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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高管薪酬績效考核管理辦法(精選3篇)

公司高管薪酬績效考核管理辦法(精選3篇)

公司高管薪酬績效考核管理辦法 篇1

第一章 總 則

公司高管薪酬績效考核管理辦法(精選3篇)

第一條 為確保集團公司 年各項經營、管理目標的實現,貫徹各項工作“重在計劃、重在落實、重在執行、重在結果”的重要經營管理思想,鼓勵先進、鞭策後進、樹立典型,體現多勞多得、以人為本和能者上、庸者下的管理要求,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 考核及薪酬支付模式

第二條 本考核辦法根據集團目標預算管理系統中分解到12個月的年度目標任務的權重和完成年度目標給予的獎勵方案為考核依據,並根據考核的結果和各被考核單位在年度目標任務書中約定的高管薪酬支付模式(2:8、2:3:5或2:4:4等比例)發放該考核單位或集團職能部門高管的薪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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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考核原則及指導思想

第三條 以年度目標任務分解成的關鍵指標、月度工作計劃及崗位職責為主要依據,做到公平、公正、公開、科學合理,堅持上下結合、左右結合、定性與定量考核相結合。

第四條 通過考核,全面評價高管的各項工作表現和完成工作任務的情況,依據考核結果兑現高管薪酬,促使高管不斷改進工作、提高工作效率、推進項目開展、確保集團效益最大化。

第五條 遵循按勞分配的原則和現代企業薪酬支付的要求,力求使考核做到反饋化、差別化、客觀化和相關性,最終使高管的薪酬、待遇與自己的工作業績相吻合。

第四章 考核範圍及對象

第六條 高管人員、事業部、子公司負責人、集團規定的其他被考核人。

第五章 考核內容

第七條 高管績效月度考核的主要內容包括高管所負責經營單位或部門在目標預算管理系統中的經濟指標和非經營性指標及權重、項目進度完成狀況、費用控制指標、《一日工作條例》貫徹執行情況、服務支持指標、下級對上級績效評價。

第六章 考核時間及方法

第八條 定期考核分為十二次月度考核和年度一次考核。

第九條 績效考核採取自我考核與績效考核管理辦公室綜合考核相結合的方式進行。

第十條 各被考核人在向績效考核管理辦公室提交月度自我考核情況時,同時提報下月度需要調整的目標任務和下月需要完成的目標任務。

第七章 考核程序

第十一條 各單位或職能部門在每年的12月制定下一年的年度目標任務,同時將下一年的年度目標任務分解到12個月,並將下一年度目標任務和分解後的月度目標任務向集團公司目標預算管理系統、績效考核管理辦公室提報。績效考核管理辦公室在績效考核管理委員會的領導下對下一年度目標任務和分解的月度目標任務進行審核。

第十二條 各被考核人在每月3日前根據《績效考核表》(見《績效考核實施方案》)的目標向績效考核管理辦公室提報自我考核情況,績效考核管理辦公室根據被考人自我考核情況進行考核,並在每月12日前將上月績效考核得分報送人力資源管控中心。

第十三條 各被考核人在每月25日前根據上月目標任務完成情況,向目標預算管理系統和績效考核管理辦公室提報下月目標任務。

第十四條 每年的年終考核將在下一年的1月上旬進行,並依據年度目標任務書約定的考核指標及權重進行年度綜合考核。

第十五條 集團公司各個職能部門、事業部、子公司參照集團高管薪酬績效管理辦法擬製本單位的績效管理辦法和績效考核實施方案,並將本單位的績效管理辦法和績效考核實施方案報績效考核管理辦公室審核後,對本單位的管理人員及員工進行績效考核,同時將考核的結果報績效考核管理辦公室備案。

第八章 組織領導

第十六條 公司成立績效考核管理委員會,下設績效考核管理辦公室,負責高管(集團要求的被考核人)績效考核的全部工作。集團公司規定被考核人的考核人為集團績效考核管理辦公室,集團董事長為總裁考核成績的審核終評人,總裁為其他集團分管領導績效考核的終評人。

第九章 考核評估與反饋

第十七條 績效考核管理辦公室及時向被考核人反饋考核結果,通過對高管績效結果的反饋,激發其改進現在績效水平的意願,併為高管在制定下一期績效指標時提供參考。

第十八條 分析績效差距與確定改進措施。績效考核管理辦公室對高管績效差距進行説明,通過表揚與激勵,維持與強化高管的高績效行為。還要通過對低績效行為的歸納與總結,準確地界定高管績效差距,績效考核管理辦公室協助各被考單位認真分析產生低績效的原因,共同努力解決問題,推進績效目標的達成。

第十章 考核紀律

第十九條 高管薪酬績效考核工作應當遵守如下紀律:

(一)績效考核管理辦公室在考核時必須公正、公平、認真、負責,不可以做出過高或過低的評價;績效考核管理辦公室成員不負責任或利用職務之便進行不公正考核者,一經發現將給予降職並追究相應的責任。

(二)被考核人應積極配合考核工作。考核人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提報相關考核材料。被考核人不按時報送績效考核表者,扣其考核總分的15%;弄虛作假者,一律按總分的100%扣分,並追究相應的管理責任。

(三)被考核人在對本單位管理人員及員工進行考核時,出現不公的現象,一經查實,扣發當月的績效工資,情節嚴重者將追究相應的責任。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被考核人對考核結果有異議的,可向績效考核管理辦公室提請解釋或複議;對解釋或複議結果仍有異議的,可以書面形式向集團績效考核管理委員會申訴。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集團績效考核管理辦公室解釋、補充完善,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條 此前所頒發執行的有關高管薪酬績效考核的規定、制度、管理辦法等與本辦法有牴觸的部分自本辦法生效之日起廢除。

公司高管薪酬績效考核管理辦法 篇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高級管理人員的業績考核評價與績效管理,充分體現短期和長期激勵相結合,使得個人和公司利益相平衡,更好地保障股東利益,現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的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包括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總監、股東會祕書。

第三條 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年終績效考核以股東會確定的績效年薪。

第四條 考核時間按年度進行,如因工作需要在一個考核年度內發生崗位變更,按任職時段計算其考核年度的績效獎罰。

第五條 總經理的年終績效考核由股東會負責,根據股東會下達的年度經營指標的完成情況,年度績效獎罰與公司經營業績直接掛鈎。

第六條 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年終績效考核可由總經理負責,年度績效獎罰與工作目標及任務指標直接掛鈎。

第七條 當年績效考核後的應得薪酬與獎罰,在年報披露後的十五個工作日內確定,並在。

第八條 本辦法涉及到的薪金數據均為税後金額,財務指標為年終審計報告中的合併財務報表數據。

第二章 對總經理考核

第九條 總經理的年度業績考核評價指標分為主要考核指標、特殊獎勵指標和約束考核指標。年度審計結束後,由股東會薪酬與考核委員會依此確定年度業績完成情況及考評結果,並計算出總經理的年度薪酬獎罰結果提交股東會審議。

第十條 主要考核指標的薪酬績效計算 1、主要考核指標及計算權重:考核指標權重(%)營業總收入 20 歸屬於母公司所有者的淨利潤 20 成本費用佔主營業務收入比重(%) 10 全員勞動生產率(萬元/人·年) 10 EVA(經濟增加值) 10 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淨額 10 應收賬款佔用資金額 10 存貨佔用資金額 10 合計 100。

2、考核分數計算: 實際經營指標考核分數=權重股東會下達指標。

3、總經理完成股東會目標任務時,全額領取年度基準薪酬;如果總經理超額或沒有完成任務,則按考核分數計算獎罰。每增加1分,獎勵年度基準薪酬的2%;每減少1分,扣罰年度基準薪酬的2%,扣罰上限為年度基準薪酬的30%。計算不足整分,按四捨五入計算(保留一位小數)。

第十一條 特殊獎勵 公司在經營年度內完成下列項目,總經理將獲得如下特殊獎勵:1、實現資本市場上的股權性再融資或重大資產重組,一次性獎勵30萬元整。 2、年度內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新產品下線,且新產品銷售收入達到年度營業總收入的20%後,一次性獎勵10萬元。 3、公司的產品獲得科學技術進步獎,國家級獎獎勵20萬元,省部級一等獎獎勵5萬元。 4、股東會確定的其他特殊任務指標。

第十二條 約束指標 當公司下列任一情形出現,對總經理按如下約束指標扣罰: 1、出現重大決策失誤,造成公司巨大經濟損失,股東會認為應該處罰的,參照20__年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第20號令《中央企業資產損失責任追究暫行辦法》執行。 2、發生重大產品質量、環保、安全責任事故的,一次性扣罰基準年薪總額的10%-50%。

第三章 對其他高級管理人員考核

第十三條 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績效考核的基準為股東會對總經理的年度績效考核結果。

第十四條 總經理年度考核結果是進行扣罰的,其他高級管理人員也得到同比例扣罰。

第十五條 總經理年度考核結果是進行獎勵的,總經理以年初與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簽訂的《年度經營責任合同書》完成情況為依據,在股東會對其獎勵額的0.6至0.8倍的範圍內對其他高級管理人員進行考核獎勵。

第十六條 當出現以上第十二條規定的約束條款對總經理進行扣罰時,其他高級管理人員也將得到同比例扣罰。

第十七條 總經理對其他特殊任務指標的獎罰。

第四章 其他條款

第十八條 未納入上述考核範圍而按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管理的其他人員也可參照此辦法執行。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公司股東會審議通過後執行,其解釋權屬公司股東會。

公司高管薪酬績效考核管理辦法 篇3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 融資擔保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擔保行為,保證融資擔保業務的安全,有效防範、控制和化解業務風險,促進公司所屬公司融資擔保業務積極穩妥地開展,根據《公司所屬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等公司以及國家有關政策、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公司所屬擔保公司是指公司直接管理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經營融資性擔保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擔保公司)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公司監管部門是指負責監督管理擔保公司的公司監督管理部門。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融資擔保業務是指《公司所屬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第八條規定經公司許可並且由政府管理部門批准的業務。

第五條 擔保公司在開展擔保業務中,從被擔保人提出擔保申請開始到擔保業務相關權利義務終結的全過程進行管理,包括項目初審、項目評審、擔保方案落實、風險監督與防範、風險化解與處置。

第六條 擔保公司開展擔保業務應當以審慎客觀、風險分散、審核獨立為操作原則,建立規範有效的擔保業務風險控制體系。

第二章 擔保的對象和條件

第七條 擔保公司的擔保對象應符合下列條件:

1. 有固定經營場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合法註冊的企事業單位;

2. 行業符合國家政策、產業規劃,不涉及國家明令禁止的行業;

3. 獲得貸款銀行等金融機構的認可,有充分的還款能力和還款意願;

4. 公司監管部門要求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八條 對以下擔保對象原則上不接受擔保委託:

1、企業成立時間不到一年;

2、有資信不良記錄者;

3、法定代表人或控股大股東有犯罪記錄;

4、企業主要股東有不良信用記錄。

第三章 擔保的申請與受理

第九條凡符合本辦法第二章規定條款的企業法人可直接向我公司或由貸款銀行等金融機構推薦提出書面擔保申請。

第十條 企業申請擔保應按照擔保公司要求填寫《委託擔保申請書》,同時應根據《融資擔保業務資料清單》的標準提供以下類型文件,並保證資料的真實性與合規性:

1、企業和股東法律類型文件

2、企業和關聯企業經營類型文件

3、企業和股東資產類型文件

4、企業擔保所需的其他類型文件

第十一條 擔保公司應按照《融資擔保業務承保準則》受理企業擔保申請;

第十二條 業務部指定專人負責項目受理,包括核實有關資料原件與複印件一致性、審理受理條件、提出受理意見,在初步認定事實的基礎上,對符合條件的項目予以正式受理、編號、登記、裝訂並填寫《項目受理表》通知擔保公司相關部門。

第四章 項目初審

第十三條擔保項目實行A、B 角項目負責制,A角由業務部委派,B角由風險管理部委派。

項目初審包括盡職調查和風險分析,A、B角必須根據勤勉盡職、全面獨立的原則對擔保項目及申請擔保企業進行全面的實地盡職調查和風險分析。A角負責項目各方的聯絡與補充資料收集,並出具《擔保盡職調查報告》;B角負責審核《擔保盡職調查報告》並出具《擔保風險分析報告》,當A、B意見有分歧時,B角必須在報告書上出具自己的意見。

第十四條 項目初審過程中若發現企業出具虛假資料、重大經濟決策失誤、違法亂紀問題或者企業主動要求撤回擔保申請等影響到初審工作繼續進行時,項目A角應在《項目處理表》上寫出初審終止説明,經業務部負責人簽署意見並報主管領導同意後歸檔。若因企業要求暫緩處理或不能提供某些重要資料等,以致影響初審工作的,項目A角可在《項目處理表》中出具暫緩處理意見,經業務部負責人批准可予以暫緩處理。

第十五條 項目初審完成後,A、B角分別將《擔保盡職調查報告》和《擔保風險分析報告》報送本部門負責人,各部門負責人複核無誤後將項目報告書面報送項目評審機構。

第十六條 項目盡職調查報告內容主要包括:

1、企業基本情況

2、項目基本情況

3、企業股東與股權比例

4、企業貸款用途與還款來源

5、企業經營模式

6、企業資產明細

7、企業產品類型

8、合同簽訂與履行情況

9、企業財務狀況

10、企業債權、債務、投資、訴訟和對外擔保等情況

11、項目反擔保説明

12、項目擔保措施説明

13、項目其他説明

14、項目結論

第十七條 項目擔保風險分析報告的內容主要包括:

1、 企業資產情況分析

2、 貸款用途合性分析

3、 企業經營合同分析

4、 企業財務狀況分析

5、 企業現金流分析

6、 反擔保措施分析

7、 企業擔保綜合分析

8、 項目擔保方案

第十八條 初審工作從正式受理開始一般應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超過上述時間的,項目A角應及時向部門領導彙報原因並在《項目處理表》中記載。

第五章 項目評審

第十九條 擔保項目的評審包括會議評審、公司審核和專家評議。會議評審和公司審核的範圍為所有擔保項目;專家評議的範圍為重大擔保項目或公司監管部門及擔保公司認為有必要提請專家進行諮詢和參加會議評審的項目。

第二十條會議評審的組織機構為擔保公司項目評審委員會,評審委員由擔保公司的總經理、各部門負責人、法律顧問等相關人擔任,評審委員會負責人由總經理擔任,風險管理部負責人擔任主任委員並負責項目評審委員會會議召集與日常工作。

第二十一條 評審會議參加人員:

1、 擔保公司項目評審機構全體成員

2、 項目A角、B角;

3、 風險管理部負責在保項目監管人員;

4、 項目評審機構負責人認為需要參加會議的人員;

第二十二條 評審會議議程:

1、會議由主任委員負責召集;

2、 項目A角負責向評審委員報告項目內容及初審意見;

3、 項目B角負責向評審委員報告項目風險情況及擔保方案;

4、 評審委員按照實事求是,專業合理的原則,對根據公司及公司的有關規定,對項目提出評審意見。

5、 主任委員負責收集評審委員填寫的《擔保項目評審子表》並保證內容完整清

晰,綜合評審委員的評審意見後彙總至《擔保項目評審彙總表》報擔保公司總經理簽字。

6、 對資料不全或項目報告未能揭示問題導致評審會對項目內容不能做出判斷

時,評審委員應提出需補充和落實的資料及其要求,由主任委員書面形式通知業務部加以落實,項目A角在會後收集經項目B角核實後書面報主任委員。

7、 經評審會審議需要進行專家評議的項目,按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辦理。

第二十三條 評審會議的其他規定:

1、 評審會議須在召開前一天發出會議通知,特殊情況可酌情處理。

2、 與會人員必須按時參加會議,不得無故缺席,如有特殊情況必須向評審機構

負責人請假。評審委員不得委託他人履行評審責任,有以下情況的評審會議須改期舉行。

(1) 評審委員參加人數未達半數的;

(2) 總經理或風險管理部負責人不能參加的。

3、 評審會議由評審機構確定專人記錄,會議記錄的內容主要包括會議主題,出

席人員、參會人員對項目所持意見以及會議最後綜合意見等。評審會議記錄做為項目檔案由風險管理部保存。

第二十四條 對需要專家評議的項目,由評審機構主任委員組織有關專家評議,

專家的資格標準與聘任程序應按照公司監管部門的要求執行。評議會由評審機構主任委員、擔保申請企業、項目A角和業務部門負責人為主要彙報人,專家應堅持獨立、客觀、公正和科學的原則出具書面評議意見。

第二十五條 公司審核由公司風險管理部負責,累計金額或單筆金額超過人民幣500萬元的企業或項目經會議評審同意後必須通過公司審核。根據審核的需要,公司風險管理部門針對擔保項目有權向項目A、B角提問,被提問人必須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證明材料。公司風險管理部門有權針對不符合法律法規、風險控制制度、流程,不符合公司標準的行為,向評審會議參加人員提出質疑,相關人員必須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證明材料。

第二十六條 通過會議評審的擔保項目由擔保公司項目評審機構主任委員將《擔保盡職調查報告》、《擔保風險分析報告》、《擔保項目評審子表》和《擔保項目評審會議彙總表》等文件報送公司風險控制部門,公司監管部門原則上在受理後三個工作日內在《項目審核意見表》上提出書面意見。

第二十七條 有以下情形的項目須進行復議:

1、擔保公司評審會議結論為複議的項目;

2、公司審核結果為複議的項目;

3、公司及擔保公司批准擔保之日起二個月至三個月內辦理手續的項目

從項目評審流程辦理;超過三個月辦理手續的項目,從項目初審流程辦理。

第二十八條 對於評審會議結論和公司審核結果決定複議的項目,由原項目A、B角或重新委派項目A、B角根據複議條件的要求進行工作,並向項目評審機構提交修正後的《擔保盡職調查報告》和《擔保風險分析報告》。

第二十九條 對於批准擔保之日起二個月至四個月內才辦理手續的項目,原項目A、B角應在原《擔保盡職調查報告》和《擔保風險分析報告》。的基礎上重新收集審核企業的各項信息以及擔保方案等情況,並對變化情況出具《項目複議報告》。

第三十條 對於會議評審、公司審核、專家評議中被否決的項目,擔保公司對外只能提供“不同意擔保”或“進行復議”的書面決定,不能做“同意擔保“的決定。

第六章 擔保合同的簽定

第三十一條 公司審核通過後,由項目A角擬訂《擔保意見書》報送評審機構主任委員審核,業務部負責《擔保意見書》公司內部籤批和貸款銀行報送,項目A角通知獲得批准擔保的企業辦理擔保手續,通知應包括:

1、 公司同意承保企業擔保的批覆;

2、 交納擔保費的金額、付款期限和方式;

3、 辦理擔保方案中反擔保手續應具備的資料和簽字人員名單;

4、 公司擔保意向有效期;

5、 其他事項;

第三十二條 公司法律事務部負責發佈統一格式的擔保業務合同、協議、承諾函等相關法律文件範本,並且負責擔保業務合同和相關法律文件的審核。根據審核的需要,公司法務部門有權向合同提供人提問,被詢問人必須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證明材料。公司法律事務部門有權針對不符合合同格式、不具備法律效應的條款進行修改。

第三十三條風險管理部根據公司審核結論擬定《委託擔保合同》、《抵押反擔保合同》或《質押反擔保合同》等相關法律文件按照公司合同管理規定進行審批。

第三十四條風險管理部負責打印合同等法律文件,涉及到企業股東代表、法人代表、董事會成員、反擔保方簽字蓋章的法律文件由風險管理部辦理面籤手續,原則上由風險管理部審核並驗收各種合同簽署所需憑證和文件。

第三十五條 辦理完擔保簽約手續的項目資料由業務部和風險管理部轉交綜合管理部存檔。

第七章 擔保收費

第三十六條 擔保收費指辦理擔保項目收取的擔保費。

第三十七條 擔保費收取標準以擔保金額為基數,根據《擔保費率標準》收取。

擔保費=擔保金額X擔保週期X擔保費率X風險度係數

第三十八條 擔保費原則上於簽訂《委託擔保合同》時一次性收取,擔保週期超過12個月的可以分年度收取。

第三十九條 擔保費由業務部計算,並按公司財務管理有關規定通知財務部辦理收款手續,擔保責任解除前,業務部根據實際承保金額和時間計算擔保費,對逾期的擔保項目補收擔保費。

第八章 反擔保措施

第四十條由項目A角通知獲得批准擔保的企業必須配合抵質押辦理人員落實辦理項目擔保方案中相應的反擔保措施,措施類型包括:抵質押反擔保、保證反擔保、風險控制措施、保證金等,根據企業和項目的實際情況,採用一種或幾種反擔保措施。

第四十一條 企業提供抵質押反擔保、保證反擔保和風險控制措施等反擔保措施的要求範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由風險管理部制訂《抵質押反擔保評估標準》、《反擔保辦理標準》、《風險控制措施監管方案》等標準執行。保證金收取按照《保證金收取標準》執行。

第四十二條 擔保方案中各項反擔保措施原則上於貸款銀行向被擔保企業發放貸款前辦理完畢,辦理完反擔保措施的相關文件由風險管理部移交法律事務部存檔。

第九章 擔保項目管理

第四十三條 被擔保企業的保後實地調查由業務部負責,風險管理部負責提示與監督。針對被擔保企業原則上在擔保期間按照銀行放款後45天之內、銀行放款後6個月、貸款到期前90天內三個階段進行保後實地調查,檢查日期須在各階段到期日前完成。。

第四十四條 風險管理部每月25日向業務部提供下一個月度需要日常檢查的被擔保企業清單,業務部根據清單安排好保後實地調查工作,調查人員應提前通知被擔保企業提供以下資料:

1、 當期財務報表

2、 新簽訂的合同

3、 庫存證明

4、 最新的企業徵信記錄

5、 貸款還息憑證

6、 調查所需的其他企業資料

第四十五條 調查人員在完成實地調查後於三日內出具《保後調查報告》報風險管理部審核,風險管理部根據《保後風險評級標準》對被擔保企業進行風險評級,根據評級結果採取相應風險應對措施。評級標準分為:正常、關注、次級、可疑、損失。

第四十六條 調查人員在調查過程中發現被擔保企業存在較大問題,須當日向主管領導作口頭報告,主管領導認為有必要時,可召集有關人員開專題會議進行討論,並提出相應的對策及措施,供總經理辦公會決策。

第四十七條 每月25日風險管理部負責提交《逾期項目統計表》及《60天內到期項目統計表》。對所有擔保項目,在貸款到期之日一個月前由業務部以書面形式通知被擔保企業。

第四十八條 所有正式受理的項目信息都由項目A、B角定期輸入項目數據庫,項目數據庫由風險管理部統一管理。所有正式受理的項目原始資料由法律事務部保存。

第十章 項目的延期

第四十九條延期包括借新還舊和展期。需要延期還款的項目,被擔保企業應在銀行等機構許可的時間內向擔保公司提出書面擔保延期申請,按照要求提供所需文件資料。按照金融機構審批結果擔保公司對擔保項目延期原則上不超過12個月。

第五十條 延期項目由業務部提出初審意見,風險管理部根據保後調查等情況提出補充意見,之後進行項目評審程序,風險管理部對延期項目的處理意見包括:

1、 簽訂補充條款以增加更為可靠的反擔保措施;

2、 將該企業風險評級列入預警;

3、 建議撤保。

第十一章 項目的撤保

第五十一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擔保公司應主動撤保:

1、發現資金實際使用未按貸款擔保申報時的用途使用的;

2、項目承擔企業被認定出現重大經營失誤或市場、財務狀況等方面出現潛在風險的;

3、項目或企業技術競爭水平下降的;

4、項目承擔企業提供虛假資料或具欺詐行為的;

第五十二條 項目的撤保應由業務部或風險管理部提出,所有的撤保必須按照項目評審程序進行決策。

第十二章 擔保項目的終止

第五十三條 對於已結束的擔保項目,應辦理項目終結手續,包括註銷抵押登記,核銷擔保公司貸款卡記錄等。項目終結手續由項目終結企業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供還款證明文件,經業務部、風險管理部和財務部將審批意見書面報送總經理同意,由風險管理部辦理解除登記手續,相關反擔保資料原件退還項目終結企業。

第十三章 項目代償

第五十四條 項目到期企業無法償還貸款,或擔保公司與銀行協商同意提前代為企業償還貸款的,擔保公司按照與貸款銀行合作協議履行保證責任,風險管理部將該企業風險評級列入損失。法律事務部要加強代償項目檔案管理,專人負責。

第五十五條 在實際代償之前,項目評審機構評審負責人應書面向公司專業管理委員會提交項目代償申請和追償方案,有關責任部門、責任人員應充分開展風險化解工作。

第五十六條 經公司專業管理委員會書面同意後,風險管理部應要求貸款銀行出具履行保證責任的書面通知,通知中應註明項目逾期本金、利息、罰息、代償款收款賬號以及擔保公司風險分擔金額等內容。

第五十七條 風險管理部將收到的履行保證責任通知報送項目評審機構和公司監管部門備案。財務部門測算、核對代償信息,準備代償資金。

第五十八條 履行正式代償義務,由風險管理部和財務部要求貸款銀行出具書面的該解除項目擔保公司保證責任證明文件。

第十四章 債的追償

第五十九條公司專業管理委員會同意擔保公司取得債權人資格後,相關責任部門、責任人成立項目追償小組應當取得原債權人支持,並按照剛柔相濟、靈活迅速、保守祕密的原則依法向債務人進行追償。債的追償方式主要包括:訴訟與非訴訟。

第六十條項目追償小組應注意監控債權人行使訴訟等追償方式的有效時限,注重法律時效管理,及時主張權利。

第六十一條 項目追償小組應建立工作台賬,及時、詳細地記錄工作進展和各階段採取的措施並定期向公司監管部門彙報。

四、風險項目處理完畢的,由項目追償小組擬定《項目結案報告》並上報公司監管部門。

第十四章 附則

第五十九條 公司通過其他方式管理的擔保公司適用本辦法。

第六十條 本辦法如與國家法律、法規不一致時,應作相應修改和調整。

第六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司股東會核准之日起生效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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