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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量辦理太平洋借記卡業務協議(通用3篇)

批量辦理太平洋借記卡業務協議(通用3篇)

批量辦理太平洋借記卡業務協議 篇1

交通銀行分行:__________

批量辦理太平洋借記卡業務協議(通用3篇)

我單位已與貴行簽訂了 合作協議,現申請為我單位職工/學生 人□開立太平洋個人借記卡、□開通銀信通業務、□開立太平洋個人借記卡並開通薪金理財A 款業務。

我單位承諾已將《交通銀行太平洋借記卡章程》、《交通銀行太平洋IC 借記卡章程》、《交通銀行太平洋個人借記卡領用合約》、《交通銀行太平洋個人IC 借記卡領用合約》、《交通銀行銀信通業務協議》及《交通銀行薪金理財A 款業務協議》提供給每個申請人;《太平洋個人借記卡彙總申請表(批量辦卡專用)》中所填列的各申請人均系本單位員工/學生,若申請人填列“美國個人”或美國國籍、美國地址、美國電話,或我單位知曉申請人本人來自美國,將通知申請人本人至貴行網點櫃面進行開户;各申請人簽字及其本人身份證件真實、合法、有效,身份證件複印件與原件一致。我單位將按貴行要求製作相關數據文件,並使用貴行提供的加密軟件對數據文件加密後提交貴行。我單位保證提交的數據文件信息準確、有效、完整,且與《太平洋個人借記卡彙總申請表(批量辦卡專用)》中所載相關信息一致,我單位將按貴行提供的開卡及業務簽約結果清單及時準確地向各申請人逐一反饋。因違反該承諾而造成的所有損失,本單位承擔一切賠償責任。

附:

單位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身份證件種類及號碼及有效期限:__________代辦理由:__________

授權經辦人姓名:__________身份證件種類及號碼及有效期限:__________聯繫電話:__________

領卡方式:__________

□ 授權領卡人領卡 □ 申請人本人領卡授權領卡人姓名:__________身份證件種類及號碼及有效期限:__________聯繫電話:__________領卡地點:__________(城市名)。

注:申請異地卡並由授權領卡人領卡的,需每地指定一人。

單位簽章: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批量辦理太平洋借記卡業務協議 篇2

甲方姓名: 甲方移動電話號碼:

甲方身份證號:

乙方: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廣西有限公司 分公司

為維護甲乙雙方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公平、誠信的基礎上,就中國移動廣西公司“智能組網”業務開通及終端使用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智能組網”業務通用條款“智能組網”業務名稱為“全家WiFi”,是乙方推出並由乙方收費的一項家庭網絡業務,是面向中國移動家庭寬帶用户提供的“家庭網絡提升”服務,服務的內容包括專業的家庭WiFi環境測評、組網設計、組網終端銷售、調測部署服務,以達到WiFi覆蓋更優、上網更穩更快的目的。

(一)業務資費

1.智能組網業務方案根據甲方意願,按照以下資費方案辦理智能組網業務:

(1)甲方自願訂購智能組網套餐包,價格為_______元,包含_______台千兆雙頻(子母分佈式)路由器,______年寬帶提速一檔。費用一次性收取,合約期一年,合約期內乙方提供上門維保服務。

(2)甲方自願訂購智能組網月租包,月租費為_______元,合約期_______年,預付金額為_______元,預付款分_______月以抵扣月租的方式平均返還,包含_______台千兆雙頻(子母分佈式)路由器,______年寬帶提速一檔。智能組網業務竣工激活後成功當月開始計費,按月收費,合約期兩年,合約期內乙方提供上門維保服務。預付金額返還舉例:活動預付款分12個月以抵扣月租的方式返還,預付款100元每月抵扣8.4元(月租實付7.6元/月)、預付款250元每月抵扣20.9元(月租實付4.1元/月)、預付款400元每月抵扣33.4元(月租實付1.6元/月)。

(3)甲方單獨辦理智能組網上門服務,選擇以下_________方案辦理:

方案1:88元/年,提供上門、組網方案設計、3個設備以內安裝調測、1年上門維護服務。

方案2:50元/次,提供上門、組網方案設計、3個設備以內安裝調測。

(4)智能組網套餐拓展服務家庭網絡業務開通過程中,甲方根據實際需要額外拓展服務的,按以下方案執行:

1)甲方需要打孔穿光纖入户或者室內佈線打孔的,打孔費80元/個;需要將光纖穿暗管入户的,穿管費80元/户。

2)甲方需要在室內佈線,50元/信息點。

3)甲方需要安裝壁掛集線箱的,小箱體80元/個,大箱體100元/個。

4)甲方需要輔材的,五類/超五類網線2元/米;普通光纖1元/米;隱形光纖2元/米;單頭尾纖5元/條。

2.智能組網生效方案智能組網業務與移動寬帶狀態一致,智能組網需在寬帶正常狀態下使用,如寬帶停機無法使用,則智能組網服務將無法使用。

(二)智能組網終端使用規則

終端設備(包含但不限於千兆路由器、千兆子母分佈式路由器等)為乙方擁有所有權,甲方辦理智能組網業務,涉及到終端使用的,甲方應在乙方提供的業務和服務期間內合理使用用户端設備,對於擅自改變用户端設備硬件或軟件狀態,造成用户端設備遺失、損壞的,甲方應向乙方承擔賠償責任。如協議解除,乙方有權收回用户端設備,若甲方無法退回該設備的,應按乙方購買該設備時的價格的100%進行賠償。如遇雷雨天氣,甲方應將用户端設備的外線和電源拔掉,以防接入設備損壞,否則由此造成的損失由甲方承擔賠償責任,與乙方無關。

(三)用户停、復、拆機規則

1.甲方辦理“智能組網”業務後,合約期內所捆綁的移動寬帶賬號不允許銷户、拆機;

2.“智能組網”業務與移動寬帶的使用狀態一致:若移動寬帶到期停機、欠費停機、銷户、拆機,將影響智能組網業務正常使用。

第二條 “智能組網”業務受理條件及終端使用條款

(一)權利與義務

1.甲方的權利與義務

(1)甲方應按時支付相關費用。甲方可自主選擇參加乙方的 “智能組網”營銷活動,並遵守營銷活動規則。

(2)甲方申請辦理 “智能組網”業務,其寬帶須為中國移動寬帶且未辦理傳統固話業務,並同意甲方指定手機號碼代收相關費用。

(3)甲方自備有線寬帶、路由器等終端設備的,其配置、性能應滿足本業務的基本要求。

(4)甲方僅限於在本協議約定適用範圍內使用“智能組網”業務,不得利用本業務從事各類經營性或非法活動。

(5)甲方同意接收乙方下發的所有業務推廣營銷短信。

(6)甲方在本協議有效期內未按約定使用中國移動通信網絡服務,或者協議有效期內單方面提出解除合約或違約的,甲方須向乙方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並向乙方支付相應的賠償金及違約金(兩項之和),在支付相應的賠償金和違約金之後方可終止業務。提前終止後,乙方停止餘下的優惠資源。具體標準如下:

賠償金:甲方退還租用的用户終端設備(180元/台),退還的用户終端設備需滿足再次租賃條件(即終端設備完好、能正常使用),若無法退還或不滿足再次租賃條件,甲方應根據租賃用户終端設備價值進行一次性等價賠償。

違約金:甲方未履行月份數*月租費*30%。預付金不予退還。

例:未履行月份數5個月*月租費(19元/月)*30%=28.5元。

甲方共計需向乙方支付金額為:賠償金180元+違約金28.5元=208.5元。

2.乙方的權利與義務

(1)為保證服務質量,在不影響甲方的利益情況下,乙方可對“智能組網”業務的服務功能作出調整。

(2)甲方申告“智能組網”故障的,乙方應當自接到申告之日起,儘快修復或調通。如果判定為智能組網終端設備的問題,需甲方直接到終端廠商售後點進行售後處理。

(3)凡因國家政策變動導致甲方使用服務中斷或終止,乙方應當提前告知甲方;因不可抗力導致甲方使用服務中斷,乙方應在事件發生後合理期限內以合理方式告知甲方,並及時予以恢復。

(二)協議的中止與解除

1.除甲乙雙方另有約定外,甲方在結清所有實際使用費用後,可辦理業務註銷(拆機)手續,則本服務協議相應終止。

2.甲方如在本協議所規定的合約期滿之前辦理銷户手續,原享受過優惠資費的,須按標準資費與優惠資費間差額全額補繳費用後方能辦理。

3.發生以下情形之一,乙方在通知甲方後,可終止向甲方提供本協議規定的部分或全部服務,本協議解除,乙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1)甲方假冒他人名義或採用偽造的證件申請並使用業務的,乙方一經發現,有權立即終止服務。

(2)甲方本人或甲方授權他人利用乙方提供的業務,從事協議或法律所禁止的用途或開展經營活動。

(3)經過乙方安裝工程師實地核實,判斷甲方區域無法安裝智能組網業務,且超過三個月仍無法提供安裝服務的情況,則乙方有權停止向甲方提供本協議規定的服務;收取費用退回甲方話費餘額;本協議自動解除。

(4)如因國家政策等原因致使乙方無法繼續提供服務的,乙方可解除協議。

(三)爭議解決條款

本協議項下發生的爭議,雙方可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保留一份,雙方簽字並蓋章後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對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

甲方(簽名或單位蓋章): 乙方(單位蓋章):

甲方監護人或代理人(簽名或單位蓋章): 經辦人(簽名) :

甲方移動號碼:

簽署日期: 年 月 日 簽署日期: 年 月 日

批量辦理太平洋借記卡業務協議 篇3

小額支付系統質押業務主協議

小額支付系統質押業務主協議

第一條 為維護小額支付系統質押業務相關各方的權益,明確各方的權利和義務,根據《小額支付系統質押業務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規章,甲、乙雙方本着自願、協商、互利的原則,共同簽署本協議。

第二條 本協議所稱甲方為中國人民銀行,乙方為辦理小額支付系統質押業務的各成員行。

第三條 本協議所稱小額支付系統質押業務、中國現代化支付系統(以下簡稱支付系統)、中央債券綜合業務系統(以下簡稱債券系統)、小額支付系統質押業務系統(以下簡稱質押業務系統)、成員行、成員行分支機構、備選質押品、質押額度、債券質押率、債券質押最低限額、質押品最短待償期均按照《管理辦法》定義。

第四條 雙方共同委託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央結算公司)通過質押業務系統辦理小額支付系統質押業務,並遵守中央結算公司制定的相關業務操作規則。

第五條 小額支付系統質押業務通過質押業務系統辦理。乙方可通過質押業務系統向甲方質押債券獲得質押額度,並將該質押額度用作淨借記限額分配給本身及其所轄分支機構,用於向甲方提供小額支付系統軋差淨額資金清算的擔保。

第六條 雙方依據本協議,通過質押業務系統辦理的質押品調增、調減、置換、質押額度分配和收回的記錄作為小額支付系統質押業務的證明依據。

第七條 質押業務系統的業務受理時間為中央結算公司運行的債券系統的營業時間。乙方在每一營業日12:00前提交的質押業務指令,甲方及中央結算公司負責至遲在當日營業終了前完成處理。乙方在每一營業日12:00後提交的質押業務指令,甲方及中央結算公司負責至遲在次一營業日12:00前完成處理。

第八條 乙方應在甲方指定的備選質押品範圍內辦理質押品管理業務。備選質押品主要包括國債、中央銀行票據、政策性金融債及甲方認可的其他有價證券。

第九條 質押額度計算公式為:質押額度=債券價值/100×債券面額×債券質押率。

第十條 乙方同意甲方根據備選質押品的種類、期限等因素合理確定債券質押率。

第十一條 乙方通過債券系統客户端向中央結算公司提交質押品調增、調減或置換指令。

第十二條 乙方通過債券系統客户端發出質押品調增指令後,當指定的備選質押品足額時,中央結算公司依據乙方指令辦理債券質押,按照債券質押率計算質押額度,並將該額度計入乙方未分配質押額度;當指定的備選質押品不足額時,中央結算公司不予辦理質押品調增。

未分配質押額度是指乙方尚未分配使用的質押額度。

第十三條 乙方通過債券系統客户端發出質押品調減指令後,當乙方未分配質押額度足額時,中央結算公司依據乙方指令辦理債券解押,並相應減少乙方未分配質押額度;當乙方未分配質押額度不足額時,中央結算公司不予辦理質押品調減。

第十四條 乙方通過債券系統客户端發出質押品置換指令後,當換入債券的質押額度大於等於換出債券的質押額度時,中央結算公司依據乙方指令辦理債券置換,對換入債券進行質押,對換出債券進行解押,並將換入債券與換出債券的質押額度之差計入乙方未分配質押額度;當換入債券的質押額度小於換出債券的質押額度時,中央結算公司不予辦理質押品置換。

第十五條 乙方應在已質押債券的截止過户日(含)前辦理質押品調減或置換業務。

第十六條 質押債券在乙方債券賬户中凍結,在債券解押前,各方不得動用該質押債券。

第十七條 乙方向甲方質押債券獲得質押額度後,可對質押額度進行分配或收回。

第十八條 乙方通過債券系統客户端提交質押額度分配或收回指令。

第十九條 中央結算公司在支付系統國家處理中心為甲方設置債券系統專用客户端。甲方通過該客户端以磁介質形式導出乙方提交的質押額度分配或收回指令後,導入支付系統進行處理。支付系統根據指令信息相應增加或減少相關直接參與者的淨借記限額無誤後,甲方以磁介質方式或人工確認方式將處理結果返回至債券系統。乙方通過債券系統客户端接收處理結果通知。

第二十條 乙方可在本行未分配質押額度內將質押額度分配給本身及其所轄分支機構使用。

第二十一條 甲方根據乙方分配給本身及其所轄分支機構的質押額度,分別增加各機構在支付系統的淨借記限額,用於為其小額軋差淨額資金清算提供擔保。

第二十二條 乙方可在本身及其所轄分支機構未使用的淨借記限額內收回已分配的質押額度。

第二十三條 甲方根據乙方所收回的質押額度相應減少乙方本身及其所轄分支機構的淨借記限額。

第二十四條 甲、乙雙方及中央結算公司應通過權限控制、日誌管理和加密管理等措施保證數據交換的安全、準確、及時和完整。第二十五條 當甲方的債券系統專用客户端發生系統、設備或通訊等故障,無法正常辦理質押業務時,中央結算公司可以根據甲方書面授權,啟用債券系統應急處理功能辦理質押業務。

第二十六條 當乙方的債券系統客户端發生系統、設備或通訊等故障,無法正常辦理質押業務時,乙方應按照中央結算公司應急處置方案相關要求,啟用債券系統應急處理功能辦理質押業務。

第二十七條 在辦理質押額度業務過程中,甲方業務人員以手工錄入方式向債券系統返回額度變更通知時出現錯誤,甲方業務人員應及時書面通知中央結算公司,中央結算公司負責通知乙方重新提交原質押額度管理指令。

第二十八條 乙方在已質押債券的截止過户日(含)前未主動辦理質押品調減或置換業務以解除債券質押狀態的,在截止過户日以後不得再對該部分超期未解押債券辦理調減或置換業務。

債券兑付日當日,中央結算公司對乙方的超期未解押債券自動進行兑付,並將兑付資金作提存處理,乙方的質押額度則保持不變並仍可正常使用。

第二十九條 乙方債券兑付資金被中央結算公司提存的,可向甲方提出兑付資金解除提存申請並提供相關書面材料。甲方審核同意後,通知中央結算公司從乙方的未分配額度中相應扣減超期未解押債券的對應質押額度,並在扣減成功後將已提存的債券兑付資金匯劃給乙方。

第三十條 甲方權利和義務

(一)甲方權利

1.接受乙方申請並核准其成員行資格;

2.對乙方多次或嚴重違反《管理辦法》及本協議的,有權取消其辦理小額支付系統質押業務的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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