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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 民 供 用 電 合 同 (示範文本)(精選4篇)

居 民 供 用 電 合 同 (示範文本)(精選4篇)

居 民 供 用 電 合 同 (示範文本) 篇1

居 民 供 用 電 合 同 (示範文本)

居 民 供 用 電 合 同 (示範文本)(精選4篇)

(徵求意見稿)

用電人:

身份證號碼:

住所:

供電人:

法定代表人:

住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電力監管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用電地址、用電容量和用電性質

(一)用電地址: 。

(二)用電容量: 千瓦( 安)。

(三)用電性質: 居民生活用電。

用電人不得擅自改變用電性質用電、向用電地址外轉供電力,並不得超過上述容量用電。

第二條 供電方式、供電質量

(一)供電人以交流50赫茲、電壓 伏(單相/三相)電源向用電人供電。

(二)在電力系統正常的狀況下,供電人供給用電人的供電質量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電力行業標準。

因故需要中止供電的,供電人應按下列要求採取有效方式事先通知用電人或進行公告:因供電設施計劃檢修需要停電時,供電人應提前7天通知用電人或進行公告;因電網發生故障或者電力供需緊張等原因需要停電、限電的,供電人應當按照批准的應急預案或有序用電方案執行。引起停電或限電的原因消除後,供電人應儘快恢復供電。不能儘快恢復供電的,供電人應向用電人説明原因。

第三條 用電計量

供電人應當在供電設施與受電設施的產權分界處或供用電雙方協商同意的地點,安裝計量檢定機構依法認可的用電計量裝置。用電人使用的電力電量以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為準。

雙方都有保護用電計量裝置完好的義務。用電人不應在表前堆放影響抄表或計量準確及安全的物品。如發生用電計量裝置丟失、損壞、封印脱落或過負荷燒壞等情況,發現方應及時通知對方。因用電人責任致使用電計量裝置出現故障或滅失的,由用電人承擔維修或更換費用;其他原因引起的,由供電人負責維修或更換,不收費用。用電計量裝置出現故障或滅失期間用電量,由雙方根據正常結算週期內用電量協商確定。

如發現用電計量裝置記錄失常,雙方均有權向合法計量檢定機構申請檢定。如檢定合格,檢定費用由提出請求方負擔;如不合格,該費用由供電人負擔。在申請檢定期間,用電人應先按正常結算週期內用電量交納電費,檢定結果確定後,供電人應按國家有關規定,退補相應電量的電費。

第四條 電價及電費結算

(一)用電人選擇執行以下第 種電價:1.居民生活用電電價2.居民生活用電峯谷電價。

(二)供電人應當按照國家核准的電價和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向用電人計收電費,並採用 等簡便有效方式,便於用電人查詢電價、用電量、電費和支付情況等信息。

(三)用電人應當按照國家核准的電價、雙方約定的結算週期和結算方式,在 日前足額交付電費。

第五條 用電安全

用電人應當安裝符合國家標準的防觸電、漏電的剩餘電流保護器,並負責運行維護。

第六條 供用電設施維護責任

供用電設施維護責任分界點為 (見附圖)。分界點電源側電力設施供電人產權部分由供電人負責運行維護管理,分界點負荷側電力設施由用電人負責運行維護管理。

第七條 合同變更、轉讓和解除

在合同有效期內,經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轉讓或解除合同。用電人需要增加、減少用電容量,變更户名、改變用電性質、另行選擇電價、遷移用電地址、移動表位、過户等的,應先行結清電費,並攜帶有關申請和證明文件,到供電人用電營業場所辦理手續。

供電人在本合同外以公告等書面形式公開做出的服務承諾,自動成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但為用電人設定義務或不合理地加重責任的除外。供電人公開做出的承諾標準低於本合同約定的,以本合同為準。

第八條 合同有效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為 ,經雙方簽字、蓋章後,自供電人裝表接電之日起生效。合同期滿後,雙方未提出書面異議的,本合同繼續有效。

第九條 違約責任

(一)用電人

1.用電人逾期未交付電費的,供電人可以從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照欠費總額的1‰加收電費違約金,自逾期之日起計算超過30日,經催交仍未交付電費的,供電人可以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中止供電。

2.用電人發生違約用電行為和竊電行為的,按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二)供電人

1.供電人未保證供電質量或者未事先通知用電人中斷供電,給用電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2.因電力運行事故引起居民家用電器損壞,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十條 爭議解決方式

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爭議,雙方應先行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選擇以下第 方式解決爭議:

(一)向 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一條 其他

(一)本合同一式 份,雙方各執 份。

(二)

第十二條 附件

(一)

(二)

上述附件作為合同的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供電人:(簽章) 用電人:(簽章)

委託代理人:(簽章) 委託代理人:(簽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圖:

供用電設施維護責任分界點示意圖

居 民 供 用 電 合 同 (示範文本) 篇2

供電人: [供電單位] 用户編號:

用電人: [用户名稱(用方)] 證件號碼:

為明確供電企業(簡稱:供電人)和居民用電户(簡稱:用電人)在電力供應與使用中的權利和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供電營業規則》、《重慶市供用電條例》等有關規定,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一、用電地址、容量和性質

1、用電地址: 。

2、合同約定容量: 千瓦。

3、用電性質:居民生活用電

二、供電方式、供電質量

供電人以電壓380/220伏電源向用電人供電。在電力系統正常狀態下,供電人所供電能質量應符合國家規定。

三、用電計量

1、供電人按國家規定在用電人的受電點安裝用電計量裝置,其記錄作為計算電費的依據。供電人按規定對用電計量裝置開展輪換以及不定期檢查等工作,用電人應予支持和配合。

2、用電人負責妥善保管用電計量裝置,如發生用電計量裝置丟失、損壞、封印脱落、過負荷燒壞、安全隱患等情況,用電人應及時告知供電人,並補交相應的電費。如因供電人或不可抗力致使用電計量裝置出現或發生故障的,供電人應負責更換,不收費用。因用電人原因引起的,用電人應承擔賠償費用;用電人主張非因自身原因引起的,用電人應當提供證明,能夠證明的,用電人無需承擔賠償和更換費用,否則需承擔。

3、供電人、用電人認為用電計量裝置失準時都有權提出校驗要求,對方不得拒絕。供用電人可自願委託有資質的計量檢定機構對計量裝置進行檢定,按照“誰委託、誰付費”原則,檢定費用由委託方支付,但計量裝置經檢定確有問題的,由供電人承擔檢定費用,並免費為用電人更換合格的計量裝置。

四、電價與電費結算

1、供電人應當按照國家批准的電價,依據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計算電費。電價調整按國家價格管理部門的調價文件規定執行,不再另行通知。

2、用電人應當於抄表當月24日之前足額交清電費。如供電人交費截止時間、地點、方式等發生變化,供電人應事先在供電營業場所公告。

五、供用電設施產權分界和運行維護管理責任

供電人、用電人以電能表後微型斷路器下樁頭作為產權分界點,產權分界點電源側供電設施屬於供電人,分界點負荷側供用電設施屬於用電人所有。供電人、用電人按產權歸屬,各自承擔相應的運行維護責任。在供用電設施上發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責任,按供用電設施產權歸屬確定。但產權所有者不承擔受害者因違反安全或其他規章制度,擅自進入供電設施非安全區域內而發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責任。

六、用電安全

用電人應瞭解和學習安全用電常識、增加安全意識,遵守安全用電規程,按國家有關規定和《安全用電須知》的要求安全用電,《安全用電須知》具體見附件。用電人應在供電設施產權分界點後端安裝用電保護裝置(如漏電保安器、空氣開關等),用電人不安裝用電保護裝置視為用電人已採取更為有效的其他安全措施,不影響供電人對其供電,因未安裝用電保護裝置造成的安全事故和損失由用電人自行承擔。

七、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1、用電人需要增加、減少用電容量,變更户名,過户,改變用電性質,改變電價,遷移用電地址,移動表位等變更用電和終止用電時,在結清電費後,向供電人提交有關申請和證明文件,並按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2、用電人連續6個月不用電,也不申請辦理暫停用電手續的,供電人有權終止其用電,解除本合同。用電人需再用電時,按新裝辦理。

八、違約責任

(一)供電人的違約責任

1、供電人的供電質量未達到國家規定標準,造成用電人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供電人不承擔賠償責任:(1)不可抗力;(2)用電人自身的過錯。因第三人責任給用電人造成損害的,第三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供電人應協助用電人向第三人索賠。

2、供電人因供電設施計劃檢修,需要中斷供電的,供電人應當按照規定進行公告。違反國家規定程序中止供電,按《供電營業規則》相關規定處理。

(二)用電人的違約責任

1、未按期足額交付電費的,應繼續交付,並自逾期之日至交付日,每日按欠費總額的1‰支付違約金,不足一元的按一元收取。經供電人催交仍不交付電費和違約金的,供電人可依據《重慶市供用電條例》等相關規定中斷供電,並追收所欠電費及違約金。用電人一旦付清所欠電費和違約金,供電人應按規定恢復供電。

2、出現未經供電人同意,超過合同約定容量用電、擅自向上述地址以外轉供電、擅自改變用電性質、擅自引入其他電源以及私自遷移、更動和操作用電計量裝置等違約用電行為的,應按《供電營業規則》規定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並對由此造成的人身觸電傷亡和電器火災事故承擔所有責任。

3、出現在供電人供電設施上擅自接線用電、繞越供電人用電計量裝置用電、偽造或者開啟供電人加封的用電計量裝置封印用電、故意損壞供電人用電計量裝置、故意使供電人用電計量裝置不準或失效等竊電行為的,應按所竊電量補交電費,並承擔補交電費三倍的違約使用電費。供電人對竊電行為應予制止,並可當場中止供電。竊電時間和竊電量無法查清楚的,竊電日數至少按180天計算,每日照明竊電時間按6小時計算。

4、因用電人過錯或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全用電,造成人身觸電傷亡、電氣火災、電力運行事故的,由用電人承擔法律責任。

九、爭議解決方式

本合同履行中發生爭議的,供電人、用電人可雙方協商解決或申請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其他約定。本約定是供用電人經協商後對合同其他條款的修改或補充,如有不一致,以本約定為準。

十一、本合同未盡事宜,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供電營業規則》、《重慶市供用電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辦理。

十二、附件:

1、 供電設施產權分界點示意圖;

2、 安全用電須知。

上述附件作為合同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三、合同效力

本合同經供電方加蓋合同專用章,用電人或授權代表簽字即成立,採用電子簽章或電子簽名的與加蓋鮮章或手寫簽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在供用電業務流程所形成的申請、核定確認單等書面資料,為合同附件,與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效力。自供電人裝表接電之日起生效,辦理完畢銷户手續、終止供電或者雙方協商或一方依法解除供用電合同關係之日起失效。合同履行期如遇國家法律、法規、規章、政策變動需要變更合同的,供電人不再與用電人重新簽訂合同,供電人、用電人同意按國家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履行。

十四、供電人和用電人均已認真閲讀並完全理解本合同全部條款,同意簽訂並依約履行本合同。

供電人(蓋章): 用電人(簽字):

委託代理人(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居 民 供 用 電 合 同 (示範文本) 篇3

合同編號:________

用電人:___________

供電人:__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為明確供電企業(以下簡稱供電人)和居民用電户(以下簡稱用電人)在電力供應與使用中的權利和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供電營業規則》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一、用電地址、容量和性質

1.用電地址:________。

2.用電容量:________千瓦。

3.用電性質:居民生活用電。

用電人不得擅自改變用電性質用電、向上述用電地址外轉供電力,不得超過上述容量用電。

二、供電方式

供電人以交流50赫茲、電壓口220伏口380伏電源向用電人連續供電。

三、計量裝置

□單相智能電能表□三相智能電能表

四、用電計量

1.用電計量裝置須經合法計量檢定機構檢定後方可配置使用,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是用電人電費結算的依據。

2.供電人應按規定的週期校驗、輪換計費電能表,並對計費電能表進行不定期檢查。發現計量失常時,應查明原因。

3.用電人認為供電人裝設的計費電能表不準時,有權向供電人提出校驗申請,在用電人交付驗表費後,供電人應在7天內檢驗,並將檢驗結果通知用電人。如計費電能表的誤差在允許範圍內,驗表費不退;如計費電能表的誤差超出允許範圍時,除退還驗表費外,還應按規定退補電費。

用電人如不願向供電人申請電能表檢驗或對檢驗結果有異議的,可向有資質的計量檢定機構申請校驗,供電人應予以配合。校驗申請方應先行墊付校驗費用。檢驗結論為合格的,校驗費用由校驗申請方承擔,如不合格,由供電人承擔校驗費用並換裝用電計量裝置,但能證明因用電人使用、保管不當除外。

4.以下情形計量失準時,供電人、用電人按下列方式確定差額電量並退、補電費,但差額電量未確定前,用電人應按抄見電量如期交納電費,誤差確定後,再行退補。

(1)電能表誤差超出允許範圍時,以“0”誤差為基準,按驗證後的誤差值退補電量。退補時間從上次校驗或換裝後投入之日起至誤差更正之日止的二分之一時間計算。

(2)計費計量裝置接線錯誤的,以其實際記錄的電量為基數,按正確與錯誤接線的差額率退補電量,退補時間從上次校驗或換裝投入之日起至接線錯誤更正之日止。

(3)其他非人為原因致使計量記錄不準時,以用電人正常月份的用電量的平均值,確定計費電量差額。

五、電價

供電人按規定收取電費和隨電徵收的各項政府性附加費用,不得違規收費。執行政府電價主管部門制定的居民生活用電價格。用電人可選擇執行以下第_種電價,並按電價政策規定調整。

1.居民生活電價

2.居民生活分時電價

六、抄表和結算

1.供電人安排抄表週期為________,抄表例日為________。實際抄表例日以抄表通知所載明的日期為準。

2.供電人按照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和政府主管部門批准的電價,按抄表週期與用電人結算電費。

3.用電人可採取現金、委託銀行代扣、自助交費及充值卡付費等方式,應當在抄表和

電費結算當(次)月________日前向供電人足額交納電費。

採用預付電費方式付費的用電人,根據智能電能表的計量計費提示功能或手機短信提示功能等,隨時檢查充值餘額,在預付電費使用完畢前及時付費,以保證持續用電。

七、電力設施運行維護管理責任

電力設施運行維護管理責任分界點為___________(見附圖)。分界點電源側電

力設施由供電人負責運行維護管理,分界點負荷側電力設施由用電人負責運行維護管理。

八、用電安全和保障

1.供電人應按規定提供連續電力供應服務;因故需停止供電時,應按規定事先通知用電人或公告,但因緊急避險、不可抗力造成的停電情況除外。

2.用電人因欠費停止供電的,供電人在用電人交清電費後24小時內應恢復供電。

3.用電人應當安裝符合國家標準的剩餘電流保護器等開關電器,並負責運行維護,以保障用電安全。

九、合同變更、轉讓和解除

用電人需要增加、減少用電容量,變更户名、改變用電性質、另行選擇(分類/分時)電價、迀移用電地址、移動表位、過户等,應先行結清所欠電費,再與供電人依法辦理變更手續;需要解除合同的,應依法辦理合同解除手續。

合同未作變更的,不得擅自實施。

十、違約責任

1.供電人

(1)供電人未按照國家規定的供電質量標準和約定安全供電,造成用電人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2)供電人未事先通知用電人中斷供電,造成用電人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損害賠償

責任。

(3)因電力運行事故引起居民家用電器損壞,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2.用電人

(1)未按約定期限足額繳納電費,應繼續交付,並自逾期之日至交付日,每日按欠費總額的1%。支付電費違約金,但違約金累計金額最高不超過所欠電費的30%。經供電人催繳仍不交付的,供電人可按規定的程序中止供電。

(2)發生《供電營業規則》第100條、第101條所列違約用電行為、竊電行為,按《供電營業規則》有關規定處理。

十一、爭議的解決方式

雙方發生合同爭議,可協商解決或申請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種

方式解決:

1.向______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向__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二、其他約定

本合同未盡事宜,供用電雙方可另行簽訂協議;未另行簽訂協議的,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辦理。

十三、附則

1.本合同經雙方簽字或蓋章後生效。

2.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供電人:____(簽章) 用電人:____(簽章)

地址: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

時間:___年___月__日 時間:___年___月__日

附圖:供電接線及產權分界示意圖(附圖A、B為:單户架空方式進户、單户電纜方式進户)

居 民 供 用 電 合 同 (示範文本) 篇4

合同編號:

供電方:

用電方:

為規範供電方和用電方行為,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根據《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供電營業規則》、《電力監管條例》、《供電監管辦法》和《廣西壯族自治區供電用電辦法》等有關法律規定,經雙方協商,達成以下協議。

第一條 供電方式、供電質量

1.供電方以交流50赫茲、電壓 伏(單相/三相)電源向用電方供電。

2.在電力系統正常的情況下,供電方應當保證提供的電能質量符合國家標準或者電力行業標準。

第二條 用電地址、用電容量和用電性質

1.用電地址: 。

2.用電容量: 千瓦。

3.用電性質: 、 、 。

用電方不得擅自改變用電性質用電、向用電地址外轉供電力,並不得超過上述容量用電。

第三條 用電計量

1.供電方應當在供電設施與受電設施的產權分界處安裝用電計量裝置,用電方使用的電力電量以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為準。

2.雙方都有保護用電計量裝置完好的義務。如發生用電計量裝置損壞、封印脱落或過負荷燒壞等現象的,用電方應及時告知供電方。因用電方責任致使用電計量裝置出現故障或滅失的,用電方應負責維修或更換;因供電方供電運行原因造成計量裝置故障的,由供電方承擔。

3.用電方同意無償為供電方的電能計量裝置(包括 ) 提供符合供電方要求的放置地點及位置,且用電方負責處理與該地點位置有關的權利糾紛並承擔相關責任。若用電方收回使用的,應提前3個月書面通知供電方,並負責無償為供電方提供另外的、合適的放置地點及位置。裝置遷移費用由用電方負責。

4.供電方必須按規定的週期校驗、輪換計費電能表,並對計費電能表進行不定期檢查。如發現用電計量裝置記錄失常,任何一方均有權向合法計量檢定機構申請檢定。如計費電能表的誤差超出允許範圍時,供電方和用電方應按有關規定,退補或追繳相應電量的電費。

第四條 電價及電費結算方式

(一)供電方應按規定日期抄表,按期向用電方收取電費。

(二)供電方按照物價主管部門批准的電價和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向用電方計收電費,並採用簡便有效及便於查詢的方式,將用電量、電費發生額、預存電費金額等信息及時通知用電方。

(三)用電方應當按照國家核准的電價選擇以下第 種方式結算電費:1.按供電方公佈的時間交費 2.預付電費或先購電。

經用電方與供電方同意採用銀行代扣方式的,另外簽訂補充協議。

(四)用電方應在供電方公佈的交費日期內全額交清電費。具體的交費辦法為:

第五條 供用電設施維護責任

(一)雙方確認按下列情況界定供配電設施產權分界點和維護管理責任,並承擔法律責任:

1.供電方公用變或用電方住宅小區供配電設施產權、場地、線路通道已移交供電方的,供配電設施產權分界點設在計費電能表出線端子處。計費電能表和分界點電源側供電設施屬供電方,由供電方維護管理;分界點負荷側受電設施屬用電方,由用電方維護管理。

2.用電方住宅小區供配電設施產權、場地、線路通道未移交供電方的,供配電設施產權分界點設在住宅小區10千伏 線路接入電網的接電點處;產權分界點負荷側受電設施從住宅小區10千伏 線路接電點處至用電方計費電能表(計費電能表除外)處的供配電設施由產權人(企事業單位或開發商或物業公司或住宅小區業主共有)維護管理;計費電能表和分界點電源側供電設施屬供電方,由供電方維護管理,供電方只實行抄表到户、計費到户。

(二)安裝在用電方的用電計費電能表由供電方維護管理,用電方應負責妥為保護,不得在表前堆放影響抄表、計量準確、安全的物品。計費電能表丟失、損壞或過負荷燒壞的,用電方應及時告知供電方,以便供電方採取措施。

(三)由於供電方原因致使計費電能表發生故障的,由供電方免費換表。不可抗力致使計費電能表發生故障的,由計費電能表產權方出資換表或承擔修理費用。

(四)計費電能表丟失、損壞或過負荷燒壞的,由用電方出資換表或承擔修理費用。

第六條 合同變更和解除

1.供、用電雙方任何一方改變法定地址、聯繫方式、電費開户銀行、帳號時,應在一週內書面通知另一方,否則,任何一方按本合同載明的地址、聯繫方式發出的通知均視為對方已經收到且瞭解通知的具體內容。

2.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經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合同內容或解除合同。用電方需變更用電(如:暫停、遷移、改類等)或要求解除合同時,應事先提出申請,並攜帶有關證明文件,到供電方用電營業場所辦理手續。

第七條 違約條款及違約責任

(一)用電方

1.用電方逾期未交付電費的,供電方可以從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照欠費總額的1‰加收電費違約金。經催交仍未交付電費的,供電方可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停止供電,當用電方補交清電費(含電費違約金)後應及時恢復供電。用電方累計3次以上(含3次)發生欠費行為的,供電方有權要求用電方按預付費方式進行電費結算。

2.用電方發生違約用電行為和竊電行為的,按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二)供電方

1.因故需要中止供電時,供電方應按規定要求事先通知用户或進行公告。

2.供電方因電力運行事故未保證供電質量或者未事先通知用電方中斷供電,給用電方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條 爭議解決方式

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爭議,雙方應先行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電力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調解或裁決;或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九條 附則

1.本合同經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第十條 附件

1.

2.

上述附件作為合同的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供電方: 用電方:

法定代表人: 身份證號碼:

地址: 身份證住所:

現在住址:

聯繫電話:

郵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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