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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決書(一審行政案件用)(精選3篇)

行政案件判決書(一審行政案件用)(精選3篇)

行政案件判決書(一審行政案件用) 篇1

行初字第 號

行政案件判決書(一審行政案件用)(精選3篇)

原告 (寫明起訴人的姓名或名稱等基本情況)。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 (寫明姓名和職務)。

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 (寫明姓名等基本情況)。

委託代理人 (寫明姓名等基本情況)。

被告 (寫明被訴的行政機關名稱和所在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 (寫明姓名和職務)。

委託代理人 (寫明姓名等基本情況)。

第三人 (寫明姓名或名稱等基本情況)。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 (寫明姓名和職務)。

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 (寫明姓名等基本情況)。

委託代理人 (寫明姓名等基本情況)。

原告 不服 (行政機關名稱) 年 月 日 字第 號 處罰決定(或複議決定、其他具體行政行為),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或不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寫明到庭的的當事人、代理人等)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概括寫明被告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的主要內容及其事實與根據,以及原告不服的主要意見、理由和請求等)。

經審理查明, (寫明法院認定的事實和證據)。

本院認為, (根據查明的事實和有關法律規定,就行政機關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原告的訴訟請求是否有理,進行分析論述)。依照 (寫明判決所依據的法律條款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寫明判決結果。分六種情況:

第一、維持行政機關具體行政行為的,寫:

“維持 (行政機關名稱) 年 月 日 字第 號處罰決定(或複議決定、其他具體行政行為)。”

第二、撤銷行政機關具體行為的,寫:

“一、撤銷 (行政機關名稱) 年 月 日 字第 號處罰決定(或複議決定、其他具體行政行為);

二、 (寫明判決被告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內容。如果是不需要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此項不寫。如果是確認被告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原告合法權益而須承擔行政賠償責任的,應當寫明賠償的數額和交付時間等。)”

第三、部分撤銷行政機關具體行政行為的,寫:

“一、維持 (行政機關名稱) 年 月 日 字第 號處罰決定(或複議決定、其他具體行政行為)的第 項,即 (寫明維持的具體內容);

二、撤銷 (行政機關名稱) 年 月 日 字第 號處罰決定(或複議決定、其他具體行政行為)的第 項,即 (寫明撤銷的具體內容);

三、 (相對撤銷部分寫明判決被告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內容。如果是不需要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此項不寫。如果是確認被告侵犯原告合法權益而須承擔行政賠償責任的,應當寫明賠償的數額和交付時間等)。”

第四、判決行政機關在一定期限內履行法定職責的,寫:

“責成被告 (寫明被告應當履行的法定職責內容和期限)。”

第五、判決變更行政處罰的,寫:

“變更 (行政機關名稱) 年 月 日 字第 號處罰決定(或複議決定),改為 (寫明變更後的處罰內容)。”

第六、單獨判決行政賠償的,寫:

“被告 賠償原告 (寫明賠償的金額、交付時間,或者返還原物、恢復原狀等。”〕

(寫明訴訟費用的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 人民法院。

審判長

審判員

審判員

年 月 日

(院印)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書記員

行政案件判決書(一審行政案件用) 篇2

申訴人(一審原告):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漢族,住__________省__________市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

被申訴人(一審被告):____________,住所地__________省__________市,組織機構代碼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請求貴法院判決撤銷__________市人民法院(_____________)行政判決書判決、撤銷被申訴人的決定,以支持申訴人的一審行政訴訟請求。

事實與理由

一、本案沒有證據證明________________

二、本案行政處罰證據不足,程序違法,超越職權

三、被申訴人提交的訴訟證據已經被篡改或添加

四、被申訴人提交的證據中有多份不具有合法性

五、被申訴人作出本案行政處罰時違反法定程序

六、一審對案件定性、證據認定、法律適用均錯誤

此致

__________市中級人民法院

申訴人(簽名):_______________

二0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行政案件判決書(一審行政案件用) 篇3

申請人:________________

被申請人:_________________名稱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姓名

20__年10月13日,申請人因對被申請人雙峯縣林業局20__年9月10日作出的《關於朱麗輝請求政府依法保護林木所有權信訪事項的答覆意見書》不服,向本廳提出行政複議申請,本廳於20__年10月15日收到複議申請書並受理。經審查,本廳認為:_________________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十二條的規定,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申請人可以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複議。申請人對被申請人20__年9月10日作出的《關於朱麗輝請求政府依法保護林木所有權信訪事項的答覆意見書》不服提出的行政複議申請屬於雙峯縣人民政府或婁底市林業局受理,不屬於本廳受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本廳決定駁回行政複議申請。

如不服本決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九條的規定,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提起行政訴訟。

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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