,甲乙雙方各執1份。
3、本協議經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並與原合同享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
簽約日期:
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
簽約日期:
2022監理合同 篇5
本合同書由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為一方,與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監理單位”)為另一方共同訂立。
鑑於甲方已委託監理單位為____________工程提供監理服務並已接受了監理單位就此提出的項目建議書,為明確雙方在合同期間的義務、責任、權力和利益。茲就以下事項達成合同:
一、本合同書中的詞句和用語與“公路工程施工監理合同”中通XX條件所規定的定義相同。
二、下列文件是本合同書的組成部分,應作為合同書的有效內容予以遵守和執行。
1、公路工程施工監理中標函或委託函
2、公路工程施工監理合同通用條件
3、公路工程施工監理合同專用條件
4、《公路工程施工監理規範》(JTJ?077-95)
5、公路工程施工監理招、投標文件
6、雙方籤認的補充或修正文件
7、其它文件
8、附件:
附件A――監理服務的形式、範圍與內容
附件B――甲方提供的監理工作條件
附件C――監理服務的費用與支付
其它附件
三、甲方在此同意按照本監理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方式,向監理單位支付根據監理合同規定應支付的費用和提供監理工作條件。
五、本合同書經雙方簽字蓋章後,自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生效,至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終止,在按照監理合同的規定結清監理服務費用後自然失效。
六、本合同書正本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書副本_________份,雙方各執_________份。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監理單位:(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
單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單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户銀行:________________?開户銀行: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
2022監理合同 篇6
甲方:
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建築安裝工程承包條例》及《建築安裝工程總分包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雙方本着共同合作,互惠互利的原則,制定本合同,具體條款如下:
一、施工內容:給甲方園區內的兩棟廠房以清包的方式上彩鋼瓦,包括焊砣,下預埋件,上彩鋼瓦等相關彩鋼的項目。
二、甲方管理規定:
1、乙方在施工過程中必須按工地的各項施工管理制度執行。
2、乙方在施工過程中必須以報價單的施工項目、施工工藝、施工材料為準。
3、乙方在每天的下班前必須把施工工地的衞生搞好,做到每天清掃乾淨。
4、現場的施工材料必須堆放整齊,擺放有序。
5、乙方在施工過程中必須以公司簽訂的施工工期為準並在施工工期內完工。
三、合同籤生效後,甲方按如下表中約定直接向乙方支付工程款:付款方式如下:本工程的工程總價為:第一次:工程款為﹪第二次:工程款為﹪第三次:工程款為﹪
四、甲方責任:
1、甲方負責與乙方的各項協調工作。
2、負責協調乙方辦理入場的各項管理手續。
3、負責工程進展的監督檢查,竣工驗收。
五、乙方責任
1、乙方作為工程合同的具體執行人,要對甲方負責。
2、負責工程的施工管理、施工質量、施工工藝、施工材料、施工質量驗收工作。
3、必須保證施工人員的人身安全,出現各種安全事故乙方全權負責。
4、勞動保護用品及施工工具由乙方自行解決。
5、由於乙方對各種事故負全責,乙方應承擔各種事故給甲方造成的各種損失並賠償損失。
六、附則
1、本協議經甲乙雙方籤後生效。
2、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率。
3、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可另行商議。
甲方籤:乙方籤: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住所: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註冊號:
法定代表(負責)人:
2022監理合同 篇7
甲方委託乙方對工程的施工進行約定範圍內的監理。為明確雙方的職責、權利與義務,經雙方協商簽訂如下協議:
1.本協議書中的名詞和用語與下文提到的合同條款中規定的含義相同。
2.下列文件構成全部監理合同文件(以下稱本合同)不可分割的整體,各文件相互補充,若有不明確或不一致之處,以下列文件次序在先者為準:
(1)在本合同履行中雙方簽署的補充協議與修正文件;
(2)本合同協議書;
(3)合同專用條款;
(4)合同通用條款;
(5)施工監理委託書或監理中標通知書;
(6)與本合同有關的其它文件。
3.甲乙雙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的約定,承擔和履行各自的全部職責和義務。
4.雙方同意本合同約定監理範圍內和監理期內的監理酬金總額為人民幣_________元。
5.本合同施工監理期為_________個月(天),即從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6.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的代理人在協議書上簽字和加蓋公章後生效,至監理合同期滿並結清監理酬金終止。
7.本合同正本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副本份,雙方各執份。當正本與副本不一致時,以正本為準。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2022監理合同 篇8
【題 目】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合同
【頒佈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利部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發文編號】GF-20__-0211
發包人:______ 合同編號:_________
監理人:______ 簽定地點:_________
簽定時間:__年__月__日
依據《民法典》,__________(以下簡稱發包人)與__________(以下簡稱監理人),就本項工程建設有關事項,經雙方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發包人委託監理人按本建設監理合同要求進行項目的建設監理。
(一)工程概況:
1.工程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工程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工程規模及特性: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工程總投資:靜態:______________________
動態:______________________
5.工程總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監理範圍:按照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的範圍承擔監理業務。
(三)監理內容:按照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的內容承擔監理業務。
(四)工程建設監理的期限自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
(五)建設監理報酬為(大寫)______元,由發包人按本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方式、時間向監理人結算支付。
二、建設監理合同的組成文件及解釋順序。
(一)監理委託函或中標函。
(二)監理合同書。
(三)監理實施過程中雙方共同簽署的補充文件。
(四)專用合同條款。
(五)通用合同條款。
(六)監理招標書(或委託書)。
(七)監理投標書(或監理大綱)。
上列合同文件為一整體,代替了本合同書籤署前雙方簽署的所有的協議、會談記錄以及有關相互承諾的一切文件。
三、本合同書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託代理人簽字(蓋章)並加蓋本單位公章後生效。
四、本合同書正本一式兩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雙方各執一份;副本___份,各執___份。
發包人:_______(蓋章) 監理人:_______(蓋章)
法定代表人:_____(簽章) 法定代表人:_____(簽章)
委託代理人:_____(簽章) 委託代理人:_____(簽章)
郵編:________ 郵編:________
電話:________ 電話:________
傳真:________ 傳真:________
開户銀行:______ 開户銀行:______
賬號:________ 賬號:________
2022監理合同 篇9
第一部分 協議書
委託人(全稱):
監理人(全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信的原則,雙方就下述工程委託監理與相關服務事項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況
1. 工程名稱: ;
2. 工程地點: ;
3. 工程規模: ;
4. 工程概算投資額或建築安裝工程費: 。
二、詞語限定
協議書中相關詞語的含義與通用條件中的定義與解釋相同。
三、組成本合同的文件
1. 協議書;
2. 中標通知書(適用於招標工程)或委託書(適用於非招標工程);
3. 投標文件(適用於招標工程)或監理與相關服務建議書(適用於非招標工程);
4. 專用條件;
5. 通用條件;
6. 附錄,即:
附錄A 相關服務的範圍和內容
附錄B 委託人派遣的人員和提供的房屋、資料、設備
本合同簽訂後,雙方依法簽訂的補充協議也是本合同文件的組成部分。
四、總監理工程師
總監理工程師姓名: ,身份證號碼: ,註冊號: 。
五、簽約酬金
簽約酬金(大寫): (¥ )。
包括:
1. 監理酬金: 。
2. 相關服務酬金: 。
其中:
(1)勘察階段服務酬金: 。
(2)設計階段服務酬金: 。
(3)保修階段服務酬金: 。
(4)其他相關服務酬金: 。
六、期限
1. 監理期限:
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2. 相關服務期限:
(1)勘察階段服務期限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2)設計階段服務期限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3)保修階段服務期限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4)其他相關服務期限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七、雙方承諾
1. 監理人向委託人承諾,按照本合同約定提供監理與相關服務。
2. 委託人向監理人承諾,按照本合同約定派遣相應的人員,提供房屋、資料、設備,並按本合同約定支付酬金。
八、合同訂立
1. 訂立時間: 年 月 日。
2. 訂立地點: 。
3. 本合同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各執
份。
委託人: (蓋章) 監理人: (蓋章)
住所: 住所: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
的代理人:(簽字) 的代理人:(簽字)
開户銀行: 開户銀行:
賬號: 賬號:
電話: 電話:
傳真: 傳真:
電子郵箱: 電子郵箱:
第二部分 通用條件
1. 定義與解釋
1.1 定義
除根據上下文另有其意義外,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詞和用語應具有本款所賦予的含義:
1.1.1 “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約定實施監理與相關服務的建設工程。
1.1.2 “委託人”是指本合同中委託監理與相關服務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繼承人或受讓人。
1.1.3 “監理人”是指本合同中提供監理與相關服務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繼承人。
1.1.4 “承包人”是指在工程範圍內與委託人簽訂勘察、設計、施工等有關合同的當事人,及其合法的繼承人。
1.1.5 “監理”是指監理人受委託人的委託 ,依照法律法規、工程建設標準、勘察設計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階段對建設工程質量、進度、造價進行控制,對合同、信息進行管理,對工程建設相關方的關係進行協調,並履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法定職責的服務活動。
1.1.6 “相關服務”是指監理人受委託人的委託 ,按照本合同約定,在勘察、設計、保修等階段提供的服務活動。
1.1.7 “正常工作”指本合同訂立時通用條件和專用條件中約定的監理人的工作。
1.1.8 “附加工作”是指本合同約定的正常工作以外監理人的工作。
1.1.9 “項目監理機構”是指監理人派駐工程負責履行本合同的組織機構。
1.1.10 “總監理工程師”是指由監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書面授權,全面負責履行本合同、主持項目監理機構工作的註冊監理工程師。
1.1.11 “酬金”是指監理人履行本合同義務,委託人按照本合同約定給付監理人的金額。
1.1.12 “正常工作酬金”是指監理人完成正常工作,委託人應給付監理人並在協議書中載明的簽約酬金額。
1.1.13 “附加工作酬金”是指監理人完成附加工作,委託人應給付監理人的金額。
1.1.14 “一方”是指委託人或監理人;“雙方”是指委託人和監理人;“第三方”是指除委託人和監理人以外的有關方。
1.1.15 “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1.1.16 “天”是指第一天零時至第二天零時的時間。
1.1.17“月”是指按公曆從一個月中任何一天開始的一個公曆月時間。
1.1.18 “不可抗力”是指委託人和監理人在訂立本合同時不可預見,在工程施工過程中不可避免發生並不能克服的自然災害和社會性突發事件,如地震、海嘯、瘟疫、水災、騷亂、暴動、戰爭和專用條件約定的其他情形。
1.2 解釋
1.2.1本合同使用中文書寫、解釋和説明。如專用條件約定使用兩種及以上語言文字時,應以中文為準。
1.2.2 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應能相互解釋、互為説明。除專用條件另有約定外,本合同文件的解釋順序如下:
(1)協議書;
(2)中標通知書(適用於招標工程)或委託書(適用於非招標工程);
(3)專用條件及附錄A、附錄B;
(4)通用條件;
(5)投標文件(適用於招標工程)或監理與相關服務建議書(適用於非招標工程)。
雙方簽訂的補充協議與其他文件發生矛盾或歧義時,屬於同一類內容的文件,應以最新簽署的為準。
2. 監理人的義務
2.1 監理的範圍和工作內容
2.1.1 監理範圍在專用條件中約定。
2.1.2 除專用條件另有約定外,監理工作內容包括:
(1)收到工程設計文件後編制監理規劃,並在第一次工地會議7天前報委託人。根據有關規定和監理工作需要,編制監理實施細則;
(2)熟悉工程設計文件,並參加由委託人主持的圖紙會審和設計交底會議;
(3)參加由委託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會議;主持監理例會並根據工程需要主持或參加專題會議;
(4)審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組織設計,重點審查其中的質量安全技術措施、專項施工方案與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符合性;
(5)檢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質量、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及組織機構和人員資格;
(6)檢查施工承包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配備情況;
(7)審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進度計劃,核查承包人對施工進度計劃的調整;
(8)檢查施工承包人的試驗室;
(9)審核施工分包人資質條件;
(10)查驗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測量放線成果;
(11)審查工程開工條件,對條件具備的簽發開工令;
(12)審查施工承包人報送的工程材料、構配件、設備質量證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並按規定對用於工程的材料採取平行檢驗或見證取樣方式進行抽檢;
(13)審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請,簽發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證書,並報委託人審核、批准;
(14)在巡視、旁站和檢驗過程中,發現工程質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隱患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並報委託人;
(15)經委託人同意,簽發工程暫停令和復工令;
(16)審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採用新材料、新工藝、新技術、新設備的論證材料及相關驗收標準;
(17)驗收隱蔽工程、分部分項工程;
(18)審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變更申請,協調處理施工進度調整、費用索賠、合同爭議等事項;
(19)審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驗收申請,編寫工程質量評估報告;
(20)參加工程竣工驗收,簽署竣工驗收意見;
(21)審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結算申請並報委託人;
(22)編制、整理工程監理歸檔文件並報委託人。
2.1.3 相關服務的範圍和內容在附錄A中約定。
2.2 監理與相關服務依據
2.2.1 監理依據包括:
(1)適用的法律、行政法規及部門規章;
(2)與工程有關的標準;
(3)工程設計及有關文件;
(4)本合同及委託人與第三方簽訂的與實施工程有關的其他合同。
雙方根據工程的行業和地域特點,在專用條件中具體約定監理依據。
2.2.2 相關服務依據在專用條件中約定。
2.3 項目監理機構和人員
2.3.1 監理人應組建滿足工作需要的項目監理機構,配備必要的檢測設備。項目監理機構的主要人員應具有相應的資格條件。
2.3.2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總監理工程師及重要崗位監理人員應保持相對穩定,以保證監理工作正常進行。
2.3.3監理人可根據工程進展和工作需要調整項目監理機構人員。監理人更換總監理工程師時,應提前7天向委託人書面報告,經委託人同意後方可更換;監理人更換項目監理機構其他監理人員,應以相當資格與能力的人員替換,並通知委託人。
2.3.4 監理人應及時更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監理人員:
(1)嚴重過失行為的;
(2)有違法行為不能履行職責的;
(3)涉嫌犯罪的;
(4)不能勝任崗位職責的;
(5)嚴重違反職業道德的;
(6)專用條件約定的其他情形。
2.3.5 委託人可要求監理人更換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的項目監理機構人員。
2.4 履行職責
監理人應遵循職業道德準則和行為規範,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工程建設有關標準及本合同履行職責。
2.4.1 在監理與相關服務範圍內,委託人和承包人提出的意見和要求,監理人應及時提出處置意見。當委託人與承包人之間發生合同爭議時,監理人應協助委託人、承包人協商解決。
2.4.2 當委託人與承包人之間的合同爭議提交仲裁機構仲裁或人民法院審理時,監理人應提供必要的證明資料。
2.4.3 監理人應在專用條件約定的授權範圍內,處理委託人與承包人所簽訂合同的變更事宜。如果變更超過授權範圍,應以書面形式報委託人批准。
在緊急情況下,為了保護財產和人身安全,監理人所發出的指令未能事先報委託人批准時,應在發出指令後的24小時內以書面形式報委託人。
2.4.4 除專用條件另有約定外,監理人發現承包人的人員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的,有權要求承包人予以調換。
2.5 提交報告
監理人應按專用條件約定的種類、時間和份數向委託人提交監理與相關服務的報告。
2.6 文件資料
在本合同履行期內,監理人應在現場保留工作所用的圖紙、報告及記錄監理工作的相關文件。工程竣工後,應當按照檔案管理規定將監理有關文件歸檔。
2.7 使用委託人的財產
監理人無償使用附錄B中由委託人派遣的人員和提供的房屋、資料、設備。除專用條件另有約定外,委託人提供的房屋、設備屬於委託人的財產,監理人應妥善使用和保管,在本合同終止時將這些房屋、設備的清單提交委託人,並按專用條件約定的時間和方式移交。
3.委託人的義務
3.1 告知
委託人應在委託人與承包人簽訂的合同中明確監理人、總監理工程師和授予項目監理機構的權限。如有變更,應及時通知承包人。
3.2 提供資料
委託人應按照附錄B約定,無償向監理人提供工程有關的資料。在本合同履行過程中,委託人應及時向監理人提供最新的與工程有關的資料。
3.3 提供工作條件
委託人應為監理人完成監理與相關服務提供必要的條件。
3.3.1 委託人應按照附錄B約定,派遣相應的人員,提供房屋、設備,供監理人無償使用。
3.3.2 委託人應負責協調工程建設中所有外部關係,為監理人履行本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條件。
3.4 委託人代表
委託人應授權一名熟悉工程情況的代表,負責與監理人聯繫。委託人應在雙方簽訂本合同後7天內,將委託人代表的姓名和職責書面告知監理人。當委託人更換委託人代表時,應提前7天通知監理人。
3.5 委託人意見或要求
在本合同約定的監理與相關服務工作範圍內,委託人對承包人的任何意見或要求應通知監理人,由監理人向承包人發出相應指令。
3.6 答覆
委託人應在專用條件約定的時間內,對監理人以書面形式提交併要求作出決定的事宜,給予書面答覆。逾期未答覆的,視為委託人認可。
3.7 支付
委託人應按本合同約定,向監理人支付酬金。
4. 違約責任
4.1 監理人的違約責任
監理人未履行本合同義務的,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4.1.1 因監理人違反本合同約定給委託人造成損失的,監理人應當賠償委託人損失。賠償金額的確定方法在專用條件中約定。監理人承擔部分賠償責任的,其承擔賠償金額由雙方協商確定。
4.1.2 監理人向委託人的索賠不成立時,監理人應賠償委託人由此發生的費用。
4.2 委託人的違約責任
委託人未履行本合同義務的,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4.2.1 委託人違反本合同約定造成監理人損失的,委託人應予以賠償。
4.2.2 委託人向監理人的索賠不成立時,應賠償監理人由此引起的費用。
4.2.3 委託人未能按期支付酬金超過28天,應按專用條件約定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4.3 除外責任
因非監理人的原因,且監理人無過錯,發生工程質量事故、安全事故、工期延誤等造成的損失,監理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因不可抗力導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時,雙方各自承擔其因此而造成的損失、損害。
5. 支付
5.1 支付貨幣
除專用條件另有約定外,酬金均以人民幣支付。涉及外幣支付的,所採用的貨幣種類、比例和匯率在專用條件中約定。
5.2 支付申請
監理人應在本合同約定的每次應付款時間的7天前,向委託人提交支付申請書。支付申請書應當説明當期應付款總額,並列出當期應支付的款項及其金額。
5.3 支付酬金
支付的酬金包括正常工作酬金、附加工作酬金、合理化建議獎勵金額及費用。
5.4 有爭議部分的付款
委託人對監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請書有異議時,應當在收到監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請書後7天內,以書面形式向監理人發出異議通知。無異議部分的款項應按期支付,有異議部分的款項按第7條約定辦理。
6. 合同生效、變更、暫停、解除與終止
6.1生效
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專用條件另有約定外,委託人和監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在協議書上簽字並蓋單位章後本合同生效。
6.2變更
6.2.1 任何一方提出變更請求時,雙方經協商一致後可進行變更。
6.2.2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監理人原因導致監理人履行合同期限延長、內容增加時,監理人應當將此情況與可能產生的影響及時通知委託人。增加的監理工作時間、工作內容應視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確定方法在專用條件中約定。
6.2.3合同生效後,如果實際情況發生變化使得監理人不能完成全部或部分工作時,監理人應立即通知委託人。除不可抗力外,其善後工作以及恢復服務的準備工作應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確定方法在專用條件中約定。監理人用於恢復服務的準備時間不應超過28天。
6.2.4合同簽訂後,遇有與工程相關的法律法規、標準頒佈或修訂的,雙方應遵照執行。由此引起監理與相關服務的範圍、時間、酬金變化的,雙方應通過協商進行相應調整。
6.2.5 因非監理人原因造成工程概算投資額或建築安裝工程費增加時,正常工作酬金應作相應調整。調整方法在專用條件中約定。
6.2.6 因工程規模、監理範圍的變化導致監理人的正常工作量減少時,正常工作酬金應作相應調整。調整方法在專用條件中約定。
6.3 暫停與解除
除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外,當一方無正當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約定的義務時,另一方可以根據本合同約定暫停履行本合同直至解除本合同。
6.3.1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由於雙方無法預見和控制的原因導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無法繼續履行或繼續履行已無意義,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或監理人的部分義務。在解除之前,監理人應作出合理安排,使開支減至最小。
因解除本合同或解除監理人的部分義務導致監理人遭受的損失,除依法可以免除責任的情況外,應由委託人予以補償,補償金額由雙方協商確定。
解除本合同的協議必須採取書面形式,協議未達成之前,本合同仍然有效。
6.3.2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因非監理人的原因導致工程施工全部或部分暫停,委託人可通知監理人要求暫停全部或部分工作。監理人應立即安排停止工作,並將開支減至最小。除不可抗力外,由此導致監理人遭受的損失應由委託人予以補償。
暫停部分監理與相關服務時間超過182天,監理人可發出解除本合同約定的該部分義務的通知;暫停全部工作時間超過182天,監理人可發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本合同自通知到達委託人時解除。委託人應將監理與相關服務的酬金支付至本合同解除日,且應承擔第4.2款約定的責任。
6.3.3 當監理人無正當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約定的義務時,委託人應通知監理人限期改正。若委託人在監理人接到通知後的7天內未收到監理人書面形式的合理解釋,則可在7天內發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達監理人時本合同解除。委託人應將監理與相關服務的酬金支付至限期改正通知到達監理人之日,但監理人應承擔第4.1款約定的責任。
6.3.4 監理人在專用條件5.3中約定的支付之日起28天后仍未收到委託人按本合同約定應付的款項,可向委託人發出催付通知。委託人接到通知14天后仍未支付或未提出監理人可以接受的延期支付安排,監理人可向委託人發出暫停工作的通知並可自行暫停全部或部分工作。暫停工作後14天內監理人仍未獲得委託人應付酬金或委託人的合理答覆,監理人可向委託人發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達委託人時本合同解除。委託人應承擔第4.2.3款約定的責任。
6.3.5 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時,一方應立即通知另一方,可暫停或解除本合同。
6.3.6 本合同解除後,本合同約定的有關結算、清理、爭議解決方式的條件仍然有效。
6.4 終止
以下條件全部滿足時,本合同即告終止:
(1)監理人完成本合同約定的全部工作;
(2)委託人與監理人結清並支付全部酬金。
7. 爭議解決
7.1協商
雙方應本着誠信原則協商解決彼此間的爭議。
7.2調解
如果雙方不能在14天內或雙方商定的其他時間內解決本合同爭議,可以將其提交給專用條件約定的或事後達成協議的調解人進行調解。
7.3仲裁或訴訟
雙方均有權不經調解直接向專用條件約定的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8. 其他
8.1 外出考察費用
經委託人同意,監理人員外出考察發生的費用由委託人審核後支付。
8.2 檢測費用
委託人要求監理人進行的材料和設備檢測所發生的費用,由委託人支付,支付時間在專用條件中約定。
8.3 諮詢費用
經委託人同意,根據工程需要由監理人組織的相關諮詢論證會以及聘請相關專家等發生的費用由委託人支付,支付時間在專用條件中約定。
8.4 獎勵
監理人在服務過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議,使委託人獲得經濟效益的,雙方在專用條件中約定獎勵金額的確定方法。獎勵金額在合理化建議被採納後,與最近一期的正常工作酬金同期支付。
8.5 守法誠信
監理人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從與實施工程有關的第三方處獲得任何經濟利益。
8.6 保密
雙方不得泄露對方申明的保密資料,亦不得泄露與實施工程有關的第三方所提供的保密資料,保密事項在專用條件中約定。
8.7 通知
本合同涉及的通知均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並在送達對方時生效,收件人應書面簽收。
8.8 著作權
監理人對其編制的文件擁有著作權。
監理人可單獨或與他人聯合出版有關監理與相關服務的資料。除專用條件另有約定外,如果監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間及本合同終止後兩年內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關監理與相關服務的資料,應當徵得委託人的同意。
第三部分 專用條件
1. 定義與解釋
1.2 解釋
1.2.1 本合同文件除使用中文外,還可用 。
1.2.2 約定本合同文件的解釋順序為: 。
2. 監理人義務
2.1 監理的範圍和內容
2.1.1 監理範圍包括:
。
2.1.2 監理工作內容還包括:
。
2.2 監理與相關服務依據
2.2.1 監理依據包括:
。
2.2.2 相關服務依據包括: 。
2.3項目監理機構和人員
2.3.4 更換監理人員的其他情形: 。
2.4 履行職責
2.4.3 對監理人的授權範圍:
。
在涉及工程延期 天內和(或)金額 萬元內的變更,監理人不需請示委託人即可向承包人發佈變更通知。
2.4.4 監理人有權要求承包人調換其人員的限制條件: 。
2.5 提交報告
監理人應提交報告的種類(包括監理規劃、監理月報及約定的專項報告)、時間和份數:
。
2.7 使用委託人的財產
附錄B中由委託人無償提供的房屋、設備的所有權屬於: 。
監理人應在本合同終止後 天內移交委託人無償提供的房屋、設備,移交的時間和方式為: 。
3. 委託人義務
3.4 委託人代表
委託人代表為: 。
3.6 答覆
委託人同意在 天內,對監理人書面提交併要求做出決定的事宜給予書面答覆。
4. 違約責任
4.1 監理人的違約責任
4.1.1監理人賠償金額按下列方法確定:
賠償金=直接經濟損失×正常工作酬金÷工程概算投資額(或建築安裝工程費)
4.2 委託人的違約責任
4.2.3 委託人逾期付款利息按下列方法確定:
逾期付款利息=當期應付款總額×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拖延支付天數
5. 支付
5.1 支付貨幣
幣種為: ,比例為: ,匯率為: 。
5.3 支付酬金
正常工作酬金的支付:
支付次數 支付時間 支付比例 支付金額(萬元)
首付款 本合同簽訂後7天內
第二次付款
第三次付款
……
最後付款 監理與相關服務期屆滿14天內
6. 合同生效、變更、暫停、解除與終止
6.1 生效
本合同生效條件: 。
6.2 變更
6.2.2 除不可抗力外, 因非監理人原因導致本合同期限延長時,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確定:
附加工作酬金=本合同期限延長時間(天)×正常工作酬金÷協議書約定的監理與相關服務期限(天)
6.2.3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確定:
附加工作酬金=善後工作及恢復服務的準備工作時間(天)×正常工作酬金÷協議書約定的監理與相關服務期限(天)
6.2.5 正常工作酬金增加額按下列方法確定:
正常工作酬金增加額=工程投資額或建築安裝工程費增加額×正常工作酬金÷工程概算投資額(或建築安裝工程費)
6.2.6 因工程規模、監理範圍的變化導致監理人的正常工作量減少時,按減少工作量的比例從協議書約定的正常工作酬金中扣減相同比例的酬金。
7. 爭議解決
7.2 調解
本合同爭議進行調解時,可提交 進行調解。
7.3 仲裁或訴訟
合同爭議的最終解決方式為下列第 種方式:
(1)提請 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
(2)向 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8. 其他
8.2 檢測費用
委託人應在檢測工作完成後 天內支付檢測費用。
8.3 諮詢費用
委託人應在諮詢工作完成後 天內支付諮詢費用。
8.4 獎勵
合理化建議的獎勵金額按下列方法確定為:
獎勵金額=工程投資節省額×獎勵金額的比率;
獎勵金額的比率為 %。
8.6 保密
委託人申明的保密事項和期限: 。
監理人申明的保密事項和期限: 。
第三方申明的保密事項和期限: 。
8.8著作權
監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間及本合同終止後兩年內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關監理與相關服務的資料的限制條件:
。
9. 補充條款
。
附錄A 相關服務的範圍和內容
A-1 勘察階段:
。
A-2 設計階段:
。
A-3 保修階段:
。
A-4 其他(專業技術諮詢、外部協調工作等):
。
附錄B 委託人派遣的人員和提供的房屋、資料、設備
B-1 委託人派遣的人員
名稱 數量 工作要求 提供時間
1. 工程技術人員
2. 輔助工作人員
3. 其他人員
B-2 委託人提供的房屋
名稱 數量 面積 提供時間
1. 辦公用房
2. 生活用房
3. 試驗用房
4. 樣品用房
用餐及其他生活條件
B-3 委託人提供的資料
名稱 份數 提供時間 備註
1. 工程立項文件
2. 工程勘察文件
3. 工程設計及施工圖紙
4. 工程承包合同及其他相關合同
5. 施工許可文件
6. 其他文件
B-4 委託人提供的設備
名稱 數量 型號與規格 提供時間
1. 通訊設備
2. 辦公設備
3. 交通工具
4. 檢測和試驗設備
2022監理合同 篇10
詞語定義、適用語言和法規
第一條?下列名詞和用語,除上下文另有規定外,具有如下含義。
(1)“工程”是指業主委託實施監理的工程。
(2)“業主”是指承擔直接投資責任的、委託監理業務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3)“監理單位”是指承擔監理業務和監理責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4)“監理機構”是指監理單位派駐本工程現場實施監理業務的組織。
(5)“第三方”是指除業主、監理單位以外與工程建設有關的當事人。
(6)“工程建設監理”包括正常的監理工作、附加工作額外工作。
(7)“日”是指任何一個午夜至下一個午夜間的時間段。
(8)“月”是根據公曆從一個月份中任何一天開始到下一個月相應日期的前一天的時間段。
第二條?工程建設監理合同適用的法規是國家的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專用條件中議定的部門規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規、地方規章。
第三條?監理合同的書寫、解釋和説明,以漢語為主導語言。當不同語言文本發生不同解釋時,以漢語合同文本為準。
監理單位的義務
第四條?由業主報送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及其監理機構主要成員名單、監理規劃,完成監理合同專用條件中約定的監理工程範圍內的監理業務。
第五條?監理機構在履行本合同的義務期間,應運用合理的技能,為業主提供與其監理機構水平相適應的諮詢意見,認真、勤奮地工作。幫助業主實現合同預定的目標,公正地維護各方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監理機構使用業主提供的設施和物品屬於業主的財產。在監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時,應將其設施和剩餘的物品庫存清單提交給業主,並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移交此類設施和物品。
第七條?在本合同期內或合同終止後,未徵得有關方同意,不得泄露與本工程、本合同業務活動有關的保密資料。
業主的義務
第八條?業主應當負責工程建設的所有外部關係的協商,為監理工作提供外部條件。
第九條?業主應當在雙方約定的時間內向監理機構提供與工程有關的為監理機構所需要的工程資料並保證該資料的準確性。
第十條?業主應當在約定的時間內就監理單位書面提交併要求作出決定的一切事宜作出書面決定。
第十一條?業主應當授權一名熟悉本工程情況、能迅速作出決定的常駐代表,負責與監理單位聯繫。更換常駐代表,要提前通知監理單位。
第十二條?業主應當將授予監理單位的監理權利,以及監理機構主要成員的職能分工,及時書面通知已選定的第三方,並在與第三方簽訂的合同中予以明確。
第十三條?業主應為監理機構提供如下協助:
(1)獲取本工程使用的原材料、構配件、機械設備等生產廠家名錄。
(2)提供與本工程有關的協作單位、配合單位的名錄。
監理單位的權利
第十六條?業主在委託的工程範圍內,授予監理單位以下監理權利:
(1)選擇工程總設計單位和施工總承包單位的建議權。
(2)選擇工程分包設計單位和施工分包單位的確認權與否定權。
(3)工程建設有關事項包括工程規模、設計標準、規劃設計、生產工藝設計和使用功能要求,向業主的建議權。
(4)工程結構設計和其他專業設計中的技術問題,按照安全和優化的原則,自主向設計單位提出建議,並向業主提出書面報告;如果由於擬提出的建議會提高工程造價,或延長工期,應當事先取得業主的同意。
(5)工程施工組織設計和技術方案,按照保質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則,自主向承建商提出建議,並向業主提出書面報告;如果由於擬提出的建議會提高工程造價、延長工期,應當事先取得業主的同意。
(6)工程建設有關的協作單位的組織協調的主持權,重要協調事項應當事先向業主報告。
(7)報經業主同意後,發佈開工令、停工令、復工令。
(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質量的檢驗權。對於不符合設計要求及國家質量標準的材料設備,有權通知承建商停止使用;不符合規範和質量標準的工序、分項分部工程和不安全的施工作業,有權通知承建商停工整改、返工。承建商取得監理機構復工令後才能復工。發佈停、復工令應當事先向業主報告,如在緊急情況下未能事先報告時,則應在24小時內向業主作出書面報告。
(9)工程施工進度的檢查、監督權,以及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提前或超過工程承包合同規定的竣工期限的簽訂權。
(10)在工程承包合同約定的工程價格範圍內,工程款支付的審核和籤認權,以及結算工程款的複核確認權與否定權,未經監理機構簽字確認,業主不支付工程款。
第十七條?監理機構在業主授權下,可對任何第三方合同的義務提出變更。如果由此嚴重影響了工程費用,或質量、進度,則這種變更須經業主事先批准。在緊急情況下未能事先報業主批准時,監理機構所作的變更也應儘快通知業主。在監理過程中如發現承建商工作不力,監理機構可提出調換有關人員的建議。
第十八條?在委託的工程範圍內,業主或第三方對對方的任何意見和要求(包括索賠要求),均必須首先向監理機構提出,由監理機構研究處置意見,再同雙方協商確定。當業主和第三方發生爭議時,監理機構應根據自己的職能,以_____的身份判斷,公正地進行調解。當其雙方的爭議由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_____機關進行調解和_____時,應當提供作證的事實材料。
業主的權利
第十九條?業主有選定工程總設計單位和總承包單位,以及與其訂立合同的簽定權。
第二十條?業主有對工程規模、設計標準、規劃設計、生產工藝設計和設計使用功能要求的認定權,以及對工程設計變更的審批權。
第二十一條?監理單位調換總監理工程師須經業主同意。
第二十二條?業主有權要求監理機構提交監理工作月度報告及監理業務範圍內的專項報告。
第二十三條?業主有權要求監理單位更換不稱職的監理人員,直到終止合同。
監理單位的責任
第二十四條?監理單位的責_____即監理合同有效期。在監理過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設進度的推遲或延誤而超過約定的日期,雙方應進一步約定相應延長的合同期。
第二十五條?監理單位在責_____內,應當履行監理合同中約定的義務。如果因監理單位過失而造成了經濟損失,應當向業主進行賠償。累計賠償總額不應超過監理酬金總數(除去税金)。
第二十六條?監理單位對第三方違反合同規定的質量要求和完工(交圖、交貨)時限,不承擔責任。
因不可抗力導致監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監理單位不承擔責任。
第二十七條?監理單位向業主提出賠償要求不能成立時,監理單位應當補償由於該索賠所導致業主的各種費用支出。
業主的責任
第二十八條?業主應當履行監理合同約定的義務,如有違反則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賠償給監理單位造成的經濟損失。
第二十九條?業主如果向監理單位提出的賠償要求不能成立,則應當補償由該索賠所引起的監理單位的各種費用支出。
合同生效、變更與終止
第三十條?本合同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一條?由於業主或第三方的原因使監理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續時間,則監理單位應當將此情況與可能產生的影響及時通知業主。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視為附加工作,完成監理業務的時間應當相應延長,並得到額外的酬金。
第三十二條?在監理合同簽訂後,實際情況發生變化,使得監理單位不能全部或部分執行監理業務時,監理單位應當立即通知業主。該監理業務的完成時間應予延長。當恢復執行監理業務時,應當增加不超過42天的時間用於恢復執業監理業務。並按雙方約定的數量支付監理酬金。
第三十三條?業主如果要求監理單位全部或部分暫停執行監理業務或終止監理合同,則應當在56天前通知監理單位,監理單位應當立即安排停止執行監理業務。
當業主認為監理單位無正當理由而又未履行監理義務時,可向監理單位發出指明其未履行義務的通知。若業主發出通知後21天內沒收到滿意答覆,可在第一個通知發出後35天內發出終止監理合同的通知,監理合同即行終止。業主在約定期限內未行使其解除權的,該權利消滅。
第三十四條?監理單位在應當獲得監理酬金之日起30天內仍未收到支付單據,而業主又未對監理單位提出任何書面意見時,或根據第32條或第33條已暫停執行監理業務時限超過半年時,監理單位可向業主發出終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終止監理合同的通知發出後14天內未得到業主答覆,可進一步發出終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次通知發出後42末內仍未得到業主答覆,可終止合同,或自行暫停或繼續暫停執行全部或部分監理業務。
第三十五條?監理單位由於非自己的原因而暫停或終止執行監理業務,其善後工作以及恢復執行監理業務的工作,應當視為額外工作,有權得到額外的時間和酬金。
第三十六條?合同的協議終止並不影響各方應有的權利和應當承擔的責任。
監理酬金
第三十七條?正常的監理業務、附加工作和額外工作的酬金,按照監理合同專用條件約定的方法計取,並按約定的時間和數額支付。
第三十八條?如果業主在規定的支付期限內未支付監理酬金,自規定支付之日起,應當向監理單位補償應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額按規定支付期限最後一日銀行貸款利息率乘以拖欠酬金時間計算。
第三十九條?支付監理酬金所採用的貨幣幣種、匯率由合同專用條件約定。
第四十條?如果業主對監理單位提交的支付通知書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項目提出異議,應當在收到支付通知書24小時內監理單位發出異議的通知,但業主不得拖延其他無異議酬金項目的支付。
其他
第四十一條?委託的工程建設監理所必要的監理人員出外考察,經業主同意後其所需費用由業主負擔。
第四十二條?監理單位如須另聘專家諮詢或協助,在監理業務範圍內其費用由監理單位承擔,監理業務範圍以外,其費用由業主承擔。
第四十三條?監理機構在監理工作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議,使業主得到了經濟效益,業主給予適當的物質獎勵。(具體獎勵方法參見“專用條件”。)
第四十四條?未經對方的書面同意,無論業主或監理單位均不得轉讓本合同約定的權利和義務。
第四十五條?除業主書面同意外,監理單位及職員不應接受監理合同約定以外的與監理工程項目有關的報酬。
監理單位不得參與可能與合同規定的與業主的利益相沖突的任何活動。
爭議的解決
第四十六條?因違反或終止合同而引起的對損失和損害的賠償,業主與監理單位之間應當協商解決,如未能達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門調解,仍不能達成一致時,根據雙方約定提交_____機關_____,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工程建設監理合同專用條件
第二條?本合同適用的法規及監理依據:
第四條?監理業務:
第八條?外部條件包括:
第九條?雙方約定的業主應提供的工程資料及提供時間:
第十條?業主應在____天內對監理單位書面提交併要求作出決定的事宜作出書面答覆。
監理單位自備的,業主給予經濟補償的設施如下:
第二十五條?監理單位在責_____內如果失職,同意按以下辦法承擔責任,賠償損失:
賠償金=直接經濟損失_________酬金比率(扣除税金)
第三十七條?業主同意按以下的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監理單位的酬金:
業主同意按以下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附加工作酬金:
業主同意以下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額外工作酬金:
第三十九條?雙方同意用____支付酬金,按____匯率計付。
第四十三條?獎勵辦法:
第四十六條?工程建設監理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時,業主與監理單位應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雙方同意由________委員會_____(雙方不在本合同中約定_____機構,事後又沒有達成書面_____協議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訴)?附加協議條款:
《工程建設監理合同》使用説明
《工程建設監理合同》包括《工程建設監理合同標準條件》和《工程建設監理合同專用條件》(以下簡稱為《標準條件》、《專用條件》)。
《標準條件》適用於各個工程項目建設監理委託,各個業主和監理單位都應當遵守。《專用條件》是各個工程項目根據自己的個性和所處的自然和社會環境,由業主和監理單位協商一致後進行填寫。雙方如果認為需要,還可在其中增加約定的補充條款和修正條款。
現對《專用條件》的填寫説明如下:
《專用條件》應當對應《標準條件》的順序進行填寫。
例如:
“第二條”,要根據工程的具體情況,填寫所適用的部門、地方法規、規章。
“第四條”,在協商和寫明其“監理工程範圍”時,一般要與工程項目總概算、單位工程概算所涵蓋的工程範圍相一致,或與工程總承包合同、分包合同所涵蓋工程範圍相一致。
在寫明“監理業務”時,首先要寫明是承擔哪個階段的監理業務,或設計階段的監理業務,或施工和保修階段的監理業務,或全過程的監理業務;其次要詳細寫明委託階段內每項具體監理工作,應當避免遺漏。其辦法可按照《建設監理規定》中所列的監理內容和《監理大綱》所列的監理內容進一步細化。
如果業主還要求監理單位承擔一些諮詢業務和事務性工作,也應當在本條款中詳細列出。例如,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編制概預算、編制標底、提供改造交通、供水、供電設施的技術方案等。又例如,辦理購地拆遷,提供臨時設施的設計和監督其施工等。
“第十四條”,在填寫業主提供的設施和監理單位自備的設備時,一般是指下列設施與設備:(1)檢測試驗設備;(2)測量設備;(3)通信設備;(4)交通設備;(5)氣象設備;(6)照相錄像設備;(7)電算設備;(8)打字複印設備;(9)辦公用房;(10)生活用房。
在寫明業主給予監理單位自備設備經濟補償時,一般應寫明補償金額。其計算方法為:補償金額=設施在工程上使用時間佔折舊年限的比率_________設施原值+管理費。
“第十五條”,如果雙方同意,可在專用條件中設立此條款。在填寫此條款時應寫明提供的人數和時間。
“第二十六條”,在寫明“賠償額”時,應寫明其計算方法。
“第三十七條”,在寫明“監理任務酬金”時,按照國家物價局和建設部(92)價費字497號文《工程建設監理費有關規定的通知》的規定計收。其支付時間應當寫明某年某月某日支付數額。
在寫明“附加工作酬金”時,應當寫明如果業主未按原約定提供職員或服務員,或設施,業主應當按照監理實際用於這方面的費用給以完全補償。還應寫明,如果由於業主或第三方的阻礙或延誤而使監理單位發生附加工作,也應當支付酬金。計算方法為:酬金=附加工作日數_________監理任務平均酬金額。在寫明其支付時間時,應當寫明在其發生後的多少天內支付。
在寫明“額外工作酬金”時,應當寫明如果由於非監理單位的原因所發生的監理業務暫停,其暫停時間和用於恢復執行監理業務的時間為額外工作時間。如果中途中止委託合同而必須進行的善後工作時間也屬於額外工作時間。額外工作時間均應收取酬金。其計算方法為:酬金=額外工作日數_________監理業務日平均酬金額。在寫明其支付時間時,應寫明其後的多少天內支付。
“第四十三條”,如果雙方同意,可以在專用條件中設立此條款。在填寫此條款時應當寫明在什麼情況下業主給予獎勵以及獎勵辦法。例如,由於監理單位的合理化建議而使業主獲得實際經濟利益,其獎勵辦法可參照____獎勵辦法。
2022監理合同 篇11
水運工程施工監理合同工程名稱:
甲
方:
乙
方:
年
月
日
目
錄
一、 合同協議書
二、 合同通用條款
第1條 詞語定義
第2條 法規、語言和聯繫方式
附件下載:水運工程施工監理合同
2022監理合同 篇12
業主:____________
監理單位:____________
鑑於業主已委託監理單位為____工程提供監理服務並已接受了監理單位就此提出的項目建議書,為明確雙方在合同期間的義務、責任、權力和利益.茲就以下事項達成協議:
一、本協議書中的詞句和用語與“公路工程施工監理合同”中通用條件所規定的定義相同。
二、下列文件是本協議書的組成部分,應作為協議書的有效內容予以遵守和執行。
1.公路工程施工監理中標函或委託函
2.公路工程施工監理合同通用條件
3.公路工程施工監理合同專用條件
4.《公路工程施工監理規範》(JTJ077-95)
5.公路工程施工監理招、投標文件
6.雙方籤認的補充或修正文件
7.其它文件
8.附件:
附件A——監理服務的形式、範圍與內容
附件B——業主提供的監理工作條件
附件C——監理服務的費用與支付
其它附件
三、業主在此同意按照本監理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方式,向監理單位支付根據監理合同規定應支付的費用和提供監理工作條件。
四、監理單位基於業主的上述保證,在此向業主承諾按照本監理合同的規定履行監理服務。
五、本協議書經雙方簽字蓋章後,自___年___月__日生效,至___年___月___日終止,在按照監理合同的規定結清監理服務費用後自然失效。
六、本協議書正本一式兩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業主:_____(蓋章)
監理單位:_____(蓋章)
日期:______
2022監理合同 篇13
本合同書由項目法人(業主)?(以下簡稱"甲方")與監理單位?(以下簡稱"乙方")協商一致簽訂。
一、甲方委託乙方,按本合同書要求進行?工程項目的建設監理。
1.1?建設監理範圍與內容在合同附件中予以確定。
1.2?建設監理服務期限由?年?月?日至?年?月?日。
1.3?本工程項目建設監理費用金額(人民幣)?由甲方按附件規定向乙方結算支付。
二、本合同組成文件及其順序為:
2.1?建設監理合同書;
2.2?建設監理實施過程中甲乙雙方共同簽署的或按合同文件規定有效的補充與修改文件;
2.3?建設監理合同附件;
2.4?建設監理合同專用條件;
2.5?建設監理合同標準條件;
2.6?建設監理投標書;
2.7?建設監理招標書(或委託書)及其澄清文件。
三、合同組成文件形成一個整體,互為補充和解釋。其內容若有歧義,以所列順序,在前者為準。
四、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簽字並加蓋本單位公章後生效。合同雙方各持合同正本一份和副本若干份。
甲方(章):
乙方(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地址:
電話:
電話:
郵編:
郵編:
傳真:
傳真:
開户銀行:
開户銀行:
賬號:
賬號:
本合同籤於?年?月?日
簽約地點:
2022監理合同 篇14
甲 方:
乙 方:
年 月
第一部分 前言
委託人(下稱甲方):
監理人(下稱乙方):
1、 委託人委託監理人監理的工程(以下筒稱“本工程”)概況如下:
(1)工程項目名稱:
(2)工程建設地點:
(3)工程規模:
(4)開工時間:[ ]年[ ]月[ ]日
(5)完工時間:[ ]年[ ]月[ ]日
(6)總投資:
(7)設計單位:
(8)施工單位:
2. 本合同中的有關詞語含義與本合同第三部分《標準條件》中賦予它們的定義相同。
3. 監理人向委託人承諾,按照本合同的規定,承擔本合同專用條件中議定範圍內的監理業務。
4. 監理工作的內容:
5、委託人向監理人承諾按照本合同註明的期限、方式、幣種,向監理人支付報酬。
第二部分 合同總價款及付款方式
1本項目經雙方確定合同總價款:rmb: [ ]元,大寫人民幣: 。經審計最終審計合同費用如超出合同價格,則乙方承諾按此合同價格執行;如最終審計費用低於合同價格,則按審計價格執行。
2 甲方按電匯或支票方式將合同價款支付給乙方。
3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款項均通過下列乙方指定的銀行及賬號。本合同存續期間,乙方若遇結算銀行及賬號變化,應在合同約定的付款日前十五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甲方,否則引起損失由其自己承擔。
乙方賬户名稱:
乙方開户銀行:
乙方銀行帳號:
4 甲方應按下列的方式和期限向乙方支付合同價款:
4.1 工程完工款
合同簽訂後十日內甲方支付乙方合同總價款的60%,計rmb: ,大寫人民幣:
4.2初驗款
甲方應於工程初驗合格後並收到乙方提供的下列第①、②項單據十(10)個工作日內向乙方支付合同總價款的[30%],計rmb:[ ],大寫人民幣:。
① 由甲方和乙方簽署的初驗合格證書一份;
② 由乙方蓋章並載明付款金額的付款通知一份。
4.3終驗款:
甲方應於工程終驗合格後並收到乙方提供的下列第①、②、③和④項單據十(10)個工作日內向乙方支付合同總價款的[10%],計rmb:[ ],大寫人民幣:。
① 由甲方和乙方簽署的終驗合格證書一份;
② 由甲方委託的審計機構出具的該工程結算審計報告一份。本工程結算審計審減額應在本次付款金額中扣除。
③ 本工程結算審計審減率超過1% 部分的審計費由施工單位承擔,具體由建設單位從工程款中代扣代轉。
④ 由乙方蓋章並載明付款金額的付款通知一份。
5 合同各方所發生的銀行費用及與支付有關的其他費用均由各方分別承擔。
6發票的提供:乙方在第一次向甲方提示付款的同時,將合同總額100%的商業發票提供給甲方(或每次向甲方提示付款的同時,提供相應合同額的商業發票)。如因乙方提供發票延遲而導致甲方付款延遲,甲方有權拒付款且不負任何責任。
第三部分 標準條件
詞語定義、 適用範圍和法規
第一條 下列名詞和用語,除上下文另有規定外,有如下含義:
(1)“工程”是指委託人委託實施監理的工程。
(2)“委託人”是指承擔直接投資責任和委託監理業務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3)“監理人”是指承擔監理業務和監理責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4)“監理機構”是指監理人派駐本工程現場實施監理業務的組織。
(5)“總監理工程師”“是指經委託人同意,監理人派到監理機構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權負責人。
(6)“承包人”是指除監理人以外, 委託人就工程建設有關事宜簽訂合同的當事人。
(7)“工程監理的正常工作”是指雙方在專用條件中約定,委託人委託的監理工作範圍和內容。
(8)“工程監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託人委託監理範圍以外,通過雙方書面協議另外增加的工作內容;②由於委託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監理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因增工作量或持續時間加而增加的工作。
(9)“工程理的額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根據第三十八條規定監理人必須完成的工作,或非監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暫停或終止監理業務,其善後工作及恢復監理業務的工作。
(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時至第二天零時間段。
(11)“月”“是指根據公曆從一個月份中任何一天開始到下一個月相應日期的前一天的時間段。
第二條 建設工程委託監理合同適用的法律是指國家的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專用條件中議定的部門規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規、地方規章。
第三條 本合同文件使用漢語語言文書、解釋和説明。如專用條件約定使用兩種以上(含兩種)語言文,漢語應為解釋和説明本合同的標準語言文。
監理人義務
第四條 監理人按合同約定派出監理工作需要的監理機構及監理人員,向委託人報送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及其監理機構主要成員名單、監理規劃,完成監理合同專用條件中約定的監理工程範圍內的監理業務。在履行合同義務期間,應按合同約定定期向委託人報告監理工作。
第五條 監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義務期間,應認真、勤奮地工作,為委託人提供與其水平相適應的諮詢意見公正維護各方面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 監理人使用委託人提供的設施和物品屬委託人的財產。在監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時應將其設施和剩餘的物品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移交給委託人。
第七條 在合同期內或合同終止後,未徵得有關方同意,不得泄露與本工程、本合同業務有關的保密資料.
委託人義務
第八條委託人應當負責工程建設的所有外部關係的協調,為監理工作提供外部條件。根據需要,如將部分或全部協調工作委託監理人承擔,則應在專用條件中明確委託的工作和相應的報酬。
第九條 委託人應當在雙方約定的時間內免費向監理人提供與工程有關的為監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資料。
第十條 委託人應當在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內就監理人書面提交併要求作出決定的一切事宜作出書面決定。
第十一條委託人應當授權一名熟悉工程情況、能在規定時間內作出決定的常駐代表(在專用條款中約定)負責與監理人聯繫。更換常駐代表,要提前通知監理人。
第十二條委託人應當將授予監理人的監理權利,以及監理人主要成員的職能分工、監理權限及時書面通知已選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並在與第三人簽訂的合同中予以明確。
第十三條 委託人應在不影響監理人開展監理工作的時間內提供如下資料:
(1)與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構配件、機械設備等生產廠家名錄。
(2)提供與本工程有關協作單位、配合單位的名錄。
第十四條委託人應免費向監理人提供辦公用房、通訊設施、監理人員工地住房及合同專用條件約定的設施,對監理人自備的設施給予合理的經濟補償(補償金額=設施在工程使用時間佔折舊年限的比例×設施原值+管理費)。
第十五條 根據情況需要,如果雙方約定,由委託人免費向監理人提供其他人員,應在監理合同專用條件中予以明確。
監理人權利
第十六條 監理人在委託人委託的工程範圍,享有以下權利:
(1) 選擇工程總承包人的建議權。
(2) 選擇工程分包人的認可權。
(3) 對工程建設有關事項包括工程規模、設計標準、規劃設計、生產工藝設計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託人的建議權。
(4) 對工程設計中的技術問題,按照安全和優化的原則,向設計人提出建議;如果擬提出的建議可能會提高工程造價,或延長工期,應當事先徵得委託人的同意。當發現工程設計不符合國家頒佈的建設工程質量標準或設計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時,監理人應當書面報告委託人並要求設計人更正。
(5) 審批工程施工組織設計和技術方案,按照保質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則,向承包人提出建議,並向委託人提出書面報告。
(6) 主持工程建設有關協作單位的組織協調,重要協調事項應當事先向委託人報告。
(7)徵得委託人同意,監理人有權發佈開工令、停工令、復工令,但應當事先向委託人報告。如在緊急情況下未能事先報告時,則應在24小時內向委託人作出書面報告。
(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質量的檢驗權。對於不符合設計要求和合同約定及國家質量標準的材料、構配件、設備,有權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對於不符合規範和質量標準的工序、分部分項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業,有權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監理機構復工令後才能復工。
(9) 工程施工進度的檢查、監督權,以及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提前或超過工程施工合同規定的竣工期限的籤認權。
(10)在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的工程價格範圍內,工程款支付的審核和籤認權,以及工程結算的複核確認權與否決權。未經總監理工程師籤確認,委託人不支付工程款。
第十七條監理人在委託人授權下,可對任何承包人合同規定的義務提出變更。如果由此嚴重影響了工程費用或質量、或進度,則這種變更須經委託人事先批准因在緊急情況下未能事先報委託人批准時。在緊急情況下未能事先報委託人批准時,監理人所做的變更也應儘快通知委託人。在監理過程中如發現工程承包人人員工作不力,監理機構可要求承包人調換有關人員。
第十八條在委託的工程範圍內,委託人或承包人對對方的任何意見和要求(包括索賠要求),均必須首先向監理機構提出,由監理機構研究處置意見,再同雙方協商確定。當委託人和承包人發生爭議,監理機構應根據自己的職能,以獨立的身份判斷,公正地進行調解。當雙方的爭議由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調解或仲裁機關仲裁時,應當提供作證的事實材料。
委託人權利
第十九條 委託人有選定工程總承包人,以及與其訂立合同的權利。
第二十條 委託人有對工程規模、設計標準、規劃設計、生產工藝設計和設計使用功能要求的認定權,以及對工程設計變更的審批權。
第二十一條 監理人調換總監理工程師須事先經委託人同意。
第二十二條 委託人有權要求監理人提交監理工作月報及監理業務範圍內的專項報告。
第二十三條當委託人發現監理人員不按監理合同履行監理職責,或承包人串通給委託人或工程造損失的,委託人有權要求監理人更換監理人員,直到終止合同並要求監理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或連帶賠償責任。
監理人責任
第二十四監理人的責任期即委託監理合同有效期。在監理過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設進度的推遲或延誤而超過書面約定的日期,雙方應進一步約定相應延長的合同期。
第二十五條監理人在責任期內,應當履行約定的義務。如果因監理人過失而造成了委託人的經濟損失,應當向委託人賠償。累計賠償總額(除本合同第二十四條規定以外)不應超過監理報酬總額(除去税金)。
第二十六條監理人對承包人違反合同規定的質量要求和完工(交圖、交貨)時限,不承擔責任。因不可抗力導致委託監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監理人不承擔責任。但對違反第五條規定引起的與之有關的事宜,向委託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七條 監理人向委託人提出賠償要求不能成立時,監理人應當補償由於該索賠所導致委託人的各種費用支出。
委託人責任
第二十八條 委託人應當履行委託監理合同約定的義務,如有違反則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賠償給監理人造成的經濟損失。
監理人處理委託業務時,因非監理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損失,可以向委託人要求補償損失。
第二十九條 委託人如果向監理人提出賠償的要求不能成立,則應當補償由該索賠所引起的監理人的各種費用支出。
合同生效、變更與終止
第三十條由於委託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監理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以致發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長了持續時間,則監理人應當將此情況與可能產生的影響及時通知委託人。完成監理業務的時間相應延長,並得到附加工作的報酬。
第三十一條在委託監理合同簽訂後,實際情況發生變化,使得監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執行監理業務時,監理人應當立即通知委託人。該監理業務的完成時間應予延長。當恢復執行監理業務時,應當增加不超過42日的時間用於恢復執行監理業務,並按雙方約定的數量支付監理報酬。
第三十二條監理人向委託人辦理完竣工驗收或工程移交手續,承包人和委託人已簽訂工程保修責任書,監理人收到監理報酬尾款,本合同即終止。保修期間的責任,雙方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第三十三條 當事人一方要求不變更或解除合同時,應當在42日前通知對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損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責任的外,應由責任方負責賠償。
變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協議必須採取書面形式,協議未達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三十四條監理人在應當獲得監理報酬之日起30日內仍未收到支付單據,而委託人又未對監理人提出任何書面解釋時,或根據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四條已暫停執行監理業務時限超過六個月的,監理人可向委託人發出終止合同的通知,發出通知後14日內仍未得到委託人答覆,可進一步發出終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發出後42日內仍未得到委託人答覆,可終止合同或自行暫停或繼續暫停執行全部或部分監理業務。委託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十五條 監理人由於非自己的原因而暫停或終止執行監理業務,其善後工作以及恢復監理業務的工作,應當視為額外工作,有權得到額外的報酬。
第三十六條當委託人認為監理人無正當理由而又未履行監理義務時,可向監理人發出指明其未履行義務的通知。若委託人發出通知後21日內沒有收到答覆,可在第一個通知發出後35日內發出終止委託監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終止。監理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十七條 合同協議的終止並不影響各方應有的權利和應當承擔的責任。
監理報酬
第三十八條 正常的監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額外工作的報酬,按照監理合同專用條件中第四十條的方法計算,並按約定的時間和數額支付。
第三十九條 如果委託人在規定的支付期限內未支付監理報酬,自規定之日起,還應向監理人支付滯納金。滯納金從規定支付期限最後一日起計算。
第四十條 支付監理報酬所採取的貨幣幣種、匯率由合同專用條件約定。
第四十一條如果委託人對監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中報酬或部分報酬項目提出異議,應當在收到支付通知書24小時內向監理人發出表示爭議的通知,但委託人不得拖延其他無異議報酬項目的支付。
爭議的解決
第四十二條凡因本合同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雙方應當協商解決,如未能達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門協調,如仍未能達成一致時,根據雙方約定提交石家莊仲裁機構仲裁。
合同自各方授權代表籤並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以中文制定,正本一式四份,甲方執三份,乙方執一份。
附件:
1、 企業營業執照(複印件)
2、乙方法人授權委託書
3、雙方確認的工程量表
4、合同工程量、價格彙總表
甲 方:
授權代表:
日期: 年 月 日
乙 方:
授權代表: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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