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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用電合同範本

供用電合同範本

合同範本1

供用電合同範本

為了協調電力供、用雙方的關係,明確雙方的責任,確立正常的供用秩序,安全、經濟合理地使用電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及《全國供用電規則》的規定,經供用電雙方充分協商、特訂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甲方:_____市______化工廠。地址:________

乙方:_____市______供電局。地址:________

甲乙雙方於____年__月__日於____市______區簽訂供電合同如下:

1.雙方因___市__區現只有___千伏工農線供電,線路已滿負荷運行,電壓質量不良,不能再增加供電負荷。甲方___千伏變電所現輕負荷運行。為了解決___區用户生產用電,雙方協商新增負荷由甲方供電。

2.甲方___千伏變電所___千伏安主變壓器因內部有放電聲,暫停運行檢修,更換為___千伏安主變壓器投入運行。乙方同意保留___千伏安用電契約容量,投入時不再重新申請增容。

3.甲方同意暫外帶乙方的用電負荷共___千瓦___安培,掌握其用電情況,負責供電和設備的安全運行。

4.電費收繳辦法:乙方用户由乙方直接裝表計量收取電費。甲方總電度表減去其它用户的其餘部分電度數,由乙方向甲方收取電費。

5.甲方外帶乙方用户和其他用户負荷是暫時的供電措施。___區變電所建成後,乙方計劃的10千伏電網供____區負荷。

6.本合同於_____區變電所建成後失效。

甲方:______(公章) 乙方:______(公章)

法定代表人:___(簽字、蓋章) 法定代表人:____(簽字、蓋章)

合同範本2

為了保證國家計劃順利地執行,明確供用雙方相互的權利和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全國供用電規則》和有關的法規,以及國家計劃,經雙方協商,訂立本合同,共同信守,嚴格履行。

第一條 供電方向用電方提供三相交流50赫,電壓為下列額定值的電力。

序號 受電點地址 受電電壓值(伏)

#1 ____, ____;

#2 ____, ____;

#3 ____, ____;

第二條 根據國家計劃和電網的可供能力,商定年、月、日供應電力的數量,見附表一。

第三條 用電方使用電力的時間為:

高峯時間:夏季____,其他季____;

低谷時間:夏季____,其他季____;

特殊設備用電時間:夏季____,其他季____;

第四條 供電的質量

1.根據電力系統的運行方式和用電方受電點在系統中的位置,商定受電點的受電電壓為:

#1受電點__,受電電壓__伏;

#2受電點__,受電電壓__伏;

#3受電點__,受電電壓__伏。

如變配電設備、系統運行方式和受電位置變動時應相應修訂受電電壓值。

2.根據用電方月平均率因數,受電點的供電電壓與合同受電電壓比較,允許變動的幅度為:

用電方月平均功率因數供電電壓允許變動的幅度0.9以上±5%

0.86~0.9±7%

0.81~0.85±8%

0.80以下±10%

在電力設備檢修或系統在非正常情況下運行,用電方受電點供電電壓允許變動的幅度經上列再增加5%。

4.供電方在用電方受電點的高次諧波電流值和用電方在受電點注入電網的高次諧波電流值應低於水利電力部《電力系統諧波管理暫行規定》中規定的極限值和允許值。

有衝擊負荷的用電方,當衝擊負荷已影響其他用户電壓質量時,用電方應採取措施予以消除。

第五條 用電方每月向供電方支付所用電力的電費。有關的電度計量、電價、電費結算、電費支付方式均按有關規定或按雙方簽訂的供用電協議辦理。

第六條 供電方違約的經濟責任

1.遇有下列情況之一,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時,供電方不承擔違約責任。(注:免責條款)

(1)超過設計能力而承受的颱風、暴風、覆冰、水災、雷電、地震等自然災害。不承擔違約責任。

(2)因正當理由,並事先通知用電方的限電。如,因排除險情,處理事故,檢修設備等的限電;對超過計劃用電的限電;計劃檢修並在七天前通知用電方的限電;因執行國家命令而對用電方的限電等。不承擔違約責任。

(3)經自動重合閘重合良好,或對有備用電源的用電方,只停其中一路電源,其他電源仍可滿足用電方備用供電設備能力時。不屬違約,不承擔責任。

(4)非供電方的責任,如用户的過錯,鳥害、人為破壞等。不承擔責任。

2.遇有下列情況之一,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時,供電方應承擔違約責任。

(1)在運行、操作、檢修、試驗等過程中,因缺乏經驗、疏忽、違反規程等造成的過錯。

(2)非供電方責任引起,而因供電方處理不當造成事故擴大部分的過錯。

(3)上級機關或業務主管機關在指揮、調度等方面處理不當造成的過錯。

3.無正當理由對用電方限電時,事後應補還少供的電量,並給予賠償。賠償按少供的電力、電量分別計算,少供一度電按電度電價三倍賠償,少供一千瓦按0.5元賠償。

少供的電量按限電前用電方正常用電月份或正常用電一定天數內每小時的平均用電量與限電時間內每小時計劃電量之差乘以限電小時數求得。

4.供電方責任造成用電方斷電時,供電方應按斷電時間內可能用電量和電度電費的五倍(單一製為四倍)給予賠償。

斷電時間內可能用電量按斷電前用電方正常用電月份或正常用電一定天數內每小時平均用電量乘以斷電小時求得。

斷電責任的分析,以供電方事故記錄為依據,並適用水利電力部《電業生產事故調查規程》。

5.供電電壓和頻率變動幅度超出本合同第四條規定時,供電方應按質量不合格累計時間內所用電量乘以用電方當月平均電價的百分之二十給予賠償。

第七條 用電方違約的經濟責任

1.遇有下列情況之一,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時,用電方不承擔違約責任。(注:免責條款)

(1)超過設計能力而承受的颱風、暴風、覆冰、水災、雷電、地震等自然災害。造成合同的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不承擔違約責任。

(2)有特殊原因,超負荷或不按合同規定的時間用電。事先通知並徵得供電方同意的不承擔違約責任。

(3)由用電方責任引起,但因供電方處理不當造成的擴大部分的過錯,不承擔違約責任。

(4)非用電方的責任。

2.遇有下列情況之一,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時,用電方應承擔違約責任:

(1)在生產,檢修和電氣運行過程中,因缺乏經驗、疏忽、違反規程等造成的過錯;

(2)上級機關或業務主管機關在指揮、調度上的過錯;

(3)因用電方責任,造成供電電壓或頻率變動幅度超出本合同第四條規定時的過錯。

3.無特殊原因,超出合同規定的電力數量用電時,事後應扣還超用的電量,並償付違約金。違約金按超用的電力和電量分別計算。每超用一度電,按電度電價三倍償付違約金,每超用一千瓦按0.5元償付違約金。

4.用電方責任造成供電方對外斷電或導致供電方對其他用户限電、斷電時,用電方按供電方對外限電、斷電時間內少供電量,乘以受害方電度電費五倍給予賠償。

少供電量按斷電(或限電)前後的負荷差(千瓦數)乘以斷電(或限電)小時數求得。

5.用電方責任造成供電質量不合格時,供電方不負質量不合格的責任;如導致其他用户供電質量不合格時,用電方應按第六條5款的規定給受害方賠償。

第八條 電度計量以供電方裝設的電度計量裝置的記定為準。

供電電壓、頻率變動超出允許幅度的時間,以用電方自備並經供電方檢驗合格的自動記錄儀表為準,如無上述設備時,經雙方協商也可用其他辦法認定

第九條 本合同有關供用電的其他事項,按《全國供用電規則》處理。

第十條 合同執行情況每月考核、結算一次。

第十一條 合同有效期限為: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十二條 本合同正式文本一式三份。供電方、用電方各執一份,電力分配機關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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