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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境合同(3篇)

出境合同(3篇)

本文目錄2019出境合同出境旅遊合同範本湖北省出境旅遊合同(官方範本)

合同編號:

出境合同(3篇)

旅遊者: 等 人(名單可附頁,需出境社和旅遊者代表籤蓋章確認);

出境社: ;

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編號: 。

第一章 術語和定義

第一條 本合同術語和定義

1. 團隊出境旅遊服務,指出境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中國公民出國旅遊管理辦法》和《旅行社條例》等法律、法規,組織旅遊者出國旅遊及赴中外雙方政府商定的國外邊境區域和港、澳地區等旅遊目的地旅遊,代辦旅遊簽證/簽註,代訂公共交通客票,提供餐飲、住宿、遊覽等兩項以上服務活動。

2.旅遊費用,指旅遊者支付給出境社,用於購買本合同約定的旅遊服務的費用。

旅遊費用包括:

(1)必要的簽證/簽註費用(旅遊者自辦的除外);

(2)交通費(含境外機場税);

(3)住宿費;

(4)餐費(不含酒水費);

(5)出境社統一安排的景區景點的門票費;

(6)行程中安排的其他項目費用;

(7)導遊服務費;

(8)邊境旅遊中辦理旅遊證件的費用;

(9)出境社、境外地接社等其他服務費用。

旅遊費用不包括:

(1)辦理護照、港澳通行證的費用;

(2)辦理離團的費用;

(3)旅遊者投保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費用;

(4)合同未約定由出境社支付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行程以外非合同約定項目所需的費用、自行安排活動期間發生的費用;

(5)境外小費;

(6)行程中發生的旅遊者個人費用,包括但不限於交通工具上的非免費餐飲費、行李超重費,住宿期間的洗衣、通訊、飲料及酒類費用,個人娛樂費用,個人傷病醫療費,尋找個人遺失物品的費用及報酬,個人原因造成的賠償費用。

3.履行輔助人,指與旅行社存在合同關係,協助其履行本合同義務,實際提供相關服務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組織。

4.自由活動,特指《旅遊行程單》中安排的自由活動。

5.自行安排活動期間,指《旅遊行程單》中安排的自由活動期間、旅遊者不參加旅遊行程活動期間、每日行程開始前、結束後旅遊者離開住宿設施的個人活動期間、旅遊者經領隊或者導遊同意暫時離團的個人活動期間。

6. 不合理的低價,指出境社提供服務的價格低於接待和服務費用或者低於行業公認的合理價格,且無正當理由和充分證據證明該價格的合理性。其中,接待和服務費用主要包括出境社提供或者採購餐飲、住宿、交通、遊覽、導遊或者領隊等服務所支出的費用。

7. 具體購物場所,指購物場所有獨立的商號以及相對清晰、封閉、獨立的經營邊界和明確的經營主體,包括免税店,大型購物商場,前店後廠的購物場所,景區內購物場所,景區周邊或者通往景區途中的購物場所,服務旅遊團隊的專門商店,商品批發市場和與餐飲、娛樂、停車休息等相關聯的購物場所等。

8.旅遊者投保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指旅遊者自己購買或者通過旅行社、航空機票代理點、景區等保險代理機構購買的以旅行期間自身的生命、身體或者有關利益為保險標的的短期保險,包括但不限於航空意外險、旅遊意外險、緊急救援保險、特殊項目意外險。

9.離團,指團隊旅遊者在境外經領隊同意不隨團隊完成約定行程的行為。

10.脱團,指團隊旅遊者在境外未經領隊同意脱離旅遊團隊,不隨團隊完成約定行程的行為。

11.轉團,指由於未達到約定成團人數不能出團,出境社徵得旅遊者書面同意,在行程開始前將旅遊者轉至其他出境社所組的出境旅遊團隊履行合同的行為。

12.拼團,指出境社在保證所承諾的服務內容和標準不變的前提下,在簽訂合同時經旅遊者同意,與其他出境社招徠的旅遊者拼成一個團統一安排旅遊服務的行為。

13.不可抗力,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包括但不限於因自然原因和社會原因引起的,如自然災害、戰爭、恐怖活動、動亂、騷亂、罷工、突發公共衞生事件、政府行為。

14.已盡合理注意義務仍不能避免的事件,指因當事人故意或者過失以外的客觀因素引發的事件,包括但不限於重大禮賓活動導致的交通堵塞,飛機、火車、班輪、城際客運班車等公共客運交通工具延誤或者取消,景點臨時不開放。

15.必要的費用,指出境社履行合同已經發生的費用以及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輔助人支付且不可退還的費用, 包括乘坐飛機(車、船)等交通工具的費用(含預訂金)、旅遊簽證/簽註費用、飯店住宿費用(含預訂金)、旅遊觀光汽車的人均車租等。

16.公共交通經營者,指航空、鐵路、航運客輪、城市公交、地鐵等公共交通工具經營者。

第二章 合同的訂立

第二條 旅遊行程單

出境社應當提供帶團號的《旅遊行程單》(以下簡稱《行程單》),經雙方籤或者蓋章確認後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行程單》應當對如下內容作出明確的説明:

(1)旅遊行程的出發地、途經地、目的地、結束地,線路行程時間(按自然日計算,含乘飛機、車、船等在途時間,不足24小時以一日計);

(2)旅遊目的地地接社的名稱、地址、聯繫人和聯繫電話;

(3)交通服務安排及其標準(明確交通工具及檔次等級、出發時間以及是否需中轉等信息);

(4)住宿服務安排及其標準(明確住宿飯店的名稱、地址、檔次等級及是否有空調、熱水等相關服務設施);

(5)用餐(早餐和正餐)服務安排及其標準(明確用餐次數、地點、標準);

(6)出境社統一安排的遊覽項目的具體內容及時間(明確旅遊線路內容包括景區點及遊覽項目名稱、景區點停留的最少時間);

(7)自由活動的時間;

(8)行程安排的娛樂活動(明確娛樂活動的時間、地點和項目內容);

《行程單》用語須準確清晰,在表明服務標準用語中不應當出現“準×星級”、“豪華”、“僅供參考”、“以××為準”、“與××同級”等不確定用語。

第三條 訂立合同

旅遊者應當認真閲讀本合同條款和《行程單》,在旅遊者理解本合同條款及有關附件後,出境社和旅遊者應當簽訂書面合同。

由旅遊者的代理人訂立合同的,代理人需要出具被代理的旅遊者的授權委託書。

第四條 旅遊廣告及宣傳品

出境社的旅遊廣告及宣傳品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其內容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要約規定的,視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對出境社和旅遊者雙方具有約束力。

第三章 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

第五條出境社的權利

1.根據旅遊者的身體健康狀況及相關條件決定是否接納旅遊者報名參團;

2.核實旅遊者提供的相關信息資料;

3.按照合同約定向旅遊者收取全額旅遊費用;

4.旅遊團隊遇緊急情況時,可以採取安全防範措施和緊急避險措施並要求旅遊者配合;

5.拒絕旅遊者提出的超出合同約定的不合理要求;

6. 要求旅遊者對在旅遊活動中或者在解決糾紛時損害出境社合法權益的行為承擔賠償責任;

7.要求旅遊者健康、文明旅遊,勸阻旅遊者違法和違反社會公德的行為。

第六條 出境社的義務

1.按照合同和《行程單》約定的內容和標準為旅遊者提供服務,不擅自變更旅遊行程安排,不降低服務標準;

2.向合格的供應商訂購產品和服務;

3.不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遊活動,誘騙旅遊者,並通過安排購物或者另行付費旅遊項目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

組織、接待旅遊者,不指定具體購物場所,不安排另行付費旅遊項目,但是,經雙方協商一致或者旅遊者要求,且不影響其他旅遊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4.在出團前採取行前説明會等方式,如實告知具體行程安排和有關具體事項。具體事項包括但不限於旅遊目的地國家或者地區的相關法律、法規和風俗習慣、文化傳統和宗教禁忌;旅遊活動中的安全注意事項和安全避險措施、旅遊者不適合參加旅遊活動的情形;出境社依法可以減免責任的信息;境外小費標準、外匯兑換事項、應急聯絡方式(包括我駐外使領館及出境社境內和境外應急聯繫人及聯繫方式);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告知的事項;

5. 為旅遊團隊安排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旅行社條例》、《中國公民出國旅遊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的持證領隊人員;

6.妥善保管旅遊者交其代管的證件、行李等物品;

7.為旅遊者發放用中英文固定格式書寫、由旅遊者填寫的安全信息卡(內容包括旅遊者的姓名、國籍、血型、應急聯絡方式等);

8.旅遊者人身、財產權益受到損害時,應採取合理必要的保護和救助措施,避免旅遊者人身、財產權益損失擴大;

9.積極協調處理旅遊行程中的糾紛,採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擴大;

10.提示旅遊者按照規定投保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11.向旅遊者提供發票;

12.依法對旅遊者個人信息保密。

第七條 旅遊者的權利

1.要求出境社按照合同及《行程單》約定履行相關義務;

2.拒絕出境社未經事先協商一致的轉團、拼團行為;

3.有權自主選擇旅遊產品和服務,有權拒絕出境社未與旅遊者協商一致或者未經旅遊者要求而指定購物場所、安排旅遊者參加另行付費旅遊項目的行為,有權拒絕出境社的導遊、領隊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旅遊者購物、參加另行付費旅遊項目的行為;

4.在支付旅遊費用時要求出境社出具發票;

5.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和宗教信仰得到尊重;

6.在人身、財產安全遇有危險時,有權請求救助和保護;人身、財產受到侵害的,有權依法獲得賠償;

7.在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向有關部門投訴或者要求出境社協助索賠;

8.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賦予旅遊者的其他各項權利。

第八條 旅遊者的義務

1.如實填寫《出境旅遊報名表》、簽證/簽註資料和遊客安全信息卡等各項內容,告知與旅遊活動相關的個人健康信息,並對其真實性負責,保證所提供的聯繫方式準確無誤且能及時聯繫;

2.向出境社提交能有效使用的因私護照或者通行證,自辦簽證/簽註者應當確保所持簽證/簽註在出遊期間有效;

3.按照合同約定支付旅遊費用;

4.按照合同約定隨團完成旅遊行程,配合領隊人員的統一管理;

5. 遵守我國和旅遊目的地國家(地區)的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不攜帶違禁物品出入境;不參與色情、賭博和涉毒活動;不擅自脱團;不在境外滯留不歸;

6.遵守旅遊目的地國家(地區)的公共秩序和社會公德,尊重當地的風俗習慣,文化傳統和宗教信仰,愛護旅遊資源,保護生態環境,遵守《中國公民出國(境)旅遊文明行為指南》等文明行為規範;

7.對國家應對重大突發事件暫時限制旅遊活動的措施以及有關部門、機構或者旅遊經營者採取的安全防範和應急處置措施予以配合;

8.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隨身攜帶現金、有價證券、貴重物品,不在行李中夾帶;

9.在旅遊活動中或者在解決糾紛時,應採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擴大,不損害當地居民的合法權益,不干擾他人的旅遊活動,不損害旅遊經營者和旅遊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不採取拒絕上、下機(車、船)、拖延行程或者脱團等不當行為;

10.在自行安排活動期間,應當在自己能夠控制風險的範圍內選擇活動項目,遵守旅遊活動中的安全警示規定,對自己的安全負責。

第四章 合同的變更與轉讓

第九條 合同的變更

1.出境社與旅遊者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本合同約定的內容,但應當以書面形式由雙方籤確認。由此增加的旅遊費用及給對方造成的損失,由變更提出方承擔;由此減少的旅遊費用,出境社應當退還旅遊者。

2.行程開始前遇到不可抗力或者出境社、履行輔助人已盡合理注意義務仍不能避免的事件的,雙方經協商可以取消行程或者延期出行。取消行程的,按照本合同第十四條處理;延期出行的,增加的費用由旅遊者承擔,減少的費用退還旅遊者。

3.行程中遇到不可抗力或者出境社、履行輔助人已盡合理注意義務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響旅遊行程的,按以下方式處理:

(1)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經向旅遊者作出説明,旅遊者同意變更的,可以在合理範圍內變更合同,因此增加的費用由旅遊者承擔,減少的費用退還旅遊者。

(2)危及旅遊者人身、財產安全的,旅行社應當採取相應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費用,由出境社與旅遊者分擔。

(3)造成旅遊者滯留的,旅行社應採取相應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費用由旅遊者承擔,增加的返程費用雙方分擔。

第十條 合同的轉讓

旅遊行程開始前,旅遊者可以將本合同中自身的權利義務轉讓給第三人,出境社沒有正當理由的不得拒絕,並辦理相關轉讓手續,因此增加的費用由旅遊者和第三人承擔。

正當理由包括但不限於:對應原報名者辦理的相關服務不可轉讓給第三人的;無法為第三人辦妥簽證/簽註、安排交通等情形的;旅遊活動對於旅遊者的身份、資格等有特殊要求的。

第十一條 不成團的安排

當未達到約定的成團人數不能成團時,旅遊者可以與出境社就如下安排在本合同第二十三條中做出約定。

1.轉團:出境社可以在保證所承諾的服務內容和標準不降低的前提下,經事先徵得旅遊者書面同意,委託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並就受委託出團的出境社違反本合同約定的行為先行承擔責任,再行追償。旅遊者和受委託出團的出境社另行簽訂合同的,本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

2.延期出團或者改簽線路出團:出境社經徵得旅遊者書面同意,可以延期出團或者改簽其他線路出團,因此增加的費用由旅遊者承擔,減少的費用出境社予以退還。需要時可以重新簽訂旅遊合同。

第五章合同的解除

第十二條出境社解除合同

1.未達到約定的成團人數不能成團時,出境社解除合同的,應當採取書面等有效形式。出境社在行程開始前30日(按照出發日減去解除合同通知到達日的自然日之差計算,下同)以上(含第30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不承擔違約責任,出境社向旅遊者退還已收取的全部旅遊費用(不得扣除簽證/簽註費用);出境社在行程開始前30日以內(不含第30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除向旅遊者退還已收取的全部旅遊費用外,還應當按照本合同第十七條第1款的約定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2.旅遊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境社可以解除合同(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1)患有傳染病等疾病,可能危害其他旅遊者健康和安全的;

(2) 攜帶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且不同意交有關部門處理的;

(3)從事違法或者違反社會公德的活動的;

(4)從事嚴重影響其他旅遊者權益的活動,且不聽勸阻、不能制止的;

(5)法律規定的影響合同履行的其他情形。

出境社因上述情形解除合同的,應當以書面等形式通知旅遊者,按照本合同第十五條的相關約定扣除必要的費用後,將餘款退還旅遊者。

第十三條旅遊者解除合同

1.未達到約定的成團人數不能成團時,旅遊者既不同意轉團,也不同意延期出行或者改簽其他線路出團的,出境社應及時發出不能成團的書面通知,旅遊者可以解除合同。旅遊者在行程開始前30日以上收到旅行社不能成團通知的,旅行社不承擔違約責任,向旅遊者退還已收取的全部旅遊費用;旅遊者在行程開始前30日以內收到旅行社不能成團通知的,按照本合同第十七條第1款相關約定處理。

2.除本條第1款約定外,在行程結束前,旅遊者亦可以書面等形式解除合同(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旅遊者在行程開始前30日以上提出解除合同的,未辦理簽證/簽註的,出境社應當向旅遊者退還全部旅遊費用;已辦理簽證/簽註的,應當扣除簽證/簽註費用(旅遊者自辦的除外);旅遊者在行程開始前30日以內提出解除合同的,出境社按照本合同第十五條相關約定扣除必要的費用後,將餘款退還旅遊者。

3.旅遊者未按約定時間到達約定集合出發地點,也未能在出發中途加入旅遊團隊的,視為旅遊者解除合同,按照本合同第十五條相關約定處理。

第十四條因不可抗力或者已盡合理注意義務仍不能避免的事件解除合同

因不可抗力或者出境社、履行輔助人已盡合理注意義務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響旅遊行程,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出境社和旅遊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旅遊者不同意變更的,可以解除合同(因已盡合理注意義務仍不能避免的事件提出解除合同的,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合同解除的,出境社應當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輔助人支付且不可退還的費用後,將餘款退還旅遊者。

第十五條必要的費用扣除

1.旅遊者在行程開始前30日以內提出解除合同或者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條第2款約定由出境社在行程開始前解除合同的,按下列標準扣除必要的費用:

行程開始前29日至15日,按旅遊費用總額的5%;

行程開始前14日至7日,按旅遊費用總額的20%;

行程開始前6日至4日,按旅遊費用總額的50%;

行程開始前3日至1日,按旅遊費用總額的60%;

行程開始當日,按旅遊費用總額的70%。

2.在行程中解除合同的,必要的費用扣除標準為:

旅遊費用×行程開始當日扣除比例+(旅遊費用-旅遊費用×行程開始當日扣除比例)÷旅遊天數×已經出遊的天數。

如按上述第1款或者第2款約定比例扣除的必要的費用低於實際發生的費用,旅遊者按照實際發生的費用支付,但最高額不應當超過旅遊費用總額。

解除合同的,出境社扣除必要的費用後,應當在解除合同通知到達日起5個工作日內為旅遊者辦結退款手續。

第十六條 出境社協助旅遊者返程及費用承擔

旅遊行程中解除合同的,出境社應協助旅遊者返回出發地或者旅遊者指定的合理地點。因旅行社或者履行輔助人的原因導致合同解除的,返程費用由出境社承擔;行程中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條第2款,第十三條第2款約定解除合同的,返程費用由旅遊者承擔;按照本合同第十四條約定解除合同的,返程費用由雙方分擔。

第六章 違約責任

第十七條 出境社的違約責任

1.出境社在行程開始前30日以內提出解除合同的,或者旅遊者在行程開始前30日以內收到出境社不能成團通知,不同意轉團、延期出行和改簽線路解除合同的,出境社向旅遊者退還已收取的全部旅遊費用(不得扣除簽證/簽註等費用),並按下列標準向旅遊者支付違約金:

行程開始前29日至15日,支付旅遊費用總額2%的違約金;

行程開始前14日至7日,支付旅遊費用總額5%的違約金;

行程開始前6日至4日,支付旅遊費用總額10%的違約金;

行程開始前3日至1日,支付旅遊費用總額15%的違約金;

行程開始當日,支付旅遊費用總額20%的違約金。

如按上述比例支付的違約金不足以賠償旅遊者的實際損失,出境社應當按實際損失對旅遊者予以賠償。

出境社應當在取消出團通知或者旅遊者不同意不成團安排的解除合同通知到達日起5個工作日內,為旅遊者辦結退還全部旅遊費用的手續並支付上述違約金。

2.出境社未按合同約定提供服務,或者未經旅遊者同意調整旅遊行程(本合同第九條第3款規定的情形除外),造成項目減少、旅遊時間縮短或者標準降低的,應當依法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3.出境社具備履行條件,經旅遊者要求仍拒絕履行本合同義務的,出境社向旅遊者支付旅遊費用總額30%的違約金,旅遊者採取訂同等級別的住宿、用餐、交通等補救措施的,費用由出境社承擔;造成旅遊者人身損害、滯留等嚴重後果的,旅遊者還可以要求出境社支付旅遊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賠償金。

4.未經旅遊者同意,出境社轉團、拼團的,出境社應向旅遊者支付旅遊費用總額25%的違約金;旅遊者解除合同的,出境社還應向未隨團出行的旅遊者退還全部旅遊費用,向已隨團出行的旅遊者退還尚未發生的旅遊費用。如違約金不足以賠償旅遊者的實際損失,出境社應當按實際損失對旅遊者予以賠償。

5.出境社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旅遊者有權在旅遊行程結束後30日內,要求出境社為其辦理退貨並先行墊付退貨貨款,或者退還另行付費旅遊項目的費用:

(1)出境社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遊活動,誘騙旅遊者,並通過安排購物或者另行付費旅遊項目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的;

(2)未經雙方協商一致或者未經旅遊者要求,出境社指定具體購物場所或者安排另行付費旅遊項目的。

6.與旅遊者出現糾紛時,出境社應當積極採取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否則應當就擴大的損失承擔責任。

第十八條 旅遊者的違約責任

1.因不聽從出境社及其領隊的勸告、提示而影響團隊行程,給出境社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2.旅遊者超出本合同約定的內容進行個人活動所造成的損失,由其自行承擔。

3.由於旅遊者的過錯,使出境社、履行輔助人、旅遊從業人員或者其他旅遊者遭受損害的,應當由旅遊者賠償損失。

4.旅遊者在旅遊活動中或者在解決糾紛時,應採取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否則應當就擴大的損失承擔相應的責任。

5.旅遊者違反安全警示規定,或者對國家應對重大突發事件暫時限制旅遊活動的措施、安全防範和應急處置措施不予配合,造成旅行社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九條其他責任

1.因旅遊者提供材料存在問題或者自身其他原因被拒籤、緩籤、拒絕入境和出境的,相關責任和費用由旅遊者承擔,出境社將未發生的費用退還旅遊者。如給出境社造成損失的,旅遊者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因出境社原因導致旅遊者被拒籤而解除合同的,依據本合同第十七條第1款處理。

2.由於旅遊者自身原因導致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造成旅遊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出境社不承擔責任。

3.旅遊者自行安排活動期間人身、財產權益受到損害的,出境社在事前已盡到必要警示説明義務且事後已盡到必要救助義務的,出境社不承擔賠償責任。

4.由於第三方侵害等不可歸責於出境社的原因導致旅遊者人身、財產權益受到損害的,出境社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因出境社不履行協助義務致使旅遊者人身、財產權益損失擴大的,應當就擴大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5.由於公共交通經營者的原因造成旅遊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依法應承擔責任的,出境社應當協助旅遊者向公共交通經營者索賠。

第七章 協議條款

第二十條 線路行程時間

出發時間 年 月 日 時,結束時間 年 月 日 時;共 天,飯店住宿 夜。

第二十一條 旅遊費用及支付(以人民幣為計算單位)

成人 元/人,兒童(不滿14歲) 元/人;其中,導遊服務費 元/人;

旅遊費用合計 : 元。

旅遊費用支付方式: 。

旅遊費用支付時間:

  。

第二十二條 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1.出境社提示旅遊者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2.旅遊者可以做以下選擇:

□委託出境社購買(出境社不具有保險兼業代理資格的,不得勾選此項):保險產品名稱 (投保的相關信息以實際保單為準);

□自行購買;

□放棄購買。

第二十三條 成團人數與不成團的約定

成團的最低人數: 人。

如不能成團,旅遊者是否同意按下列方式解決:

1.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無效)出境社委託

出境社履行合同;

2.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無效)延期出團;

3.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無效)改簽其他線路出團;

4.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無效)解除合同。

第二十四條 拼團約定

旅遊者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無效)採用拼團方式拼至 出境社成團。

第二十五條 自願購物和參加另行付費旅遊項目約定

1.旅遊者可以自主決定是否參加出境社安排的購物活動、另行付費旅遊項目;

2.出境社可以在不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遊活動、不誘騙旅遊者、不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且不影響其他旅遊者行程安排的前提下,按照平等自願、誠實信用的原則,與旅遊者協商一致達成購物活動、另行付費旅遊項目協議;

3.購物活動、另行付費旅遊項目安排應不與《行程單》衝突;

4.地接社及其從業人員在行程中安排購物活動、另行付費旅遊項目的,責任由訂立本合同的出境社承擔;

5.購物活動、另行付費旅遊項目具體約定見《自願購物活動補充協議》(附件3)、《自願參加另行付費旅遊項目補充協議》(附件4)。

第二十六條 爭議的解決方式

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亦可向合同簽訂地的旅遊質監執法機構、消費者協會、有關的調解組織等有關部門或者機構申請調解。協商或者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

1.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七條 其他約定事項

未盡事宜,經旅遊者和出境社雙方協商一致,可以列入補充條款。(如合同空間不夠,可以另附紙張,由雙方籤或者蓋章確認。)

第二十八條 合同效力

本合同一式 份,雙方各持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雙方當事人籤或者蓋章之日起生效。

旅遊者代表籤(蓋章): 出境社蓋章:

證件號碼: 簽約代表籤(蓋章):

住 址: 營業地址:

聯繫電話: 聯繫電話:

傳 真: 傳 真:

郵 編: 郵 編:

電子信箱: 電子信箱: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簽約地點:

出境社監督、投訴電話:

省 市旅遊質監執法機構:

投訴電話:

電子郵箱:

地 址:

郵 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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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旅遊者或團體)24小時聯繫電話:-

乙方:-(組團旅行社)24小時聯繫電話:-

甲方自願購買乙方所銷售的出境遊旅遊產品,為保障雙方權利和履行義務,本着平等協商的原則,現就有關事項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促銷與諮詢

1.乙方保證其具有國家認可的出境遊組團資格。

2.乙方廣告及其他宣傳製品內容屬實。

3.甲方為我國法律、法規所規定的允許出境遊的大陸公民。

4.甲方要就出境遊旅遊產品情況作詳盡的瞭解。

第二條銷售與成交

1.甲方向乙方表明旅遊需求、購買意向。

2.乙方對訂單中的日程、標準、項目、遊客須知如實介紹、報價。

3.對旅遊產品費用所含項目,雙方達成共識。

4.甲方確定所購買的旅遊產品並交齊所需費用。

5.乙方出具發票、成交訂單等文件。

6.乙方要向甲方交代並提供書面形式的出發時間、地點及提醒注意事項。

7.乙方要向甲方介紹領隊,並建立領隊與甲方的聯繫。

8.雙方約定由於甲方或乙方責任未成行的處理方式。

9.乙方提供的《遊客須知》將被視為本合同的一部分,簽訂合同前甲方也要仔細閲讀《遊客須知》內容。

第三條成交訂單

1.內容

團號-

姓名-性別-年齡-

境外共計-晚-天(航班、車、船、前往目的地及返境內時間包括在行程天數之內)出發、返回地點、出發、返回地點、時間-

行走路線及其遊覽點___________________

交通工具________________

住宿次數、標準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購物次數、內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

娛樂次數、內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險項目、金額______________________

導遊及其他費用______________________

註明:不包含的費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以上訂單一經成交,甲乙雙方應恪守約定,不得擅自更改。

3.甲方在旅遊產品提供期間應服從乙方的統一安排要求,乙方旅遊產品提供應符合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規定。

4.乙方廣告、宣傳製品將被視為本合同的一部分,對乙方具約束力。

第四條違約表任

1.乙方在下列情形下承擔賠償責任

①因乙方過失或故意未達到合同規定內容,造成甲方直接經濟損失。

②乙方旅遊產品的提供末達到國家或行業標準的規定。

③乙方代理甲方辦理旅遊所需手續時,遺失或損毀甲方證件的。

④因乙方違規操作,使甲方遭受損失的。

2.甲方在下列情況下責任自負或承擔賠償責任。

①甲方違約,自身損失自負,給乙方造成損失的,要承擔賠償責任。

②甲方違反我國或前往目的地國家(地區)的法律、法規,產生的後果由甲方自負。

③由於甲方給乙方的聯繫渠道的誤差,導致乙方有關旅遊信息未及時傳達到甲方的。

④超出本合同約定的訂單內容、進行個人活動而造成損失的,責任自負。

3.不承擔違約責任的情形。

①因不可抗力,造成甲、乙雙方不能履約的,已成行時,應提供不能履約的證據,末成行時,應及時通知對方。

②非甲、乙雙方的責任導致的雙方各自的損失的。

③本合同雙方已經就可能出現的問題約定處理措施的。

④乙方在旅遊質量問題出現前後已採取下列措施的,應減輕或免除責任。

a.非過失、故意的違約。

b.對發生的違約已採取了預防性措施。

c.乙方及時採取了善後處理措施。

d.由於甲方自身過錯造成的質量問題。

第五條爭議的解決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向有管轄權的旅遊質監所提出投訴和賠償請求,甲、乙

可向法院起訴。

第六條本台同一式二份,合同雙方各執一份,等效力。

第七條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甲方籤

乙方籤

蓋章

蓋章

年月日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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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 用 條 款

甲方(旅遊者或單位):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或護照號碼:____________

住所或單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通訊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組團旅行社):______________

許可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訊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就出境組團旅遊的有關事宜經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通用條款》為本合同的重要組成部分。甲方已認真閲讀《通用條款》各項內容,並就《通用條款》按以下第_____項予以確認。

1、完全認可《通用條款》各項內容;

2、基本認可《通用條款》的內容,並就持異議的條款與乙方重新達成協議,記入第八條“其他約定”。

第二條 旅遊者情況

甲方參加旅遊人數為______人。

甲方聲明:參加此次旅遊的人員身體狀況基本健康,能夠適應本次旅遊,並願意承擔健康責任。□是 □否

第三條 旅遊內容及安排

(一)成行團號:____________(□在行前説明會告知)。

(二)旅遊行程共計_____日____夜,行程中的在途時間包含在內。

(三)旅遊線路:(包括旅遊者抵達的國家/地區、城市、主要景點,主要景點應當註明保證旅遊者實際遊覽的最少時間)

(四)集合出發地點及時間:_____________

(五)散團地點及時間:_________________

(六)購物安排:每天購物次數不超過____次,全程購物次數不超過____次,購物場所經營品種主要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甲方是否同意購買旅遊意外傷害險:□是;□否

購買方式:□自行購買;□委託乙方購買

第四條 旅遊費用

(一)本旅遊行程的收費標準(人民幣)為:成人____元/人;兒童______元/人。旅遊費用(人民幣)總計:成人______元/人×______人+小孩_____元/人×_____人=_________元。大寫:____拾____萬____千____百____拾_____元人民幣。

(二)甲方應在出遊前____日內交納預付款____元人民幣,餘款應於本合同約定的出發日前______日付訖。相關費用約定在旅遊行程中支付時,甲方須支付現金。

(三)旅遊費用包含以下項目或標準:

1、代辦證件、手續的費用:乙方代甲方辦理□護照□簽證□通行證□簽註,旅遊訂車(房、餐)等手續費。

2、交通客票標準:火車:□是/□否空調車,□硬座/□軟座/□硬卧/□軟卧;

輪船:普通客船____人/間,□是/□否帶衞生間,或 等艙; 星級遊船□標準間/□單人間/□套房;

汽車:□是/□否空調車;

飛機:□經濟艙/□商務艙/□特等艙。

3、住宿標準:

(1)非星級飯店:____人/間;□是/□否帶衞生間;□是/□否有空調。

(2)星級飯店:□雙人標準間/□單人間/□三人間/□套房;□是/□否有空調。

住宿時如遇自然單人房間,住宿差價的解決辦法。

住宿設施位置:□城市建成區內;□城市郊區

4、膳食標準及費用(不含酒水及航班等交通工具上提供的免費餐飲):早餐[中西式自助餐或桌餐]_____元/人,正餐_____元/人[□中式/□西式][____菜____湯],共___早餐____正餐。

5、遊覽費:《旅遊行程表》內所列應由乙方安排的遊覽費用,包括住宿地至遊覽地交通費、非甲方另行付費的旅遊項目第一道門票費。

6、旅遊服務費:含組團旅行社服務人員的服務費。

(四)旅遊費用不包含以下費用:

1、境外導遊、司機、酒店服務人員小費;2、非合同約定行程發生的費用;3、自費項目有關費用;4、自由活動期間的費用;5、行程中甲方個人費用,包括:交通工具上的非免費餐飲費、行李超重費;住宿期間的洗衣、通訊、飲料及酒類費;個人傷病醫療費、尋回個人遺失物品的費用與報酬及在旅程中因個人行為造成的賠償費用等;6、甲方自行投保的航空人身意外保險等其他保險的費用;7、第四條第(三)款中未列明的其他費用。

(五)關於旅遊費用的特別約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五條 不成團安排

本旅遊團須有_______人以上籤約方能成團。

(一)簽約人數未達到成行基準時,乙方應當在約定的出發日前_____日前及時通知甲方,雙方按下列第____種方式解決:

1、解除合同,乙方向甲方一次性退還全部旅遊費用。

2、乙方建議將甲方轉至其他旅行社合併組團。

3、乙方建議甲方延期或更改旅遊線路,如甲方同意則改簽旅遊合同,費用如有增加,由甲方補足;如有減少,由乙方退回。

 

(二)乙方未能在約定的出發日前_____日及時通知甲方的,應當按照《通用條款》第8條的有關規定承擔解約責任。

第六條 合同權利義務的轉讓

(一)乙方是否同意甲方將其在合同中的權利義務轉讓給第三人:□是;□否。

經乙方同意甲方將其在合同中的權利義務轉讓給第三人,由此增加的費用由 □甲方承擔 □第三人承擔。

(二)甲方是否同意乙方將合同中的權利義務轉讓給其他旅行社:□是;□否。

具體轉讓方式選擇:

□1、乙方在保證不降低旅遊服務標準的前提下將甲方轉至其他旅行社合併組團,由乙方就本合同內容對甲方承擔相關責任。

□2、乙方在保證不降低旅遊服務標準的前提下將甲方轉至其他旅行社合併組團,甲方與受讓旅行社重新達成協議,乙方不再承擔責任。

第七條 爭議解決方式

本合同項下發生的爭議,可以通過以下方式解決:

1、雙方協商解決;

2、向有管轄權的旅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消費者協會投訴;

3、向人民法院起訴;

4、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第八條 其他約定

甲 方(蓋章):

乙 方(蓋章):

負責人:___________

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年____月____日

湖北省出境旅遊合同

通 用 條 款

第一條 旅遊者的權利

(一)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旅遊者有權要求旅行社提供的產品和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

(二)知悉旅行社服務真實情況的權利。有權要求旅行社告知住宿、餐飲、交通、服務質量標準和內容及價格等方面的真實情況,有權要求旅行社對旅遊活動中可能危及旅遊者人身、財產安全的情況作出説明或明確警示,有權獲得旅遊有關的知識。

(三)自主選擇出境遊組團社和出境旅遊內容、旅遊方式的權利。

(四)自主購物和公平交易的權利。旅遊者有權要求旅行社帶團到合法購物、宗教場所自願購物,有權拒絕違反合同約定的購物安排。

(五)自主選擇自費項目的權利。旅遊者有權拒絕旅行社推薦的合同約定以外的自費項目。

(六)按照合同約定獲得質價相符的旅遊服務。

(七)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宗教信仰受到尊重的權利。

(八)對旅行社服務進行監督的權利。旅遊者有權對旅行社侵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提出批評、建議,或向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消費者協會投訴、舉報,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

第二條 旅遊者的義務

(一)遵守我國和目的地國家/地區的法律法規、宗教信仰、民族習慣和風土人情;在遊覽期間不得涉足色情、賭博等場所,不得參與境外非法活動,不得攜帶、收受非法資料、物品,不得擅自離團,不得滯留境外。

(二)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旅遊者應當尊重旅遊服務人員的人格,團隊成員之間應互相尊重、互相協助;不得在景觀、建築上亂刻亂畫,不得有隨地吐痰、亂扔垃圾、在公共場所大聲喧譁等不文明行為。

(三)如實提交、填寫相關材料,告知相關信息,履行合法手續。旅遊者應當確保自身身體條件能夠完成旅遊活動,並有義務在簽訂本合同時將自身健康狀況告知旅行社;旅遊者應當保證自己提交的證件或證明材料真實有效,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四)遵守合同約定,配合旅行社完成旅遊服務。不得因個人原因強迫旅行社改變旅遊團隊的行程或擅自離團活動,如因個人原因需離團活動或中途退團,應向旅行社提出書面要求,並與旅行社就有關權益達成協議。

(五)努力掌握旅行所需知識,提高自我保護意識。旅遊者可以自行選擇和購買旅遊人身意外保險及其他保險,旅遊過程中應當認真聽取旅行社的安全提示,不得拒絕旅行社的安全勸阻,擅自進入無安全保障的區域或參與危及自身生命財產安全的活動。旅遊者應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貴重物品應當隨身攜帶或採取其他保護措施。

(六)所攜帶的貨幣及行李物品應當符合我國和旅遊目的地國家/地區的法律規定。

(七)旅遊過程中與旅行社發生糾紛,應當本着平等的原則協商解決或在行程結束後通過《專用條款》中約定的爭議解決方式解決。旅遊者不得以服務質量等問題為由,拒絕登(離)機(車、船)或採取其他方式拖延行程、擴大影響及損失,以強迫旅行社接受其提出的條件。

(八)按照合同約定繳納旅遊費用。

第三條 旅行社的權利

(一)按照合同約定向旅遊者收取全部旅遊費用的權利。

(二)核對旅遊者提供相關信息資料、身體狀況的權利。

(三)按照合同約定選擇交通工具、酒店、境外地接社,以及安排旅遊配套服務的權利。

(四)拒絕旅遊者提出的超出合同約定的不合理要求的權利。

第四條 旅行社的義務

(一)向旅遊者出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和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

(二)按照《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的規定》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

(三)通過告知網址、統一公示等方式提供《導遊服務質量》、《旅行社出境旅遊服務質量要求》等本合同涉及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有關法規、規範性文件和標準供旅遊者查閲。

(四)選擇目的地國家政府指定接待中國公民自費旅遊的旅行社作為境外地接社。因境外地接社違反本合同,使旅遊者受到損失的,組團旅行社應負責先行賠償。

(五)為旅遊團派遣持有國家旅遊局頒發的領隊證的專職領隊;合同約定在口岸成團的,應告知旅遊者成團地的集合地點、具體時間、接洽方式、領隊情況和應急措施。

(六)在出發前召開行前説明會,向旅遊者提供《旅遊行程表》和《行程須知》,就旅遊的具體行程安排、各項服務標準、各國家/地區小費收取情況及大致金額、有關注意事項等情況向旅遊者做如實陳述,不得作虛假、誤導性的表述。

(七)按照合同約定為旅遊者提供旅遊服務,且不得低於《導遊服務質量》、《旅行社出境旅遊服務質量要求》確定的標準。

(八)所提供的服務符合旅遊者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及旅遊者人身、財產安全的旅遊服務項目,應當向旅遊者做出真實的説明和明確的警示,並採取防止危害發生的措施。

(九)旅行社應當按照雙方約定的《旅遊行程表》合理安排旅遊者購物和參加自費項目。旅遊過程中不得強制旅遊者購物;安排合同約定以外的自費項目,應當徵得旅遊者同意。當旅遊者發現所購物品系假冒偽劣商品時,如購物點不是行程內安排的或旅行社向旅遊者推薦的,旅行社不承擔責任;如購物點為行程內安排的或旅行社推薦的,旅行社應當先行賠付。

(十)應當向旅遊者提供發票等消費憑證。

第五條 旅遊安全與保險

(一)旅行社責任保險為法定保險,根據《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規定》的要求,旅行社已投保旅行社年度責任保險。

(二)旅遊意外傷害保險

1、旅行社有義務向旅遊者推薦旅遊意外傷害保險,有義務告知旅遊者購買旅遊意外傷害保險的目的、意義和方式。旅行社為旅遊者推薦的個人保險以合同專用條款為準。旅遊者是否委託旅行社代為辦理旅遊意外傷害保險應在專用條款中作明確表示。

2、旅遊意外傷害保險是保險公司專為旅遊者設計的一種人壽保險。旅遊者應充分了解保險內容和理賠事宜,並與旅行社協商購買旅遊意外傷害保險。

3、發生旅遊意外傷害,旅遊者應按規定提供相關材料,依法向保險公司進行理賠,旅行社應積極協助旅遊者向保險公司進行理賠。

(三)健康聲明:旅遊者應據實向旅行社作出健康聲明,實事求是地説明自身故有、既往及隱性疾病。旅遊者因未向旅行社説明自身故有、既往及隱性疾病而發生旅遊行程中意外死亡的,旅行社不承擔責任。

第六條 旅遊手續

本合同涉及的各項旅遊手續除另有約定外,均由旅行社代為辦理。

第七條 旅遊內容變更

(一)行程中因不可抗力(自然災害、政府行為等)或不可歸責於旅行社的意外情況(天氣變化、道路堵塞、列車航班晚點等),導致無法按照約定的線路、交通、食宿安排等繼續履行合同的,旅行社可以在徵得團隊內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同意後對相應內容予以變更,但團隊成員無法達成三分之二多數意見或因情況緊急無法徵求意見時,由旅行社決定;因變更而超出的費用由旅遊者承擔,節省的費用應當返還旅遊者。

(二)執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的項目,遇政府調整價格,旅遊費用的退、補按照《合同法》第63條規定執行。

(三)在合同訂立後履行完畢前,因航空、輪船、列車班次時刻臨時變更,旅行社保證在行程天數和基本安排不變動的情況下,保留調整出發時間和行程的權利。

(四)如旅遊者臨時要求提高餐飲、住宿項目標準,經旅行社同意安排後,旅遊者應補交所需差額。

(五)除以上規定的情況外,旅行社不得單方變更旅遊內容。

第八條 責任約定

(一)違約或侵權責任

1、旅遊者違約或侵權責任

(1)旅遊者未按照合同約定支付旅遊費用的,應當每日按照遲延支付費用0.3%的標準支付違約金;旅行社有解除合同的權利。

(2)旅遊者未按約定時間提供真實有效的簽證資料,造成旅行社無法取得目的地國家/地區簽證的,應當承擔旅行社已支付的直接費用。

(3)旅遊者在旅遊過程中,中途擅自離團或滯留不歸的,不得要求旅行社退回未完成行程的直接旅遊費用;因擅自離團或滯留不歸而發生的人身傷害和隨身財物損失,責任自負;由此給旅行社造成損失的,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4)旅遊者因違約、自身過錯、自由活動期間內的行為或自身疾病引起的人身、財產損失,因違反國家或地方的法律規定而被拘留或被追究其他法律責任的,相關責任和費用由其自行承擔;由此給旅行社造成損失的,旅遊者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2、旅行社違約或侵權責任

(1)在代辦旅遊手續或旅遊過程中,旅行社因未盡妥善保管義務而遺失、毀損旅遊者證件、手續的,或代辦的手續因旅行社過錯存在瑕疵的,旅行社應當積極協助旅遊者補辦相關手續,並承擔補辦手續所需直接費用及其他應當支付的合理費用;因上述行為影響旅遊行程的,旅行社還應當賠償由此給旅遊者造成的損失,該損失包括因滯留而必須支付的費用、無法繼續履行的合同部分涉及的旅遊費用等。

(2)旅行社提供的旅遊服務未達到合同約定或《導遊服務質量》、《旅行社出境旅遊服務質量要求》確定的標準的,按照《旅行社質量保證金賠償試行標準》進行賠償。除為滿足旅遊者的特殊要求以外,若旅遊過程中實際提供的餐飲、住宿、交通等標準高於合同約定的,增加的相應費用由旅行社承擔。

(3)旅行社或領隊應按《旅遊行程表》的安排,準確告知旅遊者各個旅遊景點的出發、集合地點和時間,因告知不詳盡導致旅遊者人身、財產損害的,旅行社應承擔賠償責任。

(4)屬於《旅行社質量保證金賠償標準》規定以外的因旅行社過錯給旅遊者造成的人身、財產損害,根據《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的規定》由保險公司按照有關標準賠付,旅行社應當積極向保險公司辦理理賠事宜。

(5)旅行社委託的目的地國家接待社有違反本合同約定行為的,視同旅行社違約,應當由旅行社按照本合同約定向旅遊者承擔違約責任。

(6)除正常的委託地接社接待和散客拼團外,旅行社擅自將旅遊者轉至其他旅行社合併組團的,旅遊者有權解除合同,並可以要求原旅行社賠償由此給其造成的損失;旅遊者在出發時或出發後才得知存在擅自合併組團情況的,除有權要求原旅行社賠償損失外,還有權要求原旅行社按照旅遊費用總額5%的標準支付違約金。

(7)旅行社委派的領隊在旅遊行程期間,除合同約定的自由活動外,擅自離開旅遊團隊,造成旅遊者無人負責的,旅行社應當承擔旅遊者滯留期間支出的食宿和其他必要的直接費用,退還未完成的行程費用並支付全部旅遊費用1倍的違約金。

(二)補救責任

因一方違約發生損失後,未違約方應當積極採取措施配合違約方防止損失擴大,因未及時採取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就擴大的損失應當自行承擔責任,無權要求違約方賠償;但為防止損失擴大而發生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三)成行前的解約責任

1、旅遊者解約責任

因旅遊者原因解除合同的,旅遊者

(1)應當提前7日通知旅行社,並承擔代辦證件、手續等而實際發生的費用。

(2)提前4-6日通知旅行社的,應當按照旅遊費用總額的10%支付違約金,並承擔實際發生的費用。

(3)提前1-3日通知旅行社的,應當按照旅遊費用總額的20%支付違約金,並承擔實際發生的費用。

(4)在旅遊開始日、開始後通知旅行社的,應當按照旅遊費用總額的40%支付違約金,並承擔實際發生的費用。

(5)未能按照約定時間及地點集合出發,也未能中途加入的,視為解除合同,應當依據前款的規定承擔解約責任。

2、旅行社解約責任

因旅行社原因解除合同的,旅行社

(1)應當提前7日通知旅遊者,並承擔代辦證件、手續等實際發生的費用。

(2)提前4-6日通知旅遊者的,應當按照旅遊費用總額的10%支付違約金,並承擔實際發生的費用。

(3)提前1-3日通知旅遊者的,應當按照旅遊費用總額的20%支付違約金,並承擔實際發生的費用。

(4)在旅遊開始日、開始後通知旅遊者的,應當按照旅遊費用總額的40%支付違約金,並承擔實際發生的費用。

上述實際發生的費用是指:代辦證照、簽證(注)費,退機(車、船)票損失費、手續費,退訂房(車)損失費等。

3、安全因素解約責任

因旅遊線路涉及的城市、景點發生社會動盪、恐怖活動、重大傳染性疫情、自然災害等可能嚴重危及旅遊者人身安全的情況,且雙方又未能達成變更協議的,雙方均可在出發前解除合同,旅遊費用在扣除實際發生的費用後返還旅遊者,解約方無需承擔其他解約責任,但應當書面通知對方。

4、對通知時間和方式雙方另有約定的,應當在《專用條款》中予以註明。

(四)行程中的解約責任

1、旅遊者在行程中單方解除合同或自願放棄某項旅遊項目的,旅行社有權不予退還相應旅遊費用。旅遊者未能按照合同約定及時參加旅遊項目或未能及時搭乘交通工具的,視為自願放棄。雙方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2、旅行社除為旅遊團隊根本利益以外,在行程中不得單方解除合同,否則應當承擔由此給旅遊者造成的實際損失。

(五)免責條款

1、任何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並在合理期限內提供有關證明。

2、是否給予簽證,是否准予出入境,為有關行政機關或目的地國家使領館的權力。如因旅遊者自身原因或因提供材料存在問題不能及時辦理簽證而影響行程的,以及被有關機關拒發籤證或不準入境、出境的,相關責任和費用由旅遊者自行承擔;給旅行社造成損失的,還應承擔賠償責任。

3、權力機關政策調整造成旅行證件、簽證延誤的,旅行社不承擔責任。如發生費用,由旅遊者承擔。

4、對由於列車、航班等公共交通工具延誤或取消,以及不可抗力,第三方侵害等不可歸責於旅行社的原因導致旅遊者人身、財產權益受到損害的,旅行社不承擔責任,但應當積極協助解決旅遊者與責任方之間的糾紛。

第九條 《旅遊行程表》至少應包含團號、領隊姓名、領隊證號、領隊通訊方式、集合出發時間地點、散團時間地點、住宿標準、交通工具標準、用餐標準、遊覽景點及時間、購物次數及地點、境外應急聯繫人及電話號碼等要素。行程表須加蓋旅行社的合同章及行程表與合同的騎縫章。

使 用 説 明

1、本合同為示範文本,適用於住所地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出境遊組團社與旅遊者之間締結的出境旅遊服務關係。

本合同所稱出境旅遊服務,是指由出境遊組團社親自或委託簽訂互為代理協議的出境遊組團社負責將旅遊團隊送到旅遊目的地國家/地區的城市或旅遊景點,並親自或委託境外地接 社為旅遊者提供的交通、餐飲、住宿、遊覽等旅遊服務活動。

本合同所稱出境遊組團社(以下簡稱“旅行社”),是指經國務院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批准,依法取得出境旅遊經營資格的旅行社。

2、示範文本由背書式《通用條款》和約定式《專用條款》共同組成。《通用條款》是對出境旅遊活動中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責任等問題做出的在行業內普遍適用的規定;《專用條款》是雙方當事人對旅遊者情況、旅遊內容安排、爭議解決方式等特殊性內容做出的補充約定。

3、旅遊者在簽訂合同前請仔細閲讀本合同各項條款。本合同一式兩份,旅遊者、旅行社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4、旅遊者請保存好旅遊活動中的有關票據、證明和資料,以便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作為投訴憑據、索賠證據。

湖北省旅遊局通訊地址:武漢市武昌區中北路98號,郵編:430070。

湖北省旅遊質量監督管理所投訴電話:027-87124701。

湖北省各級工商部門監督管理投訴電話:12315前加區號。

5、合同自雙方當事人籤蓋章之日起生效,至本次旅行結束旅遊者離開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時為止(或按合同約定的終止時間)。雙方當事人還可以書面形式對合同內容予以變更或補充,但變更或補充含有不合理地減輕或免除《通用條款》中規定應當由旅行社承擔的責任內容的,仍以《通用條款》為準。

6、《通用條款》,《專用條款》,標有團號、出發日期的《旅遊行程表》,《行程須知》均為本合同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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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 用 説 明

1、本合同為示範文本,供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含港、澳、台地區)經營出境旅遊業務的組團旅行社(以下簡稱“組團社”)與出境旅遊者(以下簡稱“旅遊者”)之間簽訂組團出境旅遊合同時使用。

2、雙方當事人應當結合具體情況選擇本合同協議條款中所提供的選擇項,空格處應以文形式填寫完整。

3、雙方當事人可以書面形式對本示範文本內容予以變更或者補充。變更或者補充的內容,不得減輕或者免除應由組團社承擔的責任。

4、本示範文本由國家旅遊局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共同制定、解釋,並在全國範圍內推行使用。

中國公民出境旅遊合同範本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

一、定義和概念

第一條 本合同的詞語定義

1、組團社,是指合法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並經國家旅遊局批准取得組織中國公民以團隊形式出境旅遊業務資格的旅行社,其名單由國家旅遊局統一公佈。

2、旅遊者,是指與組團社簽訂出境旅遊合同,參加出境旅遊活動的中國公民或者團體。

3、出境旅遊服務,是指組團社依據《旅行社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組織旅遊者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國家及港、澳、台地區等旅遊目的地旅行遊覽、代辦旅遊簽證/簽註,並親自或者委託經境外旅遊目的地政府指定的當地旅行社為旅遊者代訂旅遊交通票務、安排餐飲、住宿、遊覽服務等經營活動。

4、旅遊費用,是指旅遊者支付給組團社,用於購買出境旅遊服務的費用。

旅遊費用包括:必要的簽證/簽註的費用(旅遊者自辦的除外);交通費(含境外機場税);住宿費;餐費(不含酒水費);非自費旅遊項目景區景點的第一道門票費;行程中安排的其他項目費用;組團社、地接社、境外導遊等服務費。

旅遊費用不包括:旅遊證件的費用和辦理離團的費用;個人投保的旅遊保險費;合同約定自費項目的費用;合同未約定由組團社支付的費用(包括:行程以外非合同約定活動項目所需的費用、自由活動期間發生的費用等);境外小費;行程中發生的旅遊者個人費用(包括:交通工具上的非免費餐飲費、行李超重費,住宿期間的洗衣、電話、飲料及酒類費,個人傷病醫療費,尋回個人遺失物品的費用及報酬,個人原因造成的賠償費用等)。

5、旅行社責任保險,是指旅行社根據與保險合同的約定,向保險公司支付保險費,保險公司對旅行社在從事旅遊業務經營活動中,致使旅遊者人身、財產遭受損害應由旅行社承擔的責任,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的行為。

6、離團,是指旅遊者參加了組團社所組的出境旅遊團隊後,在境外因疾病、證件丟失等客觀原因未能隨團隊完成約定行程的行為。

7、脱團,是指旅遊者參加了組團社所組的出境旅遊團隊後,在境外擅自脱離旅遊團隊,不隨團完成約定行程的行為。

8、轉團,是指由於低於成團人數,組團社在保證所承諾的服務內容和標準不變的前提下,經旅遊者書面同意,在出發前將其轉至其他旅行社所組的出境旅遊團隊的行為。

9、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包括因自然原因和社會原因引起的,如自然災害、戰爭、罷工、重大傳染性疫情、政府行為等。

10、意外事件, 是指因當事人故意或者過失以外的偶然因素而發生的事故。如重大禮賓活動導致的交通堵塞、列車航班晚點等。

11、業務損失費,是指組團社因旅遊者行前退團而產生的經濟損失。包括:乘坐飛機(車、船)等交通工具的費用(含預訂金)、旅遊簽證/簽註費、酒店住宿費用(含預訂金)、旅遊觀光汽車的人均車租等已發生的實際費用。

12、黃金週,是指春節、“五一”、“十一”期間的7天節假日。其具體日期以當年國務院辦公廳通知的放假時間為準。

二、合同的簽訂

第二條 旅遊行程計劃説明書

組團社應當提供帶團號的《旅遊行程計劃説明書》(以下簡稱《計劃書》),經雙方籤或者蓋章確認後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計劃書》應當對如下內容作出明確的説明:

(1)旅遊目的地,線路行程時間(按自然日計算,含乘飛機、車、船等在途時間,不足24小時以一日計);

(2)交通工具及其檔次等級(明確交通工具出發時間段以及是否需中轉等信息);

(3)住宿安排及住宿酒店的名稱、地點、檔次等級(是否有空調、熱水等相關的服務設施);

(4)景點/景區及遊覽活動等旅遊線路內容(含主要景點停留的最少時間);

(5)用餐(早餐和正餐)的次數及其標準;

(6)購物安排(組團社安排的購物次數不超過行程日數的一半,並同時列明購物場所名稱、停留的最多時間及主要商品等內容);

(7)行程安排的娛樂活動(時間、地點、項目);

(8)自費項目(如有安排,組團社應在簽約時向旅遊者提供《境外自費項目表》,由旅遊者自願選擇並籤確認後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自費項目應以不影響原計劃行程為原則,代收的自費項目費用不得高於當地同期市場零售價);

《計劃書》用語須準確清晰,不應出現“準×星級”、“豪華”、“優秀導遊(領隊)服務”、“僅供參考”、“以××為準”、“與××同級”等不確定性用語。

第三條 簽訂合同

旅遊者應當認真閲讀本合同有關條款、《計劃書》和《境外自費項目表》,在旅遊者明晰本合同條款及有關附件內容的情況下,組團社和旅遊者應當簽訂書面合同。

第四條 旅遊廣告及宣傳製品

組團社的旅遊廣告及宣傳製品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其內容符合《合同法》要約規定的,視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對組團社和旅遊者雙方具有約束力。

第五條 合同效力

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雙方當事人籤或者蓋章之日起生效。

三、 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

第六條 組團社的權利

1、根據旅遊者的身體健康狀況及相關條件決定是否接納旅遊者報名參團。

2、有權核實旅遊者提供的相關信息資料。

3、按照合同約定向旅遊者收取全額旅遊費用。

4、旅遊團隊遇緊急情況時,可採取緊急避險措施。

5、有權拒絕旅遊者提出的超出合同約定的不合理要求。

第七條 組團社的義務

1、按照合同和《計劃書》約定的內容和標準,為旅遊者提供質價相符的旅遊服務。對可能危及旅遊者人身、財產安全的項目和須注意的問題,應當事前向旅遊者作出真實説明和明確警示,並採取防止危害發生的措施。

2、在出團前召開説明會,把根據《計劃書》細化的《行程表》和《行程須知》發給旅遊者,如實告知旅遊的具體行程安排和各項服務標準;所到國家或地區的重要規定、風俗習慣;安全避險措施;境外收取小費的慣例及支付標準、外匯兑換事項;應急聯絡方式(包括我駐外使領館及組團社境內、境外的應急聯繫人及聯繫方式)。

3、為旅遊團隊安排符合《出境旅遊領隊人員管理辦法》資質要求的領隊人員。

4、妥善保管旅遊者提交的各項證件。

5、按照《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的規定》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並向旅遊者推薦旅遊個人保險及其他保險。

6、行程中不得違反合同約定,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安排旅遊者購物、參加自費項目。

旅遊者在《計劃書》安排的購物點所購物品系假冒偽劣商品時,組團社應當積極協助旅遊者進行索賠,自購物之日起90日內,旅遊者無法從購物點獲得賠償的,組團社應當先行賠付。

7、向旅遊者提供合法的旅遊費用發票。

8、對《出境旅遊報名表》的各項旅遊者個人資料信息保密。

9、積極協調處理旅遊者在旅遊行程中的投訴。出現糾紛時,採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擴大。

10、由於第三方侵害等不可歸責於組團社的原因導致旅遊者人身、財產權益受到損害的,組團社應當履行協助義務,避免旅遊者人身、財產權益損失擴大。

第八條 旅遊者的權利

1、依法享有《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賦予消費者的各項權利。

2、在支付旅遊費用時有權要求組團社開具發票。

3、有權要求組團社按照合同和《計劃書》的內容和標準,兑現旅遊行程服務。

4、有權拒絕組團社未經事先協商一致的轉團行為和合同約定以外的購物及自費項目安排。

第九條 旅遊者的義務

1、如實填寫《出境旅遊報名表》和簽證/簽註資料的各項內容,並對所填的內容承擔責任。

2、向組團社提交的因私護照或者通行證有效期應當在半年以上,自辦簽證/簽註者還應當確保所持簽證/簽註在出遊期間有效。

3、按照合同約定支付旅遊費用。

4、遵守合同約定完成旅遊行程,配合領隊人員的統一管理。

5、遵守我國和旅遊目的地國家(地區)的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不攜帶違禁物品出入境,不在境外滯留不歸。

6、尊重旅遊目的地國家(地區)的風俗習慣,舉止文明,不涉足色情場所,不參與賭博。

7、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尤其是貴重物品。

8、行程中發生糾紛,應當本着平等協商的原則解決,採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不得以拒絕登機(車、船)等行為拖延行程或者脱團。

四、 合同的變更

第十條 合同內容的變更

1、組團社與旅遊者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本合同約定的旅遊內容,但應當以書面形式由雙方籤確認。由此增加的旅遊費用及給對方造成的損失由變更提出方承擔,由此減少的旅遊費用,組團社應當退還旅遊者。

2、因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導致無法履行或者繼續履行合同的,組團社可以在徵得多數旅遊團隊成員同意後對相應內容予以變更。因緊急情況無法徵求意見時,組團社可決定內容的變更,但應當就作出的決定提供必要的説明和證據。

3、在行前遇到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的,雙方經協商可以取消行程或者延期出行。取消行程的,由組團社向旅遊者全額退還旅遊費用(但應當扣除已發生的簽證/簽註費用)。已發生旅遊費用的,應當由雙方協商後合理分擔。

4、在行程中遇到不可抗力導致無法履行或者繼續履行合同的,組團社按本條第2款的約定實施變更後,將未發生的旅遊費用退回旅遊者,增加的旅遊費用,應由雙方協商後合理分擔。

5、在行程中遇到意外事件導致無法履行或者繼續履行合同的,組團社按本條第2款的約定實施變更後,將未發生的旅遊費用退回旅遊者,因此增加的旅遊費用由提出變更的一方承擔(但因緊急避險所致的,由受益方承擔)。

第十一條 組團社轉團

當組團低於成團人數不能成團時,組團社可以在保證所承諾的服務內容和標準不變的前提下,將旅遊者轉至其他組團社所組的出境旅遊團隊,但必須事先徵得旅遊者書面同意,在本合同協議條款中註明,並就受讓出團的組團社違反本合同約定的行為先行承擔責任,再行追償。

旅遊者和受讓出團的組團社另行簽訂合同的,本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

五、合同的解除

第十二條 不同意轉團和延期出團的合同解除

在組團社低於成團人數不能成團時,旅遊者既不同意轉團也不同意延期出團的,視為組團社解除合同,按本合同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1款相關約定處理。

第十三條 行程前的合同解除

旅遊者和組團社在行前可以書面形式提出解除合同。在出發前30日(按出發日減去解除合同通知到達日的自然日之差計算,下同)以上(不含第30日)提出解除合同的,雙方互不承擔違約責任。組團社應當在解除合同的通知到達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旅遊者退還全部旅遊費用。組團社提出解除合同的,不得扣除簽證/簽註費用;旅遊者提出解除合同的,如已辦理簽證/簽註的,應當扣除簽證/簽註費用。

旅遊者或者組團社在旅遊出發前30日以內(含第30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由提出解除合同的一方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四條 行程中的合同解除

1、旅遊者未按約定時間到達約定集合出發地點,也未能在出發中途加入旅遊團的,視為旅遊者自願解除合同,按照本合同第十六條第1款相關約定處理。

2、旅遊者在行程中脱團的,組團社可以解除合同。旅遊者不得要求組團社退還旅遊費用,如給組團社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六、 違約責任

第十五條  組團社的違約責任

1、組團社在出發前30日以內(含第30日)取消出團的,向旅遊者退還全額旅遊費用(不得扣除簽證/簽註費),並按下列標準向旅遊者支付違約金:

出發前30日至15日,支付旅遊費用總額2%的違約金;

出發前14日至7日,支付旅遊費用總額5%的違約金;

出發前6日至4日,支付旅遊費用總額10%的違約金;

出發前3日至1日,支付旅遊費用總額15%的違約金;

出發當日,支付旅遊費用總額20%的違約金。

如上述違約金不足以賠償旅遊者的實際損失,組團社應當按實際損失對旅遊者予以賠償。

組團社應當在取消出團通知到達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旅遊者退還全額旅遊費用,並支付上述違約金。

2、組團社未按合同約定提供質價相符的服務,或者未經旅遊者同意調整旅遊行程(本合同第十條第2款規定的情況除外),造成項目減少、旅遊時間縮短或者標準降低的,應當採取措施予以補救,未採取補救措施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3、組團社領隊或者境外導遊未經旅遊者籤確認,安排旅遊者參加本合同約定以外的自費項目的,應當承擔擅自安排的自費項目費用;擅自增加購物次數,每次按旅遊費用總額的10%向旅遊者支付違約金。

組團社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旅遊者購物的,應當按旅遊費用總額的20%向旅遊者支付違約金。

4、組團社違反合同約定在境外中止對旅遊者提供住宿、用餐、交通等旅遊服務的,應當負擔旅遊者在被中止旅遊服務期間所訂的同等級別的住宿、用餐、交通等必要費用,並向旅遊者支付旅遊費用總額30%的違約金。如果因此給旅遊者造成其他人身、財產損害的,組團社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5、組團社擅自將旅遊者轉至其他旅行社出團,旅遊者在出發前得知的,有權解除合同,要求組團社全額退回已交旅遊費用,並按旅遊費用總額的10%支付違約金;旅遊者在出發當日或者出發後得知的,組團社應當按旅遊費用總額的20%支付違約金。

如上述違約金不足以賠償旅遊者的實際損失,組團社應當按實際損失對旅遊者予以賠償。

6、與旅遊者出現糾紛時,組團社應當採取積極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否則,應當就擴大的損失承擔責任。

第十六條 旅遊者的違約責任

1、旅遊者出發前30日以內(含第30日)提出解除合同的,應當按下列標準向組團社支付業務損失費:

出發前30日至15日,按旅遊費用總額5%;

出發前14日至7日,按旅遊費用總額15%;

出發前6日至4日,按旅遊費用總額70%;

出發前3日至1日,按旅遊費用總額85%;

出發當日,按旅遊費用總額90%;

如上述支付比例不足以賠償組團社的實際損失,旅遊者應當按實際損失對組團社予以賠償,但最高額不得超過旅遊費用總額。

組團社在扣除上述業務損失費後,應當在旅遊者退團通知到達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旅遊者退還剩餘旅遊費用。

2、因不聽從組團社及其領隊的勸諭而影響團隊行程,給組團社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3、旅遊者超出本合同約定的內容進行個人活動所造成的損失,由其自行承擔。

4、由於旅遊者的故意或者過失,使旅行社遭受損害的,應由旅遊者賠償損失。

5、與組團社出現糾紛時,旅遊者應當採取積極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否則,應當就擴大的損失承擔責任。

第十七條 其他責任

1、因旅遊者提供材料存在問題或者其他自身原因被有關機關拒籤、緩籤、拒絕入境、出境的,相關責任和費用由旅遊者自行承擔,組團社將未發生的費用退還旅遊者。如給組團社造成損失的,旅遊者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由於第三方侵害等不可歸責於組團社的原因導致旅遊者人身、財產權益受到損害的,組團社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因組團社不履行協助義務致使旅遊者人身、財產權益損失擴大的,應當就擴大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七、 協議條款

第十八條 出發與結束日期

出發日期 ,結束日期 ;具體集合時間、地點及解散地點見《計劃書》。

第十九條 旅遊費用與支付

(旅遊費用以人民幣為計算單位)

成人:¥ 元/人;兒童(不滿12歲的):¥ 元/人;

合計:¥ 元(其中籤證/簽註費用¥ 元/人)。

旅遊費用支付的方式和時間: 

第二十條 個人投保的旅遊保險

旅遊者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無效)委託組團社辦理個人投保的旅遊保險。

保險產品名稱:

保險金額:

保險費:

第二十一條 成團人數與不成團安排

組團社最低成團人數: ;組團低於此人數不能成團時,組團社應當在出發前日及時通知旅遊者。

如不能成團,旅遊者是否同意按下列方式解決:

1、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無效)組團社延期出團。

2、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無效)轉

旅行社出團。

第二十二條 黃金週的特別約定

春節、“五一”、“十一”黃金週旅遊高峯期間,組團社和旅遊者約定行前退團及取消出團的提前告知時間、相關責任如下:

提前告知時間旅遊者行前退團,旅遊者應當支付組團社的業務損失費佔旅遊費用總額的百分比組團社取消出團,組團社應當支付旅遊者的違約金佔旅遊費用總額的百分比

出發前 日至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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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發前 日至 日

出發前 日至 日

出發前 日至 日

第二十三條 爭議的解決方式

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亦可向合同簽訂地的旅遊質量監督管理所、消費者協會等有關部門或機構申請調解解決。協商或者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

1、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四條 其他約定事項

未盡事宜,經旅遊者和組團社雙方協商一致,可列入補充條款。

(如合同空間不夠,可附紙張貼於空白處,在連接處需雙方蓋章。)

旅遊者代表籤(蓋章):

組團社籤(蓋章):

簽約代表:

電話:

電話:

傳真:

傳真: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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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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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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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約日期:

  年

簽約地點:

標籤: 出境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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