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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辦理代收業務協議(精選3篇)

銀行辦理代收業務協議(精選3篇)

銀行辦理代收業務協議 篇1

鑑於甲方向乙方申請辦理代收業務,為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特訂立本協議。

銀行辦理代收業務協議(精選3篇)

第一條 定義

1.1 “代收”指乙方根據甲方通過櫃面提交的相關資料,扣劃特定關係人的銀行賬户資金,並直接向甲方指定賬户歸集或通過乙方內部專用代收專户向指定賬户歸集。

1.2 “指定賬户”是指甲方向乙方提交的《交通銀行代收付業務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格式見本協議附件一)中“單位基本信息”欄位記載的“單位結算賬户”。

1.3 “乙方內部專用代收專户”是指專用於辦理代收業務的銀行內部賬户,即《申請表》“清算方式”欄位所載的“專用賬户”。

1.4 “特定關係人”是指與甲方存在直接且真實關係的機構及個人

1.5 “特定關係人的銀行賬户”是指特定關係人在交通銀行開立的個人太平洋借記卡、存摺或單位結算賬户。前述賬户應真實、合法、有效,且未處於被掛失、凍結、止付、註銷或其他非正常狀態。

第二條 申請、變更和註銷

2.1 甲方申請辦理代收業務的,應按乙方的要求和提供的格式填寫《申請表》、加蓋單位公章,並提交乙方要求的其他相關資料。代收業務的具體種類及清算方式等內容以《申請表》的約定為準。

2.2 乙方根據甲方在《申請表》中填寫的內容,在系統中設置甲方的指定賬户賬號、户名、代收業務種類、清算方式、扣款類型等相關信息,並在收到甲方提交的《申請表》和其他相關資料後開通代收業務功能。甲方應在代收業務功能開通後及時核對上述設置,如發現乙方設定的信息與《申請表》中填寫的內容不符,應立即告知乙方。

▲▲2.3 甲方在使用代收業務的過程中,所提供的資料信息或申請的代收業務的內容如有變更,包括但不限於甲方的指定賬户賬號、户名、代收業務種類、清算方式、扣款類型等事項發生變更,應按乙方規定重新填寫相應表格並辦理有關手續,否則由此發生的損失由甲方承擔。

▲▲2.4 甲方如不再使用代收業務,應前往原申請代收業務的乙方營業網點辦理註銷手續。在甲方註銷代收業務功能前乙方已受理的代收業務,甲方應承擔其後果。

第三條 費用

3.1 甲方應按照《申請表》的約定向乙方支付相關費用。

3.2 《申請表》中,甲方可選擇“默認清算賬户”或其他賬户作為“收費結算賬户”,其中“默認清算賬户”指單位結算賬户(清算方式選擇“結算賬户”的)或乙方內部專用代收專户(清算方式選擇“專用賬户”的)。

▲▲3.3 甲方同意,乙方有權從《申請表》約定的收費結算賬户自動扣繳本協議約定的費用。若因賬户餘額不足造成自動扣繳不成功,乙方有權繼續從前述賬户進行扣繳直至本協議約定的費用全部繳清,甲方有義務按乙方要求立即支付應付未付費用。

第四條 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4.1 甲方辦理代收業務前應獲得特定關係人的真實書面授權。

4.2 甲方應按照法律法規、本協議及乙方營業網點等渠道發佈的業務規則(以下簡稱:代收業務規則)辦理代收業務。甲方已閲知並承諾遵守乙方代收業務規則。

▲▲4.3 甲方應在乙方預留印鑑印模,因預留印鑑保管不善造成的損失由甲方承擔。

4.4 甲方應向乙方提交《交通銀行代收業務彙總清單》(以下簡稱《彙總清單》,格式見本協議附件二)、代收數據盤片等資料,《彙總清單》應加蓋甲方單位公章。甲方應確保該等資料合法合規、真實、準確、完整、有效。

4.5甲方應指定專人辦理代收業務申請,向乙方提交符合約定《彙總清單》和代收數據盤片,並正確使用乙方提供的代收業務數據文件製作工具。甲方應自行製作代收業務數據文件並對數據文件進行加密,不得委託乙方工作人員代為辦理。

▲▲4.6因以下原因造成的後果由甲方承擔並由甲方賠償乙方因此遭受的損失:

(1)因指定專人與乙方進行數據、資料的傳送或交接對乙方造成損失的;

(2)甲方未按約定製作代收業務數據文件並進行加密,或因甲方原因致使代收業務數據文件泄漏或信息錯誤。

4.7 如甲方認為乙方根據甲方通過櫃面渠道提交的代收業務資料辦理代收業務有誤,應在知道或應當知道錯誤發生之日起30 日內與乙方聯繫。

▲▲4.8 甲方應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等法律規定,依法履行反洗錢職責或者義務,不得利用乙方代收業務進行偷逃税款、逃廢債務、套取現金、洗錢、恐怖融資及其他違法犯罪活動。如甲方通過代收業務違法、違規使用銀行賬户,由甲方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4.9 甲方保證與特定關係人存在直接且真實關係,並自行解決與特定關係人或其他第三方間就代收業務項下各類款項發生的任何糾紛。前述糾紛與乙方無關,甲方不得以與特定關係人或其他第三方的糾紛為由拒絕履行本協議義務。

第五條 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5.1 特定關係人與乙方簽署或向乙方提交有關授權乙方從其賬户中扣款的書面文件前,乙方有權拒絕為甲方辦理代收業務。

5.2乙方應向甲方提供代收業務數據文件文本格式以及數據文件製作工具和密鑰,對甲方進行數據文件製作工具安裝和使用的培訓,並協助甲方解決代收業務數據文件製作中出現的問題。

5.3 乙方接到甲方通過櫃面渠道提交且符合本協議約定及代收業務規則的資料的,應完成代收;甲方提交的資料不符合本協議約定或代收業務規則的,乙方應及時退給甲方修改。如因乙方擅自修改甲方提供資料導致代收失敗,由乙方依法承擔責任。

▲▲5.4 乙方對甲方通過櫃面渠道提交的資料是否合法合規沒有審核義務,對由此造成的錯收、延誤等後果不承擔任何責任。乙方根據上述資料辦理代收業務而遭受損失的,甲方應予賠償。

▲▲5.5 乙方因下列原因而無法完成代收業務的,對由此造成的代收業務項下款項全部或部分延誤扣賬及其他後果,乙方不承擔責任:

(1)特定關係人的銀行賬户餘額不足;

(2)甲方的行為是出於欺詐或其他非法目的;

(3)甲方未按照本協議約定或代收業務規則向乙方提交資料;

(4)特定關係人的銀行賬户不處於真實、合法、有效狀態或處於被掛失、凍結、止付、註銷或其他非正常狀態。

(5)不可抗力或其他非乙方所能控制的事件。

▲▲5.6 因監管要求、技術進步或業務發展等原因,乙方有權變更代收業務規則、修改、暫停或終止代收業務種類或功能,但應按照適用的法律、法規、規章和監管規定的要求提前在乙方營業網點或交通銀行門户網站/網上銀行網頁進行公告

甲方不同意關於變更代收業務規則、修改或暫停代收業務種類或功能的公告內容的,有權在公告執行前依本協議約定終止本協議。甲方在公告執行後繼續辦理相關業務的,視同接受公告內容。

▲▲第六條 信息披露與保密

6.1 對於在本協議簽訂和履行過程中獲取和知悉的甲方的未公開信息和資料,乙方對相關信息和資料的使用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監管要求,並應依法承擔保密責任,不向第三方披露該等信息和資料,但下列情形除外:

(1)適用法律法規要求披露的;

(2)司法部門或監管機構依法要求披露的;

(3)乙方為行使本協議項下權利、履行本協議項下義務需向乙方的外部專業顧問披露和允許乙方的外部專業顧問在保密的基礎上使用的;

(4)甲方同意或授權乙方進行披露的。

6.2 在本協議第6.1條規定的情形外,甲方進一步同意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如下情形可以使用或披露甲方的信息和資料,包括但不限於甲方的基本信息及其他相關信息,願意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後果:

為下列目的向業務外包機構、第三方服務供應商、其他金融機構及乙方認為必要的其他機構或個人,包括但不限於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分支機構,或者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完全或部分擁有的子公司,披露和允許其在保密的基礎上使用該等信息和資料:①為開展代收業務或與代收業務有關;②為乙方向甲方提供或可能提供新產品或服務或進一步提供服務。

本第6.2條是否適用,以雙方在本協議第11.2條約定為準。

第七條 通知

7.1 甲方在本協議中填寫的聯繫方式(包括通訊地址、聯繫電話、傳真號碼等)均真實有效。任一聯繫方式發生變更,甲方應立即以書面方式將變更信息寄/送至乙方在本協議填寫的通訊地址。該等信息變更在乙方收到更改通知後生效。

7.2 除本協議另有明確約定外,乙方對甲方的任何通知,乙方有權通過以下任一方式進行。乙方有權選擇其認為合適的通知方式,且無需對郵遞、傳真、電話或任何其他通訊系統所出現的傳送失誤、缺漏或延遲承擔責任。乙方同時選擇多種通知方式的,以其中較快到達甲方者為準。

(1)公告,以乙方在其網站、網上銀行、電話銀行或營業網點發布公告之日視為送達日;

(2)專人送達,以甲方簽收之日視為送達日;

(3)郵遞(包括特快專遞、平信郵寄、掛號郵寄)送達於乙方最近所知的甲方通訊地址,以郵寄之日後的第3日(同城)/第5日(異地)視為送達日;

(4)傳真、移動電話短信或其他電子通訊方式送達於乙方最近所知的甲方傳真號碼、甲方指定的移動電話號碼或電子郵件地址,以發送至日視為送達日。

7.3 甲方同意,除非乙方收到甲方關於變更通訊地址的書面通知,甲方在本協議填寫的通訊地址是法院向甲方送達司法文書及其他書面文件的地址。本協議爭議解決過程中,法院通過郵寄(包括特快專遞、平信郵寄、掛號郵寄)方式將司法文書或其他書面文件送達於乙方最近所知的甲方通訊地址的,以甲方在送達回證上的簽收日為送達日;甲方未在送達回證上簽收的,以郵寄之日後的第3日(同城)/第5日(異地)視為送達日。

除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外,法院對甲方的任何通知,法院有權通過7.2條約定的任一通訊方式進行。法院有權選擇其認為合適的通訊方式,且無需對郵遞、傳真、電話或任何其他通訊系統所出現的傳遞失誤、缺漏或遲延承擔責任。法院同時選擇多種通訊方式的,以其中較快到達甲方者為準。

第八條 法律適用和爭議解決

本協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為本協議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門和中國台灣地區的法律)。本協議項下爭議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本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爭議期間,各方仍應繼續履行未涉爭議的條款。

▲▲第九條 協議終止

出現下列任一情形,本協議終止,乙方在協議終止前已受理的代收業務,雙方仍按本協議執行:

(1)甲方按本協議約定註銷全部代收業務功能;

(2)乙方按本協議約定終止全部代收業務功能;

(3)甲方有任何違反本協議約定的情形時,乙方有權向甲方發出書面通知終止本協議,本協議自乙方書面通知記載的終止日或甲方收到書面通知之日(以二者中較早日期為準)終止。

(4)甲方連續24個月未發生代收業務且未至原申請代收業務的乙方網點辦理註銷手續,乙方有權向甲方發出書面通知終止本協議,本協議自甲方收到書面通知之日終止。

第十條 其它條款

10.1 甲方按乙方要求填寫並提交的《申請表》及雙方確認的其他資料均為本協議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10.2 本協議經甲方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授權代表簽字(或蓋章)並加蓋公章、乙方負責人或授權代表簽字(或蓋章)並加蓋單位印章後生效。

第十一條 其他約定事項

11.1 甲方的聯繫方式為:

通訊地址:

收件人:

郵政編碼:

電話:

移動電話號碼:

傳真:

電子郵件地址:

11.2 雙方同意,本協議□適用□不適用第6.2條。

11.3 本協議正本一式 份,雙方各執 份。

11.4

甲方: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法定地址:

乙方: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分(支)行

負責人:

通訊地址:

甲方已通讀協議全部條款,乙方已應甲方的要求作了詳細説明,甲方簽署本協議時對所有內容無疑問和異議,理解協議條款尤其是帶▲▲標記條款的含義及其法律後果。

甲方(公章) 乙方(單位印章)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授權代表 負責人或授權代表

(簽字或蓋章) (簽字或蓋章)

簽署日: 年 月 日 簽署日: 年 月 日

銀行辦理代收業務協議 篇2

協議編號:

甲方:

乙方:

甲、乙雙方本着平等互利,共同發展的原則,根據有關規定,甲方委託乙方辦理代收 業務,乙方接受甲方委託辦理 業務並按繳款人的委託進行代收代繳款項的交割,經雙方友好協商,訂立如下協議:

一、甲方在委託乙方辦理 業務的基礎上與乙方全面開展業務合作,包括結算業務和公司業務等。

二、對於雙方商洽的代收 業務事宜,由甲方通知各繳款人到乙方營業地簽訂《委託代繳申請表》,並提供相應的身份證及複印件,辦理書面委託乙方從繳款人的個人結算賬户代繳 款項的事宜。

三、乙方接受甲方委託,且經繳款人書面委託後,乙方負責提供相應的代收代繳服務。

四、雙方權利和義務

(一)甲方權利和義務

1.在乙方開立單位結算賬户(賬號: ;户名: ;開户銀行: ) ,作為代收 款項歸集的賬户,並向乙方提供相應的清單或憑證。

2.每月_日前,甲方根據代扣筆數,按 元/筆向乙方通過轉賬方式支付手續費。如甲方逾期支付的,每日按逾期付款總額的 %向乙方支付滯納金。

3.甲方負責將繳款人户名、身份證號、賬號、繳費金額等相關信息按乙方要求的數據格式生成數據磁盤或製作成代收業務清單,提交乙方辦理代收業務,並對磁盤數據或清單的準確性、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

4.負責在乙方辦理代繳 款項業務後將收款單據送交或通知繳款人。

5.如繳款人的數量、名稱、賬户等發生變動時,由甲方負責以書面形式告知乙方發生變動人員的户名、身份證號、賬號、金額等相關信息,並要求繳款人重新辦理委託申請。

6.如繳款人對繳費金額提出異議或因代繳事項引起糾紛的,由甲方與其核查並協商解決。

(二)乙方權利和義務

1.根據甲方和繳款人委託按照數據磁盤的信息或業務清單進行 款項代收代繳,最遲於代理業務處理的次日將代收失敗的明細清單及時告知甲方,並協助甲方查找原因。

2.保證甲方提交的數據安全,不得修改磁盤數據。

3.為繳款人開立個人結算賬户用於代繳相關費用。

4.乙方根據甲方和繳款人委託要求辦理代繳業務,如繳款人與甲方因代繳費事項發生糾紛的,乙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5.如繳款人指定賬户的餘額出現不足時,乙方不墊款,因此產生的糾紛由繳款人負責。

五、本協議委託期限為 年,協議到期後如任何一方未提出要求變更或終止本協議的,可自動延期 年。

六、本協議未盡事宜,由雙方另行協商解決,並簽訂補充協議作為本協議的有效組成部分,與本協議具同等法律效力。

七、本協議經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八、本協議一式 份,雙方各執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或授權代表)簽字: (或授權代表)簽字:

日期: 日期:

簽訂地點:

銀行辦理代收業務協議 篇3

甲方姓名: 甲方移動電話號碼:

甲方身份證號:

乙方: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廣西有限公司 分公司

為維護甲乙雙方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公平、誠信的基礎上,就中國移動廣西公司“魔百和”業務開通及終端使用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魔百和”業務通用條款

魔百和是乙方推出並由乙方收費的一項互聯網業務服務。該業務是以寬帶網絡為載體,以視音頻多媒體為形式,以電視機作為顯示終端,為寬帶終端用户提供全方位有償服務的業務。

(一)業務資費

甲方辦理魔百和業務,繳納調測費____元,按方式 收取(方式1:一次性繳納;方式2:激活當月起每月繳納 元,繳納週期10個月),基礎收視費選擇下述方案________辦理:

方案1:收視費________元/月,魔百和業務訂購成功當月開始計費,按月收費,合約期2年。

方案2:收視費優惠至0元/月,合約期2年。

方案3:前____個月魔百和基礎收視費優惠至0元/月,後____個月基礎收視費按15元/月收費。

魔百和合約到期處理方式:方案合約期滿後,如任何一方未向對方提出終止或變更魔百和合約要求的,方案合約期滿後魔百和繼續使用,按基礎收視費15元/月收費。

(二)用户停、復、拆機規則

1.甲方辦理“魔百和”業務後,合約期內所捆綁的寬帶賬號、手機賬號不允許銷户、拆機,不得中途撤銷本協議約定辦理的優惠活動,不得提前終止本協議約定辦理的優惠活動。

2.“魔百和”業務與寬帶的使用狀態一致:若手機欠費停機,則寬帶和魔百和業務相應停機,手機繳費開機後,寬帶和魔百和業務於24小時內相應開機。

(三)關於用户端設備(機頂盒)獲得方式及歸屬權的明確:

用户端設備(機頂盒)獲得方式及歸屬權按照以下第__________種方式確定。

1.辦理合約方案使用機頂盒:

終端設備為乙方擁有所有權,則甲方需在辦理業務實繳納設備調測費人民幣__100____元,調測費收取方式按第一條第(一)點執行。甲方應在乙方提供的業務和服務期間內合理使用用户端設備,對於擅自改變用户端設備硬件或軟件狀態,造成用户端設備遺失、損壞的,甲方應向乙方承擔賠償責任。如協議解除,乙方有權收回用户端設備,並將押金退還甲方,若甲方無法退回該設備的,根據終端辦理日期計算,T+1月起不滿24個月的,按乙方終端採購價(機頂盒價值180元/台)的100%賠償,T+1月起滿24個月不滿36個月的,按終端採購價50%賠償。如遇雷雨天氣,甲方應將用户端設備的外線和電源拔掉,以防接入設備損壞,否則由此造成的損失由甲承擔賠償責任,與乙方無關。

2.辦理合約方案使用機頂盒:

終端設備為乙方擁有所有權,則甲方需在辦理業務實繳納設備調測費人民幣__0___元,甲方應在乙方提供的業務和服務期間內合理使用用户端設備,對於擅自改變用户端設備硬件或軟件狀態,造成用户端設備遺失、損壞的,甲方應向乙方承擔賠償責任。如協議解除,乙方有權收回用户端設備,若甲方無法退回該設備的,根據終端辦理日期計算,T+1月起不滿24個月的,按乙方終端採購價(機頂盒價值180元/台)的100%賠償,T+1月起滿24個月不滿36個月的,按終端採購價50%賠償。如遇雷雨天氣,甲方應將用户端設備的外線和電源拔掉,以防接入設備損壞,否則由此造成的損失由甲承擔賠償責任,與乙方無關。

第二條 “魔百和”業務受理條件及終端使用條款

(一)權利與義務

1.甲方的權利與義務

(1)甲方應按時支付相關費用。甲方可自主選擇參加乙方的 “魔百和”營銷活動,並遵守營銷活動規則。

(2)甲方申請寬帶加裝“魔百和”業務,其寬帶須為中國移動寬帶,且與寬帶業務同址、同户名,並同意甲方指定手機號碼代收相關費用。

(3)甲方自備電視機、路由器等終端設備的,其配置、性能應滿足本業務的基本要求。

(4)甲方僅限於在本協議約定適用範圍內使用“魔百和”業務,不得利用本業務從事各類經營性或非法活動。

(5)“魔百和”業務和寬帶業務獲的話費不能同時享受,如甲方辦理寬帶業務時享受了話費優惠,在辦理乙方“魔百和”業務

時不能同時享受“魔百和”業務獲的話費優惠。

(6)終端售後服務條款

1)甲方使用的終端在終端保修期內(安裝之日起12個月),由乙方對甲方主終端設備進行維保(主終端不包含配件);

2)甲方使用的終端在終端保修期外的,需甲方直接到終端廠商售後點進行售後處理。

3)甲方使用的終端配件(機頂盒的遙控器、AV線、高清線等)需甲方直接到終端廠商售後點進行售後處理,乙方不提供配件維保。終端廠商售後點信息可通過乙方獲取。

(7)甲方在本協議有效期內未按約定使用中國移動通信網絡服務,或者協議有效期內單方面提出解除合約或違約的,甲方須向乙方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並向乙方支付相應的賠償金及違約金(兩項之和),在支付相應的賠償金和違約金之後方可終止業務。提前終止後,乙方停止餘下的優惠資源。具體標準如下:

賠償金:

(1)甲方在合約期內提前退訂業務,需一次性賠付魔百和初裝費100元。

(2)甲方退還租用的用户終端設備(光貓/智能網關(價值150元/台)、機頂盒(價值180元/台)),退還的用户終端設備需滿足再次租賃條件(即終端設備完好、能正常使用),若無法退還或不滿足再次租賃條件,甲方應根據租賃用户終端設備價值進行一次性等價賠償。

(3)甲方退還從乙方已獲話費及優惠總額。

例:甲方辦理魔百和合約,合約期24個月,業務功能費15元/月,甲方從乙方已獲話費及優惠10元/月,甲方已履行10個月後,於第11個月違約,需賠付初裝費100元+機頂盒價值180元+已獲話費及優惠110元(11個月*10元/月)=390元。

違約金:

甲方未履行月份數*業務功能費*30%

例:即未履行月份數13個月*業務功能費(15元/月)*30%=58.5元。

甲方共計需向乙方支付金額為:賠償金390元+違約金58.5元=448.5元。

2.乙方的權利與義務

(1)乙方根據網絡情況,在網絡資源具備“魔百和”開通能力的地區提供本業務。如業務開通地(或移機地)不具備網絡資源能力,乙方應儘快告知甲方,自雙方簽訂業務終止協議之日起停止收取甲方相應費用。

(2)為保證服務質量,在不影響甲方的利益情況下,乙方可對“魔百和”業務的服務功能作出調整。

(3)凡因國家政策變動導致甲方使用服務中斷或終止,乙方應當提前告知甲方;因不可抗力導致甲方使用服務中斷,乙方應在事件發生後合理期限內以合理方式告知甲方,並及時予以恢復。

(二)協議的中止與解除

1.除甲乙雙方另有約定外,甲方在結清所有實際使用費用後,可辦理業務註銷(拆機)手續,並退還機頂盒終端,則本服務協議相應終止。

2.甲方如在本協議所規定的合約期屆滿之前辦理銷户手續,原享受過優惠資費的,須按標準資費與優惠資費間差額全額補繳費用後方能辦理。

3.發生以下情形之一,乙方在通知甲方後,可終止向甲方提供本協議規定的部分或全部服務,本協議解除,乙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1)甲方假冒他人名義或採用偽造的證件申請並使用業務的,乙方一經發現,有權立即終止服務。

(2)甲方本人或甲方授權他人利用乙方提供的業務,從事協議或法律所禁止的用途或開展經營活動。

(3)如因國家政策等原因致使乙方無法繼續提供服務的,乙方可解除協議。

(三)爭議解決條款

本協議項下發生的爭議,雙方可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雙方可選擇向電信管理部門申訴,或向消費者協會投訴,或按下列第2 種方式解決:

(1)將爭議提交_____仲裁委員會;

(2)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本協議一式貳份,雙方各保留一份,雙方簽字並蓋章後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對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

甲方(簽字): 乙方: 分公司

地址: 地址:廣西壯族自治區 市 路 號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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