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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理合同(精選17篇)

監理合同(精選17篇)

監理合同 篇1

甲方:

監理合同(精選17篇)

乙方:

應甲方要求,在原甲方與乙方__年__月__日簽訂合同的基礎上,做相應增項。

根據原施工合同,經雙方協商,做如下補充協議:

一、工程範圍

__年__月__日乙方根據甲方要求做出相應的增項工程製做與安裝。

二、工期要求

__年__月__日至__年__月__日。

三、新增工程量

詳見附表。

四、質量要求

按原合同承諾履行與參考甲方設計師提供施工標準。

五、付款方式

按原合同執行。

六、其它

1、本協議其它內容仍按原合同執行。

2、本協議1式2份,甲乙雙方各執1份。

3、本協議經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並與原合同享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

簽約日期:

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

簽約日期:

監理合同 篇2

本合同書由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為一方,與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監理單位”)為另一方共同訂立。

鑑於甲方已委託監理單位為____________工程提供監理服務並已接受了監理單位就此提出的項目建議書,為明確雙方在合同期間的義務、責任、權力和利益。茲就以下事項達成合同:

一、本合同書中的詞句和用語與“公路工程施工監理合同”中通XX條件所規定的定義相同。

二、下列文件是本合同書的組成部分,應作為合同書的有效內容予以遵守和執行。

1、公路工程施工監理中標函或委託函

2、公路工程施工監理合同通用條件

3、公路工程施工監理合同專用條件

4、《公路工程施工監理規範》(JTJ?077-95)

5、公路工程施工監理招、投標文件

6、雙方籤認的補充或修正文件

7、其它文件

8、附件:

附件A――監理服務的形式、範圍與內容

附件B――甲方提供的監理工作條件

附件C――監理服務的費用與支付

其它附件

三、甲方在此同意按照本監理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方式,向監理單位支付根據監理合同規定應支付的費用和提供監理工作條件。

五、本合同書經雙方簽字蓋章後,自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生效,至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終止,在按照監理合同的規定結清監理服務費用後自然失效。

六、本合同書正本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書副本_________份,雙方各執_________份。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監理單位:(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

單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單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户銀行:________________?開户銀行: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

監理合同 篇3

甲方(聘用單位):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受聘人):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按照自願、平等、協商一致的原則,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合同期限、合同有效期:

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為固定期限合同,合同期滿聘用關係自然終止。本合同期滿後,任何一方認為不再續訂聘用合同的,應在合同期滿前一個月書面通知對方。

第二條、?乙方工作崗位及職責:

1、自合同約定之日起,乙方負責甲方郭店供電所宿辦樓建設工程質量監理。

2、熟悉工程條件、技術規範和設計圖紙,控制施工進度、保證質量要求。

3、嚴格執行現場監督旁站規定,按規範檢查和籤認承包人的每道工序,對不符合規定的部分要及時提出,要求承包人糾正,發現重大質量問題應及時報告甲方。

4、監督承包人的各項試驗工作,包括取樣、試件製備、各種標準試驗和檢驗試驗。對任何有懷疑的試驗結果,應進行證實試驗,督促承包人整理各項試驗記錄、報告並分類歸檔。

5、按期現場核實和檢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計算表。

6、做好監理記錄和監理日記,定期和不定期向甲方報告工作。

7、必須嚴格履行監理職責,不得利用職務之便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損害。

8、合同期間,對自己人身、財產安全負全部責任。

第三條、工作報酬:

甲方每月支付乙方工資人民幣__________元。

第四條、乙方應自覺服從甲方的管理和調遣。

第五條、聘用合同的變更、終止和解除:

1、聘用合同依法簽訂後,合同雙方必須全面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合同。確需變更時,雙方應協商一致,並按原簽訂程序變更合同。雙方未達成一致意見的,原合同繼續有效。

2、聘用合同期滿或者雙方約定的合同終止條件出現時,聘用合同即自行終止。

3、乙方不履行聘用合同的。

4、乙方要求解除聘用合同,應當提前三十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六條、其它事項:

1、本合同一式叁份,甲方二份,乙方一份,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2、本合同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牴觸時,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3、雙方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甲方(蓋章):

代表(簽字):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簽字):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勞動合同簽訂須知:

未籤合同先知法

勞動合同是約束勞動者和用人單位行為以及處理今後糾紛的重要法律依據,勞動合同的每個環節,都需要勞動者有一定的法律常識,所以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之前最好先了解一下都有哪些法律可以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據蔡介紹,我國有關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法律、法規很多,其中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最為全面,是規定勞動關係的主要法律。此外,有關勞動合同的法規主要有《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違反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等。

監理合同 篇4

_________________公路工程施工監理合同範本協議書公路工程施工監理合同範本協議書協議書由__________(以下簡稱“業主”)為一方,與__________(以下簡稱“監理單位”)為另一方共同訂立。鑑於業主已委託監理單位為__________工程提供監理服務並已接受了監理單位就此提出的項目建議書,為明確雙方在合同期間的義務、責任、權力和利益.茲就以下事項達成協議:

一、本協議書中的詞句和用語與“公路工程施工監理合同”中通用條件所規定的定義相同。

二、下列文件是本協議書的組成部分,應作為協議書的有效內容予以遵守和執行。

1.公路工程施工監理中標函或委託函。

2.公路工程施工監理合同通用條件

3.公路工程施工監理合同專用條件

4.《公路工程施工監理規範》(jtj077-95)

5.公路工程施工監理招、投標文件

6.雙方籤認的補充或修正文件

7.其它文件

8.附件:附件

a——監理服務的形式、範圍與內容附件

b——業主提供的監理工作條件附件

c——監理服務的費用與支付其它附件

三、業主在此同意按照本監理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方式,向監理單位支付根據監理合同規定應支付的費用和提供監理工作條件。

四、監理單位基於業主的上述保證,在此向業主承諾按照本監理合同的規定履行監理服務。

五、本協議書經雙方簽字蓋章後,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生效,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終止,在按照監理合同的規定結清監理服務費用後自然失效。

六、本協議書正本一式兩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協議書副本______份.雙方各執______份。

業主:____________________(蓋章)監理單位:_____________(蓋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簽字)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簽字)

單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單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郵編: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傳真:_________________

開户銀行: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帳號:_________________

監理合同 篇5

項目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託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監理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付款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託方_______________與監理方_______________,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一、委託方委託監理方監理的工程(以下簡稱“本工程”)概況如下:

1.信息系統工程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信息系統工程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信息系統工程總投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本合同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本合同中的有關詞語含義於本合同第二部分《標準條件》中賦予它們的定義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1.本合同標準條件(第二部分);

2.本合同專用條件(第三部分);

3.本合同附加合同條款(第四部分);

4.實施監理方案和內容(第五部分);

5.在實施過程中雙方共同簽署的補充與修正文件。

四、監理方向委託方承諾,按照本合同的規定,承擔本合同專用條件中的議定範圍內的監理業務。

五、委託方向監理方承諾按照本合同註明的期限、方式、幣種,向監理方支付報酬。

本合同自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開始實施,至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完成。

本合同一式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託方______份,監理方_____份。

委託方單位名稱(公章)年月日

法定代表人(簽章)委託代理人(簽章)

聯繫人(簽章)

住所(通信地址)

電話傳真

開户銀行

帳號郵政編碼

監理方單位名稱(公章)年月日

法定代表人(簽章)委託代理人(簽章)

聯繫人(簽章)

住所(通信地址)

電話傳真

開户銀行

帳號郵政編碼

付款方單位名稱(公章)年月日

法定代表人(簽章)委託代理人(簽章)

聯繫人(簽章)

住所(通信地址)

電話電掛

開户銀行

帳號郵政編碼

監理合同 篇6

水運工程施工監理合同工程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目錄

一、 合同協議書

二、 合同通用條款

第1條 詞語定義

第2條 法規、語言和聯繫方式

第3條 雙方關係與監理依據

第4條 監理範圍

第5條 甲方的職責與義務

第6條 乙方的職責與義務

第7條 甲方的權利

第8條 乙方的權利

第9條 監理合同期

第10條 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第11條 監理酬金與支付

第12條 人員的更換

第13條 獎勵與賠償

第14條 轉讓與分包

第15條 違約、爭議與仲裁

三、合同專用條款

第1條 詞語定義

第2條 法規、語言和聯繫方式

第4條 監理範圍

第5條 甲方的職責與義務

第6條 乙方的職責與義務

第8條 乙方的權利

第9條 監理合同期

第11條 監理酬金與支付

第13條 獎勵與賠償

第15條 違約、爭議與仲裁

附加條款

附錄:使用説明

一、合同協議書

甲方委託乙方對工程的施工進行約定範圍內的監理。為明確雙方的職責、權利與義務,經雙方協商簽訂如下協議:

1.本協議書中的名詞和用語與下文提到的合同條款中規定的含義相同。

2.下列文件構成全部監理合同文件(以下稱"本合同")不可分割的整體,各文件相互補充,若有不明確或不一致之處,以下列文件次序在先者為準:

(1)在本合同履行中雙方簽署的補充協議與修正文件;

(2)本合同協議書;

(3)合同專用條款;

(4)合同通用條款;

(5)施工監理委託書或監理中標通知書;

(6)與本合同有關的其它文件。

3.甲乙雙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的約定,承擔和履行各自的全部職責和義務。

4.雙方同意本合同約定監理範圍內和監理期內的監理酬金總額為人民幣   萬元。

5.本合同施工監理期為個月(天),即從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6.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的代理人在協議書上簽字和加蓋公章後生效,至監理合同期滿並結清監理酬金終止。

7.本合同正本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副本  份,雙方各執  份。當正本與副本不一致時,以正本為準。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單位全稱)                 (單位全稱)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                      或

其授權的代理人:(簽字)            其授權的代理人:(簽字)

簽約日期:                   簽約日期:

簽約地點:                  簽約地點:

單位地址:                  單位地址:

郵編:                    郵編:

電話:                    電話:

傳真:                    傳真:

開户銀行:                  開户銀行:

帳號:                    帳號:

二、 合同通用條款

第1條 詞語定義

下列名詞和用語,除合同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應具有如下含義。

1.監理:指乙方受甲方的委託,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施工監理合同以及有關工程文件、合同,在甲方授權範圍內對工程施工的質量、進度、投資實施監督與管理。

2.工程:指甲方委託進行監理的本合同範圍內的工程。

3.甲方:指承擔直接投資責任的、委託監理任務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4.甲方代表:指經甲方授權,代表甲方負責履行本合同和作出決定的代表人。

5.乙方:指承擔本合同監理任務和監理責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乙方應具有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所批准的相應的監理資質。

6.監理機構:指乙方派駐本工程現場,負責履行本合同約定義務的組織。

7.總監理工程師:指經乙方授權,代表乙方全面履行合同義務,並被甲方認可的監理機構負責人。本合同中簡稱"總監"。

8.監理酬金:指甲方按本合同約定的監理期限、監理範圍支付給乙方的勞務費用。

9.第三方:指除甲乙雙方外與本工程建設有關的當事人。

10.天:是指日曆天,即從任何一個午夜至下一個午夜間的時間段。年、月、日均以公曆計算。

11.書面形式:指對各種通知、信函、紀要和委託等採用手寫、打字或印刷的表達方式。包括電報、電傳和傳真。

第2條 法規、語言和聯繫方式

1.監理合同適用的法規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條例和行政法規,以及交通部頒佈的有關規章和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的法規。

2.在本合同履行過程中,若因合同所依據的法規發生變化而引起甲乙雙方權利、義務發生變更時,應按新的法規進行調整並在合同專用條款中明確約定。

3.監理合同的書寫或解釋,以漢語為主導語言。若需使用其它語言作為輔助語言,應在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當不同語言文本發生異議時,以漢語文本為準。

4.本合同實施過程中,工程有關各方的一切聯繫以書面形式為準,在緊急的情況下,可先以口頭陳述,但應在事後48小時內以書面形式予以確認。

第3條 雙方關係與監理依據

1.甲乙雙方是委託與被委託的合同關係,乙方在甲方委託監理的範圍內,獨立行使甲方授予的職權,並接受甲方的監督。

2.監理依據

(1)國家有關的政策、法律和法規;

(2)交通部及有關部門的規章;

(3)國家、交通部及有關部門頒發的工程技術規範、標準和規程;

(4)依法簽訂的監理合同及施工合同;

(5)工程設計文件。

第4條 監理範圍

在合同專用條款中具體列出乙方實施監理的工程規模、監理範圍、工程界限、工程投資、總工期和監理工作階段及內容等。

第5條 甲方的職責與義務

1.在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期限內任命其代表,負責在合同履行期間與乙方進行聯繫,並負責工程施工所有外部關係的協調,為監理工作提供外部條件。

2.在與第三方所籤的工程合同中,應明確第三方必須接受乙方在甲方授權範圍內的監督與管理。工程開工前,甲方應當將乙方的工作範圍、監理工程師的職權、聯繫辦法、監理機構組成與總監姓名以書面形式通知第三方。

3.應在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期限內,免費向監理機構提供施工監理所需的工程技術資料。包括本工程招標文件、施工合同、設計文件、勘察資料及有關的批准文件等。

4.免費向監理機構提供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現場設施,對乙方自備的設施給予合理的經濟補償。

5.如果雙方約定,由甲方向監理機構免費提供職員和服務人員,則應在合同專用條款中增加相應的條款。

6.在履約過程中,對於乙方按約定的監理工作程序提交的技術報告、工程變更、進度報表、總結報告及其它請示報告,甲方則應按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的期限及時審批,若因未及時批覆而給工程帶來損失,由甲方承擔責任。

7.按本合同的約定,向乙方支付監理酬金。

第6條 乙方的職責與義務

1.按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的期限,將監理機構組成、總監簡歷及主要監理人員名單提交甲方。總監應在工程開工前,向甲方提交監理工作規劃和監理工作實施細則。

2.審查施工單位提交的施工組織設計,提出審查意見;檢查施工人員、船機、材料的進場情況,移交測量控制點並核驗測量基線的準確性;審查施工單位的開工申請報告,簽發開工通知書。

3.嚴格控制施工質量,檢查與檢驗建築材料和構件是否合格,監督第三方不得使用不合格材料,對於不符合質量標準和不安全的作業應責令第三方返工或停工。對隱蔽工程按施工合同中的時限要求及時組織驗收,參與質量事故調查,提出處理意見,檢查處理結果。

4.檢查施工進度與施工計劃的執行情況,當施工進度滯後於計劃時,應要求第三方或提請甲方及時採取措施,確保計劃工期。

5.核查第三方提出的工程變更,報請甲方同意後,簽發工程變更通知。

6.控制工程費用,核實第三方提交的工程進度報表和工程量清單,簽發付款憑證。

7.參與施工合同管理,審核索賠報告,協調各方關係,公正地維護各方的合法權益。

8.在履約過程中,對於甲方和第三方提交的有關工程的通知和各種報告,需要乙方審核、核對或確認後轉交的,乙方應按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的期限及時審查和轉交,若因超過時限給工程帶來損失,應由乙方承擔違約責任。

9.應接受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授權的水運工程質量監督機構以及甲方對監理工作的監督和檢查,按合同專用條款所約定的期限向甲方提交監理工作報告

10.審核施工單位提出的竣工驗收申請報告和竣工資料,協助甲方組織工程驗收。

11.審核保修期內工程保修與缺陷處理方案,檢查實施情況。

12.不得泄露本工程需要保密的技術與經濟資料,不得與第三方發生直接或間接的經濟關係。

13.乙方完成本合同約定的監理任務後,應將甲方提供的設施和剩餘物品移交甲方。

第7條 甲方的權利

1.對乙方派出的監理機構與監理人員進行審查,並對其工作進行檢查和監督,對不稱職的監理人員有權要求乙方更換。

2.對工程規模、設計標準、施工工藝進行認定,對工程變更進行審批。

3.審批由第三方提交、經乙方審核同意的工程進度報表、工程量清單與工程價款。

4.有權要求監理機構提交監理工作月度報告和監理業務範圍內的專項報告。

第8條 乙方權利

甲方在委託的監理範圍內,授予乙方以下權利:

1.對履約能力差的分包單位,乙方有權要求其整改,整改無效時有權建議甲方清退;對工作不力的現場施工人員,有權要求施工單位予以調換。

2.有權查閲本工程的全部設計文件、技術經濟資料與批文,主持或參加本工程的有關業務會議。

3.根據工程的實際情況和現場條件,在報經甲方同意後,可向第三方發出開工通知、停工通知與復工通知。

4.根據實際需要,在甲方授權的範圍內,可對設計內容作局部修改,具體條款,可在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

第9條 監理合同期

1.監理合同期一般包括施工招投標階段、施工準備階段、施工階段及工程保修階段。本監理合同期起止日期應在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

2.由於非乙方的原因導致監理合同期延長,甲乙雙方應按約定簽定補充協議。

第10條 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1.若實際監理範圍或監理工作量或監理合同期因故發生變化,雙方均可提出合同變更請求並應簽訂補充協議。

2.一方要求變更合同,應提前28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並説明理由,另一方在接到通知後應在14天內予以答覆。若同意變更要求,雙方應協商簽訂補充協議;若不同意變更要求,雙方仍應履行本合同約定的義務。如果一方在接到對方變更要求後14天內不予答覆,則視為變更要求已被接受,否則視為違約。

3.若一方在合同期內無正當理由而不履行合同中的義務,另一方有權通知違約方中止或解除合同。因合同終止或解除所遭受的損失,除依法可以免除的責任外,應由違約方賠償。  4.一方要求解除合同,應提前28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並説明理由,另一方應在接到通知後14天內作出答覆;若不同意解除要求,在協商統一前,雙方仍應履行本合同。若在14天內不予答覆,則視為同意解除合同,一方可在發出第一次通知的28天后,發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解除。

5.本合同簽訂之後,不因法定代表人或授權的代理人的變動而變更或解除。

第11條 監理酬金與支付

1.甲方應按國家的監理收費規定,確認乙方的監理酬金,並按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方式予以支付。

2.監理酬金的支付按監理合同期進行,不受工程施工實際進度的影響。(除乙方原因造成的工程延誤外)。監理合同協議書籤訂後7天內,甲方應按總監理酬金20%~30%的數額,向乙方預付監理酬金;工程保修階段的監理酬金一般可為監理酬金總額的5%。

3.若因甲方原因使工程規模、監理範圍或監理期限發生的變化超過雙方的約定時,甲方應按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辦法調整監理費。合同執行期間,若因國家或地方工程造價管理部門公佈的價格和費率調整等原因使工程費用增加,乙方的監理酬金也應相應調整,具體調整辦法可在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

4.若因非乙方原因造成工程延誤,甲方應按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辦法支付延期監理酬金。

5.乙方人員受甲方指派出外考察的費用,由甲方承擔。

6.若甲方在規定的支付期限內未支付監理酬金,自規定支付之日起,應向乙方補償應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額按規定支付期限最後一日的銀行貸款利率乘以拖欠的酬金時間計算。

第12條 人員的更換

1.若乙方確需更換總監和主要監理人員時,應提前14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並徵得甲方的同意後由甲方通知第三方,其它監理人員的調換也應提前7天通知甲方並通知第三方。

2.若因乙方人員不稱職,甲方有權提出調換人員,若情況屬實,乙方應當予以調換。

3.若甲方需更換其代表,應提前14天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

第13條 獎勵與賠償

1.獎勵:

(1)乙方及其派出人員,在監理工作中表現突出,貢獻較大時,甲方應給予表揚和獎勵。

(2)乙方人員在監理工作中提出合理化建議,節省工程投資使甲方得到了經濟效益,甲方應將節約部分的10%~30%獎勵給乙方,具體標準和辦法應在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

2.賠償:若因乙方人員工作過失造成工程事故或甲方經濟損失,應向甲方進行賠償。賠償額計算方法為:該單項直接損失×監理費率(扣除税金)。累計賠償總金額不應超過監理酬金總額(扣除税金)。

第14條 轉讓與分包

1.本合同一經簽署,不得轉讓。

2.除受監的主體工程外,乙方可將合同部分任務分包給有資質的監理單位(分包部分不能超過總監理任務的50%),但應事先以書面形式將分包單位的名稱、分包範圍與分包內容報告甲方,甲方對此分包有確認和否決權。

3.乙方對本合同所承擔的全部責任和義務,不受分包的影響,在經濟上甲方只與乙方發生關係,但甲方對乙方分包單位的工作有權監督,分包人的任何違約,均視為乙方的違約。  4.乙方對外單位人員的聘任不視為分包。

第15條 違約、爭議與仲裁

1.任何一方不執行本合同的規定,不履行合同中約定的義務,均視為違約。違約方應承擔違約責任並賠償因違約給對方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2.在執行合同過程中,雙方因合同發生爭議時,應當協商解決或者提請雙方的上級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調解,若協商或調解無效,可選擇以下方式之一進行處理:

(1)向雙方認可的或約定的合同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2)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爭議發生後,除雙方均同意終止合同外,雙方均應繼續履行合同,否則視為違約。

三、 合同專用條款

第1條 合同專用條款是對合同通用條款的補充、完善或具體化。應對照合同通用條款中同一條款一起閲讀和理解。如果合同通用條款與合同專用條款之間有不一致之處,以合同專用條款為準。

第2條 法規、語言和聯繫方式

1.本合同約定的適用的法規:

2.雙方的權利、義務若因適用的法規變更而引起變化時,則雙方的權利、義務需再約定的內容為:

3.輔助語言:

第4條監理範圍

監理工程範圍包括:

(1)工程名稱:  (2)工程地點:  (3)工程規模:  (4)工程界限:  (5)工程投資:  (6)施工期:  (7)監理工作階段及內容

監理合同 篇7

甲 方: (以下簡稱“業主”)

證件號碼: ;聯繫電話: 乙 方: (以下簡稱“監理人”)

證件號碼: ;聯繫電話: 經過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一、監理概況

1. 業主委託監理人的家裝工程(以下簡稱“本工程”)概況如下: ① 、工程名稱: ; ② 、監理範圍:

甲方委託乙方按下述第種方式對本工程進行監理:

A.施工前期服務:裝修公司資格審核、裝修合同審核、設計方案審核、材料審核、預算審核;

B.施工過程階段監理:

原房質量勘測(含房屋拆舊驗收)、水電隱蔽工程驗收、泥木工程驗收(含隱蔽)、油漆工程驗收、安裝工程驗收及竣工驗收;

C.施工過程全程監理:

材料的購買及進場驗收、水電路改造、防水工程、吊頂工程、細木工程、門窗工程、地牆面鋪設工程、塗料油漆工程、水電設備安裝工程驗收及竣工驗收、增減工程、工期延期審核、工程進度控制、協助簽定工程施工保修責任書;

2.下列文件均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①、裝飾裝修工程施工合同。

②、在實施過程中共同簽署的補充與修改文件。

二、監理收費及支付方法

1、本工程監理收費按照現行市場收費標準執行經甲乙雙方協商確定監理費用總額 元,金額大寫 ;

2、自本合同簽訂之日時甲方向乙方預付雙方商定監理費總額的30%作為合同定金,定金收費 元,金額大寫 ; 監理工作完成後定金抵做工程監理費;

3.工程進度過半時甲方向乙方撥款付應付監理費總額的50%(不含定金),金額 元,金額大寫 ;

4.工程驗收合格後,

甲方向乙方結清全部工程監理費乙方向甲方開具收據作為結算憑證若甲方要求乙方提供發票則由甲方承擔8%的税管費。

三、雙方責任和義務

A、甲方責任和義務

1、甲方應當在雙方約定的時間內,免費向乙方提供與工程有關的為監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資料,並保證所提交資料質量達到工程監理要求;

2、按約定的日期和數量付給乙方定金和工程監理費;

3、本工程建築材料,設備的加工訂貨如需乙方監理人員配合時,所需費用由甲方承擔;

4、甲方應當負責房屋裝飾裝修的所有外部關係協調,包括裝飾時“居室內需改動、拆除”的部分,在乙方的配合下,必須向小區物業管理處或房管部門申報,取得有關部門的同意;

5、當甲方發現監理人員未按監理合同履行監理職責,或與承包人串通給甲方或工程造成損失

B、乙方責任和義務

1、乙方按合同約定派出監理工作需要的監理人員,完成監理合同中約定的監理工程範圍內的監理業務,在履行合同義務期間,應按合同約定定期向甲方報告監理工作;

2、乙方在履行本合同期間,應認真、勤奮地工作,為甲方提供與其水平相應的諮詢意見,公正維護各方面的合法權益;

3、對裝飾工程有關事項包括設計標準、規劃設計、生產工藝設計和使用功能要求,有權向甲方提出建議;

4、對工程設計中的技術問題,按照安全和優化的原則,向設計人提出建議。如果擬提出的建議可能會提高工程造價或延長工期,應當事先徵得甲方的同意;

5、按照保質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則,向承包人提出建議;

6、工程上使用的材料、成品半成品等不符合設計要求和合同約定及國家質量標準的工序、分部、分項工程等有權通知甲方,有權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得到乙方復工令後才能繼續施工;

7、工程施工進度的檢查、監督權,以及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提前或超過工程施工合同規定的竣工期限的籤認權;

8.乙方在甲方授權下,可對任何承包人合同約定的義務提出變更,如果由此影響了工程費用、質量、進度則這種變更須經甲方事先批准。

四、違約責任

1、由於乙方監理錯誤給甲方造成嚴重經濟損失時,乙方有責任在監理上繼續採取補救措施,並酌情賠償甲方因此而實際發生的部分經濟損失。

2、甲方不履行合同時,乙方不返回定金,並按乙方實際完成工作量另付監理費。乙方不履行

3. 在施工過程中,如因業主原因(供貨延誤、變更、外出)需推遲施工進度,延誤工期超過合同規定的竣工期限一個月時,應適當加收監理費。

五、合同生效、中止與結束

1、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字(或蓋章)後方為有效。

2、甲乙雙方因故需變更或終止本監理合同時,應提前一週書面通知對方,對本合同中的遺留問題取得一致意見,形成書面協議作為本合同附件執行。未達成協議前,本合同繼續有效。

3、本合同以乙方向甲方提供本合同規定的全部工程監理文件,

六、免責條款

1、甲方因合理原因,造成工程延期或停工,應提前告知乙方,不需支付停

2.乙方對施工方違反合同的質量要求和完工(交圖/交貨)時限,不承擔責任。

3.本合同在執行過程中,若發生不可抗力因素,使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部履行時,甲乙雙方可協商解決,不受本合同有關條款的約束。

七、未盡事宜與附加條款

附加: 合同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協商確定,並形成書面協議作為本合同附件執行。

八、合同文本

1.合同的監理業務,自 年 月 日開始實施,至裝飾裝修工程施工合同規定的竣工日期止。

2.本合同壹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

3.本合同履行完後自動終止。

甲方簽字(蓋章): 乙方代表簽字(蓋章):

日期: 日期:

監理合同 篇8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以下簡稱“業主”)與___________(以下簡稱監理單位)經過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1.業主委託監理單位監理的工程(以下簡稱“本工程”)概況如下:

工程名稱;

工程地點;

工程規模;

總投資;

監理範圍。

2.本合同中的措詞和用語及所屬的監理合同條件及有關附件同義。

3.下列文件均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1)監理委託函或中標函;

(2)工程建設監理合同標準條件;

(3)工程建設監理合同專用條件;

(4)在實施過程中共同簽署的補充與修正文件以及雙方確認的往來信函、傳真,郵子郵件等。

4.監理單位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規定,承擔本工程合同專用條件中議定範圍內的監理業務。

5.業主同意按照本合同註明的期限、方式、幣種,向監理單位支付酬金。支付方式見工程建設監理合同的專用條件。

本合同的監理業務自____年__月__日開始實施,至____年__月__日完成。

本合同正本一式兩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各執一份。副本____份,

各執___份。

業主:(簽章)________ 監理單位:(簽章)_____

法定代表人:(簽章)_____ 法定代表人:(簽章)____

地 址: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

開户銀行:__________ 開户銀行:_________

賬 號:____________ 賬 號:___________

郵 編:____________ 郵 編:___________

電 話:____________ 電 話: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籤於____________

監理合同 篇9

發包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有關規定,經雙方協商,簽訂本合同,並共同履行。

第一條工程項目甲方委託乙方承擔以下工程監理任務:工程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程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監理收費及支付方法

(一)本工程監理收費按照國家和現行市場收費標準執行。

經甲乙雙方商定監理收費以工程預算額________計算,估算總收費________元,金額大寫________待工程結束後進行結算。

(二)本合同生效時甲方向乙方預付估算監理費總額的20%作為合同定金,監理工作完成後,定金抵做工程監理費。

(三)工程進度過半時,甲方向乙方撥款付應付監理費總額的50%(不含定金)。

(四)工程驗收合格後,甲方向乙方按監理概算結清全部工程監理費。

第三條雙方責任

(一)甲方責任

1、如期向乙方提交本合同規定的有關建設文件和監理資料,並保證所提交資料質量達到工程監理要求。

2、按約定的日期和數量付給乙方定金和工程監理費。

3、本工程建築材料、設備的加工定貨如需乙方監理人員配合時,所需費用由甲方承擔。

(二)乙方責任

1、對開工前期的監理工作

①對施工圖設計方案進行會審。

②對施工單位的施工人員進行資格審核和施工組織方案作出評價。

2、原材料、構配件及設備的質量認可,以及工程投資成本控制。

3、分項、分部工程的檢查和竣工驗收。

4、工程進度進行控制,審核設計、施工總計劃,審核施工進度計劃和材料採購計劃,並對工程進度進行檢查。

第四條違約責任

(一)甲方未在本合同第三條所約定的時間內交付工程監理費時,甲方從應付監理費的次日起計算,每延誤一天,向乙方按應付工程監理費的_____

償付違約金。

(二)由於乙方監理錯誤給甲方造成嚴重經濟損失時,乙方有責任在監理上繼續採取補救措施,並酌情賠償甲方因此而實際發生的部分經濟損失,全部賠償金額不超過該部分工程的全部監理費。

(三)甲方不履行合同時,乙方不返回定金,且按乙方實際完成工作量另付監理費。

乙方不履行合同時,應雙倍返還甲方定金,同時返還已收取定金外的全部監理費。

第五條合同生效、中止與結束

(一)本合同需經甲乙雙方加蓋單位法人公章,並且要有雙方單位法人代表或由法定代表人授權的委託代理人的簽字(或蓋章)方為有效。

本合同生效日期以甲乙雙方中最後一方簽字(或蓋章)的日期為準。

(二)甲乙雙方因故需變更或終止本監理合同時,應提前兩週書面通知對方,對本合同中的遺留問題取得一致意見,形成書面協議作為本合同附件執行。

未達成協議前,本合同繼續有效。

(三)因甲方原因要求中途停止監理工作的,已付定金不退還;當監理工作進行相應監理階段不足一半時,甲方應支付該階段監理費的一半;監理工作進行到超過該監理階段的一半時,甲方應支付該階段監理費的一半;監理工作進行到超過該監理階段的一半時,甲方應支付該階段的全部監理費。

同時,按本條第(二)款辦理,結束本工程甲乙雙方合同關係。

(四)本合同以乙方向甲方提供本合同中規定的全部工程監理文件,甲方按本合同規定付清全部監理費之日起,結束本合同關係,本合同另有條款約定的除外。

第六條不可抗力本合同在執行過程中,若發生不可抗力因素,使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部履行時,甲乙雙方可協商解決,不受本合同有關條款的約束。

第七條合同糾紛解決方式本合同在執行過程中發生糾紛,雙方協商不成時,採取下列第____種方式解決:

1、向消費者委員會申請調解;

2、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3、其它解決方式:_______________

第八條未盡事宜與附加條款

(一)本合同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協商確定,並形成書面協議作為本合同附件執行。

(二)本合同附加條款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監理合同 篇10

_________________公路工程施工監理合同範本協議書公路工程施工監理合同範本協議書協議書由__________(以下簡稱“業主”)為一方,與__________(以下簡稱“監理單位”)為另一方共同訂立。鑑於業主已委託監理單位為__________工程提供監理服務並已接受了監理單位就此提出的項目建議書,為明確雙方在合同期間的義務、責任、權力和利益.茲就以下事項達成協議:

一、本協議書中的詞句和用語與“公路工程施工監理合同”中通用條件所規定的定義相同。

二、下列文件是本協議書的組成部分,應作為協議書的有效內容予以遵守和執行。

1.公路工程施工監理中標函或委託函。

2.公路工程施工監理合同通用條件

3.公路工程施工監理合同專用條件

4.《公路工程施工監理規範》

5.公路工程施工監理招、投標文件

6.雙方籤認的補充或修正文件

7.其它文件

8.附件:附件

三、業主在此同意按照本監理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方式,向監理單位支付根據監理合同規定應支付的費用和提供監理工作條件。

四、監理單位基於業主的上述保證,在此向業主承諾按照本監理合同的規定履行監理服務。

五、本協議書經雙方簽字蓋章後,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生效,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終止,在按照監理合同的規定結清監理服務費用後自然失效。

六、本協議書正本一式兩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協議書副本______份.雙方各執______份。

業主:_____________(蓋章)_______________監理單位:_____________(蓋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簽字)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簽字)

單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單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郵編: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傳真:_________________

開户銀行:_________________開户銀行;

帳號:_________________帳號:_________________

監理合同 篇11

【題    目】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合同(示範文本)

【頒佈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利部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發文編號】GF-20__-0211

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合同書

發包人:______                  合同編號:_________

監理人:______                  簽定地點:_________

簽定時間:__年__月__日

依據《民法典》,__________(以下簡稱發包人)與__________(以下簡稱監理人),就本項工程建設有關事項,經雙方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發包人委託監理人按本建設監理合同要求進行項目的建設監理。

(一)工程概況:

1.工程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工程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工程規模及特性: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工程總投資:靜態:______________________

動態:______________________

5.工程總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監理範圍:按照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的範圍承擔監理業務。

(三)監理內容:按照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的內容承擔監理業務。

(四)工程建設監理的期限自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

(五)建設監理報酬為(大寫)______元,由發包人按本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方式、時間向監理人結算支付。

二、建設監理合同的組成文件及解釋順序。

(一)監理委託函或中標函。

(二)監理合同書。

(三)監理實施過程中雙方共同簽署的補充文件。

(四)專用合同條款。

(五)通用合同條款。

(六)監理招標書(或委託書)。

(七)監理投標書(或監理大綱)。

上列合同文件為一整體,代替了本合同書籤署前雙方簽署的所有的協議、會談記錄以及有關相互承諾的一切文件。

三、本合同書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託代理人簽字(蓋章)並加蓋本單位公章後生效。

四、本合同書正本一式兩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雙方各執一份;副本___份,各執___份。

發包人:_______(蓋章)        監理人:_______(蓋章)

法定代表人:_____(簽章)        法定代表人:_____(簽章)

委託代理人:_____(簽章)        委託代理人:_____(簽章)

郵編:________                郵編:________

電話:________                電話:________

傳真:________                傳真:________

開户銀行:______                開户銀行:______

賬號:________                賬號:________

監理合同 篇12

給監理方造成的經濟損失,累計賠償額不應超過監理費總額。監理方處理委託業

務時,因非監理方原因的事由受到損失的,可以向委託方要求補償損失。

第三十一條 委託方如果向監理方提出賠償的要求不能成立,則應當補償由該索賠所引起的監理方的各種費用支出。

合同生效、變更與終止

第三十二條 由於委託方或承包方的原因使監理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以致發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長了持續時間,則監理方應當將此情況與可能產生的影響及時書面通知委託方。完成監理業務的時間相應延長,並得到附加工作的報酬,具體內容雙方再行商議並簽署補充協議。

第三十三條在委託監理合同簽訂後,實際情況發生變化,使得監理方不能全部或部分執行監理業務時,監理方應當立即書面通知委託方。雙方確認該監理業務的完成時間應予延長。當恢復執行監理業務時,應當增加不超過10個工作日的時間用於恢復執行監理業務,並按雙方約定的數量支付監理報酬。

第三十四條本合同終止條件:1、因客觀原因造成的實施工作和監理工作不能按合同規定履行,經監理方與委託方、承包方協商後,雙方同意終止合同,雙方簽署終止合同文件,本合同即終止。2、按本合同規定項目正常完成,承包方與委託方完成最終驗收和工程移交手續後,監理方按本合同規定移交完所有監理文件,本合同即終止。

第三十五條 當事人一方要求變更或解除本合同時,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通知對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損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責任的外,應由責任方負責賠償。變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協議必須採取書面形式,協議未達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三十六條監理方在應當獲得監理報酬之日起7天內仍未收到支付票據,委託方又未對監理方提出任何書面解釋時,或根據第三十四條及第三十五條已暫停執行監理業務時限超過一個月的,監理方可向委託方發出終止合同的通知,發出通知後7日內仍未得到委託方答覆,可進一步發出終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發出後,三個工作日內仍未得到委託方答覆,可單方面終止合同或自行暫停或繼續暫停執行全部或部分監理業務。委託方承擔全部違約責任。

第三十七條 監理方由於非自己的原因而暫停或終止執行監理業務,其善後工作以及恢復執行監理業務的工作,應當視為額外工作,有權得到額外的報酬(可參考三十二條)。

第三十八條 當委託方認為監理方無正當理由而又未履行監理義務時,可向監理方發出指明其未履行義務的書面通知。若委託方發出通知後7日內沒有收到答覆,可在第一個通知發出後10日內發出終止委託監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終止。

違約責任

第三十九條 由監理方單方面的原因造成的違約責任,監理方承擔賠償責任(參考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七條),賠償的最高限額不超過該工程監理服務合同款的50%;由委託方單方面的原因造成的違約責任,由委託方承擔賠償責任(參考第三十條)。

監理報酬

第四十條 正常的監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額外工作的報酬,按照監理合同專用條件中第八條

的方法計算,並按約定的時間和數額支付。

第四十一條 如果委託方在規定的支付期限內未支付監理報酬,自規定之日起,還向監理方支付滯納金。滯納金按如下方式計算:

滯納金=拖欠金額×支付期限最後一日銀行貨款利率×拖欠時間累計

(滯納金按每天千分之5收取)

第四十二條 支付監理報酬所採取的貨幣幣種、匯率由合同專用條件約定。

第四十三條 如果委託方對監理方提交的支付通知中報酬或部分報酬項目提出異議,應當在收到支付書面通知書24小時內向監理方發出表示異議的通知,但委託方不得拖延其他無異議報酬項目的支付。

其它

第四十四條 在監理業務範圍內,如需聘用專家諮詢或協助,由監理方聘用的,其費用由監理方承擔,由委託方聘用的,其費用由委託方承擔。

第四十五條 監理方在監理工作過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議,使委託方得到了經濟效益,委託方應按專用條件中的約定給予經濟獎勵。

第四十六條 監理方駐地監理機構及其職員不得接受監理工程項目施工承包方任何報酬或者經濟利益。監理方不得參與可能與合同規定的與委託方的利益相沖突的任何活動。

第四十七條 監理方在監理過程中,不得泄露委託方申明的祕密,監理方亦不得泄露設計方、承包方等提供並申明的祕密。

第四十八條 監理方對於由其編制的所有文件擁有版權,委託方僅有權為本工程使用和複製此類文件,不得將此類文件外傳至與本工程無關的機構或個人,否則監理方有權追究法律責任。

爭議的解決

第四十九條 任何一方因違反合同的規定而引起責任糾紛和損害賠償,雙方應當協商解決,如未能達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門協調,如仍未能達成一致時,根據權力約定提交仲裁機關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部分 信息系統工程監理專用條件

第一條 本合同使用的法律及監理依據:

(1)    國家信息產業部、建設部的有關規範;

(2)    《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合同法》;

(3)    本合同生效後若出現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變化,本合同應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作相應調整。

第二條 監理機構:

總監理工程師

第三條 委託方應提供的工程資料及提供時間:

(1)    設計文檔、招標文件、施工方投標文件、工程合同、現場資料(包括原始資料)等;

(2)    委託方提供文件目錄,文件號,文件正本,保密資料註明密級;監理方代表簽收文件,確認簽收日期;工程完工後監理方交還以上資料,委託方代表簽收並確認交還日期。

第四條委託方應在回覆期限內對監理方書面提交併要求作出決定的事宜作出書面答覆,特殊情況下可先口頭或電話答覆並即補書面答覆。書面答覆在送達監理方時生效,收受方應用書面回執確認。若超過約定期限監理單位服務方未收到委託方的決定意見,可理解為委託方對監理方的明確建議意見無異議,並將該建議意見視為委託方的決定。委託方對監理方書面提交的要求決策的文件的回覆期限:

(1)    一般文件5個工作日;

(2)    緊急事項報告文件2個工作日。

第五條 委託方的項目聯絡人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條 監理方在責任期內如果失職,同意按以下辦法承擔責任,賠償損失累計賠償額不超

過該工程監理服務合同款的50%。

賠償金:直接經濟損失額

直接經濟的損失額須經雙方核實確認。

第七條 委託方如有違約,則應賠償給監理方造成的經濟損失。監理方處理委託業務時,因非監理方原因的事由受到損失的,可以向委託方要求補償損失。

違約賠償金 = 因委託方違約而造成監理服務機構的直接經濟損失,但累計賠償金額不超過該工程監理服務合同款。

第九條 工作地點在項目所在地,需要在項目所在地以外完成的監理工作,經委託方同意增加出差費用,可以在項目所在地以外的地方工作。

第十條 費用支付方式:

(1)    預付款:預付款佔總費的30%,該款在本合同生效後三日內支付。

進度款:進度款佔總費的60%,按工期平均分攤到每_____,每_____底

支付一次,直到進度款支付完畢。

餘 款:餘款佔總費的10%,在項目驗收後十五日內一次性支付。

(2)    因監理服務內容變更所引起的費用變動,此變動增加的服務費用應在服務完成後一週內支付給監理方。

第十一條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時,當事人雙方應本着互相諒解、平等互利的原則

友好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雙方同意由仲裁委員會仲裁。在本合同爭議的

協商、調解或仲裁過程中,雙方仍應保證信息系統工程建設的正常進行。

第四部分 附加合同條款

1.    一般情況下,監理服務機構是代表委託方的現場建設管理者,委託方對有關工程項目建設的意見和決策,通過監理服務機構下達實施。

2.    在監理方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委託方應保障監理方免受因履行本監理合同而引起的外界索賠或干擾。

3.    監理方承諾依據監理單位服務規範,保證監理單位服務的質量,並承擔相應責任。

4.    監理方應在監理服務期內,自費辦理派駐到項目所在地人員和自備財產的有關保險,保險時間應隨服務時間的延長而順延,並在出險後自行辦理索賠。如果監理方不辦理上述保險,則應對有關風險及後果自負其責。

5.    委託方可規定,要求監理方盡一切合理的努力,按委託方可接受的條件對監理方的責任、第三方的責任以及委託方為監理單位服務提供的財產等進行保險上的建議和配合。此項工作應作為監理方附加的服務。

6.    承包方違約時,代表委託方向承包方追討責任和賠償。

第五部分 實施監理的方案和監理內容

(詳見合同附件)

監理合同 篇13

甲 方:

乙 方:

年 月

第一部分前言

委託人(下稱甲方):

監理人(下稱乙方):

1、 委託人委託監理人監理的工程(以下筒稱“本工程”)概況如下:

(1)工程項目名稱:

(2)工程建設地點:

(3)工程規模:

(4)開工時間:[ ]年[ ]月[ ]日

(5)完工時間:[ ]年[ ]月[ ]日

(6)總投資:

(7)設計單位:

(8)施工單位:

2. 本合同中的有關詞語含義與本合同第三部分《標準條件》中賦予它們的定義相同。

3. 監理人向委託人承諾,按照本合同的規定,承擔本合同專用條件中議定範圍內的監理業務。

4. 監理工作的內容:

5、委託人向監理人承諾按照本合同註明的期限、方式、幣種,向監理人支付報酬。

第二部分 合同總價款及付款方式

1本項目經雙方確定合同總價款:RMB: [ ]元,大寫人民幣: [ ]。經審計最終審計合同費用如超出合同價格,則乙方承諾按此合同價格執行;如最終審計費用低於合同價格,則按審計價格執行。

2 甲方按電匯或支票方式將合同價款支付給乙方。

3 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款項均通過下列乙方指定的銀行及賬號。本合同存續期間,乙方若遇結算銀行及賬號變化,應在合同約定的付款日前十五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甲方,否則引起損失由其自己承擔。

乙方賬户名稱:

乙方開户銀行:

乙方銀行帳號:

4 甲方應按下列的方式和期限向乙方支付合同價款:

4.1 工程完工款

合同簽訂後十日內甲方支付乙方合同總價款的60%,計RMB: ,大寫人民幣:

4.2初驗款

甲方應於工程初驗合格後並收到乙方提供的下列第①、②項單據十(10)個工作日內向乙方支付合同總價款的[30%],計RMB:[ ],大寫人民幣:[ ]。

① 由甲方和乙方簽署的初驗合格證書一份;

② 由乙方蓋章並載明付款金額的付款通知一份。

4.3終驗款:

甲方應於工程終驗合格後並收到乙方提供的下列第①、②、③和④項單據十(10)個工作日內向乙方支付合同總價款的[10%],計RMB:[ ],大寫人民幣:[ ]。

① 由甲方和乙方簽署的終驗合格證書一份;

② 由甲方委託的審計機構出具的該工程結算審計報告一份。本工程結算審計審減額應在本次付款金額中扣除。

③ 本工程結算審計審減率超過1% 部分的審計費由施工單位承擔,具體由建設單位從工程款中代扣代轉。

④ 由乙方蓋章並載明付款金額的付款通知一份。

5 合同各方所發生的銀行費用及與支付有關的其他費用均由各方分別承擔。

6 發票的提供:乙方在第一次向甲方提示付款的同時,將合同總額100%的商業發票提供給甲方(或每次向甲方提示付款的同時,提供相應合同額的商業發票)。如因乙方提供發票延遲而導致甲方付款延遲,甲方有權拒付款且不負任何責任。

第三部分 標準條件

詞語定義、 適用範圍和法規

第一條 下列名詞和用語,除上下文另有規定外,有如下含義:

(1)“工程”是指委託人委託實施監理的工程。

(2)“委託人”是指承擔直接投資責任和委託監理業務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3)“監理人”是指承擔監理業務和監理責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4)“監理機構”是指監理人派駐本工程現場實施監理業務的組織。

(5)“總監理工程師”“是指經委託人同意,監理人派到監理機構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權負責人。

(6)“承包人”是指除監理人以外, 委託人就工程建設有關事宜簽訂合同的當事人。

(7)“工程監理的正常工作”是指雙方在專用條件中約定,委託人委託的監理工作範圍和內容。

(8)“工程監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託人委託監理範圍以外,通過雙方書面協議另外增加的工作內容;②由於委託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監理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因增工作量或持續時間加而增加的工作。

(9)“工程理的額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根據第三十八條規定監理人必須完成的工作,或非監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暫停或終止監理業務,其善後工作及恢復監理業務的工作。

(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時至第二天零時間段。

(11)“月”“是指根據公曆從一個月份中任何一天開始到下一個月相應日期的前一天的時間段。

第二條 建設工程委託監理合同適用的法律是指國家的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專用條件中議定的部門規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規、地方規章。

第三條 本合同文件使用漢語語言文字書、解釋和説明。如專用條件約定使用兩種以上(含兩種)語言文字,漢語應為解釋和説明本合同的標準語言文字。

監理人義務

第四條 監理人按合同約定派出監理工作需要的監理機構及監理人員,向委託人報送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 及其監理機構主要成員名單、監理規劃,完成監理合同專用條件中約定的監理工程範圍內的監理業務。在履行合同義務期間,應按合同約定定期向委託人報告監理工作。

第五條 監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義務期間,應認真、勤奮地工作,為委託人提供與其水平相適應的諮詢意見公正維護各方面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 監理人使用委託人提供的設施和物品屬委託人的財產。在監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時應將其設施和剩餘的物品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移交給委託人。

第七條 在合同期內或合同終止後,未徵得有關方同意,不得泄露與本工程、本合同業務有關的保密資料.

委託人義務

第八條 委託人應當負責工程建設的所有外部關係的協調,為監理工作提供外部條件。根據需要,如將部分或全部協調工作委託監理人承擔,則應在專用條件中明確委託的工作和相應的報酬。

第九條 委託人應當在雙方約定的時間內免費向監理人提供與工程有關的為監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資料。

第十條 委託人應當在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內就監理人書面提交併要求作出決定的一切事宜作出書面決定。

第十一條 委託人應當授權一名熟悉工程情況、能在規定時間內作出決定的常駐代表(在專用條款中約定)負責與監理人聯繫。更換常駐代表,要提前通知監理人。

第十二條 委託人應當將授予監理人的監理權利,以及監理人主要成員的職能分工、監理權限及時書面通知已選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並在與第三人簽訂的合同中予以明確。

第十三條 委託人應在不影響監理人開展監理工作的時間內提供如下資料:

(1)與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構配件、機械設備等生產廠家名錄。

(2)提供與本工程有關協作單位、配合單位的名錄。

第十四條 委託人應免費向監理人提供辦公用房、通訊設施、監理人員工地住房及合同專用條件約定的設施,對監理人自備的設施給予合理的經濟補償(補償金額=設施在工程使用時間佔折舊年限的比例×設施原值+管理費)。

第十五條 根據情況需要,如果雙方約定,由委託人免費向監理人提供其他人員,應在監理合同專用條件中予以明確。

監理人權利

第十六條 監理人在委託人委託的工程範圍,享有以下權利:

(1) 選擇工程總承包人的建議權。

(2) 選擇工程分包人的認可權。

(3) 對工程建設有關事項包括工程規模、設計標準、規劃設計、生產工藝設計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託人的建議權。

(4) 對工程設計中的技術問題,按照安全和優化的原則, 向設計人提出建議;如果擬提出的建議可能會提高工程造價,或延長工期,應當事先徵得委託人的同意。當發現工程設計不符合國家頒佈的建設工程質量標準或設計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時,監理人應當書面報告委託人並要求設計人更正。

(5) 審批工程施工組織設計和技術方案,按照保質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則,向承包人提出建議,並向委託人提出書面報告。

(6) 主持工程建設有關協作單位的組織協調,重要協調事項應當事先向委託人報告。

(7) 徵得委託人同意,監理人有權發佈開工令、停工令、復工令,但應當事先向委託人報告。如在緊急情況下未能事先報告時,則應在24小時內向委託人作出書面報告。

(8) 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質量的檢驗權。對於不符合設計要求和合同約定及國家質量標準的材料、構配件、設備,有權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對於不符合規範和質量標準的工序、分部分項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業,有權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監理機構復工令後才能復工。

(9) 工程施工進度的檢查、監督權,以及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提前或超過工程施工合同規定的竣工期限的籤認權。

(10) 在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的工程價格範圍內,工程款支付的審核和籤認權,以及工程結算的複核確認權與否決權。未經總監理工程師簽字確認,委託人不支付工程款。

第十七條 監理人在委託人授權下,可對任何承包人合同規定的義務提出變更。如果由此嚴重影響了工程費用或質量、或進度,則這種變更須經委託人事先批准因在緊急情況下未能事先報委託人批准時。在緊急情況下未能事先報委託人批准時,監理人所做的變更也應儘快通知委託人。在監理過程中如發現工程承包人人員工作不力,監理機構可要求承包人調換有關人員。

第十八條 在委託的工程範圍內,委託人或承包人對對方的任何意見和要求(包括索賠要求),均必須首先向監理機構提出,由監理機構研究處置意見,再同雙方協商確定。當委託人和承包人發生爭議,監理機構應根據自己的職能,以獨立的身份判斷,公正地進行調解。當雙方的爭議由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調解或仲裁機關仲裁時,應當提供作證的事實材料。

委託人權利

第十九條 委託人有選定工程總承包人,以及與其訂立合同的權利。

第二十條 委託人有對工程規模、設計標準、規劃設計、生產工藝設計和設計使用功能要求的認定權,以及對工程設計變更的審批權。

第二十一條 監理人調換總監理工程師須事先經委託人同意。

第二十二條 委託人有權要求監理人提交監理工作月報及監理業務範圍內的專項報告。

第二十三條 當委託人發現監理人員不按監理合同履行監理職責,或承包人串通給委託人或工程造損失的,委託人有權要求監理人更換監理人員,直到終止合同並要求監理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或連帶賠償責任。

監理人責任

第二十四 監理人的責任期即委託監理合同有效期。在監理過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設進度的推遲或延誤而超過書面約定的日期,雙方應進一步約定相應延長的合同期。

第二十五條 監理人在責任期內,應當履行約定的義務。如果因監理人過失而造成了委託人的經濟損失,應當向委託人賠償。累計賠償總額(除本合同第二十四條規定以外)不應超過監理報酬總額(除去税金)。

第二十六條 監理人對承包人違反合同規定的質量要求和完工(交圖、交貨)時限,不承擔責任。因不可抗力導致委託監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監理人不承擔責任。但對違反第五條規定引起的與之有關的事宜,向委託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七條 監理人向委託人提出賠償要求不能成立時,監理人應當補償由於該索賠所導致委託人的各種費用支出。

委託人責任

第二十八條 委託人應當履行委託監理合同約定的義務,如有違反則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賠償給監理人造成的經濟損失。

監理人處理委託業務時,因非監理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損失,可以向委託人要求補償損失。

第二十九條 委託人如果向監理人提出賠償的要求不能成立,則應當補償由該索賠所引起的監理人的各種費用支出。

合同生效、變更與終止

第三十條 由於委託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監理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以致發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長了持續時間,則監理人應當將此情況與可能產生的影響及時通知委託人。完成監理業務的時間相應延長,並得到附加工作的報酬。

第三十一條 在委託監理合同簽訂後,實際情況發生變化,使得監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執行監理業務時,監理人應當立即通知委託人。該監理業務的完成時間應予延長。當恢復執行監理業務時,應當增加不超過42日的時間用於恢復執行監理業務,並按雙方約定的數量支付監理報酬。

第三十二條 監理人向委託人辦理完竣工驗收或工程移交手續,承包人和委託人已簽訂工程保修責任書,監理人收到監理報酬尾款,本合同即終止。保修期間的責任,雙方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第三十三條 當事人一方要求不變更或解除合同時,應當在42日前通知對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損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責任的外,應由責任方負責賠償。

變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協議必須採取書面形式,協議未達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三十四條 監理人在應當獲得監理報酬之日起30日內仍未收到支付單據,而委託人又未對監理人提出任何書面解釋時,或根據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四條已暫停執行監理業務時限超過六個月的,監理人可向委託人發出終止合同的通知,發出通知後14日內仍未得到委託人答覆,可進一步發出終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發出後42日內仍未得到委託人答覆,可終止合同或自行暫停或繼續暫停執行全部或部分監理業務。委託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十五條 監理人由於非自己的原因而暫停或終止執行監理業務,其善後工作以及恢復監理業務的工作,應當視為額外工作,有權得到額外的報酬。

第三十六條 當委託人認為監理人無正當理由而又未履行監理義務時,可向監理人發出指明其未履行義務的通知。若委託人發出通知後21日內沒有收到答覆,可在第一個通知發出後35日內發出終止委託監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終止。監理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十七條 合同協議的終止並不影響各方應有的權利和應當承擔的責任。

監理報酬

第三十八條 正常的監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額外工作的報酬,按照監理合同專用條件中第四十條的方法計算,並按約定的時間和數額支付。

第三十九條 如果委託人在規定的支付期限內未支付監理報酬,自規定之日起,還應向監理人支付滯納金。滯納金從規定支付期限最後一日起計算。

第四十條 支付監理報酬所採取的貨幣幣種、匯率由合同專用條件約定。

第四十一條 如果委託人對監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中報酬或部分報酬項目提出異議,應當在收到支付通知書24小時內向監理人發出表示爭議的通知,但委託人不得拖延其他無異議報酬項目的支付。

爭議的解決

第四十二條 凡因本合同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雙方應當協商解決,如未能達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門協調,如仍未能達成一致時,根據雙方約定提交石家莊仲裁機構仲裁。

合同自各方授權代表簽字並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以中文制定,正本一式四份,甲方執三份,乙方執一份。

附件:

1、 企業營業執照(複印件)

2、乙方法人授權委託書

3、雙方確認的工程量表

4、合同工程量、價格彙總表

甲 方:

授權代表:

日期: 年 月 日

乙 方:

授權代表:

日期: 年 月 日

監理合同 篇14

説明

為進一步規範水利建設監理市場秩序,提高建設監理水平,保障監理合同雙方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等法律法規和水利工程建設監理有關規定,結合現階段我國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實際,水利部組織修訂了《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合同示範文本》,並與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聯合頒發。為體現合同文本名稱與其適用範圍和相關內容的協調一致,本次修訂將原名稱“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合同示範文本”改為“水利工程施工監理合同示範文本”(以下簡稱《合同文本》)。本次修訂着重修改了委託人和監理人的權利和義務條款,進一步規範了委託人、監理人職責和合同履行中有關問題的處理方式。修訂後的《合同文本》將有利於規範當事人雙方履行合同的行為,避免因合同條款不完備、不準確等原因產生合同糾紛。《合同文本》包括“監理合同書”、“通用合同條款”、“專用合同條款”、“附件”四個部分。《水利工程建設監理規定》(水利部令第28號)規定必須實行施工監理的水利工程建設項目(不包括水土保持工程)應當使用本《合同文本》,其他可參照使用。在使用本《合同文本》時,“監理合同書”應由委託人與監理人平等協商一致後簽署;“通用合同條款”、“專用合同條款”是一個有機整體,“通用合同條款”不得修改,“專用合同條款”是針對具體工程項目特定條件對“通用合同條款”的補充和具體説明,應根據工程監理實際情況進行修改和補充;“附件”所列監理服務的工作內容及相關要求,供委託人和監理人簽訂合同時參考。

水利工程施工監理合同書

委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委託人名稱)___________(以下簡稱委託人),委託(監理人名稱)_________(以下簡稱監理人)提供(工程名稱)__________________工程(監理項目名稱)監理服務,經雙方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況1.工程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建設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3.工程等別(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4.工程總投資(人民幣,下同):____________萬元5.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監理範圍1.監理項目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監理項目內容及主要特性參數:________________3.監理項目投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4.監理階段:_________________(施工期、保修期)

三、監理服務內容、期限1.監理服務內容: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2.監理服務期限: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四、監理服務酬金監理正常服務酬金為(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由委託人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方式、時間向監理人支付。

五、監理合同的組成文件及解釋順序1.監理合同書(含補充協議);2.中標通知書;3.投標報價書;4.專用合同條款;5.通用合同條款;6.監理大綱;7.雙方確認需進入合同的其他文件。

六、本合同書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人簽名並加蓋本單位公章後生效。

七、本合同書正本一式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雙方各執_____份;副本____份,委託人執________份,監理人執________份。

委託人:________________(蓋章)監理人:________________(蓋章)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簽名)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簽名)或授權代表人:__________(簽名)或授權代表人:__________(簽名)單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單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電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電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開户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開户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簽訂時間: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一部分通用合同條款

詞語涵義及適用語言第一條下列名詞和用語,除上下文另有約定外,具有本條所賦予的涵義:一、“委託人”指承擔工程建設項目直接建設管理責任,委託監理業務的法人或其合法繼承人。二、“監理人”指受委託人委託,提供監理服務的法人或其合法繼承人。三、“承包人”指與委託人(發包人)簽訂了施工合同,承擔工程施工的法人或其合法繼承人。四、“監理機構”指監理人派駐工程現場直接開展監理業務的組織,由總監理工程師、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員以及其他人員組成。五、“監理項目”是指委託人委託監理人實施建設監理的工程建設項目。六、“服務”是指監理人根據監理合同約定所承擔的各項工作,包括正常服務和附加服務。七、“正常服務”指監理人按照合同約定的監理範圍、內容和期限所提供的服務。八、“附加服務”指監理人為委託人提供正常服務以外的服務。九、“服務酬金”指本合同中監理人完成“正常服務”、“附加服務”應得到的正常服務酬金和附加服務酬金。十、“天”指日曆天。十一、“現場”指監理項目實施的場所。第二條本合同適用的語言文字為漢語文字。

監理依據第三條監理的依據是有關工程建設的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工程建設強制性條文、有關技術標準;經批准的工程建設項目設計文件及其相關文件;監理合同、施工合同等合同文件。具體內容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通知和聯繫第四條委託人應指定一名聯繫人,負責與監理機構聯繫。更換聯繫人時,應提前通知監理人。第五條在監理合同實施過程中,雙方的聯繫均應以書面函件為準。在不做出緊急處理即可能導致安全、質量事故的情況下,可先以口頭形式通知,並在48小時內補做書面通知。第六條委託人對委託監理範圍內工程項目實施的意見和決策,應通過監理機構下達,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委託人的權利第七條委託人享有如下權利:一、對監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並提出撤換不能勝任監理工作人員的建議或要求;二、對工程建設中質量、安全、投資、進度方面的重大問題的決策權;三、核定監理人簽發的工程計量、付款憑證;四、要求監理人提交監理月報、監理專題報告、監理工作報告和監理工作總結報告;五、當監理人發生本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違約情形時,有權解除本合同。

監理人的權利第八條委託人賦予監理人如下權利:一、審查承包人擬選擇的分包項目和分包人,報委託人批准;二、審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組織設計、安全技術措施及專項施工方案等各類文件;三、核查並簽發施工圖紙;四、簽發合同項目開工令、暫停施工指示,但應事先徵得委託人同意;簽發進場通知、復工通知;五、審核和簽發工程計量、付款憑證;六、核查承包人現場工作人員數量及相應崗位資格,有權要求承包人撤換不稱職的現場工作人員;七、發現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設備影響工程質量或進度時,有權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換施工設備;八、當委託人發生本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違約情形時,有權解除本合同;九、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其他權利。

委託人的義務第九條工程建設外部環境的協調工作。第十條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時間、數量、方式,免費向監理機構提供開展監理服務的有關本工程建設的資料。第十一條在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時間內,就監理機構書面提交併要求作出決定的問題作出書面決定,並及時送達監理機構。超過約定時間,監理機構未收到委託人的書面決定,且委託人未説明理由,監理機構可認為委託人對其提出的事宜已無不同意見,無須再作確認。第十二條與承包人簽訂的施工合同中明確其賦予監理人的權限,並在工程開工前將監理單位、總監理工程師通知承包人。第十三條提供監理人員在現場的工作和生活條件,具體內容在專用合同條款中明確。如果不能提供上述條件的,應按實際發生費用給予監理人補償。第十四條按本合同約定及時、足額支付監理服務酬金。第十五條為監理機構指定具有檢驗、試驗資質的機構並承擔檢驗、試驗相關費用。第十六條維護監理機構工作的獨立性,不干涉監理機構正常開展監理業務,不擅自作出有悖於監理機構在合同授權範圍內所作出的指示的決定;未經監理機構簽字確認,不得支付工程款。第十七條為監理人員投保人身意外傷害險和第三者責任險。如要求監理人自己投保,則應同意監理人將投保的費用計入報價中。第十八條將投保工程險的保險合同提供給監理人作為工程合同管理的一部分。第十九條未經監理人同意,不得將監理人用於本工程監理服務的任何文件直接或間接用於其他工程建設之中。

監理人的義務第二十條本着“守法、誠信、公正、科學”的原則,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監理服務內容為委託人提供優質服務。第二十一條在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時間內組建監理機構,並進駐現場。及時將監理規劃、監理機構及其主要人員名單提交委託人,將監理機構及其人員名單、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員的授權範圍通知承包人;實施期間有變化的,應當及時通知承包人。更換總監理工程師和其他主要監理人員應徵得委託人同意。第二十二條發現設計文件不符合有關規定或合同約定時,應向委託人報告。第二十三條核驗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質量,檢查、檢驗並確認工程的施工質量;檢查施工安全生產情況。發現存在質量、安全事故隱患,或發生質量、安全事故,應按有關規定及時採取相應的監理措施。第二十四條監督、檢查工程施工進度。第二十五條按照委託人簽訂的工程保險合同,做好施工現場工程保險合同的管理。協助委託人向保險公司及時提供一切必要的材料和證據。第二十六條協調施工合同各方之間的關係。第二十七條按照施工作業程序,採取旁站、巡視、跟蹤檢測和平行檢測等方法實施監理。需要旁站的重要部位和關鍵工序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第二十八條及時做好工程施工過程各種監理信息的收集、整理和歸檔,並保證現場記錄、試驗、檢驗、檢查等資料的完整和真實。第二十九條編制《監理日誌》,並向委託人提交監理月報、監理專題報告、監理工作報告和監理工作總結報告。第三十條按有關規定參加工程驗收,做好相關配合工作。委託人委託監理人主持的分部工程驗收由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第三十一條妥善做好委託人所提供的工程建設文件資料的保存、回收及保密工作。在本合同期限內或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合同終止後的一定期限內,未徵得委託人同意,不得公開涉及委託人的專利、專有技術或其他需保密的資料,不得泄露與本合同業務有關的技術、商務等祕密。

監理服務酬金第三十二條監理正常服務酬金的支付時間和支付方式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第三十三條除不可抗力外,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由此引起監理工作量增加或服務期限延長,均應視為監理機構的附加服務,監理人應得到監理附加服務酬金:一、由於委託人、第三方責任、設計變更及不良地質條件等非監理人原因致使正常的監理服務受到阻礙或延誤;二、在本合同履行過程中,委託人要求監理機構完成監理合同約定範圍和內容以外的服務;三、由於非監理人原因暫停或終止監理業務時,其善後工作或恢復執行監理業務的工作。監理人完成附加服務應得到的酬金,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方法或監理補充協議計取和支付。第三十四條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監理酬金標準發生變化時,應按有關規定調整監理服務酬金。第三十五條委託人對監理人申請支付的監理酬金項目及金額有異議時,應當在收到監理人支付申請書後7天內向監理人發出異議通知,由雙方協商解決。7天內未發出異議通知,則按通用合同條款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的約定支付。

合同變更與終止第三十六條因工程建設計劃調整、較大的工程設計變更、不良地質條件等非監理人原因致使本合同約定的服務範圍、內容和服務形式發生較大變化時,雙方對監理服務酬金計取、監理服務期限等有關合同條款應當充分協商,簽訂監理補充協議。第三十七條當發生法律或本合同約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時,有權解除合同的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應書面通知對方;若通知送達後28天內未收到對方的答覆,可發出終止監理合同的通知,本合同即行終止。因解除合同遭受損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責任的外,應由責任方賠償損失。第三十八條在監理服務期內,由於國家政策致使工程建設計劃重大調整,或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時,雙方協商解決因合同終止所產生的遺留問題。第三十九條本合同在監理期限屆滿並結清監理服務酬金後即終止。

違約責任第四十條委託人未履行合同條款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約定的義務和責任,除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向監理人支付違約金外,還應繼續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和責任。第四十一條委託人未按合同條款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約定支付監理服務酬金,除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向監理人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外,還應繼續履行合同約定的支付義務。第四十二條監理人未履行合同條款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約定的義務和責任,除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向委託人支付違約金外,還應繼續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和責任。

爭議的解決第四十三條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當事人雙方協商解決;也可由工程項目主管部門或合同爭議調解機構調解;協商或調解未果時,經當事人雙方同意可由仲裁機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爭議調解機構、仲裁機構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第四十四條在爭議協商、調解、仲裁或起訴過程中,雙方仍應繼續履行本合同約定的責任和義務。

其他第四十五條委託人可以對監理人提出並落實的合理化建議給予獎勵。獎勵辦法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第二部分專用合同條款

監理依據第三條本合同的監理依據為: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託人的權利第七條五、當監理人發生下列違約情形時,委託人有權解除合同: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監理人的權利第八條八、當委託人發生下列違約情形時,監理人有權解除合同: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九、委託人賦予監理人的其他權利:1.簽發工程移交證書(若不授予則刪除此款;若授予應約定監理人的具體權限);2.簽發保修責任終止證書(若不授予則刪除此款;若授予應約定監理人的具體權限);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託人的義務第十條委託人向監理機構免費提供的資料為

序號

名稱

單位

數量

提供時間

交還時間

管理要求

備註

生活、辦公用房

辦公設施、設備

檢驗、測試設備

交通工具

通訊設施

其他(水、電等)

第十一條委託人對監理機構書面提交併要求作出決定的事宜作出書面決定並送達的時限:一般文件__________天;緊急事項_______________天;變更文件_______________天。第十三條委託人無償向監理機構提供的工作、生活條件為:

監理人的義務第二十條監理服務內容:(參照附件,由雙方協商確定)。第二十一條監理人應當在本合同生效後_______天內組建監理機構,並進駐現場。第二十七條需旁站監理的工程重要部位是:_____________________。需旁站監理的關鍵工序是: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三十條委託人委託監理人主持的分部工程驗收:______________。第三十一條在本合同終止後________天內,未徵得委託人同意,不得泄露與本合同業務有關的技術、商務等祕密。

監理服務酬金第三十二條監理正常服務酬金支付方法:一、支付時間為:_____________________。二、支付方式為: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三十三條監理附加服務酬金的計取與支付方法:一、計取方法為:_____________________。二、支付方式為:_____________________。三、支付時間為:_____________________。

違約責任第四十條委託人違約,應支付給監理人違約金。違約金:_____________________。第四十一條因委託人延期支付監理服務酬金而向監理人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的計算辦法:______________。第四十二條監理人違約,應支付給委託人違約金。違約金:_____________________。

爭議的解決第四十三條爭議調解、仲裁機構:一、爭議調解機構為:_____________________。二、仲裁機構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其他第四十五條委託人對監理人提出並落實的合理化建議的獎勵辦法為:_______________。

第三部分附件本合同監理服務內容:(具體內容由雙方協商確定)(一)設計方面1.核查並簽發施工圖,發現問題向委託人反映,重大問題向委託人做專題報告。2.主持或與委託人聯合主持設計技術交底會議,編寫會議紀要。3.協助委託人會同設計人對重大技術問題和優化設計進行專題討論。4.審核承包人對施工圖的意見和建議,協助委託人會同設計人進行研究。5.其他相關業務。(二)採購方面1.協助委託人進行採購招標。2.協助委託人對進場的永久工程設備進行質量檢驗與到貨驗收。3.其他相關業務。(三)施工方面1.協助委託人進行工程施工招標和簽訂工程施工合同。2.全面管理工程施工合同,審查承包人選擇的分包單位,並報委託人批准。3.督促委託人按工程施工合同的約定,落實必須提供的施工條件;檢查承包人的開工準備工作。4.審核按工程施工合同文件約定應由承包人提交的設計文件。5.審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組織設計、施工進度計劃、施工措施計劃;審核工藝試驗成果等。6.進度控制。協助委託人編制控制性總進度計劃,審批承包人編制的進度計劃;檢查實施情況,督促承包人採取措施,實現合同工期目標。當實施進度發生較大偏差時,要求承包人調整進度計劃;向委託人提出調整控制性進度計劃的建議意見。7.施工質量控制。審查承包人的質量保證體系和措施;審查承包人的實驗室條件;依據工程施工合同文件、設計文件、技術標準,對施工全過程進行檢查,對重要部位、關鍵工序進行旁站監理;按照有關規定,對承包人進場的工程設備、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中間產品進行跟蹤檢測和平行檢測,複核承包人自評的工程質量等級;審核承包人提出的工程質量缺陷處理方案,參與調查質量事故。8.資金控制。協助委託人編制付款計劃;審查承包人提交的資金流計劃;核定承包人完成的工程量,審核承包人提交的支付申請,簽發付款憑證;受理索賠申請,提出處理建議意見;處理工程變更。9.施工安全控制。審查承包人提出的安全技術措施、專項施工方案,並檢查實施情況;檢查防洪度汛措施落實情況;參與安全事故調查。10.協調施工合同各方之間的關係。11.按有關規定參加工程驗收,負責完成監理資料的彙總、整理,協助委託人檢查承包人的合同執行情況;做好驗收的各項準備工作或者配合工作,提供工程監理資料,提交監理工作報告。12.檔案管理。做好施工現場的監理記錄與信息反饋,做好監理文檔管理工作,合同期限屆滿時按照檔案管理要求整理、歸檔並移交委託人。13.監督承包人執行保修期工作計劃,檢查和驗收尾工項目,對已移交工程中出現的質量缺陷等調查原因並提出處理意見。14.按照委託人簽訂的工程保險合同,做好施工現場工程保險合同的管理。協助委託人向保險公司及時提供一切必要的材料和證據。15.其他相關工作。

監理合同 篇15

__________(以下簡稱“業主”)與__________(以下簡稱監理單位)經過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一、業主委託監理單位監理的工程(以下簡稱“本工程”)概況如下:

工程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規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總投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監理範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本合同中的措詞和用詞與所屬的監理合同條件及有關附件同義。

三、下列文件均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①監理委託函或中標函;

②工程建設監理合同標準條件;

③工程建設監理合同專用條件;

④在實施過程_____同簽署的補充與修正文件。

四、監理單位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規定,承擔本工程合同專用條件中議定範圍內的監理業務。

五、業主同意按照本合同註明的期限、方式、幣種,向監理單位支付酬金。

本合同的監理業務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開始實施,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完成。

本合同正本一式兩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各執一份。副本______份,各執______份。

業主:(簽章)____________?監理單位(簽章)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章)______?法定代表人:(簽章)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户銀行:________________?開户銀行:_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籤於______________________?籤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建設監理合同標準條件

詞語定義、適用語言和法規

第一條?下列名詞和用語,除上下文另有規定外,具有如下含義。

(1)“工程”是指業主委託實施監理的工程。

(2)“業主”是指承擔直接投資責任的、委託監理業務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3)“監理單位”是指承擔監理業務和監理責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4)“監理機構”是指監理單位派駐本工程現場實施監理業務的組織。

(5)“第三方”是指除業主、監理單位以外與工程建設有關的當事人。

(6)“工程建設監理”包括正常的監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額外工作。

(7)“日”是指任何一個午夜至下一個午夜的時間段。

(8)“月”是指公曆從一個月份中任何一天開始到下一個月相應日期的前一天的時間段。

第二條?工程建設監理合同適用的法規是國家的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專用條件中議定的部門規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規、地方規章。

第三條?監理合同的書寫、解釋和説明,以漢語為主導語言。當不同語言文本發生不同解釋時,以漢語合同文本為準。

監理單位的義務

第四條?向業主報送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及其監理機構主要成員名單、監理規劃,完成監理合同專用條件中約定的監理工程範圍內的監理業務。

第五條?監理機構在履行本合同的義務期間,應運用合理的技能,為業主提供與其監理機構水平相適應的諮詢意見,認真、勤奮地工作。幫助業主實現合同預定的目標,公正地維護各方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監理機構使用業主提供的設施和物品屬於業主的財產。在監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時,應將其設施和剩餘的物品庫存清單提交給業主,並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移交此類設施和物品。

第七條?在本合同期內或合同終止後,未徵得有關方同意,不得泄露與本工程、本合同業務活動有關的保密資料。

業主的義務

第八條?業主應當負責工程建設的所有外部關係的協調,為監理工作提供外部條件。

第十條?業主應當在約定的時間內就監理單位書面提交併要求作出決定的一切事宜作出書面決定。

第十一條?業主應當授權一名熟悉本工程情況、能迅速作出決定的常駐代表,負責與監理單位聯繫。更換常駐代表,要提前通知監理單位。

第十二條?業主應當將授予監理單位的監理權利,以及監理機構主要成員的職能分工,及時書面通知已選定的第三方,並在與第三方簽訂的合同中予以明確。

第十三條?業主應為監理機構提供如下協助:

(1)獲取本工程使用的原材料、構配件、機械設備等生產廠家名錄。

(2)提供與本工程有關的協作單位、配合單位的名錄。

監理單位的權利

第十六條?業主在委託的工程範圍內,授予監理單位以下監理權利:

(1)選擇工程設計單位和施工總承包單位的建議權;

(2)選擇工程分包設計單位和施工分包單位的確認權與否定權;

(3)工程建設有關事項包括工程規模、設計標準、規劃設計、生產工藝設計和使用功能要求,向業主的建議權;

(4)工程結構設計和其他專業設計中的技術問題,按照安全和優化的原則,自主向設計單位提出建議,並向業主提出書面報告;如果由於擬提出的建議會提高工程造價,或延長工期,應當事先取得業主的同意;

(5)工程施工組織設計和技術方案,按照保質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則,自主向承建商提出建議,並向業主提出書面報告;如果由於擬提出的建議會提高工程造價、延長工期,應當事先取得業主的同意。

(6)工程建設有關的協作單位的組織協調的主持權,重要協調事項應當事先向業主報告;

(7)報經業主同意後,發佈開工令、停工令、復工令;

(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質量和檢驗權。對於不符合設計要求及國家質量標準的材料設備,有權通知承建商停止使用;不符合規範和質量標準的工序、分項分部工程和不安全的施工作業,有權通知承建商停工整改、返工。承建商取得監理機構復工令後才能復工。發佈停、復工令應當事先向業主報告,如在緊急情況下未能事先報告時,則應在24小時內向業主作出書面報告。

(9)工程施工進度的檢查、監督權,以及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提前或超過工程承包合同規定的竣工期限的簽訂權;

(10)在工程承包合同約定的工程價格範圍內,工程款支付的審核和籤認權,以及結算工程款的複核確認權與否定權。未經監理機構簽字確認,業主不支付工程款。

第十七條?監理機構在業主授權下,可對任何第三方合同規定的義務提出變更。如果由此嚴重影響了工程費用,或質量、進度,則這種變更須經業主事先批准。在緊急情況下未能事先報業主批准時,監理機構所作的變更也應儘快通知業主。在監理過程中如發現承建商工作不力,監理機構可提出調換有關人員的建議。

第十八條?在委託的工程範圍內,業主或第三方對對方的任何意見和要求(包括索賠要求),均必須首先向監理機構提出,由監理機構研究處置意見,再同雙方協商確定。當業主和第三方發生爭議時,監理機構應根據自己的職能,以_____的身份判斷,公正地進行調解。當其雙方的爭議由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_____機關進行調解和_____時,應當提供作證的事實材料。

業主的權利

第十九條?業主有選定工程總設計單位和總承包單位,以及與其訂立合同的簽定權;

第二十條?業主有對工程規模、設計標準、規劃設計、生產工藝設計和設計使用功能要求的認定權,以及對工程設計變更的審批權;

第二十一條?監理單位調換總監理工程師須經業主同意;

第二十二條?業主有權要求監理機構提交監理工作月度報告及監理業務範圍內的專項報告。

第二十三條?業主有權要求監理單位更換不稱職的監理人員,直到終止合同。

監理單位的責任

第二十四條?監理單位的責_____即監理合同有效期。在監理過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設進度的推遲或延誤而超過約定的日期,雙方應進一步約定相應延長的合同期。

第二十五條?監理單位在責_____內,應當履行監理合同中約定的義務。如果因監理單位過失而造成了經濟損失,應當向業主進行賠償。累計賠償總額不應超過監理酬金總數(除去税金)。

第二十六條?監理單位對第三方違反合同規定的質量要求和完工(交圖;交貨)時限,不承擔責任。

因不可抗力導致監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監理單位不承擔責任。

第二十七條?監理單位向業主提出賠償要求不能成立時,監理單位應當補償由於該索賠所導致業主的各種費用支出。

業主的責任

第二十八條?業主應當履行監理合同約定的義務,如有違反則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賠償給監理單位造成的經濟損失。

第二十九條?業主如果向監理單位提出的賠償要求不能成立,則應當補償由該索賠所引起的監理單位的各種費用支出。

合同生效、變更與終止

第三十條?本合同自簽字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一條?由於業主或第三方的原因使監理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續時間,則監理單位應當將此情況與可能產生的影響及時通知業主。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視為附加工作,完成監理業務的時間應當相應延長,並得到額外的酬金。

第三十二條?在監理合同簽訂後,實際情況發生變化,使得監理單位不能全部或部分執行監理業務時,監理單位應當立即通知業主。該監理業務的完成時間應予延長。當恢復執行監理業務時,應當增加不超過42天的時間用於恢復執行監理業務。並按雙方約定的數量支付監理酬金。

第三十三條?業主如果要求監理單位全部或部分暫停執行監理業務或終止監理合同,則應當在56天前通知監理單位,監理單位應當立即安排停止執行監理業務。

當業主認為監理單位無正當理由而又未履行監理義務時,可向監理單位發出指明其未履行義務的通知。若業主發出通知後21天內沒收到滿意答覆,可在第一個通知發出後35天內發出終止監理合同的通知,監理合同即行終止。

第三十四條?監理單位在應當獲得監理酬金之日起30天內仍未收到支付單據,而業主又未對監理單位提出任何書面意見時,或根據第32條或第33條已暫停執行監理業務時限超過半年時,監理單位可向業主發出終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終止監理合同的通知發出後14天內未得到業主答覆,可進一步發出終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次通知發出後42天內仍未得到業主答覆,可終止合同,或自行暫停或繼續暫停執行全部或部分監理業務。

第三十五條?監理單位由於非自己的原因而暫停或終止執行監理業務,其善後工作以及恢復執行監理業務的工作,應當視為額外工作,有權得到額外的時間和酬金。

第三十六條?合同的協議終止並不影響各方應有的權利和應當承擔的責任。

監理酬金

第三十七條?正常的監理業務、附加工作和額外工作的酬金,按照監理合同專用條件約定的方法計取,並按約定的時間和數額支付。

第三十八條?如果業主在規定的支付期限內未支付監理酬金,自規定支付之日起,應當向監理單位補償應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額按規定支付期限最後一日銀行貸款利息率乘以拖欠酬金時間計算。

第三十九條?支付監理酬金所採用的貨幣幣種、匯率由合同專用條件約定。

第四十條?如果業主對監理單位提交的支付通知書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項目提出異議,應當在收到支付通知書24小時內向監理單位發出異議的通知,但業主不得拖延其他無異議酬金項目的支付。

其他

第四十一條?委託的工程建設監理所必要的監理人員出外考察,經業主同意其所需費用隨時向業主實報實銷。

第四十二條?監理單位如須另聘專家諮詢或協助,在監理業務範圍內其費用由監理單位承擔,監理業務範圍以外,其費用由業主承擔。

第四十三條?監理機構在監理工作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議,使業主得到了經濟效益,業主給予適當的物質獎勵。

第四十四條?未經對方的書面同意,無論業主或監理單位均不得轉讓本合同約定的權利和義務。

第四十五條?除業主書面同意外,監理單位及職工不應接受監理合同約定以外的與監理工程項目有關的報酬。

監理單位不得參與可能與合同規定的與業主的利益相沖突的任何活動。

爭議的解決

第四十六條?因違反或終止合同而引起的對損失和損害的賠償,業主與監理單位之間應當協商解決,如未能達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門協調,仍不能達成一致時,根據雙方約定提交_____機關_____,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工程建設監理合同專用條件

第二條?合同適用的法規及監理依據:

第四條?監理業務:

第八條?外部條件包括:

第九條?雙方約定的業主應提供的工程資料及提供時間:

第十條?業主應在______天內對監理單位書面提交併要求作出決定的事宜作出書面答覆。

監理單位自備的,業主給予經濟補償的設施如下:

第二十五條?監理單位在責_____內如果失職,同意按以下辦法承擔責任,賠償損失:

賠償金=直接經濟損失_________酬金比率(扣除税金)

第三十七條?業主同意按以下的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監理單位的酬金。

業主同意按以下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附加工作酬金:

業主同意以下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額外工作酬金:

第三十九條?雙方同意用________支付酬金,按______匯率計付。

第四十三條?獎勵辦法:

第四十六條?工程建設監理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時,業主與監理單位應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雙方同意由_______________委員會_____(雙方不在本合同中約定_____機構,事後又沒有達成書面_____協議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附加協議條款

《工程建設監理合同》使用説明

《工程建設監理合同》包括《工程建設監理合同標準條件》和《工程建設監理合同專用條件》(以下簡稱為《標準條件》、《專用條件》)。

《標準條件》適用於各個工程項目建設監理委託,各個業主和監理單位都應當遵守。《專用條件》是各個工程項目根據自己的個別和所處的自然和社會環境,由業主和監理單位協商一致後進行填寫。雙方如果認為需要,還可在其中增加約定的補充條款和修正條款。

現對《專用條件》的填寫説明如下:

《專用條件》應當對應《標準條件》的順利進行填寫。例如:

“第2條”,要根據工程的具體情況,填寫所適用的部門、地方法規、規章。

“第4條”,在協商和寫明其“監理工程範圍”時,一般要與工程項目總概算、單位工程概算所涵蓋的工程範圍相一致,或與工程總承包合同、分包合同所涵蓋工程範圍相一致。

在寫明“監理業務”時,首先要寫明是承擔哪個階段的監理業務,或設計階段的監理業務,或施工和保修階段的監理業務,或全過程的監理業務;其次要詳細寫明委託階段內每項具體監理工作,應當避免遺漏。其辦法可按照《建設監理規定》中所列的監理內容和《監理大綱》所列的監理內容進一步細化。

如果業主還要求監理單位承擔一些諮詢業務和事務性工作,也應當在本條款中詳細列出。例如,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編制概預算、編制標底、提供改造交通、供水、供電設施的技術方案等。又例如,辦理購地拆遷,提供臨時設施的設計和監督其施工等。

“第14條”,在填寫業主提供的設施和監理單位自備的設施時,一般是指下列設施與設備:(1)檢測試驗設備;(2)測量設備;(3)通信設備;(4)交通設備;(5)氣象設備;(6)照相錄象設備;(7)電算設備;(8)打字複印設備;(9)辦公用房;(10)生活用房。

在寫明業主給予監理單位自備設備經濟補償時,一般應寫明補償金額。其計算方法為:補償金額=設施在工程上使用時間佔折舊年限的比率_________設施原值+管理費。

“第15條”,如果雙方同意,可在專用條件中設立此條款。在填寫此條款時應寫明提供的人數和時間。

“第26條”,在寫明“賠償額”時,應寫明其計算方法。

“第37條”,在寫明“監理任務酬金”時,按照國家物價局和建設部(92)價費字479號文《工程建設監理費有關規定的通知》的規定計收,其支付時間應當寫明某年某月某日支付數額。

在寫明“附加工作酬金”時,應當寫明如果業主未按原約定提供職員或服務員,或設施,業主應當按照監理實際用於這方面的費用給以完全補償。還應寫明,如果由於業主或第三方的阻礙或延誤而使監理單位發生附加工作,也應當支付酬金。計算方法為:酬金=附加工作日數_________監理任務日平均酬金額。在寫明其支付時間時,應當寫明在其發生後的多少天內支付。

在寫明“額外工作酬金”時,應當寫明如果由於非監理單位的原因所發生的監理業務暫停,其暫停時間和用於恢復執行監理業務的時間為額外工作時間。如果中途中止委託合同而必須進行的善後工作時間也屬於額外工作時間。額外工作時間均應收取酬金。其計算方法為:酬金=額外工作日數_________監理業務日平均酬金額。在寫明其支付時間時,應寫明其後的多少天內支付。

“第43條”,如果雙方同意,可以在專用條件中設立此條款。在填寫此條款時應當寫明在什麼情況下業主給予獎勵以及獎勵辦法。例如,由於監理單位的合理化建議而使業主獲得實際經濟利益,其獎勵辦法可參照國家頒佈的合理化建議獎勵辦法。

監理合同 篇16

項目名稱:_________________

建設地點:_________________

委託人:___________________

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部份建設工程委託監理合同

委託人___________與監理人___________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一、委託人委託監理人監理的工程(以下簡稱“本工程”)概況如下。

工程名稱:_________

工程地點:_________

工程規模:_________

總投資:___________

監理範圍:_________

二、本合同中的有關詞語含義與本合同第二部分《標準條件》中賦予它們的定義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⑴監理投標書或中標通知書;

⑵本合同標準條件;

⑶本合同專用條件;

⑷在實施過程中雙方共同簽署的補充與修正文件。

四、監理人向委託人承諾,按照本合同的規定,承擔本合同專用條件中議定範圍內的監理業務。

五、委託人向監理人承諾按照本合同註明的期限、方式、幣種、向監理人支付報酬。

本合同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開始實施,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完成。

本合同正本壹式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執_____份,乙方執_____份。

委託人:(簽章)__________監理人:(簽章)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章)______法定代表人:(簽章)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户銀行:________________開户銀行: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簽訂於_____年__月__日

監理合同 篇17

詞語定義、適用語言和法規?第一條下列名詞和用語,具有如下含義:

(1)“工程”是指業主委託實施監理的工程,工程建設監理合同標準條件。

(2)“業主”是指承擔直接責任的、委託監理業務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3)“監理單位”是指承擔監理業務和監理責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4)“監理機構”是指監理單位派駐本工程現場實施監理業務的組織。

(5)“第三方”是指除業主、監理單位以外與工程建設有關的當事人。

(6)“工程建設監理”包括正常的監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額外工作。

(7)“日”是指任何一個午夜至下一個午夜間的時間段。

(8)“月”是根據公曆從一個月份中任何一天開始到下一個月相應日期的前一天的時間段,合同範本《工程建設監理合同標準條件》。

第二條工程建設監理合同適用的法規是國家的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專用條件中議定的部門規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規、地方規章。

第三條監理合同的書寫、解釋和説明,以漢語為主導語言。當不同語言文本發生不同解釋時,以漢語合同文本為準。?監理單位的義務?第四條向業主報送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及其監理機構主要成員名單、監理規劃,完成監理合同專用條件中約定的監理工程範圍內的監理業務。

第五條監理機構在履行本合同的義務期間,應運用合理的技能,為業主提供與其監理機構水平相適應的諮詢意見,認真、勤奮地工作。幫助業主實現合同預定的目標,公正地維護各方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監理機構使用業主提供的設施和物品屬於業主的財產。在監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時,應將其設施和剩餘的物品庫存清單提交給業主,並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移交此類設施和物品。

第七條在本合同期內或合同終止後,未徵得有關方同意,不得泄露與本工程、本合同業務活動有關的保密資料。?業主的義務

第八條業主應當負責工程建設的所有外部關係的協調,為監理工作提供外部條件。

第十條業主應當在約定的時間內就監理單位書面提交併要求作出決定。

標籤: 監理 精選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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